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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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概念

纳税评估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全面风险管理 纳税筹划 风险 控制

全面风险管理概念框架体系

(一)全面风险管理概念

1955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的施耐德教授首次提出了“风险管理”的概念。多年来,人们在风险管理实践中也逐渐认识到,企业内部不同部门或不同业务的风险,有的相互叠加放大,有的相互抵消减少。因此,企业不能仅仅从某项业务、某个部门的角度考虑风险,必须根据风险组合的观点,贯穿企业整体的管理风险。

2004年4月美国COSO(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f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基础上,结合《萨班斯一奥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在报告方面的要求,同时吸收各方面风险管理研究成果,颁布了《企业风险管理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简称ERM)旨在为各国的企业风险管理提供一个统一术语与概念体系的全面的应用指南。

COSO定义的企业风险管理是指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受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影响,应用于企业的战略制定及各个方面,旨在确定影响企业的潜在重大事件,将企业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内,从而为实现企业的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COSO-ERM是个三维立体的框架体系。这种多维立体的表现形式,有助于全面深入地理解风险管理对象,分析解决其中存在的复杂问题。

第一维度是(上面维度)目标体系,包括四类目标:战略目标,即高层次目标,与使命相关联并支撑使命;经营目标,高效率地利用资源;报告目标,报告的可靠性;合规目标,符合法律和法规。第二个维度(正面维度)是管理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八个要素。第三个维度(侧面维度)是主体单元,包括集团、部门、业务单元、分支机构四个层面。

纳税筹划风险类型及其来源

企业在运用税收政策开展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这种风险可能会伴随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所谓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时,由于受到难以预料或控制的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失败而在筹划后发生各种损失的可能性。

纳税筹划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即外部因素产生的风险与内部因素产生的风险。外部风险包括税收政策选择风险、经济环境变化风险、税收政策变化风险、税收扭曲投资风险、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风险和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等;内部风险包括预期经营活动变化风险、筹划控制风险、筹划信息不对称风险、筹划沟通误差风险、筹划心理风险、筹划信誉诚信风险、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风险等。不论何种风险,如不采取相应地风险管理措施,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

基于全面风险管理的纳税筹划风险控制要素

由于各种纳税筹划行为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不可能孤立应对纳税筹划风险,对其风险治理也应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COSO的ERM对我们治理纳税筹划风险具有很好地借鉴作用,考虑到治理纳税筹划风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企业可以依据ERM正面维度的八要素治理筹划风险。

(一)内部环境要素

纳税筹划的内部环境是指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自身所具备的各种条件,包括企业类型、注册地、投资项目、经营范围、治理结构、优惠政策、风险意识、筹划人员的道德和胜任能力、公司文化、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等。内部环境是其他所有风险管理要素的基础,为其他要素提供规则和结构。内部环境决定纳税筹划的基础是否牢靠,是对纳税筹划风险的事前防范。例如,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纳税筹划风险意识,建立健全企业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程序,加强对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筹划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都是改善内部环境,降低筹划风险的对策。

(二)目标设定要素

纳税筹划必须先有明确科学的目标,企业才能识别影响目标实现的潜在事项。企业风险管理确保管理当局采取恰当的程序去设定目标,并保证选定的目标支持主体的使命并与其相衔接,以及与它的风险容量相适应。纳税筹划终极的目标应当与企业理财目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相一致,即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事先安排,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涉税风险,在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涉税零风险状态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将实现涉税零风险作为实现纳税筹划目标的基础,这也是对事前筹划风险的防范。

(三)事项识别要素

企业必须能够识别可能对纳税筹划产生影响(包括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的各种潜在事项,包括表示风险的事项和表示收益的事项。纳税筹划是对涉税事项的预先安排,各种筹划方案必须考虑相关税法的适用性,要识别不符合税法立法精神和政策导向的事项。另外,还要考虑税法变化对涉税事项的影响,识别这些变化是否会影响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施行和效果。例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文件中加强了对企业避税的防范和打击力度,造成一些诸如转让定价筹划方案失去了合法性基础,筹划风险加大。这就要求企业及时熟悉反避税政策及其相关涉税事项,适时调整筹划事项,这是对筹划风险的事中防范。

(四)风险评估要素

对于识别出的筹划风险应进行评估分析,以便确定防范对策。由于纳税筹划经常是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这必然蕴含着较大的风险,企业应尽可能找到风险因素影响目标的方式,因此对风险的评估是防范的前提,风险评估可以采用定性与定量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于可能影响纳税筹划收益的风险事项进行分析,利用专家打分法、蒙特卡罗模拟法、概率分布的叠加模型、随机网络法、风险影响图分析法、风险当量法等方法研究筹划风险的性质和大小,评估其影响程度,这也是对筹划风险的事中防范。

(五)风险应对要素

企业对识别及评价的筹划风险的应对措施,包括回避风险、接受风险、分散风险和转嫁风险。企业应该选择相应措施使风险与纳税筹划的风险容限和风险可容忍量相适应,即指纳税筹划风险给企业所带来的损失应与其预先取得的节税收益相配比,处于可控之中。例如,对于高风险低收益的筹划事项应该回避风险,不予采筹划方案。又如,企业通过借助注册税务师等税务中介实施筹划,可以将筹划风险转嫁给中介机构。

(六)控制活动要素

控制活动是帮助保证风险反应方案得到正确执行的相关政策和程序。企业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纳税筹划风险控制程序,才能确保其所选择的风险应对策略得以有效实施。控制活动是贯穿纳税筹划全过程的一系列程序和方法。企业针对已经识别和发生的影响筹划方案的涉税事项进行后,通过风险评估,制定应对策略,并组织筹划人员及时调整筹划目标及具体任务,使所有筹划人员都能及时执行新的筹划方案,从而降低筹划操作风险。

(七)信息与沟通要素

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全过程都需要借助各种信息来识别、评估和应对筹划风险。有效、大量的信息是制定各种筹划方案的基础,而良好的沟通包括信息的向下、平行和向上及时和有效的传递。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纳税筹划项目初始就要求筹划人员依据掌握的相关信息,制定筹划目标和各种可选择方案,识别影响筹划风险的涉税事项因素,及时传递给项目负责人,以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并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纳税筹划方案,再将控制信息传递给下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再进一步反馈及传递相应信息,降低筹划信息不对称风险和沟通误差风险。另一方面,增加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越可能获得更多信息,企业纳税筹划方案也越可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以确保企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合理合法,降低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风险和税务行政执法风险。

(八)监控要素

企业风险管理监控是指评估风险管理要素的内容和运行以及一段时期的执行质量的一个过程。企业治理层必须对纳税筹划风险管理进行监控,即进行监督、控制和指导。这种方式能够动态地反映风险管理状况,并使之根据涉税事项的实际变化而调整。监控方式包括持续监控和个别评估,由于大多数长期纳税筹划方案对企业的财务情况影响是长期,加强监控有助于纳税筹划在企业整体战略框架下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把纳税筹划风险降低在可控范围内。监控还可以改善筹划内部环境,促进控制活动的有序进行,纠正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偏差。另外,实施人力资源监控,如对筹划人员进行指导,有助于提高筹划人员的整体素质,降低筹划人员的操作风险和心理风险。

基于全面风险管理的纳税筹划风险控制策略

针对纳税筹划存在的各种风险,基于全面风险管理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防范:

企业内从领导到财务人员都必须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开展筹划。

针对纳税筹划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建立筹划预警及防范机制,在筹划前要对风险较大的方案反复论证,综合考虑各种涉税因素后慎重选择实施方案。在筹划事中、事后建立相关税务筹划风险评估机制,在筹划实施过程中对筹划方案进行全程化监控,密切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等环境的变化,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调整或变化筹划方案。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机制,加强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培训,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和谨慎、合理的职业判断能力。

贯彻全面风险管理原则。对于风险较大的筹划项目要采取谨慎的态度,按照收益与风险配比原则,在考虑风险是否可以化解或转嫁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开展筹划,同时还必须考虑因税务筹划引致的各种涉税成本,包括显性和隐性成本,只有综合筹划成本在可接受范围内时开展税务筹划才有效率。

企业要正确认识税务筹划的作用,适当地降低对税务筹划的心理期望,以减轻税务筹划人员的心理负担和工作压力,降低税务筹划的心理风险。

借助外部税务中介机构及税务专家。企业应该主动委托有相关税务筹划经验和知名度的税务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税务筹划服务,聘请注册税务师作为企业的税务顾问,借助他们在专业、技术、经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帮助企业完成税务筹划,这样不仅可以事半功倍,也可将企业的有关筹划风险转嫁给税务中介机构。

总之,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是一个全面、动态和系统的过程,如风险评估促使风险应对,进而影响到控制活动,有可能需要重新考虑信息与沟通,或者是企业的整个监督活动。纳税筹划风险管理就是通过各要素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帮助企业抓住筹划机遇,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促进企业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刘霄仑.风险控制理论的再思考:基于对COSO内部控制理念的分析[J].会计研究,2010(3)

2.苏强.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及风险防范[J].兰州商学院学报, 2006(1)

3.李传志.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与防范[J].财政研究, 2005(6)

纳税评估的概念范文2

一、纳税评估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纳税评估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在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急需解决,纳税评估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纳税评估体系还需不断完善,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纳税评估信息量严重不足,纳税评估工作还处于闭门造车阶段。

评估资料信息的完整真实直接影响着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是纳税人信息、资料的采集、整理及分析,它是一项整体工作,是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同时辅以信息化建设在技术手段上提供足够的支持。我们现在从事纳税评估依赖的信息仅来源于纳税人申报信息,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使纳税评估以财务税收分析为基础所必须的庞大数据源和其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信息量少,准确性低,评估指标参考价值不大,评估工作质量不高,使评估工作开展困难重重。

(二)纳税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存在各自为战现象。

什么样的企业需要评估?评估的标准是什么?评估的方法是什么等等一系列问题目前都尚未明确,评估分析指标体系还没有建立,纳税评估工作还处于各自为战状态,使评估工作质量参差不齐。

(三)个别干部对纳税评估工作认识不够,纳税评估人员素质还不能适应评估工作要求。

纳税评估是涉税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的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复杂性的业务工作,要求干部具备丰富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财会知识、计算机操作和综合判断能力。而目前一些干部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将纳税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同时纳税评估人员素质还不能适应评估工作要求,评估工作还停留在表层上,评估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四)纳税评估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1、一些基层单位由于人员配备不足,而工作任务较重,没有实行纳税评估复评制度,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2、由于纳税评估的质量难以量化考核,经评估过的纳税人的实际状况到底怎样,除了直接参与评估的人员,其他人很难搞清,这就使得确定评估税款的偷税与否,以及应补税款的多少上难以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逐一考核认定。

二、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构建科学的纳税评估体系,规范纳税评估工作,促进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提高。

(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范性文件,统一政策,规范纳税评估工作的运行。

应尽快以文件的形式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范围、内容、岗位责任、执法方式、工作规程等加以明确。研究制定科学的纳税评估方法体系和指标体系,合理确定工作程序和文书档案管理,提高评估工作的可操作性,使纳税评估工作有章可循,彻底扭转现阶段评估工作的被动局面。

(二)规范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资料库。

目前企业信息资料取得、资源共享存在一定难度,必须要通过信息化技术建立纳税户信息共享系统,规范信息化建设。如内部应建立包括非正常户数据库、吊销户库、纳税人不良信息库等,外部要通过沟通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并维护外部信息库,如工商登记信息库、国税信息库、劳动及社会保障局信息库、房地局信息库、行业管理信息库、社会公共信息库以及透过媒体、互联网等途径收集与纳税人有关的各种信息等,建立以预测评估、监测评估、稽核评估、评估披露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息平台和纳税评估工作系统,形成一定的阵容和覆盖规模,实现征收与稽查之间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三)明确职能,规范评估与征收、稽查关系,形成合力。

明确纳税评估与征收管理、稽查的岗位职责,并纳入征管流程,以严格的督查考核促进落实。具体应做到:一是做好纳税评估与日常管理的职责分工;明确纳税评估目的,纳税评估要按照税收征管的管理要求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二是建立与征收、稽查、税政等部门之间的内部联系会制度,定期分析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律,及时、准确掌握税源变化动态。三是强化纳税评估的成果管理,提高评估信息的共享度。对行业评估及典型个例中发现的征管问题和建议及时提交到管理部门;对在评估中发现的涉嫌重大偷税案件及时移交稽查环节处理,支持稽查打击职能的高效发挥,形成税务管理强大的内部合力。

(四)规范纳税评估“两权”监督,加强纳税评估队伍建设。

1、健全纳税评估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按照新机构岗责体系设置要求和税务精细化管理原则,建立内部创新激励机制,对评估人员实施能级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并实施量化考核,择优上岗,形成一种良性向上的工作氛围。

纳税评估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协同,建议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概念定义

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机制,对于新形势下抓好税收征管工作,努力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源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运用各项数据进行指标计算,再与已确定的指标预警值进行对比分析初步判断其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而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程度和信誉等级作出评价,并对经评估分析有疑点的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的一系列活动。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以及执行税法规定等情况进行管理监督的活动,它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三种形式。其中,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检查的一种形式,是指专门的税务检查机构对纳税人涉嫌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执法性检查。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协同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工作处于较浅的层次,无法满足稽查部门选案的需要

1、从事评估的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目前还难以满足工作需要。评估工作要求税务人员具备丰富的财会、统计、税法和计算机等知识,具有较高的财务分析水平,具有准确的判断力和敏锐的观察力,能够从各类资料中发现疑点,并通过约谈等方式进行处理。目前,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大多来自税务稽查或其他部门,虽然有一定的业务基础和工作经验,但大多未进行过相应的培训和专业训练,专业能力存在一定的欠缺,易于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仅处于看表对数的浅层次。

2、涉税信息情报搜集、整理、提炼、利用工作尚未有效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大力发展给部门间信息传递和共享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但目前评估工作的主要依据仍是纳税人自己提供的申报材料,对其他方面的数据和信息,税务机关内部尚无专门的机构进行综合管理和协调,这使得大量的涉税情报信息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也无法发挥纳税评估作为税务稽查前置环节的“过滤”作用。

(二)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结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目前普遍存在的情况是,纳税评估给税务稽查提供一定的案源,但稽查的部分自主选案、自主检查的结果以及评估部门移交给稽查的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没能通过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反馈到纳税评估部门,这种单向沟通的现状无法起到促进纳税评估质量提高的作用,更无法达到通过促进纳税评估工作从而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的目的。

三、促进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协同的建议

(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纳税评估水平,确保提供案源的质量

1、尽快提升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在加强评估人员的理论培训过程中,要有重点地开展税收、财会理论、计算机等有关知识的培训,同时注意加强培养其综合分析、快速判断、有效沟通等各方面能力。二是在评估结束后,定期组织评估人员进行案例剖析,逐项分析评估方法及结果,总结出较好的评估方案,注意提炼经验,从而提升业务水平。三是建立严格的评估质量考核体系,制定评估技能标准,对选案准确率、评估结果正确率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定期进行考核。通过多种方式造就精于纳税评估工作的专业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充分保证评估工作的质量。

2、加强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首先,利用计算机网络建设逐步实现税企联网,实现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至税收统计报表分析等征收管理全过程计算机化监控,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涉税资料进行搜集、登记、报送的规范化管理,并通过对涉税资料的研究分析,找出有用的信息,依靠资料网络为筛选、确定审核对象、进行审核分析、做出评估处理等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充分利用社会信息资源,逐步实现税务系统内部向外部的延伸,实现与公安、工商、金融、海关、土地管理、交通等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渠道,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信息资源,不断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建立和完善纳税评估部门与稽查部门间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稽查部门对纳税评估部门提供的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后,或在自己确定稽查对象和实施检查后,要对一定时期内实施稽查的情况进行总结,研究分析企业一定时期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及税收征管上存在的漏洞,结合纳税人执行结果,定期、及时地向评估部门反馈意见,提出建议,从而让纳税评估部门了解移交稽查案源的质量,检验纳税评估的效果,并对容易出现的问题行业和税种加以关注。使纳税评估部门在工作中时相应地增加针对性,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中相辅相成、互补互促的两个重要环节,须在征管实践中不断协调一致,共同促进,才能促使税务工作各环节形成有机的整体,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1]梁俊娇, 杨茜. 如何应对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J]. 商业会计, 2006 (01S): 32-33.

[2]李瑶, 窦庆菊. 谈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界限[J].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07, 9(6):25-27.

[3]许建国. 纳税评估, 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关系的规范[J]. 税务研究, 2008 (1): 80-83.

[4]任静. 对纳税评估工作定位的建议[J]. 商业会计, 2010, 19: 037.

纳税评估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房产税;国际比较;评估;第一居所

    一、房地产及房地产税制概念的界定

    (一)房地产的概念界定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也称不动产房地产包含土地和土地的附着物,是土地和土地永久性建筑物及其衍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所谓房产,是指有墙面和立体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活、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第九章第一节)。它体现了房屋主体的所有权关系和使用权价值。地产指在一定的土地所有制关系下作为财产的土地。简单地说,就是土地财产,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地产包含地面及其上下空间,地产与土地的根本区别也就是有无权属关系。

    (二)房地产税制概念界定

    房地产税制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收都属于房地产税。在我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即房地产类财产税。因此房地产税制,并非严谨的税收经济学概念,它仅是从行业角度出发的税收体系。故而,国家为了针对房地产经济活动而专门制定了房地产税制,即由若干种税种共同构成的经济调节体系。房地产税制作为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经济行为的重要的经济杠杆,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房地产税制国际比较

    (一)房产税国际征收情况综述

    房地产税收在目前来看是世界各国普遍都在征收的一种税。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税收制度中都会涉及到房地产税,甚至在其税收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其具体的征税方式归纳出有四种类型:第一,将房地产与其他财产划归在一起,针对纳税人在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即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综合征收,征收此类税的国家有瑞士、美国、瑞典、德国、丹麦、荷兰等;第二:只将土地和房产合并课征房地产税,对于其他的固定资产则不征税,征收此类税的国家和地区有泰国、波兰、香港、墨西哥等:第三,是将房产与土地分开单项征税,如澳大利亚的地价税、日本的土地保有税等;第四,将房屋、土地和有关建筑物、车船及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征收不动产税,按此类型征税的国家有印度、新加坡、日本、巴西等。下面分别美国、日本二个国家的房产税情况。

    (二)美国:支持社会福利

    在美国,对房地产占有、处置、收益等环节征收的各类税项总称为房产税,一般通称的房产税是指对方差本身征收的税收,美国大部分地区都征收房产税,收税主体是县、市政府和学区,州和联邦政府都不征收房产税。一般来说,县税和城市税比较接近,而学区税是前两者的五倍。

    目前美国大部分地区的税率水平保持在0.8%至3%之间,并以1.5%左右居多。在美国,征收收房产税的目的主要是维持地方政府的开支,完善公共设施和福利。由于这些活动和民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并且向民众开放监督,因此民众纳税的意愿十分积极。

    (三)日本:兼顾社会公平

    在日本,房子和土地都是可以出售的。也就是说,房子买了那就不仅意味着拥有房产本身,同时还意味着获得相应的土地所有权。就算买公寓楼,开发商也会依照单户面积占整栋楼房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整栋楼占有的土地。由此可见,在日本,房产税不仅涉及房子,而且涉及土地。

    (四)国外征收房产税经验归纳

    1、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产税收由于具有税源稳定、容易进行管理的特点,在地方税收体系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2、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在课税范围方面,按“开源节流”的思想做到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即将非盈利机构的不动产列为免税项目,而其他无论是营业用房还是非营业用房都征收单一房产税。同时将主体税种的税率设置一般比较低,从而使税收总体负担水平也比较低。

    3、以房产的评估价值为征税依据。现在大多数国家按照房屋当前评估的实际价值来计税,学者普遍认为这是比较公正客观的。

    4、侧重在房产的保有环节征税。国际通行做法是侧重在房产的保有环节征税,避免在房产的流动环节征收过多的税费。

    三、房产税推广至全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价格评估制度

    目前我国不动产价值评估处于体系未建立、市场不规范、配套不完善阶段,因此在目前情况对于下不动产税德征收没有较好的技术基础。当前最常用的技术思路主要有以下两种:1、将土地基准地价做为基础然后再加地上物的折余价值;2、直接以公开市场上可获取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作为课税价值基础。同时还可以引入加拿大等国家的CAMA(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技术)技术,来降低评估成本,提高税基的评估效率,同时也增加税基评估的透明度,可以大大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二)引入“第一居所”概念

    第一居所是指纳税人最主要居住、生活的住所,是国外财产税制和所得税制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在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引入第一居所概念的目的是,对于第一居所德房产给予低税率,然而其他居所适用较高税率,从而有利打击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以保证房地产流通市场的稳健发展。

    (三)健全和完善房地产税课税的配套制度与政策

    第一,完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第二,是在税务部门内部建立评税机构并培训专职评税人员,以加大房地产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力度。第三,着手理顺城市土地和房屋管理体制,力求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的积弊,建立“精简、高效、权威、统一”的房地产管理体制,从而为房地产税收的课征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降低征税成本

    由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很广,这必然会给纳税申报、征收、稽查等工作带来一些的困难。首先在申报环节对于纳税人身份的鉴定,应税房屋的评估及税收优惠减免情况的认定,需要税务机关掌握精确地房产资料和户籍信息。因此房地产管理局和地税系统要实现信息共享。另外鉴于房产税征收工作的重复性和相对稳定性,在纳税人第一次完成申报以后就可以每年按时在指定的银行完成房产税的缴纳,或者直接由银行代扣代缴纳税人的应交税费。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地税局的征税成本。

    (五)确定适当的免税面积

    既然房产税是以家庭为单位来申报,那么就应该考虑到住房的集群效应,即有很多可以共用的空间,例如: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一个和两个人居住所需要的面积并没有太多的变化。

    (六)对于特殊住房的处理

    这里所指的特殊住房是即可作为商用,又可作为居民住房的房产。对于这类房产应该如何设计征收房产税了?笔者认为对于该类的房产并没有必要特殊设计税收制度。因为一般的写字楼是不适宜正常居住的,所以这类房产本就不在居住免税的优惠之列,本就应该按照税法规定从租或者从价征收房产税。而如果是在家里办公的化,正符合国家所提倡的节能环保,同时和国家鼓励创业及就业政策所相吻合,是值得引导和鼓励的。故没有必要多征税收。

    结束语:

    国家开征房产税的目的本是为了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为的是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和泡沫。但是依国际经验来看,房地产税的收入作为地方政府主要的收入,其用途也多是用于公立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而我国的房产税收入主要是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出。此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平抑房价。重庆、上海试点以后,房产税的全国征收已经指日可待了。

纳税评估的概念范文5

灌云税务局

骆秀枝

内容摘要:虽然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房产税可以追溯到周朝,历史较长,但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诸多与当今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之处,需要改革。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税制成熟国家房产税制度的比较分析和借鉴是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关键字:房地产税

税制改革

房产价值评估

一、厘清房地产税的概念

房地产税,顾名思义是对房子及其土地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准确理解房地产税的概念,需要从以下四点来把握。第一,房地产税是将房子和土地视为一个整体而征收的不动产税,相当于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第二,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不仅对工商业房地产进行征收,而且将个人住房纳入征税范围。第三,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同于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照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导致的问题是税收和房地产价格出现严重背离,尤其体现在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城市,政府通过税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能力下降。因此,房地产税的改革方向将是“按照评估值征收”。第四,房地产税是对房地产保有环节进行征税,在此不涉及房地产的建设环节和交易环节。

那么,为什么生活中人们往往更加关注房产税的改革,而忽视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呢?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房子是用来住的”是党和国家的住房政策,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置业观念也赋予了住房特殊的社会属性。如果开征房地产税,普通老百姓最关心是否设定人均免税面积、是否对家庭购买的首套住房免税等与房产有关的涉税事项。二是从广义上来说,土地是一种财产,对土地课税在国外属于财产税。但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单位和个人对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对占用土地资源的课税,属于准财产税,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要想把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在立法角度上也需要破解一些难题。基于此,城镇土地使用税似乎离人们遥远了一些,受关注的程度自然而然就小了许多。

因此,加快房地产税制改革,应包含或者至少包含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

二、评述我国房地产税发展历程

(一)历史上的房地产税

我国对房地产的课税,历史悠久,最早的房地产税可以追溯到周朝,古籍《礼记·王制》中就有:“廛(chán),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的记载。自周朝以来,中国曾经多次开征专门针对房产的税且有多种称呼。例如,唐朝时的“间架税”,当时唐朝仅将其视为缓解财政困难的权宜之计;五代十国和宋朝时的“屋税”,五代十国时将其作为一种杂税,宋朝时则将其视为一种辅财政收入。清代房产税纷繁复杂且名称多变,江南地区叫“廊钞”、“棚租”,北京叫“檀输税”,直至乾隆年间,才逐渐废止。民国时期,北京和上海也曾在短时间内开征过房捐等。这表明,中国历史上的确存在以房产为课征对象的房产税。

(二)我国房地产税制评述

我国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在1986年9月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停条例》及1988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对房屋和土地分别征收。当前,这两个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过窄,房产税把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等房产作为征税的对象,而将房产的原值或者房产的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并将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即个人住房)予以免税,可见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只限于营业用房产;二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主要是企业和单位,与房产税一样基本上不直接涉及居民个人,再加上其按照占用土地面积从量课税,与物价之间缺乏联动调整机制,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无法通过该项税收调控房地产价格,调节社会贫富差距。

三、国外房地产税制比较和经验借鉴

鉴于美国、德国、新加坡的房地产税资料比较翔实,专家学者们对其房地产税的税制要素均进行了详细研究与论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归纳整理,从课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和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以期能为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建言献策。

(一)国外房地产税制要素比较

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比较分析

美国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主要是居民住宅,纳税人为拥有房地产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住宅所有者、住宅出租者,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种,其收入的95%以上由地方政府征收。

德国是土地私有制国家,对拥有土地的自然人、法人征收土地税;对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和不动产交易税。纳税人为土地所有者及房屋所有者。

新加坡对所有房地产均征收物业税,物业税属于一般财产税,征税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纳税人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人。

2、计税依据和税率比较分析

美国房地产税以房地产核定价值作为计税依据,房地产核定价值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估,与税收征管分开管理。不同州采用了不同的房地产价值评估办法,如新泽西州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评估依据,纽约州以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评估依据。美国房地产税税率的设定较为灵活,主要根据地方政府预算需要确定,用预算应征收的房地产税金额除以当年所有应缴税房地产核定价值计算当年的房地产税税率。

德国土地税计税依据土地登记的状态和价值确定,一年一缴;房地产税按照用于出售的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至5%征税;不动产交易税按照房地产交易价格的2%至3.5%征税。其中,对土地和房地产价值的评估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并实行“指导价”制度,只允许土地和房地产价格在“指导价”的合理区间浮动。

新加坡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为房屋年价值,房屋年价值用年租金来衡量,由国内税务局对房地产年租金进行综合评估,对自住型房地产征收4%的物业税,对其他类型房地产征收10%物业税。

3、税收优惠比较分析

美国一是通过减少税基或者低估财产价值对自住房屋税收进行减免;二是允许房地产税超过一定限额的纳税人从州政府得到个人所得税抵免或现金补偿。

德国房地产税对居民住宅与其他买卖和经营性质的土地、房屋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对自有自住的房屋不缴纳房地产税,只缴纳房屋所在的土地税;对参加住房储蓄的纳税人给与奖励;对自建房和购房的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加坡一是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采取不同的税率,对购买自住型、小户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投资性质及改善型的购房人实行较高的税率;二是采取累进制税率,对富人征税更多的税收。

(二)国外房地产税制经验借鉴

房地产税制体系完整,征税范围广。对房地产取得、保有和转让环节都设有税种,并且主要以保有环节的税收为主,对保有环节征税较高的税收能够提高房屋、土地的使用率和流动性。征税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所拥有的各种类型的房地产,房地产税征税范围广、税源稳定使得房地产税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计税依据明确,税率设置灵活。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统一,有专门的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值计税,评估价值随着经济增长提高,相应税收随之增加,起到调节房地产价格的作用。税率灵活,通过设置层次丰富的税率,使低收入者等群体纳税更少,高收入者等群体纳税更多。

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较为完善。一是建立了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健全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和公开查阅制度减少了房地产私下交易,提高了房地产税制的有效性;二是完善的房地产评估制度,有独立的机构评估房地产价值,并具备标准化的房地产评估理论和方法,能够客观、公正地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实行多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各国都设置了专门针对自住型购房者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自住型住房购买,如美国对自住型住房进行减免税,另外房地产税超过一定数额的纳税人可以从州政府得到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或者现金补偿。

四、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建议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建议。

(一)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国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但房和地是连在一起的,房价和地价更是紧密相连,而且地占主要比重,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房地产税制,将按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更无法清晰区分房价和地价。另外,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从量计征,存在背离土地价值、有违税负公平的问题。因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征税,以利简化税制,体现公平税负,保证地方税收收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财税制度。

(二)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我国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采用房屋原值,另一是采用租金价值。而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的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有研究表明,各国房地产计税依据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出于社会和政治的考虑。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的房产价值差异较大。因此,在决定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时,既要考虑时代性,又要重视我国的地域性。从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初衷和实际可操作性看,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比较合适。但在实际征税时,对每一应税房地产对照统一评定的不同等级的土地市值,不同建筑的房产市值,再核算综合市场评估值,核定计税依据予以征税。

(三)

纳税评估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纳税服务 新公共管理理论 优化服务体系 税收征管

自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后,全国税务系统本着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努力为纳税人、为社会、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逐步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不断努力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全力营造公平公开、方便高效的纳税环境,充分发挥税收的服务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引导了纳税遵从,优化了税收秩序。但是由于我国纳税服务的理论研究仍然比较落后,纳税服务实践还处在不断摸索的阶段,缺乏规范性和有效的组织保证,纳税服务总体水平较低。理论界对纳税服务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一些基本理论、概念的定性仍然模糊。

纳税服务的内涵和主要内容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贯彻落实国家税法、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为目的,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它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是贯穿整个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广义的纳税服务体系包括两大系列:其一是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其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纳税服务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税收信息服务,即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税务相关信息,使之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有能力自觉、及时、完整地缴纳税款。税收信息包括税收法律信息、税收决策信息、税收业务信息和税务行政信息等;纳税程序服务,即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在税收征管流程的各个环节上提供的服务。纳税程序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信誉等级鉴定、税务检查等;纳税环境服务,即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办税条件和场所;纳税救济服务,即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行政救济服务,主要指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纳税权益服务,即税务机关为保护纳税人权益提供的服务。纳税人享有税法的知悉权、纳税情况保密权、申请减税免税权、陈述申辩权、复议讼诉权、请求赔偿权、控告检举权、申请延期纳税权、索取完税凭证权等权利。

新公共管理理论概述

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社会科学的发展经过了长期分化过程后,开始走向各学科的融合,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成为学科发展的新趋势,形成了 “新公共管理”的思潮。新公共管理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提出政府改革的方向是建立 “企业家政府”,内容包括十项原则:掌舵而不是划桨;重妥善授权而非事必躬亲;注重引入竞争机制;注重目标使命而非繁文缉节;重产出而非投入;具备 “顾客意识”;有收益而不浪费;重预防而不是治疗;重参与协作的分权模式而非层级节制的集权模式;重市场机制调节而非仅靠行政指令控制。

可见新公共管理是个非常松散的概念,它既指一种试图取代传统公共行政学的管理理论,又指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还指在当代西方公共行政领域持续进行的改革运动。但它们都具有大体相同的特征:

新公共管理改变了传统公共模式下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重新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定位:即政府不再是“自我服务”的官僚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应该是负责任的“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则是提供政府税收的“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或“客户”,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近年来,英、德、荷兰等国政府采取的简化服务手续、制订并公布服务标准、在某一级行政区域和某些部门或行业开办“一站商店”服务等,就是在这种新的政府-社会关系模式下所施行的一些具体措施。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只计投入、不计产出不同,更加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由此而重视赋予“一线经理和管理人员”(即中低级文官)以职、权、责,如在计划和预算上,重视组织的战略目标和长期计划,强调对预算的“总量”控制,给一线经理在资源配置、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充分的自主权,以适应变化不定的外部环境和公众不断变化的需求。

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即主要通过法规、制度控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即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并根据绩效示标(performance indicator)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由此而产生了所谓的三E,即经济(economy)、效率(efficency)和效果(effect)等三大变量。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排斥私营部门管理方式不同,强调政府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如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等)和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如“政府业务合同出租”、“竞争性招标”等,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固然是向社会提供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公共服务都应由政府直接提供。政府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供给方式。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热衷于扩展政府干预、扩大公共部门规模不同,主张对某些公营部门实行私有化,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即通过扩大对私人市场的利用以替代政府公共部门。需要说明的是,许多新公共管理的拥护、支持者也认为,公营部门的私有化并非新公共管理的必不可少的特征。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的僵硬的人事管理体制不同,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在人员录用、任期、工资及其他人事管理环节上的灵活性,如以短期合同制取代常任制,实行不以固定职位而以工作实绩为依据的绩效工资制等等。

新公共管理理论为现代纳税服务提供了理论依据,不但确立了纳税人与政府平等的经济主体关系,而且还在公共产品“供需”关系中确立了纳税人的主导地位。因此,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成为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政府的一项根本职能。对于作为政府公共部门重要组成部分的税务机关来说,不但税收征收的过程是服务,而且征收的最终目的也是为纳税人服务。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在公共部门广泛引入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也为税务机关借鉴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革新工作机制,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参考。

新公共管理理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启示

(一)增强纳税服务意识并提高纳税服务的法律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观念的彻底更新和转变,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关键,纳税服务观念要努力实现以下四个方面的转变。

1.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改变以往注重对纳税人防范、检查和惩罚的观念,相信大多数纳税人都能够依法申报纳税,履行税收义务。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使管理执法和优质服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

2.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淡化权力意识,树立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

3.由职业道德要求向具体行政行为转变。将过去作为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要求,转变为对税务人员的基本行政行为规范,使纳税服务的内容制度化、规范化,并将其作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落实和考核。

4.由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要从片面追求纳税服务形式的认识误区中解脱出来,不能只注重口头上、材料中、墙壁上的服务,而不管实际工作中服务措施的落实与否,服务效果的好与坏。必须通过持久和务实的工作,形成纳税服务长效发展机制。

只有观念的转变,没有法律的保障,纳税服务仍然难以规范地开展。因此,提高纳税服务的法律地位是一项十分迫切的工作。新《征管法》第七条为纳税服务的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对纳税服务的逐步完善具有深刻影响和重大意义。下一步可以考虑在制订《税收基本法》时,将纳税服务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建立纳税人,把纳税人的权利和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以法规形式明确下来;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纳税服务的基本内容和操作总原则,并根据纳税服务的总原则,制定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标准、工作方式和岗位责任体系等。这样纳税服务就有了根本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建立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效率与效能的服务体系

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施政的基本价值在于:经济、效率、效能。联系到税收工作,我们也应该把“经济、效率、效能” 作为纳税服务追求的目标。具体的:应用网络和信息技术,加快建立规范的纳税信息服务体系,整合税务信息资源,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公共信息和个性化信息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服务和实时在线服务,实现全天候的“无站式”服务,减少纳税服务的中间层次和环节,降低服务费用,提高服务效率;针对办税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现象,运用流程再造理论,开展结果导向的管理,深化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减少税务登记、核定申报方式、政策性减免税等审批手续,使程序运作现代化;针对纳税服务绩效难以衡量的问题,继续加强过程控制,坚持“有效执行没借口、决定成败靠细节”的思想,把优化服务渗透到税收管理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岗位和每一道环节;要建立以纳税人满意度为重要衡量标准的纳税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要针对纳税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的趋势,构建以税务机关为主导、多种服务组织共同参与的纳税服务体系,将具体的纳税服务事项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或民间非赢利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三)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纳税服务决策机制

新公共管理的“顾客导向”主张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放式的决策模式,而不是封闭式的,认为由越多人参与的共同决策,就会掌握到越多顾客的感受,由越少人做决策就越不能真正掌握顾客的心声。严格来说,顾客导向的层次就是由外而内、由下而上,顾客导向的运作前提就是要集体决策,共同参与。在实施纳税服务的过程中,可以透过调查与统计分析去掌握纳税人的需求,但不能掌握纳税人的心声和感受,这往往只能通过基层的税务工作者去探求。作为基层的税务工作者,他们能够直接接触纳税人,最能了解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及切身感受。所以税务机关在作出有关纳税服务决策时,必须让广大基层税务工作者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成为决策的主体。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纳税服务决策机制不仅训练基层工作人员自我管理,更能促使他们自己考核自己的决策执行成效,从而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

(四)建立科学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

应围绕优化服务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指标和方法,加强和量化对服务的管理考核,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服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在考核过程中应区分业务体系和非业务体系分别考核。业务体系是指直接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及人员,主要包括管理、征收、稽查、税源监控等一线岗位。非业务体系是指不直接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及人员,这部分人员虽然不直接与纳税人接触,但同样担负着提供服务的职责。对业务体系除参照工作质量标准进行考核外,一并对服务时限、服务质量、纳税人满意度等关键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对非业务体系的考核应将税前服务、信息反馈与处理、纳税人满意度等指标作为重点,进行综合考核。

(五)构建完善的纳税服务监督评估机制

要进一步畅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就要建立公开的、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估机制,使税务机关能够正确地认识自身的服务现状,及时加以改进。通过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上门走访、问卷调查、发放“个人联系卡”、“征求意见卡”等形式,让纳税人了解税务机关及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陈述自己对纳税服务的意见,让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合法合理的期望,进而修订和完善有关纳税服务的制度和规定;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纳税人对税务人员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周到的投诉;在税务政务公开和外部参与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意见,广泛聘请社会各界代表、纳税人代表对纳税服务进行监督评估,以便及时查找问题和不足,随时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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