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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处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必要性;对策
一、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1、医疗责任保险的产生
医学只是一门科学,其只能无限接近医学真理,却不能穷尽真理。[1]人类对疾病有限认知性决定了医疗行为兼具探索性和实验性,医疗风险贯穿诊断、治疗和康复的全过程。同时,患者个体的差异性、医务人员能力的有限性和诊疗规范的不完备性,进一步增加了医疗风险的发生概率。而医疗损害一旦发生,患者的预期诊疗目的落空,医疗机构即面临高额的经济赔偿,这不仅影响其经济效益,而且由于财力的有限性,无法保证患者的损害获得完整性弥补。基于此,旨在分担医疗机构民事赔偿责任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2、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医疗责任保险是以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在职业过程中由于过错致患者人身损害、死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患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项目。[2]
(1)医疗责任保险的特征。其一,保险标的是一种财产利益。对于责任保险而言,通说认为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付的损害赔偿责任。[3]由此可推知,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责任。但这一责任的实质是一种财产利益,因为医疗损害发生时,医疗机构的全部财产为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担保财产,而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最终体现为医疗机构财产的损失。故而将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界定为财产利益更为恰当。
其二,医疗责任保险的限额给付。医疗损害责任的有无及大小除取决于是否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及损害的程度外,还取决于相应法律制度的规定。[4]因此保险人在订约时无法准确预估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之大小,故医疗责任保险只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而责任限额之外的医疗损害责任仍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2)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学理上认为,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职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仲裁、诉讼及经由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费用;因被保险人所提供的药物、医疗器械或者食品有瑕疵而造成病人或者诊治人员伤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5]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只涉及前两部分内容,其原因有待深究。
(3)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障功能。医疗责任保险的功能体现为对被保险人医疗损害责任的分担和对患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具体而言,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将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限额内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减轻了其经济负担,保证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医疗责任保险赔偿金的给付有效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该险种实现了医疗机构和患者利益的共赢。
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起步较晚,直至上世纪80年代末,才在深圳、云南等地开展。但我们调研发现,目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这是由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以及政府部门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在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过程中,医疗机构缺乏医疗风险的防范意识,对医疗责任保险认识不清,因此投保意愿不强。由此带来的低投保率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营利,故而该险种被迫停止销售;而政府方面,虽然意识到医疗责任保险在分担医疗损害责任方面的功能,但考虑到该险种属于自愿险,故只能建议医疗机构投保,并不能强制推行。多种因素的媾和导致了医疗责任保险基本停滞的现状。
而近年来,医患纠纷频发,面对巨额的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机构不堪重负。有限的财力状况导致了无力赔偿情形的时常发生,既有害于其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又无益于对患者受损害的弥补,医患矛盾持续紧张。有鉴于此,医疗责任保险的推行又被提上日程。《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行业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各级政府部门开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据了解,云南省正积极讨论制定《云南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案》,加快医疗责任保险的推行进程。而保险公司亦通过相关条款的修改不断提高这一险种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时,随着医疗损害赔付额的激增,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需求愈加强烈,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迎来了新的契机。
三、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针对前述谈到的问题并结合相关调研,我们建议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加大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
医疗机构的认可与接受,是医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其分担功能的前提。因此,针对医疗机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医疗责任保险认识不清等问题,政府部门应通过开展讲座,组织定期学习等方式加大对该险种的宣传力度,为医疗责任保险的推行减少阻力。
2、将医疗责任保险纳入法定强制保险范围
在自愿险模式下,医疗机构基于多种因素考虑往往不投保。而保险机构为了在低投保率下实现营利不得不提高保费,反过来又进一步抑制了投保需求。如此恶性循环,于医疗风险的分担和患者权益的保障无益。有鉴于此,建议应将医疗责任保险纳入法定强制保险的范围,既解决了低投保率的问题,又充分发挥了该险种在医疗损害社会化分担机制中的作用,有助于减少医患纠纷,缓解医患矛盾。
3、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目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缺乏统一性规范,故其条款设计欠缺科学性与合理性。对此问题,许多省市在医疗责任保险推行方案中已有所关注,并对包括责任限额、保险费率等在内的保险条款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我们认为,这些内容较为宽泛,相关的细节仍有待考究。特别是对于免赔约定与保险费率的厘定仍需要结合当下该险种的运行状况,并经各方协商后确定,以最大程度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4、完善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制度
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其保险责任的具体体现,直接关乎到被保险人损害能否得到弥补,因此科学的理赔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应从两个方面对该制度加以完善。
(1)以市为单位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特别是在人员设置上,除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外,还应吸纳医疗专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共同负责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工作。一来有助于保障理赔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二来可对保险机构形成有力监督,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打破医疗鉴定的二元体制,建立统一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制度中的重要环节,[6]其科学与否关系着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医疗鉴定机构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而我国目前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形式。两种鉴定各有利弊,但由于医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医学会的特殊关系,鉴定人员又都是同行,就容易出现“医医相护”的情形。[7]有鉴于此,我国应该尽快打破医疗鉴定的二元体制,建立统一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为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提供合理、科学的依据。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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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热西旦・依德力斯.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
[7] 奚晓明,王利明.侵权责任法新制度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316.
【作者简介】
段 格,云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唐秋婷,云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医疗处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 直肠乙状结肠切除; Ⅲ度直肠脱垂; 盆膈修补
肠脱垂是肛肠外科常见病,轻度的直肠脱垂经保守治疗一般是有效的,而需要经腹腔手术治疗的Ⅲ度直肠脱垂相对较少。经腹腔开放性手术治疗的方法很多,各有优、缺点。在切除冗长的肠段后如何修补松弛的盆底及降低复发率、减少并发症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作者自2007年9月-2012年1月,采用经腹腔切除冗长的乙状结肠、上段直肠,同时行盆膈修补、直肠悬吊固定术治疗重度完全性直肠脱垂23例,疗效满意,现总结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病例共23例,男14例,女9例,年龄28~65岁,平均45.5岁,病史3~40年,平均20.5年。根据2004年直肠脱垂的诊断标准[1],23例均为Ⅲ度直肠脱垂,脱垂长度8~10 cm 12例, 10~15 cm 6例,15 cm以上5例。住院前在外院或本院采取其他手术或联合硬化剂注射治疗方式治疗后复发17例,合并单发性直肠息肉4例,环状混合痔10例,直肠溃疡性炎症3例,智力障碍3例。术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1例。本组全部合并严重松弛,可通过3横指以上。脱出直肠呈圆柱圆锥形,有环形皱襞,需手术复位。
1.2 手术方法 全身麻醉或连续硬脊膜外麻醉下。术前准备同常规开腹手术,膀胱截石位。左下腹旁正中切口入腹。术中可见结肠冗长及结肠直肠肠腔扩大,肠壁增厚。游离乙状结肠系膜、直肠周围组织至肛提肌平面,可探知直肠后一三角形薄弱的肛提肌间隙。10号丝线于直肠后壁间断缝合两侧肛提肌2~3针,封闭该间隙。切除全部乙状结肠及直肠上段,吻合器经完成降结肠、直肠吻合。术后卧床休息7~10 d,肠功能恢复后流质饮食,控制排便5 d,适当输液使用有效抗生素,术后第6天改进半流质,7 d拆除皮肤缝线,口服麻仁丸保持大便通畅,半年内避免重体力劳动,避免增加腹压的运动。
2 结果
23例患者手术均顺利,手术时间80.5 min(75~85 min),出血量65 ml。本组无手术死亡和腹部并发症发生。术后72 h以内基本恢复排气,平均5.2 d排便,3.5 d拔除尿管。术后卧床休息5~7 d,10 d内出院。术中、术后无并发症发生。随访6个月~3年,直肠脱垂无复发,便秘症状完全缓解17例,基本缓解6例,无粪便嵌塞梗阻、肠腔狭窄、粘连性肠梗阻等发生。
3 讨论
直肠脱垂是指直肠黏膜、肛管、直肠甚至乙状结肠下端向下移位脱出外的一种疾病。其发病原因及机制存在争议,对某个病例而言,病因可能是单纯的,但实际上多数是综合的因素,包括解剖因素、盆底支持组织和肛管括约肌松弛、长期腹内压增加,滑疝理论和直肠套叠理论等[2]。直肠完全性脱垂会干扰肛管的关闭,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脱出的直肠扩张括约肌,会导致脱垂的进一步加重,引起肛提肌松弛及肛提肌间隙增大,直肠的固定作用明显减弱,间断波浪状延伸的直肠纵行纤维与肛提肌形成一个稳固的结合,如果没有它,直肠将在排便时经过肌层而脱出[3]。Ⅲ度直肠脱垂均有盆底肌肉松弛、肛提肌间隙在直肠后骶前增宽,在骶尾弯度变浅者更多见,长期的完全性直肠脱垂将会导致神经损伤,可能导致神经源性括约肌萎缩,而神经的病变也可以加速脱垂的发展[4]。完全性直肠脱垂手术种类和方法繁多。对于成人完全性直肠Ⅲ度脱垂,尤其是保守治疗及其他手术方式失败者,若条件允许,尽量采取经腹手术,而Di Giorgio A认为经腹手术复发率低,优于经骶尾部手术[5]。直肠脱垂发展到Ⅲ度,均可见直肠乙状结肠过长,切除了冗长的直肠乙状结肠,消除了造成直肠脱垂的一个病因,有效减少了直肠、乙状结肠的长度及活动度,从而避免近端直肠乙状结肠活动范围大而导致肠管套叠至脱出而重建盆底是从解剖学角度消除直肠再次脱垂的首要措施,包括通过缩短松弛的肛提肌来缩小扩大的直肠后肛提肌间隙,及将盆侧壁腹膜重叠低位缝合于直肠壁来提升盆底,都是重建盆膈,加强支撑的力量[6]。而通过硬化剂产生炎症性粘连力量有限,且所有患者均伴有括约肌的松弛及收缩乏力,使得脱垂组织下方没有支撑的力量,其复发的几率必然增加[7]。因此,选择盆膈重建是一种使盆底承载力增加的术式,通过在直肠后缝合肛提肌2~3针,紧闭直肠后三角形薄弱区,使肛直角减小,增加了对肠管的承托力,术中通过指诊可明显感觉到缝合肛提肌后肛管周围组织松紧度加强,弥补了其他术式对盆膈加强力度不够或没有加强的缺点,增强了手术效果,减少复发几率。对缝合松紧度判断,经腹腔食指探查直肠后间隙容一食指尖即可,间隙过大加强作用减弱、承载力度下降,即使稍紧,从理论上讲也不至于引起大便嵌塞,因大便嵌塞多是直-乙吻合口狭窄引起,实际中对23例患者采用该方法,未见有大便嵌塞或排便困难发生,这也需要进一步观察评估。采用直肠乙状结肠切除,加强盆膈,消除直肠后松弛扩大的肛提肌间隙,同时提升盆底的术式,取得满意疗效,其关键在于:(1)游离直肠仅到肛提肌平面,无需深达尾骨尖平面,既减少了创伤,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盆腔自主神经及直肠侧韧带。(2)一定要切除冗长的直肠乙状结肠,能有效限制直肠乙状结肠的活动度。(3)经直肠后间隙缝合松弛的肛提肌,既修复了盆底的薄弱区,有使肛直角前移,缩小了肛直角的角度,变直型肠管至正常解剖状态,改变排便时力的作用方向。(4)切开盆底凹陷,将凹陷前方腹膜折叠低位缝合于直肠上段,既消除直肠前陷凹,加强了盆底组织[8],又进一步抬高了盆膈,类似于将直肠悬吊于侧腹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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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i Giorgio A,Biacchi D,Sibio S,et al.Abdominal rectopexy for complete rectal prolapse:preliminary results of a new technique[J].Int J Colorectal Dis,2005,20(2):18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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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景彦,张存,吴伟,等.PPH结合双层注射加紧缩术治疗完全性直肠脱垂[J].中国肛肠病杂志,2012,32(1):33-34.
医疗处理制度范文3
【摘要】目的:干扰素是一种广谱抗病毒剂,并不直接杀伤或抑制病毒,而主要是通过细胞表面受体作用使细胞产生抗病毒蛋白,从而抑制乙肝病毒的复制;同时还可增强自然杀伤细胞、巨噬细胞和T淋巴细胞的活力,从而起到免疫调节作用,并增强抗病毒能力。干扰素治疗慢性乙肝的效果比较好。但是,干扰素治疗乙肝,免疫系统在杀死乙肝病毒的同时,也会杀死正常的肝细胞,所以会引起发热,恶心呕吐,厌食等症状,不过不用过于担心,这些症状在停药后一般都可自行恢复。作者通过对行干扰素抗病毒出现的不良反应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护理对策,现报告如下
【关键词】干扰素 乙肝病毒 不良反应
1 临床资料
1.1对象与方法:本组30例患者中均为2010年10月~2011年5月我院住院患者,男18例,女12例,20~40岁15例 ,41~50岁12例,51岁以上3例;病程为4-7个月,所有入选病例临床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乙型。
1.2 治疗方法:对入组患者进行聚乙二醇干扰素180μg(上海罗氏制药)1次/周,皮下注射,连用15周以上,分别检测生化指标及病毒学指标,临床观察其不良反应,制定相应护理干预措施。
2 不良反应及护理对策
2.1 感冒样综合征:多在注射后2~4个小时出现。有发热、寒战、乏力、肌肉酸痛。治疗2~3次后逐渐减轻。体温若不超过39℃,一般不予特殊处理。超过39℃,首先予以一般物理降温:如冰敷,另外以50%酒精醇浴,在行干扰素治疗之前应预先向患者及家属说明,让其作好充分的心理准备消除紧张,焦虑情绪,降温时还应补充足够的液体,以免体液流失。部分高热患者或关节、肌肉酸痛明显者可予以可给予复方阿司匹林片、双氯芬酸钠、布洛芬等解热镇痛药,以缓解症状。
2.2 消化系统症状:主要表现为腹胀,?食欲不振、恶心、功能异常。多数病例80%(24/30)应用聚乙二醇干扰素后可致食欲不振加重,对于腹胀,?食欲不振、腹泻,恶心、干呕的患者给予胃复安等药物后均可好转。个别患者出现肝功能异常者,则应立即停药,同时加强护肝治疗,饮食宜低脂低盐,?清淡可口易于消化,含适量蛋白质,糖及足够热量,使机体保持营养平衡。保持口腔清洁,少食多餐,一般4周后上述症状基本消退。
2.3 骨髓抑制、血细胞减少:出现白细胞及血小板减少,一般停药后可自行恢复。治疗过程中白细胞及血小板持续下降,要严密观察血象变化。当白细胞计数<3.0×10^9/L或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或血小板计数<40×10^9/L时,需停药,并严密观察,对症治疗,注意出血倾向。(如齿龈出血、鼻衄、注射部位瘀血等)机体白细胞下降应注意预防感染,防止受凉感冒,注意饮食卫生,做好口腔护理,刷牙动作要轻,减少感染及出血的危险。血象恢复后可重新恢复治疗。但需密切观察。
2.4 神经系统症状:如失眠、焦虑、抑郁、兴奋、易怒、精神病。出现抑郁及精神病症状应停药。
2.5 皮肤反应:皮肤荨麻疹3例(占1%),症状为皮肤轻度红肿,瘙痒。予以氢化考的松软膏等涂用后,皮疹逐渐消退。一般停用干扰素后症状可自行缓解,严重时可采用抗过敏治疗。
2.6 对内分泌系统的影响:11-羟皮质类固醇增加,雌激素水平下降,高密度脂蛋白降低,出现糖尿,偶见高血钾、低血钙等症,还能提高血浆甘油三酯含量,但对胆固醇无影响。
2.7 少见的副反应有:如心悸等。出现这些疾病和症状时,应停药观察。
3 讨论
研究中,共有24名患者有不良反应或自述有不良感觉,不良反应率高达83.3%,由于干扰素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疗程确定,不易引起病毒变异耐药,显效后疗效持久,所以聚乙二醇干扰素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临床。在正确使用干扰素的同时,应定期监测血常规、肝肾功能等生化指标,以便早期发现不良反应,及时停药和对症处理,避免严重不良反应的发生,通过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大多数病例均能顺利完成治疗过程而取得良好的疗效。
参考文献
[1]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2005,5:14.
医疗处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医疗纠纷 模式 医疗损害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3.119
1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当前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由于常规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医院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并不存在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源于:一方面,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另一方面,患者错误的认知,认为进入了医院就如同进入了“保险箱”,便可高枕无忧。一旦发生意外事件,便把责任都归结于医院和医务人员,矛盾油然而起。
2 我国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
依据我国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现行的医疗事故的处理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2.1 由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这是当前医疗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这种协商解决的方式在日常纠纷的解决中显现出了较多的弊端。由于大多数患者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对于诊疗过程不清楚,对医院和医生所进行的诊疗行为和结果存在误解。所以,即使医患双方平等进行协商,患者对于医院的解释和处理仍然持怀疑态度。协商的结果往往不能令患者满意,患者和家属便采取花圈围攻医院、攻击医务人员等极端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1]医疗机构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场所,患者这种私利救济不仅对医务人员治病救人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也对其他病人看病就医造成了干扰。
2.2 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由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三方,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医患双方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所产生的弊端。但医疗行政部门作为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其解决纠纷时虽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中立性却往往令患者质疑,这种质疑也让患者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鉴定和处理方案难以信服。
2.3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患者向法院提讼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述两种方式所产生的弊端,但从目前我国司法审判现状来看,司法机关的法官们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但对于相关的医学知识却知之甚少,对于案件的裁决缺乏审判力。于是案件的审判完全依靠医疗鉴定机构,而医疗鉴定机构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双方在案件的衔接上所出现的弊端,便使案件的审判缺乏科学性和合法性。[2]另一方面,由于诉讼程序的复杂性,案件从到审判往往时间较长,不但当事人耗费了大量的诉讼成本,也造成了司法机关诉讼负担。
3 完善医疗纠纷损害保险制度
医疗行业的是高风险行业,逐年上升的医疗纠纷不但给医院造成沉重的财务负担,医务人员在面对患者压力的同时,更是选择自我保护、固步不前,而这些都不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从上述我国的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来看,更是存在着种种弊端。
当前我国少数大城市针对现行模式的弊端,已经建立了医疗损害保险制度。但该制度仅局限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被保险人为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当院方或者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和过失时,由保险公司对患者进行赔付。而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往往存在着院方和医务人员并无过错,只是医疗行为本身具有的高技术性和高风险性给病人造成了危害。如果责任仍由院方或医院人员承担,那么就会导致院方和医务人员在探索医疗技术的发展上固步不前,更多的注重自我保护,不利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现有医疗损害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拓宽其范围,不仅包含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还应建立非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使得院方和医务人员在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下,探索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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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处理制度范文5
【中图分类号】13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__)01—0017—03
在法医检案中,因创伤致死的案例较多。而其中由于
伤者伤后即送医院抢救,在医疗因素的参与下而导致死亡
的例数有增多态势,而由此产生的嫌疑人过多承担法律责
任的问题,在法医检案中应引起充分的重视。现将笔者在
工作中遇到的8例报道如下。
案例
【案例1】某男,25岁。在某城区一家酒馆因纠纷被
多人致伤,即送某三乙医院急救。病历摘要:因受伤伴疼痛
1/2 h人院。查体:p 95次/9 ,bp 90/70 mmhg,身上未见
伤痕,全腹压痛、反跳痛,移浊(+),腹穿刺抽出不凝血,即
予止血、抗休克治疗;行剖腹探查、横结肠坏死去除断端褥
式吻合术、门静脉修补术、大网膜动脉结扎术。术后常规治
疗。伤者于人院后约26 h死亡。尸检:身长174 ctn,发育
正常,营养良好,上身着装未脱,下身,右胸部2条、左
胸部1条长度均约10 cin呈串珠样损伤(摁伤或表皮剥脱,
面积均约0.6 cin× 0.5 cin),右第3~l0肋骨(肋软骨附
近)骨折,右肺萎缩,肺未见损伤,右胸腔积血约2 500 ml,
右腹部纵形手术切口长25 ctn,门静脉已缝合,横结肠褥式
缝合,拆线见断面色红润,大网膜见结扎缝线,腹腔干净。
直接死因:肋骨骨折致失血性休克并血胸死亡。
【案例2】某男,32岁。在某城区一美容院外人行道
上被人不明原因致伤,送某三乙医院治疗。病历摘要:受伤
伴流血、疼痛40分钟人院。查体:p 98次/9 ,bp 85/70
mmhg,失血貌,胸、腹部有5道伤口,腹穿刺抽出不凝血,即
行剖腹探查术、肝修补术,术后止血、输血、输液等治疗无
效,于人院后约48 h死亡。尸检:身长173 cln,发育正常,
营养好,右腹部沿肋缘有长23 cln手术切口,胸、腹部共5
条创口,其中有两条进入腹腔,右肝叶脏面后外侧有2 cm
× 1 cfn创口,创道深5.5 cln,未见缝线及填塞物;小肠有
1.5 el’/1× 0.8 cln创口,未见缝线,腹腔内积血约3 000 ml,
有大量黑色残渣物混于血中。余未见损伤。直接死因:肝
及小肠损伤致失血性、感染性休克死亡。
其余6例情况见表1。
· 18 ·
表1 例3-例8案情摘列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0卷(第1期)
讨论
1.关于死亡原因
8例经尸检证实,伤者创伤经不正确的医疗处理后,胸
腔或腹腔积血总量仍在2 300-4 000 mi之间;例2、8因肠
穿孔未缝合,肠内容物溢出,导致细菌性腹膜炎也参与其
中。故8例的主要死因为原发损伤;直接死因应为医疗责
任事故造成的伤者失血性休克死亡;细菌性腹膜炎为联合
死因。
2.抢救时间
全部案例从入院至死亡时间在10~48 h之间,平均时
间为28.6 h。入院至死亡时间最短的例8为10 h。该例除
右肝叶贯通伤的脏面创口未缝合外,还有2处肠损伤未处
理,腹腔内积血达4 000 ml。本例失血量大是其短期内死
亡的直接原因。如果本组案例不存在医疗上的错误,其抢
救时间是充裕的,绝大多数经积极治疗尚能痊愈。因此,抢
救成功与否,不仅应积极救治、争分夺秒,而且正确的治疗
措施至关重要。
3.上述8个案例发生医院均在二甲以上医院,不存在
医疗条件差的问题,医务人员医疗技术也不算差,而在于医
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差、责任心不强、工作随意
性、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根据医务人员相应职称和岗位责
任制要求均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
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者是医
务人员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
但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
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
4.外伤与医疗因素对后果的影响
从资料可看出:8例伤者伤后送达医院时间均在1 h
内,入院至死亡时间(除第8例10 h外)均在19 h以上,所
进医院均在二甲医院以上,医疗条件、医疗技术均不算差,
然而此8例伤者均死于术后;经法医尸体解剖检验证实,每
例均发现部分损伤的组织和器官未清创缝合,每例伤者直
接死因几乎均为损伤组织和器官继续出血,进而造成失血
性休克死亡。
当然,此8例伤者的死亡主要均由外伤引起;但是,每
例伤者伤后均在短时间被送往医院,医院抢救时间应是充
裕的,从医疗措施上看,医务人员并未积极救治、争分夺秒,
甚至措施失误,最终导致伤者死亡;8例伤者的死亡,医疗
因素占据重要位置,外伤只是诱因。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第233条、第235条
等条款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过失杀人等未造成死亡
的,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的,一般不能判死刑或
无期徒刑。ll j若抛开医疗因素,伤者的死亡全由犯罪嫌疑人
来承担,就有可能剥夺其生命,让其永无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是通过对以上8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各案例均不同
程度涉及医务人员均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工作严
重不负责任,这些医疗行为无疑具有违法性。正是由于医
疗不当因素的参与,才导致最后严重损害结果发生。因此,
若考虑医疗因素,犯罪嫌疑人就可能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但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确实
值得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0卷(第1期)
[1]吴振兴.新刑法罪名司法解释适用全书.第1版.北京:中国言实
出版社,1998.435-455
医疗处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 孕产妇;死亡;死因分析;干预措施
孕产妇死亡率是体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卫生工作水平的综合性的重要指标之一,已被列为中国妇女和儿童发展纲要的重要指标并成为卫生工作的三大指标之一。本文通过对榆林市2007-2009年孕产妇死亡资料的统计,研究分析了榆林市孕产妇死亡的特点与趋势,为制定与控制孕产妇死亡率的有关政策与措施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
2007-2009年榆林市及辖区11县1区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孕产妇死亡评审资料、孕产妇保健情况年报及通过补漏调查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调查卡,资料可靠。
1.2 方法
所有的死亡病例有市及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对死亡孕产妇进行入户调查,对住院分娩者调查病历,由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校正死亡诊断。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
2 结果
2.1 孕产妇死亡率
2007-2009年榆林市孕产妇总数为 86 994例,孕产妇死亡18例,平均死亡率为 20.69/10万。见表1。表1 2007-2009年孕产妇死亡率(略)
2.2 2007-2009年孕产妇死因
占前三位的依次是产科出血、羊水栓塞、妊娠合并心脏病,孕产妇死亡仍以直接产科原因为主。见表2。
2.3 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
孕产妇全部都是农村户口,由于农村文化水平较低,计划外妊娠孕产妇死亡率较高。见表3。表2 2007-2009年孕产妇死因(略)
2.4 孕产妇死亡相关情况
孕产妇绝大多数在县(区)级医院就医,但在家中或途中分娩和死亡的比例较高,见表4。表4 孕产妇死亡相关情况(略)
2.5 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经评审大多数孕产妇在好的条件下是可以避免死亡的,见表5。表5 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略)
3 讨论
3.1 医疗保健系统知识技能问题,是影响孕产妇的死亡主要原因。我市孕产妇死亡原因构成比中产科因素仍是第一位死因,孕产妇死亡地点以县区级医院居多;其次,基层部分医务人员对产科处理的基本技能掌握不足,对产科出血、产程异常等观察处理不及时,并存在用药不合理、催产素使用不规范、医疗处理过程延误等,对急重症病人不能及时作出明确的诊断、处理导致孕产妇死亡。
3.2 计划外生育、人口流动是影响孕产妇死亡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口流动、人口分离的现象日益严重,目前应用的户籍为基础的孕产妇系统管理模式受到挑战[1]。本组死亡孕产妇中44.44 %为计划外生育。计划外生育、人口流动导致乡村孕产妇系统管理不能落实,产前检查、高危妊娠管理不到位,为孕产妇死亡发生埋下了隐患。
3.3 健康教育不到位,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的宣传力度不大,居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差。在死亡孕产妇中,全部为农民,经济状况普遍较差,文化程度偏低,以小学及文盲居多,缺乏妊娠的基本常识和自我保健意识,不能正确认识疾病的严重性以及分娩的危险性,个别人还不知道我市从2009年开始已经实行了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制度,仍坚持在家分娩,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原因之一。
3.4 乡村孕产妇系统管理不能落实,也是影响孕产妇死亡的因素之一。由于部分县乡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报酬得不到落实,人员更换频繁,村级妇幼保健工作职能缺失,产前检查、高危妊娠管理不到位,转诊抢救不及时,错过了抢救时机。卫生部在《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和《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中规定:产前检查总次数农村不应少于5次,城市不应少于8次。从对我市死亡孕产妇产前保健情况分析中可以看出,没有严格按照孕产妇系统管理的要求动员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使高危征象没有及时筛查出来,延误了治疗抢救时机。
3.5 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1)加强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规范建设。充分发挥孕产妇急救中心绿色通道“产科急救中心”的作用,完善辖区市、县级孕产妇急救协作组织,规范急救的组织流程,急救中心应配备基本的急救条件,保证助产机构的产科服务质量和产科急救能力,不断提高县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服务质量和产科急救能力。(2)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和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宣传力度。死亡的孕产妇都是农村妇女,因此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工作重点要继续放在农村,切实加强农村妇幼卫生工作。改变群众陈旧的生育观念和风俗习惯,提高孕产妇及其家庭的保健意识,要注重实效,以典型死亡案例宣传家庭接生的危险性和住院分娩、安全分娩的好处。使孕产妇保健知识和我市实行了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的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她们不要有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使孕产妇能主动接受系统保健服务,选择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3)加强基层人员培训提高产科业务技术水平。要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基层人员“三基”培训和各种产科危重症的抢救知识培训,规范产科诊疗技术,提高产科质量,确保住院分娩母婴安全,对不能处理的应有转诊意识,及时转诊。力争将因产科造成的孕产妇死亡降下来,保障妇女儿童的生存权,降低孕产妇死亡率。(4)加强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要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强化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的孕期保健意识,加强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及时筛查出高危孕产妇,并做好高危孕产妇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孕产妇三级转诊分级分娩制度。(5)加强计划外妊娠妇女的管理,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杜绝计划外妊娠妇女的死亡。提高基层产科人员应对分娩中出现各种情况的能力,尽可能避免孕产妇死亡发生。(6)继续推广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今年我市全面实行了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制度,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降消”项目,有效地解决了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难的问题。同时应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善待每一个生命。提高服务的能力、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水平和服务的态度,促使她们没有负担地走进医院,提高住院分娩率,减少死亡风险。(7)改善妇女保健,推荐三级预防策略。初级预防,提高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防止意外妊娠和高危妊娠,改善营养状况,改善孕前保健意识和改善性传播疾病,防止宫外孕及产时、产后感染发生。二级预防,让居民更多的了解正常和异常妊娠的特点,重视提高患者对保健服务的满意度,以增加它她们对保健医生建议的依从性。提高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随访等服务质量。三级预防。采取最优方案处理出现的任何状况,降低死亡率和患病率[2]。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