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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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范文1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之后,补充医疗保险开始引起广泛的关注。本文是我们对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我们认为,对补充医疗保险可作如下界定:第一,从其产生的直接现实背景看,补充医疗保险是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或者说是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源自一些效益好、实力强的行业在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因不愿降低原有的医疗保险水平而采取的一种适应性对策。第二,从社会保险的原理出发,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自愿性的辅助医疗保险。它产生的需求基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其经济收入的增加,为了抵御高额医疗费用风险而自愿投资的行为。补充医疗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承担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个人自付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发挥风险再分散的作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目前,我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

根据《决定》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

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3.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1)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目前国内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地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管理难度高,目前仅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业务还有一个过程。(2)目前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和“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项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这种补充医疗保险与以上三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同,它不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是纯粹的商业保险。迄今为止,它尚未形成大的气候。但从广义上讲,它也不失为一种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

如何看待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我们认为,如果给我国目前的补充医疗保险定性的话,可以说,它仍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首先,在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过渡中,补充医疗保险具有代替原医疗保险部分功能的作用,即它可以弥补因降低原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而产生的保障缺口。这种替代性的原理在于,维持国有部门职工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变。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一个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情况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否能够顺利推进。

从一些地区的情况看,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职工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问题。其实质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预防职工因医疗费开销过大而影响其基本生活。而这恰恰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即当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受到影响时,能够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得物质上的帮助。因此,我国现阶段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与社会保险的功能是一致的。再次,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区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直接来源于基本医疗保险金。例如,厦门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来自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以及当地职工医疗管理中心。又如,威海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出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的个人帐户。总之,产生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各个方面,包括立法资金的筹集、待遇给付和管理等,均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着天然的、无法割舍的内在联系。今后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必然要直接受制于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走势。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特点

1.相对的自愿性

补充医疗保险不宜搞成强制性的制度。这是由经济收入的差距而导致的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应当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自愿参加、自愿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和产品,满足自身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但是,这种自愿性也是相对的。从医疗保险费用负担的角度看,补充医疗保险实质上是将原医疗保险中的一部分切下来,转移至补充医疗保险。对于无力承担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它是自愿的。但对于公职人员和那些垄断国家资源而具实力的行业以及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来讲,简单地说补充医疗保险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并无太大意义。因为,对于这些单位及其职工来讲,补充医疗保险是其整个医疗保险的必要的组成部分。在这些单位内,补充医疗保险不过是社会保险范筹内的医疗保险的另一种形式。对于这些单位来说,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自愿性的背后是一种必然的强制,对于这些单位的职工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受欢迎的强制性保障制度。

2.福利性与非福利性并存

一方面,当用人单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时,对其本单位的职工而言具有福利性,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用人单位通过给其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福利。这种福利可以增强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凝聚力及职工对单位的归属感,调动职工为用人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社会范围内,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他们作为个体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又具有非福利性质。也就是说,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它不具有社会公平性。它要体现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受益的原则,即体现在一定范围内的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它也严格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补充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在国家确定的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内设计多种缴费率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参保人之间维系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按照补充医疗保险合同规定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

我们认为,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同样都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应当在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的原则规范和指导下,以用人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来建立。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我们认为,应当利用已有的资源,尽量降低成本。同时,鉴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初级阶段性,可以允许考虑选择以下方式。

1.可以将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三个管理层次。第一,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立法和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第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由社会承担,即目前的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负责。该机构是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的执行机构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基金收缴、待遇给付、基金管理等。这类机构是现行社会保险体系中已经存在的管理机构。在下一步的社会保险立法中应当将其主要职能进一步规范。该机构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经办独立性和经办的非盈利性。第三,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可由其经办机构委托保险公司或其他有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具体运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但是,法律要将此种运营置于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统一体系之下。

2.还可以考虑另外一种方式。我们称之为厦门模式。这种模式也分为三个管理层次。所不同的是,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给付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从厦门的情况可以看出,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两重关系:一是,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政策;二是,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其并不总是完全被动地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指令。例如,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的调整,要经过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协商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

六、国家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角色

1.加紧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立法

虽然目前整个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刚刚启动,补充医疗保险在全国。范围内也只是在少数地方进行探索或试行,实践经验还不多,要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很到位的规范有难度。但考虑到全面启动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为减少个人的医疗风险,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呼声势必会越来越高,要求会越来越强。可以预计,补充医疗保险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扩展。补充医疗保险的推进是继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后的必然需求,它建立的早晚和成熟的程度直接影响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因此,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结合对少数地区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尽快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法律规范。否则,若各地作法不一,形成既得利益后统一的难度将会增大,而且还会影响补充医疗保险本身的发展。

2.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

国家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财政和税收政策方面。补充医疗保险在缓解广大职工心理压力、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允许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数额内,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特定的行业可以允许用人单位以低档所得税率从利润中列支一定数额作为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范文2

一、企业实行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情况

铁三院集团有限公司是铁道部驻津勘察设计企业,2001年11月1日起,天津市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后,单位高度重视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明确了由企业的社保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社保中心在认真学习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文件规定的同时,通过走访调研多家企业和商业保险公司,研究制定了铁三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选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补充医疗保险补助业务的方式。针对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由原铁路企业的医疗保险到向参加天津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过渡,然后再办理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在政策规定上急需学习和理解,思想认识上急需统一,我们及时编制了补充医疗保险宣传册,还组织了业务经办的培训,让职工及时了解和熟悉这项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规定、补助比例和经办流程,实现了铁路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就医的平稳过渡,保障了铁路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2009年结合铁路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企业及时修订了补充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自2008年开始补助比例由原50%提高到80%,由委托原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补助到委托原职工医院办理。职工和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工作历经多次改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减轻了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的个人负担,解决了铁路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就医的后顾之忧,有力地保障了患病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康复冶疗,为企业勘察设计生产任务的完成、铁路勘察设计企业的做强做大和铁路的稳定和谐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目前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比例为:符合门(急)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起付线(650元至800元不等)以下400元部分,补助60%,最多可补助24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门(急)诊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5500元)以下的自负部分补助80%,最高可补助1700元,门(急)诊医疗费起付线以上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比例合计高达90%至99%;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病)起付线以上至最高大额救助支付限额(30万元)以下的自负部分补助80%,最高可补助3.5万元,住院医疗费起付线以上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比例合计高达97%至99%。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地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后的自负部分的再次补助,所以职代会审议的补充医保险暂行办法要受地方人民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制约,随之适时修改。

2、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自负部分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数据的依据是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自负部分明细,基本医疗保险本市的门(急)诊的全额垫付医药费后,由单位向地方社保部门申报审核支付,现已实现职工和退休携带社会保障卡直接到地方联网定点医院直接就医联网结算的支付方式,部分职工和退休人员由于保存门(急)诊联网已结算的医药费票据不当,丢失比较严重,导致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无法办理。

3、由于委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办理补助业务的经办时间是有严格的有效时间界限,但目前异地职工的和部分本市的全额垫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用,仍需通过单位在下一年底度的1月份向地方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申报,地方社保部门需在下年度的5月前才能全部完成审核报销并提供支付明细,所以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工作的启动时间也随之后延下一年度的下半年才开始,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药用不能及时办理补助。

4、最近2年,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了意外伤害的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解决意外伤害险的医疗费用,因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无法纳入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范围内,造成了职工和退休人员由于意外伤害而负担过重的医疗费用。

5、目前职工大病和门诊特殊病住院的医疗费用中,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自费医疗费用较大,目前按照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不在补助之内,使患大病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用负担过重,造成了大病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家庭生活困难。

三、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

1、领导高度重视是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前提。企业领导应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和铁道部、地方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准确把握,结合企业实际,认真及时贯彻落实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面的政策、规定,想职工之所想,急职工之所急,积极努力推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把好事办好。

2、提高企业社保工作的透明度。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应职代会审议,每年在企业职代会上应公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实施补助情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的审查和监督,对职工代表的建议和意见要及时研究改进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接受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的查询和复核,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查复核和纠正。

3、铁路企业应结合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情况,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设置专职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保障能及时办理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减轻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负担。

4、开发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软件,主动与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险结算部门沟通协商,能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结算数据对接,做到能及时办理铁路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极大地提高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效率和质量。

5、积极向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反映职工和退休人员因大病造成个人负担自费项目的医疗费用较大的实际困难,呼吁出台按一定比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规定。减轻大病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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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依照自愿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和筹资标准,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时,应综合权衡资质条件、服务能力等因素,并以合同形式委托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

第五条 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在参保人个人账户中划扣;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下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本人可自行向承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本人支付;

(三)本市户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从业居民、孤儿、优抚对象及重度残疾居民,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支付。

第六条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参保缴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前1个月向参保人告知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事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人员如不参加的,应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明;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外申请参加的,须自行向承办机构申请办理手续,其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待遇按承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

(二)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持卡结算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模式按月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以现金垫付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九条 合同期内承办机构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净利润率控制在5%以内。合同期满后,超出部分转入下一个承办机构核算保险费。

因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按合同约定处理,非政策性亏损由承办机构承担。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加强对承办机构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

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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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涉税处理,“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但是财税[2009127号文并未明确企业为投资者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该如何处理。如果投资者不属于企业员工,而将为其支付的上述两险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目前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1 若投资者不是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财税[2009]27号文并未明确为其购买的两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使一些企业有空可钻。

2 企业还可将投资者挂名于企业,使其成为“任职或者受雇”于本单位的员工,享受跟员工一样的待遇。

3 若企业为其任职或受雇的职工所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远小于职工工资总额的5‰则企业极有可能为其投资者购买较大金额的补充养老保险,这必将导致为其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数量远远超过其他员工,造成分配不均,并且,若企业将该金额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则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现了企业避税,使国家收入得不到有力保障,但却并未真正达到国家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为保障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目的。

二、为投资者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涉税处理的建议

(一)两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笔者建议,企业为其投资者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时不管投资者是否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均应作为向投资者分红处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为其投资者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则与在其任职或受雇的职工相同待遇,即不超过规定部分以及为限额范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参照财税[2009127号文的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理论依据

1 从当前状况来看,我国补充养老保险购买热情比较高涨,而且补充养老保险并非先实际发生了才能税前扣除,而是提前列支,且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与个人利害关系较大,故企业为投资者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得税前扣除,而应视为向投资者的分红。

2 而我国补充医疗保险,收费低、保障金额大,是我国现阶段鼓励发展的有效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补充医疗保险无疑是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然而我国目前现状却不尽人意,参保单位和人员普遍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认识不足,认为个人费用问题应由医保基金解决,不应该再增加单位或个人负担补充医疗保险,因而对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热情不是很高,故需要国家给以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达到鼓励的目的,即为投资者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与企业职工相同待遇。

三、为投资者购买两险涉税处理的影响分析

(一)从国家角度

按照本文建议改进后,有利于扩大国家收入,从而使国家的利益将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若能通过明文规定,有利于国家政策的实施,国家的税收收入将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防止了企业过度的避税对国家收入造成的影响。

(二)从企业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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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企业(行业)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药单价很贵,但很快就能见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复、上班;乙药单价很便宜,却在较长时间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响。如果仅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于“基本医疗”,但在对甲、乙两种药物的成本效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之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框架,规范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医院、制药、金融等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范文6

一、政策依据执行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一)提高9.05余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工作落实情况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20年度覆盖全县9镇12个乡,149个行政村427个村民组,覆盖率100%。截止目前,全县城乡居民参保87880人,参保率达到97.10%。按照2020年财政补助标准550元/人,其中:中央440元,省级64.40元,州级18.24元,县级27.36元,我县实际上解财政补助部分87872×27.36=2404177.92元,年初预算安排237.00万元,完成预算下达的101.44%。

(二)实施贫困人口(0.7594万名)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代缴及大病商业补充保险代缴工作落实情况

1.征缴期代缴保费情况

2020年我县共计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7594人,经与扶贫移民局提供数据比对核实,我县2020年实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共计7445人。存在数据差额原因是:其中有149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初预算安排36.5万元,我县实际上解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费:7445×150×0.15=167512.50元,大病商业补充保险保费7445×135×0.45=452283.75元,已于2020年4月25日按基金财务管理要求足额上解至州级财政专户。

2.动态调整保费代缴情况

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动态调整新增共计42人,其中在征缴期内有19人,过征缴期有23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已对动态调整期内新增人员在“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内进行了参保登记,并精准标识,参保率达到100%。

对动态调整新增人员需要代缴保费共计26268.50元,其中:代缴基本医疗保险23150.00元(征缴期内19人×250元/人·年=4750.00元;过征缴期23人×800元/人·年=18400.00元)。参加大病商业补充保险金额为3118.50元,其中:县级财政补助42人×60.75元/人·年=2551.50元,个人缴费42人×13.50元/人·年=567.00元。待资金到位后,将及时上解至州级财政专户。

(三)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严格按照《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州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州医疗保障局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州扶贫开发局<关于完善我州医疗救助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州医疗保障局 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我州医疗救助政策的补充通知》、《州医疗保障局 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州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医疗救助政策。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症病人等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比例,加大救助力度,形成有效的医疗救助机制。对特殊困难群体进行医疗救助代缴:

1.全额补助对象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级为Ⅰ、Ⅱ级残疾)和重度精神病人(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级为Ⅰ、Ⅱ级残疾)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按照第一档缴费标准给予补助,个人选择第二档标准的缴费差额部分由本人承担(2020年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第一档250元/人·年;第二档400元/人·年)。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名单,按照文件要求在“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内进行参保登记,现需为此类特殊困难群体全额代缴586人保费共计名共需补助586人×250.00元/人=146500.00元(大写:拾肆万陆仟伍佰元整)。

2.部分补助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除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及重度精神病人),个人缴纳部分定额补助60元。现需为576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除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及重度精神病人),个人缴纳部分定额补助60元,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人员名单,按照文件要求在“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内进行参保登记,共需补助576人×60.00元/人=34560.00元(大写:叁万肆仟伍佰陆拾元整)。

(四)一卡通平台运行情况

医疗救助实施项目全部纳入“一卡通”平台发放,在“一卡通”平台中无投诉情况发生。

二、资金产生的效益

近年来在保持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增加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继续推行“大病补充商业保险制度”,引进多元化、系统化的商业补充保险,切实补充基本医疗保险不足部分,降低老百姓医疗负担,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全年医保基金总支出5361.20万元,其中:住院报销14775人次,医保基金支出金额4974.39万元,门诊特殊疾病报销3445人次,基金报销323.96万元;门诊统筹报销4345人次,基金报销62.85万元;大病保险报销675.60万元,大病商业补充保险报销113.88万元,重大疾病专项补助19.54万元,重大疾病特殊补助2.59万元。

截止目前医疗救助已救助1085.46万元,其中住院救助1020.78万元,门诊救助46.57万元,代缴特殊困难人员保费18.11万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充分利用“两联一进”、召开专题宣讲会、制作宣传折页、张贴公示栏、LED等平台,大力宣传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提升社会和公众对于医保政策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