文化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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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管理办法

文化管理办法范文1

一、资金来源、用途和扶持方式

1、资金来源。市财政预算内专项拨款;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赞助或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2、资金用途。专项资金适用于文化、体育,以及教育、卫生领域,主要扶持市级文化单位和在*市税务部门登记、税收缴入市级国库的文化单位的文化产业发展。对财政体制直接与省结算的区、县(市)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以奖代拨"为主要方式给予适当扶持。

3、扶持方式。资金主要扶持方式为奖励、资助和贴息。

二、资金扶持的条件、重点

1、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市大文化产业投资指南》,能提升我市文化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除市文产委确定扶持的重大文化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要求为部门、单位自筹资金兴办或社会化、市场化运作;(3)项目已经审批单位批准并投入资金,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申请贴息的项目还贷及时。

2、专项资金扶持重点:(1)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娱乐、文化旅游、艺术品等传统文化产业的改造和发展;(2)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数字影视等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3)文化艺术内容生产和文化品牌的打造;(4)社会力量兴办或社会化运作的重大活动、赛事和展览;(5)公益事业产业化运作项目;(6)社会力量兴办或单位自筹资金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及设备更新;(7)市文产委研究确定的其他全市重大文化项目等。

三、资金扶持的标准

1、奖励: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市文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单位的奖励,具体按《*市文化产业发展先进单位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市宣通[*]38号、杭财教[*]591号)文件操作。

2、资助:实际完成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按定额补助办法进行资助,资助额度根据项目重要性、影响力确定,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40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6%资助(其中公益性文化项目除享受上述资助外,可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以内增加资助)。

3、贴息:根据申请单位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当年人民银行同类同期基准利率核定该项目的利息补贴率和贴息金额,当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该单位同年支付该项目的贷款利息额。具体贴息标准是:

(1)对非营利性公益性文化项目按贷款利息全额贴息;

(2)对准公益性文化项目可按贷款利息的50%-100%贴息;

(3)对经营性文化项目的贴息额不超过项目贷款利息额的50%。

对区、县(市)上报的文化产业项目,其"以奖代拨"或资助一般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3%,贴息项目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对各区、县(市)上报的项目,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和财政局应签署意见,并承诺进行配套支持,配套比例不少于1:1。

申请资助或贴息的项目,只能适用其中一种扶持方式。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扶持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要超过此期限扶持的,由市文产委分年核准。部分对*文化建设具有突出影响和意义的重大项目,其扶持方式和额度可由市文产委另行议定。

四、资金扶持的办法、程序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决策、公正透明、分类管理的原则,对重点项目、公开征集立项项目和专项项目实施不同的办法。

1、重点项目。被市委、市政府、市文产委列为当年度重点扶持的项目,在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内单列。扶持额度和办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制订完善相关办法和程序,并经市文产委研究后拨付。

2、公开征集立项项目。按照《*市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杭文产办[*]2号)规定,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经过公开征集、项目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联合审查等程序并经市文产委研究决定后,由市文产办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拨付。

3、专项项目。按照文化发展实际需要和工作进度安排,由各项目承办单位的主管部门专项上报市发展文化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设在市委宣传部)经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审核并提交市文产委研究同意后拨付。

部分项目也可采用招投标等形式确定。

五、资金审批

1、组织领导。专项资金管理和审批工作在市文产委领导下,由市文产办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文产办每年编制预算计划,报市文产委审核后,列入市财政预算。

2、时间安排。重点项目在年初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预算中明确;专项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批申请;公开征集项目一般每年1次,在当年6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在9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在当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资金预算。

3、资金拨付。市文产委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后,由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市财政局根据文件规定拨付扶持款。除重要项目、专项项目及奖励项目按扶持款和奖励额100%一次性拨付外,其它项目一般先拨付扶持额的70%,其余30%部分待项目考核(可以跨年度)合格后再拨付。符合国库直接拨付条件的资金,一般实行国库直接拨付。

六、资金监管

1、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对扶持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各受助的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规范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将取消两年内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2)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无故拖延拨付专项资金;

(5)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6)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3、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将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制度,以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对扶持项目进行考核、审计,评估项目实效,并及时向市文产委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

文化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四)艺术品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机制。

第九条执法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监督、指导下级执法机构的工作;

(五)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出有关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第十条执法机构应当完善文化市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健全举报网络,依法及时受理办理举报。

第十一条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执法机构备案。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重大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当地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执法机构应当配备交通、通讯、检测、取证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执法机构录用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优良、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二)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前无犯罪记录;

(三)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文化部统一确定,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文化市场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执法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在职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执法机构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同一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三章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它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决定,执法人员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条执法机构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三十二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有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四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

(三)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五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连同笔录一并报执法机构。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申辩和质证的事项,证据鉴别和事实认定情况。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三十八条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上级执法机构对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执法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六)罚没财物的处理;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受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三)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上级执法机构发现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因第四十二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收回其执法证件:

(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受理、办理,拖延推诿的;

(四)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五)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六)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

文化管理办法范文3

1 班级文化是班级管理的舞台

学习、纪律、卫生、安全等是班主任常抓不懈的工作,但许多班主任却忽视了班级文化建设。一个班级特有的文化往往能反映班主任的管理理念,学生的整体风貌。健康、丰富的班级文化为学生创造了一个舒适、优美的学习环境,一种和谐、自然、奋进的学习氛围,能够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也能促进班级正确舆论的形成,增强班级凝聚力,推动班级目标的顺利实现,倡导团结、有序、向上的班级风貌。

班级文化建设与班主任其他管理工作密切相关。优秀的班级文化有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学习态度、良好的行为习惯及品德心理,有利于增强学生自我管理的明确性和自觉性,有利于班级各项管理工作的相互协调和有序开展,能够引领班级管理走向科学化。

2 班级文化是知识宣传的窗口

班级文化可向学生直接传递知识信息。黑板报、张贴栏可用来集中呈现教师课堂内强调的知识重点、知识点归纳、疑难问题等,促进学生理解消化,也可宣传课堂外的天文、地理、历史、科学、时事等知识,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此外,班级设立的图书角,可以集中教师、学生共同提供的有益书籍,让有限的资源集体共享,能让学生尽情畅游知识海洋,丰富课余生活,拓宽文化视野。

3 班级文化是思想教育的阵地

优良的班风学风、和谐的人际关系、完善的规章制度能够形成学生正确的价值观,促进学生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引导学生品德发展的方向。班级组织的各项具有教育意义的活动,除了使学生锻炼胆量,学习交往的技巧,还使其懂得为人处世的哲学,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教室内悬挂的国旗、张贴的名人名言和画像等能陶冶学生的道德情操。张贴的奖状和表扬公告等在集体中树立榜样,激励着每一位同学不断追求进步。班级文化的点点滴滴在无形中增强学生的心理健康,塑造学生的良好道德 。

那么,怎样建设班级文化呢?

(1)接轨学校文化。班级文化建设是在学校文化这个大环境里开展的,既有自己独特的一面,又必须适应学校文化发展的需要。学校开展的各类文化活动,都应在班级内预赛选拔,鼓励学生踊跃参与。另还应组织相应的“宣传队”、“服务队”、“拉拉队”,发扬团结拼搏的精神,共同为集体争得荣誉。不管活动结果怎样,都要在班上总结成败得失,表扬和肯定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批评和指正不良行为,让学生感受到集体的温暖、集体的力量,在集体中健康成长。

(2)丰富无形文化。个人有个人的目标,集体也有集体的目标。作为班级文化建设,首要的就是建立一个明确、适度的班级发展目标。因为班级目标是学生前进的动力,班级发展的明灯,它能使班级成员紧紧团结在一起,形成一股强大的凝聚力。其次,班主任可以发挥学生的民主性,建立一套完善的班级规章制度,使学生的行为有章可循,并且能自觉遵守。再次,班主任应以科学管理育人的理念融入班级管理之中。作为一个特殊的集体,班主任还可发动学生自己为班级取名,创作班徽、班训、班歌,树立团结、拼搏的集体精神,增强班级的凝聚力,努力促进优良班风学风的形成。另还应拓展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高雅生活情趣。建立各种兴趣小组,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班会、团队活动、体育文娱活动、各种竞赛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发挥特长,充分锻炼自己。此外,班级人际关系也是一种高级、隐形的文化,它包括学生、科任教师、班主任之间的关系。班主任要引导学生的学习、生活、交往,努力创建一种团结互助、平等和睦的人际关系。

文化管理办法范文4

[摘要]本文讨论了当前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模式在理财观念、管理体制、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技术、体制、流程、人员以及评价体系等多个方面,探讨了当前形势下的高校财务管理模式创新与具体改革思路。

[关键词]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管理模式转型

高校财务管理,是指在高校范围内组织财务活动和处理财务关系的工作,重点是对高校内部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结算等过程的管理。高校的财务管理是高校整个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学校行政、教学、科研、后勤等各个方面工作的开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校未来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意识已深深地渗透到办学思想之中,高校的办学行为已同经济行为融为一体,高校的办学经费已从单一的财政拨款发展到多元方式筹集资金。在此情况下如何强化高校财务管理、广开财源、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对于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仅局限于报账、记账、算账等简单地业务核算方面,给人们的印象也就是高校的财务部门是“收钱和付钱”的机器,充其量也就是个“账房先生[1]”这样的一个角色。这种印象不无道理,因为这种经费核算型的财务是源自于计划经济时代,它是源自于经费供给制的产物,其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理财观念淡薄、效益观念缺失。

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高校财务管理普遍变得不适应,其状况是: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理财意识缺失,在资筹集方面“等”、“靠”、“要”的思想比较严重,对于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则显得动力不足。从而相对引致学校自主办学能力不足、资金筹措能力较弱。同时由于高校以“身份管理”为依据的分配制度的原因,造成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现象以致整体办学效益低下。

2、财务管理体制僵化,乃至混乱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高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于各高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各校采取的管理体制也都各有差异。但是财权的集中与分散并不主观随意的,而是要视具体的情况来定。不同的学校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要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体制。管理实践中,我们很难脱离某种实际情况来具体界定某种管理体制的优劣,但是依据具体的情况在集权与分权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则是必要的。现在的问题就在于一些高校所面临的具体的管理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管理体制的适应性改革却不能及时到位,乃至出现了许多体制与措施上的矛盾与混乱现象。

3、财务管理重核算、轻管理、缺分析,核算型财务观念挥之不去。

受传统惯性思维的影响,高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侧重点仍在于记账、算账、报账的层面上以及对内、对外提供一些基本的数据。在财务管理的流程上更多地在于事后监督、而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则显得不足。财务管理也只是停留在高校基本经济业务的核算,而并没有深入地进行财务分析、绩效考核等。“重核算、轻管理、缺分析”是这种体制下的基本特征。

4、财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一方面很多高校的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较低,有的也就停留在算好账的水平上;另一方面如今高校财务所面临的经济业务无论是从种类还是从数量上都远非几年前所能比拟的,如果财务管理手段跟不上,或财务人员掌握的管理手段跟不上,就连算好账的目标都很难实现,更谈不上财务管理了。

二、新形势下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转型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及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学校规模不断扩大,收入项目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学校内部各种经济关系的建立,经济实体、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增多,校内各级部门自的扩大,形成了学校经济利益主体多元化、财务工作多层次、财务关系日益复杂的局面,这些都是新形势下高校财务管理所面临的新情况。

这种情况说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财务管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高校办学经费收支类别、数量、范围和方式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高校财务已经不再只是报账、算账的“支出性财务”,而已成为合理筹集资金、合理使用和运作资金的“运营性财务”[2]。

在这种情况下,高等学校不仅要合理地使用预算经费,更重要的是要自筹资金、自主分配收入和大力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因此高校财务管理工作要在做好传统的记账、算账、报账等核算工作的基础上做好资金的预测、控制、分析等各项工作;财务管理工作需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开拓资金来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办学效益上来,以保证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发展。近年来随着全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化,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已经成为高校改善学校管理、优化资金利用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促使高校财务管理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管理的发展,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从而促进高校办学上不断上规模、上水平。基于此,高校的财务部门必须依据当前的形势进行财务管理模式的转型,从重核算轻管理的核算型财务转向基于核算的综合管理型财务。

三、实现高校财务管理转型的基本思路

1、基于技术手段构建新形势下高校财务管理平台

传统财务管理的低效一方面来自于观念及管理思想的陈旧,另一方面来自于管理手段的落后。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建立适合高校事业发展的财务管理平台。

(1)硬件技术层面。现达的通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实现高校财务管理计算机化以及网络化提供了强大的技术基础。尤其是最近几年来,各高校间的重组、合并、建立新校区等等,给高校财务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内容。现达的通讯技术和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无疑是给这种新的发展模式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效率。可以这样说,没有通讯技术和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支持,要想实现多校区、多部门间的远程、实时财务管理几乎是不可能的。

(2)软件技术层面。计算机以其强大的信息存储和处理能力在短短的几十年内在各行各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先进的通讯技术、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为实现高效的财务管理只是提供了这种管理的硬件方面的可能性,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离不开软件系统,因此加强财务管理最终表现为使用计算机编写出一套功能强大、运行可靠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并让使用者熟练地运用。就目前高校的会计电算化系统而言,已经有较为成熟、功能强大的软件系统,各高校财务部门可根据本校具体情况选择适合本校的财务管理软件并依据本校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整合。

2、更新财务管理观念,重组财务业务流程。

就是要从传统的“算账、报账”的思维中逐渐解放出来,充分认识到当前高校的财务管理活动远远不是“报账、算账”这样的简单操作,而是要从学校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就如何充分合理筹集资金、使用资金、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大力提高办学的整体效益进行全局性的审慎思考和战略规划。树立新的财务管理的理念,就是要树立以开源为主体,开源与节流并举并充分考虑资金成本与资金使用效益的思想并充分落实在高校财务管理的实践中。这就要求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从简单服务型向管理决策型转变,从核算型向核算管理型转变,从单纯理财向生财有道、聚财有方、用财有度转变,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理财能力,为学校的重大经济活动的提供相关决策信息,切实做好领导的参谋。

基于这样的财务管理理念,必须对高校财务管理的业务流程进行优化设计或重组。高校财务管理业务流程优化重组的目的,旨在通过对现有的财务管理业务流程进行适应性评价来发现在执行管理者意图的过程中,各项业务处理间存在的潜在和显现的断点、漏洞和矛盾,分析这些断点、漏洞和矛盾形成的客观或主观方面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修正业务流程中的不合适宜的管理点,再用系统的思维方法对原有财务管理业务流程进行整合和优化以建立一个集成、敏锐、有效的业务流程模式。

3、完善以部门预算为核心的预算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预算管理作为高校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3]。预算管理是采用价值形式对经济活动进行预测、调节、决策和目标控制的管理形式,是财务管理的根本,是财务控制的先导,是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的基本依据。全面预算管理是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于一身的一种现代管理手段。目前,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资金种类及流量都迅速增加,面对每年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的资金流量,如何创新管理理念,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实现“一要吃饭,二要发展,三要有所积累,四要增强调控能力”的管理目标,已成为高校预算管理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个道理在今天看来决不是创新。但是真正将此道理落实在高校财务管理的实践过程中,却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就目前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些高校预算管理形同虚设,有些学校虽然也有形式上较为完善的预算,但实际上仍是预算是预算,实际是实际,没有多少的约束作用。能严格做预算并将预算执行到位的公有高校几乎没有,但在一些民办高校中却存在,因为他们提高效益的积极性和机制。在高等教育产品逐渐转向社会多元、竞争性提供的情况下,各公有高校必须充分意识到严格的部门预算的真正意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地组织收入,支出预算要分清轻重缓急、要充分考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对于费用开支要进行分类管理、预算到位、严格控制,支出预算要有足够的刚性。部门预算的编制既要实事求是,又要有超前意识;要充分研究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中长期发展规划,兼顾学校经常性预算和资本性预算,保证学校日常开支和前瞻性发展的目标的实现协调一致。

4、逐步建立起以“成本—效益”为核心的核算管理体系。

目前几乎所有的高校都尚未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对于其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两块尚无培养成本的概念。尤其是那些政府财政拨款比较“充裕”的高校更是如此。他们的财务管理也就是停留在怎么样把政府的拨款和学校预算外收入用完这个层面上,至于产出与使用效益考虑不足或根本就不在考虑之列。由于目前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均是国有资产,按规定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结果是一方面会出现经营性项目占用非经营性项目资源的情况,变相地提高了经营性项目的利润率;另一方面实际上是导致了另一种形式上的国有资产流失,再一方面就是导致了高校积累积极性不高,最终致使基建投入不足而影响发展(当然基建投入不足也有别的原因,不惟此)。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逐渐转向大众教育加之公众对高等教育产品需求的日益增加,公共财政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将会日显不足,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将必须更多地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发展,如果尚未意识到这个问题并进行有效地“成本—效益”核算,无疑对很多高校自身来讲并不是件好事情。正因为如此,高校必须依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起适合于本校实际的成本核算和管理模式以应对高校未来发展所面临的新情况和不确定性。

5、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无论多么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理念,最终产生效益都要落实到人的因素上来,最终都必须都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来实现。尽管我们可以建立一套先进的管理制度和一个先进的管理平台,但是如果我们没有相应素质的人员来实施依然还是一句空话和一个美好的愿望。因此在如今高校所面临的管理环境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优化财务人员结构,着实是高校财务管理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6、构建与高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财务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财务管理绩效评价体系,一方面要依据实际情况建立或选用一套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评价指标,另一方面就是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地对财务收入、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逐步建立自我完善、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通过对高校财务支出项目的收支情况的分析、评价,旨在掌握学校的收入构成,支出结构及各项收支的增减变化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对高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评价,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和落实情况以及产生的效果或经济效益,从而引导和促进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起到监督约束的作用;通过对学校财务状况的分析,有利于学校领导层充分掌握有关信息以科学决策,统筹调度,合理运用资金;通过对办学效益的比较分析和评价,为高校主管部门正确把握高等教育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制定决策提供依据。各高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适当的时候依据本校实际情况建立一套有助于促进本校事业发展的财务管理评价体系,而一个切合实际的有效的财务管理评价体系,又必将大大地促进高校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

参考文献:

1、段茂森:“对高校财务管理的思考”,《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年4月第2期。

2、王梅、冯显义:“对现行高校财务管理模式的思考”,《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6卷第4期。

文化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问题与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内容

既然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下面介绍下税收筹划包括哪些方面:首先是避税环节,就是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来进行避税,这种做法实际上并不违法。其次节税环节,就是企业要善于利用国家优惠政策以及税收的一些固有的起征点来安排投资,合理避税。例如,国家为进行西部大开发,规定在西部地区的投资的企业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就可以通过这些政策进行节税政策。第三是转嫁筹划,即把税收通过成本的提高,把税收转嫁出去,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最后,虽然税收筹划就是合理的避税,但是作为纳税人的企业,要正确及时的申报纳税项目,这样才能增加企业运营的合法性。从长远来看,更加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

二、我国企业在财务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从企业的角度上讲,都想尽可能的进行合理的避税,从而更大限度的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就对目前我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情况来看,存在着很大的误区。

1.对税收筹划本身概念理解不透彻。税收筹划不等于偷税或者逃税,但是进行税收筹划,要有精通国家法律和税法的人才进行规划,因为一些税法具有极其强的专业性,不能以平常人的理解来进行避税。所以企业在进行避税之前应该进行充分的考虑,不然一旦违法,就会使企业的前途受到很大的影响。

2.极少企业能够全面的了解税收筹划的风险。企业不能光想着税收筹划,一定要看到税收筹划也存在一定风险。税收筹划一般则是钻法律的空子,往往这种球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有的人对于这些模糊的法规有着不同的认识,可能企业的财务人员认为是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项目,但是到税务机关那里则认为是要交税的项目,这就会产生分歧。需要明确提出的是,企业在与税务机关进行抗衡的时候,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也往往被迫交税,这种风险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进行有效合理的分析。

3.税收筹划忽略了筹划成本及整体效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是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在进行税收筹划要考虑到其成本和利益是否合理。税收筹划成本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成本,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其中显性成本是纳税人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时生成的费用,例如咨询费、筹建费、培训费等。隐性成本是由于采用这项方案使纳税人要放弃的一些潜在利益。隐性成本实质上是一种机会成本,在税收筹划实务中一般容易被忽视。

三、企业财务管理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

1.在进行税收筹划前要正确的理解税收筹划。企业一般在一个地区经营和发展,企业要想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必须了解本地的政策和税收政策,然后分析进行税收筹划的显性和隐性成本,综合考虑进行税收筹划的成本,不能只看表面。有的企业虽然进行了很多税收筹划,但是生产成本依然很高,企业的效益依然不好,这就是没有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付出的代价。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实体,不能盈利的企业是生存不下去的。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前要正确的理解税收筹划。

2.企业要培养懂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复合型人才。很多企业的税收筹划一般都是聘请专门的税收筹划的服务机构,这一方面提高了进行税收筹划的成本,另一方面这些专业服务机构的人员做出的税收规划并不一定能够符合企业合理避税的要求。因为每一个企业都有很多综合性的因素,外来的专业机构的人并不能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他们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往往很难做出正确判断。因此,企业要重视培养在本企业服务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这样才能够减少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本企业的员工往往也是最了解本企业的人,能够制定更好的、更能有效税收筹划的方案。因此,培养懂得企业财务管理以及税收筹划的复合型人才于企业而言非常重要。

3.塑造税收筹划的内部环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纳税申报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这些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同时,要建立相关制度,保持账证完整。因为,税收筹划是否合法,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内容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如果企业不能依法取得并确保会计凭证完整或记录不健全,税收筹划的结果可能无效或大打折扣。深刻理解税法及相关法律,依据税法立法精神的方向进行税收筹划,是企业做出科学、正确的税收筹划的必要条件。

四、结语

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都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支撑。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也在不断的激烈,如何在市场上有一席之地,每个企业都有着自己企业的考虑,于是多数企业就意识到了财务管理以及税收筹划对于企业自身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其加大了管理力度。但是,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是必须时刻两手抓的,两者都不可松懈。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要合理、合法,控制在一定的“度”上,才能使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文化管理办法范文6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保护古都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迁入保护区人口数量控制、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等相关工作,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房屋、院落等地上物。

本规定所称保护区居民是指在保护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体现历史风貌为宗旨,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有机更新,合理利用,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保护规划》要求,拆除违法建筑,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对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对不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按照与保护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原则逐步进行改建。

第四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原则是:

(一)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整体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

(二)落实《保护规划》与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市政先行、有机更新、循序渐进。

(三)保护区保护与旧城外开发相结合,修缮保护与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管理相结合,降低人口密度。

(四)政府投入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合理负担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多方面积极性。

(五)由区政府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推进实施。

二、落实《保护规划》的重点和原则第五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规划要遵循《保护规划》,其他规划如与《保护规划》存在矛盾的,以《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与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二)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第七条保护区的各类建筑应按照《保护规划》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

(二)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

(三)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属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四)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

(五)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

(六)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第八条保护区应保持原有的胡同格局,原则上不得对胡同进行拓宽,确需贯通或拓宽的,应按《保护规划》实施。

第九条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该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二)在原有胡同基础上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应按规范要求实施,胡同宽度不够、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技术规范制定或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保护区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须保护历史名园及其遗存。

(二)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挂牌的古树名木和《保护规划》确定的“准保护类树木”,须按《保护规划》落实保护责任。

(三)应采取传统的绿化形式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

三、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依据《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和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拆除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积极争取和运用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组织建设或筹集保护区定向安置用房,落实居民外迁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保护区周边及区内主次干道、胡同等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区风貌保护要求一次完成,由市、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其中,保护区外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分别由各专业单位负责落实。保护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及非主次干道整修、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费用及所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以下通称附属工程费),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参照以下原则和标准确定附属工程费的分担办法:

留住的产权人现住房面积部分,可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留住的产权人修缮后增加的不超过10平方米的厨房和卫生间部分,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住房面积,全额分担附属工程费。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方案》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应包括:房屋及人口现状,逐幢、院、片的规划设计及房屋保护和修缮措施,外迁人口数量及相应定向安置用房的位置和规模,留住和外迁政策等内容。在《实施方案》审定前,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意见。

《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和审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原则上应统一组织实施。在实施之前,应先进行非主次道路整修、市政基础设施和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为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实施时,可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以院落或者若干院落为单位进行,也可以采取土地置换或整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加强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拆除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落实产权人的保护和修缮责任。由区政府根据保护区居民外迁情况、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自本规定之日起,保护区应实行迁入人口数量控制性管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自本规定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区房屋出租出售市场管理。对出租出售的房屋,应依法征缴相关税费。原土地属于划拨的,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区政府开展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结合各区的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按年度向各专业单位下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保护区居民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保护区居民属于廉租住房对象的,可不参加摇号排队,给予优先配租。

四、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的措施第十九条建立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在2008年前,根据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年度工作安排,市、区分别按年度安排相应资金,主要用于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其中,市对区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保护区下列单位或住户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迁: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单位或住户。

(二)为引入市政基础设施或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三)恢复建筑物原用途需迁出的单位或住户。

(四)按照《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第二十一条根据保护区外迁居民人数、家庭结构情况,各区可申请提供定向安置用房或专项建设用地,涉及有关税费缴纳和房屋销售管理等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或者各保护区实际情况,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每片保护区降低人口密度的具体政策:

(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保护区四合院后,落实对所购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具体政策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若干规定执行。

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

(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落实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异地外迁的居民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第八条规定购买安置住房。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保护区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并且在保护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外迁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时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原住房面积。

外迁居民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的,区政府可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三)在有利于保护文物,恢复和保持历史风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的前提下,各区政府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可采取政府组织、由投资人参照87号令外迁保护区居民等方式。

区政府在审定各保护区《实施方案》时,不得重复使用优惠政策或扶持措施。

五、保护和修缮责任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非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按下述规定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保护区的私有住房,由产权人按照《实施方案》承担并履行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人可以出售其住房,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房屋后居住或使用的居民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二)保护区的直管公有住房,可由留住的承租人按本市房改成本价及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后,作为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单位可以收购承租人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经申请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也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三)属于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参照直管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由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统一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六条保护区留住居民应当按照《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留住居民按本规定购买住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执行,颁发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颁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做到改善生态环境,优化能源结构。保护区房屋修缮后,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有关工程项目可享受本市改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

六、拆除房屋的处理第二十九条为落实《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房屋的,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搬出。拆除住宅房屋内的居民可以按照本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或申请货币补偿。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87号令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中拆除交通、公交、绿化、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设施用房,以及当地房屋维修管理用房,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其中,拆除热源时,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热用户并网或新建其他热源。在还建的用房交付使用前,应先建临时用房,确保修缮、改建区毗邻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在拆除保护区房屋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价值的建筑构件,应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收存保护。

七、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支持区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立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机制。市、区规划、文物和国土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房屋保护、修缮、转让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