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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总结范文1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2-0084-04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在于分散两种风险:一种是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内个人自付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一种是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的风险。[1]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规避后一种风险的工具――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是针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进行补偿而建立的保险形式,是构成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部分,也是各种补充医疗保险中市场需求最大的险种。对被保险人来说,正是这部分被排除的大额风险才是真正的风险,其发生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乃至整个家庭的基本生活。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应该成为当前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重头。
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三种操作模式
1.苏州――医保部门独立操作。2007年10月1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中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可见苏州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是由医保机构全权负责举办的,并且具有强制性,符合条件的人员都要按月上缴。基金来源为参保职工个人缴纳,每人每月5元即60元/人/年;基金运作是由政府负责,进入财政专户管理;支付方式为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
2.石家庄――医保部门与保险公司合作。石家庄市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中国人寿石家庄分公司)投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应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两者保费一并缴纳,故也有一定强制性。保费按未成年人10元/人/年,成年人30元/人/年的标准筹集。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保险公司赔付60%,但医疗费用最高赔付限额为7.5万元/人/年。本办法确定的保险费筹资标准、赔付标准和赔付办法暂定为2年期限,需根据赔付情况定期调整以保持公平稳定性。
3.山东工会――总工会与保险公司合作。山东省总工会通过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合作,为山东全省近千万的职工量身设计“价格低、保障高、服务优”的保险保障计划。目前已投入市场的有5个险种,分别是职工团体综合保险保障计划、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职工团体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女职工团体安康保障计划、职工团体年金保险保障计划。其中的职工团体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就是我们所说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是工会以团险的形式规模性地向保险公司投保,将职工的大额医疗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增加职工的福利保障。
根据现有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操作情况,可以大致总结出以下三种主流模式:由医保机构独立主办,医保机构与
保险公司合作举办及由工会、行业或企业与保险公司合作举办(自愿性)。
二、上述三种操作模式的特点比较
这三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主办机构的性质不同,政府机构与商业机构的立场、手段和目的都有很大差别,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也必然不同。我们将从强制性、公平性、逆选择、费率、覆盖范围、服务质量、风险控制等角度来说明三种模式的各自特点(如表1所示)。
三、上述三种操作模式的利弊分析
(一)医保部门独立操作模式的利弊
这种模式的优点包括:第一,强制参保降低逆选择的可能性。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承保的风险是典型的低概率、高损失的风险,非常需要有量的积累。这种强制性的方式能让尽可能多的人参与进来,充分发挥大数法则的效应,使风险更趋于稳定,公平性更高。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放在同一个体系内使衔接更紧密,操作及管理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可以减少运营成本[2]。第三,医保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在与医院的合作中有着较强的谈判能力,在医疗费用控制方面有一定的优势,而且在保险支付能力上更有保障。但是医保部门独立操作也有其缺陷:第一,把补充医疗保险变为纯粹的政府行为,加重了政府的负担,使社保机构无法专司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之职。第二,在同时运作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一旦基本医疗保险账户出现资金不足,社保机构难免会向补充医疗保险账户透支,易致资金管理混乱。
(二)医保部门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的利弊
该项合作具有的明显优势有:第一,有利于提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保费按时足额缴纳,使保险公司可以从保险销售渠道中脱离出来,专门从事险种设计、赔偿服务、统计分析、费率厘定和基金管理等工作。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经营优势和管理特长,使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运作更有效率,理赔服务更加方便快捷,同时提供很多高附加值的服务,比如健康管理、健康咨询等,可提高参保人的满意度。第二,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保障经营安全。保险人缺乏对医患双方的利益约束机制和能力,而社保机构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可以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管理等各项手段,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3]虽然这种合作结合了医保部门与保险公司的优势,但在实际操作的初期还是避免不了一些缺陷:第一,业务稳定性不强。该项合作仅是通过双方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医保部门领导的偏好,由于协议期限较短,如果医保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这项合作能否长期继续下去便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第二,合作环节的衔接有待理顺。保险公司与医保部门职工信息数据库没有建立联网,公司很难及时掌握病人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给工作带来不便。
(三)工会、行业协会或企业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的利弊
这种合作模式是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纯商业化运作,最大的优点是遵循自愿原则,灵活性高,组织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保险公司投保,费率和保额也都可以协商。这种保险通常包含在一些员工福利计划中以团险的形式投保。[4]其缺点是:第一,保险费率较高,投保组织有逆选择的风险存在;第二,由于缺乏强制手段,难以大范围推行,规模效应差。一个企业内部职工人数有限,工作环境相同,某些疾病风险有可能大规模出现,医疗费用的风险实质上难以分散,而且各组织之间缴费能力差异较大,公平性不足。第三,保险公司缺乏对医疗机构的有效控制,可能面临更多来自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第四,保险公司针对大额医疗风险的产品较少,虽然重大疾病保险和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等也能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但是不能做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无缝衔接,团体医疗福利保障计划中的一般公共保额的设定类似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但仍没有固定为产品,每个团体的约定可能都不一样,灵活性太大、共济范围太小,还需要不断完善。
四、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合理发展模式和建议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医保部门直接经办的有上海、苏州、镇江、北京、南京、杭州、大连等城市,由医保部门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办的有厦门、天津、珠海、汕头、福州等城市,工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也日益密切,典型的有上海、南京和山东等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先期由医保部门独立操作有其必要性:可以强制性地实现全员参保,有效避免逆选择,充分发挥规模效应,让参保人在一个更高的统筹层次上实现互助共济。作为一个行政部门,医保部门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和先进的管理技术,也不乏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到位等弊端,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能分身乏术,在监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出现两者基金相互透支的现象,因此政府在补充医疗保险领域不应只承担举办者的职责,更应体现监管者、仲裁者和推动发展的角色。医保部门必须强化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的分账运作、独立核算。同时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社会性质和经营风险的特点来看,采取纯商业化的运作模式暂时来说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可选择性太大,会导致社会公平性和大额医疗费用风险的控制力略显不足。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医保部门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方面寻求与具有专业技术和人才的保险公司合作,形成“政府主导,商业化运作”的模式是未来主流发展趋势。[5]工会、行业或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也将随着保险公司的不断成熟、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企业保险理念的巩固而快速发展起来,成为控制大额医疗费用风险的另一条重要途径。为更好地发展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我们提供如下建议:
(一)关于医保部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方面
1. 有效控制风险。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提高,医疗费用呈刚性增长,政府应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在赔付率过高的年份对保险公司进行财政补贴。保险公司务必力求稳扎稳打,切实增强风险意识,积极参与对医院的监督制约,增强公司在合作中的主动性,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两手抓,为持续长远合作发展打好基础。
2. 进一步理顺合作关系。对内,在产品及理赔程序设计上,应体现针对性和灵活性,简化理赔程序;对外,积极与医保部门协商,做好职工信息数据联网和理顺规范业务流程等工作,及时掌握信息,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通过借助医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一先进的科技手段,开发管理模块,属参保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患者自行同定点医院结算,其余费用由保险公司同医院直接结算。这样一方面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和繁琐手续,另一方面及时发现医院的违规行为,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支出。
3. 巩固该业务,带动其他业务发展。建议公司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认可,力争以文件形式明确公司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中的角色与地位,进一步稳定合作关系。同时及时总结与政府部门合作的经验,注意加强沟通协调,以此业务为突破口,带动其他业务发展。
4. 积极探索管理创新。建立全国统一的相对集中的缴付系统,最重要的是通过将基金运营平台进行适当的整合,可以在一个更大的行政区域内建立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风险池,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金收支平衡。[6]建议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形成一定的集中度,实现“分级管理,统一运营”。可以由医保主管机构通过招标的办法选出数家优秀的保险机构并授予其管理资格,再在各统筹层次中选择相应的经办机构。这样全国范围内的资金都集中流动在这几家保险公司,既有利于借助保险公司已有的内控机制管理资金,也有利于从外部监控资金流向,还可以增强管理的统一性。
(二)关于工会、行业或企业与保险公司合作方面
1. 政府继续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鼓励合作,不断宣传保险原理,提高企业与职工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理念,培育企业人力资源培养与维护的现代管理理念,逐步引导单个企业与行业的大额医疗互助保障基金的相互融合扩大,提升抗风险能力。
2. 保险公司要做得更专业。建立专门的核保核赔体系和专业的精算制度,培养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开发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注意积累经验数据,合理控制风险;提高服务质量。可借鉴国际经验,实行管理式医疗保健模式,如优先提供者组织等;与医院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模式,有效控制来自医院的风险;积极开发保费低廉,保障程度高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以满足市场的需求。[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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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新荣.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实践与思考[J].卫生经济研究,2004,(1):52-55.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我国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1,(51):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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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PAbebe Tessera. Probabilistic models for medical insurance claims: Research Articles.Applied Stochastic Models in Business and Industry, Jul. 2007,23(4):256-258.
The Developing Model Analysis of Catastrophic Supplementary Medical Insurance
Cao Qian1, Qiu Fen1, Xu Xiaoyin2
(1. School of Public Sanitation, 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210009, China; 2. Wuxi Branch, Safety Endowment Insurance Company, Wuxi 214000, China)
补充医疗保险总结范文2
1、按照河北省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于每月10号左右完成人员变动报表的上报,生成缴费通知单,办理缴费手续。
2、根据发放工资的需要对每月缴费明细情况进行核对,在发放之前个人缴纳和公司缴纳核对无误。每月将缴费明细表报财务。
3、及时报送特病人员的药费及报表;及时报送职工生育保险及生育后享受津贴报表。
4、为直属领导、离休人员报销医疗费。每季度进行内控测试;为在职及退休职工报销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药费;为患有慢性的在职及退休职工办理慢性病申请认证。为在职及退休职工报销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长期居住异地的离退休或在职职工办理异地安置、异地就医。
5、自2021年4月底开始新医保系统准备上线运行,配合市医保中心进行新系统应用测试。
6、每月为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遗属办理伤残津贴、抚恤金、医疗费、伙食补贴、护工费等
补充医疗保险总结范文3
[关键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对策
近几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式建立,并不断完善。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为了响应国家号召,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条件,全面贯彻落实民生工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力度,医疗卫生改革持续推进,相继推出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为此,本文从医疗保险的内涵、特点和作用出发,总结了现阶段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旨在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促进其健康发展,具体论述如下:
一、医疗保险概述
(一)内涵阐述
所谓医疗保险,就是指人们在患病后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由国家和社会共同对治疗费用进行全部或者部分报销的社会保障方式。它不仅可以为人们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还可以对他们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由此可知,医疗保险制度的内涵表现为:由国家向人们提供医疗和经济补偿服务而开展的保险金筹集和分配制度。通常,医疗保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私人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前者主要是私人承担保险费用,后者则是由政府主办的,其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单位和个人。
(二)基本特点
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r合比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身具有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具有强制性特点。因为它是政府主办的,保险金的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第二,支付比例和其他保险形式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在一级的医疗机构中,它的支付比例为75%;在二级医疗机构中,其支付比例为60%:在三级医疗机构中的支付比例可以达到50%。
(三)重要作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城镇职工遭遇病患时,可以减少他们的负担以及经济损失额,不会因为医疗费用较高而看不起病,以致贻误治疗,有助于提高劳动力的健康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减轻家庭、企业和社会的医疗负担,消除职工在就医时的后顾之忧,拥有健康的身体来做好本职工作,实现个人在企业发展中的最大价值。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率较低
目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保险的覆盖率较低,只限于正式职工,非正规就业的职工并不在其范围内。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在总就业人数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不足50%,局限于事业单位、国企以及党政机关,广大的民营企业、私人企业、合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并没有参与其中。
(二)公平性不高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逐渐增加,富裕者的医疗需求基本能够得到满足,但是占据大多数的不富裕者的医疗需求则很难满足。同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都是相同的,而年龄越大的退休人员患病的比例越高,所需的医疗费用越大,自我支付能力越低,明显缺失公平性。
(三)缺乏先进的医疗卫生体制
现阶段我国医疗卫生体制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匹配,医疗卫生体制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补偿体制和药品生产和流通方面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医院的经营也要追求利润,因此在药品的生产和流通方面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医疗卫生体制的不健全严重影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三、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对策
(一)提高医疗保障体系的科学性
要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根本的措施就是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其科学性。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城镇职工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所以应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全的医疗保障体系,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在其覆盖的范围内。首先,对于不同群体以及不同风险的疾病,可以采取差异化措施来区别对待,进一步完善多种疾病风险的防范机制。其次,对补充医疗保险加以完善,这也是提高医疗保障体系科学性的重要措施,具体来说,就是国家和政府应该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并对它们给以一定的政策倾斜,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再次,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和国家承担的保险相比,商业保险最大的优势就是赔付率较高,患病的城镇职工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最后,不断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社会医疗救助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辅助组成部分,从整体上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同时,随着我国医疗保险的改革,还可以发展多元化的经营主体,除了政府之外,可以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另外,我国还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对保险金的缴纳和赔付流程等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合理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资金筹集制度
根据当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来看,国家、企业和个人都需要为医疗保险承担一定的资金,但是个人承担的费用比例应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政府要进一步拓宽医疗保险金的缴纳层面,对于不愿意缴纳的职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并积极利用商业来完善补充医疗保险。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到基层,加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让城镇职工充分认识到缴纳医疗保险的重要作用,在社会中形成一种良好的氛围。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建立医疗保险的专项资金,用来补充贫困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资金缺口,用作社会救济资金的补助。另外,政府还可以利用福利彩票、发展公益事业以及对破产的企业进行拍卖等方式来筹集医疗保险的资金。
(三)加快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步伐
要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加快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步伐,实现医疗保险、医药以及医疗服务的共同改革,具体措施如下:第一,积极解决药品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药品价格过高的问题,切实解决看病贵的问题。第二,对于医疗保险各个利益群体进行协调,在降低医疗成本的基础上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第三,制定明确的标准和制度,规范医疗保险服务,对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做好监督和管理的工作,确保医疗保险的各个程序都公开透明。第四,提高医疗的服务质量,简化看病赔付的一系列复杂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补充医疗保险总结范文4
【关键词】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单一性弊端/多层次体系
【正文】
中图分类号:F84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448(2000)01-0050-04
一
现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一方面缺乏对医院和个人的有效约束机制,造成医疗资源的大量浪费,国家和企业负担加重;另一方面,又没有覆盖到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使非公有制职工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满足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这些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使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难以为继,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那么,到底用什么样的制度来替代50年代建立起来的单一的、高保障、低覆盖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呢?是用另一项单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来代替,还是用一个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来代替?很显然,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应该是医疗保险改革的唯一出路。
首先,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满足城镇职工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的保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医疗的需求也逐渐增多。不仅有治疗疾病的需要,而且有强身健体、购买各种保健营养药品的需要。因此,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人们不同的医疗需要。如果企图由一项医疗保险制度来满足包括保健在内的所有医疗需求,一方面过高的医疗费用政府和企业无法承担,另一方面加大了医疗费用控制和管理的难度,更易造成医疗资源的严重浪费,使得有的人医疗消费满足过度,有些人的疾病又得不到治疗的现象更为突出。这不仅不能消除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弊端,反而使其“雪上加霜”,更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与医疗保险改革的方向是相背离的。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健康状况各不相同,患病的概率也各不一样,有些患大病、重病的人确实需要花费大量的医疗费用;有的人群更容易患病,如退休职工。如果强行用一种单一的保障水平低的制度来代替另一种保障程度高的制度,势必会导致一些有客观需要的人群的医疗得不到保障,给医疗保险体制转换带来困难。老年人由于身体不断衰老,抵抗力下降,除了生病的概率大之外,一旦得了病,病情多比较重,所需的医疗费用也较高。大多数老年人都是因疾病在医疗抢救无效的情况下辞世的。因此,老年人身体状况,决定其医疗需求更加迫切、广泛和特殊。这些都要求我们应针对老年人口这一特殊的医疗消费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提供多层次的适合他们特点的医疗保障措施。对于现在的退休职工来说,还不仅仅如此,由于在传统医疗保险体制中,政府或企业把职工医疗的费用都包下来了,因而,发给职工的工资中就不包括这部分资金,同时职工也没有为自己将来看病积攒医疗费的意识。如今要在这种无积累、无准备的情况下过渡到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他们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都很难适应。因此必须根据各个群体的客观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即用一个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来代替单一的“全包型”的医疗保险制度。
其次,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由医疗需求本身难预测、高风险的特点决定的。与其他需求相比,医疗需求更具有事前的不确定性。人们对自己何时患病是难以预测的,不可能像购买其他商品那样,对购买时间、数量、品种都可以事先作出安排。但是一旦疾病发生,患者就无法加以选择,哪个时候看病、作哪些检查、吃哪些药、进行怎样的治疗都只能由医生根据病情来确定。这些特点使得医疗保险的提供既有必要,又带有很大的风险。由于人们对疾病一般无法预测,在平时身体好的时候很少想到自己会生病,在自己年富力强的时候人们也很难自觉地为满足自己将来年老的医疗需求而储备足够的资金。这就需要外力的推动,一方面,强化人们对疾病的认识,另一方面,在医疗资金上给予帮助。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正是将人们不自觉的医疗资金筹集行为用制度的形式规范起来,同时,企业和社会也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此外,也正是医疗需求事先的不确定性和事后的无法选择性,使医疗保险风险尤其是老年人的医疗保险风险巨大。任何一种单一的保险制度都无法承担这一风险。因此,为了分散医疗保险的风险,也只能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最近,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社会医疗保险本身的性质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具有普遍性,即要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口普遍实行医疗保险。同时,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综合经济实力不强,各地经济发展、居民收入也不平衡,不少企业效益欠佳,职工收入偏低,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还在不断深化,我们还不具备向所有城镇劳动者提供完全医疗保障的能力。也就是说,在目前生产力水平不太发达的情况下,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大多数人普遍出现的疾患,保障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而对发生概率相对较小的疾病,以及特殊人群的不同层次的医疗需要,社会医疗保险是无法解决的,只能通过其它医疗保险途径来解决。这样既能调动其他保险主体的积极性,又能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还可以满足人们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医疗需求。
二
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与我国政府医疗保险改革思路相吻合的。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虽然在《决定》中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决定》所涉及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立除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其它的医疗保障制度实际上是落实《决定》的配套措施。如果没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很难建立和有效地运作的。同时,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也是不健全和不完备的。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决定》是在总结1994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即九江、镇江试点方案),1996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即50多个城市的扩大试点方案)的经验,考虑我国经济不太发达的国情的基础上形成的。1998年新的医改方案的基本走向是: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即使在基本医疗中也强调了个人的责任,至于其它的医疗需求只能由另外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据此,在方案设计上,它一方面沿袭了前两个试点方案中“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改革框架,建立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另一方面,更进一步强调“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社会医疗保险的有限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了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比例。根据目前企业效益不佳的现状,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新方案的筹资比例与1994年九江、镇江两个试点城市的医改方案相比明显降低。“两江”试点时的筹资比例是工资总额的11%(其中个人交纳1%),而新方案将筹资比例降到了8%(其中个人交纳2%)。这意味着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要相应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要相应降低,个人负担比例提高。
2.严格划定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在近几年的医疗改革试点中,各地探索了多种“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其中,最有特色的是“直通式”、“两立式”。“直通式”是指不分大小病和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都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后,超支到一定数额(比如个人年工资的5%),再由社会统筹基金报销,但个人仍须自负一部分。这种“三段相通”的运作模式,保障水平较高,但激励和约束作用发挥不够,不利于统筹基金的平衡。“两立式”是指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完全划断,划定各自的支出范围。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超额自负;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仍要自负一定比例。这种方案增加了个人责任,约束力也明显增强。1994年九江、镇江医疗保险试点时采用的是“直通式”,但最后使得两地的统筹基金难以平衡。所以,在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决定》中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这实际上表明,新的医改方案采用的是“两立式”。这种模式一方面有利于个人医疗账户的合理使用,减轻了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对于一些身体素质较差、大病小病不断的人来说,医疗费用自负的比重就较大,如果没有其他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支持,个人恐怕很难负担。
3.提高了进入“统筹基金”的门槛。1998年新方案除划定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明确指出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之外,还规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职工生了大病,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如果医疗费用没有超过个人年工资的10%,须自己负担,只有超过年工资10%的部分才能按比例在“统筹基金”中报销。1994、1996年医疗改革试点方案也规定了进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但主要是在“直通式”模式下运作,且起付标准超过职工年工资的5%。无疑,也进一步加大了个人支付的力度。这也是1998年医疗保险改革方案“低水平”的一种体现。
4.设立了“统筹基金”的“封顶线”。与“两江”医疗试点没有“封顶线”不同,《决定》增加了“统筹基金”对最高支付限额的控制,规定最高支付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并且明确指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根据全国40多个城市的抽样调查表明,这一“封顶线”大约为2~3万元。这样一个数额对于一些治疗费用高达几十万元的大病来说是杯水车薪,超过“封顶线”的部分只能通过其他保障机制来弥补。在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的人员中,老年人口的比重是最大的。虽然《决定》明确指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但这对于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负担的作用仍是有限的。
综上所述,1998年以“低水平、广覆盖”为主要原则的基本医疗保险方案,是从保障全体城镇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的角度制定的,它没有更多的考虑患病机率高的特殊群体。这一制度实施的前提就是要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予以补充。否则,一方面会导致一些特殊群体的医疗水平下降,造成部分人群“有病不能医”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如果这些特殊群体没有其他的医疗费用来源,最终政府还是要在基本医疗保险中通过开“小口子”的办法来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此外,患者可能采取诸如支用其他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上的钱等手段来冲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些无疑都会给基本医疗保险带来压力,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三
补充医疗保险总结范文5
一、试点范围及病种
试点医疗机构: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和省康乐医院。
试点病种:单纯性阑尾炎切除术、腹股沟斜疝修补术、慢性扁桃体炎扁桃体切除术。
二、定额标准
经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与试点医院谈判协商确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试点病种支付标准仍按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省、州两级医院试行单病种质量及费用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11号)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
1、三级乙等医疗机构(市第一人民医院):单纯性阑尾炎切除术2850元;腹股沟斜疝修补术2660元;慢性扁桃体炎扁桃体切除术成人2375元,儿童3800元。
2、二级甲等医疗机构(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省康乐医院):单纯性阑尾炎切除术2400元;腹股沟斜疝修补术2240元;慢性扁桃体炎扁桃体切除术成人2000元,儿童3200元。
三、个人负担比例
根据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参保人员在试点医院治疗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时,在三级医院治疗的在职人员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含起付线、自费和自付部分)30%,退休人员由个人负担25%;在二级医院治疗的在职人员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含起付线、自费、自付部分)28%,退休人员由个人负担23%。享受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按照相关政策另行补助。
四、结算办法
试点期间,参保患者在试点医院发生的按病种付费的医疗费用,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按规定的支付标准结算,参保患者只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其它费用按月与试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
五、工作要求
(一)试点医院诊治按病种付费的参保患者时,严格执行卫生部规定的临床路径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不得随意减少或替换检查、治疗项目。
(二)试点医院要加强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每月按时报送《试点医院按病种付费方式结算申报表》(见附件)。按病种付费方式结算的所有病历,由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核定确认,所报病历必须真实、完整、全面。
(三)试点医院诊治按病种付费参保患者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病种临床路径收费标准收费,不能因费用超支而降低服务质量、诊治标准,更不得避重就轻,推诿病人。
(四)试点医院要严格按规定收费,对按病种付费的参保患者不得另行收取或变相收取其它医疗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总结范文6
关键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体系建设;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召开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陆续展开,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临淄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推进,截止目前已基本实现全覆盖。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相关政策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这些难题成为深化和完善我区医保体系急需突破的瓶颈。
一、临淄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现状及成效
1.参保形式人性化。去年以来,医疗保险网络系统下延,居民可以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就近办理居民医保相关业务。同时,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都有固定的医保便民服务点,为群众宣传医保政策,解疑答惑。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与银行建立了顺畅的协作机制,群众可通过个人账户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2.参保人数稳步增加。随着群众医疗保险意识的提高,部分参保居民得到实惠的影响下,居民参保续费的热情高涨,参保人数呈稳步递增趋势。截止2011年7月底,缴费成功总人数达到58014人,实际收缴医疗保险费563万元。
3.参保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方便、快捷。居民可以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网上登记,结算当场报销医疗费用。全区有47家定点门诊药店可以供居民门诊划卡使用。现已为参保居民住院报销5630人次,支出医疗保险费用1136万元,其中低保残疾为130人次,老年居民1351人次,学生儿童3398人次。
4.广泛宣传,充分发动,注重工作细化。针对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较大,为避免参保居民耽误缴费,在区电视台滚动播放政策指南、缴费通知长达2个月时间,举办专业政策讲座10次,张贴政策指南、缴费通知3000余份,同时,发放医保宣传材料10万余份。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政策,保障自身权益。
二、当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启动时间短,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社区卫生服务还不能满足居民的需求。一是较多的患者对社区医疗服务能力缺乏信心。普遍认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生医术不高,设备简陋,生怕在社区就诊“小病拖成大病,感冒治成肺炎”。尤其对全科医生持怀疑态度。二是社区医院的硬件水平堪忧。有些疾病需要作CT、彩超、X光片的,社区医院不具备这些设备、患者只能先在大医院就诊。这也是大多数岁数比较大的患者怕麻烦不来社区医院看病的重要原因。三是社区医疗卫生的定位非常笼统,大多是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没有对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疾病治疗等加以区别,没有细致考虑各地医疗资源现状,发挥作用不够。
(二)社区医保管理平台建设滞后。职工的医疗保险平台是单位,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网络则可以依赖社区。实际上,每一个街道、社区都已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站,但是街道社区无法律依据,对参加养老保险、登记缴费、审核、监察、责任的追究没有章程、缺乏措施、政策法律建设不健全,难以震慑和阻止违法行为、处罚乏力,难以维护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监察办案机构等等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的工作效益,街道社区医疗保障管理平台目前是硬件不硬、软件太软。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尚需完善。现行政策吸引力还不够大,收益面不够宽,存在“有病积极参保、无病不愿参保”的问题。部分村改居居民身份界定比较困难,绝大多数的人员已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对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还没有完全认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重复享受财政补贴,造成财政负担。
(四)大病重病患者补偿费用偏低。居民医保为普通群众解决了“看病难、看不起病”的问题,但居民医保仅能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对于大病重病患者来说,医保报销费用仍是偏低。例如,某位接受肾移植手术患者,住院花费20多万元,服用的抗排斥药费达7万元。然而居民医保每年的最高报销额度仅为7.2万元。
(五)各种医疗保障制度不对接。目前,我国已建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然而制度的分割运行造成了各险种政策不一,缺乏相互衔接。另一方面,上述三项医保职能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管理,致使参保对象因身份改变而无法用同一个账户参加其它医保,从而造成参保人员的利益受损。
三、强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举措思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推开,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迈向全民医保、完善目标关键性的一步。但勿庸讳言、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保险制度,加紧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构思、根据城镇居民的特点和医疗需求、以及街道社区的承受能力,推进居民医疗保险扩面行动,避免城镇居民因大病造成的养老和健康风险,为城镇居民稳定构筑双保险机制。针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推动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坚持基本保障的特点,着重解决大病风险,按缴费比例设立一定比例的个人门诊账户;进一步加强定点医院管理,完善费用结算办法,加快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网上审核、监管和结算;对应不同的保障待遇,按照“缴费多保障高”的原则,按年管理,享受和缴费水平相适应的待遇。
(二)健全保障机制,推行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居民医保的原则是广覆盖,对大病重病患者来说解决根本问题力度不大。建议借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运行管理办法,尽快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障机制,用于补偿超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用。
(三)实行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医疗保障差别。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保证城镇居民保险试点的顺利进行和医疗保障各类制度的协调推进。国务院有关试点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建议整合管理体制和管理资源,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整合为一体管理,这样既可达到机构、人员、软硬件等资源共享,降低管理成本,又可以在制定政策时做到统筹兼顾,从而使整个医疗保障体系得到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