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招投标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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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1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投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2

1.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优点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方法与现行的招投标方法相比具有如下优点:

(1)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方法符合我国当前工程造价体制改革,坚持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这一原则说明了,必须把工程价格的决定权逐步交给建筑市场和施工企业,最后全面放开,必须通过市场来调配工程资源和决定工程价格。

(2)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有利于将工程中的质量、工期和造价相结合,科学地掌握三者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方法容易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由于建筑工程本身比较复杂,建设周期长,工程变更多,所以工程建设的风险比较大。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后,投标人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负责,而工程量的变更、计算错误等风险由业主承担。

(4)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方法有利于节省时间,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招标投标工作有特殊性的一面,不管投标人有多少,最后中标的只有一个,未中标人的工作成果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另外,在招标投标的实际操作中,给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时间一般都很短,在工程量计算方面时间很紧张,错误在所难免。这样,在投标报价方面如果不采用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和单价都要由投标人确定,所有投标人都要计算工程量,造成了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同时,尽管依据同样的图纸和同样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但是工程量计算仍然常常会出现偏差,有的时候偏差还比较大。而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则可以简化投标报价计算过程,缩短投标人投标报价时间,更有利于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科学合理,并可以有效地节省时问和人力、财力资源。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法有利于标底的管理与控制。在传统的招标投标方法中,标底一直是个关键因素,标底的正确与否、保密程度如何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法,工程量是公开的,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标底一般只起控制作用(即控制报价不能突破工程概算的约束),与评标过程关系不大,在适当的时候甚至可以不编制标底。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标底准确性和标底泄露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2.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程序

2.1编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先聘请估价人员编制工程量清单。估价人员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依照图纸和工程量的计算规则算出工程量并提出具体的质量要求。清单的内容应依据设计深度、质量要求和计量原则进行编制。如果施工图纸比较详细,可按照当前造价的计算模式计算工程量,不用再套定额。需要指出的是:不同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内容可能不同,所以在计算每个分部分项的工程量时应详细说明所包含的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漏项或重复,同时也有利于投标人对各分部分项工程做出正确的报价。

2.2发放招投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随招标文件分发给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可对工程量进行简单地复核。如果没有发现大的错误,即可方方面面地考虑与工程有关的因素进行报价;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误差较大,可以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但投标人不得擅自变动工程量。在分项工程的单价确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招标人对工程的质量要求、投标人的施工工组织设计等因素的影响。

2.3评标工作

评标时可以对投标人最终总报价以及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分。由于采用了工程量清单招标方法,所有投标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因而竞争更为公平合理,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评标方法和标准。由于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评标方法和标准中的价格评审必然与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有较大的变化,评标的内容和侧重点也与以往不同。因此,我们应当及时适应其变化,调整监管思路。比如,工程量清单从大的方面着手,划大计算单位,落实于细微的质量要求,真实反映工程实际,为把定价自交给施工企业提供了可能。这样,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考虑工程本身的内容、范围、技术特点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工程现场情况等因素: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许多其它方面的因素,如投标人制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分包计划、资源安排计划等。这些因素对投标报价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同时对每一项招标工程来讲都具有其特殊性的一面,所以应该允许投标人针对这些方面灵活机动地调整报价,以使报价能够比较准确地与工程实际相吻合。只有这样才能把投标定价自真正交给投标人,投标人才能够对自己的报价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责任,从而建立起真正的风险制约和竞争机制,避免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推委扯皮现象的发生,为今后的工程管理提供方便。

2.4监管工作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3

关键词:招标;造价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仅为建设单位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本人通过最近几年的工作经验,浅谈一下在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需注意的一些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资格条件需不存在倾向性或排拆性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业绩、获得奖项等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所招工程的特点、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质量和工期的要求,实事求是地确定资格审查条件,避免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或过低的资信要求。

对项目经理的职业资格、业绩、职称要求须合理,为了便于管理,防止项目经理“只见其声,不见其人”,最好对项目经理的更换进行严厉处罚。一旦项目中标,项目经理证书应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建设单位应扣压该证书,防止承包人再用此证书参与其它项目投标,避免该项目经理身兼数职,影响本工程执行。

对于需要分包的项目应对分包商的资质和业绩进行考察,避免不合格的分包商进入,影响工程质量和造价。

对于有些确实需要商参与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了保障后期项目的顺利实施,防止商和设备制造商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双发发生意外原因引起双方合作破裂,从而影响本项目的实施,可以采取设备制造商提供连带履约保函的形式,使商和设备制造商在本项目捆绑在一起,防止意外发生。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要求清晰、顺序合理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要求一定清晰、合理。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目录、装订、密封,技术、商务要求一定详尽,避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杂乱无章,给后期评标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评标办法的制定一定要和项目特性相对应

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的灵魂,它决定了中标人产生的程序。一个好的评标办法的设置不仅可以减少评标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减少投诉,更能通过打分侧重点的不同,选出建设单位需要的、理想的投标单位,根据项目的特点,设置强制性资格审查条件,对于不满足项目硬性指标的单位,在资格审查阶段予以废标,对于通过审查的企业进行经济和技术评审。

根据项目特点,技术标和报价标所占分值的比例一定要合理。对于技术复杂、人员素质要求高、项目方案重要的项目,技术标所占比例要相对提高。对于通用设备,技术条件成熟,设备性能稳定可以采取技术和商务通过制,只要技术商务通过评审的投标人采取最低价中标的方式。

四、项目标段划分一定科学合理

①投资规模的大小决定标段的划分,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工程、单体建筑或独立实施的项目及单体设备建议采用总包模式,这样有利于后期合同管理和实施,节省工程造价。

②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如不采取总包模式,土建类工程可以按站、区间进行划分,机电类项目尽可能按专业进行划分,避免专业接口和交叉施工带来不便,划分标段同时要考虑工程造价大小。

五、招标时工程设计达到一定深度,尽量采取施工图招标

由于现在许多工程工期紧,任务重,建设单位为了追求工期,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完成时就进行招标,导致后期项目实施困难重重,项目变更繁多,严重影响了工程造价,特别是技术方案做重大变更的,导致施工成本增加。

在项目招标前,设计深度尽可能深,最好达到施工图招标,这样有利招标控制价的设定,投标人在投标前深入了解施工图纸,对整个工程的工期、规模数量、施工风险等熟悉了解,投标报价更能充分合理的反映工程造价,合同执行过程中变更更少,减少了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的矛盾,给后期合同执行带来很大便利。

六 、如何解决不平衡报价问题

不平衡报价是指在投标总价固定不变这一前提下,相对于正常水平,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的单价。不平衡报价法为有经验的投标人常用的一种投标策略,其目的有:早收钱,以利于中标人尽早收回资金并加大现金流量,减少货款利息及利息支出,甚至获得存款利息;多收钱,通过策略性地降低实际施工时数量可能减少的分项单价,提高实际施工实施时数量可能增多的分项工程单价,增收创利。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策略的成功的运用将增加其收益,另一方面则势必给招标人带来了损失,在经济标的评审过程中应予以澄清,但由于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足、专家能力不够等方面的原因,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往往不能被发现。

对策:

在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加入限制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的有关条款,如:投标单价与正常价格水平偏离过多时,将被视为不合理报价,其投标文件将被扣分甚至被判作废标等,由于不平衡报价策略有相当大的风险性,投标人准确预测工程数量的实际变化趋势的把握性较低,因此投标人非常清楚其是一把“双刃剑”,在招标人对不平衡报价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后,一般能避免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的策略。

七、招标上限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最高造价):即我们常说的“拦标价”,是招标人可以承受的最高工程造价,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上限。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活动中,按规定编制拟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是十分必要的。招标控制价不仅要编制,而且必须准确合理,不能用估算加匡算的办法,也不能用设计概算来代替,不能给某些高价围标的投标人制造机会。

在清单计价实施初期.有的招标人认为另外编制招标控制价要多花钱,费时费力。既然投标人自主报价,再编制招标控制价作用不大。目前还有不少人对招标控制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招标控制价只是预防投标人报高价的参考数字,开标后就没用了,用不着耗费精力去保证其准确合理,甚至有人认为招标控制价只要不偏高,低一点没关系,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招标控制价是预防某些投标人高价围标的有效手段.是对拟建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定价。因此。由招标人编制的成功的招标控制价不仅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失,还能保证工程招标成功以至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招标控制价制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有的招标控制价无编制说明:别人不知道该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无法知道该控制价是否准确和合理。有的虽有编制说明,但编制说明不完善。

②招标控制价在组价时要严格按清单要求进行:招标控制价在组价时未严格按清单要求进行。如在措施费用的计算中,要根据拟建设项目可行的施工方案来计算措施费用。

③招标控制价对特殊材料的价格和施工方案要作充分调研,慎重定价:由于对招标控制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对特殊材料的价格和施工方案未作充分调研,草率定价。

④招标控制价编制中对工程量清单不清楚的内容要作明确与完善。

⑤招标控制价编制要避免与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脱节。

⑥不能将合理的招标控制价打折公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1999

[2] 田杰芳,魏庆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备采购的评标方法浅议[J].都市快轨交通,2004(3) :16-18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4

【关键词】 招投标 工程造价 问题 解决办法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既是设计阶段预算控制实现的目的,又是核实工程投资规模的依据。招投标阶段是确定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对今后的施工以至于工程竣工结算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对于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分体分析并加以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主要问题

1.1 招标文件不严谨

一份招标文件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同的主要条款。然而,在工程实际招标过程中,由于招标文件不严密、内容不全面使得工程造价超出合同造价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十分马虎,东抄一点,西挪一点,有的甚至前后矛盾。施工单位的投标书和建设单位的标底所包含的内容又不一致,双方在工程结算时发生经济纠纷,最终导致投资增加。

1.2 评标方式不足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专家评委的准入门槛较低,致使专家评委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评标质量。其次,是评标时间不足。据笔者调查,目前大部分工程的评标时间约为半天至一天,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只有1、2个小时,而一般情况下,每个投标人仅施工组织设计就长达数十页甚至超过百页,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专家评委很难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出全面、科学的评价,因而很难实现评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1.3 竞标不规范,存在串标现象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部分投标单位为达到中标目的与相关人员串通操纵投标,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标,虽然实行公开招投标,但实际已内定承包商,致使招投标流于形式,使“市场决定价格”成为骗局。这种操纵投标的形式包括信息不对称,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不够、抬高投标企业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是联手招标机构,故意将标准提高,使中标价远远高于成本价,导致工程投资虚高。

1.4 工程量清单不准确

2003年以来,我国逐步推广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这种方式为各投标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基础,从而有利于投标人进行商务标的编制及专家进行评审。但目前在我国的工程招标过程中,由于招标人素质不高或者疏忽大意,常常出现工程项目划分不清楚,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漏算或少算的情况,从而导致中标后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索赔甚至两者之间的经济纠纷。有的招标范围与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矛盾,属于招标范围的内容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或者不属于招标范围的项目又列入了投标报价的范围。

2 建筑工程招招投标造价问题的解决办法

2.1 选择高素质的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招标工作的质量,也会影响到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招标机构是从事招标业务,并且能够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实践证明,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来进行咨询招标,不仅可以增强建设单位的经济管理力量与水平,做到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还可以建立一些相关的制约机制,从而整体性的提高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水平。随着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的不断健康发展,以及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标机构也必须不断的改进和提高,从而也有利于建设单位选择素质更高的招标机构,进而更加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2.2 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通过考察投标单位的单位资质、管理水平、技术力量、财务状况、企业信誉、类似项目经验以及一些附加条件等,看看投标单位是否具有订立合约的权利,是否具有履行合约的能力。招标人要在资格审查文件中将各项审查指标明确给出,并要求投标人提供各项审查指标的证明材料。通过实践积累和收集投标单位的资料,并建立它们的资料库。这样可以对不同企业的优劣有一定的熟悉和了解,便于对熟悉的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除了审核投标人提交的那些资格审查文件之外,招标人还可以深入投标人正在施工或者已经完工的工程进行实地考察。通过资格审查,及早把那些不符合规定、信誉差、甚至弄虚作假的投标单位排除在外,从源头上杜绝挂靠、围标等现象的发生。

2.3 加强招标文件的编制管理,选择合适评价方式

招标文件不仅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各项条款,对业主及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以及后期施工阶段都有约束力。这就要求造价工程师要随时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信息做全面掌握。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要仔细研究、运用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设计、施工文件,以及各种造价资料,对造价条款认真审核,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和支付。不同的评标方法对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报价书的编制具有重要影响,工程量清单、标底编制应充分了解招标人意图及可能采取的评标方法,采取相应措施规避风险。

2.4 严格审核标底的编制和投标书报价

标底即招标控制价,反映的是业主的工程预期价格,投标人不能一味压低,而是要做到合理可行。标底价格水平的确定是以对大量市场人工、材料、及机器设备行情调查为基础,同时结合该地区条件相近同类工程项目的造价资料,经过仔细研究、详细分析、比较,最后将标底控制在同类工程社会平均水平上。同时,编制标底还要注重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依据相一致,仔细检查施工图纸的完备性,考虑材料运输距离与成本,最大限度地把造价影响因素考虑在内,保证标底的可行性。在具体投标书的报价审查方面,应先汇总分析投标单位的报价并与内部标底进行对比,判断其单价是否过高或过低,对照施工方案的内容重点审查工程措施费用的项目单价,特别是对于程量大的项目单价,投标单位常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增大或降低相关项目的单价,以便在项目竣工结算时追加工程款。

2.5 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过程中应做到内容明确,客观公正。对于项目的部分特殊环节应对其工程量进行准确计算,并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详尽描述;重点审查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的要求,是否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以及每一个子项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表述是否准确完整,取费标准是否合理。同时要核对编制说明是否完善,有无多算、少算或漏项的子项目,暂定项目是否合理,保证编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尽量减少理解歧义的现象。而对于固定总价合同而言,工程量清单更是招标范围和招标内容的具体体现。因此,招标人应编制或委托编制涵盖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工程量清单,尽可能将工程范围的工作内容一次包死,不留下增加工程造价的余地。

3 结语

通过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可以更合理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保证施工安全,为企业实现预期效益提供有力保障。

4参考文献

[1] 章洁. 浅析工程招投标阶段中的造价控制与管理[J].中国城市经济,2011(30):111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5

关键词:招标 投标 建设工程 建筑法 招投标法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4(c)-0115-01

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已进入法制的初级阶段。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对工程的招投标都作了明确规定和严格界定,凡建设工程都必须按市场要求去进行运作。首先是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再按业主要求优选出数家企业进入工程投标。本文仅就招标投标阶段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 中标企业的选择

中标企业的选择,从理论上讲,一定是选择工程造价低、工程质量优、工期短的投标企业。即实质性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企业。但具体操作中所涉及的问题,并非那么简单。

一是工程造价的信息要素的选用,有企业的自。企业的投标报价可以依据企业自身的成本信息,也可以依据企业采信的社会造价信息,还可以运用目前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三种信息所编工程造价,其结果具有不可避免的差别。

二是价格要素的选用,单从工程造价专业来讲,构成工程造价的有: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直接实体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非实体的措施性造价,以及施工企业的管理投入和应有效益,这些要素组成实施阶段全部工程造价。而从构成工程造价要素价格的选用,有企业的自由,可以选用社会信息价,也可选用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还可以选用企业自有价格。企业的报价是依据自身的实力,竞争策略各企业报价结果差别是绝对的。再有措施性投入各个企业可能千差万别,企业管理投入和企业的期望效益更是难以估算。两项可变要素使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差别率这个未知数很难预测,确认差别率的合理性也缺乏可以参照标准,笔者认为应以社会平均造价为标准,由造价管理部门以其掌握的造价信息,分工程类别定期造价平米指标。以供经济标评定的参考。在选择中标企业时,初步确认合理低价标的排序。

2 合理低价中标的评定是权宜之计

建设工程低价中标,是国际惯例,也是不争的事实。在我国虽然各省、市均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各地的招投标活动,正朝着规范的方向迈进。但目前的建筑市场秩序尚不规范,肢解招标,无限压价,哄招标价、围标、串标、监管不利等现象的存在,困扰着工程建设领域,对于招投标活动最直接相关的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笔者认为很难以法定的形式出台。因此,各省、市都以招标文件的形式,根据自己的市场环境将评标办法纳入其中,可以说办法是多种多样。稍加分析,这个办法与低价中标的本质意义有较大差别。依据评标办法评定出的高分,并非最低价。与投标竞争的本意有悖。这种办法在市场环境尚不规范的前提下权宜之计。

3 如何评定合理低价即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成本的初探

合理低价中标应该是社会倡导的,也是有待研究的课题,更是投标竞争实质性目的。

如何评判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这是合理低价中标的关键。

所谓低价合理是指投标的总价低价合理,应该是构成总价的要素合理,主要是材料价、人工价、机械价合理,其次是措施费合理、管理费合理、企业利润水平应为行业最低。

对于材料价、人工价、机械价,社会及造价管理部门均有信息价。而对于措施性费用、管理费、利润,目前施工企业的报价一是参照现行定额标准。二是依据投标具体情况考虑企业的投标策略,结合企业的实力自主报价。这种报价,企业之间差别较大,使投标总价相差悬殊,也是造成最低成本价很难判断。为使最低价成本价的评定得到实施,建议有关部门对不同类别工程的成本造价定期合理幅度,并限定最低下浮幅度。其法律依据是:《关于制止低价行为的规定》:“商品的行业成本及其下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当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笔者认为,工程成本合理幅度,应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给经济标的评定可以参照标准,使合理低价中标落到实处。真正实现投标竞争的实质性目的。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6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实践中,出现过不少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中标方或者招标方弃标毁标的情况,他们主要都以《合同法》、《建筑法》以及《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成立生效,从而达到目的。

这里有一个典型案例可以用来参考研究。2010年下半年,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其某一装饰工程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载明了工期、承包方式、合同单价以及投标人资质等要求;投标保证金为30000元;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为2010年10月11日;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在三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应给出招标人对中标人按合同实施的中标价、工期、质量等级及有关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中标通知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应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天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向招标人提交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核完成后,招标人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2010年11月15日,某一建设公司发出投标书,载明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的总投标报价为19537432元。后经开标评标,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向建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承包范围以19350000元总价包干。嗣后,建设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施工方式、图纸设计、总包配合等事项发生分歧,双方也一直未按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2011年11月30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建设公司发出通知,载明前述招投标系无效行为,且招投标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签订合同,故正式通知建设公司该装饰工程中标无效,合同不再签订,并于2011年12月20日退还投标保证金30000元。而建设公司以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构成违约,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022465元。

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分歧就在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究竟有没有成立生效。对此,学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合同未生效,认为《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筑法》第15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投标法》第46条也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这里的“书面合同”显然是指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双方另行签订的书面格式合同,由于双方尚未签订合同,故合同未生效。二是合同已生效,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表示对投标文件这一要约的承诺生效,且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已具备了合同的主要实质性内容条款工期、合同价款等,故合同要件齐备,尽管《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其实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之一,故合同成立并生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除了以上理由以外,还可以找到其他论据予以佐证。第一,《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要求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实主要目的在于固定明确合同内容条款,避免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保障履行合同与追究责任。或者可以说是合同成立生效后的一种法定形式义务,如上述案例中所提及的,为了方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管理,且该书面合同的内容相对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来说较简洁、格式化,并未涵盖合同的全部条款,可以说是来自于之前已经成立生效的真正的施工合同。第二,如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的条款规定,所有投标方在投标要约的同时要提交3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这是为了保证投标方不放弃投标要约,防止缔约失败,这属于一种缔约保证金形式,而中标方在中标即承诺生效后应提交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其实是为了保证合同成立生效以后中标方不放弃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从这里也可以间接看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承诺生效已然使得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最后,出于鼓励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公平和稳定的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生效在经历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一整套严密的程序之后应该已经具备了成熟的条款和要件,如果由于形式上的某些矛盾要求而导致合同的缔约失败,那么将会对社会成本和经济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引起诸多类似案件纠纷的原因是明显的,同时也是各方面的因素共同造成的。在法律条文方面,首先就存在不同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合同法》作为合同方面的一般法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作为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特别法之间的冲突,以及《招标投标法》内部条文间的冲突。其次,法律条文用语的模糊性、广义性使得某些语词难界定或者语义太广泛易造成歧义,可以通过司法判例和实务的不断反复积累予以消除不利影响。还有,其中的《招标投标法》某些条文规定的义务中投标方责任较重于招标方责任,这造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容易产生纠纷。

要想治标又治本地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以及其他相关问题,从以上原因的本质和根源入手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关法律法规本身除了要健全完善、避免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冲突以外,更要在落实的过程中始终遵循鼓励建设工程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公平和稳定的理念,这才是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如此制定的最终目标。

建设工程市场的开发和建设如今构成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应当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各项手段形成并维护一个公平稳定、健康发展的市场新秩序。

参考文献:

[1]毛亚敏.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及毁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兼论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完善.《政法论坛》,2002年04期.

[2]姜颖.中标通知书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法律效力.《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