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信息告知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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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告知函

账户信息告知函范文1

法院终审认定,银行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只审查了取款凭证和密码的真实性,遗漏了对提款人身份的核实,未完全尽到审核之责,对存款被冒领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判令银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聂某75000元。

大额现金支付历来为储蓄机构的高风险业务,业务操作稍有疏忽,就可能遭受不法分子欺诈,产生难以挽回的巨额损失。支付大额存款,储户除出示存单(折)、复述密码之外,储蓄机构还得履行特定程序,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等规定,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笔者就此对大额支付现金的身份确认、提前预约、分级授权的风险控制谈点浅见。

1.身份证件审核

储蓄机构办理大额支付现金业务,对储户身份确认的特殊环节,就是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依照银发(1997)363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于一日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应当审核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这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取款人”应当理解为:在储户亲自支取时,取款人为储户本人,储蓄机构应当审查储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储户委托他人代为支取时,取款人为人,储蓄机构负有审查委托人和人身份证件的义务。第二,“有效证件”的范围,依照银发(1997)363号文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第三,“审核”的标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室《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816号]的规定,“审核”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即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第四,“委托他人代取”,中国人民银行以银条法[1991]15号文件解释为,委托他人代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储户用足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包括工作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及存单或存折为委托授权的标志,交他人代为提取存款的行为。第五,5万元是指本息合计数,而非仅为本金的数额。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历来主张,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进行形式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9]44号]、《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20号]均持同一态度,当然大额支付现金也不例外,法院在愈来愈多的司法判例中予以认可。形式审查要求,储蓄机构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并登记,取款人必须持有储户的身份证件,储户的姓名与存单、存折记载的姓名完全一致,如从监控录像查看取款人为男性,而登记身份证件号码却为女性等。违反上述要求,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前述案例之中,取款人凭聂某牡丹卡支取28万元存款,登记的取款人姓名却为李某,且不存在委托取款情形,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储户提前预约

储户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实行提前预约,是储蓄机构支付大额现金风险控制的又一重要制度。实践中应当注意:第一,提前预约仅限于提取现金,储户如果办理转账业务或者支取存款转存另外账户,则不必实行预约。道理很简单,只要现金不被支取,一旦发生问题,储蓄机构就存在通过账户止付避免损失的机会。第二,提前预约的限额为20万元。个别储蓄机构擅自制定预约标准,如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必须提前预约。这不仅对储户取款造成极大不便,限制储户的取款自由,构成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存款。而且容易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把柄。第三,提前预约的时间为“一天”,即提前一个营业日,而非提前24小时预约。第四,提前预约的方式可以采取电话通知、上门预约登记等方式,但不应当仅限定为上门预约登记。储户提前预约应当告知户名、账号、支取金额等内容,储蓄机构应当予以登记。第五,储户只能在约定日期、预约取款的网点办理大额预约后的支取,当日未取款则预约失效,储户必须重新办理预约。提前预约制度对于储蓄机构来说,属于刚性规定,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否则,发生纠纷后将被指控存在违规操作,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账户信息告知函范文2

关键词:网络资金;金融监管;法律责任;法律激励;被唤醒权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7)04-0117-007

“互联网+金融”正成为中国普通人生活的一部分(1),然而,与此相伴随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也不容忽视,个人网络资金账户被遗忘就是其中适例,它是指网络资金账户信息仅为所有权人自己知晓,一旦他本人突发意外,除了账户实际控制人以外没有人知道该账户的存在,万一账户控制人选择永远"沉默"占有该资金账户,权利人的网络资金账户就会陷入事实上被遗忘的境地。显然,网络资金账户实际控制人这种"沉默"占有行为,不仅使权利人的财产权落空,而且还会影响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的实现。比如,债权人因不知道债务人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而不能获得清偿或只能部分清偿;继承人因不知道被继承人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而面临继承财产的份额减少不利后果,等等。那么,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中的财产权及其相关利益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有效救济呢?

一、问题提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法律救济难题

(一)通过民法的救济可行吗?

众所周知,民法救济主要是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来实现,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产生的责任)。[1]

就合同责任而言,它主要指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附随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据考证,现有互联网金融服务协议大多没有对权利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如何处理作出规定(2),即使有约定,如《支付宝服务协议》中所谓的“协助处理”的条款(3),但由于账户所有权人已发生意外,没有人知道他的支付宝账户,更无可能替权利人声索这项“被遗忘”的财产权,因此,支付宝所谓“协助”处理权利人的资金账户余额实际上起不到有效处理的作用。我国《合同法》第60条虽然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但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类似于一个合同履行的概括性条款,并不能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没有唤醒(4)他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义务。可见,由于合约基础和法律依据的缺位,通过合同之债追究账户控制人违约责任来保护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目的很难达到。退一步讲,即使现有互联网金融协议能够详尽约定个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处理方式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由于权利人已经发生意外,账户控制人就算违约了,又有谁能知道它违约呢?更遑论依此向其主张违约之诉了?换言之,互联网金融协议约定的再完善,如果没有人去主张权利也没有任何意义。

就侵权责任而言,它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前者由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构成;后者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的侵权责任类型,比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等。现有法律没有将个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规定为特殊侵权责任,因此,对其保护只能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即侵权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才能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就其中的“行为”要件来看,它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个人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沉默”占有资金账户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双方签署的互联网金融协议,法律只是要求控制人依约看管好权利人的资金账户,并无要求其额外承担“唤醒”的义务,正因为如此,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的“不唤醒”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定义务或者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何谈行为构成侵权呢?即使账户控制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由于权利人网络资金账户并不为他人所知晓,又有谁替权利人向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主张侵权之债呢?

就不当得利而言,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账户控制人对权利人被遗忘的网络资金事实上永久占有,这确实会造成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但这是否意味着账户控制人的行为就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呢?恐怕未必。除了造成他人损失的构成要件外,不当得利还要求民事主w的取得行为“没有合法根据”,而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应权利人委托履行资金保管义务,保管协议受我国法律保护,账户控制人“占有”资金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哪怕这种“占有”是永久性的,只要它没有声称并事实上将资金占为己有,就不能说是违法。即使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的“沉默”占有资金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个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财产权依然难以救济,因为权利人发生意外后,只有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知晓这个资金账户,我们不可能期待后者自己对自己主张不当得利,毕竟那只是道德的遵循,而不是法律的强制。

此外,能否援引民法中关于遗失物的处理规定来保护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呢?(5)援引的前提是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必须是遗失物,而对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分理论上素有争议。有学者提出以权利人的记忆作为它们区分的标准,即权利人如果是无意识遗失动产,事后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具体地点的就是遗失物,反之就是遗忘物。[2]依此标准,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肯定无法被权利人想起,属民法上的遗失物。如果判断遗失物的标准在于权利人的记忆能力,那么,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取决于被害人的记忆能力,被害人能够记得遗置的时间、地点就是遗忘物,被告人构成侵占罪,反之被告人无罪(遗失物不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这违反了犯罪是危害行为的刑法学基本原理。”[3]实际上,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是遗忘物而非遗失物,权利人本人仍然占有该资金账户,账户控制人只是暂时代管该资金账户,账户从未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它不可能是遗失物,而是被特定身份的人控制的脱离占有物[4],是被遗忘的“遗忘物”。既然是遗忘物,那就不能援引民法中遗失物的规定来解决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问题了。

(二)通过刑法制裁可能吗?

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关涉财产法益,如果用刑法手段来规制,首先想到的就是侵财型犯罪。由于网络财产账户控制人并没有采取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实施侵财行为,所以,不可能构成抢劫罪或者是敲诈勒索罪等暴力型犯罪。正如前文所述,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是遗忘物,而“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涉嫌侵占罪,那么,账户控制人有无可能构成侵占罪呢?除了遗忘物这一罪状要求外,侵占罪还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为己有”之目的、“拒不交出”之行为补充罪状,如果没有这些补充罪状,用侵占罪保护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就会于法无据。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拒不交出”之行为依赖权利人首先向其主张财产权,如果没有权利人先行财产声索的话,就谈不上账户控制人的财产拒绝,即“拒不交出”行为,事实上权利人已将网络资金账户遗忘,不可能向账户控制人主动声索财产权,因此,账户控制人不符合侵占罪之“拒不交出”的构成要件。除此之外,“非法占为己有”之目的也不能简单理解成对资金账户事实支配和控制,换言之,控制人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事实上支配或控制不能证明“非法占为己有”之目的,不构成侵占罪。再者,侵占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体,而现实生活中被遗忘资金账户控制人多数是单位法人,比如支付宝公司等,单位无法构成侵占罪。综上所述,通过侵占罪来实现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保护是行不通的。(6)

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不仅关涉财产法益,还和信息法益密切关联。如果账户控制人能够对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信息进行提醒的话,那么,该网络资金账户是有可能重见天日的,权利人的财产权就能够实现。因此,有没有可能以账户控制人不告知权利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追究其不作为责任进而实现法益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现行《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它包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两类行为,而对于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以不作为方式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并无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账户控制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通过现有金融监管可以吗?

如果说民刑救济是事后保障,那么金融监管就是事前预防,前者通过责任承担恢复公民被侵害的财产权,后者通过日常监管防止公民财产权不当扣减。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其中部分条文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保护对象同样指向金融消费者。可以说,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贯穿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始终,互联网金融监管目的之一也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对权利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F有金融监管能实现对其财产权的保护吗?当前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近规定莫过于前述两个《指导意见》了,其中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保护主要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可以看出,上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定要么停留在互联网金融合同内容的公平性监管,要么还是过于原则化的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的权利宣谕,即使提到了“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仍然针对的是传统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作为”式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没有真正解决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这个新问题,更没有对权利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保护对症下药,因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中的控制人只是“沉默”地占有权利人的财产,并无挪用、占用行为,监管资金账户控制人“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行为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保护而言实际是靶子打偏了。同时,互联网金融合同哪怕再多的事前信息披露,只要权利人事实上无法出场并行使自身权利,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保护就没有多少实质意义。

二、被唤醒权: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救济试解

以上分析可见,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权利人无法就其财产权提出声索,控制人在罪刑法定原则框架下不会构成犯罪,控制人“占有”行为造成公民财产权虚置风险。事实与逻辑的分殊造成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救济的集体失灵,从实际出发而不是靠“假定”去臆测,这里的“实际”首先是只有控制人才知道该账户的存在。因此,只有抓住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这个牛鼻子,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保护难题方能真正迎来破解可能。

为了打破账户控制人的“沉默”,制度设计就必须从私人合意走向国家强制,从道德期待走向法律义务,换言之,法律必须强制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履行相关信息告诉义务。控制人履行义务就是权利人享有权利,这就是被唤醒权的价值所在,它是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所有人出于意外等原因失去了对账户的处分能力,账户控制人除非有法定抗辩事由(7),经过特定期限,依法向利害关系人告知网络资金账户存在的正当性事物。

首先,是否应当创设被唤醒权?这就首先要明确什么能够称之为权利。这个在康德看来令人困惑的理论难题至今困扰学界,较代表性观点主要有自由说、利益说、意思说和资格说等。[5]其中,“自由说”主张自由是权利的本质要求,然而权利未必都是自由,依法服兵役是公民权利,但并不是说你有不服兵役的自由,更何况权利是法定之权利,而法无禁止即自由。“利益说”将权利归结为利益,人们有炒股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未必总是给人们带来利益,有时候甚至是亏损。“意思说”认为权利是主张或要求,享有权利意味着物之独占或者排除相对人妨碍之意思,但问题在于有些权利主体没有任何意思表示,但仍具有权利能力,比如新近修订的《民法总则》中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资格说”认为权利是拥有某种资格或者拥有资格是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然而资格并非权利所特有,资格也可能是义务,比如儿童满6周岁的资格产生受教育的义务。笔者以为,对权利及其创设的释明应是多维度的立体呈现,就其本质而言,权利应表征为正当或者正当的。从发生学角度来看,权利最早并非出于法律而是来源于某种正当性事物,权利初始状态仅仅是一种生活事实,人们将其中关涉利益或者资格部分剥离出来,经道德的初次评判,再通过各种方式的争取被法律接受才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换言之,法律并不生产权利,只是确认权利。19世纪初“权利”一词最早经日本学者引入中国时叫“权理”,可见,权利背后仍然是要讲理,这个理就是“正当性”,正如哈特所言:“拥有权利就必然包含拥有对限制他人自由以及决定他人应该如何做的道德证明。”[6]就权利创设可能性来说,虽然权利的本质是正当,但这种正当上升为法律权利离不开公众的情感支持,权利的价值预设只有在大多数社会成员中引起共鸣时 ,法律权利方为可能。或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提出法律权利来源于人民商谈,按照商谈原则,法律赋予权利法律性,而商谈赋予权利合法性。以隐私权为例,隐私权现在看来是正当的,但其提出之初却遭到公众的普遍怀疑,人们认为它同光明正当做人的道德旨趣相违背。因此,法律权利能否被现实地创设还有赖社会多数人的情感认同。权利创设必要性是指权利只有既有的权利形式和内容无法满足其正当性生活要求时才有创设必要,法律权利数量的增长并不等于人们对权利获得感的递增,这不仅缘于新旧法律权利间会面临可能的冲突,而且权利的享有意味着义务的履行,当这个社会到处充满权利,谁又来扮演权利满足者的角色呢?如果不顾现实情况,任意增设不必要的法律权利,人类就不得不面临权利太多、正义太少的尴尬。

被唤醒权之所以为权利并创设的缘由就在于它的正当性、可能性和必要性。它促使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变消极的资金占有为积极的信息告诉,避免互联网金融时代公民财产权遭遇隐性损失,具有权利本质之正当性。网络资金账户被遗忘并不是某个人或某类人可能遇到的财产风险,而是所有社会成员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都可能面临的紧迫问题,这与社会大多数成员利益是密切相关的,被唤醒权是面向公众福祉的,它能够得到大多数公众的情感认同,具备创设之可能性。保护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不仅是落实宪法第13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要求,也是国家“互联网+金融”战略顺利推进的现实要求。然而,正如前文所述,现有法律难以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进行有效保护,公民财产权面临被虚置的风险,此为被唤醒权创设之必要性。

其次,被唤醒权是什么权利?洛克曾将权利分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随着社会发展,诸如环境权、信息权和被遗忘权等新兴权利也应运而生,那么,被唤醒权是什么权利,是独立的新兴权利还是现有权利的子权利?被唤醒权的主体是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现实地享有或取得财产的人,它不同于为一切人所享有的人格权,也不同于与他人发生亲属关系的亲属权,其对象是介入虚拟与现实之间的网络资金账户,目的是促使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重见天日,利害关系人能顺利地继承和处分财产。而现实享有和取得财产的主体限定、金钱衡量价值、无专属性正是一切财产权共有之特征。[7]因此,被唤醒权是一种财产权,是财产权延伸出来的子权利。

被唤醒权的实现依赖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积极的信息告诉行为,信息告诉是被唤醒权的实现方式,所以,被唤醒权不仅是财产权还是信息权,是通过信息告诉实现权利人处分财产的权利,我们姑且称之为信息财产权,它是财产权的下位概念。被唤醒权就其权利构造而言,权利主体是因意外等原因丧失对网络资金账户处分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对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能够进行有效识别,若将识别唤醒义务转嫁给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并非实质正当,也难获得公众的普遍支持,因此,被唤醒权的权利主体不包括单位法人。被唤醒权的义务主体是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控制人,比如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公司。被唤醒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财产权和义务主体依法履行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信息告知义务,义务主体经过法定唤醒程序后,如果还是无法确定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归属的,宜认定为遗失物,依法收归国库。被唤醒权的客体是被唤醒权适用所针对的财产对象,即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

最后,对质疑被唤醒权的质疑。被唤醒权的出场难免遇到质疑,特别是在这个泛权利化时代。有人可能认为被唤醒权是权利生产的冲动,就权利主体而言,被唤醒权真正权利主体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行使权利;就发生原因而言,被唤醒权不是义务主体积极作为导致财产不能,而是权利主体过错和义务主体不作为的意思叠加;就实现方式而言,权利主体提告不可行,只能依赖义务主体的积极信息告诉,等等。可见,被唤醒权与一般财产权有明显不同,它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公民财产权救济待决之议题,在现有法律救济难以奏效的情况下,被唤醒权出场绝非权利泛化。有人可能质疑被唤醒权缺乏理论基础,传统理论认为死者是没有权利能力的[8],被唤醒权的权利人发生的意外如果是死亡,那么,他的权利能力就会因死亡而消灭,又谈何权利人享有被唤醒权呢?实践决定认识,换言之,没有理论去规定实践,只有践去发展理论。用死者没有权利能力的观点来扼杀被唤醒权是没有力度的。(8)还有人可能质疑被唤醒权无法实施,被唤醒权实施依赖义务主体积极履行义务,如果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就是不履行义务怎么办?毕竟只有控制人才知晓该账户,它不履行义务也没有人知道。笔者认为,只要有行为,哪怕是不作为的行为都有迹可循,比如义务主体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经过审计,异常资金账户在审计报告上就会显示出来,如果没有被唤醒权的提出,就无从认定义务主体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没有办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了。

三、路在脚下: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

法律救济路径

被唤醒权的提出不能仅仅是理论上的鼓与呼,还需依赖制度的有效供给,在制度实施中确保权利被实现。如果人们承认主动做事比被迫行动好,保持惩罚可能性比惩罚必定性要高明,那么,被唤醒权的落地就是法律责任与法律激励的辩证统一。

就法律责任而言,被唤醒权的提出明确了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的法定唤醒义务,属命令性法律规范,如果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当“为”而“不为”,就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一,账户控制人的民事责任。被唤醒权明确控制人的“当为”义务,如果控制人仍然“沉默”占有权利人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其行为就是违法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事实,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承担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所有权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为了更好地督促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履行唤醒义务,立法者可考虑将控制人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侵权规定为特殊侵权责任,对账户控制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提高对控制人“沉默”不法占有行为的实际追责率,当然,账户控制人因履行唤醒义务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按照公平原则,由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实际受益人承担。其二,账户控制人的刑事责任。被唤醒权明确控制人的“唤醒”义务,这为刑法中用“不作为犯”理论解决控制人永久“沉默”占有行为扫除了障碍,账户控制人负有告知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权利人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他能够履行信息告诉义务而不履行的,造成了危害结果,就涉嫌不作为犯罪了,遗憾的是,现行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只有非法提供或者获取公民信息的“作为”犯罪类型,鉴于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下可考虑增设义务主体以不作为方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扩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使其变为一个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此外,针对侵占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法益特殊性,立法者还可以增设侵占被遗忘网络资金罪,与现有侵占罪区分开来。(9)增设的侵占被遗忘网络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宜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犯罪构成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宜以义务主体在法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唤醒义务为准,如果义务主体在特定期限内不履行唤醒义务,除非不可抗力,推定义务主体“非法占有”之目的;该罪不宜同侵占罪一样规定为自诉犯罪,以公诉犯罪为宜,即由公安机关对义务主体“沉默”占有他人被遗忘网络资金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以克服自诉犯罪中个人侦察力量弱小的缺点。

就法律激励而言,权利落地不仅仅依赖命令和强制,更需仰仗激励与引导,通过命令的权利实现往往加剧权义主体间的情感对立,而通过激励的权利实现则易达致权义主体间共同的善,因此,法律激励对被唤醒权落地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对于那些积极履行唤醒义务的义务主体,立法者给予各种资源的激励,比如在财政补助、税收减免、上市融资、评优评先等方面实施倾斜,如此一来,义务主体就能从其履行唤醒义务本身中获利,就能从其诚信服务客户中尝到“甜头”,这反过来又会让义务主体认识到唤醒义务并不是负担而是优质服务本身,是值得去做的。比如在同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时,义务主体能够提醒客户选择网络资金账户的“遗忘期”(10),客户没有选择不能推定其放弃被唤醒权,而是默认他选择了法定最长“遗忘期”。义务主体定期通过邮件推送等方式同客户核对网络资金账户的余额信息,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就和客户主动取得联系并核实情况,经认定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根据该账户注册时的身份信息依法定程序履行账户“唤醒”义务,等等。

就金融监管而言,高质量的金融监管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保护亦十分重要。现有互联网金融监管虽然明确了穿透式监管思路,但由于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本身的隐蔽性,对其保护性监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笔者认为,消除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监管盲区的关键在于对控制人是否沉默“占有”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不法行为及其是否履行唤醒义务的行为监管。首先,有效监管的前提是信息对称。一方面,金融监管机关强制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建立客户网络资金异常账户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对疑似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信息披露,并向金融监管机关定期报备;另一方面,金融机关主动借助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了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等信息的披露是否真实和完整,防止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披露的造假。其次,将行为监管贯穿到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保护中。长期以来,我们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行为监管主要看它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是否完善、金融服务合同是否公平以及是否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等方面,忽略了它沉默“占有”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合法“不作为”行为,随着被唤醒权的理论试解,金融监管机关应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是否履行唤醒义务作为日常金融监管的内容。最后,监管机关还应创新金融监管方式。由于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相对隐蔽,只有账户控制人知晓情况,督促其履行唤醒义务就必须调动知情人监督举报的积极性。知情人包括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内部人员,如果它能提供控制人逃避履行唤醒义务线索的,可从财政监管资金里专门列支物质奖励,保护其举报的积极性;除此之外,监管措施也至关重要,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金融监管不能只有监管的思路而没有实质性的监管措施。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如果不按规定对疑似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进行信息披露或者进行虚假披露,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示约谈、发警示函、业内通报、窗口指导、公开谴责、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并依法向公众公告,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处罚决定前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履行唤醒义务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降低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同时,监管还要赋予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回避、复议等程序性权利,对重大处罚决定应依法举行听证。

余 论

针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保护难题,除了公民自身增强财产安全意识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业自律也很重要。人难免会有遗忘,特别是因为意外的网络资金账户被遗忘,有人利用这种遗忘获利是为恶,而对这种恶的放纵是法律之缺失。被唤醒权的提出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试解,被唤醒的不仅仅是公民的财产权利,更是公民社会的常识之治,它以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为突破口,督促其履行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唤醒义务,彰显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责任担当。

注释:

(1)2017年1月2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蟾妗废允荆截至2016年12月,我国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9890万人,较2015年底增加863万人;网民使用率为13.5%,较2015年年底增加0.4个百分点。

(2)《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1.5项规定:“用户注册微信账号后如果长期不登录该账号,腾讯有权回收该账号,以免造成资源浪费,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对他人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处理只字不提。此外,国内大型网络借贷平台,如陆金所、人人贷的服务协议也是类似规定。

(3)《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四部分第三项第5条的规定:“为了防止资源占用,如您连续12个月未使用您的支付宝登录名或支付宝认可的其他方式登录过您的会员号或账户,支付宝会对该会员号或账户进行注销。如该会员号或账户有关联的理财产品、待处理交易或余额,支付宝会协助您处理。”

(4)唤醒即网络资金账户实际控制人主动告知权利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的存在。

(5)根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6)侵占罪是目前我国刑法中唯一的绝对亲告罪,也是刑诉法规定的绝对自诉案件。由于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在权利人发生意外后,只有账户控制人知道账户的存在,让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自诉断无可能性。

(7)义务主体告知行为侵犯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权利主体放弃告知利益的,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放弃行为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或者是追认。

(8)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可见,也并不是说死者就绝对不能享有权利,至少,著作权确实是个立法例外。

(9)我国刑法也有类似立法例,比如《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鉴于林木法益保护的特殊性,刑法第345条又规定了盗伐林木罪。侵占被遗忘网络资金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被遗忘网络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0)所谓“遗忘期”是指义务主体有权将权利人网络资金账户认定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时间期限。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7.

[2]谭启平.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分及其法律意义[J].法学杂志,2008,(4):24.

[3]陈兴良.刑事法判解(第2卷)[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9.

[4]张纪寒.从遗失物制度解读我国侵占遗忘物犯罪的法律规定[J].中南大学学报,2007,(6):686.

[5]范进学.权利概念论[J],中国法学,2003,(2):15-22.

[6][美]哈特.是否存在自然权利[M].张志铭,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71.

账户信息告知函范文3

【关键词】往来账管理;问题;审计方法;研究

一、前言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往来账管理不同于一般的财务信息管理,其自身问题比较突出,不仅涉及到企业投入成本,还涉及到了企业的实际收入。从账目上能够判断出企业的盈利与亏损。对于企业而言,为了做到知己知彼,企业的财务部门需要把好往来账的关,帮助企业理清债权债务,以达到维护企业利益的作用。

二、往来账管理弊端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对于往来账的管理过程中,暴露出来了很多问题,首先是往来账的核对方面存在着问题,阻碍了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其次是往来账管理方法上比较不科学。

1.往来账的核对方面存在问题

企业财务部门通过对账的方式来核对企业月季度的收入与支出,针对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进行对比,发现企业财务发展中问题,以及了解企业财务动态。然而,事实上,财务对账工作比较繁琐,在很多企业中都忽视了对于企业往来账的对账。在缺乏对各个部门月份、季度、半年度、年度账目的核对,不能确定账目上的偏差,最终导致企业查账环节对不上账。

2.往来账管理方法不科学

企业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在处理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时,将同一个往来客户的账目通过“客户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分项进行管理。但是在实际对账过程中,企业一般只将应收类账户的数据信息告知对方,甚少提出该用户名下的应付、借款类账户信息等。该种方式无疑加大了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往来账对账难度。此外,企业被延迟的处理项目在数年以后都未进行对冲,导致多年以后每一个账户上都存在余额。

三、基于审计的往来账管理方法

在企业审计部门中,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都是审计工作的重点。基于审计的往来账管理,主要体现在对企业预付账款的审查、对企业应收账款的审查、对其他类型账款的审查。

1.预付账款的审查

在审查企业往来账中的预付账款,需要立足于对于对方企业的经济资本的审查。企业的资本审查合格时,才能够具备后期资金偿还的能力。首先,对方企业需要出具与预付账款相关的购货合同,并且证明该合同的合法性。审计人员通过这些信息确定客户在订购产品的真实性,并且判断其是否存在着隐瞒收入和虚报账款等情况。例如,对于一个大型的建筑企业而言,企业往往都会通过企业账户增资的方式来提升企业的资质,投资单位在对建筑企业缺乏了解的基础上,很难做出正确的决策。对于投资企业的往来账审计,需要严格的按照企业审计原则,对建筑企业增资之前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出资情况进行调查。实际审计环节中,可以通过翻阅企业近几年的收入报告数据信息,与企业实际发展现状进行对比分析。同时,深入到企业主营项目中,对其项目的实际收入与总体利润情况进行{查。如果报表中的数据显示为该企业每年的预付款项目余额较大时,还需要对建筑企业的工程结算进行调查。最终通过结算数额决定建筑企业预付账款的正常与否。

2.应收账款的审查

企业之间的往来账目中,能够通过对对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了解,掌握对方企业的财务状况。此时,对方企业为了掩护企业现状,可能会出现应收账款弄虚作假的情况。因此借助审计工作,对对方企业应收账款进行深入的审查。具体的审计环节中,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确定应收账款记录中的销售部门核准发票以及发运凭证;第二,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定期按照应收账款的明细来收款的能力。第三,企业是否独立应收账款管理,并且将虚列的账款项在报表中标示出来。为了进一步对企业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注册会计师能够将以下目标作为函证:账龄较长的项目、关联方项目、交易频繁且余额小的项目、非正常项目。

3.其他类型的账款的审查

在企业之间的往来账管理中,除了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还包含了其他类型的账款。这些账款真实性也对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带来直接影响,因此需要对这些类型的账款进行审查。非主营业务中包含了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企业会计一般不了解这些账款的重要性,在实际审查中的样本较少。在实际的审查环节中需要关注企业对其他应收账款的审计管理机制。

四、往来账管理的优化

为了提升企业的往来账管理质量,在后续的往来账管理工作中,企业需要对以下几种优化方法的应用加以重视:

1.观念优化方法

在企业中,管理观念的优化对象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第一,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往来账管理工作中,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收集、分析与处理的直接操作对象。为了提升往来账管理质量,会计人员首先应该纠正自身的不合理认知,充分意识到往来账对企业的重要性,更加尽职尽责、认真细心地开展各项往来账管理任务。第二,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承担着重要的决策职能。他们的不合理认知会影响往来账管理的效率,同时,会计人员对往来账管理工作的态度、重视程度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培训的方式,帮助高层管理人员建立其合理的往来账认知。在积极管理态度的作用下,及时配合会计人员开展往来账的审批。当会计人员为其提供相应的往来账信息之后,高层管理人员需要及时与会计人员进行沟通。在正确了解往来账信息的基础上,及时根据会计人员所得的具体的分析结果,作出相应的管理决策,变更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进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2.制度优化方法

在制度方面,具体的优化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第一,影响因素控制方法。结合企业的实际往来账管理经验可知,采购环节、销售环节等出现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后,往来账的核算质量都会受到不良影响。因此,企业需要保证会计人员能够按照规范的流程,在保证各个环节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基础上,合理开展往来账核算及管理工作。第二,惩罚制度增设方法。在企业中,员工出于主观因素伪造会计信息的行为防不胜防。为了保证往来账管理质量,企业可以将惩罚制度应用在管理制度中。例如,如果员工出现故意伪造会计信息行为时,视情节轻重控除员工一定比例的工资,甚至予以辞退处理。这种管理制度的增设能够从一定程度上遏制员工伪造会计信息心理的出现。第三,奖励制度增设方法。这种方法的作用原理为:通过提供奖励的方式,提高企业会计人员开展往来账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例如,可以将奖励制度设定为:会计人员无错误完成往来账管理工作3个月,当月发放自身工资5%~12%的奖金。第四,责任制应用措施。企业的往来账管理工作十分复杂。当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时,会计人员可能会互相推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通常会不了了之。事实上,高层管理人员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助长了部分员工的气焰,企业的往来账错误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控制,反而产生了一定的增加趋势。对此,可以将责任制应用在管理制度中,使得往来账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位员工身上。当管理工作再次出现问题时,负责该部分的员工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结论

综上所述,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对于往来账的管理过程中,暴露出来了很多问题,首先是往来账的核对方面存在着问题,阻碍了企业财务信息整理。其次,往来账管理方法上比较不科学。为了改善这种局面,企业应该分别从管理观念及制度两个层面,开展往来账管理的优化工作。在企业审计部门中,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都是审计工作的重点。基于审计的往来账管理,主要体现在对企业预付账款的审查、对企业应收账款的审查、对其他类型账款的审查。

参考文献:

[1]祝青.往来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审计方法[N].财会信报,2012-12-03B04.

[2]盛江.往来账项管理及审计实务初探[J].财会研究,2012,22:37-39+69.

[3]李莉.全面审计风险管理研究[D].湘潭大学,2005.

[4]黄忠莉.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策略研究[D].贵州财经大学,2012.

账户信息告知函范文4

从金额上衡量错漏是否重要,既要看单项错漏金额的大小,更要看合计金额的大小。重要性的金额标准称为重要性水平,它有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和账户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两个层次。前者是衡量报表总体是否公允真实的标准,后者是衡量账户总体中存在的错漏能否容忍的标准,即该账户的可容忍误差。

重要性概念在现代审计中的用途主要是:(1)作为衡量报表总体是否公允真实的标准,用于评价审计结果;(2)作为确定可容忍误差的依据用于审计计划中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一、重要性概念在编制审计计划中的运用

编制审计计划时之所以要运用重要性概念,是因为重要性水平与取证数量呈反向关系。即重要性水平额越小,可容忍误差越小,抽样规模应越大,取证数量就越多,计划的审计工作量就越大。因此.编制审计计划,需要确定每个账户的抽样规模,需要确定每个账户的可容忍误差即重要性水平。每个账户的重要性水平应根据财务报表总体的重要性水平来确定。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先确定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再据以确定账户或交易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的初步判断一般审计人员来进行。它包括如下工作:确定重要性水平判断的基础,确定重要性水平对判断基础的相对数水平,确定重要性水平的计算方法.以及其他一些相关工作。

(一)判断基础的确定通常的判断基础包括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税前利润、净收益等。判断基础的选择主要依据审计的目的。不同目的的审计,其服务的主要对象不同;不同的报表使用者在作出经济决策时,所关心的会计信息的侧重点不同。

此外,注册会计师在选择判断基础时还应注意下列问题:(1)用净利润作为判断基础时,若被审计单位亏损、不盈不亏或盈利较少,可用行业平均销售利润计算的净利润作为判断基础;如被审计单位各年的净收益波动幅度较大时,可选择近几年的平均利润作为判断基础。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时,也可改用其他判断基础;(2)如编制审计计划时,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尚未编制完成,审计人员可根据中期报表推算年度报表,或对上年度会计报表作适当调整后,以其中某项指标作为判断基础;(3)非盈利组织宜以总收入或总支出作为判断基础,高科技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宜以总资产或净资产作为判断基础。

(二)重要性水平相对数确定通常由审计人员考虑下列因素后确定:(1)有关法规对财务会计的要求。要求越严格,相对数就应定的越低;(2)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所处行业的性质,规模越大,竞争性越强,相对数应定得越低;(3)如果客户情况与往年相似,则可参照往年的百分数确定;(4)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的评估结果。如果内控较有效,评估风险水平较低,则相对数可定得高些。判断基础的金额大小和前后的波动幅度。金额和波动幅度越大的,相对数应定得越低。

在实务中可以用判断百分比来表示重要性水平相对数,目前可选用的重要性百分比(经验数值)的参考数值有:净利润的5%~10%(净利润较小时用10%;净利润较大时用5%);资产总额的0.5%-1%;净资产的1%;主营业务收入的0.5%-1%。具体的重要性百分比,需要审计人员考虑上述因素后,在这些参考数值内确定。

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的计算方法有固定比率法和变动比率法两种。固定比率法是将选定的判断基础(如资产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乘以一个固定的百分比来确定财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的办法。变动比率法是根据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收人中较大的金额确定不同的比率以计算相应的重要性水平的方法。其基本原则是: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越大,确定重要性水平时所采用的比率就越低。如果根据不同报表的判断基础及其百分数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不同,应选择金额较低者,以体现谨慎。

(三)重要性水平确定的方法账户或交易层次的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在实务中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1)将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分配至各账户或各类交易,由于采用复式记账法,利润表的错报也会影响资产负债表,而且错报、漏报涉及最多的是资产负债表账户,因此,在实务中审计人员较多地选择将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在资产负债表各项目中分配;(2)单独确定各账户或各类交易的重要性水平,这可以根据各账户或各类交易的性质及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取会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的一定百分比作为其重要性水平。

在确定账户或交易层次重要性水平时,审计人员需考虑以下因素。(1)各账户或各类交易的性质及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对于重要的账户或交易,应将重要性水平确定得低一些,以便执行更详细的审计程序,获取更多的证据降低审计风险;对于容易出现错报或漏报的账户或交易,可以将重要性水平确定得高些,以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成本。(2)审计成本。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时间和人员有限,需要适当考虑控制审计成本。在分配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时,可以考虑对那些审计程序比较复杂、涉及项目较多且单价较低、业务数量较多而单笔业务金额较低的项目分配较高的重要性水平,如存货、应收账款;对于审计程序简单、涉及项目较少且单价较高、业务数量较少而单笔业务金额较大的项目分配较低的重要性水平,如固定资产。(3)各账户或交易重要性水平与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的关系。由于账户或交易可能被高估,也可能被低估,二者会自动抵销,因此,账户或各类交易的重要性水平合计与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并不一定正好相等。

采用将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分配到各账户的方法时,各账户的重要性水平之和应当等于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一般情况是,资产和所有者项目的错报或漏报多为高估,负债多为低估,而且负债的低估与所有者的高估具有密切的相关性,甚至可以相互抵销。因此,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是否会被突破,主要取决于资产项目的错报或漏报。

二、重要性概念在评价审计结果中的运用

注册会计师评价审计结果时所运用的重要性水平,可能与编制审计计划时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初步判断数不同,如前者大大低于后者,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评估所执行审计程序是否充分。其理由是:如果在审计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

情况调低了重要性水平,就意味着注册会计师需要相应调整审计程序的内容(如由原来的较多依赖分析程序改为更多地执行函证、检查实物资产、重新计算等成本较高的程序)将执行审计程序的时间和人员来匹配这一较低的重要性水平。因此,在评价审计结果中运用重要性概念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已查明的错漏是否重要,是否需要提请客户调整,从而决定审计意见的类型,包括三个环节:

(一)估计每个账户的总体错报由于审计过程中往往采用抽样的方法,注册会计师对选取的样本进行测试后发现的错报(或漏报)并不代表被测试的对象(账户)总体的错报(或漏报)。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根据已发现的错报(或漏报)金额采用比率估计法或差额估计法推断被测试的对象总体的错报(或漏报)水平。

(二)估计所有账户的错漏报汇总数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汇总各账户的总体错报,以考虑其金额号陛质是否对财务报表的反映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在汇总各账户错报(或漏报)时,还应考虑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处理。

(三)比较错漏总额与重要性水平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扩大实质性程序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财务报表,以降低审计风险。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财务报表或扩大实质性程序范围后,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汇总数仍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平,由于该汇总数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报(或漏报)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搜集更多的证据用以确定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是否重要;或者提请被审计单位进一步调整已发现的错报(或漏报),从而使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汇总数低于重要性水平,进而降低审计风险。

账户信息告知函范文5

【关键词】 中国概念股; 退市; 股价低估; 理性选择

引 言

2011年对于中国概念股来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据总部位于美国加州的罗仕证券统计,去年被管理层、战略收购财团和私募股权集团从美国证券交易所买断的中国概念股总规模达到35亿美元,此外还有43亿美元的此类交易正在进入上述被收购或托管流程。涉及的总市值合计达到78亿美元。但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2011年中国公司在美国市场的IPO融资总额为22亿美元,融资规模只相当于2010年的一半,整个第四季度没有一家中国概念股登陆美国市场。2011年10月5日,首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中华网正式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已经数次推迟赴美IPO计划的迅雷干脆取消了在美国上市的计划。

我们不禁要发问,中国概念股怎么了呢?为何集体在2011年跳水纳斯达克——这一千万上市公司梦的天堂?笔者选取盛大网络作为案例分析,希望能以此为典型折射出中国概念股的纳斯达克之痒——城里的人们想出去,城外的人们想进来。

一、案例回顾

盛大网络的“传奇”就是始于那款叫做《传奇》的游戏,2000年盛大买下了传奇在中国的运营权,2002年盛大进账收入6亿元人民币,纯利润超过1亿元人民币。之后依靠着这款游戏,盛大一路高歌猛进。2003年软银亚洲投资盛大的4 000万美元到达盛大的账户上,2004年5月13日,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盛大网络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得到国际投资者的大力追捧,股价由11.3美元一路飙升至12.38美元,最后以8.8%的涨幅稳收在11.97美元,共融资1.524亿美元。

陈天桥在许多场合多次明确提出盛大的发展目标就是互动娱乐媒体,就是像迪斯尼那样多元化的媒体帝国,盛大一直在一步步实施这一战略规划,完成了一次次对于游戏运营商的收购。直到2009年,中国3G大幕拉开的时候,借助手机,陈天桥终于找到了自己的盒子。在手机上看电影、读小说、玩游戏已经越来越普遍,盛大“盒子”里的内容有了更好的媒介。随后盛大网络采取分拆上市的方法,2009年9月25日,盛大游戏成功登陆纳斯达克,首日开盘价12.5美元,融资额高达10.44亿美元,约70亿元人民币,这创下了中国网游企业上市融资之最,也成为2009年美国融资规模最大的IPO。盛大随后又进军影视、电子书行业。2010年8月17日,盛大网络旗下酷6传媒在美国纳斯达克以“KUTV”为代码开始交易,成为全球第一家上市的视频网站。一切的现象都表明,盛大正在一步步走向自己建立起的互动娱乐媒体帝国……

让人出乎意料的是,2011年10月17日盛大宣布其董事会于10月15日收到其董事会主席、CEO和总裁陈天桥先生提交的一份初步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建议函。在该建议函中,陈天桥提出以每个美国存托凭证(“ADS”)41.35美元或每股普通股20.675美元的现金价格收购盛大已发行的股票中非由陈天桥先生、雒芊芊女士(现为盛大董事会成员)以及陈大年先生(现为盛大COO及董事会成员)(合称为“购买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股份。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购买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盛大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大约为68.4%(已发行的期权除外)。根据2011年10月15日收到的建议函内容指出,购买方将成立一个针对交易的公司主体来完成收购,并通过借款来筹集资金。2012年2月14日盛大网络(Nasdaq:SNDA)召开了特别股东大会,87%的股东赞成并批准了CEO陈天桥拟以23亿美元收购盛大网络在纳斯达克发行的股份的提议。特别股东大会之后,2月15日,盛大网络宣布,完成了与母公司Premium Lead Company Limited及其全资子公司New Era Investment Holding Ltd.的合并协议。合并后,盛大将成为Premium Lead Company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从2012年2月15日起,盛大暂停其ADSs在纳斯达克的交易,同时要求纳斯达克向SEC告知公司的ADSs已退市,并注销登记的证券。交易预计在2012年第一季度末之前完成,而其23亿美元的市值规模将创下中国互联网公司退市的纪录。

盛大退市是盛大网络迪斯尼梦想的继续还是搁浅?笔者提出了以下猜想,我们知道一个企业上市最主要的目的或者说是“好处”就是为了弥补自有资金的不足,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笔者的第一个猜想就是“盛大退市是由于融资未达到预期目标”;一个企业上市不仅存在融资以扩大营运资金量的“收益”,而且需要一系列信息披露“费用”,所以笔者的第二个猜想是“盛大退市是规避未来高额的诉讼费以及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当然以上都是企业内部原因,至于外部原因,笔者认为最大的可能是市值被低估,上市反而不利于其发展;所以笔者的第三个猜想是“盛大网络的股价被低估”,针对每个猜想,笔者在下文一一进行论证。

二、猜想论证

猜想一:盛大退市是由于融资未达到预期目标

要验证盛大网络在美国上市后是否达到了上市融资的预期目的和效果,笔者分别从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两个方面来进行考量。

首先考虑股权融资,2005年2月《福布斯》评选出了2004年科技公司IPO前十名。其中盛大网络以首发1.52亿美元排名第五,是一次非常成功的IPO。

账户信息告知函范文6

一、补贴对象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一)户籍在桂阳县辖区内;

(二)年龄在80-89周岁;

(三)无固定收入。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贴。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填表。符合享受高龄生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需由本人或其人携带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桂阳县城乡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口登记表》(一式二份),村(居)民委员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在登记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年5月15日前将《桂阳县城乡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口登记表》、老年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上报当地乡镇老龄委(办)。

(二)审核录入。乡镇老龄委(办)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分管老龄工作的负责人在登记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建立乡镇高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于当年5月30日前将《桂阳县城乡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口登记表》、《桂阳县80-89周岁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汇总表电子文档、老年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一并上报县老龄办。

(三)审批上报。县老龄办对各乡镇上报的《桂阳县城乡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口登记表》、《桂阳县80-89周岁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汇总表电子文档、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进行审批确认,并加盖县老龄办印章后,于当年6月10日前上报市老龄办(同时上报电子文档)。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将有关资料退回乡镇,由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告知本人,并说明原因。

(四)年审核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审制度,各乡镇每季度要上报《桂阳县80-89周岁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口异动情况报告表》。县老龄办每年6月底、12月底对各乡镇上报的《桂阳县80-89周岁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口异动情况报告表》、《桂阳县80-89周岁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进行年审核查,对不再具备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对象及时予以注销。

(五)所需材料。《桂阳县城乡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口登记表》二份;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老年人怀抱当年挂历的5寸生活彩照一张;老年人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储蓄存折账号复印件一份;《桂阳县80-89周岁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纸质、电子文档。

四、资金发放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始发时间,以县老龄办审核登记时间下一月开始计发。县财政局按县老龄办审批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对象、标准,核拨补贴资金到县老龄办高龄老年人口生活补贴专门账户。县老龄办将补贴资金直拨到高龄老年人开设的存折账户中,一年按两次发放(6月底发放一次,12月底发放一次)。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县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至去世或迁出的下个月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明确一名主管领导,配备一名专干,加强城乡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县老龄办要加大对城乡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力度,进行不定期抽查,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县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依法对城乡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要如数追回所发补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广泛宣传。要加大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的宣传力度,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符合条件对象均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要大力宣传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呼吁全社会关心关注老年人和老龄事业,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