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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法律法规范文1
所谓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指的是通过个人、国家和集体一起出资,对农村的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账户独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给农村拥有养老保险的老人开通独立的账户,资金缴纳和补助费用的获取都是通过账户进行办理,采用独立的账户方便快捷,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第二,规定了缴纳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所缴纳的养老金不是固定不变的,应该根据该地区经济水平和消费情况制定最低缴纳养老金的标准,县级市对所缴纳的养老金进行管理,地方的财政预算要包括所缴纳的养老金。第三,领取条件的严格规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般是在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但是并不是所有满足60周岁的人都可以,对于领取其他城镇养老保险的人不符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的条件,除此之外,在参保时间和领取时间之间超过15年农民,需要通过年缴费形式缴纳费用满足15年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不足
1.农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认识不足。由于在农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有效的宣传,农民缺乏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导致很多农民不参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通过有关部门对农民的调查分析,接近30%的农民不了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内容、参保条件以及补贴的方式。在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进行宣传时,一般只是通过宣传手册、村内广播等形式宣传,但是由于农村的文化水平比较低,很多农民不清楚宣传册上所讲的内容,导致一些农村对参保的一些福利和条件不明确,降低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2.缺乏相关法律的约束。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中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够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顺利开展,但是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不能对新农保的行为进行约束,不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新农保在实施的过程中,政府没有对其做出统一的规定,不同地区的实施方案不同,导致新农保出现管理上的混乱,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挪用新农保基金的现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上述现象的发生,农民对新农保的信任度不断下降。
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不足。新农保的资金是由个人、集体、政府一起出资,但是农民缴纳的资金比较少,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数量比较多,集体收入又比较少,集体对农保的资金很少,为此新农保大量的资金都是由政府承担。新农保这种主要靠政府出资的集资渠道比较单一,不能够给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提供足够的资金,资金不足,就无法支付足够的养老金,农村老人的生活水平得不到保障,也就降低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4.无法保障农村老人的生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消费越来越高,但是新农保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支付的养老金不能够保证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例如假设一个农村老人在50岁开始参与新农保,根据新农保的要求计算后,农村老人在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但是每月只能够得到130元。在消费水平不断增加的社会里,130元根本就无法保障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断降低。
三、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策略
1.加大宣传,提高认识。加大在农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对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在对新农保进行宣传时,要抛弃传统的宣传方式,可以通过开展相关的活动,深入到农村内部,这样才能够加深农民对新农保相关政策的认识。例如可以在农村开展“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认识”的活动,在活动现场组织唱歌、表演、话剧等,通过表演和话剧来介绍新农保的相关政策、参保条件等,同时在活动后让农民根据自己的疑问进行提问,宣传人员在现场进行详细解答,直到农民完全了解新农保为止。通过开展相关活动,能够吸引农民参加活动的积极性,最终可以提高农民对新农保的认识,有利于新农保在农村的顺利开展。
2.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加强法律约束。针对农村养老保险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完善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的执行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约束,为此还要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保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执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根据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在法律中对养老资金的来源、资金发放的条件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保险制度的监督,出现和制度不相符的行为,要严格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严惩,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样可以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3.拓宽资金渠道,增加资金。个人和集体提供的养老资金不足,为此,政府不仅要提高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投入,还要拓宽资金渠道,只有提供足够的资金才能够给农村老人支出充足的资金,保障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政府需要对养老保险提供最低的保障,同时国家要单独拨款,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储备资金,这主要用来补充相关的养老资金以保证养老金能够满足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政府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的重视,提高集体经济水平,增加集体经济的投资。除此之外,还要拓宽集资渠道,例如可以让政府和一些爱心企业合作,企业为农村养老保险提供部分资金,还可以利用募捐的方式,通过这样多渠道的集资,既可以减少政府的压力,还可以为农村养老保险提供足够的资金。
新农保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现状;问题;建议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现状
本文选取了2000~2008年城镇和农村地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的数据,通过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对比,揭示农村养老保险现状。
从以上表不难看出:
第一,农村参保人数从2000年以来不仅没有上升,而且还有小幅下滑趋势,与城镇相比较,两者差距逐年增大。
第二,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极低。以2007年的数据为例,2007年全国总人口132129万人,城镇与农村人口分别为59379万人和72750万人,可算出2007年社会养老保险对城镇居民的覆盖率为33.9%,而农村居民仅为7.1%。
第三,城镇与农村的养老保险基金均逐年增加,因此,在当前建立新型农村养老制度的大背景下,基金的有效管理与运作也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功能弱化
1.农村的低收入水平使得以家庭经济为基础的农村养老保障非常脆弱,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在薄弱的经济状况下,个人和家庭均难以抵御。
2.农村人口老龄化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不堪重负。
(二)相关法律缺失
目前,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尚未颁布,农保部门的运作仍依据民政部1992年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和国务院转发民政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两个非法律文件,这使得各政府部门在具体操作上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的积极性。
(三)资金管理水平不高,保值增值能力差
虽然我国正试行新农保制度,但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仍延用《基本方案》中的规定。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一方面,近年来我国银行的基准利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再加之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保人实际养老金收入远远低于按较高的利率所计算出的养老金,严重打击了农民的投保信心;另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且严重缺乏理财投资人才,挪用、侵占农保基金的案件频频发生,造成了大量的不必要损失。
三、稳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并确保落实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财政责任的缺失,对各级地方政府的权责并没有加以清晰规定,应进一步予以确定,同时应时刻注意财政资金的落实状况,杜绝挪用、侵占公款现象发生,进而保证农民拿到应得的财政补贴。
(二)加快农村养老保险立法
明确的法律是农村养老保险事业顺利开展的根本保障,尽快制定和颁布具体的实施条例,建立和健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使各级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进而保障新农保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续运行,并以法律的形式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执行政策监督等各项都加以明确,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基金监管与运作制度
随着我国新农保制度的大力推进,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与保值、增值问题日显突出。目前,我国农保基金仍由各县级部门监管,监管层次十分分散,应该改变现有县级统筹管理的模式,以市或省为统筹管理单位,国家、省或市级建立基金运营中心,国家制定基金运营管理办法,运营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并对统筹单位负责,可大大降低管理成本与风险。在基金运作方面,应拓宽农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以提高养老保险的水平,确保农民老有所养。
目前,中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不断的摸索发展阶段,只有认清并解决好农保的现存问题,才能使新农保制度顺利的开展与推进,从而彻底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实现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凤英.对“农村养老保险”的三点建议[J].农家之友(新观察).2009,(10).
[2]谭彬.构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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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智,黄飞.浅谈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9,(2).
[5]张玉兰.浅析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问题[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9).
[6]李胜梅.人口老龄化形式下农民养老的困境与对策[J].经济与金融,2009,(10).
新农保法律法规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社保基金流失,防止冒用骗取养老金的现象发生,根据《省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劳社工字〔〕6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县农村居民中享受基础养老金的领取人员。
第三条养老金领取资格生存认证年度审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乡镇负责审验。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新农保中心”)抽查、复核。
第四条领取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生存认证资格年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条生存认证资格年度审核合格,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新农保中心按程序审批后及时续发养老金。资格年度审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交新农保中心注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拒不参加生存资格年审或者生存资格年审手续不全的,从当月起暂停其基础养老金发放,待年审合格后及时续发。
第二章生存认证
第七条生存资格年审采取如下方法:
(一)领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到各乡镇劳动保障站进行生存资格年审。
(二)对长期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凭医院证明或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劳动保障站经办人员、村联络员上门年审。
第八条生存资格年审时要认真审查“两证”,采录享受人员基本数据、近期相片(指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监护人,并及时登录年度审验花名册。
第九条各乡镇劳动保障站、村联络员在行政村范围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对领取待遇人员的名单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两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l0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条生存资格年审中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特殊情况移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
第三章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冒领、骗取养老金的行为投诉举报。新农保中心举报电话:。
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对生存的情况认真登记,对举报人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举报材料及凭证;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传给被举报人;
(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等情况。
(四)宣传报道或者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开举报人身份。
第十二条举报人举报事项符合以下条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违反新农保基金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主体的;
(二)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过查证属实的。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必须是署名真实的举报人。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以奖励。对同一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举报人,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标准:
(一)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对举报人奖励金额按查实金额的20%予以奖励;
(二)对于案情特大的,一次性追回社保金额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对举报人再增发一定的奖金。
(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在奖励通知收到起l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所需要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资金不得从各项社保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追缴处罚
第十六条享受待遇人员死亡,有关人员进行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养老金的,一经发现,新农保中心立即停止发放。核实冒领骗取的具体数额,交执法部门依法追缴。
第十七条冒领骗取养老金待遇的,应责令退还,并处被骗
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已由农村户口转入城镇户口的居民和已经领取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农业;循环经济;经济法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快,我国开始重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但无论是发展经济还是利用资源,被称为“三农”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它的解决成为经济发展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三农”问题的产生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发展的必然阶段,也是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必然产物。其中农业问题,主要是农业产业化的问题,要实现它就必须靠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一 、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及其必要性
农业循环经济,就是根据农业生产的特性和规律,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减少资源的投入量和废物的排放量为特征,使其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理念。我国人口众多,虽资源丰富,但资源利用也日益紧张,要想使农村经济得到可持续发展,必须节约资源,高效利用。为了我国总体经济的建设,必须使农村经济得到可持续发展。如何合理利用资源,有效循环资源就成为了农村的经济建设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健康的经济模式,是要实现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经济模式。但目前,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还存在着很多经济、社会和法律问题,处于起步阶段。
二、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重视农业循环经济理念,立法原则与指导思想未予规定
当前我国各地方政府将发展经济作为政府政绩、升官升职的一个砝码,对农业循环经济的认识没有从自然能源、卫生和社会环境等经济法律义务方面去考虑,而是认为只要GDP上去了,农业法、环境法等都是多余的。没有重视农业循环经济理念严重削弱了农业循环经济法规的建设,急于追求个人政治利益最大化,对周期长,见效慢的农业循环经济重视不够,扶持不到位、缺少积极性,导致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缓慢与滞后。
2、经济法律体系缺失,对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未提供有力保障
由于农业循环经济在我国提出比较晚,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没有确立循环农业经济法律的主要制度和基本原则。虽然有《农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政策和法律都体现了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思想,但仅仅依靠这些法律法规的零散规定远远不能保障我国农业的可持发展。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实现农业循环经济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弱。我国立法注重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在有关农业发展的法律规定中,对农业循环经济理念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所以如果大家环境保护意识薄弱,没有忧患意识,片面追求眼前利益,不顾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不把循环经济的理念应用于农业领域,法律也无进行制裁。
现有法律法规不能充分体现实现农业循环经济的要求,虽然我们国家对循环经济进行了一些立法,现行农业领域的一些立法由于受立法时认识的局限,未能充分体现实现农业循环经济的要求,
3、没有配套的金融、财政等法律法规
农业循环经济建设需要高投入并且存在高风险,现有的金融财税机构积极性不高。我国目前又没有关于农业循环经济配套的法律法规,如财政、税收、政策等,均没有规定相关的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我国当前农村信用环境欠佳,不良资产比例偏高,政府又未对其进行政策指导,导致财政支持不到位。
三、用经济法实现农业循环经济的对策
为了促进农业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要培养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通过立法的方式,构建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并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制定补贴、税收等支持政策,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手段规制循环农业发展。
第一,增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义务观念
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要通过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通过法律体系的构建,让各级政府意识到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环境、资源有效的途径,是经济长远发展的一个有效方式,更是各级政府的一项义务和责任。使其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循环经济的发展方向,制定相关的农业循环发展经济的政策。
第二,构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框架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使农业由传统生产方式转变为新的生产方式,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但缺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
1、把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内容写入宪法
将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写入国家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必须在宪法的指导下制定。将发展循环经济写入宪法,是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最重要的环节[1]。
2、以经济法为立足,确定《农业循环经济法》的性质
《农业循环经济法》应当是一部环境法与经济法交叉的专项立法,而且要能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从我国环境资源的严峻状况看,发展循环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已经刻不容缓,循环经济立法也应当根据客观实际需要作出相应地调整,从现实来看,仅仅制定偏重环保内容的政策法,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以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为核心,确定《农业循环经济法》调整范围
循环经济立法应当主要调整以下六个方面的社会关系: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废料回收与再生利用,绿色消费,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和循环农业。在六各方面,应当以循环农业作为核心,以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
第三,制定相关配套法律规范,完善相关金融财税配套法规
首先,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参与主体在循环经济中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农业循环经济技术法规与标准、实行绿色产品标识制度,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如尽快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废弃物处理法》等。此外,要制定各类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实行行业市场准入机制,如,《食品安全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绿色农业生产管理办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回收管理办法》等。
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方面,应不断完善业务品种,提供合理的担保形式,将业务范围扩展到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流通等领域。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性银行,增强对循环经济的资金支持,各商业银行还要根据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进行金融业务的创新,为循环经济量身定制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在金融服务领域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对循环经济的支持
四、结语
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国情;是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对于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律硕士中心)
参考文献:
[1] 黄月明.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框架的创建[J].经济研究导刊,2007(8):130-131.
[2] 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sdpc.省略/ncjj/njxx/t20060914_84349.htm
新农保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新农保;旧农保;问题,对策和建议
一、新旧农保比较
从2009年9月1日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在我国10%的县(市、区、旗)试点,新农保是以旧农保为基础提出来的,新农保不同于老农保、优于老农保。那么新农保与旧农保究竟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
新农保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这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冠以“新型”二字,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筹资模式的重大改变,另一个是养老金待遇的重大调整。我们具体来看:(1)新农保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保”的原则,在筹资结构方面,提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即以政府为主导的“三方”筹资结构。而老农保贯彻“自愿储蓄、自我保障”的原则,基金来源和筹资方式单一,表现为基金构成和筹资模式是农民自己缴费,没有政府补贴,也无社会救助,结果使得这项社会保障制度演变为农民自愿的储蓄制度。(2)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这是中国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首创的一种新型养老保障基金运行模式。该模式实行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承担供款责任分别记账。(3)新农保采取“财政专户与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中的财政专户,实行收入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二、新型农保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政府筹资困难,难以保持政策的可持续性。旧农保难以为继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责任不到位。在新农保中,政府责任被强化,根据《国务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2.农民的参保意识薄弱。首先,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宣传力度不够,加上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农民知识水平较低等原因,广大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了解甚少,更有甚者,竟不知道养老保险为何物,这对新农保的实施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阻碍。其次,几千年来,我国农村一直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这种社会低下的生产力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面无其他谋生手段,农民一旦进入老年丧失劳动力,就只能靠子女来赡养,小农经济决定了我国农村养老方式长期以来都是以家庭养老为主。
3.立法严重不足,新农保缺乏法律的保障。
4.农保基金运营与管理存在的问题。我国社保基金有效管理和保值增值问题长期以来未能实现突破。
5.新农保制度如何与其他制度有效衔接是实施中值得重视的一个难点。
三、对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模式进行简单的探讨
1.日本农业者年金制度。日本养老金(年金)最早可追溯到明治时期的“恩给制度”,即由中央政府出钱,对退役军人及政府官员支付老年生活费作为国家对忠诚于国家利益的军人及官吏的―种“恩赏”。
2.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此制度是依据1958年出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建立的以农民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
3.老年人保健制度与护理保险制度。1982年的《老年人保健法》规定了65岁以上老年人(包括农村老年人)医疗中自付费用的比例,并开始设立日间照护、短期收容,提供医疗与护理一体化的照顾,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
从日本的改革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其有以下两个特点:一,以政府为主导,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序进行。二,战后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与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备所相关的。
四、构建新型农保的对策和建议
根据日本的经验和我国在前几十年的改革历程,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1.切实解决好新农保制度中各级财政责任分担问题。
2.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
3.要根据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状况,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4.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制定出台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5.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6.强化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努力突破实施难点。
7.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监管,提高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8.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组织机构。
新农保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河北省;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老龄化社会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3-0087-03
随着中国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尤其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养老保障十分薄弱。国务院于2009年9月1日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是继取消农业税和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后,国家推出的又一项重要惠农政策。截至2012年底,河北省已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的全覆盖,新农保制度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河北省新农保制度仍存在制度吸引力不足、保障效果欠佳、资金积累不足等问题,影响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为保障新农保的稳健性与制度结构的优化,本文提出若干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为促进河北省新农保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一、河北省新农保制度运行状况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河北省对如何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做出具体要求,于2009年11月正式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
2009年河北省在18个县区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涉及农村人口683.3万人次。截至2011年底,河北省先后有3批106个县纳入国家新农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居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从2012年7月1日起,河北省最后66个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至此,河北省172个县(区、市)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与此同时,原本“城乡有差”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将统一按照城居保标准执行,实现城乡养老保险无差别。参保人可根据个人意愿在大框架下选择参保档次,目前居民缴费档次统一确定为100元~1 000元10个固定数额的档次。原本在农村实行的家庭联动机制也予以废止,老年人的养老金领取不再与子女缴费挂钩,自2012年7月1日起对所有超过60周岁老年人均统一发放基础养老金。
从政府补助看,中央财政负责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市、县(市)政府对缴费的参保人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每年代其缴纳81元养老保险费。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目前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市)区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河北省全省172个试点县(市、区)共有3 334.57万人参保,参保率达到95.77%,共有789.71万6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人领取了养老金,基金支出总额为49.12亿元。
二、河北省新农保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立法规范
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就要有完善的法规制度作保障。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大都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推行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特点。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没有一部能从整体上专门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依据民政部下发的基本方案和各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性文件,先是靠原民政部1992年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来推动工作,后来下发了《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2009年)等一系列相关政府文件,这些文件只是以通知形式印发到各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弱。
(二)资金来源不充足
从我国及国外的实践经验看,财政支持是否切实到位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是否高效和可持续性的主要决定因素之一。也就是说,要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财政难脱其责。从实际情况看,相对于老农保,尽管政府角色由过去的“政策支持”转变为“政府补贴”,但政府补贴的额度偏低,与城市水平有较大差距。当前,中央财政给60岁以上农民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与农民消费需要相比标准过低;河北省各县市基本实行地方政府向投保农民补贴30元的政策,该补贴力度与农民的期望值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另外目前各级政府尤其县级政府的财政资金压力较大,新农保资金能否真正落实到位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而政府财政补贴,是诱导农民参保的重要因素,财政资金能否到位直接影响农民的参保意愿。尤其是对较高层次缴费给予补贴,可以促使农民选择较高档次参保,是有效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所以,财政资金来源不充足,势必会影响农民的参保意愿,影响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影响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
除了政府补贴不足,新农保的缴费档次水平也较低。河北省根据国家要求将缴费水平分为每人每年100元~1 000元10个档次。大概进行一下测算,假设参保人从16岁便开始缴费,缴费档次为最高的1 000元,那么到60岁时,他的缴费总额为44 000元,再加上政府每年补贴的30元(合计1 320元),个人账户总金额为45 320元,根据目前的发放办法,60岁以上农民月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总额÷139,如果不考虑较低的利率及其他增值因素,60岁以后其个人账户中能领取的养老金326.0元,加上基础养老金每月能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为381.0元,这远远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养老金水平。而从试点实际缴费情况来看,农村居民大都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按以上假设预期养老金领取额度仅为86.7元。缴费档次设计水平较低,可以增强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降低其缴费难度,但也会严重影响新农保基金积累和将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若不及时调整,新农保在运行几十年后,养老金的发放可能会出现像旧农保所支付的养老金一样,低得不值一提,这种预期会直接影响着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目前的新农保制度对村集体补助缺乏硬约束,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水平整体不高,很多村集体,几乎没有能力为农民参与新农保提供资金支持,大部分农民得不到集体补助,也会影响新农保基金积累及可持续发展。
(三)制度规定不具体
河北省政府通过的实施意见,在具体制度设置上并不具体,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激励机制责任划分不明确。河北省新农保在激励机制责任的划分上,并没有对如何给予参保农民适当补贴做出明确规定;省、市、县的责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没有对村集体给予参保农民补贴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乡村企业给予务工农民缴费补贴做出详细说明。二是农民缴费激励规定不详细。可以说河北省在新农保制度框架设计中是体现了缴费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农民,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但是没有进行具体设置,缴费档次与补贴档次之间,以及缴费年数、档次和基础养老金发放额度之间的关系缺乏明确界定。由于无强制性,大多县市不会在此方面增加投入,这无疑会导致此项激励机制落空,最终使得参保人就可能会按最低档次和最短时限来缴费,使得筹资水平较低。三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约束缺乏。目前实施的新农保由试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普遍缺乏独立的专业监督机构,不能有效保证基金不被挤占、挪用,不能有效保证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这会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信任感。
三、促进河北省新农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责任
新农保要取得可持续性的发展,势必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证,以法律法规规范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打消农民的各种顾虑。首先国家应该在现有的《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门针对农村居民养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新农保的主要内容、遵守的原则、监督机构及管理体制等,为新农保提供健全的法制环境。在此基础上河北省各地区再根据本地区农村具体情况,细化操作办法,确保全部农村居民都能老有所养,都能得到适当的养老保障。
(二)提高财政养老金补贴标准
在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支出也要向农村倾斜,保证新农保资金的供给,并且要不断提高补贴标准,以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障支出的均等化。中央政府要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地方政府则应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政策,不断提高个人账户补贴标准,增加预期的农民未来养老金发放额度,增强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另外,地方财政预算每年也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出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建设,这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完善基金来源保障机制
首先,要通过制度建设保障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加强监督力度,明确处罚措施,切实保证国家财政补助的部分能够如期兑现,让参保农民真正感受到新农保制度给自己带来的实惠。其次,河北省也要建立财政资金补贴保障机制,保障不会因各种原因出现新农保资金不到位情况。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明确地方财政补贴在省、市、县三级财政的分担比例。贫困地区财政资金紧张,为保证其新农保制度的建立及持续性,中央政府可以适当分担地方财政缴费补贴,分担的标准以地方财政困难程度而异。再次,适时调整新农保养老金缴费规则。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不断富裕起来,一部分人完全有能力承担高档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因此可适当扩展新农保的缴费档次。缴费档次较高的可采取按季或按月缴纳。为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对于缴费档次高、缴费年限长的农民,要明确政府的激励机制。
最后,要拓宽筹资渠道,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新农保基金除来自于政府、个人和集体外,还可以考虑从其他方面筹集,如可来自部分国有企业收入、福利彩票发行收入等。在确保资金筹集的同时,还要努力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由于金融体系不发达,目前还缺乏适合新农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建议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经验,对新农保基金进行投资运营。短期内可考虑购买各类债券,但收益较低;长期可考虑开发收益较高的投资项目。
(四)适时、逐步调整养老金保障水平
按目前新农保政策测算,新农保养老金水平较低,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今后在财力允许情况下,应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使农村居民能获得适当水平的生活保障,增强生活安全感。首先,从新农保缴费来看,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河北省可以根据各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恰当比例进行缴费,不断提高缴费水平。其次,从总的保障水平看,可参照计算低保标准的“生活需求法”。由河北省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农民家庭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进行调查,得出基本生活需求,在扣除各地土地出租收入后,得到新农保保障总水平。新农保保障总水平扣除个人缴费收益部分,即为政府及集体应补助部分,此部分再在各级政府间划分恰当的比例。最后,从长期来看,新农保保障水平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水平看齐,使农村居民也能获得均等的养老保障。
参考文献:
[1]张金峰,金炳彻.河北省新农保试点推进中的难点问题研究[J].西北人口,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