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先进事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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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先进事迹

文物保护先进事迹范文1

进入新时代,面对机遇与挑战,作为一名新时代的青少年,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担职责使命,努力当个新时代好少年,那么你们知道关于新时代好少年先进事迹材料主要有哪些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新时代好少年年度先进事迹材料范例,欢迎参阅。

新时代好少年年度先进事迹材料范例一

_,女,今年十岁,现就读于_市平武县北山小学四年级。凡是成大事者不在于力量的大小,而在于是否长期坚持。一个人想做公益事业坚持几天很容易,坚持几个月也不是很难,但多年坚持做公益事业就需要有坚定的信念和顽强的毅力。她就是凭借这份坚定的信念和顽强的毅力从小学二年级至今坚持参与公益志愿服务活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能量,同时也为同龄人树立了榜样。

她七岁时,就在表姐的影响下接触到志愿者服务这项活动,从最初的“环保小卫士”,到现在慰问帮助困难小朋友,让她慢慢地爱上了“志愿者小红帽”这个称号。她一步一个脚印,用实际行动践行着有理想、有爱心的“小小慈善家”的梦想。

记得在二年级的时候表姐带着小杨菡参加了“环保小卫士”的公益志愿者服务活动。那是一个星期天,她和其他小朋友相约一起去清理平武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恩寺景区周边的垃圾,他们用手一点一点的捡起藏在角落里的纸屑和食品袋,不怕脏不怕累,用劳动和汗水换来了景区的干净和整洁,看着被打扫的干干净净,漂漂亮亮的报恩寺景区,他们每一个志愿者都深感欣慰和高兴。在那次公益活动中得到了现场游客以及家长的肯定和赞赏,这让他们更加坚定了要长期坚持做公益事业的信心和决心。从此以后,作为“环保小卫士”的她更加坚信:“只要弯弯腰,就定能捡出一片净土,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间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由于_居住的小区没有物业管理,于是她坚持每天把作业做完以后,主动到小区的每个楼道去清理扫垃圾,不一会小区就变得干干净净,看着自己居住的小区因为她自己的劳动而变得整洁漂亮心里无比的高兴和开心。每到周末,她还会放弃和同学玩耍的时间,约上几个“志愿者小红帽”去五星级景区报恩寺周边捡垃圾维护景区清洁卫生,让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高兴而来满意而归,看着游客们脸上的笑容他们心底无比的高兴。

去年夏天,她不怕路途遥远,和表姐前往一个偏远山区,去探访贫困留守儿童,为他们送去温暖。她拿出自己多年的压岁钱为贫困地区的小朋友买去书和学习用具赠送给他们,和他们交朋友,看着他们一双双渴求知识的眼睛,她更加坚定了要长期帮助他们的决心。每当学校组织爱心募捐活动,她总是慷慨解囊,把自己节省的零花钱捐给需要帮助的人。因为她坚信:“送人玫瑰,手有余香。”而且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帮助别人也是在帮助自己,不仅丰富了她的生活,还使她更加自信,更加开心。

在北山小学四年的学习中_团结同学,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德智体全面发展。在课堂上,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大胆发言,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她每天坚持安排好值日工作,督促同学打扫清洁卫生,做事有条不紊,有始有终。她还是老师的好助手,同学们的好朋友。同学们只要有困难,就会想到热心的她,她都会竭尽全力帮助有困难的同学。同学们在学习上有不懂的问题都会问她,她总是不厌其烦地给他们讲,直到他们听懂了为止。这几年班上的体育比赛和文娱活动都少不了她的身影,因此连续四年被学校评为“全能之星”。还获得过数学竞赛一等奖,跆拳道绿带六级、钢琴考过三级。这些成绩和荣誉的取得并没有让她沾沾自喜反而让她更加冷静和清醒。因为成绩和荣誉只代表过去,美好的将来还需要自己不断地努力奋斗。

课余时间_喜爱阅读,从中国古典名著,到西方经典文学作品,都非常喜欢。在众多文化经典中不仅可以学到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学到了做人做事的道理,懂得礼义廉耻,懂得孝老爱亲。在家里,她是父母眼中孝顺的好孩子。从不乱花钱,知道父母挣钱不容易。在家里都会帮父母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端茶倒水、拖地擦玻璃、洗菜洗碗、洗自己的衣服、简单做一些饭菜,看到妈妈干活累得腰疼了,她会关切地说:“妈妈,快休息会儿,我给你揉揉背,你歇歇,我帮您干。”妈妈听到这些总是很欣慰夸她懂事孝顺。奶奶要给她买零食,她会说:“谢谢,不用了。”不乱花长辈的钱。她能理解父母的辛苦和不容易,从来不给父母添乱,一直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父母从小就教育她要有礼貌,不管是老师还是邻居,只要遇到都会很有礼貌的打招呼,邻居和老师都夸她是懂事有礼貌的好孩子。

这就是她,一个全面发展,心地善良乐于助人,热心公益事业,积极乐观勤奋向上的阳光女孩。她将不断地进取、努力完善自己,争取成为更加完美的新时代好少年。

新时代好少年年度先进事迹材料范例二

_,_友谊中学初20_级13班学生,一个懂事、乐观、自强的女孩。身处困境中的她,不向困难低头,积极面对,努力向上。父母的言传身教,老师的悉心教导,在她小的心灵里就暗下决心:一定要做一位自强自立的好孩子、好学生。

天有不测风云,20_年6月1日,她的父亲在重庆西南医院被检查出患有尿毒症(肾衰竭),换肾和透析需要巨额的医疗费,犹如一道晴天霹雳,这个本是以父亲为顶梁柱撑起一片蓝天的的家庭,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家里的重任便无情地落在了她瘦弱的母亲肩上。她的父母只有初中文化,没有机会干那些收入高的活,只能在外务工。父亲从小就有腿疾,能做的工作也就更少了,但父亲凭借自己的勤劳双手为这个家庭撑起一片天。父亲患病后,在她的家庭最困难的日子里,学校的老师、同学、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帮助了她,让她依旧能坐在教室里安心地学习。她立下誓言:一定要坚强、乐观,一定要刻苦学习、努力奋斗。她在心里想,只有这样做才对起帮助过自己的人,才对得起养育自己的父母。

她从小就体会到父母的艰辛,经常帮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_岁时就会淘米煮饭,做一些简单的家常菜;父母不在家时,她总能将弟弟照顾得很好。在居住的小区,她经常帮邻居老人提重物,主动打扫小区卫生,深受邻里的好评。

她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经常帮助一些成绩较差的同学,耐心细致给他们解答疑难,直到这些同学听懂为止。她是班上的物理科代表,认真履行科代表的职责,每天早上来到教室的第一件事就是收交作业,每天按时将老师批阅后的作业本发给同学们,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一致好评。她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多次在手抄报比赛和作文比赛中获奖。她多才多艺,兴趣广泛,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在学校举行的运动会上,她是班级的主力队员,赛前利用课余时间到运动场上训练。运动会上,她在长跑、跳远项目比赛中获得了好的名次。她还爱好打篮球,是班上篮球队的主力队员,在学校举行的篮球比赛中,班级能进入年级前八,她立下了汗马功劳。

她从不羡慕别人生活在富裕的家庭,她认为有父母陪在身边,有这么多关心她、帮助她的人,这就是最大的幸福。她不会因为自己的家庭暂时遇到困难而感到自卑,反而变得更加坚强,乐观向上,她总是面带笑容,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一定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新时代好少年年度先进事迹材料范例三

_,一个品学兼优、多才多艺、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她的脸上总挂着自信的微笑。任班级语文课代表、小组长,是一个活泼开朗的女孩。老师的言传身教,父母的悉心熏陶,在她幼小的心灵中种下了一颗颗健康向上的种子。使她一天天茁壮成长为一名品学兼优的小学生,她是诚实守信,遵守公德,热心公益活动的好少年,展现了新时代青少年乐观进取、向上向善的亮丽风采,为广大青少年树立了学习榜样。

在家里,她尊敬长辈,孝顺父母。她从小就养成了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的好习惯,每天还能协助大人们做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例如帮妈妈一起打扫卫生、陪奶奶一起洗洗碗、给爷爷读读报捶捶背,晚上的时候她还会端来热水为妈妈洗脚,一双小手抚摸着妈妈的脚,说:“妈妈,您为劳了这么多年,辛苦了。”这体贴的话语让妈妈顿时感动流泪。这是她对自己的一惯要求。因为她,整个家庭里充满了快乐的气氛。

在学校,她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她刻苦学习,认真听老师讲课,积极参加小组活动,大胆发言,学习成绩优异。她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从老师的辛勤耕耘中,一点一滴积累着收获。和同学们一起互相学习,共同进步,在同学中,能够主动承担责任,同学之间的友谊她特别珍惜。在学校是老师的好帮手,在同学们心目中是知心朋友、学习伙伴。在学习中,她有着一股钻劲儿,不向任何一道难题低头。不耻下问是她的好习惯,正是这种好习惯促使她不断发展。她每天的家庭作业都是自己独立认真完成,今天的事情一定今天完成,决不留到明天,每天作完老师布置的作业后都能自觉的读30分钟课外书籍,作好读书笔记,记好好词好句,一年365天每天从不间断。正是这种坚持不懈的决心,让她在语文、数学等各科的成绩正好比芝麻开花节节高。每当遇到在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她总会耐心地尽其所能,认真讲解。她在20xx-20xx年度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都被学校评为“学习之星”称号,20xx-20xx年度第一学期还被学校评为“守纪之星”的称号,20xx年度全市“优秀少先队员”荣誉称号,_市第四届“美德少年”荣誉称号。

在社会,她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热心公益活动。在_市各界人士自发组织“拯救白血病患儿义捐义卖义演”活动中,她捐出了自己积攒的零花钱、压岁钱以及自己心爱的玩具,活动的最后她还给大家来了一场精彩的舞蹈,让路过的人们留住他们的脚步,停下来看她的精彩演出并购买她们义卖的物品来帮助这些白血病患儿。在她所属的社区当中有一些留守儿童和孤寡老人们,她会不定时的为这些留守儿童送去自己为她们精心挑选的课外书籍及一些学习文具,每次完成作业后都会为孤寡老人们唱唱歌、跳跳舞、打扫卫生,让孤寡老人们感到温暖和快乐。用一丝爱心编织着爱的缆绳,用一股股暖流汇聚起爱的海洋。

她热爱环境,努力地做好服务社会的“环保小卫士”。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她随身总是带着一个用来装垃圾的小环保袋子,捡起地上的一片纸、一块垃圾,无论走在哪里,看到垃圾她都会毫不犹豫地捡起来,这是她的习惯。每逢周末、节假日,总能在南湖公园、韩山公园等一些公共场所中看到她的身影,捡捡垃圾、擦擦座椅、清除墙上的“小广告”。捡起地上的一块垃圾每个人都能做到,但年复一年,从不间断的每天都做好同样的一件事,那不仅需要坚持,更是一种美德。今年正逢_市政府提出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她主动与创建志愿者叔叔阿姨们一起在社区里开展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例如张贴宣传材料,发放文明手册等,还得到了创建志愿者叔叔阿姨们的赞赏。在班级中,每当有什么最脏、最累的活儿,冲在最前面的有她的身影,老师不在的时候她也总能发挥自我的组织潜力,带领同学们把班级打扫得干净彻底,总是让老师十分放心。同学们都愿与她交朋友,因为她性格开朗,热情大方,团结他人。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她就是_,一个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美丽、活泼的女孩。

新时代好少年年度先进事迹材料范例四

他叫_,今年15岁,是_省_友谊中学的一名普通的初三学生,也是一位阳光开朗、全面发展的好少年。因为个人事迹突出,他在20_年、20_年两次被学校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共青团员”;20_年,被评为“小平故里五星级美德少年”;20_年,被评为_市“优秀学生干部”。

每个人或许都应明白那诞生于世的意义,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我们或许不能像伟人、名家那样名垂青史,但绝不能像尘埃一样无所事事,虚度光阴。那么,人的一生,究竟应该怎样度过呢?这是_同学常常深思的问题。

在学习生活中,他刻苦勤奋而无比执着,是同学们心目中名副其实的“学霸”。对待学习,他时刻充满了激情和上进心,力求掌握每一个知识点,常常与同学们研讨学习方面的问题而面红耳赤,有时甚至为解决一道难题而很晚才睡。在学习中他还不断提升自我,挑战自我,突破自我,摸索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他还坚持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种活动,在数学竞赛、手抄报比赛、书法比还赛、征文比赛中都取得了优异成绩,是个多才多艺的“小才子”。20_年,在“五好小公民”征文活动中,他还获了省一等奖。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诚然,作为集体中的一员,光是自己成绩好是远远不够的。小学六年、初中三年,他一直担任班长,坚持为同学服好务,也赢得了老师们的称赞。他还被推选为班上的团支书、数学科代表和安全委员。身兼数职的他,不但从来没有觉得劳累和辛苦,反而在为同学们服务的过程中获得了真正的快乐和成长。

初二时,数学科目新增了几何内容,部分同学学得比较吃力。作为班长的他“临危受命”兼任了数学科代表,当起了老师的“好帮手”。他积极配合数学老师,利用休息时间主动为学习有困难的同学讲解解题方法和学习方法,主动向老师反馈同学的学习情况。渐渐地,一些数学成绩较差的同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初中这多彩的舞台上,他勇于展现自我,积极帮助同学,成为了同学们最为信赖的“好伙伴”。精心设计,一笔一画,创办出高质量的黑板报;运动场上,挥汗如雨,在体育活动中为班级争得荣光;沟通心灵,善搭桥梁,同学间的矛盾纠纷在他的化解下烟消云散;解难答疑,助学帮困,同学们的小小烦恼在他的帮助下常常迎刃而解……

他还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是个热心公益的“好暧男”。他家楼下住着一位老奶奶,因为年老体弱,腿脚不便,他常常帮老奶奶楼顶上的菜地浇水、除草,让老奶奶开心不已。通过一次孤儿院探访活动,他认识到在自己身边,还有很多的弱势群体,非常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当近距离接触那些天真可爱的小朋友,看到他们有的父母早逝,成为孤儿;有的先天残疾,狠遭抛弃……他的心仿佛被针扎般痛,心情异常沉重。他想:我们平时可以少吃些零食,而将节约下来的钱赠给那些需要帮助的小朋友们,哪怕这微不足道,却能给他们带来一点帮助。从那以后,他常常到孤儿院、敬老院探访,特地为小朋友们送去了水彩笔等文具,手把手教小朋友们画画写字,在他的陪伴和关心下,小朋友们都露出了甜甜的笑容;帮老爷爷、老奶奶们打扫清洁、浇花除草、泡茶倒水、下棋聊天,一句问候,一杯热茶为老人们带去了一份欣慰、一份快乐。他还曾寄过爱心包裹,参与爱心募捐,把一片爱心传递到了更多需要关爱的人心中……

文物保护先进事迹范文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农业和牧业用地

第四章 水域和水利用地

第五章 工矿和交通用地

第六章 城市用地

第七章 林业用地

第八章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土地,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制止浪费和破坏土地资源,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全省各族人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园林、林地、草地、水域、荒地、荒山和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矿、交通、国防、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等用地,以及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第四条 凡属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的勘查、规划、保护和利用,都必须依照本条例办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农业部门是土地的管理机关,负责掌握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情况和办理征用土地事宜。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包括建制镇,下同)规划区内的土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搞好自然资源调查,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动。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简称国有土地,下同):

(一)城市土地(不包括城市中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国家所有的林业用地;

(三)国家依法没收、征用或者征而未用的土地;

(四)国家拨给机关、部队、学校和国营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土地;

(五)经批准划给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六)经批准划给农民(承包者)使用的国有林地、草原、水域、荒地、荒山;

(七)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八条 下列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九条 为了确认和保障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所有单位和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土地证和土地使用证。

土地证和土地使用证所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行征用,对国有土地实行拨用。已征用和拨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十一条 禁止买卖、变相买卖土地或者以其它违法方式侵占土地。

地上附着物的买卖、租赁或转让,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按本条例第五条确定的管理范围,由主管部门主持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争议各方均须服从同级人民政府的裁决。

第三章 农业和牧业用地

第十三条 所有使用农业用地的单位,都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开发、利用、治理、保护所使用土地的具体规划和措施,搞好经营管理,保持水土,涵养土质,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和国营企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得自行划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另作他用。上述单位需要在其使用的土地上进行基本建设的和因特殊需要必须划拨的,均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村镇(包括乡村居民点、村庄、集镇,下同)的建设规划,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建设规划,非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动。

制定村镇建设规划,要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良田。

农民(包括农村非农业户,下同)和村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必须服从村镇建设规划,不准多占少用、占而不用。

第十六条 农民建房使用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必须经乡人民政府审批其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和标准,并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含宅基地使用证)。

乡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参照有关征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农民建房用地面积,实行限额管理。

第十八条 由于迁居等原因腾出的旧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如仍作宅基地转他人使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因迁居或原有宅基地面积不足而出卖房屋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时,买方要重新申请和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从耕地上取土生产砖瓦和挖取砂石。城乡国营、集体企业单位确需从耕地上取土生产砖瓦和挖取砂石的,要分别按照或参照有关征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农民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住宅,开矿和毁田打坯、烧砖瓦等,不得弃耕弃管。违反者,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加强草原管理,保护草原资源,搞好草原建设,积极治理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场,不断提高草地生产能力。严禁垦草开荒、破坏草原设施、草场资源以及其他有害于草原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保护区、风景区、疗养区范围内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建设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保护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保护区内占用土地。因特殊需要必须占用的,须征得保护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范围内现有生产、建设单位在土地及资源利用上的权利和义务,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水域和水利用地

第二十三条 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国营渔场范围内的土地,由国营渔场使用。

经批准定期经营天然泡沼的生产单位,在泡沼干涸期有权继续使用。

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各类水利工程保护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水利工程用地,按有关征拨用土地规定执行。

国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办水利工程,须由主办单位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占用非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要用受益单位土地或未拨用的国有土地予以调剂。调剂不了的,由受益单位按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给予土地补偿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联办水利工程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占用非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予以调剂,或由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给予土地补偿费。

县与县之间联办水利工程用地,须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工矿和交通用地

第二十五条 经国家批准因工程建设和开发地下资源,妨碍当地人民生产、生活的资源和设施时,由建设或开发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修复或新建。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占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铁路、公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的,必须经铁路或公路部门同意;需要收回时,使用单位要无代价交还。

位于城市的铁路留用地的规划、利用,必须服从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新建、改修公路用地,按有关征拨用地规定执行。

筑路、养路所需砂、石、土,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解决。如需从公路用地外有收益的土地上挖取砂、石、土,必须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从城市规划区外的公路沿线附近的荒山、河滩上挖取砂、石、土等天然筑路材料,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但不付补偿费用。公路部门要搞好水土保持,不得破坏自然资源。

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办的公路工程用地,由主办单位报请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使用该路的单位调剂补偿,或参照有关征地规定,付给补偿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进行农村道路建设,须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铁路、公路绿化林或防护林,要在国家规定的用地内种植。

第六章 城市用地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土地均为城市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不得擅自扩大。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向城市建设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申请,由城市建设部门审查批准其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有关征地规定统一办理征用事宜。

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和征用后的土地,均由城市建设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含宅基地使用证)。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必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临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还要征得土地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或扩建居民点和企业、事业单位,其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要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由土地管理机关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章 林业用地

第三十三条 林业用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林间空地、宜林地和苗圃用地。凡属国家的林业用地,一律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凡属集体的林业用地,林业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四条 凡按政策规定划给非林业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林业用地,不准改作他用或扩大占用面积。

划给个人使用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沟、荒滩、荒坡、沙丘等宜林地或其他林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严禁集体和个人在林地内开垦小片荒地。

凡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作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限期退耕还林。

第三十六条 征用集体林地和拨用国有林地,必须征得林业部门同意,由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征拨地手续。

第八章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凡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被征、拨地单位和群众必须服从,不得妨碍、拖延和阻挠。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定额,禁止多征、早征,杜绝浪费土地的现象。凡有空地、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

第三十九条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必须一次申请报批,可分期拨用。

凡有“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新建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提交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治理“三废”设施的规划,方能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

临时抢险、防洪等紧急用地,可先占地施工,后补办征、拨用土地手续。

第四十条 申请征、拨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土地或国有林地,须向被征、拨地所在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提交用地申请书。附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由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征、拨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耕地、园地三亩以下(含三亩),林地、草地十亩以下(含十亩)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下(含二十亩),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耕地、园地三亩以上、五亩以下(含五亩),林地、草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含二十亩),其它土地三十亩以下(含三十亩),县城、镇、工矿区规划区内菜田三亩以下(含三亩),由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查批准。

耕地、园地五亩以上至一千亩以下,林地、草地二十亩以上至一万亩以下,其它土地三十亩以上至一万亩以下,县城、镇、工矿规划区内菜田三亩以上至一千亩以下,各市规划区内的菜田一千亩以下,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拨用省属林业局管辖的国有林地,面积一千亩以下(含一千亩),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耕地、园地、林地一千亩以上,其它土地一万亩以上,报国务院批准。

外省来我省征、拨用土地,一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征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要根据土地数量、质量、地面附着物等情况,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城市规划区内菜田和近郊菜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征用城市远郊菜田和其他所有的耕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计算。

征用果园、精养渔塘、苇塘、条通,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征用集体林地,被伐林木交林木所有者;拨用国有林地,被伐林木交森林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林地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拨用有收益的其它国有土地给原用地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协商补偿。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对征、拨用土地上的生产(生活)设施和青苗,由建设单位与原用地单位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在开始协商征、拨地方案后,违背农时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田(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菜田),还需向被占地所在城市缴纳新菜田建设费,统一上缴地方财政,用于新菜田建设。

(二)安置补助费:被征用耕地(包括菜田),每个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

按上述规定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由建设单位按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面积比例人数予以安排,并相应核减安置补助费。如安排有困难,可向当地有关部门交纳安置补助费。由当地有关部门安排。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并条件的,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商定处理,用于安置其他人员的就业(包括自谋职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

(三)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原用地单位协商赔偿。

征用土地的补偿、补助费,除将地上个人附着物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均应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安置群众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

第四十三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两年未使用的土地,凡属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安排使用;凡属城市规划区外的,由土地管理机关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条 临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其使用面积乘以该土地每亩平均年产值逐年付给原用地单位土地使用费。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或按恢复工作量向原用地单位支付费用,及时归还。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国有土地,确需补偿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原用地单位协商处理。

不准在临时用地上修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十五条 在征、拨用土地范围内发现文物、古迹和无主财物时,施工和用地单位要妥善保护,并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不得破坏和窃藏。

第四十六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基本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搞联营使用集体土地,比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的管理机关要严格掌握土地的补偿、补助、赔偿标准。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八条 执行本条例,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成绩显著者。

二、维护土地政策、法律,同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有重要贡献者。

三、在建设项目的设计、选址、审批、施工中,节约用地有显著成绩者。

四、在农房建设上不占耕地,节约用地,成绩显著的乡、村。

五、在土地的勘查、规划、登记和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土地管理机关,城市建设部门和林业部门按其管理范围执行制裁:

一、买卖、变相买卖土地者,其土地交易无效,并没收交易的土地、款、物,对直接责任者、指使人处以罚款。

二、未经法定审批手续占用或多占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者,责令其退还土地;地上建筑物要限期拆除或没收,并赔偿被占地单位的经济损失;对占地单位、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处以罚款。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土地者,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四、滥开荒地,毁坏草原、苇塘及其自然资源,以及超坡开荒造成水土流失者,责令其退耕还林、还草,赔偿经济损失,并对其单位、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处以罚款。

五、不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赔偿经济损失、治理恢复土地等规定者,责令其执行并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处以罚款,擅自提高补偿、补助或安置、赔偿费用者,对主管人处以罚款,并追究批准机关领导者的行政责任。

六、以无理要求阻挠征、拨地,或不按本规定如期交出被征、拨地,影响建设施工者,责令其按规定或限期交出土地,对被征、拨地单位主管人处以罚款。

上述各款中的赔偿金和罚款由企业单位支付的,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由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从预算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对非法占地建设单位的罚款,按工程投资或造价的百分之三至三十计算;对个人支付的,最低不少于三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的总收入。收缴的罚款上缴地方财政。

对不服从经济制裁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上述条款情节严重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借土地纠纷,煽动群众闹事,破坏生产秩序,或造成人身伤亡,和使用暴力或其它手段,阻碍土地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检举或控告。

对土地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的,从重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省过去的有关土地管理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