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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1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但面临筹资水平较低、未来养老保障能力不足等可持续发展难题,这就需要强化对新农保参与主体筹资行动的分析。从新经济社会学嵌入性视角出发,参保农民、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这三个新农保重要筹资主体的行动都是嵌入在一定的结构性背景当中的。本文在对筹资主体行动嵌入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参保农民和地方政府的筹资激励机制改进方式和办法。
关键词:新农保 筹资 嵌入 可持续
引言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776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并且这种老龄化趋势还将在今后进一步发展。在老龄化背景之下,由于家庭结构变迁、土地制度改革以及大规模的城乡流动,农村要面临更大的养老压力。建设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相适应的养老保障模式已经迫在眉睫。2009年9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出台,开启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在全国范围内的试点和推开工作。自新农保试点以来,效果显著,特别是覆盖面不断增长。2012年2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决定将原计划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的时间提前到了2012年年底。总体来说,新农保制度已经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应该成为研究新农保的重要方向。
新农保所强调的“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也强调了制度发展的可持续性,所谓可持续性关键是要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这就要求新农保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保障水平的提高,最终取决于筹资水平的提高,可以说如何确保稳定并不断提升的筹资能力是实现新农保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任何一项社会保障计划都必需依赖于稳定、有效的筹资主体,新农保自然也不例外,并且筹资主体的变化也是新农保制度区别于“老农保”的主要标志。虽然在《指导意见》当中明确了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的模式,但由于大部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并没有筹资补助的能力,同时制度文本也没有对集体补助做出强制性规定。因此,新农保的筹资主要还是依靠个人缴费和公共财政,具体来说新农保形成了以下三类主要筹资主体:一是参保农民,农民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是新农保基金的重要来源,这一点是与老农保相一致的,但区别在于新农保在缴费方式上按年缴费并且有多档位可选择(宋明岷,2011);二是中央政府,与老农保的完全积累制所不同的是,新农保在资金来源上更加明确了政府的筹资责任。其中,中央政府的筹资责任主要体现在新农保的支付环节上,包括对中西部省份支付全额基础养老金,对东部省份补助50%的基础养老金;三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筹资责任体现在新农保的参保和支付两个环节上。在参保环节上对参保农民的缴费予以补贴,并且要承担生活困难群体的全部或部分缴费责任;在支付环节上东部省份的地方政府要承担50%的基础养老金,并且各地政府都有承担提高和加发基础养老金的责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困境的嵌入性分析
从新农保制度的实践过程来看,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民生和惠农政策,其政策执行过程离不开筹资主体的积极参与。从实际操作环节来看,当前新农保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未达到60周岁农村居民的参保工作和对已经达到60周岁农民居民进行基础养老金的支付。也就是说新农保的实施过程具体表现为三类参与主体的筹资行动。按照新经济社会学的基本观点,任何行动主体(既包括人也包括组织机构)的行动都是嵌入在更大的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结构背景之中的(姚俊,2011)。因此,参保农民、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筹资过程中的行动选择都是有其深刻的结构性背景的,有必要对不同筹资主体行动的嵌入性进行具体分析。
对于参保农民来说,其参保行为是嵌入在家庭生计模式和农村基本养老模式当中的。目前,在农民参保环节存在的筹资问题主要表现在年轻农民参保比例低和缴费档次低两个方面,这主要是由农村以整体家庭利益最大化的生计模式所决定的(尹静、秦增元,2011)。通常家户中的年轻人因为距离退休年龄较远、面临的养老压力较小而尽量选择不参保,另外大量农村年轻劳动力向外流动使得年轻一代对未来的发展预期处于变动之中,这也削弱了他们的参保意愿。相对于年轻人来说,中老年人的养老压力是现实存在的,参保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获得家庭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并且他们主要看重的是获得基础养老金这一普惠式的社会福利,因此选择最低缴费档次参保对于大多数农村居民来说成为一种效用最大化的参保方式。除此之外,虽然新农保从性质上看更加接近于由国家财政作为主要筹资主体的普惠型养老金制度,但从保障水平上来说仍然不能维持老年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短期内中国农村家庭保障、土地保障、自我保障和新农保保障等多元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种养老保障格局下,新农保所能够产生的筹资激励是非常有限的。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其筹资行动是嵌入在国家和地方的财税管理体制当中的。从新农保制度运行的实践来看,地方政府在筹资行动上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财政对参保的补助到位情况缺乏监督,二是不同地区地方政府财政状况不同导致其对新农保的支持存在“非持续性”风险。总的来说,地方政府在筹资过程中一方面能力有限,另一方面积极性不高。这种筹资行动特征从根本上来说是由现有的财税体制所决定的。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不匹配一直成为现有财税体制的一项关键性弊端,这一财税体制一方面导致地方政府、特别是县市两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稳定,另一方面导致县市两级政府成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主体,其所需要履行的职能与财力严重不匹配,“小马拉大车”现象愈演愈烈(邓大松、薛惠元,2010)。县市两级地方政府的公共财政行动深刻嵌入在现有财税体制当中,这造成他们对新农保的财政支持程度取决于上级政府对新农保的绩效考核情况,一旦上级政府放松考核就很容易造成新农保发展的“非持续性”风险。另外,面对上级考核的压力,地方政府可能会通过挪用农民缴费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财政筹资,造成新农保也陷入“空帐”运行的不利境地。
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其筹资行动是嵌入在整体发展理念和国家福利发展战略当中的。从新农保制度文本来看,中央财政的筹资作用主要体现在基础养老金的支付环节上。从实际运行结果来看,中央政府在筹资上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中央财政对新农保投入的总量不足;二是中央财政对新农保投入的地区间不均衡。虽然从财政负担能力上来看,中央财政对新农保筹资的财政投入无论是从占中央财政的比重,还是与中央财政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投入相比来说,都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但事实上中央政府对新农保的投入总量是有限的,一方面这是由新农保自身的制度属性所决定的,从性质上来看新农保本质上属于普惠型基础养老金项目,是一种国民身份属性的社会福利,只不过少量积累的个人账户使它更像是一种社会保险项目。由于具有面向全体农村老年居民的普惠性质,因此在现阶段就必然是适度普惠的,而不太可能是较高保障水平的普惠,这是由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国家福利发展战略所制约的,在总结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必须要处理好国民福利与国家竞争力之间的关系,这需要我们既要注重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和普惠性,又要坚持以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为主体,走多层次的社会化发展道路。这种战略导向也决定了中央财政对基础养老金的投资必然会控制在较低范围内。
新农保的筹资激励与可持续发展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到,新农保制度三类主要筹资主体都面临筹资动力不足的问题,这是制约当前新农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因此,必须要从制度设计和政府公共财政支持上进一步完善新农保的筹资激励机制,特别是要提高个人和地方政府的筹资水平。
现有的新农保养老金计算方法使得个人账户对新农保的替代率水平具有重要的影响,而农民参保的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参保者都会选择最低参保档次,这意味着个人账户缴费档次过低将影响新农保未来的实际保障水平。农民的这种参保行为反映了参保农民对新农保现有筹资激励机制的不满,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未来基础养老金增长幅度和水平的信任程度不高,二是目前多数地方实施的对个人账户实行的“一刀切”式的财政补贴做法引发了个人缴费激励不足。以上说明本质上来说,对参保农民缴费的激励机制是与公共财政对新农保支付和缴费两头的补贴分不开的,公共财政对新农保的支持程度以及支持方式直接影响对参保农民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因此,我们认为公共财政应当从新农保的“入口”和“出口”进一步完善对农民个人缴费的激励机制。在新农保“入口”应当改变目前“一刀切”的补贴方式,实施对缴费档次高的参保者给予较多个人账户补贴额的“差别化”补贴方式,进而使得增加的财政补贴收入能够抵消个人对于流动性资产的偏好,促进参保农民选择更高的缴费档次(金刚、柳清瑞,2012)。同时在新农保“出口”应进一步增加补贴,特别是形成基础养老金稳定的增长机制,进而增加参保农民对新农保保障能力的信心;另外对于缴费时间高于15年的参保者应当给付更高的基础养老金,并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按比例增加基础养老金,并以此来解决农村居民中年轻人参保率不高的问题。
相比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新农保筹资上所承担的财政责任更大,主要表现在新农保的“入口”和“出口”环节都要实施财政补贴,因此强化地方政府对新农保筹资的激励机制对于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具体来说,要从中央政府财政补贴方式和力度以及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制度设计两个方面来实现。首先,要改变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方式上的“粗犷”式划分。现有的基础养老金补助将全国分成东部和中西部两部分,这种划分过于简单,忽视了各地区内部的差异,造成了财政补助的地区不公。适宜的办法应该是计算每一个县的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并进行排序,根据排序情况直接确定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的额度。其次,要进一步强化中央财政补贴的力度,刺激地方财政增加补贴的积极性。现有的基础养老金数额较低,增加发放水平是基本趋势,但将增发责任完全推给地方政府,将会明显削弱地方政府的筹资积极性。可行的办法是按照县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对基础养老金的增发部分也进行不同比例的补贴,以此来增加地方财政补贴的积极性。再次,也要进一步细化地方政府进行财政补贴的制度设计。一是对个人账户缴费的财政补贴,不要实行简单的“一刀切”政策,而是根据地区人均财政能力来确定地方的补助标准,同时人均财政水平越低的县将会得到更多的中央财政补贴;二是地方财政的责任应当更加明确,特别是在省、县两级财政对于新农保财政补贴的责任划分应当更加明确,考虑到现有新农保制度运行大多是以县为单位进行,因此,应当强化省级地方财政对于人均财政能力较弱地区新农保筹资的财政补贴力度。总的来说,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以县为单位实施的新农保的财政补贴力度,同时实行更加灵活和针对性的财政补贴方式是激励地方政府加大新农保筹资力度的基本方式。
参考文献:
1.宋明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机制研究[J].农村经济,2011(2)
2.姚俊.社会政策的学术分析维度与研究策略—基于本土的视角[J].学海,2011(6)
3.尹静,秦增元.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2011(1)
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2
养老制度的城乡一体化是解决我国“二元结构”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2014年《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十二五末基本实施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上的合并。如何做好制度上的衔接工作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现行典型城乡养老模式有北京模式、上海模式、东莞模式。天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年限折算法,实现城保和居保相互转换,率先打破了城乡养老保险的分割状态,具有借鉴意义。
二、对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总体判断
(一)天津市地区性特点
天津市2013年末全市常住人口1472.21万人,其中,外来人口440.91万人,占全市人口29.95%,与北京上海广州相比外来人口所占比例甚小,则相对于北上广的人口复杂性有所减弱,将城乡养老一体的过程简化。全市户籍人口1003.9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71.74万人,非农业人口632.23万人,即农业户口仅占全市户口的37.03%,就此比重相较于全国64.71%的农业户口比重相当低,表明天津城镇化程度很高且城镇化速度很快,为天津城乡养老一体化奠定夯实的基础。
2013年GDP14370.1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2.5%,三次产业结构为1.3:50.6:48.1。全市社会从业人员847.46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663.88万人,乡村从业人员183.58万人。三次产业的增加值与全国一样第二三产业增值很快第一产业增值极慢,但是从天津市就业结构来看从事第一产业的人只占整体就业的8.14%,乡村就业人口占整体就业人口的21.66%,即是说农村户口在城镇工作比例不小,天津对于此设农籍职工养老保险并在一体化转化过程中有模范带头作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为0.47:1,相较于全国0.3:1高出17个百分点。从上数据可以看出天津城镇化水平于全国领先,为养老保险的城乡一体化奠定基础。
(二)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成型
2007年天津将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其中具有天津特色的是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2009年实施《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将城乡基本养老制度统一,即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至此又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及实施细则,完善了天津养老保障体系,为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作出重要探索。
(三)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覆盖率不断提高
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为:600元至3300元以300元为等差的10个档次。市财政对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对应个人缴费档次按年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30元至120元以10元为等差的10个档次。2014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继续扩大。截至2013年末,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627.1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20.7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06.4万人,相较2012年89.3万人同比增长19.14%。
(四)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过程中的待遇衔接模式
对于已缴纳农居保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已领取农居保的,城乡保于农籍职工包缴费年限视为等同。
缴费年限转化简单明了,以农居保转化成城保为例,天津采取的年限折算法是在众多专家学者提出的年限转化中采用的极简单的公式法,并将折算标准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相比把对应年度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对应年度个人缴费比例×12作为折算标准更为简单,且相比之下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相对较低,对农转城更有利。
五、政策特点分析及借鉴意义
(一)被征地养老保险在全国有先行意义
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中农籍职工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天津养老保险体系中极具创新性的政策。在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过渡作用。农籍职工养老保险不同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企业缴不超过工资的20%,其中8%为社会统筹,12%计入个人账户,即企业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的占60%,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农籍职工的流动相对于城镇职工的流动性较大,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占90%,为建立便携式养老保险奠定基础;且此方法便于界定个人账户产权,划入企业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较城保多,减少参保人在去世之后只将个人账户余额留给继承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被征地养老保险是天津城镇化过程中的创新性政策,现一部分省市也施行被征地养老保险,以养老保险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是一种极巧妙的方式,将我国传统养老保障中土地保障向现代养老保险方式转变,是养老方式的极大突破。
(二)衔接制度较完善,衔接程序简洁明了。
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一体化过程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等同极大减小了一体化过程中的转制成本。城乡保与城保之间的年限转化采用最简单的公式折算方式同样减小一体化过程中的转制成本,由于折算方式的简明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复参保问题。在达到领取条件时,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给居民的选择空间很大。对其他省市的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有一定借鉴意义。龚秀全(2011)提出天津采取的此种年限折算法计算待遇模式要达到真正的待遇公平不太可能,计算出城保与居保相互转换的过程中存在投机套利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现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二元化的消除需要很漫长的时间,我们现推行的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是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一体化,首先在制度上达到平等再逐渐缩小城乡待遇差异,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就是要让制度有利于民方便于民,这就是最大的改革成果。
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3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司
合作医疗是由体现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保险公司可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特点,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险公司发挥较为成熟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和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善于对征缴补偿标准进行测算、拟订合理的征缴补偿标准和办法,进行赔偿额度的设置。发挥理赔管控的专业优势,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通过成立专门的农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选聘医保专管员派驻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资格核准、住院登记、转院管理及现场现金结报支付等工作。利用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系统和专业人员的优势,在业务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医院间建立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业务管理中心建立数据库.各定点医院设立工作站,专管员对结报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初审,然后将数据传输到业务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中心即时核准。农村医保专管员制度和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的建立,缩短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距离。业务管理中心通过制定支付管理、专管员培训与管理、档案管理及信息数据管理等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可积累农村保险经验数据,便于保险公司设计和开发有针对性的农村保险产品及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实现保险公司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
(二)有利于政府发挥指导和监督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从办农医保向管农医保的转变。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监督业务管理中心的基金运作情况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的医疗行为。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督,真正做到农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卫生行政部门不参与农保基金的运作和结报补偿等日常性事务工作,只负责监督管理和政策的调研与完善,真正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经办的分离。
(三)为群众提供便捷专业的补偿支付服务。保险公司的参与可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农民体验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率,有利于改善政府和群众的关系。
二、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方式
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困难在于资金的缺乏,农村在进行税费改革后,作为乡镇政府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的农业税被取消,财政资金大幅度减少,有限的资金在维护公共卫生投入方面政府的力量就显得非常有限。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占据我国人口70%的农民却还是一个尚未打开的潜在市场,保险公司向农村市场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及责任保险必然可让保险公司与农民实现“双赢”。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委托管理”模式。保险公司采取基金管理方式,向政府收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用,按照政府确定的补偿方案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服务,不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行风险。在具体操作中,根据是否使用保险公司指定条款,又可包含“基金条款”和“委托协议”两种不同做法。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为政府提供新农合补偿费用支付服务,实现新农合“管与办”的有效分离,有利于基金安全;而保险公司自身不承担基金管理与运作风险,有利于规避政策风险,是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主流模式。
(二)“风险管理”模式。完全按照商业保险规律运作,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保费和补偿标准,保险公司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服务,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营风险,自负盈亏。这种模式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调动经办公司在风险管控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新农合向公平与效率的方向发展,但鉴于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目前仅限在个别地区进行初期探索。
(三)“风险共担”模式。为提高公司经办管理效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基金条款”委托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分享新农合基金盈余,共担基金亏损风险。这种模式具有平衡机制,结合了前两种模式的优势,有利于调动双方共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但难以确定双方的法律、经济关系,具体操作相对复杂,保险公司面临较大风险。
三、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积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与主体。虽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农民的应缴费用降低了,减轻农民的义务,但农民做为此项制度的核心地位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上世纪90年代由卫生医疗部门主导重建农村合作医疗时,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导致资金缺乏并造成没有给参保农民报销医药费的现象。因此,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高。
(二)政府和监管机关尚未完善制度保障。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还缺少政府有关的法律、税收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基础支持。政府没有出台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没有明确的鼓励性税收优惠制度安排。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产品开发、精算技术标准、基金运营管理、盈亏核算方法等缺少相应的保险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范与支持。
(三)保险公司缺乏经验和动力。首先,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缺少针对农村地区整体人群的卫生统计数据或经验数据的积累和储备。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情况的统计工作一直未能全面建立,没有详实的统计数据储备,导致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数据支持,无法确定合理的标准费率。其次,新农合建设遵循的不赢利原则,迫使保险公司对于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缺乏长期的动力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往往只能寄托于参与新农合建设所带来的农村保险市场开发的潜在附加效益。再次,对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使用上的管控,保险公司无法真正做到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往往只能依托政府的监督。最后,保险公司普遍缺乏长期开拓和服务农村市场的经验,对保险公司来说往往缺乏针对新农合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服务流程、业务系统网络,没有针对这个特殊市场的配套人才、制度、流程和技术支持。
四、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黑板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搭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平台。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选择参保受益农民的典型事例进行报道,努力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加强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指导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是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管单位,卫生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共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模式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4
内容摘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 同时促进我国社会的公平、稳定、城乡统筹发展以及尽快解决“三农问题”,本文分析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现状,以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型 福利保险型 储蓄保险型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各国逐步把农村人口纳入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当中,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国家已经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以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是通过立法来确立的,规定了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履行的缴费义务,符合法制化国家的一般做法。本文分析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现状,以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
(一)社会保险型
社会保险型也可称为投资互助型,此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以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为典型代表,它属于当前世界上农村社会化养老的主流模式。该模式将养老金与个人收入及缴费年限联系起来,属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确定型。它在强调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国家和个人分别负担养老保险金一定的比例,在缴费期满后,满足一定年龄的农民(如男60岁,女55岁)可以领取相应的养老金。下面以日本为例来探讨这种模式。
日本是东亚国家中最早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社会制度的国家。日本最初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于1941年实施的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为了满足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需要,1961年日本政府出台相关法律,将社会保障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林、渔、牧业的劳动者。日本政府为了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需要,建立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1.国民养老金。国民养老金也称为基础养老金。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就为农民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1959年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个体经营者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该法规定:凡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均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1985年,国民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改革,修改了《国民养老金法》,其覆盖面由原来主要面向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收入者,改为面向全体国民;规定从1986年4月起,工薪阶层及其配偶也必须参加国民养老保险,将国民养老保险作为全体国民共同加入的基础养老保险。对在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则另外再实施厚生养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基础养老金制度。
国民养老金以日本政府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分为三类: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此类保险者实行每月定额交纳(1.33万日元/月),凡属于生活受保护的低收入者,申请经审批后,可免缴,但退休后其免缴期间的养老金水平仅为原来的1/3;厚生养老金保险被保人(加入该养老保险每月应交纳的保险费为月工资的13.58%,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各交纳一半);厚生养老金保险被保险人抚养的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配偶。
国民养老金保险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基础养老金拨款和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一般是国库负担1/3,2/3是由第一、第二类被保险者交纳的保险费。凡加入25年以上且65周岁以上的参保者可领取养老金,即国民养老金。
2.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为了缓解第一类与其他各类养老保险参保者的差距,向不满足于国民养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1991年日本政府开始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该制度作为基础养老金的补充,主要特点是: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第一类被保险者,均可任意参加。加入者每月须交纳“附加保险费”,年满65周岁后,除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凡被豁免交纳基础养老金保险和加入“农民养老金”者,则不得加入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
3.农民养老基金。日本政府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基金法》,作为农民参加国民养老制度的重要补充,其主要特点有:自愿性。农民是否参加农民养老基金制度,完全尊重农民个人的意愿,这一点与农民参加国民养老金的强制规定不同。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年龄未满60周岁;属于基础养老金第一类被保险人,但保险豁免者除外;年从事农业经营时间不少于60天。按加入者是否有资格享受财政补助其交纳的保险费,分为“普通保险费”和“特别保险费”。符合条件者(加入“农民养老金基金”20年、年收入在900万日元以下及1947年1月2日后出生三条件),享受保险费的国家补助,补助比例依据参保者的年龄和参保年限而规定不同的比例,65周岁后,除了获得“农民老龄金”外,还可获得“特别附加养老金”。不符合条件的农民,个人交纳一定的普通保险费,65周岁后,除了基础养老金外,还可得到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
由上可知,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采取个人、雇主、政府三方分担的方法,从而使支出有了可靠的来源并能使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发展迅速的原因除了其经济实力较强以外,主要是十分重视国家立法。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为适应21世纪人口高龄化浪潮,日本推出了新的看护保险制度。从1994年起年龄推到65周岁。
(二)福利保险型
福利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以英国、瑞典等福利国家为代表,强调普遍性的原则,全体农民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在这种制度中承担了养老保障的主要责任。养老金的来源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的方式,对处于劳动力年限的群体进行征税,采用现收现付的方式支付当期的养老保险金开支。下面以英国为例进行探讨。
英国是名副其实的福利国家,是西方实行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险模式的诸国之首,其保障模式是依据“贝弗里奇报告”中提出的普遍性原则建立起来的,其养老制度一开始就“遍及全体公民”, 使每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保护。政府为每一位老年人提供均一水平的养老金,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
英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养老保险、残疾保险和遗嘱保险三部分组成。另外,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保险还包括老年人的福利和救济。
1.养老保险。英国的养老金分为基本养老金、工薪年金、无缴费退休年金、年龄附加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养老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享受金额较低,用于保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所需,基本年金被称为第一层次的养老金。每个退休者享有的基本年金数额也有差异, 如基本年金的享受人因需要赡养伴侣(限一人),或需要抚养孩子(可以多人,按每一人计算), 或延期退休者,其基本年金可以有所增加。如工作期间未缴足国民保险费或所赡养伴侣在工作期间未缴足国民保险费的,则相应扣减增加部分。如果在家照顾病人、照料孩子而不能外出工作的人,按照1978年制定的《家庭责任保护条例》,即使现在没有缴纳国民保险费,也可帮助他或她在日后取得退休养老金。
工薪年金来自于国家工薪年金计划。国家工薪年金计划是一个独立的体系,建立于1976年,其获得与基本年金无关,根据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缴纳的国民保险金数额而定。如果申请人在整个缴费期均不属于工薪年金的范围,则工薪年金为0。如果申请人按合同在某一时期不属于工薪年金范围,其他时期则属于该范围,他或她在退休时可得到的工薪年金予以相应扣减。鳏夫寡妇则可享有其原配应得到的全部工薪年金。工薪年金作为独立的养老金计划,不属于社会保险,而是国家保障的一部分,只提供给按合同制雇佣的员工,在英国被称为第二层次的养老金。国家养老金的支付水平很低,低于基本生活保证的社会救济,只相当于男性平均工资的15%左右。
无缴费退休年金,以前也称老年人年金。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符合60周岁以后至少在英国或是在欧共体国家居住10年的条件,无需缴纳任何国民保险基金,便可享受80周岁以上的养老金,享受水平为基本年金的60%。
80周岁以上老人,每周还可以得到1991年标准计算的25%的附加年金。如果夫妇双方均符合年龄附加条件,可得到双方年龄附加金。本条款体现了社会对80周岁以上老人的特殊关怀。
除了上述养老金基本组成部分外,还有私人养老金作为养老金体系的补充。私人养老金通常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对非合同制员工,由于国家不提供工薪年金,所以该缺口由企业自选弥补,称为职业年金;二是企业自行为员工提供的补充养老金,也称为职业年金;三是个人通过投保商业保险取得的养老金。
2.残疾保险分为残疾养老金和残疾津贴。当残疾受保人连续领取28周年的疾病补贴金和疾病津贴后,自动转入残疾养老金,受保人除了领取残疾养老金之外,还给予残疾补贴,补贴数额根据受保人的年龄而定。
3.遗嘱保险主要指对遗孀的一次补助和寡居母亲的补助。
由上可知,英国模式强调对不能依靠自身劳动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老年居民普遍提供养老金保障。实施范围广泛,覆盖了城市和农村的所有国民,甚至还包括了在本国侨居一定年限的外国居民;与个人收入状况无关,不需要对申领者个人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基金来源主要靠国家财政补贴, 英国政府支出的1/3用于社会保障。这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则,具有极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特别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缺点是资金来源单一,政府负担沉重;少量的平均津贴对富人意义不大,易诱发高收入阶层避税现象。
(三)储蓄保险型
储蓄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也叫强制储蓄型模式。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亚洲、非洲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实行这一模式,实施比较成功的国家是新加坡与智利。此模式强调以家庭为中心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其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缴的保险费、独立劳动者或自雇者按照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缴的保险费,国家不进行投保资助,不负担保险费,仅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政府虽然不负担保险费,但政府承担了最低养老金和养老金投资最低回报率补贴。智利政府还规定,如果职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的养老金不能够达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养老金,政府补充差额部分。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农业人口只有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0.35%,也没有来自农村的产业后备军,因此,新加坡没有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但是该国的养老保障工作独具特色,值得研究。
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政府立法强制个人储蓄、完全积累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会员投制。其基本内容是:强制性地规定雇主和雇员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中央公积金局,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来为每一个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中央公积金制度创立于1955年7月,当时主要为年老的退休雇员提供养老金,但后来最终把公积金的功能扩大到了住房、交通、保健、投资和教育等方面,从而发展成为今天综合性的社会保障计划。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由政府、雇主、雇员三方参与,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政府为公积金缴付款及其利息提供免税政策。此外,由于公积金法规定公积金存款一定要投资于政府的债券,政府对公积金储备提供保证,所以会员不必担心到时收不回存款,政府还对公积金制度提供法律保证。
每个公积金会员在公积金局拥有三个账户:普通账户。此账户存款可用所有公积金,即可以购买保险、购屋、投资等。此账户存款的缴付比例为薪金的30%;特别账户。此账户存款不能随便支用,只用作养老金给付和紧急财务用途,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会员动用此账户存款。存入这个账户的比例为薪金的4%;保健账户。这一账户仅供会员在保健时用,即只有在会员患病需支付政府或私人医院的住院费用时才可使用这一账户。存入这个账户的比例为薪金的6%。
中央公积金的55周岁以下会员的缴费率,目前保持在工资水平的40%,其中雇员和雇主各缴20%;55-60周岁的会员缴纳工资的20%,雇员和雇主分别缴7.5%和12.5%;60-65周岁的会员缴纳15%,65周岁以上者缴纳10%,雇员和雇主各缴一半。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更强调社会成员的自我保障责任,把保障待遇与个人的劳动贡献紧密相连,更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自我保障原则及高效、多元的运作机制,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然后,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过高的投保费率,阻碍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迫使退休者只能享受到一种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互助共济的功能;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负面作用,不断提高的缴费会导致经营成本过高,影响经济竞争力。因此,近年来新加坡政府也在不断修改调整公积金政策,以期使其发挥更好作用。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现状
截至2007年底,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6%,为7.37亿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占9.6%。2008年全年共有51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有 27个省份的1201个县市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1324万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同时根据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这是一项重大惠民政策,也是一项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
《新农保》与1992年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简称《老农保》)比较,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筹资渠道不同。《新农保》有政府补贴,《老农保》完全靠个人缴费;缴费方式不同。《新农保》规范了缴费基数和年限,《老农保》缴费方式缺乏统一规定;待遇结算不同。《新农保》的待遇采取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加的结算方式,并建立增长机制;记账方式不同。《新农保》采取个人统账结合记账方式,即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加,《老农保》只有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不同。《新农保》设立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弥补了原有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的不足,有利于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为农村老年居民提供更好的保障。但《新农保》依然存在诸如保障水平低、自愿参保率低等一系列问题。
国外养老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经济持续发展是解决农村养老的根本。人口老龄化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面临的问题,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和城市化水平都很高,具有经济承受力强和农村人口比重小的优势。发达国家的农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相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没有那么严重,它们的经济实力雄厚,容易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因此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发展国民经济是解决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根本。
加快实施《新农保》的步伐。养老保险应该是一种体现社会公平的机制。只要是国民,均可以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障。因此,加快实施《新农保》步伐,使每个农民尽早享受《新农保》待遇是应有之义。
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和核心,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增强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信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展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日本很早就开始意识到并着手解决农村人口老龄问题,其农村人口养老保障制度比发展中国家完善得多, 有多部法律保证农民的养老保障,这值得我国借鉴。
为快速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应采取强制农民参保的措施。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为了实现“广覆盖”这条原则,国家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让符合条件的每一位农民都来参加《新农保》,以使他们将来年老后生活有所保障。
参考文献:
1.周莹.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路径选择研究[D].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6
2.杨玲玲.我国农民养老保险模式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08
3.徐林. MPA教学案例汇编(一)[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5
在提高筹资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病住院补偿水平,提高门诊补偿比例并扩大受益面,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让参合病人广泛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基本原则
(一)引导患一般常见病的参合农民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补偿比例。
(二)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对重大疾病提高保障待遇,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给予重点救助,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
新农合基金由两大部分构成: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90%,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统筹基金的80%,门诊统筹基金占统筹基金的20%。
(二)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总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原则上保持在提取当年筹资总额的10%。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用于防范各地新农合基金超支风险。
四、住院补偿
(一)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在取得省内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新农合定点资格并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起付线及分段补偿比例见下表:
上表说明:
1、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
2、五保户住院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为90%,县级和县外医疗机构为上表中的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五保对象门诊费按每人每年200元实行包干,由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新农合资金各承担一半。
3、参合农民在县外(省内)非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上表中的补偿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在省内非定点或被暂停、停止、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参合农民在县外就医原则上应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急诊除外),参合农民在省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非协议)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非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报补。
4、参合患者住院实际补偿金额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住院总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计补偿,即按上表的费用分段乘以对应段的补偿比例,将各段补偿金额累加。第二步将住院总费用中的“国家基本药物”费用×8%。第一步和第二步相加构成患者当次住院补偿金额。与其当次住院总费用相比,如达不到30%,按“保底补偿”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后述)。
(二)大病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是指: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相比,如低于下表中所列的保底补偿百分比例,则按住院总费用乘以保底补偿比例计算其补偿金额(但仍然扣除起付线金额)。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如下:
(三)住院补偿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四)大病救助。对特殊重大疾病,按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后,如果其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超过5万元,对其中的5万元以上的部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由民政部门给予“重点救助”。具体救助方式和金额,按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等部门文件执行。
(五)二次补偿。如果年底基金结余较多,按照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视基金结余数量,对重大疾病患者再次提供适度补偿。
(六)住院分娩补助(补偿)。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定额补助300元,手术产4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比例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参合产妇办理报销补偿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卡》;
2、《出生医学证明》;
3、住院医药费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
(七)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因外伤申请住院补偿者均须提供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卡》、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供新农合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调查备用。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到经治医疗机构、事发现场、相关执法部门和申请补偿者居住地进行调查核实,排除责任外伤。
2、对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可补偿费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可按30%比例给予补偿,封顶线为1万元。
3、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就诊卡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公示30天,接受监督。公示结束后,县合管办会审后方可发放补偿款。
五、门诊补偿
(一)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按50%计算,半年结报一次,补偿金额每人年累计封顶线为2500元。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肾病综合症、抑郁症。
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每季度结报一次。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
3、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需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
(二)普通门诊补偿。新农合基金在提取风险金以后,按20%的比例切块,用作门诊统筹资金。门诊统筹资金由县合管办统一管理,只用于参合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PFP)的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比例封顶补偿。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及其他新农合目录内项目,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村级35%、乡镇35%、县级30%。单次门诊费用补偿封顶额村、乡、县分别为10元、15元、18元(纯中药门诊处方的补偿封顶额提高2元)。以户为单位,人均年补偿封顶额30元,家庭成员之间可以互相使用,全年最高补偿额为30元乘以其家庭成员人数。在县外以及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六、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一)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诊疗费、家庭病床费等;
(2)自请特别护理费、优质优先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3)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账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项目。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非功能型整容、矫形手术和生理缺陷治疗等。如重睑术、隆乳术、割狐臭、矫治口吃、矫斜眼、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住院分娩)等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婚前体检、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除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6)各种不育(孕)症、障碍的诊疗项目;
(7)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5、其他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非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和性传播疾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4)使用非《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08年版)》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物;
(5)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6)属于他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γ-刀、X-刀、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项目;
(3)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治疗项目类
(1)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
(2)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3)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激光打孔术、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热疗法等诊疗项目;
(4)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项目。
(5)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
对以上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70%、进口材料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1、就(转)诊交通费;
2、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公物赔偿以及水、电、气等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4、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5、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6、非治疗性膳食费;
7、鲜花与插花费;
8、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9、肥皂水、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10、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的收费项目。
七、其他补偿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药物,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安徽省新农合药品目录》外用药费用占住院药费的月度平均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村卫生室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对超过规定比例的目录外药费,县合管办从回付其“即时结报”垫付款中全额扣除。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的符合《安徽省新农合药品目录》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补偿比例可提高10个百分点。属于《国家基本药物》范围的中药只执行基本药物补偿比例。
(三)参合农民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3日内的门诊检查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到上级医院所做的与病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比照同级医院纳入住院补偿。
(四)参加新农合的患者,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
(五)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在参合年度的医药费用补偿政策同前文。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其母亲住院分娩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计入其母亲当次住院分娩费用,比照“分娩并发症”的比例补偿;但其母亲分娩出院后,该婴儿再次住院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六)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为35%(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仍按省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的意见》(皖残联〔2009〕4号)执行;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将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实施意见》(卫妇秘〔2009〕615号)执行。
八、补偿程序
参合门诊病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当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得到补偿的门诊患者在门诊补偿登记表或专用处方上签名,并留下住址和联系电话号码。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县合管办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医药费收据”、“收费清单”或“专用处方”等材料向县合管办申报资金。
参合农民在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住院,先垫付医疗费,出院时在该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医疗费;在县外以及县内非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卡》(IC卡)、收费收据、费用清单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出院记录等相关资料到乡镇合管办申请办理补偿。每月5日、15日、25日为乡镇合管办受理日,受理后由初审员和卫生院院长初审签字,乡镇合管办主任复审并加盖乡镇合管办公章,报县合管办审批后,由乡镇合管办进行公示,兑现农民医疗费补偿金。
参合农民参合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费用报补截止时间至下一年度的3月30日。
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6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阐释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界定
顾名思义,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相对于商业性农业保险而言的,是政府对于关乎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问题而设计和实施的具有政策性扶持和优惠的制度性安排,其目的旨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改善民生。从宏观调控层面上来看,政策性农保体现出强烈的国家意志和产业政策导向;而从微观操作层面上看,政策性农保产品呈现出显著的正外部性效应,产品种类主要包括:种植业的多风险保险和养殖业的死亡保险等。在种植业方面,政策性农保主要承保旱灾、水灾、冻灾、雹灾、风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养殖业方面主要承保日常性疾病等动物死亡风险。对于超出一般水平的巨灾,国家应另行安排救济和扶持。而本文所研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是承保因自然灾害而带来的农作物损失。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有属性
首先,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一方面体现在保费的交纳方面,由于政策性农保并非强制所有的农户一定要参加,而是鼓励有意愿的农户自愿交纳一定的保费,并由政府和地方财政共同补贴的这样一种“三方共付”的保险制度。那么,没有交纳保费的这部分农户显然没有条件再接受政策性农保的保障和福利,被排除在外;另外一方面,政策性农保显现出显著的“公益性”和“外部性”,政府作为这项政策的主导者,对农业发展、粮食市场的供需平衡肩负着全局统筹和主导义务,通过普及和实施政策性农保,在完善我国社保体系,缩小城乡差距,增强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显示出强烈的正外部效应。
此外,由于国家农业巨灾救济和补偿制度的存在,使得一部分地区、一部分农户存在着“无灾收益”的搭便车行为。其次,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三方共同博弈的结果。在完全没有任何农业保障制度的情况下,高风险低回报的农业经济生产使得农民朋友受益甚微,在有些年份由于巨灾降临,甚至会造成“入不敷出”的情形,如果将所有的农业风险转嫁给农业保险机构,显然,作为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的保险机构会关闭这部分保险业务,从而避免“低保费、高赔付”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不作为主导方和支持者对农业保险市场进行干涉,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分别对承担农业风险的保险机构和农民朋友予以一定的支持和鼓励,以保证农业保险机构的正常盈利、农业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农民生活的平安保障。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概述
从2007年开始,国家选择了部分省市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包括:加大农业农村投入、提高农业补贴、稳定农产品价格、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等。下面,我们遵照国家行政地域的划分,分别对华东、华南、华北、华中、西南、西北和东北地区的代表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和归纳。
(一)华东地区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华东地区“共保模式”的代表,最初由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太平洋产险等十家在浙财产保险公司于2006年3月成立,其中首席承保人为人保财险公司,占60%份额,其余九家公司为共保人。但是在2009年3月份,共保体的成员调整为五家公司: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大地财险、安信农业保险和永安财险,其中,作为首席承保人的人保财险,所占份额提高到了77%。浙江省政策性农保共保体并不属于独立法人机构,但是在运作上,拥有共保体各成员公司同等的经营资格和业务范围。首席承保人受共保体成员委托,遵照农保试点要求,在各试点县(市、区)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负责单证管理、保单出具、勘察处理、年终清算等工作。管理运作费由共保体各方协商并经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确定。首席承保人对政策性农保业务采用的核算方式为“账内运行、单独核算”,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人每月就农业保险保费和赔款、再保险费、管理费用等各项收支项目按共保份额进行清算划付。
(二)华南、华北地区
广东省和海南省作为华南地区农业经济生产比较有特色的省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和完善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由本土农业经济发展规模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动和支持。首先,华南地区农业产业化及农业产业集群已经形成,订单农业、科技农业、蓝色产业带已经成为华南地区农业经济的代名词。农保产品的保障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水产养殖、橡胶树风灾、香蕉风灾、甘蔗火灾、水稻保险、渔船全损保险等;其次,根据参保者承受风险的能力,实行差别保费补贴标准。其中,农垦参保自缴和省级财政补贴分别为:90%、10%,民营参保自缴70%,省级财政补贴30%;香蕉风灾保险、生猪保险、渔船全损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70%,省级财政补贴30%。
自2007年政策性农保在江苏、新疆、四川、湖南、内蒙古、吉林等6省开展试点以来,到2011年末,政策性农保从补贴金额、保费收入和承保农作物面积等指标看规模已位于全国各省市之首。在基础农作物方面承保的农产品主要有:玉米(400元/亩)、小麦(400元/亩)、大豆(200元/亩)、葵花籽(250元/亩)、油菜籽(170元/亩)、马铃薯、蔬菜种植、葡萄种植等;在养殖畜牧业方面承保的主要有:能繁母猪、生猪养殖、肉羊养殖、肉牛养殖等。养殖业保险补贴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每头5000元)。在保费补贴比例方面,截至2010年,累计下拨财政资金13.2亿元,专门用于补贴农牧业保险业务和提高保费给付标准。其中,在种植业方面,财政部补贴35%,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55%,农户自付10%;在养殖业方面,财政部补贴为能繁母猪补贴50%,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级财政各补贴10%,其余10%由农户承担;奶牛保险由财政部补贴30%,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50%,其余20%农户承担。
(三)华中地区
自从2008年湖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正式启动以来,省政府通过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保险公司自营的三级管理模式,负责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全省按照“村-镇-县”自下而上的顺序投保登记,以县为单位签订统一投保单,保险凭证一户一证、一险一证。保费由农民个人缴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三部分组成,不同险种补贴比例不同。其中主要险种有:水稻保险、棉花保险、油菜保险、能繁母猪保险、奶牛保险、水产养殖保险、泥石流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等。湖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起步比较晚,急于提高和改善的问题颇多,比如说,办理农业保险的机构太少,全省21家财险机构中,承保农业保险的单位仅仅只有俩家,根本无法肩负起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任。
(四)东北地区
黑龙江省不管是与华北地区各地区相比还是在全国省市范围内,政策性农保实施都是经历时间最长久,成绩最显著的省份。可以为其他省市借鉴和尝试的创新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了避免保费支付负担过大及农户的搭便车行为,农保政策将承保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其中,非承保范围主要是:防洪堤外或泄洪区内的水稻,地上、地下水源不足的稻区种植的水稻;越区或违背农时种植的水稻;良种繁育与田间试验种植的水稻;在农业技术部认定不宜种植水稻的耕地上种植的水稻。第二,垦区内农作物保险费率由基本保险费率和附加险保险费率两部分组成。基本保险费率由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组成,基础费率为4%,浮动费率根据前10年受灾损失率厘定;附加险费率:低温冷害损失险为3%。第三,保险赔付分为即时赔偿和收获后赔偿,免赔率分为绝对免赔率和浮动免赔率。绝对免赔率为30%,浮动免赔率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增减:1.保险标的基本险和附加险责任并发时,未投保附加险的+10%~+30%;2.参保人未使用农业技术部门认定品种的+5%;3.违背农艺措施或达不到农业技术标准的+10%;4.疏于管理导致草荒的+5%。第四,核灾定损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实现。第三方指的是与保险公司、农户无利益关系者,一般由农保推广人员、农业技术指导人员、农村村干部组成定损小组将受灾土地进行分类、编号、核灾和上报。
三、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制度方面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法》中仅有一处提到农业保险,即第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国家积极推进政策试点的今天,我国仍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农业保险的经营一直都无法可依,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2.缺乏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生产容易受巨灾风险事故的威胁,大面积的旱灾、涝灾在我国各地区时常发生,但是,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无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试点之初就计划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的,巨灾风险只能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独立承担。从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来看,巨灾风险准备金要如何建立、筹集、启动、管理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办法和机制,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不完善,也不稳定。
(二)政府方面
1.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和推广不够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这几年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地方政府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不明确。加之中央又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地方政府害怕遇到大灾“吃不完兜着走”。
2.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
自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试点以来,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的各省、市、自治区,虽然对参保农户的保费支出给予了一部分的财政补贴,但是试点如果全面展开以后,财政补贴的压力必然会增加,而中央的财政扶持手段及力度仍不明确,没有任何有关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更重要的是在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及农业保险法定再保险条件下,若真的发生大灾,需要巨额赔付时,地方财政力量有限,缺乏强有力的后盾。
3.行政手段推广农业保险的色彩比较浓厚
某些试点对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如何定位把握不准,往往利用行政命令将任务层层分解到各乡镇,要求必须全部按期完成,有的甚至将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与粮食补贴等惠民政策直接挂钩,侵害了农民利益。同时,在承保公司的选择上,采取政府指定而不是公开招标方式竞争产生,使得承保公司没有竞争压力和动力优化保险条款、扩大保险责任、降低保险费率、提高服务水平,政府也失去了利用市场杠杆来调动农民和承保公司两方积极性的机会。
(三)保险机构方面
1.承保范围与农民实际需求有一定差距
政府通过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帮助承保公司扩大经营规模,防范和控制了经营风险,也降低了经营成本。但承保公司却没适当放宽保险范围,甚至有些险种与农民的实际需求有所偏离,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没有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
2.专业人才匮乏,核损结果缺乏准确性
目前我国保险专业人才在农村发展的极少,而发展农业保险要求一批既了解农业生产情况,又熟悉保险业务,既要遵循国家农业保险的政策,还要了解农村现状和农民心理的专业保险人,而这样的人才是少之又少。由于专业人才的匮乏,所导致的最突出问题就是自然灾害之后,核损过程的科学性和核损结果的准确性遭到农民的质疑,甚至有些情况会导致保险机构和农户之间的激烈争议和经济纠纷。
3.缺乏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和支持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是相当高的,一般都在60%以上,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的2O%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农业保险赔付率一般都要在80%以上,有时候甚至会超过100%,这种情况下就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入不敷出。最为以营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保险机构而言,农业保险很有可能是笔赔钱的买卖,相比之下,它们更愿意“独善其身”“、避而远之”。商业公司的消极参与以及农民薄弱的参保意识就会出现双重弱化农业保险的情形,使农业保险不断萎缩。
(四)农户方面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开展进程中,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在于:第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高成本、高费率与农户家庭低收入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国农业发展正处于传统化向现代机械化的过渡时期,农业基础薄弱,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缺乏收入保障,在扣除了各项生活、生产资料及最基础的医疗和教育支出以后,可支配收入更是微乎其微,农保支出超过了其承受能力;第二,我国长期实行的巨灾中央财政拨款救助制度,形成了农民对政府依赖心理,缺乏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意识;第三是由于家庭联产承包体制使得农业生产分散化经营,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在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四、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体系
1.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
有关部门应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农业保险法律条例应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的目标、保障水平、保障范围、组织机构、运行方式、参与方式、经营主体资格、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基金筹集方式、财政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赔款和处理方式、资金运用等内容,以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体系化和法制化。
2.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首先要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或巨灾风险融资机制,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补偿。其次是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承担起国家农业再保险的职能。
3.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机构
以防避免出现因农业、金融、投资、税收、财政等领域各自为政、分割管理及资源分散而导致的高投入、低效率的局面,应考虑在目前保监会政策性农保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联合农业部、财政部、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局或农业风险监管机构。
(二)增强政府行为的有效性
1.增加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
政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定补贴资金来源:一是从每年的财政收入增量中拿出固定比例来补贴农业保险;二是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控制行政经费支出的增长,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将削减费用补贴农业保险;三是将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农业生产机具购置补贴、良种补贴的“三补贴”政策为“四补贴”,增加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另外,国家应从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及支持,以体现对农业“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
2.建立国家农业保险管理机构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特征使其对政府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国家应建立国家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全面统筹管理基础农业保险,突出农业保险的社会效益。国家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应由中央财政出资成立,其性质为非营利性质的国有独资公司,隶属国家农业部或财政部,经营管理费用由政府拨付,并免征所有税费,以利于准备金的长期积累和管理机构的稳定运营。
(三)提高保险机构经营能力
1.提高保险公司业务水平,改善经营效率
在贯彻执行农业保险政策过程中,农险公司不能一味地做执行者,也要根据实践需求与市场变化改变经营策略,努力提高保险技术,以完善核保、核赔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使核定损失更加科学,有效地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还需要与农户及农业主管部门合作,不断扩大承保范围,增加承保品种,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赔付率等,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由于农业保险缺乏专业人才,遇到多起理赔事件时,人员配备上常常会出现捉襟见肘的情况,因此保险机构要认识到培养专业化农业保险人才的重要性,加快培养专业化的农业保险人才,积极吸纳优秀人才进入到农业保险人才队伍中,同时对在岗农业保险员工进行专业化知识的培训,以高素质的业务人才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