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法制教育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铁路安全法制教育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铁路安全法制教育

铁路安全法制教育范文1

一、从文明行为抓起,打造和谐校园环境

文明行为是现代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是校园安全教育工作的基础。我们大力宣传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举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训班,开展《弟子规》《三字经》等经典诵读活动,传承中华美德,弘扬先进文化;延深开展践行文明在校园、践行文明在社会、践行文明在家庭的“三践行”活动,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当地实际,制定《刘家小学学生文明言行准则》,充分发挥值日值周师生作用,强化校内一日常规和校外监督,动态选树美德少年、孝心少年、社会公德少年典型,规范约束学生在学校、在家庭、在社会的一言一行,强化养成教育,营造“讲文明,守纪律,懂礼貌”的氛围,通过培育宣传正能量,为学校安全工作减压。

二、活化法制教育形式,教育学生知法守法

我们把法律知识融入到学生活动中,产生了积极的教育效果。一是融入到课堂活动中。在课堂教学中,把法律知识编成小故事、顺口溜、法律伴我行三字经、小诗歌等多种形式向学生渗透讲解,使法律知识变成涓涓细流,浸润滋养学生的心田。二是融入到班队会活动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编、自唱、自演,把法律知识编排成歌舞、小品、快板等多种形式向学生进行渗透,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制教育。三是定期开展主题普法活动。组织师生观看“”、“远离”等电视教育片和图片展,提高抵制其侵蚀和毒害的能力。定期举办优秀“普法手抄报”评选活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举办“学法故事会”、“少年维权中心模拟法庭”活动,推进法制教育,教育学生遵规守纪,依法维权,免受不法侵害。

三、坚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消除人际关系矛盾隐患

开设“知心信箱”,建立学校“悄悄话”QQ群和班级“悄悄话”QQ群,通过建立与师生心灵对话的平台,了解师生生命需要,然后对症下药,通过谈心、故事暗示、书信、主题班会等形式及时做好个别教师和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引导师生正确交友,科学处理矛盾问题,帮助师生解决心中烦恼,防范由于心理不平衡、奚落粗暴语言、厌学等现象产生的安全事故、极端行为。同时,切实加强家长学校建设,畅通家长与学校的沟通渠道,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减少“问题孩子”产生的几率,促其健康成长。为形成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态度和技能,开展“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给别人添麻烦”、“我为妈妈做点啥”、“动动手,弯弯腰,我是学校小主人”、“我为家乡发展献一计”、“小手拉大手,一人带全家”等活动,帮助学生建立生命与自我、生命与自然、生命与社会的和谐关系,形成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健全的人格。

四、针对性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师生平安出行

农村机动车辆日益增多,特别是我校临近公路铁路的严峻交通安全形势,为确保交通安全教育效果,我们把十字路口“搬”到操场,在操场喷画十字道口斑马线,一名同学指挥,其他同学看交通手势过马路,进行道路交通模拟演练。与榆树市交警大队、刘家镇派出所联手,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举办安全知识大赛,全校推广交通手势操,让学生熟知交通安全标志手势及交通规则,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大力开展“我是人民小交警”活动,组建“少年交警队”,上放学期间,辅导员教师带领“小交警”到校门口指挥交通,引导车辆。

五、有效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带动社会安全防火

针对农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柴草垛较多、容易引发火灾的现状,组建了“红领巾义务消防宣传队”。队员们利用节假日、放学后时间,在学校领导和老师的共同监护下,走出校门,走进村屯,通过发放消防安全宣传单、张贴安全防火标语等形式,向社会宣传防火安全知识,营造安全防火氛围;大风天升防火旗,挨家逐户传送“禁火牌”禁止用火;监督、劝阻路上行人不吸烟,监督家庭安全用火。定期举办消防安全文艺活动,向社会宣传交通、用电、自救、自护等安全常识。在“119”消防日,和榆树消防大队战士一起开展“小手拉大手、一人带全家”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与家人一同制定家庭火灾疏散路线,使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宣传到了每家每户。学校还通过消防课、消防安全角、消防征文、知识竞赛、消防演练、消防文艺宣传队、班队会、升旗仪式讲话等多种形式进行消防教育,达到“教育一名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形式多样的活动得到了上级领导和社会群众的高度评价,学校被国家公安部消防总局评为“全国防火安全最佳先进集体”,被团中央全国少工委授予“创造杯”,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中国公安部消防网和省、市电台做了宣传报导。

六、大力建设少年宫,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几率

铁路安全法制教育范文2

关键词 :中间站 行车 问题 对策

1、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安全思想滑坡的问题

一些干部职工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安全生产压力增大,安全思想出现滑坡,缺乏责任心、紧迫感和敬业精神。有的工作起点不高,要求不严,落实不力;有的顾此失彼,不抓重点,做表面文章,不讲实效;有的强调客观,工作被动;有的自满松劲,沾沽自喜,麻木不仁,推而不动。

1.2职工综合素质较低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中间站行车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较多,不少行车人员自身文化水平较低,缺少专业技术知识,缺乏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导致对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较少,尤其近几年来铁路事业发展突飞猛进,新技术、新装备、新时速不断更新和应用,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不断出现和变化,对DMIS、TMIS、SMIS等现代行车设备的了解不够全面。

1.3行车人员的工作现状问题

目前中间站行车工作环境比较艰苦、责任性强、风险性高、劳动强度大,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一定的心理压力和精神压力。工资、奖金和工作辛苦不成比例,容易产生心里失衡现象,一旦得不到有效的释放和引导,对安全生产带来的隐患不容忽视。因此,许多人不愿意从事行车工作,不少现有行车人员千方百计想办法、走门子、找关系脱离行车指挥岗位,希望从事相对轻松的货运、客运工作。

1.4现场作业问题

现场作业令人担忧。普遍存在用语不标准现象。在作业中接发列车人员不能严格按照《接发列车作业标准》进行作业,特别是在接发列车标准用语上反复发生不标准现象,有漏“车次、客车、方向”等内容,擅自增加或简化车机联控用语时有发生。

外勤接发车人员标准执行不到位。在接发列车作业中,个别职工执行作业标准不能持之以恒,尤为突出的是外勤接发车人员标准执行不到位,有时甚至发生违章。

行车资料填写不规范。作业中接发列车人员不能按规定要求认真填记行车资料,资料填记有涂抹、漏填、错填现象,导致互控制度流于形式。

作业中存在把习惯当标准的现象。在作业中接发列车人员不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作业中把“干惯了,习惯了”当标准,简化作业标准行为时有发生,不能够认真贯彻“让标准成为习惯”的工作作风。

1.5施工问题

随着铁路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大量采用,既有线施工逐渐增多,边施工、边运营,中间站在施工期间要保证不间断的接发列车。站场信联闭的停用或部分停用,非正常情况下的接发车作业,改变了职工长期运用和掌握的行车组织办法,稍有不慎将危及行车安全。

2、解决的办法和对策

2.1认清当前的安全形势,加大安全考核力度

树立正确的安全观。一是坚持在工作部署、资金导向、人员配备、工资待遇、工作精力、规章制度、职工培训、奖惩考核上始终体现“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充分利用职工大会、事故案例、典型问题专题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二是坚持把段、车站安全成绩考核作为衡量干部政绩和职工业绩的第一考核标准,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提职考核;三是坚持把安全法制教育与事故安全教育相结合,增强干部职工对“违章就是违法、违章就是犯罪、违章就是杀人”内涵的理解,把保安全真正上升到法治层面。

2.2 加大职工教育培训,建立培训奖励约束机制

为提高职工培训力度和效果,调动职工学习的内在动力,应结合实际情况,一是制定专兼职教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专兼职教师工作积极性;二是建立专兼职教师专业承包和管辖区域承包的激励机制,实行全方位挂钩;三是建立日常职工学习与当月奖罚挂钩,长期学习累计与职工任职、晋级、竞争上岗等挂钩的培训考核使用一体化机制,通过强化培训、严格考核、公平竞争、深化分配制度和将职工业务素质与个人待遇相联系,增强职工主动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四是建立竞争机制。建立人才、使用、待遇一体化机制,提高职工的技能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选拔一线优秀人才到管理岗位,调动职工钻研业务的积极性。

2.3提高行车人员的福利待遇,改善职工工作条件

目前,必须下大力气提高中间站行车人员的福利待遇,改善其工作环境,使工资奖金、劳保福利集中向一线行车人员倾斜,加大奖励考核力度和手段,完善对行车人员的分配体系,解决好行车指挥人员的培养。如设立行车人员专项岗位津贴,津贴要占到行车人员月平均工资30%到50%,真正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使现场的职工主动要求到行车指挥岗位上来,吸引二、三线富余人员主动向一线行车指挥岗位倾斜,立足于行车岗位。

2.4强化管理,推行作业标准化

推行作业标准化要在考核,奖惩方面进行综合体现,严格执行职业标准化必须从干部管理标准入手,建立良好的自我约束制度才能更好的推进和执行职业标准安全化,在工作中要把作业标准日常化日常检查抽查结合起来,把作业标准化和职工荣誉结合起来,把作业标准化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加大奖励考核力度和手段,加强各个班组的执行力度。

2.5 强化现场作业控制,卡死关键作业环节

认真抓好中间站接发列车作业环节。抓住运转值班员这个关键岗位,车站值班员负责全站接发列车的办理和组织指挥工作,合理运用到发线,组织机车出入段和列车技术作业,不间断地接发列车,在车站站长领导下,对本班的行车工作全面负责,严格执行《技规》、《行规》、《站细》等有关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其次要抓好助理值班员工作,在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中,助理值班员发挥了重要安全卡控作用。通过及时发现和防止列车在始发、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在施工作业中对以下4个安全关键实施有效的卡控:

一是对闭塞关的卡控。办理闭塞手续要抓住四个环节:首先,根据《行车日志》和各种行车表示牌确认区间空闲,这是办理闭塞的前提;其次,按照阶段计划核对列车车次;第三,将接车站向发车站发出电话记录号码及时填记在《行车日志》上;第四使用区间占用表示牌在控制台上揭挂,以防遗漏。

二是对进路关的卡控。进路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列车运行安全。对进路的检查确认要卡住三个环节:一是进路上的道岔开通位置是否正确;二是进路上的对向道岔及邻线上的防护道岔是否加锁,以及钩锁器的位置是否合适;三是确认完毕后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汇报。

三是对凭证关的卡控。行车凭证除填写正确外,还需特别注意凭证的填写时机和交付时机。一是行车凭证(路票)不得在未得到电话记录号码前填写,也不能在进路准备妥当前填写;二是在发车条件具备前,不能向司机交付凭证,以防止进路未准备妥当而列车运行导致事故。

四是对施工收尾关的卡控。施工基本结束,进入试验阶段,此时施工人员心情都比较放松,易产生麻痹思想;在试验时,往往运转室人员较多、环境嘈杂,易导致运转室行车人员精力分散,所以必须重视对施工收尾阶段的卡控。要坚持试验不行车、行车不试验的原则。即在无行车作业的情况下,车站值班员才能允许施工人员进行试验,在确认试验正确、设备良好后,车站值班员方可在登记本上签认。

3、结束语

铁路运输的安全需要行车的有效运转来维护,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管理、建机制、强基础”的总体思路,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科技保安全力度,积极稳妥深化改革,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管理质的飞跃,确保中间站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参考文献:

[1]肖龙融,吴 斌,浅析中间站安全管理,铁道运营技术,2006年第01期.

铁路安全法制教育范文3

让幼儿了解安全保健知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求幼儿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学会洗手,洗脸,不随地吐痰,讲究个人卫生,预防流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为大家整理和分享的幼儿园安全防范意识计划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幼儿园安全防范意识计划一

新的学期,新的开始。在随着幼儿年龄的提高和幼儿园对安全意识的引导,大班幼儿已具有简单的安全知识和初步的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但由于幼儿年龄小,自我控制能力较差。这学期为了搞好班级安全工作,保证孩子安全、健康的成长,针对班级实际情况,特制订了班级安全工作计划:

在幼儿园安全工作计划中永远是安全第一。班级老师在思想上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做到工作到位,时刻注意孩子活动情况,不离开幼儿,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一、培养幼儿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让幼儿了解安全保健知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求幼儿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学会洗手,洗脸,不随地吐痰,讲究个人卫生,预防流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有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教育幼儿关心他人,帮助他人。在日常生活中教幼儿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做一个健康、快乐的幼儿。

二、培养幼儿的交通安全意识

1、教育幼儿认识交通安全标志,乘车时不要把手和头伸出窗外,坐时要坐稳,坐好。不坐“三无”车辆。

2、教育幼儿不要在公路乱跑、打闹。不要在铁路和公路旁玩耍。不要随便坐别人的车辆。不跟陌生的人走。

三、培养幼儿防火、防电、防地震等安全意识

1、防火安全。教育幼儿不玩火,不燃放烟花爆竹,学会打火警电话。掌握火灾发生时正确的自救方法。

2、用电安全,教育幼儿不要乱动电器设备,不到变压器下玩。不在电线上凉衣服,如果电器冒烟不要乱动,赶快请大人来切断电源。打雷时不在电线下和大树下玩。

3、防地震安全。教育幼儿学会看地震前的预兆,发生地震时,不要慌,不要急,找最安全的地方躲藏。

四、其它安全方面

教育幼儿上下楼梯时,要轻轻走路,不要大声喧哗,不要追逐打闹。防止幼儿从楼梯上摔伤,踏伤。此外,教育幼儿不私自开保温桶,不要乱动暖气,不私自进入锅炉等不安全的地方。以免烫伤。教育幼儿玩大型玩具时要排队,有制序,不拥挤,一个挨一个玩。

1、配班老师积极配合主班老师的工作,认真做好晨间接待和检查工作,了解幼儿当天情绪和身体状况,杜绝幼儿穿拖鞋、带危险物品入园。

2、每天认真检查幼儿出勤情况,做好出勤登记,对缺席(请假)的幼儿及时了解原因。

3、做好户外体育活动前的准备工作,检查活动场地、器械的安全,提醒幼儿检查穿着,消除不安全隐患,让幼儿轻松参与活动。

4、盥洗时,老师应保证盥洗室的干爽,排除积水,防止幼儿滑倒。教师注意维持盥洗室的良好秩序,防止幼儿碰撞及玩水。

5、教师应加强课间巡视,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使幼儿形成较强的自我防护意识。首先,让幼儿做到课间不追赶、不爬高、不作危险动作、不玩危险物品,不乱吃东西,不将异物塞入耳、鼻、口内。教育团结友爱,不打人,互相帮助,遇到不安全的情况及时向老师汇报。

6、午休时,组织幼儿安静入寝,提醒幼儿不蒙头、不俯卧、不吮吸手指头、不带玩具进寝室等。教师加强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7、严格执行接送制度。提醒家长凭接送卡接幼儿,接送卡丢失的应做好事先与班级老师联系好,并及时补办接人卡,谨防幼儿走失。

8、对班级的设施设备做到经常检查,对幼儿的玩具、用具定期进行消毒,并登记。

9、利用家园联系册,家园栏,家长接送孩子的时间,向家长宣传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使家长也能重视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对于一些好动,行为散漫的幼儿,更要加强家园之间的联系。

总之,孩子的健康成长,就是老师的心愿。

幼儿园安全防范意识计划二

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教育部有关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保障幼儿园和幼儿的生命安全,现结合本园的发展实际,特制订幼儿园安全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

一、加强安全制度建设,提高依法管理意识

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稳定的大事,确保儿童安全健康发展是幼儿园应尽的义务。因此,我们一定从保护儿童生命的高度,切实重视幼儿园的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管理。

1、强安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工作网络,有目的的制定和修改安全工作制度,层层落实安全工作。

2、在实行园长安全工作责任制的同时,进一步落实专人负责幼儿的安全工作,园长与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监督旅行。

3、加强有关业务学习,提高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

4、加强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经常性对园内场地、设施以及人员等方面的安全进行检查与了解,及时把握安全工作态势,发现不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5、将安全工作作为教师师德考核的标准之一,同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到全园教工的日常工作的考核范围内,根据工作的优劣,给与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二、创设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发展环境

1、积极筹措资金,定期维护园舍设施,为幼儿实施安全管理提供保障。

2、严格按要求聘用符合任职资格要求、身心健康的工作人员。

3、严格执行卫生安全消毒制度,每周对幼儿的玩教具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每月为幼儿晒被褥等。

4、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玩教具,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制作玩教具,注意各类环境创设的安全性。

5、加强食堂饮食卫生安全的管理,严禁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6、加强卫生保健安全管理,要求幼儿每天晨检率达100%。定期为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并作好记录。

7、加强幼儿在园服用药品管理,根据家长的服用要求,确保服药及时、准确、严禁错服、漏服现象的发生。

8、建立班级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班级日常活动、饮食、卫生安全工作。

三、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1、积极利用幼儿园小广播、黑板报、家教之窗、保健宣传栏等途径进行卫生安全宣传与教育,努力提高师生、家长的安全意识。

2、创设有关安全教育的活动环境,结合一日活动各环节,对幼儿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并开展相关的活动,使幼儿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技能,提高幼儿的保护能力。

3、在活动中渗透有关的安全知识,让幼儿知道110、120、119紧急呼叫电话的号码和用途,遇到紧急情况,能呼叫求救,限度的消除不安全因素。

4、积累有关安全教育的资料,提高安全教育的科学性。

幼儿园安全防范意识计划三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和以前存在的问题,为有计划、有步骤的顺利开展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完成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再上新台阶,有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总体思路

以“抓纪律、夯基础、重基层、严管理”为安全管理方针,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以安全标准化管理、6s精益管理和安全责任制为抓手,以推进安全标准化体系、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班组建设为重点,树立科学理念,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实现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为隆迪公司生产经营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奠定基础。

二、20_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是

1、全年无重、特大事故发生,事故死亡率为零。

2、因工负伤率≤2‰。

3、不发生因工重伤、食物中毒、交通事故及刑事案件。

4、杜绝严重违章操作;隐患整改率100%;安全培训率达到100%;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三、20_年度安全生产规划

为确保20_年无事故灾害,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要在总结上一年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重点做以下工作: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使得安全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做到责任明确到人、考核落实到人,日常管理做到“五到位”,即: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检查到位、考核到位、奖惩到位。

2、突出重点,继续深化安全生事故隐患的专项整治,进一步推行“6s”现场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加强操作员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学习、宣传、教育、兼职安全员监管的力度,全面促进安全生产顺利有序进行。

4、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外来人员和公司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5、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消除事故隐患。

加强学习《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等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强化安全培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1、为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人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公司将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强化“三个教育”(即: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法制教育、安全质量教育),传达国家、省、市、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指示和精神。

2、针对公司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认真抓好“三级安全教育”及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强化操作人员,尤其是班组长、新上岗和转岗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避免事故的发生。

五、抓好安保队伍建设,不断增强保卫人员素质,确保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和盗抢事故

1、继续加强人防。以启动巡更系统为手段,针对公司实际重点抓好责任片巡防人员的巡逻到位率;以加大检查考勤为手段,重点抓好保安人员的岗位责任心。充分发挥人防制止发案的作用,控制发案率,降低发案率。

2、继续完善物防。组织全公司物防大检查,重点抓好各单位,各部门,库房等防盗门窗的安装和维修,充分发挥物防延缓发案的作用,努力控制外盗案件的发生。

3、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要重点抓好防火自救教育,组织消防宣传,加强消防检查,着力隐患整改。定期组织清查违章用电现象,及时维修改造消防设施器材,进一步提高安全消防意识,增强基层消防能力,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做好持证上岗及安全档案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1、确定公司特殊工种的具体种类,建立特殊工种的档案管理体系。坚持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建立特殊工种的培训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

2、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安全的基础。今年我们还需集中精力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消防制度》、《安全防盗制度》、《出入门管理制度》等,并且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标准建立健全各类消防设备档案、资料,做好各种消防设备、设施的运转和保养记录,做到安全工作心中有数,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运营,从而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铁路安全法制教育范文4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创建纲要(—2020年)》,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全创建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到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对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负总责,要明确机构,落实责任,制定详细的年度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并及时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情况,确保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一、切实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

1.将安全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一项基本原则,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转型,积极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布局。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2.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民爆、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不能保障安全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市消防支队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3.将安全发展作为招商引企、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前提条件,凡不符合安全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标准低下的,一律不得批准承接引进。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安全监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4.以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为重点,深入开展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对煤矿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从严查处生产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要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非法生产、滥采乱挖行为;对危险化学品要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非法储存行为;对烟花爆竹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从严查处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组织生产和改变工房用途;对道路交通重点打击无证无照无牌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从严查处酒后驾驶、“四超”(超员、超载、超速、超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行为;对水路运输重点打击无船舶检验证书、无船员适任证书、无名称无标识船舶等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对消防要重点查处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停用消防设施和生产、储存、经营、居住“多合一”等违法违规行为。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为重点,深入开展整治清理非法用工、非法承包、非法转包、非法挂靠专项行动,从严查处无证上岗、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挂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落实,相关部门配合。

5.严格隐患排查治理。突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民爆和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节假日、汛期等重点时段,尾矿库、易燃易爆仓库、人员密集场所、学校、景区景点等重点场所和水库、桥梁、电网、铁路等重大设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对事故多发点(段)、病险水库、河道险工险段、病险桥梁和地质灾害区、矿山采空区等重大隐患部位,要实施重点治理,严防漏管失控;落实隐患现场查处和治理责任,严格落实隐患追究制度,强化重大隐患领导包案、分级督办和动态监控,严格执行“重患必停”制度,切实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进度和预案“五落实”。

由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消防支队、煤炭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旅游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省煤矿监察局豫西分局、郑州铁路局办事处按各自的工作职责落实,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6.落实公共隐患治理责任,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7.坚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强力推进瓦斯区域治理。年年底前完成瓦斯区域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年年底前建成一批煤矿瓦斯区域综合防治示范工程。推进矿山采空区综合治理,年年底前选择一批具有较好技术基础的矿山,分别在地下采空区非胶充填、露天矿坑回填和胶结充填采矿等方面进行区域工程示范。

由市煤炭局牵头落实,省煤矿监察局豫西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

8.建立健全与周边地市的危险化学品区域协作应急联动机制,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运输跨地区联合执法和防控。

由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落实,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9.加强轨道交通周边环境治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行。

由市公安局牵头落实,市交通运输局、公用事业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10.建立健全强对流、强降雨等恶劣天气预测预警预防机制,年年底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由市气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1.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制。坚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党政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责任,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企业安全诚信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紧紧抓住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三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科技进步、落实责任和提高素质三个关键环节,把综合治理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防和失职渎职等行为。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检察院、监察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二、实施安全素质提升工程

13.全面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把安全素质作为公民素质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开展职业技能教育、普法教育、干部培训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行动,开展全民安全法制教育、警示教育、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险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教育活动,动员行政村和社区对辖区村(居)民集中开展安全常识普及活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周”和“安全生产科技周”活动,组织各级政府、规模以上企业和中小学校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众识灾辨灾和应急避险能力。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都要开设一定课时的安全教育课。

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落实,市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消防支队、教育局、总工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气象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14.严格安全任职资格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特种作业、机动车驾驶等重点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强化各类从业人员岗前、岗中、转岗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年底前必须具备相关行业规定的专业知识,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比例不低于30%。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质监局、总工会配合。

15.把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放在突出位置,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培训内容,使农村转移劳动力同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落实,市安全监管局、教育局、农业局、财政局配合。

16.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执法水平。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优化知识和年龄结构,建设高素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专业技术队伍。加大市、县、乡镇(街道办)三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新任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在职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业务知识培训,确保监管监察和管理人员具备与本职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17.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制定有利于安全文化建设的制度措施,编制安全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建设社会安全文化和政府安全监管、企业安全管理文化;年年底前初步形成符合我市市情的政府、社会、企业、班组和职工等不同层次的安全文化建设模式。分行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示范班组创建活动。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总工会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创建安全发展型企业

18.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和试生产安全监管监察,从严打击违法违规施工和超批复试生产等行为。

由市安全监管局、煤炭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科技局、气象局、省煤矿监察局豫西分局按各自的工作职责落实。

19.严格安全生产条件认证许可。严格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对已取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监察。对现有不符合产业安全规划、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的企业,监督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改造或在年年底前实施转产、搬迁、关闭。

由市安全监管局、煤炭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落实,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工商局、省煤矿监察局豫西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20.依法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进行安全论证;淘汰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淘汰目录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设施。加强对矿用产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电梯、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及易燃易爆、易中毒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测检验。

由市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落实,市煤炭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省煤矿监察局豫西分局配合。

21.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要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年6月底前完成;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年年底前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落实,市安全监管局、煤炭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省煤矿监察局豫西分局配合。

22.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达标活动。年年底前煤矿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省级以上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全部达到五级以上标准;冶金、机械企业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由市安全监管局、煤炭局牵头落实,市质监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工商局、省煤矿监察局豫西分局配合。

23.强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登记、分析和危害程度分级,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备案工作。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分级;年年底前建成较为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体系。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煤炭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煤矿监察局豫西分局配合。

24.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核机制。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开展企业安全信用评比,建立企业安全信用黑名单制度。年年底前完成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定;年年底前完成规模以上企业安全信用评定。建立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等。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工商局、气象局、煤炭局、银监局、省煤矿监察局豫西分局配合。

四、创建安全发展型行业

25.煤矿。强力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小煤矿兼并重组。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攻坚,全面强化煤矿水害预防、顶板管理、劳动组织等方面整治,严格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监管监察,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年年底前全市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保持在0.8以内,2020年年底前控制并稳定到0.5以内。

由市煤炭局牵头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煤矿监察局豫西分局和各产煤县(市、区)政府配合。

26.道路交通。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创建活动,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整顿驾驶人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严格校车、旅游车辆、危险物品运输等特殊车辆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由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落实,市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旅游局、质监局、气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27.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烟花爆竹。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和企业安全准入制度,加快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动态监控步伐,推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范化,加快危险工序机械化改造和自动化监控进度,集中整治影响公众安全的尾矿库、采空区等方面的隐患,努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合理规划布局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和化工经营市场,监督新建、扩建项目依法进园区建设,引导现有企业迁入园区,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强化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治理整顿,年年底前完成泄洪河道、水库安全距离内各类井工矿山的清查和关闭工作,年年底前基本解决矿山企业规模小、管理乱、条件差等突出问题。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28.消防。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狠抓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工作,从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多合一”场所等火灾隐患,严格城中村等重点区域消防安全监管。年年底前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基本达到消防安全“三会三化”(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管理标准化、标示明细化、宣传常态化)建设标准。以强化野外用火管理为重点,着力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建立健全群防群治机制,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努力将森林火灾年均受害率控制在1‰以内。

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林业局、园林局牵头落实,市安全监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29.建筑施工。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为重点,全面落实勘察、设计、审批、建设、施工、监理等环节的安全责任,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招标投标管理,推行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年年底前建设领域各项秩序得到全面规范,非法承包转包行为和重大施工事故、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落实,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郑州铁路局办事处、供电公司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30.冶金、建材和机械制造。以防范机械伤害、高处坠落、中毒窒息、触电、物体打击等事故为重点,全面加强冶金建材、机械制造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督促企业制订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设置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预警报警装置和安全标志。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

31.特种设备。加强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元件、气瓶、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等特种设备整治,落实压力管道普查、检验和登记制度,建立重点设备动态监控机制,坚决遏制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年年底前重点监控设备监管率达到100%,特种设备事故率控制在0.4起/万台以内、死亡率控制在0.38人/万台以内。

由市质监局负责落实。

五、创建安全和谐型村镇(社区)

32.完善农村和城市社区安全管理网络。行政村和社区要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县(市、区)政府应当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提高基层安全监管装备水平,年年底前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所办公条件和监管执法装备等应当达到标准要求。

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落实。

33.做好村镇发展安全规划工作。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把安全作为重要前提,将生产、生活等功能区分开,合理布局。按照出行更便捷、更安全、更舒适的目标和要求,加快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完善农村客运交通网络,支持客运公司开拓农村客运市场,提高农村交通网络的覆盖水平和通畅程度。到年,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达沥青或水泥路,与就近城镇开行客运车辆。

由市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分别落实,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34.加强农村和社区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向农村和社区延伸,结合“三夏”、“三秋”深入开展安全进农村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农村和社区安全文化建设,制定农村(社区)安全村规民约,推进开展安全文化大院、安全一条街建设活动。加强农村和社区防火、用电、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用机械、集会等生产生活安全管理。加强农村和社区房屋安全管理,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院、诊所、敬老院等公共场所隐患排查,加大危房改造力度,提高房屋安全等级。

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落实,市安全监管局、教育局、农业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委员会、卫生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民政局、消防支队、气象局配合。

35.深入开展安全村镇(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完善农村和社区安全标准体系,积极创建安全村镇(社区)。年年底前全市30%的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达到安全基本标准;年年底前80%的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达到安全基本标准。

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

六、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

36.强化城市发展安全规划、城区易燃易爆安全管理、城市公共设施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等。

由市规划局牵头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公用事业局、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七、完善安全发展支撑体系

37.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装备支撑体系。年年底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达到标准化要求。年年底前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全部达到标准化要求。

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38.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年年底前形成市级安全生产科研协作体系。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安全专家组,培育发展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评价、咨询、培训等社会中介组织,年年底前形成安全生产专家咨询服务体系。市财政安排的科技、安全生产等专项资金要对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攻关进行支持。加快安全生产科技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吸收矿山、化工、安全工程等专业人才,为高危行业提供技术支撑。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39.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年县(市)全部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年年底前建成市、县(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指挥调度系统,实现和国家、省的四级互联互通。继续加强国家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建设。加快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年年底前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建成市、县(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卫生、环保、电力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形成指挥统一、优势互补、协调联动、反应迅速的应急救援体系。

由市安全监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牵头落实,市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消防支队、交通运输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卫生局、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气象局、煤炭局、省煤矿监察局豫西分局配合。

40.完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加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机构标准化建设;以市安全生产培训基地为骨干,以社会和企业培训机构为补充,年年底前建成市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并达到标准化要求,形成全方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体系。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强化培训师资管理和教材审定。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煤炭局、省煤矿监察局豫西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41.完善安全生产信息体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的建设要求,加快全市安全生产信息体系建设,启动中央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建设。年年底前建成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信息资源专网,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应急救援等主要业务信息资源共享。建设高危行业和高风险领域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平台,年年底前建成煤矿、建筑施工、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道路交通营运驾驶人员的安全信用信息系统。

由市安全监管局、煤炭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落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消防支队、质监局、省煤矿监察局豫西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42.完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安全创建经费的保障力度,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投入,保证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市级创建保障资金每年不低于100万元,县(市、区)不低于50万元,乡(镇、办事处)不低于10万元,市级创建保障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程序报批。要将公共安全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管、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检测检验、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创建基层基础建设等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公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等必要的投入,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逐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保险参与的全社会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切实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国家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等行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政策,做到应提尽提、应缴尽缴、专款专用。

由市财政局、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安局、银监局、煤炭局、省煤矿监察局豫西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铁路安全法制教育范文5

文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运输企业以及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安全与法制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鼓励、支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开发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产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划需要转产转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场所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从事药物混合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安全管理,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

(二)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

(三)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区域、成品和原材料仓库以及燃放试验场地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网点,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网点的布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最近距离不得少于100米;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国家对安全距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通道畅通。

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存放场所的面积以及安全条件,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具体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炸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生产或者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再经营的,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配送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负责收回。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营,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对供应、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负责;因供应、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确保生产和销售产品可有效追溯。

前款规定的登记标签和产品标签式样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并在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备的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内容,并留存2年备查。

第四章 运输和燃放安全

第二十四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运达地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的规定,按照县(市、区)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同时搭载其他货物和人员。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飞机、火车、汽车、轨道交通、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除前款规定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条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警示标志上载明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地点和时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可以通过公约等形式,按照本办法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约定本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燃放的时间、地点,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经营者购买,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和燃放。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加强监护。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非专业燃放人员不得燃放。

第三十条 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相应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烟花爆竹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和产品存放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和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违法生产、经营、存放、运输、燃放的产品。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应当立即退还。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指定供货单位。

第三十五条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活动,并对出具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核烟花爆竹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分别对生产经营场所和焰火燃放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实地勘察,对勘察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专人专职负责看守,不得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计、布局、结构、安全距离、储存数量、储存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仓库四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以及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封存,及时告知公安部门,不得自行组织销毁、处置。公安部门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90日内组织销毁、处置。

没收和无主的烟花爆竹,其销毁、处置所需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和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其销毁、处置所需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负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收费或者摊派费用的;

(三)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指定安全评价机构或者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指定供货单位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已经建立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的;

(二)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的;

(三)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的。

第四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燃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损坏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

(二)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三)未在烟花爆竹仓库四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和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自行组织销毁、处置的,由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