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考古学的理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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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古学的理解

对考古学的理解范文1

关键词:阐释性呈现;考古电视新闻报道;价值解析

作者简介:张殿元,男,新闻学博士,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新闻传播与媒介化社会研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副研究员(上海 200433)

中图分类号:G2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3)04-0073-05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建立在继承和创新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将前人的经验、智慧、知识加以记录、积累、保存并传给后代,后人才能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发展和创造。我们的先祖们曾经创造了璀璨的文明,它对于今天和未来中国的发展而言,意义重大。但正像培根所说,“知识的力量不仅取决于其本身价值的大小,更取决于它是否被传播及传播的深度和广度”。

在考古知识的多种传播途径中,电视媒体成为最受公众欢迎、接收考古知识和信息最多的渠道。近年来,文物考古方面的新闻报道颇为引人关注,2000年至今,就有十多场考古类电视新闻直播和数百项考古新闻报道。然而在越来越热的考古报道背后,考古工作者对电视媒介的认识和电视工作者对考古项目的了解都还非常不足,一些好的考古项目苦于找不到出口,没有好的宣传和普及。一些被重点宣传的考古项目,因受到报道者对考古项目了解的局限,没有做到最充分的解读和表达。如何借助电视媒体报道考古项目、传播考古知识,不仅是考古工作者也是电视新闻人迫切需要的,更是受众所期待的。

早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就已提出“公众考古学”这一概念,旨在将考古学大众化,使大众理解、支持、参与考古和遗产保护活动,并做出了相应的尝试,比如建街边博物馆,文物修复透明化,创办一些很有影响力的期刊等。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尚处于萌芽阶段,虽然也有如《故宫》、《中国博物馆》等精品,但更多的是像《鉴宝》这样的节目,娱乐性尚可,但严重缺乏内涵。如何借助电视这样一个独特的视角,在广播电视艺术学、传播学和考古学的架构中,思考考古学大众化的问题,是本文的研究目的。

一、普及和提高:电视新闻报道对考古大众化的价值呈现

电视出现之前人们对考古的了解主要通过对纸质媒体的阅读以及民间的口耳传播获得的,这种信息的传达由于受到人们文化素养和媒介自身的局限,在考古大众化的过程中影响仅限于少部分人当中。电视的出现是传媒史上的重大事件,多种传播符号的聚合让最大多数人卷入到了电视传播构成的世界里,即便是像考古这样并非所有人都感兴趣的节目也在电视的放大效应下不断走进千家万户。经过多年的节目设计,特别是随着人们对精神文化需要的提高,包括考古节目在内的文化类传媒产品成了各电视机构开发的热点。

当下电视对考古学及考古活动的传播从题材上看包括三种类型,一类是传播国家有关考古方面的重大研究项目,如国家夏商周断代工程、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等,在这些科学研究项目中考古发掘工作最为引人注目,因为观众对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非常关心,这让考古类节目在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中央电视台第10套节目多次播放夏商周断代工程的片子,收视率很高;第二类是新闻媒体如中央电视台和省市级电视台,经常播发各地考古发掘的收获,甚至搞考古工地现场直播。如北京老山汉墓的发掘,河南林州东周墓的发掘,湖北枣阳战国墓的发掘,江苏泗阳汉墓的发掘,还有水下考古的报道等等;第三类是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发掘的报道。大的诸如长江三峡工地、黄河小浪底水库工地、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小的如老城区改造等。由于这些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古物发现和发掘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有的就发生在现实生活里,因此在民间的影响也非常大。

近年来出现的比较多的有关考古发现的新闻报道和相关的专题节目,在不断增强人们对中华古老文明的关注度的同时,也对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的提高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考古发掘的报道,文物单位直接同基建部门、老百姓打交道,利用考古发掘现场讲解文物知识和公民的行为规范,进行文物保护宣传,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此外,电视机构的大量考古信息的传播,也直接影响了老百姓对文物的价值判断,并提高了文物保护的意识,强化了文物是国家民族公共财产的心理,改变了处理文物的态度,最后让大家共同行动起来保护历史文物。文物保护宣传抑或电视新闻的考古报道,专业性强,而我们面对的主要宣传对象是基层的百姓,知识鸿沟以及兴趣上的障碍很明显。电视媒体应该通过什么样的传播手段才能更好地影响人、教育人,如何将文物保护的宣传民生化,在贴近性、趣味性和故事性上下功夫,是电视媒体在进行考古报道的时候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好看和时效:电视新闻报道与考古大众化的价值错位

考古报道热产生的客观效果是积极的,但考古学和电视新闻报道的特点,也决定了电视新闻报道和考古工作之间存在一些较难处理的问题:电视首先要好看,考古的判断关键是价值,好看的未必有价值,而有价值的常常又不好看;新闻传播要求快,再重大的考古项目错过了宣传的时机就不再是新闻;考古研究要求严谨,新发现之初,往往不希望新闻报道,因为在大多数考古学者的意识中,考古是个相对封闭的过程,完成这个过程需要学者潜心去努力,只有尽可能摒弃杂念,才会从考古第一手的资料中读懂或者接受比较完整的古代信息,更何况轻易下结论有出错的风险。具体而言,目前中国电视考古报道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视作为一种理解模式无法深入解析考古活动

考古学被认为是一门典型的实证科学,它的诞生是以实证科学的精神和方法对关于远古神话、传说的想象和思辨加以匡正的结果。相对于考古挖掘的器物而言,对考古器物的解析更重要。对考古发现的理解模式是多元的,相对的,可选择的,但并非没有优劣高下之分。好的理解模式能够把更多的考古证据联系在一起,更深入、更广泛地解释人的社会活动过程。考古学理论的进步不仅表现在证据的积累,更重要的是选择合适的理解模式,把尽可能多的已知证据联系起来,对已知的和未知的过去事件,提出更有说服力、覆盖范围更为普遍的解释。

理解模式有许多种,如考古学、新考古学和后过程考古学等等,新闻传媒既可以再现这些理解模式,同时也是对考古的一种新的理解模式,但这种理解模式容易重蹈“镜像论”的误区。电视对考古的报道严格遵循真实性的原则,力求原汁原味地呈现考古活动的全过程,这种记录性质的报道体现出来的文化进化的主要证据,是考古器物及其制作工艺技术的改良和进步,但这些证据充其量只是证明了物质文化的进步,在社会组织、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价值信仰体系等“观念文化”的层面,史前时代是否比以后的时代更简单、更低级、更落后,对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解释文化遗物的更科学的理解模式,而不是文化遗物本身。

考古报道的复杂性体现在通过器物思考史前人们的思维方式,而史前人的思维并不是简单地对包括器物在内的物质世界的反映,这是其一;其二是史学家对考古发现的思考,也是结合了自己的史学理论能动化地解释眼前的器物及其所代表的那个年代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电视在报道考古发现的时候,往往找个别的专家和学者就自己的研究来向大众讲解发掘的器物所代表的古人的思想和行为方式,有一定的片面性;其三,不管有多少机位,电视对考古挖掘的再现都是有选择的,这种用镜头对考古事件所做的选择性报道,无法还原考古事件的本来面目,演播室的专家更无法依次来完整解析古人的思想观念等深层的内容。

(二)考古电视新闻报道无法反映“过程考古学”的实质

面对考古发掘出来的遗物,即使我们知道了它们的文化特征和类型,也常有“见物不见人”的感慨,要真正做到“透物见人”,就必须借助考古学以外的学科的知识,赋予考古遗物一定的社会历史意义,这样它们就不再只是物质文化的载体,而且与上古史记载的经济、政治、军事和宗教等事件相对应,重现史前各部落集团的生活和历史。而电视的考古新闻报道多半都是以少于2分钟的短消息的形式出现的,记者将复杂的考古活动用10几个镜头记录并报道出来,观众只是通过这些镜头了解了一个简单的新闻事件,那些硬邦邦的器物所代表的也只是一段已经“死去”的历史,有关那段历史的丰富意义无法在大众的眼中呈现。

“新考古学”强调研究人类活动的过程,也被称为“过程考古学”。它通过考察各地、各种族活动的自然和社会过程,做出跨文化的概括。对考古证据的科学解释更加重视文化遗物的社会意义,一件文化器物不是孤零零的客观存在物,而是特定社会模式中的人的生活的一个片段,社会模式把一个个片段联系在一起,使它们重现过去人类活动的过程,使文化遗物所携带的信息得到完全的解读。而串联起一个个片段的社会模式无法从简单的一次考古活动中概括出来,需要一个超越时空的宏观观照,但考古新闻报道并不是基于考古学的原则生产出来的,它不会考虑不同时间和地点的考古发现的内在联系,这种零碎的考古新闻报道事实上割断了作为“过程的”考古学。

(三)考古电视新闻报道容易沦为利益集团的工具

在普通大众的眼里,考古挖掘的报道不过是一个新闻事件而已,但在当地政府的眼里,考古挖掘特别是可能与历史名人扯上关系的考古挖掘就成了一件关涉到旅游和财政收入的大事件。这样的考古新闻报道事实上就成了一个巨大的权力场,相关的政府部门、有关的专家学者、科研机构、社会舆论都牵涉其中,进行有关历史名人归属的大辩论。新闻媒体本来是这一事件的旁观者和记录者,应该有自己对这一事件的价值判断,但是当事件本身成为一个社会议论的热点话题时,媒体也会不分青红皂白大肆进行报道炒作,以提高媒体的收视率,赚取广告收益,这时候的电视机构也便成了博弈的一方了。媒体的主动介入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出来发声,以至于事件越闹越大,作为事件的推波助澜的媒体最终让自己站在了事件的风口浪尖上,成为被利益集团利用的工具。2009年关于曹操墓的考古挖掘的新闻报道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2009年12月27日,中央电视台《午间新闻联播》报道了河南安阳地区考古挖掘的“疑似曹操墓”。但当晚《新闻联播》与第二天CCTV-4的跟踪报道称,河南省文物局在北京召开新闻会,专家宣布在河南安阳发现的西高穴墓地,其墓主人已经确认为曹操。毗邻安阳的河北邯郸,人所共知是曹操邺城所在,曹魏文化源远流长.却眼见着曹操墓现身河南,颇有些不平静,除了质疑河南方面外,也宣称曹操墓可能在邯郸一带。而曹操老家、安徽亳州据说也不排除开挖疑似曹操墓的曹氏宗族墓群的可能。严肃的考古成果,不期引来大讨论,掀起大波澜,着实让河南方面有些手忙脚乱。尤其糟糕的是,河南越强调此次考古的专业、科学和审慎,其遭遇的网络阻击就越强烈。2009年最后一天,河南方面组织文物专家集中答疑释惑,试图将口水仗平息在2009年。然而,事件的走向已不可控,网民乃至社会公众的疑问,并没有因为专家措辞简练的几条意见而消失。后来,国内某著名高校拟启动现代DNA基因调查技术,专辟科研课题,寻曹氏后人比对遗传信息,参与遗骨甄别,寻求新的信息支撑。在这场旋风中,一些利益集团包括少数专家学者不失时机地利用先验的“学养”信息优势,利用手中控制的不对称信息资源很“内行”地炒作自我,操弄话语权,成为眼球经济时代的名利双收者[1]。

此种情况下,受众与电视传媒或许反被舆论所牵引,成为睁眼瞎,不知不觉中为人作嫁而提供免费论坛和广告。事实上,面临复杂的事件,电视媒体只是秉持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原则还不够,有时还需多一份审慎的保留,要关注事态的发展变化,使新闻报道更具可操作性、调控性和纠偏性,把握舆论导向的主导权。否则,盲目抢位,向受众兜售本质上并不客观的新闻,必然损耗媒体的公信力。

三、阐释和责任:电视新闻报道对考古大众化的价值回归

20世纪60年代以来,公众考古学开始成为考古学中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它的出现既是适应考古学大众化趋势的一个必然结果,同时也反映了公众对传统文化的关注,对民族历史文化的热爱。进入21世纪,公众考古学的发展更加迅猛,随着现代传媒技术的日益强大,我国考古学的大众传播近年来也呈现出不断升温的趋势。现代传媒在促进考古学大众化的过程中虽然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或多或少带有金钱化、庸俗化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误导大众,使大众对考古学的认识与猎奇、探险等联系起来,而没有真正认识到考古学的社会作用等等。虽然有CCTV的“探索”、“走进科学”、“国宝档案”等专业考古栏目的设置,在大众中享有较高的收视率,但作为普及范围最大的电视传媒领域,仍缺乏精品,大多数考古类的节目多流于形式而失去了节目的真正价值。要将公众考古学的理论与中国的现实相结合仍需一段时间,但中国考古学家已开始凭着与生俱来的社会责任感迈出了公众考古学社会实践的步伐,相关科普类读物相继面世,考古学家也开始与传媒合作,而时下考古电视报道的策略应该考虑的问题是:

(一)超越电视考古报道的技术逻辑,解释比描述更重要

我们可以通过发掘文化遗物,来认识人类过去的历史。在史前时代这段漫长的岁月里,人类活动遗留在地下或洞穴里的器具或痕迹是我们现在唯一可知的证据。考古学在创立时的主要任务是寻找这些证据,重现史前时代的事件。通过考古证据的积累,可以对越来越大的范围和越来越长的时间中的原始文化做出越来越普遍的判断。随着技术的进步,考古挖掘和考古发现面临的障碍越来越少,现代的考古技术和仪器,让被发掘的遗物的数量不断增长。

但是,考古学的目标是对过去的事实和事件做出解释,而不单纯是对过去的描述。作为一门历史科学,考古学的研究不应限于对古代遗迹、遗物的描述和分类,也不应限于鉴定遗迹、遗物的年代和判明它们的用途与制造方法。考古学研究的最终目标在于阐明存在于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规律,考古学家要论证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也要探求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异点和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原始文化的要素,如语言和其他符号系统、仪式活动、社会层次和价值系统等,需要通过对原始社会中的人的意识和行为模式的考察,才能被认识或理解。考古学发掘的文化遗物所携带的信息主要与物质文化相关,但这些无生命的物件不足以揭示原始人群的意识和行为模式。

电视在进行考古报道的时候,全方位记录的现场感是任何其他媒体都无法比拟的,但与纸质媒体相比,影像无法进行思辨和逻辑演绎,电视代表的是肯定文化,而纸媒代表的否定文化。当我们要对考古的过程做全面描述的时候,电视的优点就可以发挥作用了,但我们要对考古发现做进一步解释的时候,电视的缺点就表现出来了。因此,我们要尽可能利用电视节目制作积累的经验和提供的平台,尽可能超越电视的技术限制,通过专家解读和电视深度报道的形式对考古发现做更精细深入的阐释。

(二)避免零散报道造成的历史隔断,利用考古新闻宣扬中华民族文化

中华民族的历史是多样性和统一性的融合,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自上古时代起,就生活着众多不同的部落,在千百年的历史长河中,经过这些部落之间的征战、联姻、合作,慢慢形成了今天中华民族的完整格局。电视考古报道特别是那些篇幅较长的考古电视直播报道,应该在具体的某一地区的考古报道中,利用专家的讲解将这一地区的文化和其他地区的关联讲清楚,让广大的电视观众科学地了解中华民族的形成历史,不要让观众看了这些报道后,产生“非我族类,与我无关”的想法。

能够了解中华民族形成史的考古理论包括“上古三大集团”理论和“文化区系类型”理论。学者徐旭生在分析先秦时期传说的史料基础上,得出结论:“我国古代的部落分野,大致可分为华夏、东夷、苗蛮三集团……。这三个集团相遇以后,开始互相争斗,此后又和平共处,终结完全同化,才渐渐形成将来的汉族”[2](P3-4)。苏秉琦根据中国各区域发现的史前遗址的器物的整理、分类和概括,把中国新石器时期的文化遗址分为六个区系:以燕山北为中心的北方,以山东为中心的东方,以陕西、晋南和豫西为中心的中原,以太湖地区为中心的东南部,以洞庭湖地区和四川盆地为中心的西南部,以及以鄱阳湖到珠江三角洲一线为中轴的南方;六大区系中的三个属于欧亚大陆文化圈,三个属于环太平洋文化圈[3](P120,69)。这两个理论的结论是等值的,两者相互对应,相互参证。“上古三大集团”的理论使我们见到了不同类型文化遗物的属主,他们是一些部落集团。仰韶文化是华夏集团的创造,山东的大汶口文化属于东夷集团,而江浙的河姆渡文化和良渚文化以及长江中游的屈家岭文化和石家河文化是苗蛮集团的势力范围,龙山文化和后来的中原龙山是混合华夏和东夷文化的文化类型。考古学家严文明说,这六个文化区的关系好似“重瓣花朵式的向心结构”,“五个文化区都紧邻和围绕着中原文化区,很像一个巨大的花朵,五个文化区是花瓣,而中原文化区是花心。各文化区都有自己的特色,同时又有不同程度的联系,中原文化区更起着联系各个文化区的核心作用。……它与古史传说中各个部落集团经常迁移、相互交往乃至发生战争的记述是相呼应的。”[4](P258)

对考古发掘的器物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模式,如果是专家学者私下的个人研究,很难分出这些模式的高下优劣。但是,当这些考古的研究通过电视媒体被放大到观众面前时,就不一样了。如果我们把传媒呈现看成是精英考古学和大众考古学区别的话,那大众考古学理解模式的好坏就应该在通俗之外秉承文化传承和能否发挥教育功能的标准,前面的两大理论就是符合这种标准的理解模式。目前中国的电视考古报道还缺少这样的大局观,在以后的节目策划特别是直播节目找嘉宾学者时,应该遵循这样的选择标准。

(三)强化电视考古报道节目的文本意识,新闻生产要对历史负责

新闻人都知道一个常识,即今天的新闻将是50年后的历史,因此,新闻人应该具有一定的历史使命感,当新闻对现实的记录涉及考古之类的历史命题时,这种使命感就更强烈了。

我们知道,对于考古学而言,实物本身并不是经验,它们只有在被理解之后才能成为经验证据。文字证据与实物证据对于我们的经验有着同等重要性。但是,文字证据与实物证据这两种经验都不是独立于命题的,在此意义上,两者又都是“文本”。当今的“解释考古学”认为,考古发现的遗物和文字记载的历史都是“文本”。文本只有在一定的“语境”中才有意义,文本的语境是过去、现在和将来相互融合的“视域”。从“视域融合”的观点看,史前的遗物不仅是那时候人的思想活动的产物,而且反映了他们对社会、环境或“生活世界”的理解,他们的理解既是对过去的解释,也被他们之后的人们所解释。理解活动代代相传,每一时代的解释都不能离开相传至今的过去的解释,现在进行的解释也向未来开放。

在这个意义上,新闻报道的考古也是一种可供考古研究的文本。一方面,电视考古报道对考古挖掘过程进行全方位记录,强烈的现场感真实完整地呈现古人的生活场景,这些影像资料就是将来考古学研究的重要文本。特别是那些超大型的古迹,无法挖掘出来在博物馆保存,研究者不便于经常光顾考古现场,电视记录的影像就成了重要的研究文本;另一方面,考古现场直播中专家的讲解和电视人查阅大量资料编辑制作的节目都是对考古发现的一种理解,这种对器物和历史的解读也必将被后人所再次或多次解读。同样是文本,前者是对古人生活的记录,要对历史负责;后者是今人对古人的理解,这种理解是对未来开放的,要对后人负责。

参考文献:

[1] 张君安,汪开海.论新闻传播中的信息不对称——曹墓考古引发众声喧哗的启示[J].新闻前哨,2010,(4).

[2] 徐旭生.中国上古史的传说时代[M].北京:科学出版社,1960.

对考古学的理解范文2

【关键词】考古学文化;研究方法;解读

中图分类号:K87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156-01

《中国史前考古论集》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王仁湘先生所著,由科学出版社于2003年3月出版。我从中选择了《仰韶文化渊源研究检视》、《半坡和庙底沟文化关系研究检视》、《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与程序》三篇文章进行阅读。《仰韶文化渊源研究检视》一文,通过五个部分介绍了仰韶文化被发现之后,学者们对其文化源头的探索及论证过程;在长达数十载的争辩中,仰韶文化的源头从模糊到比较清晰,其中的研究和论证方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半坡和庙底沟文化关系研究检视》阐释了半坡文化与庙底沟文化的时间问题,并总结了之所以出现“争辩的各方使用了地层学和类型学这样的方法,路径相同,论据确凿,结论却大相径庭”的原因。《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与程序》介绍了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的争辩、原则的确立及命名程序。选择这三篇文章,不仅是因为课程的要求,而且它们相互之间有着密切联系。三篇文章均以仰韶文化为例,系统介绍了考古学文化的源流探索、考古学文化之间的关系研究及考古学文化的命名问题。而这三个问题在考古学文化中,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是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考古工作实践中常常遇到、看似简单而实为复杂的问题。对于此类问题的探讨,不仅仅是在仰韶文化的研究中,在我国其他地区的新石器时代文化研究中,也非常重要。

一、 对考古学文化本身的深入解读

但凡人们在发现、研究一个考古学文化的本身内涵的时候,都会思考这么一个问题:这种文化从何而来?也许是人们喜好追根溯源的心理、亦或是人们对未知事物的好奇心理,都催使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去探索文化之源头,就像人们喜欢攀爬最高的山峰、追寻最长的河流一样。但是,这样的溯源,对于考古学文化研究来说,要以所发现的考古学文化本身为中心,只有对其本身进行详实解读后,才有依据去追根溯源。

所以,在《仰韶文化渊源研究检视》这篇文章中,我们也能看到作者所总结的各位学者关于仰韶文化源头研究的“分源”观点,即仰韶文化虽然分布面积广、其中类型多种多样,但是其早期的各类型却各有其来源。从此观点出发,以追求仰韶文化之“本”的源头,便使线索清晰,有理可循。这就是在找准了仰韶文化之“本”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

二、严谨的考古学方法

地层学和类型学为考古学的基本理论。但是,如何将这两种方法准确、灵活运用,我认为却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虽然,就半坡与庙底沟类型的关系问题而言,王先生在《半坡和庙底沟文化关系研究检视》中开篇即提出:争辩的各方使用了地层学和类型学这样的方法,路径相同,论据确凿,结论却大相径庭……至于这样局面的症结所在,现在似乎还并没有到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但是,我认为我们依旧可以从前人的探索中学习、总结出一些方法和经验。

在考古学中,还有另一基本理论——地层学,我认为我们利用类型学进行器物研究,至少是应该以地层学为基础和前提的。王仁湘先生在《半坡和庙底沟文化关系研究检视》中还提到,随着下孟村等遗址的发现,地层证据成为了显示半坡文化早于庙底沟文化的一个依据,许多学者,包括曾经认为庙底沟早于半坡文化的学者,也通过对地层的解读,认为半坡应该早于庙底沟文化。

在考古工作中,我们如何去思考、对待考古学文化的嬗变,怎样确立考古学文化嬗变的维度,也许会比文化人类学难得多,因为考古学的文化研究对象已成为历史,并湮没于黄土之下,而文化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大多在现世中还能找到,并且可以对目标进行跟踪调查访问;但是我相信,透过地层、遗物、墓葬、房址、经济生活模式、地理位置、规模……我们依旧能够从文化的整体空间上去解决这些问题,只是现在于我来说,由于积累有限,解决这些问题还非常困难。

三、结语

要挑出别人的问题和错误是相对较为容易的,但是要解决这些问题确实非常困难的。虽然,现在的我们回过头去看早年的研究,会发现在考古学文化研究的方法中,存在着一些缺陷,但是,也正是因为有这些缺陷才促使我们不断地改进研究方法。今人一个看似简单的结论,却耗费了前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样一个长期的过程中,也有太多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和教训。读完王仁湘先生的这三篇文章之后,我对考古学文化的研究有了更深的了解,但是,要解决考古学文化研究中的问题,我自认为是能力不够的。不过,这也将会是我进一步学习的一个起点,让我从这些问题着手,更仔细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

参考文献:

[1]王仁湘.中国史前考古论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2]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元君庙仰韶墓地[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

对考古学的理解范文3

我国考古学学科中“田野学校”的发展

近几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国家进行了一系列基本建设工程,而考古部门则积极参与了诸如三门峡水利工程、三峡工程、南水北调等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工作,发现了安阳殷墟、西安大明宫等珍贵的考古遗址,从而使考古发掘和文化保护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然而,与我国近年来发现的大批珍贵遗址相比,我国考古学科的研究能力、创新能力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技术力量却远远不能支持和满足考古发掘与文化遗产保护一体化的发展需求。因此,坚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外同行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发展,使中国考古学更快走向世界;坚持把考古发掘同遗址保护与利用结合起来,自觉为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提供学术支撑,已经成为当前中国考古学发展的主流。这两方面内容近几十年来都积累了基本经验,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也应予以传承和弘扬。以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为例,1994年以来,它先后与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等国考古研究部门和高校合作开展中国田野考古工作[4];2000年、2002年还派遣考古发掘队前往德国、俄罗斯等国参加田野考古活动。目前,该所已与日本、韩国、越南、英国、法国、俄罗斯、德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秘鲁等国的相关高校及考古机构,签署了近20个长期友好合作交流框架协议项目。这也体现了田野学校这种交流手段已被国际考古学界接受,并在我国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田野学校”在我国考古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中的应用

(一)“田野学校”在我国考古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中的应用

考古学是文理交叉的边缘学科。随着高校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际考古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和国内考古学界的广泛关注与高度重视,以及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培养研究生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前提下,如何使得我国高等院校考古学专业研究生教育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已经成为考古学研究生教育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除了应该加大考古学专业研究生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实践的力度,进一步改善教学环境,创建国内一流的考古学专业实验室和一套完备合理的教学体系,我国一些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考古学者已经认识到参加及举办田野学校(FieldSchool)在考古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他们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开创了田野学校这一培养考古学专业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新途径,期望能从根本上解决课堂讲授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其所取得的成绩,具体如下:1.2004年7月5日至8月18日,吉林大学边疆考古研究中心师生7人与俄罗斯科学院西伯利亚分院考古与民族研究所在俄罗斯阿穆尔州的伊凡诺夫卡进行了考古发掘[5]。经过40天的野外作业,发掘面积共计250平方米,使用高技术手段测绘了30座靺鞨人古墓的地形图与平面图。同时,在此次发掘中,出土了包括陶器、金属耳环、马具、武器、青铜带具、石器等在内的一批对研究靺鞨文化具有重要价值的遗物。针对此次考古田野学校的实践,吉林大学边疆考古研究中心主任朱泓教授说:“这是一次全新概念下的田野考古发掘活动。”2.2009年7月15日至9月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考古系的两位研究生赴罗马尼亚参加由德国考古研究院欧亚考古研究所与罗马尼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主持的罗马尼亚皮特雷特遗址的联合考古项目[6]。1943年,罗马尼亚国家博物馆曾对其进行过小规模的发掘。自2002年始,德国考古研究院欧亚考古研究所与罗马尼亚科学院瓦西里•帕尔万考古研究所合作,对其进行了大规模的考古发掘,在此次考古发掘之前已经进行了6个季度(2002、2004、2005、2006、2007、2008)的田野发掘作业。其发掘的目的是复原当地古代居民的生活,并考察当地公元前第五个千年的社会分化进程。此次发掘的领队为德国考古研究院欧亚考古研究所的汉森教授,田野学校的成员包括来自德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土耳其、格鲁吉亚、芬兰、美国、中国的30多位考古学、地理学专业的学者及研究生。田野调查主要由考古学和地理学两个团队完成,其中,考古学团队负责遗址的发掘、土壤的浮选以及地磁探测等;地理学团队主要负责大面积的钻探、取样,以及勘测河道等收集古地貌信息的工作。在田野工作进行的同时,室内工作也有条不紊地进行着,这主要包括陶片的清洗、统计、拼对、绘图、摄影等,负责室内工作的队员同时也负责考古队的后勤事务。另外,特殊的遗物亦有学者专门负责,并进行同步研究,例如对燧石核、石叶的分类,以及微痕分析等。通过参加此次的田野学校活动,使得考古学专业研究生熟悉并掌握了德国、罗马尼亚等欧洲国家的考古发掘方法和研究理论,并与西方年轻学者建立起了联系,为促进日后双方的相互了解和学习搭建了平台。3.2010年夏季,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考古学系的一位研究生赴洪都拉斯参加由美国哈佛大学皮博迪(Peabody)博物馆组织的夏季田野学校(SummerFieldSchool)[7]。皮博迪博物馆此次在科潘遗址举办的田野学校内容丰富,包括了田野考古发掘与整理、重要遗址参观、西班牙语和玛雅文字的专门教学、知名学者讲座、阅读与讨论等诸多内容。除了上述活动外,来自不同国家的考古学专业研究生在发掘环节中还和哈佛大学考古学专业的部分研究生合作分组进行探方发掘,并参与了撰写报告和整理陶片。通过此次田野学校的实习,使学生基本了解了科潘遗址的历史、发掘现状以及考古工作的方法。4.2008年夏季,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的两位研究生参加了由俄罗斯科学院西伯利亚分院考古学与民族学研究所和乌兹别克斯坦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联合组织的田野学校[8]。此次夏季田野学校发掘的均为旧石器时代遗址,分别为Kulbulak,Kyzyl-AlmaII,Obi-RakhmatandDodekatymII四个遗址。通过此次田野学校的学习活动,使中国的考古学专业研究生不仅学习了中亚地区较为独特的考古发掘方法,还对中亚地区旧石器时代中期至晚期的遗址文化面貌有了较为直观的认识,同时也对晚更新世末期石叶技术在欧洲—中亚—东亚地区的传播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二)“田野学校”的特点及其在我国考古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中的作用

根据国际考古学专业田野学校的一些主要活动情况,我们可以对田野学校的特点进行一定程度的归纳:一是在注重研究生基础训练的同时,着重培养了研究生的动手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二是注重教学相长;三是与研究生的学习兴趣和研究方向相结合,并贴近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考古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同时为了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以及考虑到未来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对人才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因此,研究生阶段的田野学校应该纳入我国考古学科研究生专业的培养计划之中,最终成为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理念、落实高校固本培源以及着重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能力之办学特色的主要途径。考古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科,其发掘和研究的进展既和其他人文学科一样,受到历史、政治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为自然科学技术所推动。中外考古研究工作基本状况的差异尽管有着社会制度、历史情况和科技水平等多方面的原因,难以通过阅读相关专业文献获得全面的认识,但仍然可以通过采取使考古学专业研究生参加田野学校的形式进行了解,并为今后我国考古学专业研究生的专业研究提供很多借鉴。由此可见,田野学校在我国考古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中具有较为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田野学校形式多样,培养了研究生的学术创新能力;二是提高了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巩固了其专业兴趣;三是搭建了与国外考古青年学者及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的平台,增进了彼此的了解,也为其毕业后可能存在的国际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考古学专业研究生教育实行“田野学校”培养模式的思路及方案

对考古学的理解范文4

我国东部沿海的大汶口文化、北辛文化、岳石文化、马家浜文化、崧泽文化、马桥文化等,都是这一时期命名的,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苏秉琦先生根据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提出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理论,对于我国考古学向纵深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对于我国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学研究,无疑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区、系、类型”理论的前瞻性主要有二:根据“区、系、类型”理论,苏秉琦先生将我国群星璀璨的考古学文化归纳为六大区,“区、系、类型”中的“区”不仅空间大于考古学文化区,而且“区、系、类型”中“区”的层次也高于考古学文化区。苏秉琦先生从全新的高度将“考古学文化区”的概念上升为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的“区”,不仅为考古学建立了更加广阔的时空框架,也为宏观地对考古学文化进行动态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苏秉琦先生在提出考古学文化的考古学“区、系、类型”理论的同时,还提出中国文明起源的“多元一体”模式、从“古文化、古城、古国”的观点到“古国、方国、帝国”的理论和“原生型、次生型、续生型”为国家形成的三种模式等文明起源理论,因此苏秉琦先生提出的“区、系、类型”理论实际上已成为通过考古学方法研究和探讨中国文明起源的理论基础③。考古学理论来源于考古学实践,考古学理论应对学科研究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三十年过去了,当年苏秉琦先生基于现有资料对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理论的探索虽具有前瞻性,然这一理论在新石器时代考古学的实践中也日渐显现出理论的不完善和受考古资料的局限而出现一定的局限性。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理论的局限性主要有二:同一律和普遍性等基本概念不明确。“区、系、类型”理论中出现了考古学文化的“区”、考古学文化的“系”和考古学文化的“类型”,苏秉琦先生对“区、系、类型”的定义如下:“在准确划分文化类型的基础上,在较大的区域内以其文化内涵的异同归纳为若干文化系统。这里,区是块块,系是条条,类型则是分支。”显然,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与原有的“考古学文化”、“考古学文化类型”等考古学专业名词文字相同而概念或定义不同。根据苏秉琦先生的定义,“区、系、类型”中的“区是块块”,属于空间范畴;而考古学文化区也同样属于空间范畴。在苏秉琦先生划分的六大区系中,“东部沿海的山东及邻省一部分地区”主要指“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的分布区,即海岱地区;尽管苏秉琦先生认为胶东半岛的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属另一个文化系统,实际上胶东半岛的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可归属海岱地区的一个亚区。而“长江下游地区”则包含了太湖地区的“马家浜文化———良渚文化”、宁绍平原的“河姆渡文化”、宁镇地区的“北阴阳营文化”和江淮西部的“薛家岗文化”等不同的考古学文化。

根据苏秉琦先生的划分,“东部沿海的山东及邻省一部分地区”大致相当于“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的分布区;而长江下游地区却包含着“马家浜文化———良渚文化”、“河姆渡文化”、“北阴阳营文化”和“薛家岗文化”的分布区。因此“区、系、类型”的“区”似乎既可等同于一个考古学文化区,又可包含若干个考古学文化区。此外,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的“区”,或以省命名,如“陕甘晋”“、山东”和“湖北”,或以流域或方位命名,如“长江下游”“、南方地区”和“北方地区”等。考古学文化的命名有考古学的基本标准④,而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中“区”的命名,既无统一的标准,又无规律可寻。“区、系、类型”中的“系是条条”,显然属于时间范畴;而考古学文化的分期和文化的发展演进也同样属于时间范畴。根据苏秉琦先生对大汶口文化发展演进为龙山文化和马家浜文化发展演进为良渚文化的论述,“区、系、类型”中的“系”主要指文化与文化之间的发展演进而不包括考古学文化的分期。在考古学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文化分期属于量变,而文化的发展演进则属于质变,质变是由量变的积累而发生的突变。因此,“区、系、类型”中的“系”与文化分期、文化演进的相互关系的区分,“系”的时间概念与文化分期和文化演进的时间概念的区分,显然存在着概念上的不确定性。在同一考古学文化中,由于分布范围或文化面貌存在一定的差异,往往又分为若干类型,如仰韶文化的“半坡类型”、“史家类型”、“庙底沟类型”、“秦王寨类型”、“大司空村类型”和“西王村类型”等,而龙山文化则有“城子崖类型”和“两城镇类型”等。在苏秉琦先生提出的“区、系、类型”中,“系是条条,类型则是分支”,显然“区、系、类型”中的“类型”与考古学文化的类型有着不同的概念。

“系是条条,类型则是分支,”既然有分支,也必然有主干,主干与分支也同样存在概念上的不确定性。综上所述,“区、系、类型”的“区”不等同于考古学文化区的“区”“,区、系、类型”的“类型”也不等同于“考古学文化类型”。考古学理论既须以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作为理论基础,又须符合形式逻辑的基本原理。一个学科中用同样文字的专业名词表示不同的概念或有着不同的定义,似乎有悖于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同一律。考古学理论应具有普遍性,应适用于不同时期的考古学研究。“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如仅适用于新石器时代考古学,似乎又缺乏普遍性。区系的划分割裂了东夷民族文化区。受考古资料的局限,苏秉琦先生在“区、系、类型”中划分的六大区系是在尚存若干考古学文化空白区的情况下划分的,尤其是淮河的中游地区与下游地区。因此六大区系的划分出现局限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江淮东部和江淮中部地区在当时还是考古学文化的空白区,还没有龙虬庄、侯家寨、凌家滩、双墩等遗址的发掘,还没有龙虬庄文化、双墩文化、侯家寨文化和凌家滩文化的命名。徐旭生先生根据对古史传说的研究,划分了华夏、东夷和苗蛮民族集团的空间分布范围。其中将渤海湾以西到钱塘江以北划为东夷民族的分布空间⑤(图一)。而苏秉琦先生将我国东部沿海划分为“山东及邻省一部分地区”和“长江下游地区”,显然割裂了东夷民族文化的分布区,显然强调了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的考古学属性而忽略了区系划分的民族学属性。“‘考古学文化’是代表同一时代的、集中于同一地域内的、有一定地方性特征的遗迹和遗物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应该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集团的。由于这个社会集团有着共同的传统,所以在它的遗迹和遗物上存在着这样的共同性。#p#分页标题#e#

与民族学的资料相结合,可以认为,新石器时代的各种‘考古学文化’类型是体现当时各个部落和部落联盟的存在,与民族的形成有关。⑥”苏秉琦先生提出“区、系、类型”理论是“满天星斗说”、“多元一体模式”和“古文化、古城、古国”、“古国———方国———帝国”、“原生型、次生型、续生型”等系列文明起源理论的基础,目的是为了探讨中国文明的起源。然苏秉琦先生在讨论“区、系、类型”理论时却认为:“目前还有这样一种倾向:即把某种考古学文化与文献上的某个族人为地联系起来,把它说成××族的文化。从长远来说,进行这样一项工作可能是研究工作的一个方面;但是现在,在对各地的考古学文化的内涵、特征、与其他文化的关系以及上下的源流等的认识还很不充分,还不具备做这种探索或考订的时候,似应先做些基础性的研究,积累起必要的原始素材,以备为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打下牢固的基础。……我们这里所作的有关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的探讨,只是基于现有资料所作的探索。”因此,苏秉琦先生在划分六大区系时就存在着考古资料的局限性;由于受到考古资料的局限,六大区系的划分也缺乏一定的民族属性,或偏重了考古学属性而忽略了民族学属性。二、“考古学文化系统”简介“随着新材料的发现和新的研究成果的推出,补充、修正、完善苏先生建立的中国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体系是我辈考古同仁责无旁贷的任务。⑦”由于“区、系、类型”理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与“区、系、类型”的基本思想和基本理论相一致的考古学“文化系统”理论,可能比“区、系、类型”理论更符合我国考古学的实际;考古学“文化系统”理论与原有的考古学专业名词也不致相互混淆或产生歧义。考古学“文化系统”的概念是尹达先生提出的。1955年,尹达先生在《论我国新石器时代的研究工作》一文中指出“:在我国的广大地区以内,由于自然环境的不同,经济生活基础的某种差异,在新石器时代的漫长时期里,不同的地区当然可能发展成为不同的文化系统。⑧”

1961年,曾昭燏和尹焕章先生在对青莲岗文化的分布范围、文化年代和文化特征进行了全面论述时,第一次区分了“考古学文化”和“考古学文化系统”两个不同的概念,并对“青莲岗文化”和“青莲岗文化系统”进行了客观阐述,并特别强调了我国东部沿海自北向南的诸多新石器时代遗址都属于青莲岗文化系统⑨。在曾昭燏和尹焕章先生发表对青莲岗文化的研究之前,除尹达先生提出的文化系统外,夏鼐先生还提出了考古学文化的定名问题⑩,因此曾昭燏和尹焕章先生所提出的“青莲岗文化”和“青莲岗文化系统”的命名,或许受到尹达先生和夏鼐先生的影响,而“青莲岗文化”和“青莲岗文化系统”的提出,则是曾昭燏和尹焕章先生对“考古学文化”和“考古学文化系统”的理解和实践。1980年,石兴邦先生在对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进行广泛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文化系统的命名,将7000~6000年之间的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学文化系统分别命名为“仰韶文化系统”“、青莲岗文化系统”和“北方细石器文化系统”。“青莲岗文化系统的分布范围是黄淮下游、东方沿海、渤海湾周围及东南半壁。……青莲岗文化系统根据历史民族学,可分为三个系统:一、东方沿海一带的称夷;二、长江中下游及其支流为三苗后来的百淮;三、五岭以南闽江、珠江及红河流域为百越。”石兴邦先生对“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定义如下:“新石器时代的文化系统即人类社会生活系统。文化系统大致包含社会结构、社会组织、社会制度、宗教礼仪、道德规范、语言系统、生活习俗、生产方式、行为能力、艺术风格、审美情趣等要素。诸多要素中,既有继承性和保守性等延续性要素,亦有开放性和扩展性等变化性要素。……在一个文化体系中,由于地理环境的不同和人文历史、生产技术的发展等原因,可逐渐形成不同的文化共同体,即文化共同体与文化共同体之间,或存在相互交流和相互融合而形成新的文化共同体,或相互排斥和相互争斗而形成强势文化共同体取代弱势文化共同体

“考古学文化”和“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区别在于考古学文化强调的是小区域内的文化共性和大区域内的文化个性,而考古学文化系统强调的则是大区域内的文化共性。新石器时代的民族文化区往往包含若干个考古学文化区,因此,考古学文化区与民族文化区的相互关系,同样是考古学界无法回避的课题。如何解释考古学文化区与民族文化区的相互关系,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划分与研究有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定义显然包含着考古学文化的民族属性。考古学文化系统包括相同的文化生态和文化景观、相同的文化地域和民族特征、相同的文化传统和原始宗教等诸多因素。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各个要素构成的整体。文化系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文化系统包括物质文化系统、社会文化系统和精神文化系统等要素,即文化系统由技术的、社会的和观念的三个子系统构成,技术系统是决定其他两者的基础。文化系统可分为三个层次的序列:技术层为基础,观念层最高,社会层居中輰訛輥。因此考古学文化系统内应包含着若干个考古学文化,一个考古学文化即可独立构成一个考古学文化系统中的子系统。考古学与民族学分属不同的学科,考古学文化区与民族学文化区的基本概念,既有相似性,又存在差异性:考古学文化区是考古学文化分布的地理空间。考古学文化区的划分是根据考古地层学和考古类型学,通过对文化遗迹、文化遗物等文化遗存的分析、比较、研究而确定的考古学文化分布的空间范畴。民族文化区是民族文化分布的地理空间。民族文化的分布区域,即民族文化区。民族文化区是一个具有连续空间范围、具有相对一致的自然环境和相同或近似的历史过程、具有某种亲缘关系的民族传统和具有一定共性的文化景观所构成的地理区域。

考古学文化区的划分强调的是考古学文化面貌的个性,强调的是物,而民族文化区的划分强调的是民族文化的共性,强调的是人。考古学文化区属考古学范畴,民族文化区属民族学范畴。考古学人群共同体与民族学人群共同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考古学人群共同体形成考古学文化区,民族学人群共同体形成民族文化区,尽管考古学人群共同体与民族学人群共同体有着许多相同的特征。显然,民族文化区的分布范围要大于考古学文化区,即一个民族文化区内可分布着若干考古学文化区。因此,在建立考古学文化区和文化谱系的基础上,考古学研究应在划分考古学文化系统与民族文化区的基础上,根据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基本理论进行考古学与民族学相结合的综合研究。虽然考古学文化系统与民族文化区是两个不同学科的不同概念,然而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学文化系统与民族文化区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因此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地理空间大致与民族文化区相当。考古学文化系统是由同一区域内的考古学文化按一定关系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考古学文化系统强调的是文化共性,即考古学文化的共性和民族历史文化的共性。考古学文化系统的概念应包含“地理、民族、文化”三个最基本的要素,即“共同的地理单元、共同的民族集团和共同的文化传统”构成了考古学文化系统。考古学文化系统建立在各考古学文化已充分研究和基本明了的基础之上,在更为广袤的空间里,宏观地、动态地研究区域内各考古学文化发生、发展、交融、演进和衰亡的全过程,同时也可与文化系统区域外的考古学文化系统动态地进行文化系统与文化系统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考古学文化系统不是一个氏族、一个部落、一个部族或部落联盟的文化,而是一个民族集团的文化,显然这种大范围的考古学文化系统具有一定的民族性,表现出一定的民族属性。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区的划分和考古学文化谱系的建立,是考古学研究的必然历程;而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划分,同样是考古学发展的必然历程。#p#分页标题#e#

考古学的最终目的是研究人与社会,是研究人的行为能力与行为过程的发展过程,研究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的演变过程,研究人类社会发展演进的历程。因此考古学文化区的划分仅仅是考古学研究中的一个阶段,而不是考古学研究的终极目标。石兴邦先生指出:“新石器时代是各种文化模式形成的阶段,也是各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的渊薮。我国原始文化的多样性和特点,都是在这个时期形成的。分布在世界各个角落的人类群体,为适应不同的生态环境而创造出不同类型的文化。新石器时代,也是各个族系的形成时期。同一人种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在不同的生态环境中形成了不同的生活习俗和文化模式,同一模式的陶冶下,形成了经济类型、生活习俗、和地区意识的人们群体,由氏族———部落———部族而发展为民族,在文明时代,即形成国家。”輱訛輥因此,划分文化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探求民族和国家的形成过程,与“区、系、类型”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考古学文化区的划分与研究是考古学发展的必然阶段,而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划分与研究也应是考古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向纵深发展的必然阶段。考古学文化系统与民族文化区具有相同的共性,即考古学研究应逐渐向民族共同体的研究发展,逐渐向考古学文化系统即民族文化区的研究发展。根据考古学文化定名的基本原则,遵循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以各系统中最具代表性的遗址命名考古学文化系统,我国的新石器时代可分为“仰韶文化系统”、“青莲岗文化系统”、“屈家岭文化系统”、“昙石山文化系统”和“昂昂溪文化系统”等考古学文化系统。

仰韶文化系统的分布范围大致为辽、冀、蒙、京、津、晋、陕、豫、甘、宁、青的一部或全部;青莲岗文化系统的分布范围大致为辽、冀、豫、鲁、皖、苏、浙、沪的一部或全部;屈家岭文化系统的分布范围大致为豫、鄂、皖、赣、湘、渝、川、甘、黔、桂的一部或全部。其中豫西、豫北和豫东、豫南分属华夏、东夷与苗蛮民族文化区的分布范围,因此中原亦成为仰韶文化系统、青莲岗文化系统与屈家岭文化系统的交会地带;昙石山文化系统的分布范围大致为浙、皖、赣、闽、湘、粤、桂的一部或全部,甚至还可能包括台、琼等南岛;昂昂溪文化系统的分布范围大致为黑、吉、内蒙、陕、甘、宁、青的一部或大部,甚至可延伸新疆东部(图二)。我国古代有华夏、东夷、苗蛮、百越和匈奴为主的北方草原民族等民族集团。仰韶文化系统、青莲岗文化系统、屈家岭文化系统、昙石山文化系统和昂昂溪文化系统的分布空间,大致相当于我国古代民族文化区的分布范围。考古学文化系统与民族文化区的对应关系分别为:仰韶文化系统———华夏民族文化区;青莲岗文化系统———东夷民族文化区;屈家岭文化系统———苗蛮民族文化区;昙石山文化系统———百越民族文化区;昂昂溪文化系统———北方草原民族文化区。五个考古学文化系统与苏秉琦先生划分的六大区系的大致对应关系为:仰韶文化系统———陕甘晋邻近地区,青莲岗文化系统———山东及邻省一部分地区和长江下游地区,屈家岭文化系统———湖北和邻近地区,昙石山文化系统———以鄱阳湖、珠江三角洲为中轴的南方地区;昂昂溪文化系统———以长城地带为重心的北方地区。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划分与六大区系的唯一区别是将“山东及邻省一部分地区”和“长江下游地区”合并为一个文化系统。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系统的民族属性主要表现为:一、有共同的地域和经济生活;二、有共同的语言风俗和道德规范;三、有共同的图腾崇拜和;四、有共同的艺术风格和审美情趣;五、有相同的生产技能和生活方式等;民族属性在考古学文化系统层面上的主要表现为:有共同的聚落形态与建筑形态;有共同的墓地形态与埋葬习俗;有共同的装饰习俗和宗教礼器;有共同的生产对象和生产物品;有共同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器等。因此,考古学文化系统兼有考古学与民族学的双重特征,而且还可将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学文化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层次结构:第一层次,考古学文化系统;第二层次,考古学文化;第三层次,考古学文化类型;第四层次,考古学文化的分期輲訛輥。

由于“青莲岗文化系统”是唯一对“六大区系”中的两个区系进行合并的文化系统,因此有必要对青莲岗文化系统进行简要的论述。青莲岗文化是曾昭燏和尹焕章先生于1961年提出的。曾昭燏和尹焕章先生将江苏境内的原始文化分为“青莲岗文化、刘林文化、龙山文化、良渚文化和湖熟文化”。1972年,吴山菁先生发表了《略论青莲岗文化》輳訛輥,不仅取消了刘林文化,而且以青莲岗文化系统的概念取代考古学文化的概念,构建了一个延续时间达2000余年并纵跨五大流域、三大平原的“青莲岗文化”,由此引发了上世纪70年代关于青莲岗文化的讨论輴訛輥。夏鼐先生认为:青莲岗文化的定名可以取消,建议将“江南类型”和“江北类型”的青莲岗文化分别叫做“大汶口文化”和“马家浜文化”輵訛輥。苏秉琦先生也认为:“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新石器诸文化,尽管它们呈现出许多相似之处,存在明显的共性,这只能说明当时它们之间具有比较密切的联系,而不能说它们属于一个某种的人们共同体。”輶訛輥显然,苏秉琦先生已注意到“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新石器诸文化……呈现出许多相似之处,存在明显的共性,”但由于缺乏江淮地区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学资料,又囿于夏鼐先生的影响,故也“只能说明当时它们之间具有比较密切的联系,而不能说它们属于一个某种的人们共同体。”上世纪90年代,根据苏秉琦先生的建议,国家文物局设立了“苏、鲁、豫、皖地区古文化研究”重点课题。江苏、安徽先后发掘了高邮龙虬庄輷訛輥和周邶墩訛輮輦、兴化南荡輯訛輦、阜宁陆庄輰訛輦和东园村輦輱訛、东台开庄輲訛輦、蚌埠双墩輳訛輦、定远侯家寨輴訛輦和含山凌家滩輵訛輦等遗址,并先后命名了龙虬庄、双墩、侯家寨和凌家滩等考古学文化。通过一系列的考古发掘与研究,基本廓清了江淮地区古文化的序列,建立了江淮地区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谱系。#p#分页标题#e#

江淮地区的考古发掘填补了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的空白,并由此建立了东部沿海地区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学文化谱系:海岱文化区:后李文化→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江淮东部文化区:龙虬庄文化;江淮中部文化区:双墩文化→侯家寨文化和凌家滩文化;江淮西部文化区:薛家岗文化;宁镇山脉文化区:丁沙地遗存→北阴阳营文化;太湖流域文化区:马家浜文化→崧泽文化→良渚文化。由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基本建立了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学文化谱系,为重新讨论“青莲岗文化系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江淮东部考古学文化区的确立和龙虬庄文化的命名,填补了将海岱地区与太湖地区之间的空白,将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连为一体,可清楚地发现各考古学文化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也可清楚地考察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考古学文化的共性。“青莲岗文化系统”属考古学文化系统,考古学文化系统强调的是文化的共性。曾昭燏和尹焕章先生归纳的青莲岗文化系统的共性是:生产工具多断面成椭圆形的石斧、扁平穿孔石斧、断面近方形的条形石锛和长方形的两孔或一孔石刀;骨制器具相当普遍,以骨鱼镖最为突出;使用的陶器,大多挂红衣,尤以挂红衣的泥质钵形器为最突出;炊器多夹砂质的鼎和釜,不见鬲形器;釜皆圜底,肩部多有突出卷沿一周;带嘴的壶形器很多,式样是多种多样的,还有质料较粗而挂红衣的鬶形器;装饰品有玉玦、玉璜、玉环、玉管、石镯等;当时人死后埋在公共墓地里,葬法和头向有一定的规律,用或多或少的器物随葬。石兴邦先生归纳的青莲岗文化系统的共性是:早期以釜形、罐形器为主,中晚期以三足和镂孔的圈足器为主;生产工具以精致的石器和骨器为主;以种植稻谷和农业生活为主,饲养猪;普遍出现了进步的刻玉工艺;普遍流行拔牙习俗;崇尚装饰。曾昭燏和尹焕章先生划分的青莲岗文化系统的分布空间主要为东夷民族文化区,而石兴邦先生划分的青莲岗文化系统的分布空间包括东夷、苗蛮和百越民族文化区,因此,曾昭燏和尹焕章先生划分的青莲岗文化系统的分布空间应更接近于史实。进入21世纪,对东夷民族文化区考古学研究的结论逐渐趋向一致。2004年,王永波先生通过对齐鲁史前文化与三代礼器的研究,通过对考古学文化与古代民族集团相互关系的研究,提出了“鼎———鬶文化系”的概念,认为东夷民族属“鼎———鬶文化系”(含鼎、鬶、匜、盉、杯、尊等),而华夏民族则属“斝———鬲文化系”。东夷民族集团的分布范围包括桑卫、海岱、江淮、太湖诸地区,并根据对诸地区考古学文化的研究,将东夷民族集团的主要特征归纳为“鼎鬶文化”和“崇日尚鸟”輶訛輦。

2011年,韩建业先生在分析了龙虬庄文化与大汶口文化的关系后,提出东部沿海地区“鼎、豆、壶、杯、鬶(盉)文化系统”的概念“:大汶口文化的形成与龙虬庄文化的北上有关,形成后又与江淮、江浙地区文化不断交流,加上仰韶文化同时向两地施加影响,从而使得海岱和江淮、江浙地区的文化面貌越来越近似,逐渐在东部沿海地区形成‘鼎、豆、壶、杯、鬶(盉)文化系统’。”輷訛輦考古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发现、发掘和研究考古学遗存、命名和研究考古学文化或文化类型、在考古学实践的基础上归纳考古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历程。随着学科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化,越来越多的相关学科介入了考古学领域,尤其是民族学。民族文化区的空间范畴内应包含着若干个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氏族、部落、部族或部落联盟;考古学文化系统的空间范畴内也同样包含着若干个考古学文化区和处于不同发展阶段考古学文化。因此,考古学的考古学文化系统的时空范畴大致与民族学的民族文化区相当。而“青莲岗文化系统”、“鼎———鬶文化系”和“鼎、豆、壶、杯、鬶(盉)文化系统”等考古学文化系统的提出,皆表现出考古学逐渐向考古学与民族学相结合的发展趋势。根据以上学者的研究,对东夷民族文化共性进行进一步的综合研究,兼及考古学文化和民族文化属性,并兼及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层面,可将青莲岗文化系统即东夷民族文化区的文化特征和构成要素归纳如下:反映原始宗教和图腾崇拜的对象为“鸟”,即“鸟图腾”;反映审美情趣、宗教巫术和工艺技能的物化物主要为“玉制品”;反映宗教礼仪的物化物主要为“鼎、豆、壶”,或“鼎、豆、壶、杯(觚)、鬶(盉)”;反映生产方式和生产对象可用“饭稻、羹鱼”表述,尤其是“羹鱼”。以上四个文化特征中,除第一个文化特征贯穿始终外,后三个特征都是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根据以上文化特征,青莲岗文化系统的空间范畴应从山东半岛至太湖流域,包括海岱地区、江淮地区、宁镇地区和太湖地区的不同空间、不同时间的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后李文化、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胶东贝丘遗址、双墩文化、侯家寨文化、龙虬庄文化、薛家岗文化、凌家滩文化、北阴阳营文化、马家浜文化、崧泽文化和良渚文化,具有上述文化特征的“淮系文化”,甚至辽东地区的贝丘遗址等也可纳入青莲岗文化系统。简言之,青莲岗文化系统即“东夷民族文化区”。同样,其他考古学文化系统也可归纳出各自的文化特征和构成要素,因不属本文的讨论范畴,不赘述。

考古学文化的空间分布、文化内涵、文化特征、文化源流以及文化与文化之间相互关系等必要的原始素材的积累,是研究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基础;而古史传说的梳理与考证,同样是研究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基础。傅斯年先生根据对华夏和东夷民族的研究,认为“中国大陆土地上最早的文明发源地在渤海附近、九河故地,东夷是我国古代文明最高、最成熟之种族,山东是中国古代文明的中心。輯訛輧”蒙文通先生根据对古代民族的研究,也同样认为海岱(即东夷)民族是我国古代文化最发达的民族輰訛輧。俞伟超先生根据对考古学研究,认为“在4000~5000年以前的我国的文明曙光时代,以东方的龙山和东南的良渚文化的光芒最亮,同时期黄河中游的龙山阶段诸文化,其发展水平还达不到这个高度。輱訛輧”徐旭生先生根据对古史传说的研究,划分了华夏、东夷和苗蛮民族集团的空间分布范围。其中将渤海湾以西到钱塘江以北划为东夷民族的分布空间,东夷集团中较早的氏族“有太皞,有少皞,有蚩尤。輲訛輧”新石器时代,随着社会经济和聚落规模的发展,聚落与聚落之间的相互作用也不断地增大,社会组织更趋复杂化,于是萌生了超越聚落群的社会组织。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规模较大、作用力较强的聚落,就有可能处在优先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前沿,其中聚落内部组织管理的强化是聚落获得优先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又是导致阶层分化的主要原因。而强化管理的有效途径就是削弱聚落内部各氏族的独立性,强化聚落内部的统一性。聚落内部统一性的强化从而形成了考古学文化。由于社会形态发展的不平衡,在一个民族文化区内包含着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氏族、部落和部族;在一个文化系统内也同样包含着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考古学文化。#p#分页标题#e#

随着聚落形态的发展和社会物质逐渐丰富,聚落之间的相互作用逐渐加剧,社会内部的分化也逐渐向聚落群乃至更大范围扩张。聚落之间的相互作用表现为考古学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与相互融合。社会形态的发展往往通过增强聚落群的作用和削弱其他聚落的独立性,导致聚落群内部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进行重新调整和组合。聚落群内部结构的变化导致考古学文化发生变化,从而出现了强势文化和弱势文化。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划分与界定,可将考古学研究导向两个不同的层面:可在同一考古学文化系统内部动态地研究各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发生与衰亡、互动与消长等;可宏观地、动态地研究考古学文化系统与考古学文化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亦可微观地、动态地研究处于不同文化系统的相邻考古学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东夷民族集团在我国古代文明化程度最高,所以在青莲岗文化系统中各考古学文化表现出强烈的趋同性;根据古史传说的研究,东夷民族文化区内有两个文化最发达的部族———两皞和蚩尤;根据考古学的研究,青莲岗文化系统中也同样有两个文明化程度最高的考古学文化———龙山文化和良渚文化。古史传说的研究与田野考古的结论基本是一致的。社会形态的发展,即氏族向部落或部落向部族发展,首先是内部的整合和趋同;在考古学文化系统内,则表现为考古学文化与考古学文化之间的互动。其次是向外部空间的拓展,即发生史前战争;在考古学的层面上则表现为考古学文化系统与考古学文化系统之间的互动,即考古学文化系统扩张或“被扩张”。在“青莲岗文化系统”即东夷民族文化区内,有北辛文化向大汶口文化与马家浜文化向崧泽文化的发展和演进;有贾湖文化的东迁;有大汶口文化的西进和崧泽文化的西进与北扩;有良渚文化的北上与双墩文化、侯家寨文化、龙虬庄文化、凌家滩文化、薛家岗文化的消亡;有龙山文化与良渚文化的衰亡;有王油坊龙山文化的南下和南荡文化遗存、广富林文化遗存的发生;还有龙山文化、良渚文化与岳石文化、马桥文化之间的文化断层等。可见在同一文化系统内,既有文化的扩张和文化的碰撞,也有文化的变异和文化的衰亡、消亡与乃至灭亡。

在“青莲岗文化系统”即东夷民族文化区内,唯有海岱文化区和太湖文化区文化序列完整,唯有海岱文化区和太湖文化区的文化内涵对周边的考古学文化区有强烈的辐射性,呈强势文化区;而江淮东部文化区、淮河中游文化区和宁镇山脉文化区皆呈弱势文化区,应为亚文化区。与海岱文化区和太湖文化区相对应的民族集团应为太皞、少皞民族集团和蚩尤民族集团;海岱地区的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和太湖流域的马家浜文化、崧泽文化、良渚文化有可能反映的正是太皞、少皞部族和蚩尤部族创造的考古学文化,其中龙山文化和良渚文化成为我国新石器时代末期最发达的考古学文化。尽管东夷民族集团的文化最发达,文明化程度最高,然而我国首先诞生的是华夏民族集团的国家文明,这不能不令人深思。我国新石器时代的末期,阶层分化已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血缘关系的羁束,出现了地缘关系的因素,出现了王权并频发史前战争,最终导致华夏国家文明的诞生。这主要表现于强势考古学文化区域的扩大和内部强烈的同一性,表现于考古学文化的裂变、考古学文化与考古学文化之间的碰撞和弱势考古学文化的消亡,即社会复杂化的进程。在五大文化系统即五大民族文化区中,华夏、东夷和苗蛮都与我国国家文明的起源发生过关系,而其中最主要的则是华夏、东夷两大民族集团之间的相互关系。考古学文化系统的确立,除了可动态地研究文化系统内部的互动之外,还可进一步动态地研究文化系统与文化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华夏民族集团与东夷民族集团之间的相互关系,犹如当年傅斯年先生提出的“夷夏东西说”,至今仍是我国新石器时代考古学研究和华夏文明起源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五大文化系统中,唯有青莲岗文化系统是纵向分布的,唯有青莲岗文化系统是纵跨江、河、淮、济“四渎”輳訛輧的。由于地理环境特殊性,故在东夷民族文化区内形成了既相互独立又有联系的两个族群———太皞、少皞部族和蚩尤部族,而在青莲岗文化系统中则形成了南北两个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中心———“龙山古国”和“良渚古国”。犹如铁木真扩张前统一蒙古各部和努尔哈赤扩张前统一女真各部一样,华夏民族集团率先完成了文化系统内部的整合与统一,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中心,即黄帝———夏禹;而东夷民族集团却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形成了两个中心,即两皞部族与蚩尤部族———这也许是文明化程度最高的龙山文化和良渚文化未能最终完成从古国走向王国的历程的真实原因。通过考古学文化系统的确立与研究,为探讨华夏国家文明的起源即从古国———王国(方国)寻求了一条新的途径。与“区、系、类型”理论不同的是,考古学文化系统理论不仅可用于新石器时代从古国走向王国的研究,而且还可用于夏、商、周时期从王国走向帝国的研究。我国的夏、商、周时期的文化系统可划分为“中原(华夏)系统”和“非中原(非华夏)系统”。夏、商、周时期主要是系统内的子系统之间的碰撞、互动与整合,强势文化不断增强、扩展、融合、同化弱势文化,逐渐形成具有向心力和凝聚力的主体文化;其次是系统与系统之间的碰撞、互动与整合。“中原系统”中包含着若干“中原系统国家群”,而“非中原系统”也包含着若干“非中原系统国家群”。通过对系统内部和外部进行动态地研究,同样可探求如何从王国走向帝国的历程。夏、商时期是以夏、商王国为中心,以与夏、商王国有着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的方国群组成“中原系统方国群”,王国和方国构成“中原系统”的亚系统;而与中原王国没有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的方国群组成“非中原系统方国群”,诸多方国构成“非中原系统”的亚系统。

夏、商王国成为“中原系统方国群”的中心,后羿、寒浞和人方、徐方则先后成为夏、商时期“非中原系统方国群”的中心。夏、商时期主要是夏、商王国与后羿、寒浞和人方、徐方等方国文化之间的碰撞、互动与整合西周时期强化了中央集权,实行分封制,东方的夷已纳入西周的版图,周王朝除分封有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同姓和异姓的晋、鲁、齐、秦等诸侯外,还分封了已割据一方的徐、楚、吴、越等诸侯。因此西周时期是以周王朝为中心,以与周王朝有着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的诸侯国组成“中原系统国家群”,周王朝与有着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的诸侯国构成“中原系统”的亚系统;而与周王朝没有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的诸侯国组成“非中原系统国家群”,诸多诸侯国构成“非中原系统”的亚系统;西周时期周王朝成为“中原系统国家群”的当然中心,而徐国和楚国则先后成为“非中原系统国家群”的中心。西周时期主要是西周王朝与徐、楚等诸侯国之间文化的碰撞、互动与整合。东周时期是我国从王国走向帝国的关键时期。春秋时期由于周王室的衰微,实际上形成以晋、齐为首的“北方系统国家群”和以楚、吴为首的“南方系统国家群”,其他诸侯国则构成了“北方系统”和“南方系统”的亚系统。由于吴的冒荫和晋的扶持,吴国成为“北方系统”中唯一的南方国家,成为“北方系统”插入楚、徐、越诸国中心地带的楔子。#p#分页标题#e#

对考古学的理解范文5

“文明”相对“野蛮”而言,“文明形成”就是对“野蛮”的扬弃。“国家”或“文明社会”是历史前进的结果,因为“国家”作为社会机器,维持、促进了社会发展和进步,扼制了“野蛮”对社会发展的破坏。目前学术界对“国家”或“文明社会”的标志一般归纳为城市、文字、青铜器、礼器、王陵等等。对这个标志的个案分析和综合研究,是探讨文明形成的基本方法。鉴于文明起源与形成时代没有历史文献留传下来,这项研究所需资料只能依靠考古学解决。考古学对上述文明形成诸多标志的基础资料界定、取得、分析、归纳、演绎等研究方法不一,难易程度不同,成果的科学性各异。

“文字”对于“国家”而言是个重要的“工具”,但“文字”的出现和发展,以及作为“国家”的工具,并不是同步的。当前关于“符号”与“文字”的界定还并不统一,“符号”成为“文字”的质变点也无法确定,因而在探讨“文明社会”形成时,“文字”这种标志很难操作。从古文字学和历史学角度分析,从符号变为文字和从“野蛮”变为“文明”,它们不可能在同一“时空”临界点发生“突变”、“质变”的。它们的“质变”点有时间差。

“青铜器”是生产技术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科技进步的反映,青铜器的出现在人类生产活动中发挥了多大作用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从总体上来看,至少在中国古代,青铜器作为兵器的军事作用和作为祭祀、礼制用器的“精神”作用,超过其在社会经济领域的作用。在研究社会剩余生产品时不可将其作用估计过高。

现在谈论较多的礼器,实际上它们是“阳间”生活中“折射”。礼器是祭祀用品之一部分。祭祀用品中的礼器与“文明社会”有关系。文明社会中必然有“礼器”,但祭祀用品的“礼器”不必非是“文明社会”的产物,祭祀用品的产生要早于国家出现。祭祀用品中的“礼器”与“非礼器”之界定,目前还没有寻找到科学的标准,这也要等待学科的发展,假以时日。至于祭祀器物多少,其所反映的社会分层,它们在“国家”形成问题上的意义是有限的。作为人类社会“活化石”的民族学研究成果已向人们揭示,“国家”和“文明社会”的社会组织是以阶级和社会分层为基础的,但不是有了社会分层,就必然出现“国家”。关于“王陵”的认定,从考古学一般理论上讲,“王陵”附属于“王”之都城,“王陵”应属“都城”一部分,没有或没找到相应“都城”的“王陵”,在确定这类墓葬墓主身份时尤应慎重。当然,“王陵”是“王”的阴间归宿,“王”是“国家”的“化身”。有“王陵”自然有“王国”。问题是目前“王陵”的界定,有一定的操作难度。墓之“王气”是重要的研究线索,但当务之急是要探讨“王陵”的客体“标准”。

对“文明社会”考古学研究而言,“城”是最重要的标志,最易操作的学术研究切入点。中国古代文明社会的“城”是政治中心,“城”的作用主要是为国家统治集团服务的,“城”的出现是与国家的形成密不可分的。因此《初学记》卷二十四引《吴越春秋》记载:古人“筑城以卫君”。“君”是“国家”的人格化,“城”则是“国家”缩影的物化。在当前中国古代文明考古学研究中,各地十分重视早期城址(主要指龙山时代城址)的考古调查、勘探,这个方向是正确的。现在各地发现了一大批早期城址,这对中国古代文明形成研究无疑是重要的。但是,勿庸讳言,这些城址是否属于文明形成时期的“国家”政治中心,还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必要。

目前,关于作为中国古代“文明形成”重要标志的“城”,也存在着科学界定的问题。这是研究古代文明形成的基础工作。这里我讲“城”不讲“城市”,就是区别两河流域苏美尔文明的“城市”。后者有重要的商业功能,因此城中有相当数量的“市民”;而前者主要是作为政治中心,“城”中不需要多少“民众”,这种“城”实际是一部“国家机器”。当前在有关“城”的考古学研究中,更应注意区别“城”、“城堡”和“村寨”。它们都在其周围筑有“墙”,这种墙的作法可能相近,有的甚或规模也相仿,但其作用不同。“城”之“墙”是“卫君”的,即保护国家集团的;“城堡”之墙是用于军事防御的,它们可以是“国家”的军事设施,也可以作为“野蛮社会”军事据点;“村寨”之墙是为其居民安全而修筑的,而“野蛮社会”与“文明社会”都有“村寨”存在。因此,我们不能以城墙作为“城”的唯一或主要标志。如何区分“城”、“城堡”和“村寨”,也不能仅据其占地面积大小、墙垣规模等,更重要的应剖析其空间范围的内容。“城”作为“国家”的政治中心、统治集团的政治中枢,主要应是城中“国家机器”物化载体——宫庙建筑。“城堡”之内主要为军事设施。“村寨”里面主要是居民住宅和“公共建筑”。“城”、“城堡”和“村寨”之中的不同建筑,反映出其不同使用功能,说明各自的社会作用。因此,对有墙垣围绕的大面积建筑遗址,究明其内涵十分必要。这些恰恰是我们目前考古工作中应该更多予以关注的。

古代文明形成之初出现的城之宫庙是什么样子,现在我们还不清楚,但可以通过对已知资料的了解、已知规律的研究去探索未知。如对目前尚存的明清时代的宫殿、宫庙我们可以考察。对唐宋、秦汉时代的宫庙遗址,通过考古发掘、结合历史文献记载,也可了解其基本面貌。由此向前追溯,已经考古发掘的商周宫庙遗址,夏代偃题二里头遗址的第一、二号宫殿建筑遗址,又为我们认识更早以前的“文明社会”城址中的宫庙遗址提供了极为宝贵的“参照物”。

关于“宫”和“庙”的界定要有严格的学术标准。我认为中国早期城址中的主要庙是“宗庙”,而不是“神庙”。中国古代文明与地中海周围的埃及、两河流域和希腊、罗马古代文明重要的区别是,前者以“宗庙”为主体。后者以“神庙”为主体。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前者社会以农业为主要产业,以血缘政治为主;后者商、工、农多种产业并存,以地缘政治为主。因此在探讨中国古代文明社会形成之初的城中之庙时,对此应给以加倍重视。

中国“文明形成”时期的宫殿与史前时期的“公共建筑”有着本质不同。从布局形制上说,前者是封闭的,后者是开放的;从结构上看,前者是强调等级、突出个人的;后者是面向“大众”的。如时代较早的偃师商城的宫殿遗址,其周围筑有“宫城”,每座宫殿或几座宫殿还要有单独的围墙;属于夏代的偃师二里头遗址第一、第二号宫殿遗址各自围筑有单独的院墙。

宫庙的主体建筑一般是建于大型夯土台基之上的,“一般居址”与宫庙殿堂建筑不能杂处。文明形成时期的“城”是“卫君”之地,也是统治者行使权力的地方。这种“消费”性“城”需要有为其服务的民众,但“民众”应安排在“城”附近的“郭”中,即所谓“郭以居民”。这种“郭”可以理解为象偃师商城之“大城”,也可以理解为“城”旁之“居民区”。我们注意到,龙山时代晚期也发现了一些内外双重城垣的城址。它们是否为“卫君”之"城”和“居民”之“郭”,还要通过进一步考古工作去研究。总之,我们在研究文明形成时期的“城”时,还要注意与之相关的“郭”或其附近的“居民区”遗址。它们二者是“分居”的。

对考古学的理解范文6

关键词:浅谈 中国古代考古研究思考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文明”相对“野蛮”而言,“文明形成”就是对“野蛮”的扬弃。“国家”或“文明社会”是历史前进的结果,因为“国家”作为社会机器,维持、促进了社会发展和进步,扼制了“野蛮”对社会发展的破坏。目前学术界对“国家”或“文明社会”的标志一般归纳为城市、文字、青铜器、礼器、王陵等等。对这个标志的个案分析和综合研究,是探讨文明形成的基本方法。鉴于文明起源与形成时代没有历史文献留传下来,这项研究所需资料只能依靠考古学解决。考古学对上述文明形成诸多标志的基础资料界定、取得、分析、归纳、演绎等研究方法不一,难易程度不同,成果的科学性各异。

“文字”对于“国家”而言是个重要的“工具”,但“文字”的出现和发展,以及作为“国家”的工具,并不是同步的。当前关于“符号”与“文字”的界定还并不统一,“符号”成为“文字”的质变点也无法确定,因而在探讨“文明社会”形成时,“文字”这种标志很难操作。从古文字学和历史学角度分析,从符号变为文字和从“野蛮”变为“文明”,它们不可能在同一“时空”临界点发生“突变”、“质变”的。它们的“质变”点有时间差。

“青铜器”是生产技术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科技进步的反映,青铜器的出现在人类生产活动中发挥了多大作用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从总体上来看,至少在中国古代,青铜器作为兵器的军事作用和作为祭祀、礼制用器的“精神”作用,超过其在社会经济领域的作用。在研究社会剩余生产品时不可将其作用估计过高。

现在谈论较多的礼器,实际上它们是“阳间”生活中“折射”。礼器是祭祀用品之一部分。祭祀用品中的礼器与“文明社会”有关系。文明社会中必然有“礼器”,但祭祀用品的“礼器”不必非是“文明社会”的产物,祭祀用品的产生要早于国家出现。祭祀用品中的“礼器”与“非礼器”之界定,目前还没有寻找到科学的标准,这也要等待学科的发展,假以时日。至于祭祀器物多少,其所反映的社会分层,它们在“国家”形成问题上的意义是有限的。作为人类社会“活化石”的民族学研究成果已向人们揭示,“国家”和“文明社会”的社会组织是以阶级和社会分层为基础的,但不是有了社会分层,就必然出现“国家”。关于“王陵”的认定,从考古学一般理论上讲,“王陵”附属于“王”之都城,“王陵”应属“都城”一部分,没有或没找到相应“都城”的“王陵”,在确定这类墓葬墓主身份时尤应慎重。当然,“王陵”是“王”的阴间归宿,“王”是“国家”的“化身”。有“王陵”自然有“王国”。问题是目前“王陵”的界定,有一定的操作难度。墓之“王气”是重要的研究线索,但当务之急是要探讨“王陵”的客体“标准”。

对“文明社会”考古学研究而言,“城”是最重要的标志,最易操作的学术研究切入点。中国古代文明社会的“城”是政治中心,“城”的作用主要是为国家统治集团服务的,“城”的出现是与国家的形成密不可分的。因此《初学记》卷二十四引《吴越春秋》记载:古人“筑城以卫君”。“君”是“国家”的人格化,“城”则是“国家”缩影的物化。在当前中国古代文明考古学研究中,各地十分重视早期城址(主要指龙山时代城址)的考古调查、勘探,这个方向是正确的。现在各地发现了一大批早期城址,这对中国古代文明形成研究无疑是重要的。但是,勿庸讳言,这些城址是否属于文明形成时期的“国家”政治中心,还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必要。

目前,关于作为中国古代“文明形成”重要标志的“城”,也存在着科学界定的问题。这是研究古代文明形成的基础工作。这里我讲“城”不讲“城市”,就是区别两河流域苏美尔文明的“城市”。后者有重要的商业功能,因此城中有相当数量的“市民”;而前者主要是作为政治中心,“城”中不需要多少“民众”,这种“城”实际是一部“国家机器”。当前在有关“城”的考古学研究中,更应注意区别“城”、“城堡”和“村寨”。它们都在其周围筑有“墙”,这种墙的作法可能相近,有的甚或规模也相仿,但其作用不同。“城”之“墙”是“卫君”的,即保护国家集团的;“城堡”之墙是用于军事防御的,它们可以是“国家”的军事设施,也可以作为“野蛮社会”军事据点;“村寨”之墙是为其居民安全而修筑的,而“野蛮社会”与“文明社会”都有“村寨”存在。因此,我们不能以城墙作为“城”的唯一或主要标志。如何区分“城”、“城堡”和“村寨”,也不能仅据其占地面积大小、墙垣规模等,更重要的应剖析其空间范围的内容。“城”作为“国家”的政治中心、统治集团的政治中枢,主要应是城中“国家机器”物化载体――宫庙建筑。“城堡”之内主要为军事设施。“村寨”里面主要是居民住宅和“公共建筑”。“城”、“城堡”和“村寨”之中的不同建筑,反映出其不同使用功能,说明各自的社会作用。因此,对有墙垣围绕的大面积建筑遗址,究明其内涵十分必要。这些恰恰是我们目前考古工作中应该更多予以关注的。

古代文明形成之初出现的城之宫庙是什么样子,现在我们还不清楚,但可以通过对已知资料的了解、已知规律的研究去探索未知。如对目前尚存的明清时代的宫殿、宫庙我们可以考察。对唐宋、秦汉时代的宫庙遗址,通过考古发掘、结合历史文献记载,也可了解其基本面貌。由此向前追溯,已经考古发掘的商周宫庙遗址,夏代偃题二里头遗址的第一、二号宫殿建筑遗址,又为我们认识更早以前的“文明社会”城址中的宫庙遗址提供了极为宝贵的“参照物”。

关于“宫”和“庙”的界定要有严格的学术标准。我认为中国早期城址中的主要庙是“宗庙”,而不是“神庙”。中国古代文明与地中海周围的埃及、两河流域和希腊、罗马古代文明重要的区别是,前者以“宗庙”为主体。后者以“神庙”为主体。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前者社会以农业为主要产业,以血缘政治为主;后者商、工、农多种产业并存,以地缘政治为主。因此在探讨中国古代文明社会形成之初的城中之庙时,对此应给以加倍重视。

中国“文明形成”时期的宫殿与史前时期的“公共建筑”有着本质不同。从布局形制上说,前者是封闭的,后者是开放的;从结构上看,前者是强调等级、突出个人的;后者是面向“大众”的。如时代较早的偃师商城的宫殿遗址,其周围筑有“宫城”,每座宫殿或几座宫殿还要有单独的围墙;属于夏代的偃师二里头遗址第一、第二号宫殿遗址各自围筑有单独的院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