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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招标公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机构招标。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六)建筑工程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准予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招标申请和有关材料退回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和备案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由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建设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送达投标书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造价的1%,并且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并公布标底。
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开标会议的,延期不得超过10日,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建设单位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单位。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中标单位应当负责赔偿。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核准,擅自实行招标的;
(二)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的;
(三)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四)违反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参加建筑工程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标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行贿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建设单位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2
1.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优点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方法与现行的招投标方法相比具有如下优点:
(1)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方法符合我国当前工程造价体制改革,坚持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这一原则说明了,必须把工程价格的决定权逐步交给建筑市场和施工企业,最后全面放开,必须通过市场来调配工程资源和决定工程价格。
(2)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有利于将工程中的质量、工期和造价相结合,科学地掌握三者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方法容易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由于建筑工程本身比较复杂,建设周期长,工程变更多,所以工程建设的风险比较大。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后,投标人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负责,而工程量的变更、计算错误等风险由业主承担。
(4)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方法有利于节省时间,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招标投标工作有特殊性的一面,不管投标人有多少,最后中标的只有一个,未中标人的工作成果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另外,在招标投标的实际操作中,给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时间一般都很短,在工程量计算方面时间很紧张,错误在所难免。这样,在投标报价方面如果不采用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和单价都要由投标人确定,所有投标人都要计算工程量,造成了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同时,尽管依据同样的图纸和同样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但是工程量计算仍然常常会出现偏差,有的时候偏差还比较大。而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则可以简化投标报价计算过程,缩短投标人投标报价时间,更有利于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科学合理,并可以有效地节省时问和人力、财力资源。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法有利于标底的管理与控制。在传统的招标投标方法中,标底一直是个关键因素,标底的正确与否、保密程度如何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法,工程量是公开的,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标底一般只起控制作用(即控制报价不能突破工程概算的约束),与评标过程关系不大,在适当的时候甚至可以不编制标底。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标底准确性和标底泄露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2.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程序
2.1编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先聘请估价人员编制工程量清单。估价人员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依照图纸和工程量的计算规则算出工程量并提出具体的质量要求。清单的内容应依据设计深度、质量要求和计量原则进行编制。如果施工图纸比较详细,可按照当前造价的计算模式计算工程量,不用再套定额。需要指出的是:不同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内容可能不同,所以在计算每个分部分项的工程量时应详细说明所包含的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漏项或重复,同时也有利于投标人对各分部分项工程做出正确的报价。
2.2发放招投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随招标文件分发给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可对工程量进行简单地复核。如果没有发现大的错误,即可方方面面地考虑与工程有关的因素进行报价;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误差较大,可以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但投标人不得擅自变动工程量。在分项工程的单价确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招标人对工程的质量要求、投标人的施工工组织设计等因素的影响。
2.3评标工作
评标时可以对投标人最终总报价以及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分。由于采用了工程量清单招标方法,所有投标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因而竞争更为公平合理,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评标方法和标准。由于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评标方法和标准中的价格评审必然与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有较大的变化,评标的内容和侧重点也与以往不同。因此,我们应当及时适应其变化,调整监管思路。比如,工程量清单从大的方面着手,划大计算单位,落实于细微的质量要求,真实反映工程实际,为把定价自交给施工企业提供了可能。这样,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考虑工程本身的内容、范围、技术特点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工程现场情况等因素: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许多其它方面的因素,如投标人制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分包计划、资源安排计划等。这些因素对投标报价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同时对每一项招标工程来讲都具有其特殊性的一面,所以应该允许投标人针对这些方面灵活机动地调整报价,以使报价能够比较准确地与工程实际相吻合。只有这样才能把投标定价自真正交给投标人,投标人才能够对自己的报价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责任,从而建立起真正的风险制约和竞争机制,避免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推委扯皮现象的发生,为今后的工程管理提供方便。
2.4监管工作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造价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对于控制工程造价来讲,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阶段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既要选择个理想的施工单位,又要将承、发包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界定清楚,明确各类问题的解决处理办法,避免在施工过程中或结算时发生较大争议。所以,工程经济人员必须提高造价管理水平,为决策者提供可靠的依据;业主必须优化投资方案,选择出技术能力强,信誉可靠的承包单位进行施工,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以提高投资效益;施工单位必须优化施工方案,改进生产工艺,降低施工成本,创精品工程。只有以上相关各方采取综合措施,才能真正达到在招投标阶段降低工程成本,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一、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意义
1、建筑市场的供需状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建筑市场的需求增加,承包商在成本中加上较大幅度的利润后,仍然有把握中标;建筑市场萎缩时,由于竞争加剧,此时承包商为了中标,利润幅度较低,甚至为零。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规律,可见建筑市场的供需状况对工程经济的影响程度取决于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当建筑市场处于完全竞争时,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非常敏感,建筑市场任何微小的变化都会反映在工程造价的改变上面,当建筑市场处于不完全竞争时,其影响程度相对减小。
2、业主的期望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任何商品的生产都有其质量的标准,建筑产品当然也不例外。质量好、进度快、造价低是每个业主所期望的,但在选定质量标准时,一方面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另一方面,对是否还应进一步提高质量标准,则应加强价值工程分析,避免盲目提高质量标准,增大工程造价。在某些情况下,业主可能以最短建设工期为目标,达到减少建设期贷款利息,提前发生投资效益的目的。但由于承包商施工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生产效率低下,成本大幅度增加,为保证适当的利润水平提高投标报价,并且由于抢工期容易出现质量事故。
3、投标人的报价决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投标人对建筑产品的定价与投标决策有密切关系。投标人通常根据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竞争对手实力状况,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水平作出最后的报价金额。
二、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方法
1、加强招标文件的编制管理,选择合适评价方式
招标文件不仅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各项条款,对业主及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以及后期施工阶段都有约束力。这就要求造价工程师要随时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信息做全面掌握。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要仔细研究、运用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设计、施工文件,以及各种造价资料,对造价条款认真审核,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和支付。不同的评标方法对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报价书的编制具有重要影响,工程量清单、标底编制应充分了解招标人意图及可能采取的评标方法,采取相应措施规避风险。例如对于不涉及太多的技术和质量问题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标法。
2、严格审核标底的编制和投标书报价
标底即招标控制价,反映的是业主的工程预期价格,投标人不能一味压低,而是要做到合理可行。标底价格水平的确定是以对大量市场人工、材料、及机器设备行情调查为基础,同时结合该地区条件相近同类工程项目的造价资料,经过仔细研究、详细分析、比较,最后将标底控制在同类工程社会平均水平上。同时,编制标底还要注重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依据相一致,仔细检查施工图纸的完备性,考虑材料运输距离与成本,最大限度地把造价影响因素考虑在内,保证标底的可行性。在具体投标书的报价审查方面,应先汇总分析投标单位的报价并与内部标底进行对比,判断其单价是否过高或过低,对照施工方案的内容重点审查工程措施费用的项目单价,特别是对于工程量大的项目单价,投标单位常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增大或降低相关项目的单价,以便在项目竣工结算时追加工程款。总之,要对标底、投标书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测算,以便选择最优报价的中标单位。
3、 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服务业
良性发展的建筑行业有必要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使造价咨询专业化,并将造价管理延伸至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同时,政府或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造价信息的整理与,建立公开、有效的数据库,提供造价依据。工程项目在造价中介的协助下,通过完全竞争的市场,发承包双方公平、合理、有效地确定工程价格;此外,可采用第三方监理制度,加强造价控制。国际经验表明: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尤其时加强对业主的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下,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的一体化管理、专业化服务以及全过程管理的公正性,将确保业主与承包商的利益,使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得到保障,同时推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4、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过程中应做到内容明确,客观公正。对于项目的部分特殊环节应对其工程量进行准确计算,并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详尽描述;重点审查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的要求,是否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以及每一个子项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表述是否准确完整,取费标准是否合理。同时要核对编制说明是否完善,有无多算、少算或漏项的子项目,暂定项目是否合理,保证编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尽量减少理解歧义的现象。而对于固定总价合同而言,工程量清单更是招标范围和招标内容的具体体现。因此,招标人应编制或委托编制涵盖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工程量清单,尽可能将工程范围的工作内容一次包死,不留下增加工程造价的余地。
5、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包括合同的洽谈、起草、签订、生效到和终止。在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合同主体不当、合同文字不严谨、条款挂一漏万等问题,在合同的履行阶段应注意合同未按规定变更、签证未及时确认、权力未行使、未足够重视资料法律效力等问题。而另一方面,在投标过程中,尤其是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中,合同类型则成为影响投标策略选择的关键因素。清单工程量为预计量值,与实际工程量之间存在的差别给合同双方带来了一定风险。报价的竞争性取决于合同类型的选择是否合理,比如大中型工程一般采用单价合同为主、总价合同为辅的合同形式,即合同中主体工程项目是单价合同,其他部分项目采用总价合同。对于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的工程则采用全部总价合同。
6、 工程造价资料的收集与应用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 许多单位只注重招投标结果, 不注意标底或投标报价资料的积累, 工程造价资料管理混乱, 甚至造成资料丢失。由于招投标工作具有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 在短期内不易完全掌握工程造价的工程技术有效确定方法。故工程造价资料的收集与应用对提高工程人员业务能力, 积累经验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对整个项目的成本管理与控制具有重要作用。通过造价控制,可以更合理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保证施工安全,为企业实现预期效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 贾艳青.浅析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造价管理.科技创新导报,2010年第9期.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4
【关键词】 招投标 工程造价 问题 解决办法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既是设计阶段预算控制实现的目的,又是核实工程投资规模的依据。招投标阶段是确定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对今后的施工以至于工程竣工结算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对于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分体分析并加以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主要问题
1.1 招标文件不严谨
一份招标文件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同的主要条款。然而,在工程实际招标过程中,由于招标文件不严密、内容不全面使得工程造价超出合同造价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十分马虎,东抄一点,西挪一点,有的甚至前后矛盾。施工单位的投标书和建设单位的标底所包含的内容又不一致,双方在工程结算时发生经济纠纷,最终导致投资增加。
1.2 评标方式不足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专家评委的准入门槛较低,致使专家评委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评标质量。其次,是评标时间不足。据笔者调查,目前大部分工程的评标时间约为半天至一天,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只有1、2个小时,而一般情况下,每个投标人仅施工组织设计就长达数十页甚至超过百页,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专家评委很难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出全面、科学的评价,因而很难实现评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1.3 竞标不规范,存在串标现象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部分投标单位为达到中标目的与相关人员串通操纵投标,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标,虽然实行公开招投标,但实际已内定承包商,致使招投标流于形式,使“市场决定价格”成为骗局。这种操纵投标的形式包括信息不对称,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不够、抬高投标企业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是联手招标机构,故意将标准提高,使中标价远远高于成本价,导致工程投资虚高。
1.4 工程量清单不准确
2003年以来,我国逐步推广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这种方式为各投标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基础,从而有利于投标人进行商务标的编制及专家进行评审。但目前在我国的工程招标过程中,由于招标人素质不高或者疏忽大意,常常出现工程项目划分不清楚,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漏算或少算的情况,从而导致中标后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索赔甚至两者之间的经济纠纷。有的招标范围与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矛盾,属于招标范围的内容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或者不属于招标范围的项目又列入了投标报价的范围。
2 建筑工程招招投标造价问题的解决办法
2.1 选择高素质的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招标工作的质量,也会影响到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招标机构是从事招标业务,并且能够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实践证明,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来进行咨询招标,不仅可以增强建设单位的经济管理力量与水平,做到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还可以建立一些相关的制约机制,从而整体性的提高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水平。随着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的不断健康发展,以及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标机构也必须不断的改进和提高,从而也有利于建设单位选择素质更高的招标机构,进而更加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2.2 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通过考察投标单位的单位资质、管理水平、技术力量、财务状况、企业信誉、类似项目经验以及一些附加条件等,看看投标单位是否具有订立合约的权利,是否具有履行合约的能力。招标人要在资格审查文件中将各项审查指标明确给出,并要求投标人提供各项审查指标的证明材料。通过实践积累和收集投标单位的资料,并建立它们的资料库。这样可以对不同企业的优劣有一定的熟悉和了解,便于对熟悉的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除了审核投标人提交的那些资格审查文件之外,招标人还可以深入投标人正在施工或者已经完工的工程进行实地考察。通过资格审查,及早把那些不符合规定、信誉差、甚至弄虚作假的投标单位排除在外,从源头上杜绝挂靠、围标等现象的发生。
2.3 加强招标文件的编制管理,选择合适评价方式
招标文件不仅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各项条款,对业主及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以及后期施工阶段都有约束力。这就要求造价工程师要随时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信息做全面掌握。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要仔细研究、运用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设计、施工文件,以及各种造价资料,对造价条款认真审核,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和支付。不同的评标方法对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报价书的编制具有重要影响,工程量清单、标底编制应充分了解招标人意图及可能采取的评标方法,采取相应措施规避风险。
2.4 严格审核标底的编制和投标书报价
标底即招标控制价,反映的是业主的工程预期价格,投标人不能一味压低,而是要做到合理可行。标底价格水平的确定是以对大量市场人工、材料、及机器设备行情调查为基础,同时结合该地区条件相近同类工程项目的造价资料,经过仔细研究、详细分析、比较,最后将标底控制在同类工程社会平均水平上。同时,编制标底还要注重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依据相一致,仔细检查施工图纸的完备性,考虑材料运输距离与成本,最大限度地把造价影响因素考虑在内,保证标底的可行性。在具体投标书的报价审查方面,应先汇总分析投标单位的报价并与内部标底进行对比,判断其单价是否过高或过低,对照施工方案的内容重点审查工程措施费用的项目单价,特别是对于程量大的项目单价,投标单位常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增大或降低相关项目的单价,以便在项目竣工结算时追加工程款。
2.5 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过程中应做到内容明确,客观公正。对于项目的部分特殊环节应对其工程量进行准确计算,并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详尽描述;重点审查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的要求,是否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以及每一个子项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表述是否准确完整,取费标准是否合理。同时要核对编制说明是否完善,有无多算、少算或漏项的子项目,暂定项目是否合理,保证编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尽量减少理解歧义的现象。而对于固定总价合同而言,工程量清单更是招标范围和招标内容的具体体现。因此,招标人应编制或委托编制涵盖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工程量清单,尽可能将工程范围的工作内容一次包死,不留下增加工程造价的余地。
3 结语
通过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可以更合理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保证施工安全,为企业实现预期效益提供有力保障。
4参考文献
[1] 章洁. 浅析工程招投标阶段中的造价控制与管理[J].中国城市经济,2011(30):111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5
关键词:招标 投标 建设工程 建筑法 招投标法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4(c)-0115-01
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已进入法制的初级阶段。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对工程的招投标都作了明确规定和严格界定,凡建设工程都必须按市场要求去进行运作。首先是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再按业主要求优选出数家企业进入工程投标。本文仅就招标投标阶段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 中标企业的选择
中标企业的选择,从理论上讲,一定是选择工程造价低、工程质量优、工期短的投标企业。即实质性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企业。但具体操作中所涉及的问题,并非那么简单。
一是工程造价的信息要素的选用,有企业的自。企业的投标报价可以依据企业自身的成本信息,也可以依据企业采信的社会造价信息,还可以运用目前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三种信息所编工程造价,其结果具有不可避免的差别。
二是价格要素的选用,单从工程造价专业来讲,构成工程造价的有: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直接实体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非实体的措施性造价,以及施工企业的管理投入和应有效益,这些要素组成实施阶段全部工程造价。而从构成工程造价要素价格的选用,有企业的自由,可以选用社会信息价,也可选用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还可以选用企业自有价格。企业的报价是依据自身的实力,竞争策略各企业报价结果差别是绝对的。再有措施性投入各个企业可能千差万别,企业管理投入和企业的期望效益更是难以估算。两项可变要素使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差别率这个未知数很难预测,确认差别率的合理性也缺乏可以参照标准,笔者认为应以社会平均造价为标准,由造价管理部门以其掌握的造价信息,分工程类别定期造价平米指标。以供经济标评定的参考。在选择中标企业时,初步确认合理低价标的排序。
2 合理低价中标的评定是权宜之计
建设工程低价中标,是国际惯例,也是不争的事实。在我国虽然各省、市均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各地的招投标活动,正朝着规范的方向迈进。但目前的建筑市场秩序尚不规范,肢解招标,无限压价,哄招标价、围标、串标、监管不利等现象的存在,困扰着工程建设领域,对于招投标活动最直接相关的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笔者认为很难以法定的形式出台。因此,各省、市都以招标文件的形式,根据自己的市场环境将评标办法纳入其中,可以说办法是多种多样。稍加分析,这个办法与低价中标的本质意义有较大差别。依据评标办法评定出的高分,并非最低价。与投标竞争的本意有悖。这种办法在市场环境尚不规范的前提下权宜之计。
3 如何评定合理低价即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成本的初探
合理低价中标应该是社会倡导的,也是有待研究的课题,更是投标竞争实质性目的。
如何评判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这是合理低价中标的关键。
所谓低价合理是指投标的总价低价合理,应该是构成总价的要素合理,主要是材料价、人工价、机械价合理,其次是措施费合理、管理费合理、企业利润水平应为行业最低。
对于材料价、人工价、机械价,社会及造价管理部门均有信息价。而对于措施性费用、管理费、利润,目前施工企业的报价一是参照现行定额标准。二是依据投标具体情况考虑企业的投标策略,结合企业的实力自主报价。这种报价,企业之间差别较大,使投标总价相差悬殊,也是造成最低成本价很难判断。为使最低价成本价的评定得到实施,建议有关部门对不同类别工程的成本造价定期合理幅度,并限定最低下浮幅度。其法律依据是:《关于制止低价行为的规定》:“商品的行业成本及其下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当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笔者认为,工程成本合理幅度,应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给经济标的评定可以参照标准,使合理低价中标落到实处。真正实现投标竞争的实质性目的。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6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实践中,出现过不少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中标方或者招标方弃标毁标的情况,他们主要都以《合同法》、《建筑法》以及《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成立生效,从而达到目的。
这里有一个典型案例可以用来参考研究。2010年下半年,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其某一装饰工程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载明了工期、承包方式、合同单价以及投标人资质等要求;投标保证金为30000元;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为2010年10月11日;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在三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应给出招标人对中标人按合同实施的中标价、工期、质量等级及有关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中标通知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应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天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向招标人提交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核完成后,招标人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2010年11月15日,某一建设公司发出投标书,载明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的总投标报价为19537432元。后经开标评标,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向建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承包范围以19350000元总价包干。嗣后,建设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施工方式、图纸设计、总包配合等事项发生分歧,双方也一直未按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2011年11月30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建设公司发出通知,载明前述招投标系无效行为,且招投标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签订合同,故正式通知建设公司该装饰工程中标无效,合同不再签订,并于2011年12月20日退还投标保证金30000元。而建设公司以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构成违约,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022465元。
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分歧就在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究竟有没有成立生效。对此,学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合同未生效,认为《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筑法》第15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投标法》第46条也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这里的“书面合同”显然是指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双方另行签订的书面格式合同,由于双方尚未签订合同,故合同未生效。二是合同已生效,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表示对投标文件这一要约的承诺生效,且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已具备了合同的主要实质性内容条款工期、合同价款等,故合同要件齐备,尽管《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其实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之一,故合同成立并生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除了以上理由以外,还可以找到其他论据予以佐证。第一,《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要求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实主要目的在于固定明确合同内容条款,避免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保障履行合同与追究责任。或者可以说是合同成立生效后的一种法定形式义务,如上述案例中所提及的,为了方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管理,且该书面合同的内容相对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来说较简洁、格式化,并未涵盖合同的全部条款,可以说是来自于之前已经成立生效的真正的施工合同。第二,如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的条款规定,所有投标方在投标要约的同时要提交3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这是为了保证投标方不放弃投标要约,防止缔约失败,这属于一种缔约保证金形式,而中标方在中标即承诺生效后应提交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其实是为了保证合同成立生效以后中标方不放弃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从这里也可以间接看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承诺生效已然使得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最后,出于鼓励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公平和稳定的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生效在经历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一整套严密的程序之后应该已经具备了成熟的条款和要件,如果由于形式上的某些矛盾要求而导致合同的缔约失败,那么将会对社会成本和经济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引起诸多类似案件纠纷的原因是明显的,同时也是各方面的因素共同造成的。在法律条文方面,首先就存在不同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合同法》作为合同方面的一般法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作为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特别法之间的冲突,以及《招标投标法》内部条文间的冲突。其次,法律条文用语的模糊性、广义性使得某些语词难界定或者语义太广泛易造成歧义,可以通过司法判例和实务的不断反复积累予以消除不利影响。还有,其中的《招标投标法》某些条文规定的义务中投标方责任较重于招标方责任,这造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容易产生纠纷。
要想治标又治本地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以及其他相关问题,从以上原因的本质和根源入手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关法律法规本身除了要健全完善、避免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冲突以外,更要在落实的过程中始终遵循鼓励建设工程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公平和稳定的理念,这才是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如此制定的最终目标。
建设工程市场的开发和建设如今构成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应当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各项手段形成并维护一个公平稳定、健康发展的市场新秩序。
参考文献:
[1]毛亚敏.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及毁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兼论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完善.《政法论坛》,2002年04期.
[2]姜颖.中标通知书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法律效力.《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