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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建议范文1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是相对税收业务管理而言,税务机关为保障税收职能正常运转而开展的行政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对税收业务的整体目标、具体落实措施、工作成果进行部署、监控、考核和奖惩。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逐步将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理念融入内部行政管理工作中,行政管理效能不断提高。但随着税务事业的不断发展,我们也清醒的看到内部行政管理工作中制约和束缚税务整体提升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水平的提升,只有理性的认识内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情施策、超前谋划,才能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当前内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行政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对加强内部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逐步提高,积极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工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地区税务工作的发展。但有些制度办法繁冗纷杂,现实操作随意性强、系统性差,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制度体系。
(二)思想重视程度不够高。受公务员制度影响,部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存在相互观望、得过且过的思想,致使基层内部行政管理难以创新和突破。少数干部职工重业务轻管理,认为做好税收业务是实,干好行政管理是虚,只要完成收入任务就能“一俊遮百丑”,思想重视程度不够高,行政管理措施在落实上难免会出现不到位、运行不畅的现象。
(三)工作落实不到位。少数工作人员对上级领导布置的任务敷衍塞责,既无行动也无回应。一些内部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缺乏有效沟通,不能做到信息共享、政令畅通,正常工作安排各自为政,部门之间我行我素的现象时有发生,工作措施落实起来往往出现看法不统一、行动不一致、人员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工作落实少、落空多。
(四)监督考评机制不完善。由于行政管理一些岗位职责界定模糊,没有科学的绩效考评标准,执行中人为因素影响在所难免。精神鼓励多、物质奖励少,轻负面惩处的多、重正面激励的少,检查监督与考评机制不衔接、不完善等现象的存在,致使绩效考评效果不佳,督促检查流于形式难以取得实效。
二、加强和改进内部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议
综上所述,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有客观的、主观的、历史的、当下的,追根溯源,主要是部分工作人员对内部行政管理工作在思想上缺乏正确的理解和应有的重视,内部行政管理工作本身出现不适应税务工作新要求。这就促使我们在健全体制机制、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思想认识、制定针对性措施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加强内部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一)健全管理体制。要进一步规范基层机构设置,做到机构设置职能化、岗位责任具体化,因事设岗,依岗定责,准确界定各机构职能,防止各科室之间因职能重叠交叉、工作量分摊不均而影响工作的正常运转。明晰岗位责任,制定科学、具体、精细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进一步明确各岗位在内部行政管理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督促各岗位人员按照岗位设置抓好内部行政管理工作。要根据工作重心变动与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岗位职责,防止管理工作出现“断层”或“空白”,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人抓,建立一套规范科学的内部行政管理体系。
(二)提高思想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树立科学、现代的内部行政管理理念是推进税务部门内部行政管理规范化的前提条件。围绕内部行政管理工作,从解决人的思想观念、认识水平入手,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教育每个干部职工树立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不折不扣地对待上级的要求和决定,尽职尽责努力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细节决定成败,要关注细节,克服粗放式的作法,实行精细化管理,把工作做实、做细、精益求精。
(三)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的制度是规范行政的基础和前提。要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采取修订、补充、完善和新建等方法,抓好各项制度办法的梳理、优化和规范,从政务服务到事务管理,从外部协调到内部运转,建立一套覆盖行政管理全领域、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应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制定的每项制度都力求贴近税务工作实际、满足管理工作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提高制度的生命力。
税务管理建议范文2
近5年来,市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共审理重大税务案件37件,占市局稽查局同期案发数的10.6%。通过审理共变更稽查部门拟处理意见17件,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案件3件。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纳税人共补税款2,688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651万元),交罚款233万元。从实践情况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在以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保证了国家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通过重大案件审理,纠正了基层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错误和偏差,确保了国家统一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强化了执法监督。在重大案件审理中,法规部门(审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业务部门在案件审理环节介入,通过事中监督,进一步深化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增强了执法责任感,提升了执法水平。
(三)优化了纳税服务。在重大案件审理中,审委会办公室坚持严把“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坚持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依法行政原则,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和合理权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和美誉度得到提升。例如,在审理一起案件时,稽查部门以纳税人批量销售给关联企业的价格低于销售给非关联散户的价格为由,依据征管法第36条予以调整征税,经审理认为,纳税人大批量售价低于小额零星售价符合营业常规,而稽查部门又没有纳税人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批量售价作比较参考,据此,市局审委会办公室认为该案证据不足,退回稽查部门补证。
(四)规范了执法行为。通过重大案件审理,就有关问题加强与稽查部门、税源管理部门交换意见,对一些典型性问题,审委会办公室通过向税源管理部门发出税收执法建议书,切实解决了一些执法上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
(五)降低了税收执法风险。在案件审理中,审委会办公室十分关注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对于一些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争议较大,且政策缺乏明文规定的,本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疑案从无”的原则,作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意见和决定,有效防范了税收执法风险。
(六)推进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市局重大案件的审理和定性均实现了集体审理。即使是在初审环节,也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卷传递给各成员进行初审,由各成员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然后再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审委会办公室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审委会进行集体会审,由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共同对案件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认真贯彻落实了集体审理的案审原则,既保证了审理意见和结论的合法、公正,又推进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关于功能定位
根据《办法》第1条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该功能定位并不全面准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确有监督功能,但还应当有规范执法、为纳税人服务和防范执法风险的功能。此外,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还可以发现一些制度问题,通过政策执行反馈制度反馈上级机关,因此,还应当有为领导层决策服务的功能,建议《办法》修订时增加这些功能。
(二)关于制度出台形式
《办法》的内容涉及执法主体、案件审理程序、涉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涉及与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衔接问题。如果仅以国税发的红头文件形式出台,存在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理由是,根据“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由于规范性文件对于法院审案仅仅是“参考”,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拘束力,因此,税务局以《办法》为依据介入稽查案件审理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可能带来一定的诉讼风险。建议《办法》以部门规章(即以总局令)形式出台为妥。
(三)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原则
《办法》第4条规定,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但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合理行政”原则已日益重要,因此,建议在《办法》修订时加入“合理”原则。
(四)关于作出决定的主体
《办法》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后,要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本规定的优点在于贯彻了“权责统一”原则,即税务局审理的案件要由税务局承担责任,应对复议和诉讼等行政执法争议。但该规定涉嫌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如果税务局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可能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相抵触。因此,从控制执法风险角度,建议由上级税务局审理后,对上述案件交由稽查部门作出决定并执行。
(五)关于重大案件的确立标准
《办法》规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主要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4个因素来确定。同时,《办法》规定,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须下调标准。在审理实践中,该标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年度间重大案件审理任务不均衡。实践中可能会存在某一年度审案数量过多、而另一年度审案数量过少的情况。二是“上年案发数”难以准确界定。三是“一刀切”的审理比例(10%)欠科学,而下调标准则会影响行政效率。在经济税源发达地区,由于稽查查办案件多,10%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任务会显得相当繁重,变相导致税务局有关部门成为下属稽查局的“第二审理部门”;而在经济税源欠发达地区,稽查办案少,按10%的标准,一年只审理2-3个案件,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另外,完全没有必要为了硬性达到10%而下调标准,将稽查局办理的简单案件交由市局审委会审理,使简单案件审理程序复杂化,影响行政效率,浪费行政资源。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将“上年案发数”改为“上年案件调查终结数”,提高操作性。将10%的固定比例改为弹性幅度比例,例如,规定为5%-10%。
(六)关于组织架构和决策体制
第一,组织架构不明确。《办法》只规定审委会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是“税务局领导”是指所有的局领导还是部分局领导、有关部门是哪些部门均不明确。省局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规、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第二,审委会成员单位(指有关部门)的职责不清。容易导致淡化责任、把审委会办公室移交的案件当成“额外负担”等问题。第三,案件审理的决策体制不明确。《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这个审理结论是如何形成的,是按合议制还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作出?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容易形成不同的做法和模式。对于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建议《办法》在修订时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关于第三个问题,笔者认为,合议制对于发挥集体智慧,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税务案件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从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来看,又应当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审委会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具有最终决定权。借鉴法院审案模式,《办法》修订时可以考虑采取合议制。
(七)关于案件审理的程序
1.关于补充调查问题。《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以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这一规定不明确之处有三:一是补充调查的次数问题,一个案件最多允许补充调查几次不明确;二是补充调查的时间问题,即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补充调查完毕不明确,反复补充调查无疑会影响行政效率,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三是经退回补充调查仍无法定案,是由稽查局处理还是由审委会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直接处理?建议《办法》修订时对以上问题予以明确。 转贴于 2.关于执行监督问题。《办法》规定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但《办法》未规定稽查执行部门向市局审委会反馈案件执行情况,而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其执行情况是至关重要的,关系到行政执行力、上级机关决策效果和税收法治环境的公平公正,如果对此缺乏必要的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效果定会大打折扣。故此,建议《办法》引入稽查部门对重大案件执行情况要向税务局进行反馈的机制。
3.关于案件材料的送发问题。《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前3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审理委员会成员。这里的“有关材料”过于笼统,如果有关材料是全部案件材料,则在目前征管软件未全面推进电子档案前提下,案卷复印工作量很大,不具有操作性。建议将“有关材料”进一步明确,在目前条件下,可进一步细化规定为税务稽查报告、审理工作底稿、稽查局审委会记录、主要证据清单和证明对象即可。
4.关于审理时限。《办法》规定,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天。对于重大税务案件,40天的审理时间规定过短,建议延长为3个月。对于特别重大、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建议规定经审委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可再继续延长制度。
5.关于回避问题。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有关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因此,建议对重大税务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等时,规定相应的回避制度。
(八)关于案件审理方式
《办法》将案件审理形式局限于书面审理,这种方式不太全面。重大案件审理大多属于案情复杂的案件,书面审理一般是就案审案,就材料审材料,审理人员对案情缺乏深入调查了解,可能造成审理工作偏差,影响案件审理质量。建议《办法》在修订时引入实地调查和听证审理机制,以提高案审质量。
(九)关于案件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
《办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实际上也应当归属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划分范畴。第二,根据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46条第3款: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由此,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并不是稽查工作规程下的子规程,而是对稽查工作规程的作出的特殊规定。综上,建议重大案件审理的政策依据还应当至少包括《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十)关于超期作出决定滞纳金的加收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实践中,重大案件审理存在普遍超过40天的审理期限的情况,因重大案件涉及税款金额通常较大,如果税务机关予以加收滞纳金,那么滞纳金金额将会很大,对此纳税人反响强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细则解释为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对此,建议予以解释或者进一步予以明确。
(十一)关于审委会办公室的初审权限问题
根据《办法》规定,审委会办公室如判定稽查移送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就不需要报审委会进行集体审理。审委会办公室的这项初审权限过大,如不正确行使,会存在较大的制度真空。建议修订《办法》时,将审委会办公室的初审权与其他成员单位进行合理分担,强制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过程中必须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
(十二)关于重大案件审理案例库的建立
重大案件审理的结果不仅仅会影响其审理的某一个案件,同时也往往会在一定的范围内起到同类案件的示范效应。建议建立重大案件案例机制,使同类案件得到相同处理,以保证处理、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
税务管理建议范文3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针对以电力消耗作为主要能耗指标的工业性生产加工行业的经营特点,充分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数据,以电力消耗数量为主要指标来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从而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以电控税管理的主要内容
依托网络信息化优势,定期采集工业性生产加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电费信息,经过整理分析,测算各相关行业单位产品耗电定额,利用能耗测算法推算纳税人实际产量,进而估算纳税人的销售数量和实际纳税能力,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实现对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有效监控。
以电控税管理主要分为信息采集、评估分析、实地核查三个环节,各环节相互联系、紧密衔接。
三、加强以电控税各环节的管理
(一)信息采集环节
根据纳税人电费缴纳的实际情况,电费信息的采集方式以防伪税控系统存储的供电企业电费发票信息为主。针对租赁场地、共用变压器等特殊情形,协调、规范供电企业发票开具行为,督促供电企业按规定开具发票。对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无法采集电费信息的,由税收管理员采用手工抄录的方式采集。
1、纳入以电控税管理的范围
凡以电力消耗作为主要能耗指标的工业性生产加工行业(含个体工商户)均应纳入以电控税管理范围。对确实不宜纳入以电控税管理范围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书面详细说明原因,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2、加强供电企业发票开具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供电企业发票开具情况的跟踪管理,供电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列入以电控税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收取电费时,必须逐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自印电费发票及收据。
规范供电企业发票开具行为。供电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做到填开内容齐全、真实,准确登录用电单位的税务登记号码。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供电企业开具发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或以其他单据代替发票开具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3、加强实行以电控税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信息传递工作
各县(市)区国税局应将纳入以电控税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清册,及时提供给供电企业。清册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等。对于新办登记或涉及名称、识别号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属于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电费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月末提供给本地供电企业。
对于纳税人不在当地供电企业结算电费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市局内部办公网络传递给供电企业所属县区局,再由供电企业所属县区局传递给所辖供电企业。
(二)加强审核分析工作
以电控税管理审核分析主要分为两种:一般性分析和能耗法测算。
1、一般性分析
一般性分析,通过纳税人电费支出金额与其当期的销售收入或应纳税额进行比较,初步筛选出疑点明显的纳税人。
一是通过电费数据,判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析电费支出占申报销售收入或应纳税额的比重、同行业纳税人单位产品耗电定额离散程度。对停业注销纳税人、零申报纳税人存在电费支出情况进行重点分析。
二是对于个体双定户,通过对比电费支出与核定销售额、定额主要因素数量的关系,判断定额核定是否合理。
2、能耗法测算
能耗法测算,根据纳税人电力的耗用情况、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测算出纳税人实际产量,结合期初、期末库存产品数量,测算其销售量、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电费支出金额÷评估期单位产品耗电定额
评估期单位产品耗电定额指生产单位产品电费支出金额。
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数量
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评估期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3、单位产品耗电定额的测算
各单位应根据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细化行业。对产业集中度较高的行业,组织人员深入实地调查核实,分行业测算单位产品耗电定额。测算时可先选择部分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并且财务核算比较健全、内部管理比较规范的纳税人,其测算结果可作为行业单位产品耗电定额的参照值。在此基础上,抽样测算,确定行业预警值。测算过程中,应在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进行,合理确定测量周期,分多次记录,以减少测算差异。
4、加强审核分析
市局、县(市)区局要强化审核分析职能,税务分局(所)侧重于对市、县(市)区局审核分析疑点的调查核实。
各县(市)区局应主动利用市局下发的相关数据,对本地区有关行业不同纳税人的耗电数据进行比较,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核分析,将耗电异常及利用能耗法测算收入与申报收入存在差异的纳税人,列为重点评估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
(三)强化核查处理工作
针对审核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实地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核实纳税人相关信息、审核财务会计账目凭证、调查税款缴纳情况、核实确认涉税疑点,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1、核查工作步骤。
一是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掌握生产工艺流程、设计生产能力,生产能耗物耗指标、投入产出情况、购销方式、货款结算方式等情况。
二是核实相关数据,修订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确定重点核查项目,明确列出主要疑点和可以采取的基本方法。对数据存在严重误差,对审核分析结果影响较大的,重新采集数据进行审核分析。
三是根据确定的重点核查项目,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核实方法,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等发生的实际业务数据及第三方信息,审核相关财务会计账目凭证,并与实际业务数据进行核对,查找出纳税人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2、建立分级核查制度。
市局、县(市、区)局应建立分级核查制度。各单位根据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严重程度,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移交稽查、县区局专人核查和税务分局(所)税收管理员核查等方式组织实地核查。
3、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各县(市、区)局、税务分局(所)应根据审核分析发现的疑点逐项及时上报或反馈核查结果,重点户要逐户反馈核查结果。对于核查结果不能充分、全面解释疑点的,退回核查单位(人员)补充核查。
四、提高认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工作落实
税务管理建议范文4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来,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了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的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对于缓解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职能不到位,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不高,运行管理不规范,影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加强监管,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不仅关系到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城镇的生态环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供水、节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与城市规划、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管,不直接参与污水处理厂运行与作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行政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定委托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
五、要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量水质的监督和监测,保障各类城镇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六、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效益。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七、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对自备水用户,可由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委托银行直接划拨污水处理费。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优先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
八、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监督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情况。可采用委派监管员的方式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实行监管。在严格监管和监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费拨付的核定工作。
九、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必须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按期(月、季、年)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
十、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运营单位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之后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要加强对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切实保障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
十二、对于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经营协议,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终止特许经营权或委托经营权,取消运营资格;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的,要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罚。
税务管理建议范文5
关键词:水务一体化 管理 实践与探索
一、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工作情况
金湖县政府于去年11月份将全县涉水管理职能统一调整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水务局,对全县的防洪、除涝、蓄水、供水、节水、水资源保护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取水许可、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以水务一体化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保证水资源供需平衡,保障全县社会经济发展。
我县在推进水务一体化管理中,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强化水务宣传,创造良好环境。推行水务一体化管理,首先要营造一个好的舆论环境。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人们的水忧患意识。水法制意识、水商品意识,形成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2.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全县2200多个取水口进行普查、登记、审批、发证,实行用水申请,用水交费,并按计划供水用水。在地表水方面,对流域性和区域性水源工程实行县级统一管理。去年11月份申请将县河道管理所更名为河湖管理所,成立“三湖”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入江水道、高邮湖、白马湖、宝应湖。在水工程管理方面,将入江水道沿线所有涵闸管理权收归河湖管理所,将“三湖”小圩涵闸管理权收归各乡镇水利站,使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费征收有了保证。并建立防洪预警预报系统,加强水情调度,适时拦蓄水资源,利用工程措施及时自排或抽排涝水。不断水资源公报和水情公告,适时开展饮用水水源评估和水环境评价。在地下水方面,理顺与建设部门的关系,实现凿井申报、凿井施工许可、施工监督、水量、水质监测和收费均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在城乡供水方面,加快城乡供水归口管理的步伐,使7个乡镇水厂收归水利部门统一管理。县城自来水厂也于去年4月份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实行归口管理。我们接管后,根据该厂实际情况,对水源水质实施保护监测。同时,推进第四步水价改革,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水资源费及城镇供水价格,并从去年6月份起先后执行。
3.实施县城防洪除涝工程规划和建设。首先,我局积极按照《1998~2010年金湖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精心组织县城防洪除涝规划的制定,并列为县城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其次,县委、县政府将城区防洪除涝骨干工程建设列为为民办实事,投入1000多万元资金,由水利部门牵头对县城两条骨干防洪排涝河道和城区防洪圩堤进行治理和配套工程建设,使昔日的“臭水沟”变成了今日的“风光带”,为县城防洪除涝和今后污水处理奠定基础。
4.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维护水事秩序。建立健全水政执法管理网络,成立4个水政监察站和两个水政监察中队。近两年,严格查处各类水事案件110起,调处水事纠纷5起,平毁非法圈圩3000余m,拆除违章搭建68处,清除违章种植24hm2,有效地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良性运行。
二、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的优势
从月我县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5个多的情况来看,一体化管理较多头管水有较大的优越性。
1.有利于水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缓解供水矛盾。随着城乡工农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我县实行水务一体化后,根据不同时期工农业需水状况,利用现有水利工程,合理调配水资源,做到了丰蓄枯用,这不仅保证了工农业用水,而且使水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使供水水质和水环境得到了优化。比如,县自来水厂没有归口前,县制药厂拖欠水厂水费近百万元,水厂对它实行停水后,制药厂就凿井取用地下水,而现在我们不仅收回了制药厂大部分拖欠水费,而且对类似情况凿井取水进行严格控制,实行统一配置、合理利用水资源。
2.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水商品意识。由水利局更名为水务局,虽一字之差,但其职能却向市场经济的现代水利转变,各项水利规费实现了统一征收。人们都知道以水务局管理水,就是要提高用水交费的意识,就是要提高珍惜水环境的意识,就是要提高水利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的意识。
3.有利于社会各界对水资源管理情况的监督。对水资源实行一体化管理,避免了因职能交叉而出现工作推诿和扯皮现象,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有利于社会对涉水事务的监督。水务局成立后,通过监督电话的公布,这几个月涉水举报电话明显增多。 4.有利于水利综合效益的提高。随着水务一体化的实施,管理职能的扩大,水利干部职工的工作职责也增加了新的内容,就业渠道也在不断拓宽。如原堤防管理所137名职工,现在既管堤防又管河床和湖泊,通过管理和收费,既解决了人员分流问题,又解决了河湖规范化管理问题,现在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水事秩序也比以前规范,尤其是违法圈圩的水事案件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再如自县自来水厂归口管理后,经过我们动员水厂不断清退临时工,将抗排站能胜任工作的技术工人充实到水厂施工安装队,既较好地解决了他们下岗待业的问题,也壮大了水厂安装队的实力。
5.有利于提高水利部门地位。多年来,每次抗洪排涝,城乡居民一般都习惯于向水利部门了解汛情、水情,并提出水利建设和水情调度的合理化建议。而对建设部门管理县城防洪排涝都感到不可理解。现在,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县城防洪排涝,既符合我县的实际情况,也得到上下的支持,县城各单位和居民对水务局管好水的期望很高,这对我县各项水利工作都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三、深化水务一体化管理的措施
成立水务局,只是我县水务一体化管理方面迈出的第一步。今后我们将按照规范管理、深化完善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改革,真正达到体制新、机制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加强水资源规划工作,建立以宏观规划为核心、以专项规划为动脉的规划体系。一是在全县水利建设“十五”计划的基础上,把规划工作的重点放在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上,完成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为全县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提供科学依据。二是搞好城乡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完善县城供水规划、县城供水管网改扩建工作规划、排水管网建设规划,加快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步伐,提高供水和污水排放能力。三是着手制定丰水期、枯水期的水量调配方案,研究解决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带来的突出矛盾,搞好水资源调配,确保全县工农业生产、城乡人民生活及绿化美化用水的可持续供应。
2.建立适应市场运行机制的投资体系与价格体系。一是在巩固现有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投入渠道的同时,招商引资吸引外商的资金投入,并增加受益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投入。二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理顺供水成本价格,实现统一水价,解决用大锅水、福利水的问题。三是通过价格调整,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实现以水养水。
税务管理建议范文6
水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瓶颈,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水污染问题,国民经济的发展将受到严重的制约。对未来我国水环境污染趋势进行科学的判断,将有助于采取合理的措施,遏制水环境污染的趋势。
中国不仅是一个水资源极其缺乏的国家,还是一个用水非常浪费的国家,据统计,2005 年各地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指标全国平均为169立方米/万元,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中国的水污染状况日益严重,Ⅰ类――Ⅲ类水所占比例不足50%,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的水资源危机愈发严峻。
污水处理行业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各城市污水处理率的平均水平在40%左右,沿海及重要省份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已达70%,而内地许多地区却还没有开展。据统计,2005 年底全国还有二百七十八个城市没有污水处理厂,没有进行污水的实质性处理,一半以上的城镇化的人口、工业污水的处理不足。建设部目前定下目标,至2010 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要达到60%,其中主要城市的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0%。为达到此项目标,2006-2010 年间我国将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循环行业投资达上万亿元人民币,因此污水处理行业潜力巨大。
1、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面临着重要的考验,现有污水处理系统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城市污水量。而工业废水、日常生活排放污水在城市内部的流向对流经城市的河流以及浅层地下水也都有着不同程度的污染。这也使得我国多数城市水源受到污染,加大了城市生活用水处理的费用,加剧了我国城市废水污染程度。近年来为了加快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促进我国水资源优化、保护环境,我国很多城市已经开始了对城市内污水流向的治理,减少污水在城市内流向对浅层地下水的污染。同时大力应用新的废水处理技术,加快污水处理建设,为我国可持续发展路线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2、城市污水处理新技术分析
2.1曝气生物滤池技术分析。曝气生物滤池是一种经过改良的新一代上向流曝气生物滤池。它既可以用于污水的二级处理,也可以用于处理出水需要回用等其它要求的污水深度处理,并且能够达到很高的排放水质标准。由于曝气生物滤池工艺将滤池和生化反应器结合起来,因此不再需要沉淀池;占地面积小,是常规工艺的1/4~1/5,节省大量征地和地基处理费用;池容小,土建工程量比其它工艺少20%~40%;全部模块化结构,改扩建容易,工期短;上部出水为清水,滤头不易堵塞,检修和更换容易。无需放空滤池中滤料;可对厂区进行全封闭,无臭味污染,视觉和景观效果好;不需要单独的反冲冼水和反冲洗水泵,降低了设备投资和运行费用;穿孔管曝气,节省设备投资和维护费,效率高。而膜式曝气头通常在运行两年后开始丧失其效率;自动化程度高,操作人员少;低温运行稳定,受温度影响很小;由于其具有连续的物理过滤能力,一旦生物反应发生问题,滤池仍可去除绝大部分的悬浮物;而且仅需要几天即可恢复生物处理能力,而活性污泥法需要几个星期才能恢复;由于其具有的众多有点,我国已经在2002年在广东南海新建了一座设计流量为50000m3/d的新型曝气生物滤池污水处理厂,从近6年的处理运行情况来看,运行稳定,处理效果好,是投资较少的一种新技术应用典型。
2.2天然有机化学污水处理技术的分析。天然有机化学在污水处理方面的优势已经被人们认可,也使得其在污水处理中的发展前景越来越好。化学混凝与生物法共同作用污水处理法已经成为了天然有机化学污水处理发展的新方向。该工艺能有效去除水中的颗粒物、磷和氮,使出水水质达到一定的水平。有些国家把化学混凝法加生物处理作为主要的处理方法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如挪威、瑞典、丹麦,其70%的污水都用混凝法+生物处理。其它一些国家如美国和香港用一种叫做化学强化一级处理法,该法比化学混凝法需要的混凝剂量更少,但足以去除大部分磷同时大大加快沉降速度。
2.3污水生物处理方法分析。生物污水处理是用生物学的方法处理污水的总称,是现代污水处理应用中最广泛的方法之一。主要借助微生物的分解作用把污水中有机物转化为简单的无机物,使污水得到净化。按对氧气需求情况可分为厌氧生物处理和好氧生物处理两大类。厌氧生物处理系利用厌氧微生物把有机物转化为有机酸,甲烷菌再把有机酸分解为甲烷、二氧化碳和氢等,如厌氧塘、化粪池、污泥的厌气消化和厌氧生物反应器等。好氧生物处理系采用机械曝气或自然曝气(如藻类光合作用产氧等)为污水中好氧微生物提供活动能源,促进好氧微生物的分解活动,使污水得到净化,如活性污泥、生物滤池、生物转盘、污水灌溉、氧化塘的功能。污水生物处理效果好,费用低,技术较简单,应用比较简单。当简单的沉淀和化学处理不能保证达到足够的净化程度时,就要用生物的方法作进一步处理。生物处理中要特别注意掌握净化污水的微生物的基本特点,满足其要求条件;污水中BOD与COD比值要大于0.3。温度影响较大,冬季一般效果较差。
3、加快分流制排水管网的推进,促进污水处理的实施
我国原有城市排水管网多位合流制排水管网,其是通过在城市中铺设一套排水管网用来排泄污水和径流雨水。这样的排水管网导致后期在进行污水处理时加大了处理量,增加了污水处理费用。而目前较为先进的分流制排水管网,是在城市中设两套独立的排水管网,分别排泄污水和径流雨水。这就使得在后期进行污水处理过程中,可以不对径流雨水进行处理,只针对污水进行处理,大大降低了污水处理费用。铺设分流制排水管网的费用与合流制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费用相比,分流制虽然一次性投入较大,但是综合比较可以发现,其在管网运行多年后,总体费用只占合流制管网污水处理的42.7%。因此,加快我国老城区合流制管网改革,在建设新城区时积极采用分流制排水管网设计是污水处理发展的必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