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的重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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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的重要性

商业保险的重要性范文1

1.商业保险为“三农”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重要性

1.1 随着这些年农村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生产经营体制的不断变更和发展,以前的救灾救济方式已经难以发挥对农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风险保障作用。商业保险的引入,能够让农村新的风险保障体系得到健全,同时还能够有效的维护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需求,从而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2 商业保险在农村中的发展能够帮助农村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很多问题。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的数据表明,农村中人口老龄化的情况要严重的高于城镇的情况,已经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商业保险的发展,能够有效的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和医疗问题,减轻人口老龄化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负担,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1.3 商业保险的发展,能够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农民因为意外伤害和疾病等因素而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减少了农村居民因病返贫的现象产生,让农村社会更加稳定,还有一些自然灾害而引起的问题,如子女教育问题等等。商业保险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少部分的资金投入,同样能解决很多问题。

1.4 商业保险资金投资功能的发挥,支持了农村的一些基础建设,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从而让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的增收增加和拓宽了渠道。同时在农村中,商业保险的发展还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和费用,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养老基金亏空等问题。

2.商业保险在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问题

2.1 农村居民保险知识贫乏,导致商业保险发展缓慢对于农村居民来说,他们有着对保险的需求,但是因为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农村居民虽然听说过保险,但是真正对保险的了解可谓少之又少,并没有把保险当做是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因此他们的投保率及底。

2.2 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本质是利益的最大化的追求商业保险工作是一个企业,而企业是属于盈利性的组织,其存在和发展的意义是利益最大化的创造和追求。而农业商业保险中,因为自然灾害和一些设施的简陋等等造成了商业保险的高赔付,这就和商业保险的目标相悖。再加上农村保险跨越的地域面积大。单笔保费低、业务分散等等,导致了商业保险公司服务成本的增加。

2.3 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村所需要的保险产品一般是那种缴费低、覆盖广、缴费灵活以及保障高的保险产品。而商业保险公司目前所经营的保险产品中,对于这类保险产品还比较缺乏。再加上农村居民的收入普遍较低,对于保险金的支付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虽然国家近五年来对农村的农业发展和农民个人通过保险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和支持农民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经营风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民个人利益起到了很大的保障作用,但由于农民对保险认识的局限性,就导致了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较窄,规模不大,风险集中,商业保险不能在其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

3.增强商业保险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

3.1 加强商业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让农村居民的投保意识增强商业保险能够有效的服务“三农”,促进新农村的建设。能够得到农村中,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商业保险要利用好乡、镇政府部门,积极的做好农村保险知识的宣传工作,加深农村居民对于保险的认识,比如可以在乡镇的街道上、各村的村委办公点以及各个村落的重要路口等进行农村保险宣传专栏的设置,宣传当前的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法规以及承保和理赔中的重要事项等等。还可以通过乡镇的相关干部进行集中的保险知识以及典型案例的宣传,增加农村居民的投保意识。同时还要结合当地的教育机构进行保险知识的宣传,特别是农村的中小学,让他们从小就能够得到保险知识的普及。

3.2 处理好三种关系,确保农村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一是要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保险公司要把效益放在首位,但同时要服从、服务于国家,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兼顾到社会的利益,在为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得到生存,求得发展。二是保险公司要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虽然从目前来看,农村保险的见效慢、成本高以及费用大。但从长远的利益来讲,农村保险业务才刚刚开放,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三是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企业本身和国家大局之间的关系。目前国家正在进行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农村急需的医疗、养老以及意外保险保障等,为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

商业保险的重要性范文2

众多的保险集团纷纷加入保险行业,这一定程度上壮大了保险行业的队伍,促进保险行业的优胜劣汰,但同时,过度的竞争也会导致行业内部个保险公司的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发生不当竞争,容易造成整个保险行业局势的不稳定,进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就总体而言,整个保险行业缺乏大量接受过专业保险知识和系统的教育培训及专业指导的专业人员,从事保险行业的人员大多对保险行业,保险产品只有一知半解。从业人员的素质偏低,这便容易造成销售误导等后果,进而不利于保险公司在居民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从而降低保险行业的整体经营素质。

二、我国居民商业保险意识的影响因素

商业保险在我国也有了一段时间的发展,保险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态势除了受到整体经济形势,行业特征等因素影响外,最主要的影响因素还是居民的保险意识,然而居民的保险意识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受诸多因素影响的,主要包括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

(一)影响居民商业保险意识的内在因素

1.居民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据有关数据统计,通过对46个城市22182个居民家庭进行调查发现,其中有6%的家庭认为自己对保险相关知识了解较多,有36%的家庭认为对保险知识了解很少,对于保险公司的旗下产品以及保险的具体功能完全不了解。这一调查研究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许多居民对于商业保险的关注度还比较低,大多数居民认为当前社会稳定,居民收入稳定,与其支出部分工资在不必要的保险上还不如将钱存入银行较为安全,稳健。但相反,在接受调查的居民中也有近40%的居民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个方面的压力增加,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转移风险是十分必要的。这部分人也是推动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居民对于商业保险的认知程度与其保险意识往往是呈现正相关的。一个人接受的专业保险知识越多,其风险意识也会对应增强。随着风险意识的增强,人们的商业保险意识也会大大增强。相反的,对于一个对于保险知识了解甚少的人来说,他自然不愿意投入任何的时间和精力在他不了解的保险上。

2.居民收入。居民收入也是影响居民商业保险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在因素。商业保险是带有商业性质的保险形式,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金融性产品。与政策性保险不同,商业保险的销售与购买都具有自愿性和补偿性,正因如此,居民的商业保险意识与居民收入便有了紧密的关联。虽说,商业保险的购买是出于投保人对于风险规避与转移的一种方式,但是,收入水平对于居民的商业保险意识也有着较大的影响。而这一因素在我国城乡居民在商业保险上的购买比例上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存在着较大差异的收入水平的城乡居民在商业保险的购买率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城镇居民的商业保险意识也明显比农村居民强烈。

(二)影响居民商业保险意识的外在因素

1.文化根源与社会经济制度。作为一个拥有5000年历史的农业大国,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了风险自担,注重短期利益的传统文化。而商业保险作为人们主动寻求规避风险,转移风险的一种手段,对于秉持着传统的风险态度的大多数人而言难以被彻底的接受。同时,中国又实行了30多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是百姓的支柱与全部,对国民的生老病死,天灾人祸都进行统筹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养成了居民依赖政府,依赖组织的心理,而自身主动规避风险的意识却无法提高。

2.商业保险的营销方式。这些年来,保险营销员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保险行业的代名词。不管是进行电话销售还是上门推销,保险营销员在进行推销时,虽然一定程度上向客户灌输了相当的保险知识,但出于利益目的考虑,保险推销员往往夸大保险的作用。过于强烈的营利目的往往使得居民无法正确的透过保险营销者了解到真正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消费者的逆反心理,从而对于商业保险产生抵触与不信任。正确的保险销售方式有利于居民保险知识的丰富。具备了相关的保险知识后,居民保险意识自然会有较大的提高,从而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而不当的保险推销对于居民商业保险意识的培养却起到了阻碍作用,同时也引起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排斥,不利于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3.传媒的力量。传媒的力量不容小觑。居民的商业保险意识,在迁移默化之中也不断受到传媒的影响。保险公司通过传媒可以起到对商业保险的宣传作用,引导居民树立保险意识,从而购买商业保险,达到获利的目的。同时,透过传媒保险公司存在的一些弊端也会被及时的披露出来。一旦保险公司出现因监管不力或发展不成熟带来负面新闻时,强大的媒体就会立刻进行披露,这往往可以吸引到民众大量的目光。于是,传媒变成了居民更好的了解商业保险,认知其中利弊的渠道。

三、提高居民商业保险意识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居民保险意识的措施

居民保险意识的提高,是我国保险行业蓬勃发展的直接动力。居民,政府,保险公司都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1.居民应主动接受保险知识,培养风险意识。风险处处存在,虽不可避免却可找到正确的方法进行风险的转移,从而降低自身的风险。而商业保险正是为大众提供了一个风险规避与转移的途径。为了能够充分的利用它的优势服务自身,居民应该变被迫的解除保险为主动接受一定的保险知识,充分认知到自己周围存在的风险有哪些,了解不同的保险产品的独特作用,结合自己周围存在的风险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

2.保监会应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保监会作为统一监管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运行的专门机构,在监督和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中国保险行业当前的发展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保监会的监管职能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当前,我国商业保险行业的专业从业人员还较为紧缺。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商业保险知识的普及产生不利影响,不便于民众接受更为专业的保险知识。同时,保险营销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在实际的营销过程中,因方式不对或其他因素造成误会的情况还是有发生,从长期而言,这不利于保险行业整体行业素质的提高。为此,保监会应当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的考查更为严格。对于保险公司招收从业人员必须给予相当的监督,减少销售误导等情况的发生。

3.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包括对其内部各部门的管理控制,规范部门内部的工作制度、行为规范。在遵循保监会、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的同时,制定适应公司营运情况的公司内部章程,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的职责,构建良好的内部管理体系,各部门权责明确,奖惩分明。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还应从提高保险保险公司内部职工的素质做起。对于职员的培养,应着重于其专业素质的培养,尤其是保险营销人员。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人员正确销售的指导与培训。从客户的立场出发,结合客户需考虑的风险及其收入状况等因素,选择适合客户的保险产品,为其耐心分析产品的保险利益,可适当提出自己的见解,但尊重必须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二)提高居民商业保险意识的意义

1.提高居民商业保险意识,有利于居民风险意识的增加。居民的保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是其风险意识的反应,增强居民的保险意识对其增强风险意识有着推进作用。居民的保险意识的提高,有利于居民对于生活中的不确定因素进行客观的认识及分析,摒弃传统的落后的思想,对于一些潜在的风险,主动采取措施,有效的降低风险发生时自己的损失。

2.提高居民商业保险意识,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优胜劣汰。居民商业保险意识的提高,必然会推进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目前而言,保险公司的队伍不断壮大,其保险产品也不断的推层出新。如今的保险产品不再仅仅满足于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保险公司甚至不断推出新的同时兼备保险和理财功能的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推进了保险产品的创新改革,不断健全保险公司发展机制。从整体上而言,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整体质量的提升,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

商业保险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森林保险,农业保险。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3]田芸·林业保险浅析[J]·林业经济问题, 1996(2): 51-55·

商业保险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思考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截止2016年7月全国基本t疗保险参保人数达6.95亿,同比增长5.7%,同时商业医疗保险也逐渐被接受,在我国有28.3%的城市居民将商业保险列为首选,有36.7%的消费者购买医疗保险,有57.3%的消费者认为在参加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之外,还应再购买一些商业保险。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提出几点认识与思考。

一、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的重要性

社会医疗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强制实施的。费用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通过医疗保险机构来统一管理。这种保险属于社会福利事业,当所属范围的人群生病或者受到意外伤害时,国家给予一定范围内的经济补偿。而商业医疗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来运作经营的险种。它属于健康保险范畴,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的一种商业行为,保险公司可以从中盈利。尽管这两种医疗保险在性质上、实施方式上、保障水平和保费负担方式等不同,但两者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为被保险人在患病时提供的经济补助。

医疗保险包括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医疗保险,也包括由保险公司运作的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基础,商业医疗保险是补充,两种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又有着客观的联系。如果能把两种保险相互整合,就能使人们在生病或者受到意外伤害时,降低风险。想达到这个目的,只有将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有效结合,才能收到相互促进的良好效果。

“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但无法满足更高层次的医疗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就如同汽车中的交通强制保险,固定的投保金额,只是为参保者提供基础的保障。而起付线和封顶线之外的各种费用,基础医疗保险是不予支持的。但重大疾病的发生,却是客观存在的,而巨额医疗费用,一般家庭是难以承受的,在这种情况下,商业医疗保险就有了自身的存在价值,对于特殊情况,起到很好的完善和补充的作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参保覆盖面的问题

国家城镇医疗制度覆盖为全部人群。但目前任有一部分空当。虽然说是强制,但仍有一些企业负债累累,交纳不了医疗保险费用,所属职工不享受医保。非公经济组织人员流动性大,参保意识淡薄,有病参保、无病断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部分城镇居民外出务工,人户分离,无法联系,影响参保。还有很多人外出多年,户口在农村,人却长期生活在城市,重复登记人口信息问题严重,登记数量多,缴纳数量少。二是部分城镇居民认为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没有新农合政策优惠,得到的实惠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分的城镇居民宁可参加新农合也不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基层医疗资源相对缺乏,医疗技术落后

一些基层公立医院改革缓慢,医疗技术滞后,“以药养医”问题从根本上得不到解决,大处方、乱检查等现象依然严重。过度医疗和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不规范,致使基层医保全年有近50%的医保病人转外就医,大大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基金成本。

3.医保办理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群众在医保报销上,普遍反映手续非常繁琐。住院报销很多还依靠手工结算,效率较代。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数据不能共享,什么药能报销,什么药不能报销。群众不太明确,给群众带来很多不便,影响医保的信誉。而医管专业人才缺乏也体现的较明显。

三、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的几点思考

1.完善改革措施,着力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福利制度。应该从群众的受益角度去设定。例如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使参保人尽可能得到实惠。在医疗保护范围上,大病也可保,常见病,多发病也能预防和治疗。医疗保险承载着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幸福指数。同时应鼓励商业保险的发展,不断完善医疗保险。

2.加强经办机构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质量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标准、项目、结算办法、定点医疗单位相关责任,优化业务流程,不断强化医保管理水平。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基层社会服务平台之间的联网;继续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大的方便。加强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寻找合理的衔接办法,通过宣传商业保险的存在价值,让人们消除对商业险在诚信层面的顾虑,慢慢接受。

3.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建立健全基金年度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年度审计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医保基金信息公示和通报机制;严格“收支两条线”制度,保证基金使用安全,使用合理有效;使参保人最大限度地享受这种社会医疗福利。逐步形成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最终实现高效的社会保险管理。

4.发展探索“全民医保”新体制,实现城乡医疗保险的管理一体化

商业保险的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林业保险;问题;对策

1 当前林业保险发展的主要问题

1.1 林业保险的需求不足

我国的林业生产正处于从传统林业向市场化转变的过程中,林农市场意识缺乏,保险意识差,对林业保险不了解,对林业保险的必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仍然保留着旧的、传统的思想观念和侥幸心理,更没有长远的风险预防的观念。因此,客观上形成了不愿投保的心理。对于林业经营者来说,参加林业保险无疑是增加了经营林木的成本。有人认为参加了林业保险如果不出险的话,保费就白交了,不愿投保;更有人认为办保险是向他们摊派费用,加重了他们的负担,因此拒绝参加。观念上的滞后,认识上的障碍,再加上经济收入少,导致了林业经营者对林业保险的需求不足。

1.2 林业保险的供给不足

我国一直以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林业保险业务,目前国内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了林业保险业务,供给主体严重不足。而且林业保险险种单一,只有单一火灾基本险一种,远不能满足林区防范多种自然灾害的要求。

1.3 林业保险法律法规缺位

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保险事业,保险立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说明国家对农业保险的高度重视。虽然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同时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林业保险的性质得不到界定。林业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一定的依据。

1.4 现行的林业保险体制已不能适应林业保险的发展

我国目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林业保险业务,它的运作方式要遵循市场规律。政府不能强制其扩大非盈利商品(险种)的供给,也不能对其亏损进行补贴。保险公司自负盈亏,而亏损不是由其经营不善造成的,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是无法接受的。尤其是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林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使各种风险都集中在保险公司身上,无法分散。一旦遇到重大灾害,损失就全由保险公司独自承担。

2 林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2.1 从林业经营者的角度分析

2.1.1 林业生产经营者缺乏一定的林业保险知识和意识。林业保险针对的主要是从事小规模林业经营的林农,收入低,投保需求不大,再加上他们大多有着传统的思想观念或侥幸心理,没有长远的风险预防意识,对林业保险的必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对他们来说,把森林作为标地参加保险,无疑是增加了林木的经营成本。甚至有人认为投保加重了林农的负担,拒绝投保。这种观念上的滞后和认识上的障碍,直接影响了我国林业保险的发展。

2.1.2 林区经济不发达,制约了保险的需求。近几年来,林业经营者收入水平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相对于其它部门职工收入来说,仍处于较低水平。林区不少林农还处于解决温饱问题的阶段,保险的需求还没有上升到十分必要的层次。另外,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出现危机,经济危困,不少企业有欠发职工工资的现象。企业对投保缺少积极性,这是林业保险展业难、收费难的重要原因。

2.1.3 道德风险问题。有些林业经营者由于签订了林业保险,就放松了对林业风险的警惕和控制,从而影响了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规模。在其还没有投保的情况下,林业经营者总是谨慎防范,减少了风险发生的概率;而在投保的情况下,由于有保险合同的保障,就可能疏于防范,产生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

2.2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分析

2.2.1 林业保险的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由于森林生产周期长、灾害多、突发性强、恢复慢等特点决定其经营管理和理赔方面必然有一定难度。保险标的是林木,灾害种类和频率、受损强度等都各不相同,难以确定,评估技术要求高。由于保险的林木是不断增值的,保险金额也就很难确定。

2.2.2 开展林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很少,供给主体严重不足。目前国内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业务,但由于常年亏损,业务量急剧萎缩。而且提供的险种很少,根本不能满足林区多种灾害的要求。

2.3 从政府的角度分析,政府对林业保险的扶持力度不够

2.3.1没有制定相应的林业保险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林业保险的性质得不到界定。林业保险的组织机构、业务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都按照《保险法》中对商业保险的规范来实施,林业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体制中。但由于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其和商业保险有着很大的差别,使之难以完全取得自身发展的业务空间。由于缺乏相应的林业保险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操作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林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行为往往表现出随意性和盲目性。

2.3.2 没有在政策上给予林业保险相应的支持。林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政府在政策上缺乏对林业保险的支持,也没有出台相关的鼓励林业保险的完整措施。虽然免除其营业税,但在有盈余的年份仍要上缴所得税,体现不出商业性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区别。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林业保险业务看作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事,盈亏与自己无关,而且林业保险业务大多亏损,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热情,阻碍了林业保险的发展。

2.3.3 山区的产权分配制度,制约了林业经营者的投保积极性。我国山区采取了这样一种制度改革与产权安排,即国有林原则上属于国家,但实际的经营管理工作却是由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来负责,林农根本没有真正的权利。如果大面积投保,权利义务的实体就很难界定,更别说顺利开展林业保险了。

3 解决我国林业保险问题的思路

商业保险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商车改革 条款 费率

2015年2月3日,中国保监会了《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再次开启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的序幕。2015年6月1日,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启动实施。保险业选择最合适的时间点,以灵活透明的保费和对汽车产业的精准把握,让车型定价与车主定价一起开启,引领汽车消费者走向理性消费、安全驾驶的新时代。

对中国车险市场内外部环境的研究表明,车险保费收入增长具有良好的基础。车险是我国财产险的第一大险种,2014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5516亿元,占财产险的比重为73.11%,2014年,我国是世界第二大车险市场。在2014年的车险业务构成中,商业车险占比74.28%,交强险占比25.72%。

作为一大亮点,本次改革通过引入车型定价模式,对安全等级低、零整比高、工时费高的车型厘定较高的保险费率,对安全等级高、零整比低、工时费低的车型厘定较低的费率,使保费和车型风险更为匹配,以保费价格这一用车过程中最灵敏的触点引导社会公众理性消费。同时,本次改革还对不同风险的车主厘定了不同的费率,不出险或少出险的车主保费有不同程度降低,出险频率高的部分车主保费有所提高,通过保费的“奖优罚劣”,引导车主安全驾驶,降低出险频率。

商车改革最大的变化就是保险价格将由车型决定,一款车的保费价格将更多地取决于这款车的零部件更换价格标准,而不是新车购置价格标准。同时,风险与费率的相关度将更加匹配,长期不出险且安全驾驶记录良好的车辆将会享受到更低的优惠价格,而经常出险的车辆则可能面临保险费率的一定上浮。车辆连续3年不出险,车主在投保时仅无赔款优待系数一项,即可享受6折优惠;再加上其他优惠系数,最低可以享受4.335折优惠。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保险业早已成为推动汽车生产厂家不断提高汽车安全性能、降低过高零配件价格、制定合理维修工时费标准、提高汽车易维修性以及培养消费者良好驾驶习惯、减少人伤的重要手段之一。借此,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费浮动告诉客户汽车安全和安全驾驶的重要性。

商车改革对中介市场影响较大,从博弈利益角度看,中小公司应该是拥护者,因为斩断过长的销售链条有利于推动中小公司直接面对客户,真实、准确地了解客户需求,掌握风险信息,降低外部销售交易成本,提升获得客户的能力,打破与车商等兼业渠道合作处于弱势地位的不利局面。

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些对渠道有严重依靠倾向的中小公司,在市场化改革前反而逆势加强了对渠道的依赖。一些中小公司还没找到离开渠道直面消费者的竞争手段,多年来形成“放费用、靠渠道”的惯性做法,割断了与客户的天然联结,忘却了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保险保障本质。商车改革对于中小公司来说是一剂猛药,对于做好准备、战略清晰的中小公司来说,是助力成功崛起的发展机遇,而对于仓促应对、碌碌无为的中小公司来说,则面临严峻的挑战。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本来就比较困难,而此时施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主要以车险业务经营为主的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也将无疑是雪上加霜,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产品差异化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机动车商业保险在各保险公司将实现差异化经营,这种差异化包括条款的差异和费率的差异,条款的差异体现在保障范围上存在不同,而费率的差异则直接体现在保费价格的不同。产品的差异化特别是费率的差异化将直接影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与发展。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由于保费规模小,服务水平一般,本来就无法与保险市场的大公司抗衡,如果在费率上再存在差异,将更难与大公司竞争。

2、竞争更激烈

由于产品的差异化,特别是费率的差异化,将直接影响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市场竞争,进而影响车险市场的竞争,再进一步将影响整个财产保险市场的竞争。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不可能随时调整费率标准。因此,主要依靠车险经营的各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在费率既定的条件下,通过其他方式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而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比较单一,大多是依靠提高中间成本的方式争取市场份额,这将直接增加经营成本,给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带来更大的负担。

3、经营管理难度加大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也会因费率厘定和市场竞争的原因而趋薄,甚至亏损,这将导致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发生支付困难,经营状况也会因此出现恶化。保险公司如果仅通过增加竞争成本的方式,试图改善恶化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进一步恶化。如果不能及时扭转局面,保险公司的经营将出现长期性的恶化,进而只能被收购或者兼并。

面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严重影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要积极应对,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影响带来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应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市场变化,制定符合自身条件的应对措施。

第一,要注重挖掘战略渠道,发挥后发优势。此次车险改革后,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设置相应的车险系数。相对于大公司而言,中小保险公司摊子小、负担轻,相应的渠道调整和转置成本小,更加便于有针对性地锁定目标客户群,在推进产品定价标准化和业务管理自动化等方面,有着“船小好调头”的独特优势,进而转化为竞争策略的后发优势。

第二,要注重差异化经营,获取细分市场优势。相对于大型公司而言,中小保险公司往往存在机构较少,偿付能力充足度不高的现实。在传统销售模式下,很难快速打开市场局面。当前,互联网金融对大众生活的渗透不断加深。信息技术的变革,正在将“大一统”的保险市场分割为“小众”市场,市场细分维度将不再局限于客户细分、区域细分等传统方式。同时,市场细分和识别更加便捷、透明,这就为传统保险业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也为中小公司快速成长提供了一个契机。中小公司完全可以依托自身经营灵活的特点,快速响应市场。通过全面应用差异化战略,推出“量体裁衣”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为中小公司绕开区域局限、品牌价值不高、话语权不足等市场壁垒,为寻求新的增长点提供了有利的现实条件。

第三,要注重利用行业知识溢出,创新盈利模式。目前,车险行业主流盈利模式都是基于对终极赔付率的预测。在“大一统”的监管模式下,终极赔付率用于研判车险业务的可负担费用及业务盈利情况,确保保单质量和保费充足。在此基础上,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把创新车险盈利模式作为核心竞争力建设的重要方面。中小公司研发能力薄弱,对盈利模式的研究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如果有效利用行业先进盈利模式的只是溢出和知识转移,辩证运用各种模式的实践成果,并根据自身的业务规律,不断校验调整,去伪存真,完全可以以更短的时间投入和更少的资金投入,形成自身独具特色的经营模式,这将对中小公司突破业务增长瓶颈、破除增长路径依赖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重点提高精算水平和自主定价能力。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精算工作将真正形成从产品开发、费率厘定、责任准备金提取、回溯分析、费率校验、偿付能力管理的精算循环系统。能否立足精算技术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将是中小公司经营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在互联网时代,中小公司尤其需要推动精算技术与大数据分析的融合,积极寻求柔性定价,提高客户体验。

在商车改革过程中,考虑到中小公司存在竞争力弱的现实情况,建议监管方给予中小公司一定的政策性引导。首先,在非车险创新型业务资格准入方面,优先考虑中小公司,推动中小公司将非车险业务发展作为专业化发展的方向之一。其次,加大对中小公司创新支持力度,对于中小公司创新支持可以由低风险到中等风险逐步过渡。再次,加快推动交强险市场化改革,尽快出台交强险制定区域费率厘定机制,充分考虑我国地区风险水平差异,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地区差异化费率。

总的来看,商车改革对保险公司经营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小公司只有在商车改革的推动下选择正确的发展道路,打破原有粗放式发展模式,苦练内功、培育核心能力,才能最终在改革中成功突围,实现小公司大发展。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