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的认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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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的认定范文1

一、坏账及坏账准备

坏账是指已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已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其已不符合资产定义,故应将其及时从资产中剔除,转作损失、费用处理掉。否则有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

对于坏账的确认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而根据坏账的定义,一般认为有确凿证据或明显迹象表明已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即为坏账。在商业信用比较发达、信用比较有序、经济环境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坏账产生的原因通常为:(1)逾期账款数额太小而不够用以支付收款费用;(2)未清偿的数额源自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分歧,为了保持与该客户的良好关系而将此部分记为坏账。由此可见,在通常情况下,因坏账而造成的损失应小于收账费用或因放弃某笔应收账款而造成的损失,或应小于这两者之和。此外,当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确认为坏账。在判断一项款项是否应转作坏账时,应看其是否具有以下特性:(1)债务关系已成立;(2)债务人已知;(3)金额确定;(4)债务被认为不能收回。其中,债务关系已成立,也就是说在业务发生时记账是否正确,有否将不属于债务关系的款项支出列作应收账款。如果是这样,则其发生时即注定其不能收回,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坏账”。如地方兴建大型项目或其他种种原因向企业的“集资”款。对于这样一类款项的处理,我们认为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若将来建成后能拥有产权的,应作为对外投资处理;若将来不能拥有产权,则相当于赞助费支出,在支出发生时,即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而不该放在应收账款中反映,否则只会成为永远收不回的陈年老账。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类似款项常年挂账的不在少数。因此,严格规范应收账款核算内容不可忽视,以免造成日后不应是坏账的“坏账”。

坏账准备则主要是针对有可能收不回的即有疑问的应收账款,按照谨慎性原则而计提的一种损失准备。需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应具有以下特性:(1)这笔可能收不回的账款的债务人未知,即不确知;(2)不能收回的金额是估计值,即尚未确定。

由此可见,坏账和坏账准备是有区别的:(1)处理的对象(即应收账款)的性质不相同。前者是针对那些债务人确知、收不回金额确知的、已不具备资产性质的“应收账款”;后者是针对可能收不回的应收账款,到底是哪一笔,金额是多少均不确知。(2)它们所遵循的会计核算原则不同。应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若不及时转作坏账损失处理,则违背了“真实性原则”。而对可能收不回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遵循的是谨慎性原则。

然而我国有关会计制度似乎对坏账及坏账准备未加严格区分。在《股份制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中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其他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也就是说,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可计提100%的坏账准备。这样规定虽然对有关会计报表的最终结果没有什么影响,但是,我们认为这有悖资产定义,也与我们上面所讨论的“坏账”与“坏账准备”的性质和特点不吻合。既然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收回,即已不具备资产性质,为什么不将其转作坏账损失,从资产总额中剔除呢?此外,“35号文”中又提到: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预付账款已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这与上面的规定存在同样的问题,既然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不再具有资产性质,即应及时转作损失费用处理,而将其转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意义何在?

二、我国关于坏账的界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1993年开始实施的《两则》、《两制》中对坏账的界定标准是:(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收不回的款项;(2)债务不逾期未履行偿债超过三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对于其中的第(1)点,完全符合国际公认“坏账”定义。至于第(2)点,则是考虑到当前中国企业的现状,许多企业账面应收账款常年挂账,是事实上的“死账”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作出此项规定。就中国企业的现实状况,此项规定的意义是积极的,但以“三年”为标准显得有些武断,由此而造成的消极影响将在下面讨论。

但是,由于并未对符合坏账定义而又不转作坏账的情形作出硬性规定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许多企业,不仅不对符合标准(1)的应收账款按规定程序转作坏账损失处理,更不用说符合标准(2)的应收账款了。据我们审查的30家企业(均为国有企业)中,截止去年底,有10家企业三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的比重在60%以上,其中最高一家达82.87%.同时,该家企业中已有确凿证据或明显迹象表明收不回但仍未处理的应收账款占三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的51.7%,可见“应收账款”的失实到了何种地步。

究其因,主要有:(1)报批程序复杂、环节多、相当麻烦,而且由于是陈年老账,责任人往往难以查明或追究。(2)管理当局(厂长、经理)往往注重利润指标。(3)国家担心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符合坏账界定标准的应收账款的核销同时又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按《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国有企业在核定坏账时,应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需通过董事会审批或由CPA查账认定。此后,财政部在1997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又强调:企业坏账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定。对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不得擅自列作坏账损失,特别是债务人临时账务状况恶化或由于经济秩序混乱互相拖欠造成的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一律不得作为坏账损失核销。

我们认为,国家作出上述有关规定的初衷是积极的,但是,它与会计目标——提供真实、公允、相关的会计信息相悖,导致我国会计信息质量严重不实,而且也不便于加强对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现行规定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由于国有企业对坏账的认定、核销必须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在地方财政收入严重依赖当地国有企业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很可能为了地方短期利益或政绩而不能客观地审定批准坏账的核销。“应收账款”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改观。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如实核算费用和损失,而且企业的最高管理当局必须对企业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若仍由财政部门审批认定坏账核销,会使企业管理当局“无故”违反《会计法》。

2、以“三年”为标准进行界定显得缺乏科学依据。欠款企业可能会故意拖延至三年以上,等待被核销;而债权企业则会以“三年”为警戒线,认为三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尚属正常,不用彻底清理从而放松对其的管理,而当超过“三年”这个警戒线时,再去关注,往往为时已晚,款项收不回往往已成定局。或因负责该应收账款发生的责任人已调离而无法追究其责任,或欠款单位已破产。

3、由于应收账款部分不具有资产性质,更多部分不符合流动资产的特性(一年内变现),因此,在进行财务分析时,仍采用国际通行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已失去实际指导意义,不仅如此,还会误导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

三、改进建议

针对目前坏账损失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应收账款日常管理,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对坏账的认定由CPA查账时根据坏账的定义,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以确定。这样做有以下几点好处:(1)由于CPA的地位超然、独立,以及查账工作的全面、彻底,有可能而且有能力比较客观、公正地判定哪些应收账款应转作坏账损失。这样可以避免由主管财政部门或董事会、股东大会、管理当局认定时的一些弊端。(2)由于由受托查账的CPA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坏账,而没有一个统一的年限标准,这样债务人就难以有意拖延年限而钻国家的“政策空子”。为了减轻CPA的工作量及审计风险,必须规定企业必须遵循“坏账”的定义,对不符合资产定义的应收账款应及时予以处理和揭示,并规定对那些明显由于企业管理当局疏忽或出于某种目的不予揭示或处理的应收账款达到一定金额或比例时,应按《会计法》有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并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促使企业管理当局必须时刻关注对应收账款的分析和管理,尽可能地避免坏账。

2、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际核销坏账与理论上界定坏账之所以未能一致,是因为国家担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资产的巨大流失。如果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就完全没有必要有此担忧。对不具备资产性质的应收账款在账面上核销是为了如实反映企业资产、收益情况,并不意味着从此放弃了对该款项的追索,同样也并不意味着放弃对责任人责任的追究。

3.加强有关责任人的离任审计。我国离任审计目前主要是针对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而应收账款的发生往往与销售一线员工直接有关,针对销售员工作变动比较频繁的特点,平时即应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和追究责任,对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也应注意销售收入指标及货款回收指标的综合平衡。

4、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适当分离。从1993年实施《两则》、《两制》至1999年底的第35号文等一系列制度、文件中有关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的规定,似乎总在“提供真实、可靠会计信息”与“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这两个目标之间摇摆不定。事实上,这两个目标是难以在同一财务会计体系下达到平衡的,可以分别由财务会计及所得税会计来达到其各自的目标。我国于1994年即出台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会计利润可以与纳税所得不一致,从而使得长期以来会计围着财务制度、税法规定团团转,而失去其应有独立性、科学性的弊病略有改观。但目前会计制度(包括有关补充规定)、财务制度、税法各自的功能界定仍模糊不清。长期以来,我国财务与会计不分,因此,往往认为财务制度的规定也就是会计处理时应遵循的规定。从当前有关税法的内容看,绝大部分就是财务制度的翻版,事实上,财务制度起着税法的作用。这就导致会计人员总是以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绳”进行会计处理了。因此,从理论上理清会计核算处理有关规定(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补充规定)及税法(应将财务制度体现在税法中,而取消单独的财务制度)的功能非常必要。这样会计核算完全按照真实、公正的原则,对不符合资产定义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及对可能收不回的应收账款则根据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而不必受税法的限制。为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则可于交纳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如必需有确凿证据证明是坏账时,才能核销或计提坏账准备均有一个统一的比例)进行调整。

应收账款的认定范文2

在市场经济不断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时代,企业为了进一步的扩大销售,降低存货,因此有一部分企业迫不得已要为客户提供商业信用,就是要以赊销的方式或是其他优惠的方式来销售产品,这就一定会产生需要收回的应收账款。但是又因为市场上的商家信用信誉、经营能力和资信状况都不一样,所以就使得应收账款的收回增添了很多不稳地的因素。所以为了避免给生产经营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企业就会采取计提坏账准备这样一种方式,综上所述,探讨分析建立一些可实行的理论研究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及比较

1.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在每年年度终了,企业都应对应收款项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同时将各项应收账款可能发生的坏账准备预计出来,并且对这部分预计出的收不回来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核算坏账准备的方法主要有备抵法和直接转销法。其中,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将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直接转销应收款项中,并且计入当期损益中去,同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这一科目,并贷记“应收账款”这一科目。一般在直接转销法下,企业是没有必要设置坏账准备这一科目的。虽然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但它的缺陷是不符合会计核算谨慎性的原则。备抵法是指企业在期末检查应收账款并在其可收回的可能前提下,按预计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若进一步地在某一部分或全部的应收账款被确认为坏账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冲减已经计提的坏账准备,同时转销对应的应收账款的一种核算方法。由于备抵法更符合会计核算谨慎性的原则并结合其他的各个方面,备抵法比直接转销法更适合当期我国的会计制度。所以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选取的是备抵法来处理企业产生的坏账。

(1)余额百分比法

余额百分比法是指企业根据期末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估计的坏账率,所得数据就是当期应估计的坏账损失,并据此提取坏账准备的方法。企业可以按照以往的数据资料来确定估计坏账率,也可以根据企业规定的百分率来计算。理论上讲,一般都是按照坏账占应收账款的概率来计算这一比例,企业发生的坏账越多,则对应的比例就越高;反之就越低。会计期末,如果企业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就按其差额提取;如果硬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就按其差额冲回坏账准备。在使用余额百分比法来计提坏账准备时,因为会受到坏账率和应收账款余额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对企业来讲,应收账款的余额是固定不变的,所以坏账计提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就是坏账率。又因为会计人员的个人素质高低不一,所以就很难保证坏账率是不是正确的。

(2)账龄分析法

这是根据应收账款入账的时间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账龄分析法的设计对计提坏账准备来说应该比较科学,虽然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不是完全取决于时间长短的,但通常情况下,客户的账款拖欠的时间越长,企业的坏账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也正因如此,企业应该将应收账款的账龄按长短进行分组,进而来分别确定不同的计提比例并按相应的比例来估计坏账损失,在这种方式下算出来的坏账损失会更符合客观情况。

在同等情况下与销货百分比法和余额百分比法相比,账龄分析法是更加准确的。因为这种方法考虑了账款收回风险和欠款时间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下将应收账款进行分类,分别以不同的坏账率来进行坏账损失的计提。但是账龄分析法又是有些片面的,因为这种方法只考虑到了账龄和风险之间的两者关系,并没有站在欠款企业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同时用账龄分析法来核算的期末应收款项也并不一定都是当期赊销而产生的,所以这样计算会使收益不那么合理。与余额百分比法不同的是,这种方法比较适合应收账款在资产总额中比例较大,应收账款户数较多且金额较大的企业所使用。

(3)销货百分比法

销货百分比法是根据当期赊销余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当企业的坏账只和当期因撤销发生的应收账款有关系,而与当期的现销收入是没有关系的时候采用这种方法。一般来说,当期的赊销业务越多,企业产生的坏账损失就越大。所以,企业坏账损失和赊销金额两者之间的比率可以由以往企业的经验和有关资料参考得出。然后再以该比率乘以当期的赊销净额,来作为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然,企业也可以使用其他更合理的方法来进行估计。当采用此方法计算坏账准备时,是不需要考虑坏账准备原有的账户余额的,根据当期的赊销余额来之间确定当期的坏账损失就可以,但要严格遵守收入和费用的期间配比。

2.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比较

在会计实务中,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和账龄百分比法是比较通用的方法。个别认定法和它们之间的差别是由于某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和其他应收款项,导致如果该项应收账款也按照与其他应收账款以相同的方法来计提坏账准备的话,可回收金额将无法真实地反映出来。

在使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的情况下,我们发现每个年度末的坏账准备的余额和应收账款的余额来进行配比的话,是都保持了一定的计提比率的,并且在资产负债表中是以净额的形式来计入资产总额的。账龄分析法是根据企业应收账款的账龄长短来进行规划分组的,并且根据不同账龄的长短来分别确定对应账龄的计提比率从而来进行坏账损失的估算,这样做的话企业坏账损失的计算结果就会更加的符合实际。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相同的地方就在于在计提坏账准备时,都是先将账户原有的余额进行考虑然后再做出调整。这两种方法都是站在同一角度?斫?行坏账估计的,那就是站在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它们为了使应收账款可以更加合理地依据变现价值来进行评价,注重比较多的内容就是期末坏账准备应有的余额。销货费用和坏账费用能够比较好的进行配比,比较符合配比原则的原因之一就是这种方法是销货百分比法当期坏账损失的估计是根据当期利润表上的销货收入来计算的。于是,我们可以得出个别认定法与销货百分比法和余额百分比法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客户的偿还能力和信用状况来计提坏账准备,而不再是根据销货或者赊销的总额;二是根据依据信用状况不同所对应的不同比率来进行坏账准备的计提,也不再是依据所有的欠款客户使用的同一个相同比率。企业将欠款客户的偿还能力和信用程度等因素考虑进去,从而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利于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计提坏账的数额在四种方法中最为准确。

三、对企业坏账准备计提的几点改进建议

1.灵活运用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当前我国的坏账准备是各个企业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选用的只是某一种计提方法,但随着时代科技技术的更新换代,社会经济也在不断的成熟变化中,面对这样的现状,企业不应该简单地使用直接转销法或备抵法,或备抵法中相应的某种方法,而是应该将几种方法的精髓应用到一起。企业可以逐步的将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结合在一起,或是将备抵法中的四种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选择结合在一起,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具体使用。

2.合理确定坏账计提准备的计提比例

企业对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应按一定的标准对每笔应收款项的风险和损失程度进行分类认定,按认定的损失程度确定计提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弥补和抵御已识别的损失。对于可以认定是无法收回的款项,则要计提100%的坏账准备金,在经过所有必要的程序之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则予以核销,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应收账款的认定范文3

商业保理概述

商业保理,指的是设立专门的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一种商业行为。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的定义,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以受让供应商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为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陈霜华、蔡厚毅,《商业保理实务与案例》,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版,第1页。)

商业保理的本质

即便是在暗保理的情形下,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仍有关于债权让与的约定。(朱宏文,《国际保理法律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54页。)关于商业保理的本质,业内很多人士认为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我认为则不然,笔者此处采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浩为先生的观点,应收账款转让只是商业保理的前提,不是商业保理的本质,商业保理的本质在于它的综合l生。它是一项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商业活动。如果一项商业活动仅仅是应收账款的转让,那不可能被认定为商业保理。必须是在应收账款转让的前提下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才能构成商业保理。而应收账款转让可以说是商业保理的前提与核心,但是它本身并不能构成商业保理的本质。

商业保理业务模式

根据商业保理的资金链上下游结构可以将商业保理分为两个阶段分别讨论各个阶段的业务模式。资金链下游阶段是应收账款卖家向保进行融资,资金链上游阶段t是商业保理企业的资金来源融资。

“X+商业保理”模式。“X+商业保理”模式指的是位于资金链下游的应收账款卖家向保理商进行融资的商业模式。“X+商业保理”模式又分为商业保理一般模式、反向保理模式以及应收账款池模式。

商业保理一般模式:商业保理一般模式,指的是日常经营中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商业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应收账款打包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进而融资的一种保理业务模式。商业保理模式是最典型也是最常见的模式。该种模式的交易结构存在两个核心的法律关系。一是基础合同法律关系。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以信用结算方式进行某种实质性商业交易,形成合格的应收账款。二是保理合同法律关系。应收账款原权利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进而获得融资,并由保理商提供约定的金融服务。

实务中按照应收账款的转让是否须通知债务人将此种模式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按保理公司是否可向卖方追偿为标准可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反向保理模式:反向保理,是指在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不是应收账款原权利人(基础商业合同中卖方)与保理商,而是基础商业合同中买方与保理商。此种保理模式下,主要是基础商业合同中买方与保理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理业务的开展是否顺利,核心在于买方的信用程度。

这种保理模式的出现是源于商业活动中存在买方规模很大而供应商数量多、规模小且分布分散的情况。保理商关注的核心在于买家的信用程度,进而形成应收账款资金的回收预期。采用反向保理模式,众多小供应商可以借助大买家的高信用程度来对应收账款进行融资,进而既降低了小供应商的融资成本,也促进了商业交易活动中的资金的流动性。它可以确保大买家与众多小供应商之间保持一种信用交易等低成本交易和高流动性的交易链条。

应收账款资金池模式:应收账款资金池模式,顾名思义,就是应收账款原权利人将众多的应收账款进行打包分类,再转让给保理商的一种保理模式。主要应用于买方数目较多且较为分散的情况。该种模式免去的单笔保理业务的多重保理费用,且买方较为分散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散风险。

“商业保理+X”模式。“商业保理+X”模式指的是位于资金链上游的商业保理企业的资金来源融资模式。“商业保理+X”模式又分为“商业保理+再保理”、“商业保理+理财产品”、“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三种模式。

“商业保理+再保理”模式:再保理,指保理商从应收账款原权利人即卖方受让应收账款后,再以该应收账款为标的向其他保理商或者具有保理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转让进行再次保理的一种商业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理商实质是充当一个信用中介的角色,其资金来源于再保理业务。

“商业保理+理财产品”模式:保理商和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合作,将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打包分级,并通过一系列增信措施进行信用升级,并以此为基础资产设计资产管理计划等理财产品。后期再通过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销售推广进而融资。此处应当注意应收账款期限与理财产品期限的匹配性。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模式: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与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具备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合作。将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进行拆分、组合,辅以增信措施,使其符合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要求,进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此处,作为基础资产的应收账款,除了应当满足“合格应收账款”的条件以外,还应注意应收账款账期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相匹配,确保现金流的顺畅。

“合格应收账款”研究

所谓合格应收账款,是指什么样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商业保理业务开展之基础的应收账款。合格应收账款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可转让性。作为商业保理业务基础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可转让性。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或者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不得转让。也就是说,前述两种应收账款不具有可转让性,无法完成商业保理的前提即应收账款的转让,不属合格应收账款。

二是权属清晰。这里是说作为商业保理业务基础的应收账款,必须权属清晰。如果应收账款具有较大争议甚至处于诉讼或者仲裁之中,保理业务中尤其是无追索权的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完成之后,应收账款的报酬和风险瞬时移转于保理商承担,则保理商对于应收账款的资金回收预期会大打折扣,这对于保理商极为不利,且保理合同的效力也有可能受之影响。

三是基础商业关系真实。作为商业保理I务基础的应收账款,其本身的形成必须是基于真实、可靠的商业活动。因为只有是基于真实、可靠商业活动的应收账款其资金才具有可回收性。若是基于商业欺诈形成的虚假应收账款进而商业保理,则无疑是骗取保理商信任进而进行融资,这不但违反商业保理监管规定更是涉嫌触犯刑法中诈骗罪之行为。

基础合同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基础合同约定禁止转让。应收账款具有可转让性是作为“合格应收账款”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另行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该应收账款禁止转让,那么就有可能对保理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如果在保理合同签订、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应收账款原权利人对此项禁止转让约定三缄其口,保理商在不知道相关事实的情况下,由于该禁止转让约定是基础合同双方的内部约定,该内部约定不应约束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保理商。故而,此种情况下保理商仍可取得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而应收账款原权利人则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在保理合同签订、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保理商已经知道了禁止转让之约定,然而依然与应收账款原权利人签订保理合同、完成应收账款转让的,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原权利人之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保理合同应属无效。

应收账款的认定范文4

关键词:应收账款 质押 贷款 期限

应收账款一般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形成的,应向商品或劳务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应收账款原本是一个会计概念,企业会计账中设计的应收账款科目,是用来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后,未能及时收到的商品或劳务对价价款,以及代垫的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实现收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等。因此,应收账款可以用来表示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被购买单位所占用的资金,亦即因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产生的,对商品或劳务购买方的债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买方市场领域,卖方竞争日益激烈,赊销成为了企业重要的竞争手段和市场战略部署。赊销策略虽然可以有助于企业抢占市场份额,培养下游客户,但由于赊销形成的应收账款存在流动性差、信用风险较高等因素,极有可能对企业带来损失。为了进一步获取流动性,加速资金周转,企业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需求越来越旺盛。随着金融服务体系的逐步完善深化,应收账款融资逐步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渠道,被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接受。

2007 年9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颁布实施,同时央行征信中心配套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规范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登记程序,加速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发展速度,各个商业银行陆续开始经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

目前,金融机构开展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主要分为六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信保融资、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转应收票据、基于应收账款的信托贷款。

公司近年来也开始逐步探索应收账款融资渠道,为成员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目前来看,主要是以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形式为成员企业提供流动资金,以帮助其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营运效率。

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贷款期限之间的关系是贷款审查的一个重点,也是控制该信贷产品风险的关键点之一。

所谓的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贷款期限之间的关系主要分为三种:

(1)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贷款到期日;

(2)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贷款到期日相同;

(3)应收账款到期日晚于贷款到期日。

目前,公司签署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合同框架中,选择采用第三种期限关系,要求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到期日晚于贷款到期日。

笔者认为,在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具体操作中,如何选择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贷款期限的关系,应该主要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法律效力和业务面临的实际风险来进行考量。要研究既符合法律实质,又满足风险控制要求的期限关系,一方面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一方面尽量降低业务的系统性风险,优化该业务的顶层设计。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概念和法律地位

(一)应收账款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对应收账款的描述:“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笔者查阅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应收账款的界定基本可以归纳如下:“应收账款系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由此可见,应收账款是权利人有权向义务人主张和收取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债权,其实质上为一种付款请求权。

(二)质押

《担保法》第四章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同时第七十五条对权利质押的范围进行了划定,即“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对于质押的具体概念,应该参照动产质押部分,即《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描述的“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当第七十五条范围内的权利被用作质押时,债务人或第三人要将这些权利作为对债权的担保移交给债权人,并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占有的权利折价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收款权向金融机构作还款保证以获取信贷资金的融资行为。此类贷款,金融机构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

从应收账款和质押的法律界定来看,普通应收账款形成的债权由于缺乏权利凭证,在权利的公示、支付方式、期限等要素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其无法满足作为质押标的的一般要求。但《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关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规定,实际给普通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标的的合法性地位留下了理论上的可操作性。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将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来设定质押,也得到如德国、瑞士等许多国家的承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后,不仅确立了应收账款的可质押地位,也明确了以登记形式实现其转移占有的具体手段。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将应收账款作为债权还是作为请求权来说,都属于《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所列的可用作质押的权利范围,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权利质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期限问题的产生

从质押本身来说,如果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会损害到质押权人的利益,使得担保的效力减弱,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质押贷款,如前文所述,其质物应理解为应收账款所附随的权利。与普通的动产质押不同,作为质物的权利较普通的动产质物来说,缺乏相应的物理性质,而且权利的存续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不像普通动产质物一样,在很大程度上不依赖于时间。因此,对作为质物的权利就必须考虑其存续期间对质押效力本身的影响。

(一)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影响

实践中,发生购销关系的民事法律主体一般会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付款期限,亦即销货方或服务提供方履行完毕货物交付义务或提供完毕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时,至货物或服务的购买方支付相应价款时之间的期限。这个期限就应当认定为应收账款的存续期间。目前,学界对应收账款到期日的界定有一些讨论中的标准,可大致归纳如下:

(1)合同有约定付款期的,以合同约定付款日为应收账款到期日,其中应收质保金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到期付款日为应收账款到期日;

(2)合同未约定付款期但设有信用期的,以信用期到期日为应收账款到期日;

(3)没有合同约定付款期或信用期的,以开票日加上正常的结算期为应收账款到期日(结算期由集团根据不同企业的客户群实际情况核定,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应收账款应该是有明确期限的,有合同约定的,应该遵从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也有信用期和正常结算期的约束。因此,一笔应收账款不可能无限期的存续下去。正是因为这样,当应收账款期限届满时,会因为购货方履行支付义务、销货方确认收入而自然灭失,或因为购货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部分或全部支付义务而形成坏账损失。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应收账款都归结于灭失,进而其作为债权担保质物的价值自然也就消失了。

(二)诉讼时效的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确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即质押的应收账款在到期日仍不能被偿付时,应认定为出质人债权受到侵害,自此起两年之内出质人可要求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而超过时效之债权将蜕变为自然债权, 丧失胜诉权, 得不到法院的保护或支持。

这就是说,用于出质的应收账款在其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依然可以依法存续,并且根据相关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应收账款在法律意义上实际存续的期限将超过两年,在此期间,应收账款在法律意义上是存在的,并不能认定其灭失,其依然满足质押担保的条件。

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期限选择及对比分析

如前文所述,应收账款到期日与其担保的贷款到期日的关系有三种,其中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贷款到期日相同的情形由于时间操作中难度过大,基本不会存在这种情况,所以在此我们不予讨论,而专门对比讨论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贷款到期日和应收账款到期日晚于贷款到期日的情况。

(一)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贷款到期日的情况

从法理上说,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贷款到期日时,应收账款很有可能在其到期日时被正常支付。此时,货物或服务的购买方依约定将应付款项如数向收款人进行支付后,应收账款自然灭失,此时贷款的质押品消失,贷款处于无担保状态。

但应该注意到的是,此举的好处在于贷款人可以有效判断作为质押品的应收账款质量。当应收账款付款期届满,付款方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作为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就应收账款回收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质押品以担保存续中的债务,可以充分降低债权面临的违约风险。

(二)应收账款到期日晚于贷款到期日的情况

目前,公司采用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产品设计思路是用到期日晚于贷款到期日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从法理上说,此举好处在于,当贷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时,应收账款依然存在,此时贷款处于应收账款的担保之下,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公司作为贷款人可要求出质人收回应收账款以偿还借款人所欠债务本息。

但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出质人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之间的购销合同未明确约定应收账款到期日,且应收账款到期日在贷款到期时仍处于合理信用期和款项回收期时,否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贷款期限届满时若作为质押品的应收账款并未到期,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完全有理由拒绝支付应收账款。此时,虽然应收账款有效存续,但其作为债务担保的质押品并不能有效发挥担保偿债的作用,作为借款人只能等待其应收账款到期或出质人催告付款方履行给付义务。这种情况的产生,使得借款人的债权面临巨大的风险,若出质人怠于履行催告权或付款人到期并不履行给付义务,那么实际上贷款人的债权并不能得到有效清偿,债权暴露在巨大的违约风险之下。

(三)期限选择的对比分析

如前文所述,如果选择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贷款到期日,主要问题在于贷款到期日前质押物自然灭失导致贷款担保消失。而如果选择应收账款到期日晚于贷款到期日,则金融机构一方面要面临贷款到期仍不能及时行使质权的司法限制,另一方面还要面临应收账款无法回收导致质押实际失效,贷款成为坏账损失的违约风险。虽然选择应收账款期限晚于贷款到期日的模式,从法理上更体现了应收账款质押的特性,但从金融机构经营来看,这种模式设计面临的风险更大,且无法通过设计合理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风险加以控制。相比之下,选择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贷款到期日的模式,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优化设计,约定强化对风险的控制和对贷款人债权的保护。

四、风险控制措施设计

考虑到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贷款到期日的具体情况,结合目前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具体业务实际,笔者认为还需采取以下几个控制措施,以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控制贷款风险。

(一)提前归还贷款

从目前公司经营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情况来看,出质人一般为借款人本人,而借款人举债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购货方支付迟延、挤占了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正常的营运资金,从而造成借款人经营资金流动性紧张。因此,当借款人的应收账款被及时支付后,其自身的流动性应当得到缓解,借款人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缓解流动性的目的已经达到,正常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用于归还所欠债务。因此,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届满,借款人已经按时收到交易对手支付的相关价款后,金融机构可以敦促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在签署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合同时,应当设计相应条款,赋予债权人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

(二)替换应收账款

当应收账款到期日届满,借款人正常收到相关款项,但仍需继续使用贷款资金直至贷款期届满,可以约定由借款人提供新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品,替换原有应收账款。此举既满足了借款人流动性的需要,又解决了应收账款到期质押物自然灭失后贷款人的债权处于无担保状态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如前文所述,用于替换原应收账款的应收账款,其到期日仍应在贷款到期日前。

(三)提存

参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当应收账款到期日届满,借款人收到其债务人给付的价款后,若借款人不愿意提前还贷,也不愿意或无法提供新的应收账款以替换原有应收账款继续履行质押,贷款人应当将借款人收到的款项提存,直至贷款期届满,借款人完全归还本息。借款人归还本息,可以使用提存的资金。

五、结论及业务建议

综上所述,从充分降低信贷资产风险敞口的角度来考虑,笔者认为: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经营中,应当选择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贷款到期日的产品设计。

首先,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贷款到期日时,借款人可以通过观察出质人回收应收账款的情况有效判断质押品质量,从而避免应收账款到期日晚于贷款到期日的情况中,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借款人无法真正实现质押权利而使得信贷资产面临坏账损失的被动局面。

其次,如果应收账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而此时借款期限尚未到来,作为贷款人可以通过要求借款人更换或补充质押品的途径加强贷款担保措施,减小贷款本身的风险暴露,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最后,当应收账款在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人通过判断借款人的实际偿债能力,可以将应收账款进行提存,以保证债务在期限届满时被及时清偿,或者要求借款人就应收账款回收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总之,选择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贷款到期日的产品设计,再辅以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合同条款设计,可以有效地控制该信贷产品的总体风险暴露,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权益,从产品顶层设计上贯彻风险控制的原则和思想,为业务的具体实施和开展打下牢固的风控基础。

附录: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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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的认定范文5

关键词:海外应收账款;风险防范

2007年初,美国爆发次贷危机,随之而来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并最终引发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导致了各国消费需求不足,市场日渐萎缩,银行信贷急剧减少,企业出现严重的营运资金紧缺,相应出口企业的对外信用销售的风险额度加剧。而与此同时,我国正值加入WTO,处于入世后的过渡期,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不断加快。随着我国经济国际一体化程度的日益增加,关于个人、民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出口权限逐渐被放开,由此我国的出口企业如雨后春笋,在全国各地涌现出来,因此出口的贸易额亦不断增大。

在此背景下,我国企业由原来只面向国内市场转变为了面向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个市场,因此,在销售过程中形成的海外应收账款逐渐占有了与国内应收款项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且,相对国内市场,国际市场环境更加复杂而且多变,加之出口企业对海外应收账款存在风险的认识不足,缺乏应对相对风险的有效机制、手段和方法,海外应收账款风险防范的滞后成为出口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拓展海外市场并在海外市场立足的瓶颈。因此,研究我国出口企业海外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及防范措施,是出口企业在拓展自己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规避金融风险,减少相应带来的损失的重大选择。

一、出口企业海外应收账款的现状

不断加速的贸易全球化进程,促使中国的对外贸易迅猛发展。随着我国的外贸出口额日益增长,出口企业目前的海外赊销情况有了新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海外应收账款总额增加,并呈逐年增长趋势;海外应收账款拖欠时间长,无效成本高,坏账风险大;海外应收账款的结算成本高,坏账损失巨大。另外,在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这一大背景下,信用销售逐渐取代传统销售成为出口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增强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企业海外赊销的比例快速增大,由此导致海外应收账款总额逐年增加。

二、海外应收账款问题容易导致的经营风险

(一)资金周转风险

从全国目前的状况来看,海外应收账款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延长了该企业的资金流入时间,增加了相应的进行资金周转的风险,从而诱发企业的资金链发生危机。比如说,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期的我国出口企业,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是很急切的任务,而主要的途径就是通过相应的市场拓展,增加产值和相应利润。由于要进行海外市场拓展,我国出口企业势必要采取相对宽松的赊销策略,来吸引海外客户。而由此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加重了企业自身的资金链压力,给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困难。具体地讲,这样做会给企业带来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造成企业的海外应收账款周转周期的延长,进而降低企业的资金支付能力,使不良资产率在企业中的占有率上升;而另一方面则是相当程度的增加我国出口企业海外应收账款的履现成本,使资金的流出加速,由此形成对企业现金流量相应的冲减。从这两方面来看,我国在成长的出口企业与我国的成熟企业相比较,扩大市场份额的风险要比相应带来的海外应收账款的风险小的多。虽然我国目前出口企业的海外赊销并没有占有很高比例,但海外应收账款的收账期较长,变现性相对差,存在较大的坏账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海外应收账款回收期大概是125天,而美国的回收期仅为45天,可见我国应收账款的回收期要高出欧美企业2—3倍。如果按照发达国家认定坏账的认定标准来进行认证,即3—6月的回收期限,我国逾期未结算清楚的海外应收账款坏账比例将达到65%。

(二)坏账损失风险

相对于上述资金周转延迟所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坏账损失的风险给出口企业造成的危害是更加难以估量的。因为这不仅对我国出口企业短时期内资金调度带来巨大的压力,从远期发展来看,更会致使企业本身总资产缩水、所有者所享有权益的减少,更为严重的是最终会对出口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带来巨大的影响。一般意义上来说,海外应收账款的形成主要是由于企业选取了扩大市场份额的赊销策略,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企业的生产成本、取得的毛利润及相应的期间费用等因素。一旦坏账损失经过确认,上述的所有因素即会变成沉没成本,最终无法转回企业。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坏账损失在经过确认后必定会转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因而对企业的当期利润形成相应的冲减。这种对企业期盈利水平的巨大冲击将对企业未来的稳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海外应收账款中无效成本亦即坏账损失、拖欠账款损失及相关管理费用等三项费用就占到了企业全部收入的14%,相对美国企业无效成本比例仅占3%的将近5倍。

应收账款的认定范文6

[关键词]应收账款 风险管理 信用管理 内部控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加速发展,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数量越来越多,社会产品流动性过剩日趋严重,市场经济已经进入了买方市场,市场竞争也更加激烈。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一个主要的挑战是销售方式的改变。为了扩大产品销售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许多企业采取赊销措施进行促销活动。应收账款是企业现代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企业的资金利用效果,影响企业的资产质量,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变得不真实,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文章首先对应收账款管理的内涵进行了简单论述,并提出了现代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了构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体系的几点对策。

一、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内涵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而形成的流动资产性质的债权,是企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劳务而应向顾客收取的款项。应收账款(又为应收帐款)于会计原理上,专指因出售商品或劳务,进而对顾客所发生的债权,且该债权且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书面承诺。

二、现代企业应收账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现代企业应收账款的现状

黄群慧(2002)认为过高的应收账款将会导致企业不良资产的增加,降低了企业资产的盈利能力从而会引起企业相关利益者的高度关注,对他们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因此很有必要对企业应收账款进行研究。据调查,我国约有80%的企业不同程度地采取赊销方式进行促销活动。

表1-1列出的是2003年度1~12月部分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经济标中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状况。

表1-1 2003年部分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居高不下,很多企业应收账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达5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现象严重,造成许多企业应收账款长期挂帐,难以收回,已成为制约企业资金流动性及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据专业机构统计分析,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逾期应收账款总额一般不高于10%,而在我国,这一比率高达60%以上。如此高额的逾期应收账款,大部分已经形成实际的呆账、坏账,却长期得不到处理,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目前,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应收账款风险防范机制比较好,他们主要依托于信用制度的良好实施与维护以及企业的先进管理制度,而我国在这方面却显得苍白,这主要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晚,各方面管理设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虽然不少企业已经认识到建立应收账款防范机制的重要性,也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但还不尽如人意,逾期账款及坏账所占流动资金比例仍然很大。

2.现代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

(1)应收账款总额逐年增加

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且账龄老化、质量低劣。据统计,截至2008年8月27日,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为3594.6亿元,比上年同期的2907.5亿元增加23.63%;深圳交易所为1775.2亿元,比上年同期的1443.7亿元增加22.96%。两上市公司合计应收账款5369.8亿元,上年同期为4351.19亿元,同比增加23.4%。使企业很多正常营运资金变为了沉淀资金,企业营运难以正常进行,同时整个社会的资金流通也受到了阻碍,社会再生产能力受到很大影响。

(2)应收账款管理的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

大多数企业的应收账款是由销售部门或者负责销售的相关人员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会造成应收账款回收不力;还有一部分企业是将应收账款这一块全权交给财务部门管理,但是由于相关的财务人员很难掌握赊购客户的相关信息,然后进行应收账款催收的过程中也不能严格的进行追踪,因此这也不是一种很好的管理模式。

(3)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①应收账款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

我国企业一般没有严格的信用审查制度,在应收账款的管理上缺乏应有的系统性,科学性和规范性。销售部门对客户的一些信用信息了解的程度不够深,有些根本就没有这个环节,凭借个人经验和私人感情对购货方进行赊销,以致于当赊销行为完成时,赊购人实际上无法按时支付货款,最后其中有一部分有可能将成为坏账损失。

②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不完善

个人认为,不管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做事首先要遵循三个原则:标准性、流程性和计划性。就企业应收账款管理这个问题来说,第一,客户的信用信息至少达到一个什么标准才能被允许发生赊销行为,这是标准;第二,企业每一方面的管理都要有固定的流程,对于可以进行赊销的客户,经过资信审查以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并由高层进行逐级审核。不得出现先执行后审批、边审批边执行的现象,并制定相关的奖惩制度,这是流程;第三,比如说,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本年的应收账款最适合保持在哪一个上限内,即将超出时,停止赊销行为,以保证企业进行下一轮生产所需资金的充足。

(4)企业内部应收账款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如果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严格按照上述三个原则来执行,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定会有所好转。企业内部员工的销售管理人员会因只顾自己的个人利益(个人业绩),不惜虚增企业销售利润,增加企业收回应收账款的风险;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由于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政策领悟不透,对应收账款这个科目会计处理出现不恰当。例如把应收职工欠款、应收债务人的利息等也作为应收账款处理。会计上的应收账款主要包含:一是指企业因销售活动形成的债权;二是指企业流动资产性质的债权;三是指本企业应收客户的款项。

三、企业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分析

1.内部原因(企业经营环境的影响)

一方面是扩大市场份额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企业为了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而采用赊销作为扩大产品销售的重要手段,于是就产生了应收账款;另一方面是很多企业故意拖欠账款,社会普遍缺乏诚信。企业为了增加销售额,往往只将工资报酬与销售任务挂钩,并未将回款情况纳入考核体系,从而造成应收账款的增加,给企业经营背上沉重包袱,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济效益。

2.外部原因

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企业采用赊销政策,通常是很难避免坏账的产生的。比如一些施工行业的赊销期通常都是较长的,一般要持续到建筑施工质保期结束,这部分尾款的追收难度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没有较好地维护而产生的质量纠纷和业主变更后的付款延迟。施工企业的质保期通常只是对房屋的质量保证,但施工的正常运行并不仅取决于施工设备的质量;另一方面,合格的日常维护也是非常必要的,在施工质保期间,若房屋维修量较高,很大程度上与客户的日常使用和保养不当相关。

四、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几条应对措施

说到对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应对措施,主要从前面叙述了的三个环节来讨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个人总结了以下几点:

1.事前控制

(1)做好资信调查,制定合理的的信用政策

一是信用期限。信用期限是企业允许客户延期付款的最长时间,信用期限过短,不利于吸引客户前来购买企业商品,信用期限过长,不利于企业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增加,放宽期限所增加的收益可能会被催收应收账款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成本所抵消,进而可能造成利润的减少;二是做好资信调查,制定适当的信用标准。信用标准是指客户获得企业商业信用所应具备的条件,企业在制定信用标准前,应当对客户进行广泛地做信用调查和信用评估,详细了解客户之前的资信情况;三是采用适当的现金折扣政策,现金折扣是企业对客户在商品价格上的扣减,企业提供现金折扣,一方面可以使老客户为了享受现金折扣而提前付款,另一方面也可以招揽一批希望享受现金折扣的新客户,扩大销售。

(2)建立赊销流程审批制度

建立赊销审批制度,强化管理。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和管理方便,设立一个赊销审批制度,规定在一定额度内的销售由特定权力的人员批准,各经办人员只能在各自的权限内办理审批,超过限额的,必须请示上一级领导同意后方可批准, 金额特别巨大的,需报请企业最高领导批准。同时,应落实责任制, 各经办人员经办的业务应自己负责,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要求其对自己经办的每笔业务进行事后监督,直至收回资金为止。

(3)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个人素质

加强对企业员工职业道德的学习与培训,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修养,对于要实行赊销的客户的业务要谨慎防范。

2.事中控制

在这一环节,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坏账的发生。

(1)建立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表

一般来说,拖欠的时间越长,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就越小,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就越大。企业通过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密切注意各种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实施严密的监督,以提高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应收账款账龄分析依据的原理是:若收回的某笔应收账款与发生数存在对应关系或可以明确归属于某笔应收账款时,除可按个别认定法确定应收账款账龄外。一般情况下,收回的应收款首先用于清偿早期的欠款,当早期的欠款清偿完成后,再用于清偿随后的欠款,即依时间先后顺序,先清偿旧账然后再清偿新账,即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一是要明确账龄确认标准,账龄认定只能有一个标准,也只能由统一会计制度来规定。这样,才能使会计实务有章可循,会计信息口径一致;二是要科学划分账龄段。可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将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细分成30天以内、30-120天、120-360天三段。随着账龄的增加,再逐步加长各账龄段的间距,使会计信息更合理、更真实。

(2)采用风险转移机制防范与化解风险

一是将应收账款转化为应收票据。由于应收票据是书面字据,相比应收账款而言具有更强的索取权,因此票据可在未到期时向银行申请贴现,也可以背书转让,流动性更强。当不能及时回收赊销款项时,可以考虑将其转化为应收票据,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坏账损失的发生,实行了风险转移;二是进行信用保险。虽然信用保险仅限于非正常损失,而且保险公司通常把保险的金额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要求被保公司自己承担一部分坏账损失,但是这种方式仍然可以把公司所不能预料的重大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使应收账款的损失率降至最低;三是将应收账款置换为有一定流动性的可变现的非现金资产。

(3)提取坏账准备金

无论企业采用怎样严格的信用政策,只要存在商业信用行为,就有可能发生坏账损失。企业应建立完备的坏账准备制度,保障企业稳定发展。企业应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已经确认坏账的应收账款一旦重新收回,应及时入账。按照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处理坏账时应采用备抵法下的应收账款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或类似信用风险分组测试的方法。根据行业财务制度,建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制度,按应收帐款的期末余额,提取3-5% 的坏帐准备金,年终清算,作为备抵发生的坏帐损失。

3.事后控制

(1)加强企业内部机制的执行力度

一是加强企业内部激励制度,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奖罚分明,尤其是销售部门,不仅要鼓励销售人员提高销售业绩,还应将应收账款纳入考评体系,销售人员要对自己负责的应收账款积极催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制度的激励作用;二是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做到权责分明,各司其职,规范员工的行为,对越权及未按流程处理形成的应收账款和坏账,要明确责任;三是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应收账款反生后,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款项。而对于逾期的应收账款,通过分析,确定优先收账的对象,尽量在发生欠款初期就采取有效的收账措施。

(2)建立内审部及加强其监察力度

企业的内部审计对应收账款的监督作用是不可估量、十分重要的。内部审计对应收账款的审计主要应用在销货和收款流程,在销货流程应核查销售业务适当的职责分离、正确的授权审批、充分的凭证和记录、凭证的预先编号、按月寄出对账单等方面;在收款流程主要应检查收款记录的合理性、核对应收账款、分析账款账龄、并向债务人函证等方面。

(3)适时采用法律手段

对于债务人无理拖欠或企业破产或债务人死亡等、情况发生,应适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减少坏帐带来的损失。现阶段国民素质偏低,法律意识也单薄,对这部分故意拖欠货款的债务人,企业应当果断趁早利用法律手段,及时收回应收款项,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提高业务人员的追款技巧

当赊销业务发生后,接下来的追款环节也是不可忽视的。比如一般的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中,执行人员在成功追收账款方面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这些人员在追款技巧方面的培训:运用常识,追讨函件,丰富、完善的客户资料档案,让对方写下支付欠款的承诺函件并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直接接触,录音,丰富自己财务、银行等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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