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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工作的看法范文1
关键词: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财务管理;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27-0132-03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新形势发展的需求,企业税务会计工作在财务管理中显得越来越重要。一方面它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帮助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税负成本。另一方面可指导企业从容应对税务稽查,防范涉税风险,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文章对企业税务会计工作常见的问题与处理进行了探讨,
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看法,请行内同事交流指正。
1 税务会计工作的概述
企业税务会计工作,通常情况下是指企业从传统财会人员中挑选出业务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后,独立出来专门负责企业财务管理涉税事务的岗位职责。主要承担着帮助企业进行税务统筹管理,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运用会计学核算出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收金额以及应对税务检查等相关系列的税务工作。
2 税务会计工作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与功能体现
一方面,企业在经营规模扩大与业务量增加后,其经营活动也日渐变得更为复杂,特别是多样化经营业务模式的企业,使税收成本数量和种类逐年增加,加大了税收风险。另一方面,税法不断健全完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要求也随之更高,导致企业迫切需要有人专门来从事对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和应对税收稽查等税务工作。
2.1 重要作用
税务会计工作对企业税收的指导是其他岗位无法取而代之的,一是税务会计工作会不断地强化对企业的税务管理,促使在经营期间筹资、投资经营活动和利润分配谨慎对待处理,减少以往随意盲目性,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保证企业获取最大税收利益,同时赢得持续长期发展。二是税务会计工作会让企业管理者知晓一些纳税的“界点”,能及时对所做出的各项决策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调整,改进其活动的方式策略,确保及时享受到各项税收的优惠政策,也控制住一些产生较高税负成本的经营活动,促进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本资源的合理流动配置。
2.2 功能体现
税务会计工作的功能体现在,一是指导企业税务活动,将税法和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紧密结合起来,用《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来严守税法规定,这是必须做到的首要原则;二是全面系统真实反映和监督资金运动过程和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税收规定;三是参照经营情况,合法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使企业减少涉税风险,不多也不少缴纳税金。四是充分掌握税务机关稽查程序、内容和财务真实、准确缴纳的税额,从容应对税务稽查工作。
3 企业税务会计工作常见的问题与对应的处理措施
为给企业带来更好更高层次的服务,其在日常税务工作的实行中须注意几点建议:
3.1 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中,经常会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的原因导致企业在税收上产生经济损失。因此,一是必须要求他们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精通财务知识和深刻领会税收有关精神,对企业进行合理高效的税收指导与工作。二是必须坚持原则,严格遵循税收法规,要不折不扣执行,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纳税申报、退税、减免税与延期纳税等制度,并组织纳税活动的自查及时纠正错误。三是注重灵活变通,对有关纳税关系的会计事项,要采取分项反映、分别核算和力求准确。对无关或次要的会计事项,适当简化或省略。四是在核算税负时,必须既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向其提供准确纳税资料和信息,又要真实准确反映税收经营活动,不得违规避税,造成涉税风险。
3.2 税收的筹划方面
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取得经济效益最大化,而不应是少交税款。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企业经常会出现,如针对分期付款的客户,在未能收回全部货款时而出具正规发票,导致财务面临销售款项没有收回入账又必须交出一笔数额不小的税款窘状。因此,税务会计工作在对税收筹划上,要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取得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可通过在不违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避税、节税,比如:严密关注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将采购与销售紧密联系起来,尽量筹划出每月的进、销项增值税款保持相对平衡,缓解财务资金的紧张,方便调配出更多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发展。还是针对“应收款项”为例,企业税务会计可以不需要先期出具销售的正规发票,将账款一直挂入在“应收账款”的科目上,等收到全部款项后,再向客户开出正规发票。同时,注重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加大催款结款力度等。再如:企业税务会计在处理建筑施工企业未与聘请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何种票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的情况,习惯性地将支付工资以白条形式作为工资薪金入账,以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这便产生了涉税风险,因为不属于税法上规定的是与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职工。为规避税务的风险,企业税务会计工作可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劳务报酬指未和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人事关系而取得的所得大类,将民工工资按劳务费用扣除,在取得劳务发票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3.3 涉税的风险方面
对于涉税风险,通常产生的主要因素有账务处理不清,申报不及时、不足额,对相关税务政策、文件没有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责任心不强等。为减少与防止此类现象发生,税务会计工作要保证企业的往来账目清楚,入账有凭有据,能做到账账相符。保证每月向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准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务方面的处罚,即在税务方面没有任何风险。同时积极的将企业纳入到税务机关引进实施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充分享受到税务机关对信用等级越高的纳税人给予一定奖励的政策。
3.4 应对税务稽查方面
税务机关是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经常到企业履行税务稽查本是正常情况,可很多企业财务工作经不起税务稽查,会查出一些问题,情况严重的还会受到罚款,因此,企业主与财务人员都怕税务稽查,那么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的稽查,首先要经常组织财务人员,进行自检自查,对查出的漏洞、问题要及时给予修改、补上,保持整个企业的账面都是在《税法》与《会计通则》的阳光下实施。二是了解掌握税务机关稽查流程及稽查本行业的重抽点项目,有机结合自身企业的情况,加大与侧重这部分工作的管理开展,不出现任何漏洞,免除税务查出进行的处罚。三是主动走出企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关系,能及时得到他们在业务上的精心指导。
4 结语
总之,税务会计工作是为适应新形势所产生的一种新型岗位,要为企业谋划好税收各项工作,必须在保证企业账目清楚、及时足额纳税税款的情况下,在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制度下,方可进行合理的避税和节税,减少税负成本、企业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同时,保证无任何税务风险,兼顾国家利益不受损失,这就是企业税务工作的重要价值体现
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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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工作的看法范文2
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学习时间虽然简短,却再一次让我深刻认识到学习与思考之间的辩证关系。通过对科(所)长培训全过程的梳理和思考,让我更加意识到税收事业的崇高和伟大,让我感受到处于历史转变期的新疆的税务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进/,!/一步端正了心态,坚定了信念,明确了方向,树立了目标。以下我想结合科(所)长培训之所学和个人实际,谈谈自己对如何做一名合格的科所长的一些简单的看法。
一、摆正自己的心态,从小事做起。许多科所长认为,自己熬了几年当了科所长,就可以指挥别人干活,自己只需要动动嘴皮子。其实恰恰相反,我们当了科(所)长,更应该摆正自己的心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从身边的小事、从细节上做起,以身作则,带好头。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事实上,机关工作无小事,忽视了对小事琐事的处理,可能间接对大事产生影响;而大事,也正是由一件件重要的“小事”组合而成的。如果没有认真细致处理每件小事的思想准备,就难以当好科(所)长。
二、转变工作思路,保持工作的积极性。作为科所长,要改变过去个人埋头苦干的思想,需要充分调动科(室)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个人工作容易看到成绩,科(室)工作成绩就不那么明显,日子长了,再新鲜的事情也会变的索然无味,再复杂的工作也会变成机械劳动,工作热情减退也许在所难免。然而态度决定一切。人生中的每一天我们都可以选择充满热情富有创造力地活着,也可以选择庸庸碌碌漫无目标地活着。对工作的品质可以精益求精,对事物的理解认识可以日益加深,因此,作为科(所)长应该尽力的保持自己工作的积极性。
三、做好协调工作,处理好人际关系。一是要与部门工作人员多沟通交流,了解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当然,我们也可以在交流当中不断的向老同志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二是要多与领导沟通交流,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领导汇报,也可以直接向领导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即使我们的建议有时候可能考虑的不是很周全,领导也会给我们指正,这也是学习的一个过程。三是要处理好与纳税人及其他相关办事人员的关系。在工作中应该热情的对待前来办事的每一个人,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杯热水,能够化解许多工作中的矛盾。
四、加强业务学习,提升综合素质。首先,税务干部每个人都应该掌握相关的税收业务知识,即使没有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也要不断的学习业务,才能适应税收工作的发展;其次,还应该掌握必要的计算机知识和提高写作水平。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税收工作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不懂计算机,许多工作都难以完成。当然,一个优秀的税务工作者,还应该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税务文书的写作,税法条款的引用,都需要有较强的文字功底。目前,有许多的新事物需要我们去学习、去探索、去实践,有许多新问题等待我们去研究、去回答、去解决,更有许多优秀的领导同事、良好的氛围环境可以让我们去好好学习。
对税务工作的看法范文3
一、当前优化纳税服务的现状
1、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意识淡漠,认为纳税服务是完成税收任务的附属工作,可抓可不抓,如果强调纳税服务势必削弱管理,影响执法。
2、全面服务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纳税服务行为尚未完全融入征管工作,一提到服务,往往认为是征收服务厅和服务窗口的工作。
3、税务宣传力度尚需加大,把税收宣传工作真正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
4、税务人员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提倡为纳税人服务用和谐语言。
二、抓好纳税服务的做法
1、抓好全员教育培训,即: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培训提高约谈水平,征管实施细则,政策法规岗位等培训。
2、简化服务程序,实行纳税进服务厅全程办税服务,让纳税人确实感受到办税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3、日管工作中,建立纳税人意见征求函和信息反馈表制度,拓宽纳税服务改进渠道。
通过开展各项活动激励每一位干部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无私奉献的精神,同志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意识明显加强了,增强了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执政为公、勤政为民意识,为纳税人办税的效率提高了,使纳税人满意了,履行纳税服务承诺,拓宽服务方式,向纳税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人格化、零距离和最真诚”的服务。
三、优化纳税服务需改进措施,不断强化人员素质。
(一)作为一名基层的税务人员,常年与纳税人打交道,自身形象的好坏,素质的高低直接代表着分局乃至整个税务局的形象和服务水平,如果我们这支队伍的素质不高,基础不牢,就难以适应现代服务方式和服务理念,依法征收,服务至上、开拓创新、追求卓越,让我们的工作离纳税人的期望值越来越近。
1、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党的理想信念不动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
2、摆正位置,认清自身与纳税人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纳税人的信任。
3、加强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为大家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真正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掌握过硬的业务技能和本领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税收管理
近期《没有任何借口》一书中的作者费拉尔*凯普所说,“一个团结协作,富有战斗力和进取心的团队,必定是一个有纪律的团队。”作为一个单位,有没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关键要看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公里方法是否得当。俗话说严格管理出成果,出效益。农村税务分局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反映其队伍建设,服务质量,办税效率等公里是否严格。
1、始终把“定好位、收好税、带好对”作为我们各项工作的指导,注重从带思想、带作风上入手,生活上关心体贴,工作上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服务质量和办税效率的管理,以严密的规章制度管理人、约束人,以科学的措施和办法规范服务。
3、大力加强和改进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养成自觉服从管理的习惯,增强自我管理、相互管理的知识。
(三)充实完善纳税服务体系
对税务工作的看法范文4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主线, 以建设满意地税为发展愿景,以陕西省地税征管业务系统(秦税工程)为依托,秉承服务是第二税源的管理理念,以依法治税为基础,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多元化、信息化服务为手段,以科学发展、构建和谐为目标,不断拓宽服务渠道、完善服务功能、改进服务方式、充实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聚合服务合力、潜力、活力,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将纳税服务纳入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努力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高效率、零距离、人性化的服务。目前,已初步构建了具有一定特色的纳税服务体系。笔者就如何利用信息化促进纳税服务,粗浅的谈谈自己的看法。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一个平台,两极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总体目标,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特别我们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近两年税收信息化建设达到飞速发展,特别以秦税工程征管业务系统为契机,在实现了数据信息全省集中后,税收信息化更是实现了质的飞跃。作为基层税务机关我们在推广应用秦税工程征管业务系统,深感利用信息化加强了税收征管,但是与此同时信息化中的人机对话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纳税人的服务工作。究其原因有一下四个方面:
一、纳税服务基本上只是流于形式
当前,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虽然服务措施和服务形式有所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大多局限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层面,局限于对税务人员工作作风进行要求,最普遍的做法就是要求税务人员热情服务、文明征税、礼貌待客等等。其实,这种纳税服务基本上是一种被动式的服务,即只有纳税人上门纳税时才能够享受到这种服务,这种服务也是建立在税务机关是管理者的基础之上的,突出表现为纳税人提出之后,税务人员才予以实施。
让纳税人真正理解支持我们的信息化建设的需求,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向纳税人提供的实实在在的可以描述的服务,这种服务对纳税人而言,具有相当的使用价值。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应当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而不是局限于纳税人上门纳税的环节。应该在征管软件的设计、办税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利益,我们纳税服务最终的目的是让纳税人得到实惠。
总之,税务信息化将把重点之一放在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如何减少纳税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应成为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方向之一。我们的信息化建设只要有益于提高企业的办税效率,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减轻企业负担,那么,纳税人一定会理解和遵从我们信息化建设的方方面面。
二、税务机关人员的素质急待提高
现阶段基层地税机关中,计算机专业人才极其缺乏,各级地税税部门虽加大了计算机教育培训的力度,但只能缓解计算机操作和管理人员紧缺的燃眉之急,培训的广度和深度均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有人员难以形成学好、用好计算机操作技术的竞争激励机制。秦税工程征管业务系统运行以来,地税干部中能认真钻研计算机知识,有一定操作和管理水平的人,基本上都在秦税工程征管业务系统各个岗位上、纳税申>!
三、纳税人人员素质的局限
就企业领导层而言,现有企业的很多法人代表是老国有、集体企业的负责人,有些是外出务工归来投资置业的,他们受原有税收征管模式的影响,认为税收信息化给企业带来较多的不便,只要把税交了还要增加那么多的麻烦不必要。从企业财务人员素质来看,多数企业的财务人员是老国有、集体企业的会计下岗再就业,他们中很多人员年龄偏大,一方面新的财务会计知识没有更新,另一方面对计算机的操作应用不太适应。在中小城市,特别是县城及以下地区,财会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不愿到中小企业就职,缺少新的专业财务人员是众多企业,有些较熟练的财务人员一人要兼职五户以上企业的办税人,这种现状无疑对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带来消极影响。当然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来促进这部分人员的纳税服务就更加困难了。
四、税收应用软件内在功能不全,信息化的集中和整合能力不强
现有的秦税工程征管业务系统的信息系统查询、统计和分析功能都是针对我们地税机关内部的。虽然现在做到了省级二级数据集中,的确在我们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化程度进一步得到了提高。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仍旧在我们系统的外部循环,不能通过网络这一先进的信息化手段一方面,通过一定的身份认证后查询到自己企业或者所需求企业的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地税信息。这也就说明了我们的数据集中了,但是数据的利用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更好的依托网络这种先进的信息化手段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
税收信息化是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税务管理与服务中,深度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并由此推动税务部门业务重组、流程再造,进而推进税务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综合过程。要利用税收信息化提高对纳税人的服务笔者认为要做好一下几点。
一、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的层次和标准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比如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和多元化申报方式、电子缴款、12366咨询中心、税务,以及文明用语、礼貌用语,限时服务,政务公开等等,但这些项目尚不系统,服务的层次和标准还比较低,并未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去,与国际意义上的纳税服务还有很大的差距。纳税服务的层次比较低,全国税务系统没有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形式,从而各地纳税服务形式千差万别。纳税服务也只停留在表面形式上,只是一种口头上的、文件上的服务,以为纳税服务就是微笑服务,而不够重视服务措施落实与否,服务效果好坏,纳税服务流于形式,缺乏长效发展机制。应该在已经作过的这些尝试取得效果的,利用信息化的高科技手段进行量性考核。考虑开发一个纳税服务管理系统包括排队管理和评价管理两大子系统,通过实时记录业务类型、业务办理时间、纳税人流量等信息,自动生成对每一位办税人员的业务考核、质量考核、效率考核
等考核指标体系,实现了对办税人员的科学考核管理。为局领导和征管部门较好地改进服务质量和提高服务效率提供数据化的决策分析和决策依据,进一步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能力;二是功能更趋完善。新系统除具有排队叫号管理、优化纳税申报秩序功能外,还具有服务数据明细查询、服务数据统计、服务数据分析、服务员工考核、服务星级评定等五个功能模块,实现了服务测评网络管理和服务质量实时监控,使每季服务明星的评比有了更加真实的依据、更加公正的考核,减少了人为因素,可谓是前台税务征收人员隐形的监视器。
二、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体系
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多元化申报服务。申报服务是纳税服务中最常见、最基础的服务。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由于受科技手段的限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基本上采取的是上门申报,这种单一的申报方式给纳税人带来了诸多不便,办税厅往往人满为患,纳税人常常要排长队等候。随着税收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和征管改革的深化,以电子化为主要特征的多元化申报势在必行,通过推广电子申报、电话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税务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每位纳税人根据各自的实际需要,选择最为便利的方式进行申报纳税,极大地缩短了办税时间,提高了办税效率,方便了纳税户办税。
提供免费咨询服务。新《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的义务。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纳税人毕竟不是税务专业者,难以及时掌握税制变化和征管改革的新要求,在履行纳税义务中要做到纳税无差错,不遭受额外的税收负担和经济损失,他们迫切希望得到税务机关必要的帮助。为此,必须尽快建立完备的税收咨询体系,让纳税人随时随地能了解纳税有关情况。各地应重视加强税收咨询网络建设,拓宽咨询渠道,如电话咨询、查询台查询、税务网点咨询等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免费帮助。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网上咨询、电子咨询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服务。完善信息交换平台,推进财、税、库、银、企的一体化建设,拓宽申报缴税渠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三、建设完善网上税务局
网上税务局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技术平台,建设完善网上税务局旨在为纳税人提供多功能、方便、快捷的智能化纳税服务。过去的税务网站,大多只是宣传税务机关形象方面的内容,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现在建设税务网站必须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一方面,税务网站不仅要有各种涉税资料,而且应该实现网上自助网上报税。网站可以设置qq聊天室,纳税人可以和税务干部在网上交流。通过e-mall,纳税人可以进行具体涉税问题的咨询和解答。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站通知,等等。
四、加强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网络互联
对税务工作的看法范文5
一、营改增的必要
营改增的实施,对我国的经济调节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对税制进行了完善,在我国,主要是以增值税以及营业税为主,这样就使得所得税的比例较低,但是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就使得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所扩大,能够更好的减少重复征税的现象,达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其次,能够使得增值税抵扣的链条更加完善,在改革之前,我国服务业的营业税存在着一个较大的问题,那就是重复征税,这样一来就极大的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但是随着改革的实施,使得这一现象有所缓解,使得我国的税制结构有所优化。故此,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是适应时代的变化与发展,是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能够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使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有所增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有所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有所提高,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有重要的意义,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方面的影响也日益显现。
二、对财务工作的主要影响
1.对税负的影响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其所需要缴税的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是服务型收入、第二是房屋租赁收入、第三是无形资产转让租赁收入,以上这些都是需要缴纳的范围。但是随着税制改革的实施,以下两种收入所缴仍然属于营业税,第一种是房屋租赁收入、第二种是无形资产转让租赁收入,仅服务型收入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进而改收增值税。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服务性收入来自于事业单位所上缴的课题经费,而且还需要依据课题的主要性质来进行决定,决定是否进行缴费。根据有关规定,在总项目任务进度书中,如果注有分课题承担单位备注的单位,那么禁止开具来自于财政部门的票据,或者是使用来自于财政部门的票据。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首先,对国库集中支付的看法有所改变,不再将其看作是债券挪用资金,不需要进行开票。其次,如果收款单位需要开营业税票据,那么就需要缴纳税款。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其服务性收入的主要代价为人力成本,在增值税票据的范围里,事业单位不在其范围之内,所以主收入是经由业务单位课题经费来进行承担,这就使得不同的增值税难以被抵扣。总之,由于受到了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影响,服务型收入的税率有所调整,由之前的5%变为了6%。
2.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营改增改革以前,会计核算难以区分以下两种收入,第一是税收收入,第二种是非税收收入。事业单位所开具发票的收入主要为以下几种,第一是预付款的课题经费,在这当中又包括以下几类,(1)不需要进行开票的财政拨付的经费,(2)各部委所拨发的课题经费,(3)需要进行开票的各个单位进行转付的经费。第二是技术服务收入,在这当中,以下几种服务收入不需要进行开票,(1)技术咨询,(2)单位的技术转让。这类办法没有将上文中所说的两种收入分别核算,一种就是税收收入,另一种是非税收收入。经过营改增税制改革以后,税务部门在进行收税之时,可以对事业单位的税收收入进行检定,更好的将上文中所述的两种收入进行区分。事业单位经过明确的界定,能够进行抵扣税额,将核算的方式更好的完善,从而达到收支平衡。
三、改进对策
1.将会计核算体系进行完善
在2012年12月,我国财政部统一颁发了一项制度,那就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这项制度中,要求各事业单位对会计核算体系进行完善,会计系统要满足政府所规定的要求,也就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规定。在进行营改增之后,在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中,要将以下两种收入进行区分,一个是非税收收入,另一个是税收收入,要在原有的一级科目基础上做文章,要对其进行细分以及增加二级科目。如,将事业收入科目进行相应的细分,将其细分为以下两个科目,(1)服务性收入,也就是需要缴纳税款的服务性收入,(2)还是服务性收入,不过是不需要缴纳的税款的服务性收入,并且再增设一个支出科目,那就是服务性支出。细化科目分支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促使税务管理能够更加方便,一是能够对事业单位的收入情况有着更深的了解。
2.优化财务队伍
在不同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其基本的性质是不同的,可以依据不同的职能进行不同的划分,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果是涉及到生产经营的单位,那么可以沿用企业管理体系,对税收管理进行不断的加强;如果是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那么则可以根据事业财务来进行相应的管理,而若是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那么可以根据行政单位的方法来进行财务管理。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实施,导致税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就使得税务的筹划不可缺少。这就需要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规划,对单位内的工作人员进行激励,以使他们能够付出更多的努力,将自身的工作能力进行提升。此外,还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要使每一个岗位的员工都能够非常专业,并且为单位的员工创造机会去参与财税业务技能的培训,让他们能够拥有外出学习的机会,将单位的财务管理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提升,以使他们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3.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严格的管理
在改革之前,营业税的发票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合同的情况以及到款的情况来进行开具。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对于发票的核查则更加严格,对其有效性更加重视,故此需要对发票进行细分,这也就给增值税税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其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增值税发票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第一种是普通发票,第二种是专用发票,在这当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起到了一个重要的作用,那就是能够抵扣税额,故此对于那些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事业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管理,要响应国家的新改革。此外,对于发票的相关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要合理的使用增值税发票。
四、结语
对税务工作的看法范文6
「关键词纳税人;征税机关;税收观念
「正文
所谓税收观念是指人们对于税收的基本看法或态度,也就是本着什么样的思想或原则,运用什么规则,去规范税收关系主体的行为,去处理税收关系之间发生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们对税收本质和职能的看法、对现行税收制度的态度和要求、对税收征收管理的评价、对各种税收行为的解释、对社会上各种涉税现象的看法和态度等等。受中国传统思想影响,我们往往只宣传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很少涉及纳税人的权利,从而使中国国民走入税收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观念的误区。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税法是一种义务性规范,但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过分强调了这一点,而忽视了纳税人也有其权利,相应地征税机关也有其应尽的义务。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提升,特别是加入WTO后,视觉的开阔使我们意识到权利与义务是对称的,税收当然也不例外。我国目前税务主体观念的偏差,以及由此造成的纳税人和征税机关思想上的对立,影响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增大了征税机关征税难度,导致国家钱财大量流失,严重阻碍了我国税法的发展前进,所以适时实现税收观念的更新,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权利与义务相对称,分别规范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树立平等的权利义务统一观,这将会对中国依法治税社会环境的营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一、纳税主体观念偏差现状剖析
在中国,脱离权利的“应尽义务论”在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非常盛行,这和我国传统观念密不可分。中国的封建历史较长,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士。率上之滨,莫非王臣”为代表的封建传统观念,直到今天,仍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在税收观念上受其影响颇深。我国公民对税收的认识,是建立在传统的“所谓赋税就是政府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的东西”这个概念基础之上的,以此理论依据的税收被定义为“国家以其政治权力为依托而进行的无偿性分配”[1].在这种“国家分配论”的指导下,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被过分强调,成为割裂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平等对应关系的鸿沟。我国纳税人被征税机关称作“纳税义务人”早已司空见惯,我国公民也认为国家就是只享有征税权力而无须付出任何代价、也无须回报的权力主体,而自己则成为担负纳税义务而无权索取任何回报的义务主体。尽管现实生活中政府实际在积极履行其社会职能,公民也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但税收传统观念上的误导,直接影响了纳税人行使权利的积极性和政府在课税过程中对纳税人权利的应有尊重。
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零乱不全,仅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范中,一般纳税人非法律专业人士,难以全部看到这些法律规范,难以真正把握其权利所在,造成了我国纳税人行使权利的无意识状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意识就不够强;即使法律专业人士,有条件全部看到这些法律规范,也有能力全部看懂它们,但现行有关税法法律规范又有多少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现行宪法也仅仅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却缺乏“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相应条款。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规定》虽然有承认纳税人的权利的体现,但没有具体化、明确化,保护力度不够;在第一章总则中至今尚无一条针对纳税人权利的条款。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公民群体无权利意识状况,纳税人缺乏权利意识主要表现在:在税收征管程序中并不重视自己的陈述、申辩权、要求回避权、延期申报权、取得凭证权等程序性权利;在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地通过税收救济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缺乏更体现在对税款使用的监督权[2]方面,面对、各种“豆腐渣”工程,人们普遍的是从各个方面严厉声讨,但很少从自己是一个纳税人的角度,各种腐败、各种“豆腐渣”工程是浪费“我”纳税人的钱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也许,这种税法意识的缺失更为严重[3].
加之我国税收宣传一向以应尽义务论为主调,着重宣传公民应如何纳税、纳好税、不纳税应该承担哪些不利后果等,而对纳税人享有那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却强调得不够,这正是忽视纳税人权利的体现。纳税人尤其是城乡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纳税人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权利的缺失使“纳税光荣”义务的履行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成为自愿的行为,虽然政府一再宣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在只看到义务看不到权利的情况下,社会民众更倾向于将税收同我国封建时代长期存在的横征暴敛的苛捐杂税联系起来。在这种思想氛围的影响下,偷逃税款的人丝毫没有可耻的感觉,反而开始“逆向攀比”,大家不比谁纳税多,而是比谁不纳税[4].
二、征税主体观念偏差现状剖析
我国税法中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义务却规定得不够充分,税务机关行使职权在执法程序上也不够完备、规范。在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领域,多年以来,都以“监督、处罚、打击”基本理念为出发点,征收主体已形成一种思维定式,总是先把纳税人设定为偷、漏、逃税者,然后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判断来制定几乎所有的税收法规和征管措施,使得本应是“纳税人权利之法”的税收法律成了“防纳税人之法”、“治纳税人之法”[5].在实际执法中,税务机关更是到处防范、检查、处罚几乎所有的纳税人;而税收人员受一些错误观念的误导,总自以为是国家权力的化身,随意执法、、随意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征税过程中态度多数恶劣,颐指气使,盛气凌人,影响极坏。于是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之间的关系出于一种严重对立的状态,纳税人通常将税务机关视作敌对势力,而税务机关则将纳税人总体上视为不轨的纳税人。其结果非但没有有效地减少税款流失,反而使偷、逃、骗、抗税款的现象愈演愈烈。可以说国家的征收权力一直在强制地支配纳税人,纳税人是被动地服从国家的征收权,而非自觉地服从这种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强制地支配人们,便相应地具有非理性[6].
加入WTO后,通过了解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法治思想,我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我国税收领域纳中,税人和征税人思想对立的现状很不利用我国法治的发展,这种思想屏障必须拆除。相对国家权利而言,纳税人是弱势全体,他们究竟采取何种态度,关键还是取决于纳税机构的理念、意识和工作方式。世界各国对现代民主的基本认识就是,国家的管理者是代表国家事务的“公仆”和“服务员”,管理者的权力包括税收征收主体的权力,是广大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行使必须充分尊重民众的意愿和听取他们的意见,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则必须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和约束税务机构的征收管理行为。只有相互平等协商并达成的共识,才可能相互信赖。[7]税收机关必须提升自己工作的专业性、一贯性、规范性,特别是提高征税人员观念道德水平,通过自己的专业、礼貌周到服务赢取公民的信赖和尊敬。税务机关只有和纳税人树立友好的合作关系,我国的税务工作才可以健康顺利的发展下去。
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关于税制改革的大多数讨论都是集中在政府税务机构与纳税人之间如何建立更加开放、宽松、融洽的关系上。受此观念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纳税人视作“顾客”和“服务对象”,传统上将纳税人当作“服从者”、“被强制征收者”“被管理者”的认识正在发生改变,从而在服务与管理之间表现出某种微妙的平衡。各国一致呼吁要以“管理服务”型的理念取代“监督打击”型的管理理念,建立全新的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引导纳税遵从,创立税收征管工作新秩序。[8]
三、税收观念的更新与重构
鉴于上述错误观念的存在及危害,我们必须更新和重构我国税收领域的税收观念。改善
当前纳税人权利不明和征税机关义务不清的窘境,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纳税主体观念更新与重构
当前,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不明晰的现状,极大地阻碍了依法制税方略的推进。在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边界日益明晰、利益驱动机制日趋强化的今天,只讲义务而不讲权利的义务论已得不到认同。税收作为维系一个民族命运的大动脉,没有纳税人的认同和参与,是难以畅行的。因此。彰显纳税人权利、重塑纳税人意识都应成为当前依法治税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是必须更新税收理论。在对税收根据的认识上,我们不妨吸收西方“利益交换论”的合理内容,以“税收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费用,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观点更新传统的税收理论。承认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就是一种利益的“等价”交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并不是无偿的,政府是在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下才取得税收的,以培养纳税人的权利主体意识。
二是完善纳税人权利立法。应在宪法中补充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原则规定,使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获得直接的宪法依据;同时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在基本法中明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在这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今后应继续改进和完善。
三是改进税收宣传。改进宣传内容,既要宣传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也要宣传纳税人在尽义务的同时享有权利和利益;既要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也要宣传税收的本质和原理,使纳税人明白税收不仅是国家的税收,更是全体公民自己的税收,从根本而言,纳税人是在为自己纳税。还要改进宣传方式,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纳税人的权利汇集成册,以手册、指南的形式免费散发给纳税人,使之妇孺皆知。健全税法公告制度,完善各种类型的咨询服务。需要强调的是,新时期的税收宣传应与税收文化相结合。WTO形式下市场经济的运行必将派生出一种全新的税收文化氛围,它和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有一个由碰撞到融合的过程,税收必须去直面这种文化交锋,从中寻找新的文化基点,借助文化传播的连续性和持久性,培养纳税人更为牢固也更为健全的税收权利意识[9].
(二)征税机关观念的更新与重构
纵观近年世界税务管理改革的发展趋势,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无一不是从“监督打击型”朝着“管理服务型”转变。税务局变成了服务局(serviceoffice),纳税人(taxpayer)改成了顾客(client),税务局长不再称为chief或head,而成为经理(manager),税务管理也不再称为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而称之为商务管理(business)。在此基础上,他们不约而同地抛弃了稽核文化(auditculture)。据他们测算,一份纳税服务方面的努力,相当于50份税务稽查方面的收获。通过这些改革,税收征管取得明显效果。[10]
从“监督打击”到“纳税服务”,是我国税务行政执法观念的根本转变,也是税务行政执法方式转变的先导,其观念转变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基本不相信纳税人到基本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的变化。与基本不相信纳税人的观念相适应的必然是采取“监督打击型”的管理方式,而与基本相信纳税人能够自觉依法纳税的观念相适应的则必然是采取“管理服务型”的管理方式。
二是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新理念。顺应国际税收征管的新潮流,我国政府部门应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新理念,视服务为天职,切实转变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税务系统应层层设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机构,服务经费单列预算,以足够的人力、财力的投入作为服务保障。逐步统一、规范各地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标准,使纳税人享受税务行政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追求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使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切实感受到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和地位。
三是纳税人服务从“职业道德要求”向“行政行为要求”的变化。这是纳税服务在管理理念上最根本的变化。传统的纳税服务观念上作为精神文明和思想政治工作来要求的,标准是虚的、软的,许多事情可做可不做,做了的是工作优秀,不做的是工作正常履行,无可非议。而将纳税服务作为行政行为的内容则不然,标准是实的、硬的,该服务的不做不行,做不好也不行。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之所以写入了大量的、传统意义上的职业道德条款,就是因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传统的职业道德要求变成行政行为要求,将大幅度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政执法水平。
四是从“规模速度型”的管理目标向“质量效率型”的管理目标的变化。在经济腾飞和制度改革过程中,与其他事业一样,税收工作的管理目标取向是以追求发展的规模与速度为主要内容的。应该肯定,这种目标取向在国家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的形式下,也是正常的、必然的选择。但是,近年来,税收征管的注意力过分集中在量的扩张上与积累方面,过于注重了税收的强制征收,而忽视了工作的内在质量和效率,忽视了如何以更加有效的征管方式去努力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意识,自觉的纳税。单纯追求征收的规模和速度,不讲工作质量和效率,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偷、逃、骗、抗税的现象反而有增无减,征收成本也大为增加。因此,征管工作的目标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率型”的转变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五是从“孤军奋战”到政府、纳税人和社会结合,共同搞好税收征收管理的变化。在“监督打击型”工作模式下,税务机关往往迷信权力和过分地相信自己的能力,片面地认为征税权力是否用足是决定税款流失多少的关键因素。多年的实践说明,过于严厉和复杂的征管措施,不断地加大了征收成本,催化了纳税人偷、逃、骗、抗税款的动机,降低了偷、逃、骗、抗税款的成本。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税收征管离开客观环境,离开纳税人的自觉遵从,脱离社会力量的支持和配合,已经寸步难行。各级税务机关也深深地感到,实行政府、纳税人和社会三结合,充分调动各种管理模式。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税务机关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税务机关必须以谦虚、谨慎的态度,热情、周到的服务,去赢得纳税人和社会的支持,将自己的工作融入到社会中去。[11]
「注释
[1]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
[2]这一权利应该是纳税人在宪法层次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3]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4]张守文:《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境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5]甘功仁:《纳税人权利专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页。
[6]沈荣华:《现代法治政府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页。
[7]甘功仁:《纳税人权利专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页。
[8]王文彦:《纳税服务——构建现代税收征管工作新格局的首要任务》,《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2年版。
[9]刘剑文、丁一:《中国税务报》(理论版),200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