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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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管理办法

文化管理办法范文1

一、资金来源、用途和扶持方式

1、资金来源。市财政预算内专项拨款;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赞助或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2、资金用途。专项资金适用于文化、体育,以及教育、卫生领域,主要扶持市级文化单位和在*市税务部门登记、税收缴入市级国库的文化单位的文化产业发展。对财政体制直接与省结算的区、县(市)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以奖代拨"为主要方式给予适当扶持。

3、扶持方式。资金主要扶持方式为奖励、资助和贴息。

二、资金扶持的条件、重点

1、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市大文化产业投资指南》,能提升我市文化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除市文产委确定扶持的重大文化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要求为部门、单位自筹资金兴办或社会化、市场化运作;(3)项目已经审批单位批准并投入资金,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申请贴息的项目还贷及时。

2、专项资金扶持重点:(1)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娱乐、文化旅游、艺术品等传统文化产业的改造和发展;(2)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数字影视等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3)文化艺术内容生产和文化品牌的打造;(4)社会力量兴办或社会化运作的重大活动、赛事和展览;(5)公益事业产业化运作项目;(6)社会力量兴办或单位自筹资金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及设备更新;(7)市文产委研究确定的其他全市重大文化项目等。

三、资金扶持的标准

1、奖励: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市文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单位的奖励,具体按《*市文化产业发展先进单位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市宣通[*]38号、杭财教[*]591号)文件操作。

2、资助:实际完成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按定额补助办法进行资助,资助额度根据项目重要性、影响力确定,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40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6%资助(其中公益性文化项目除享受上述资助外,可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以内增加资助)。

3、贴息:根据申请单位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当年人民银行同类同期基准利率核定该项目的利息补贴率和贴息金额,当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该单位同年支付该项目的贷款利息额。具体贴息标准是:

(1)对非营利性公益性文化项目按贷款利息全额贴息;

(2)对准公益性文化项目可按贷款利息的50%-100%贴息;

(3)对经营性文化项目的贴息额不超过项目贷款利息额的50%。

对区、县(市)上报的文化产业项目,其"以奖代拨"或资助一般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3%,贴息项目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对各区、县(市)上报的项目,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和财政局应签署意见,并承诺进行配套支持,配套比例不少于1:1。

申请资助或贴息的项目,只能适用其中一种扶持方式。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扶持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要超过此期限扶持的,由市文产委分年核准。部分对*文化建设具有突出影响和意义的重大项目,其扶持方式和额度可由市文产委另行议定。

四、资金扶持的办法、程序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决策、公正透明、分类管理的原则,对重点项目、公开征集立项项目和专项项目实施不同的办法。

1、重点项目。被市委、市政府、市文产委列为当年度重点扶持的项目,在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内单列。扶持额度和办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制订完善相关办法和程序,并经市文产委研究后拨付。

2、公开征集立项项目。按照《*市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杭文产办[*]2号)规定,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经过公开征集、项目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联合审查等程序并经市文产委研究决定后,由市文产办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拨付。

3、专项项目。按照文化发展实际需要和工作进度安排,由各项目承办单位的主管部门专项上报市发展文化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设在市委宣传部)经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审核并提交市文产委研究同意后拨付。

部分项目也可采用招投标等形式确定。

五、资金审批

1、组织领导。专项资金管理和审批工作在市文产委领导下,由市文产办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文产办每年编制预算计划,报市文产委审核后,列入市财政预算。

2、时间安排。重点项目在年初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预算中明确;专项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批申请;公开征集项目一般每年1次,在当年6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在9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在当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资金预算。

3、资金拨付。市文产委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后,由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市财政局根据文件规定拨付扶持款。除重要项目、专项项目及奖励项目按扶持款和奖励额100%一次性拨付外,其它项目一般先拨付扶持额的70%,其余30%部分待项目考核(可以跨年度)合格后再拨付。符合国库直接拨付条件的资金,一般实行国库直接拨付。

六、资金监管

1、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对扶持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各受助的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规范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将取消两年内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2)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无故拖延拨付专项资金;

(5)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6)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3、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将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制度,以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对扶持项目进行考核、审计,评估项目实效,并及时向市文产委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

文化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四)艺术品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机制。

第九条执法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监督、指导下级执法机构的工作;

(五)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出有关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第十条执法机构应当完善文化市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健全举报网络,依法及时受理办理举报。

第十一条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执法机构备案。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重大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当地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执法机构应当配备交通、通讯、检测、取证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执法机构录用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优良、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二)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前无犯罪记录;

(三)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文化部统一确定,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文化市场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执法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在职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执法机构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同一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三章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它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决定,执法人员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条执法机构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三十二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有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四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

(三)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五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连同笔录一并报执法机构。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申辩和质证的事项,证据鉴别和事实认定情况。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三十八条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上级执法机构对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执法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六)罚没财物的处理;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受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三)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上级执法机构发现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因第四十二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收回其执法证件:

(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受理、办理,拖延推诿的;

(四)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五)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六)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

文化管理办法范文3

1 班级文化是班级管理的舞台

学习、纪律、卫生、安全等是班主任常抓不懈的工作,但许多班主任却忽视了班级文化建设。一个班级特有的文化往往能反映班主任的管理理念,学生的整体风貌。健康、丰富的班级文化为学生创造了一个舒适、优美的学习环境,一种和谐、自然、奋进的学习氛围,能够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也能促进班级正确舆论的形成,增强班级凝聚力,推动班级目标的顺利实现,倡导团结、有序、向上的班级风貌。

班级文化建设与班主任其他管理工作密切相关。优秀的班级文化有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学习态度、良好的行为习惯及品德心理,有利于增强学生自我管理的明确性和自觉性,有利于班级各项管理工作的相互协调和有序开展,能够引领班级管理走向科学化。

2 班级文化是知识宣传的窗口

班级文化可向学生直接传递知识信息。黑板报、张贴栏可用来集中呈现教师课堂内强调的知识重点、知识点归纳、疑难问题等,促进学生理解消化,也可宣传课堂外的天文、地理、历史、科学、时事等知识,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此外,班级设立的图书角,可以集中教师、学生共同提供的有益书籍,让有限的资源集体共享,能让学生尽情畅游知识海洋,丰富课余生活,拓宽文化视野。

3 班级文化是思想教育的阵地

优良的班风学风、和谐的人际关系、完善的规章制度能够形成学生正确的价值观,促进学生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引导学生品德发展的方向。班级组织的各项具有教育意义的活动,除了使学生锻炼胆量,学习交往的技巧,还使其懂得为人处世的哲学,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教室内悬挂的国旗、张贴的名人名言和画像等能陶冶学生的道德情操。张贴的奖状和表扬公告等在集体中树立榜样,激励着每一位同学不断追求进步。班级文化的点点滴滴在无形中增强学生的心理健康,塑造学生的良好道德 。

那么,怎样建设班级文化呢?

(1)接轨学校文化。班级文化建设是在学校文化这个大环境里开展的,既有自己独特的一面,又必须适应学校文化发展的需要。学校开展的各类文化活动,都应在班级内预赛选拔,鼓励学生踊跃参与。另还应组织相应的“宣传队”、“服务队”、“拉拉队”,发扬团结拼搏的精神,共同为集体争得荣誉。不管活动结果怎样,都要在班上总结成败得失,表扬和肯定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批评和指正不良行为,让学生感受到集体的温暖、集体的力量,在集体中健康成长。

(2)丰富无形文化。个人有个人的目标,集体也有集体的目标。作为班级文化建设,首要的就是建立一个明确、适度的班级发展目标。因为班级目标是学生前进的动力,班级发展的明灯,它能使班级成员紧紧团结在一起,形成一股强大的凝聚力。其次,班主任可以发挥学生的民主性,建立一套完善的班级规章制度,使学生的行为有章可循,并且能自觉遵守。再次,班主任应以科学管理育人的理念融入班级管理之中。作为一个特殊的集体,班主任还可发动学生自己为班级取名,创作班徽、班训、班歌,树立团结、拼搏的集体精神,增强班级的凝聚力,努力促进优良班风学风的形成。另还应拓展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高雅生活情趣。建立各种兴趣小组,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班会、团队活动、体育文娱活动、各种竞赛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发挥特长,充分锻炼自己。此外,班级人际关系也是一种高级、隐形的文化,它包括学生、科任教师、班主任之间的关系。班主任要引导学生的学习、生活、交往,努力创建一种团结互助、平等和睦的人际关系。

文化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建筑工程信息化管理;问题;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目前,建筑行业大多数企业都拥有了自己的计算机系统及软件。勘察设计用的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对设计单位的人员信息、设计项目信息、设计过程信息和设计审核等进行系统化的管理;在施工管理中目前大部分企业采用的还是传统的信息管理方法。

1.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1.1应用范围存在局限性

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大多不注重整体的管理,缺乏对各个项目的针对性管理,在设计阶段、招投标预算和造价预算等缺少信息化管理应用,仅靠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经验进行处理。

1.2建筑工程信息管理人才素质偏低

在建筑信息管理人才方面,由于建筑工程信息管理范围广,涉及部门较多,在进行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中,现有的信息管理人员无法满足建筑工程信息管理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

1.3 软件的应用与开发存在问题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同国外行业不可同日而语,在信息化软件的应用开发上迫切需要技术突破,同时不同的管理环境和管理理念对整个信息管理软件的需要也不同,小的建筑企业没有足够的能力来进行这类研究,想要更好的在建筑工程中利用国产的信息管理软件,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1.4 建筑工程管理控制体系存在缺陷

在建筑工程管理控制体系方面,由于忽视了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使得建筑工程管理控制体系较为滞后,缺乏全面的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规范建筑工程信息化,也从客观上影响了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

2.建筑工程信息化管理常见问题

2.1区域发展不平衡

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我国经济也呈现出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发达地区是人才聚集地,能够带来了先进的理念和先进的技术,同时对建筑工程信息化管理的投入大,因此有了较好的发展。而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各种资源相对贫乏,对建筑工程信息化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导致这部分区域的发展相对较弱。因此,在建筑工程信息化管理中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2.2认识程度不足

建筑工程信息化管理中软件、硬件投入大、成本高、周期长,但是效益回收的速度较慢,导致建筑工程企业对信息化管理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首先,建筑工程企业对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没有重视起来,他们认为这是可有可无的工作,不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应把资金投入到实际的操作中;其次,出于对成本和效益考虑,对软硬件设备投入有局限性;最后是,缺乏相关信息化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负责此项工作的推进。综上所述,建筑工程企业对信息化管理的认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2.3应用范围较窄

我国建筑工程信息化管理的应用范围较窄,发展存在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对建筑工程的整体管理方面。大多数的建筑工程企业将信息化管理主要应用在某个阶段或者某项工作方面,如设计方面的工作、投招标工作、预算工作或者工程施工的前期工作等等,而忽视了各个部位之间的联系,没有形成一种建筑工程信息化管理的一体化,造成了人力方面的浪费。

2.4缺乏标准规范

我国建筑工程信息化管理起步较外国发达国家晚,滞后于信息化的实际发展,缺乏有效的建筑工程信息化管理标准规范,不利于各部位间的相互配合,以及工作效率的提升。

3.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的有效途径

3.1 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是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的关键。在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中,为提高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的有效性,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方面,要把握好三个关键点:(1)根据建筑施工管理信息化的特点,有的放矢地设计符合建筑工程实际情况的信息软件,以使建筑工程信息化更好地为建筑工程管理服务。(2)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广泛应用局域网、互联网等信息共享平台,促使建筑工程管理相关信息在此平台上得到分享和交流,变纵向的信息交流方式为平行的信息交流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建筑工程管理的效率,而且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为建筑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3)大力推进计算机辅助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应用水平,在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充分利用质量管理软件,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3.2 培养信息管理人才

培养信息管理人才是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的重要环节。在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中,对建筑工程管理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建筑工程管理复合型人才,不仅懂得建筑工程信息化管理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能够灵活变通,理论结合实际,将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来。在建筑工程信息化建设中,可以通过加强对建筑工程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信息化应用水平,促使在实际工作中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人员为建筑工程管理提供智力支持。

3.3 完善管理控制体系

管理控制系统是指构成管理行为的计划、策略及奖惩的组合。完善管理控制体系在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完善的组织架构是建筑工程管理的组织保障,在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中,由于没有开展对建筑工程的统筹规划,使得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着目标不明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有的地方在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中,缺乏共享的、网络化的信息资源,都不利于建筑工程信息化建设。对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而言,完善管理控制体系,应重视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的作用,从制度上保障建筑工程信息化的顺利进行,制定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的相关制度,科学合理地控制建筑工程信息化建设,使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确保建筑工程信息化建设规范运行。

4.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的发展

总体来讲,从软件的角度对建筑工程信息化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第一,基于大型计算机的集中项目管理系统。该系统的开发主要集中在上世纪60年代,主要以网络计划如关键路径法、PERT 法作为主要的理论支撑,功能也主要集中在对进度进行编制和优化。该部分软件大部分都运行在大型的计算机当中,且成本很高,通常一套设备在10多万美元。该阶段的发展与当时计算机整体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关系。

第二,阶段则是基于桌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在该阶段的项目管理软件主要结合系统工程理论和项目管理基本方法,如进度控制、资源平衡等方法。通过软件可实现进度计划、进度图形化、费用计划控制、工程量计算等各个方面,并逐步扩大到电力、交通等各个领域。

第三,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管理平台。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开始逐步的普及,各种信息管理系统被广泛的应用在各个建筑工程当中。在该阶段呈现出以全生命周期、项目控制论、协同管理理论等为理论支撑,并以互联网技术、数据库技术和服务器技术为技术基础,将大型建筑工程当中的各个项目信息集成,满足不同项目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形成高效率的工作平台和虚拟环境。

第四,基于网格技术的项目协同管理平台。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深化发展,网格技术成为其发展的新趋势。通过网络技术,将互联网所有资源联通,形成一个巨大的超级计算洗头膏,实现对资源、信息、通信、知识等方面的全面共享。该阶段也成为当前研究的重点的领域,并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带来巨大的变革。网格技术可以将项目参与方的信息全面集成,不仅提供项目相关信息,还可以从信息平台上获得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知识。

结语

综上所述,程项目信息化的管理作为系统工程,涉及到建筑环节中的理念、素质、技术和环境等各种因素,因此,需要充分协调各方信息,最大程度的将其和信息技术融合,以此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吴松江.建筑工程管理中信息技术的应用[J].江西建材,2014,09:270.

文化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问题与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内容

既然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下面介绍下税收筹划包括哪些方面:首先是避税环节,就是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来进行避税,这种做法实际上并不违法。其次节税环节,就是企业要善于利用国家优惠政策以及税收的一些固有的起征点来安排投资,合理避税。例如,国家为进行西部大开发,规定在西部地区的投资的企业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就可以通过这些政策进行节税政策。第三是转嫁筹划,即把税收通过成本的提高,把税收转嫁出去,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最后,虽然税收筹划就是合理的避税,但是作为纳税人的企业,要正确及时的申报纳税项目,这样才能增加企业运营的合法性。从长远来看,更加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

二、我国企业在财务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从企业的角度上讲,都想尽可能的进行合理的避税,从而更大限度的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就对目前我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情况来看,存在着很大的误区。

1.对税收筹划本身概念理解不透彻。税收筹划不等于偷税或者逃税,但是进行税收筹划,要有精通国家法律和税法的人才进行规划,因为一些税法具有极其强的专业性,不能以平常人的理解来进行避税。所以企业在进行避税之前应该进行充分的考虑,不然一旦违法,就会使企业的前途受到很大的影响。

2.极少企业能够全面的了解税收筹划的风险。企业不能光想着税收筹划,一定要看到税收筹划也存在一定风险。税收筹划一般则是钻法律的空子,往往这种球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有的人对于这些模糊的法规有着不同的认识,可能企业的财务人员认为是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项目,但是到税务机关那里则认为是要交税的项目,这就会产生分歧。需要明确提出的是,企业在与税务机关进行抗衡的时候,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也往往被迫交税,这种风险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进行有效合理的分析。

3.税收筹划忽略了筹划成本及整体效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是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在进行税收筹划要考虑到其成本和利益是否合理。税收筹划成本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成本,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其中显性成本是纳税人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时生成的费用,例如咨询费、筹建费、培训费等。隐性成本是由于采用这项方案使纳税人要放弃的一些潜在利益。隐性成本实质上是一种机会成本,在税收筹划实务中一般容易被忽视。

三、企业财务管理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

1.在进行税收筹划前要正确的理解税收筹划。企业一般在一个地区经营和发展,企业要想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必须了解本地的政策和税收政策,然后分析进行税收筹划的显性和隐性成本,综合考虑进行税收筹划的成本,不能只看表面。有的企业虽然进行了很多税收筹划,但是生产成本依然很高,企业的效益依然不好,这就是没有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付出的代价。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实体,不能盈利的企业是生存不下去的。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前要正确的理解税收筹划。

2.企业要培养懂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复合型人才。很多企业的税收筹划一般都是聘请专门的税收筹划的服务机构,这一方面提高了进行税收筹划的成本,另一方面这些专业服务机构的人员做出的税收规划并不一定能够符合企业合理避税的要求。因为每一个企业都有很多综合性的因素,外来的专业机构的人并不能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他们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往往很难做出正确判断。因此,企业要重视培养在本企业服务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这样才能够减少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本企业的员工往往也是最了解本企业的人,能够制定更好的、更能有效税收筹划的方案。因此,培养懂得企业财务管理以及税收筹划的复合型人才于企业而言非常重要。

3.塑造税收筹划的内部环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纳税申报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这些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同时,要建立相关制度,保持账证完整。因为,税收筹划是否合法,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内容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如果企业不能依法取得并确保会计凭证完整或记录不健全,税收筹划的结果可能无效或大打折扣。深刻理解税法及相关法律,依据税法立法精神的方向进行税收筹划,是企业做出科学、正确的税收筹划的必要条件。

四、结语

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都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支撑。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也在不断的激烈,如何在市场上有一席之地,每个企业都有着自己企业的考虑,于是多数企业就意识到了财务管理以及税收筹划对于企业自身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其加大了管理力度。但是,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是必须时刻两手抓的,两者都不可松懈。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要合理、合法,控制在一定的“度”上,才能使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文化管理办法范文6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保护古都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迁入保护区人口数量控制、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等相关工作,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房屋、院落等地上物。

本规定所称保护区居民是指在保护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体现历史风貌为宗旨,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有机更新,合理利用,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保护规划》要求,拆除违法建筑,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对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对不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按照与保护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原则逐步进行改建。

第四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原则是:

(一)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整体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

(二)落实《保护规划》与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市政先行、有机更新、循序渐进。

(三)保护区保护与旧城外开发相结合,修缮保护与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管理相结合,降低人口密度。

(四)政府投入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合理负担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多方面积极性。

(五)由区政府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推进实施。

二、落实《保护规划》的重点和原则第五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规划要遵循《保护规划》,其他规划如与《保护规划》存在矛盾的,以《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与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二)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第七条保护区的各类建筑应按照《保护规划》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

(二)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

(三)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属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四)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

(五)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

(六)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第八条保护区应保持原有的胡同格局,原则上不得对胡同进行拓宽,确需贯通或拓宽的,应按《保护规划》实施。

第九条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该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二)在原有胡同基础上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应按规范要求实施,胡同宽度不够、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技术规范制定或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保护区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须保护历史名园及其遗存。

(二)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挂牌的古树名木和《保护规划》确定的“准保护类树木”,须按《保护规划》落实保护责任。

(三)应采取传统的绿化形式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

三、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依据《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和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拆除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积极争取和运用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组织建设或筹集保护区定向安置用房,落实居民外迁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保护区周边及区内主次干道、胡同等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区风貌保护要求一次完成,由市、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其中,保护区外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分别由各专业单位负责落实。保护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及非主次干道整修、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费用及所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以下通称附属工程费),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参照以下原则和标准确定附属工程费的分担办法:

留住的产权人现住房面积部分,可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留住的产权人修缮后增加的不超过10平方米的厨房和卫生间部分,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住房面积,全额分担附属工程费。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方案》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应包括:房屋及人口现状,逐幢、院、片的规划设计及房屋保护和修缮措施,外迁人口数量及相应定向安置用房的位置和规模,留住和外迁政策等内容。在《实施方案》审定前,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意见。

《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和审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原则上应统一组织实施。在实施之前,应先进行非主次道路整修、市政基础设施和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为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实施时,可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以院落或者若干院落为单位进行,也可以采取土地置换或整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加强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拆除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落实产权人的保护和修缮责任。由区政府根据保护区居民外迁情况、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自本规定之日起,保护区应实行迁入人口数量控制性管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自本规定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区房屋出租出售市场管理。对出租出售的房屋,应依法征缴相关税费。原土地属于划拨的,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区政府开展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结合各区的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按年度向各专业单位下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保护区居民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保护区居民属于廉租住房对象的,可不参加摇号排队,给予优先配租。

四、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的措施第十九条建立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在2008年前,根据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年度工作安排,市、区分别按年度安排相应资金,主要用于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其中,市对区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保护区下列单位或住户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迁: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单位或住户。

(二)为引入市政基础设施或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三)恢复建筑物原用途需迁出的单位或住户。

(四)按照《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第二十一条根据保护区外迁居民人数、家庭结构情况,各区可申请提供定向安置用房或专项建设用地,涉及有关税费缴纳和房屋销售管理等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或者各保护区实际情况,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每片保护区降低人口密度的具体政策:

(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保护区四合院后,落实对所购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具体政策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若干规定执行。

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

(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落实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异地外迁的居民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第八条规定购买安置住房。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保护区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并且在保护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外迁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时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原住房面积。

外迁居民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的,区政府可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三)在有利于保护文物,恢复和保持历史风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的前提下,各区政府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可采取政府组织、由投资人参照87号令外迁保护区居民等方式。

区政府在审定各保护区《实施方案》时,不得重复使用优惠政策或扶持措施。

五、保护和修缮责任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非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按下述规定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保护区的私有住房,由产权人按照《实施方案》承担并履行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人可以出售其住房,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房屋后居住或使用的居民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二)保护区的直管公有住房,可由留住的承租人按本市房改成本价及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后,作为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单位可以收购承租人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经申请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也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三)属于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参照直管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由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统一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六条保护区留住居民应当按照《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留住居民按本规定购买住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执行,颁发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颁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做到改善生态环境,优化能源结构。保护区房屋修缮后,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有关工程项目可享受本市改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

六、拆除房屋的处理第二十九条为落实《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房屋的,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搬出。拆除住宅房屋内的居民可以按照本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或申请货币补偿。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87号令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中拆除交通、公交、绿化、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设施用房,以及当地房屋维修管理用房,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其中,拆除热源时,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热用户并网或新建其他热源。在还建的用房交付使用前,应先建临时用房,确保修缮、改建区毗邻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在拆除保护区房屋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价值的建筑构件,应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收存保护。

七、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支持区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立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机制。市、区规划、文物和国土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房屋保护、修缮、转让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