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细则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补充医疗保险细则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补充医疗保险细则

补充医疗保险细则范文1

第一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等共同实施。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抚恤关系在区,并在区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已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

以上人员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实施细则中均简称“其他优抚对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为补充,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鼓励优抚对象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优抚对象就医的医疗机构,应限定在经省、市医保机构审核认定的医疗机构范围内,包括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非营利性医院、辖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站;优抚对象也可持处方在经省、市医保机构认定的商业药房购药。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供住院(门诊)病例、处方、医疗费用清单,方便相关部门审核。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诊所,以及未凭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不在本细则补助范围内。

第二章参保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应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一)在各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随本人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所在单位和本人缴纳;

(二)在企业工作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并按本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验证,统一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审核,按照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医疗参保手续,其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补助。缴费票据于每年10月初交抚恤关系所属街道办事处,10月中旬前汇总报送区民政局;

(四)无工作单位人员由所在街道民政工作站、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按照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医疗参保手续,其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补助。缴费票据于每年10月初交抚恤关系所属街道办事处,10月中旬前汇总报送区民政局;

(五)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街道与本人联系,协商达成一致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区民政局给予全额补助。

第六条其他优抚对象,在参加医疗保险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各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随本人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所在单位和本人缴纳;

(二)在企业工作的,随本单位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所在单位和本人缴纳;

(三)无工作单位的,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按照该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给予补助。本人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该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

第七条申请缴费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各街办、区城改办每年10月中旬前汇总上报,由区民政局于10月底将该年度优抚对象参保缴费单据统一送区财政局审核、报销,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解决。

(一)参保缴费补助的申请:申请缴费补助的当事人向所在街道民政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发给《区1-6级残疾军人参保缴费补助金申请审批表》或《区其他优抚对象参保缴费补助金申请审批表》,由本人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各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街道民政工作站,对申请内容进行监督评议,并签署意见,加盖居委会公章后,由本人将《申请审批表》交所在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站;

(二)参保缴费补助的发放:区民政局对审核通过的优抚对象,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及时将参保缴费补助资金发给申请人。

第三章补助

第八条门诊补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门诊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在个人账户支付后(需提供医保卡余额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在城镇职工医保或者居民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门诊就医,应持《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在经市级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公立非营利医院或就近在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的,由初次就诊医院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转诊手续。就诊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优抚对象建立医疗健康档案;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门诊就医,每次间隔应在两日以上,其病例、处方和相关票据应妥善保管。凡处方以外的自购药物和治疗项目,不在本细则补助范围内;

(三)其他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实际个人负担费用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其他优抚对象在门诊就医,应持《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在经市级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公立非营利医院或者就近在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的,由初次就诊医院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转诊手续。就诊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优抚对象建立医疗健康档案;

其他优抚对象在门诊就医,每次间隔应在两日以上,其病例、处方和相关票据应妥善保管。凡处方以外的自购药物和治疗项目,不在本细则补助范围内;

(五)补助办理程序:由本人向抚恤关系所属街道办事处提供病历、医保处方、交费票据及个人医保卡信息等相关证明,于每年3月中旬、10月中旬集中交优抚关系所属街办汇总,统一交民政局进行审核、补助。

第九条住院补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应在经市级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公立非营利医院住院,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的,由初次就诊医院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转诊手续。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并在抚恤关系所属街道办事处备案。出院结清相关费用后,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全额补助;

(二)其他优抚对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个人承担部分按照50%给予补助;

2.病故军人遗属、7—10级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个人承担部分按照40%给予补助;

3.“两参”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个人承担部分按照30%给予补助;

(三)优抚对象申请办理住院补助程序为:优抚对象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于每年3月初、10月初向抚恤关系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住院病历(如复印件需要加盖医院公章)、医院医保办开具的交费单据(或住院费用审核单),经所属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上报区民政局汇总。区民政局将汇总情况会同区财政局审核、落实补助资金。

第十条七至十级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单位(或托管单位)的,由单位(或托管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支付;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承担的,其医保范围内应由个人支付部分,由区民政局给予全额补助。

第四章特别救助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到经市级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公立非营利医院或就近在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凭《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一)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肌肉注射费;

(二)门诊检查费、化验费减免10%;

(三)免收住院诊疗费、二级护理费;

(四)住院床位费减免20%。

支持、鼓励和引导相关医疗机构在此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其他优抚对象因患大病、重病、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给予补助后,其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抚恤关系所属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参照区城市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救助。

第五章经费

第十三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二)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补助,对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补助;

(二)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按本细则规定的医疗补助;

(三)对其他优抚对象因患大病按本细则规定的救助;

(四)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的补助;

(五)省、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第十五条区民政部门应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禁挪用、截留、挤占。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卫生部门应密切配合,制定措施,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纪律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未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性病、美容、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十七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参与优抚对象医疗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八条优抚对象虚报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补助资金的,由优抚关系所在街办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职责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实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源信息共享。

(一)区民政局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统一办理《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办理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组织所在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依据有关规定核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保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区财政局负责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已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障待遇;

(四)区卫生局负责指导、联系协调相关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真落实“五免政策”,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服务安全。

补充医疗保险细则范文2

关键词:大学生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

2009年石家庄市政府印发的《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将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大学生列为城镇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2011年印发的《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对在石大学生参保城镇医疗保险的保费金额及相关报销程序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1 石家庄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现状

自2011年起,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费标准由每年60元/人调整至每年20元/人。同时,对于在校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高校,经办机构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再按参保人数每年每人增拨30元,一并作为大学生门诊医疗基金。大学生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200元;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累计支付限额为每年每人800元;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2 石家庄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2.1 大学生保险意识淡薄 在校大学生大多数身体健康,很多同学认为自己身强体壮、患病几率低,没必要花钱入保险。在调查中发现,有部分同学甚至认为即使保险费用不高,一年的医疗费也比保险费低。另外,大学生对于医保相关政策知之甚少。所以一部分同学患病时不知可以报销医药费或者由于流程的问题无法报销,这就造成了有同学认为参保无用,这种观念会传给下一届学生。

2.2 政策宣传不到位 实践中,社保部门将大学生医保政策传达给每个高校,高校指定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负责人做好本校大学生的医保工作。多数学校主要依托辅导员开展医保工作,通过网站、班级班会等途径来宣传,宣传形式和宣传方法较为简单和单一,不能对大学生医保的报销流程、报销金额及医保卡的使用等相关政策进行全方位的讲解。很多辅导员面对同学们的疑问,无法给予专业、明确的答复。

2.3 校医院医疗水平不高 校医院作为大学生医保的定点医院,其医疗水平并没有得到同学们的认可,大学生中对于校医院医生的技术水平、用药的质量及服务态度表示并不满意。甚至有同学认为校医院的存在是一个摆设,处于“小病治不好,大病治不了”的状态,所以即使是感冒发烧这类的小病,很多同学会放弃医保报销的机会,选择去专业诊所就医。

2.4 与商业保险产生混同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全面推广之前,商业保险已经走进学校,学生和家长对于商业保险的认知度及接受度相对较高。当大学生医保走入校园进行宣传和推广之际,很多大学生会把大学生医保和商业保险混为一谈,认为自己已经入有医疗保险。

3 石家庄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对策完善

3.1 逐步实行强制参保的原则 当前大学生保险意识淡薄,自愿参保的原则会使一部分大学生处于基本医疗的保护范围之外,所以采取强制性原则既能增强医疗保障体系抗疾病风险的能力有助于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水平。大学生保险意识的提高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必须先有国家相关法律及制度作为保障,需要有高校的配合与支持。在强制参保的原则下,高校可以在每年新生入学时一并扣除大学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让学生统一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对医疗保险费进行减免。

3.2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个高校应该加强对医保的宣传工作,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对其进行详细宣传与讲解。首先,在向新生发放入学须知时,可以包含医保的相关内容。其次,学校可以通过举办知识讲座、竞赛等活动,提高大学生预防疾病的意识。最后,可以根据大学生的特点,利用网络、电视媒体等进行宣传,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的参保率。

3.3 提高校医院的医疗水平 高校应该加大医疗投入,提高校医院的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让学生享受经济、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校医院应该承担起疾病预防的责任,通过各种形式向在校大学生宣传疾病预防知识。同时,有条件的校医院可以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定期的免费体检,社会在发生较大规模传染性疾病时,注射疫苗来进行疾病的预防。

3.4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商业保险与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商业保险公司要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努力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衔接。保险公司应对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没有保障到的项目进行承保实现对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对接,最终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互补的结果。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及学生本人在医保政策的制定及宣传实施过程中相互配合,才能构建一个完善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系统。

参考文献:

[1]余佳,蒋婷婷.当前中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研究――以江苏大学为例[J].科技信息,2012(18).

[2]陆霓.大学生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1(08).

[3]孙一.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1.

补充医疗保险细则范文3

一、参保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区农村被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中涉及1999年土地延包确权后的人员,或自愿退还承包土地的人员,如使用土地单位,或收回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具备经济支付能力的,均可为其按《暂行办法》落实镇保或养老保障,办理户籍转性手续,并相应变更或交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原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土地,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土地使用单位提出土地使用改征用的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原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土地,暂时不被实施土地使用改征用的,如土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自愿退还承包土地的人员协商一致,签订退还承包土地协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参保规定

凡符合本意见参保条件的,被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可按《*区实施〈*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一)》(金府[20*]33号)文件规定,由征(使)用土地单位或收回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为其落实镇保或养老保障。

(一)对被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按办理时*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个月的过渡性生活费补贴,进入补充社会保险;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3%乘以15年,作为门(急)诊医疗保险,进入补充社会保险。

(二)对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中,男性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至55周岁的,采用自主选择、协议承诺的方式。即:凡选择参加征地养老的,采取协议承诺,按征地养老办法实行养老;凡选择参加镇保的,采取协议承诺,按上述条款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并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3%乘以15年,作为门(急)诊医疗保险,进入补充社会保险;再按其领取养老金前的过渡期内,按办理时*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过渡性生活费补贴,一次性进入补充社会保险,以后按月发放至领取镇保养老金为止。

(三)对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征(使)用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再支付生活费补贴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

(四)对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中男性已经超过*周岁、女性已经超过55周岁的,按市有关规定落实保障。

(五)对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中,在参加镇保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后,又参加合作医疗制度的,分别按《*区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金府办[20*]23号)和《*区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金府办[20*]44号)的办法执行。

三、报批手续

补充医疗保险细则范文4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以医疗减免为配套,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三条凡持有本市户口的下列优抚对象适用本办法:

(一)在乡退伍老战士、在乡西路老战士、在乡失散人员;

(二)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

第四条在乡退伍老战士、在乡西路老战士和在乡失散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对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原医疗保障渠道不变。

第六条城镇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督促其所在单位及时缴费参保;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立个人账户、单独建立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原工作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对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因生活困难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应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十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四章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年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低于我市离休人员门诊定额标准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到离休人员门诊费定额标准;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每年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低于离休人员医疗费门诊定额90%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到我市离休人员医疗费门诊定额的90%。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并拨付到其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家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5%,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最高不超过90%。

第十三条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虽已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但医疗终结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分别给予每年500元或每年800元的医疗补助。

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规定待遇,医疗终结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给予每年1000元的医疗补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因患重大疾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优抚对象,要优先给予救助,具体按****市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医疗优惠

第十五条卫生部门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确定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鼓励优抚对象就近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在乡退伍老战士、在乡西路老战士、失散人员凭《光荣证》或《抚恤补助金领取证》,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或《抚恤补助金领取证》,“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凭《抚恤补助金领取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市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各项减免及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就医优先优惠项目,对优抚对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十八条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按照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省级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款等。

(一)中央和省财政专项医疗补助资金,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拨付;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优抚对象实际支付需求,每年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市财政部门在每年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安排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民政部门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医疗补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对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平衡预算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协商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卫生部门负责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优先、优惠、优待、减免政策,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优惠、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具有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医疗待遇按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待遇。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称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补充医疗保险细则范文5

首先商业保险能分担政府社会保障职能,减轻财政的压力。现代商业保险,尤其是人身保险如新型人寿保险和各种健康保险,可以实现社会保障功能,社会成员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政府的社会保障压力,通过其实现社会保障职能比政府财政行为更具有经济优势,并且使政府受益。其次商业保险能满足各种社会保障需要。一方面,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以及医疗费用的逐年上涨更是激发了社会公众对保险的强烈需求。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险种少,可供选择的余地小,无法满足人们对未来经济保障不同需求,商业保险的特点是保险险种多,保障范围广,能满足各类人群对保险的特殊需求。最后商业保险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对促进社会和谐与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较好作用,有助于全体社会成员规避社会风险,获得生活保障。

二、湖湘地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问题的制度管理

我省对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也制定了很多相关的规定和办法。如,为确保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而制定的《医疗费用结算暂行规定》、《门诊大病医疗管理暂行规定》、《参保缴费暂行规定》等规定。但是在不扣除价格指数的情况下,2008~2013年的5年中,湖南省人均居民消费支出仍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全国31个省市中排位也较为落后。因此,需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所以结合我省现状,探讨我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情况下的制度安排与治理对策尤为重要。

(一)社会保险方面的制度管理

首先,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的宏观要求,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要尽快完善对企业年金的扶持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国际上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发展非常迅速,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府给予很大的税收政策优惠与支持。就企业年金而言,在企业年金的缴费阶段,国外发达国家一般规定15%左右的保险缴费享受税收优惠,而我国仅为4%,湖南作为中部地区,结合近几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加快的实际,有必要提高此优惠比例,以加快统一全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步伐。其次,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目前的新医保制度与传统医保相比,确实改革的力度加大了,但是仍存在个人比例负担还是过高、医患矛盾突出、监管与运营模糊等问题。今后的医保改革方向应做到医药分离、监管与运营分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商业保险方面的制度管理

应加大商业保险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力度。目前,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都面临一些政策性的困难,在部分地区还存在与社会保障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在保障类别上有一定冲突,商业保险需要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的合作与沟通,各司其职,共同发挥作用。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尽可能地将商业保险的市场机制引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降低社会保险的营运成本与相关费用,提高社会保险的经办效率,从而使投保人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三、湖湘地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问题的体系建设

西方推行社会保险的共同特点是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保险体系。以此为参照系,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考湛江模式,可将商业保险引入社会保障体系,通过保险公司提供大额补充养老和医疗等保险险种,让群众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保障。首先,商业保险企业应做好社会保险缺陷的弥补工作,搞好险种开发和服务。根据我省地区区域、不同层次、不同人群对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产品的需求情况,设计出科学合理的保险险种,弥补社会保险的险种不足和金额不足之处,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各类保障型的产品能够被市场所接受,实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双赢”。其次,参考湛江模式,实现二者保险在技术上和方法上的互相渗透。2009年湛江市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运行,为了进一步改善“并轨”后医保报销手续烦琐、医疗资源配置不均、政府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等状况,湛江市决定引入商业手段,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供一体化管理和服务。保险公司向全市居民提供包括基本医疗、补充医疗、健康管理、商业健康保险等政策咨询服务。“湛江模式”在转变政府职能、借助第三方的专业优势、效率优势、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等方面起到了示范作用,无疑将引导我省更加注重从制度、机制层面研究保险业在服务新医改中的积极作用,为推广“湛江模式”争取更大的政策支持。在我省,社会保险应该借鉴运用商业保险的某些原理和技术手段来改变目前局面。如在养老保险方面,商业保险拥有经验丰富的精算师,可准确厘定缴费标准和给付水平,根据精算原理保证养老金的稳健运用和给付安全,这些都可供社会保险借鉴。最后,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保险体系,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的建设。一是整合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现有分散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进行整合,凡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人都应享有基础养老保险金。二是做好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对有固定职业的人群,其部分资金可用作家庭中小孩的参保费用;对城乡没有职业的群体家庭,采取政府补助为主、个人适当缴费的办法;对家庭条件特别困难的,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支持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向健康保障制度方向转化。三是鼓励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保险。采取措施引导企业建立补充社会保险;鼓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建立“养老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商业保险+个人储蓄”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以及“医疗社会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四是加强社会保障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尽快出台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行管理办法,理顺资本市场机制。开发全省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信息服务软件,加快建设项目齐全、功能完备、全省联网的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遵循风险共担的目标,会更加重视风险控制,有效提高社会保险的管理水平,同时加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的协调和平衡,减少财政支付的风险。

四、构建湖湘地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具体运行模式

(一)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生存保险、分红保险的互动模式

由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保值、增值的机制,而商业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日益完善,可以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投资运营,因为商业保险可以利用其自身优势管理法定养老基金,与基金公司一同管理养老保险金。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增加,随着退休队伍的逐渐庞大和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商业生存保险和分红保险为退休金提供了除社会保险以外的重要资金来源。另外,社会养老保险费分担机制不合理,主要表现是用人单位缴纳比例过高,如果大力发展商业生存保险和分红保险,既会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也会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因为商业养老保险补充优势在于:在养老保险的层面上,商业保险的生存保险和分红保险完全可以实现养老金的保障功能,在一定经济能力前提下,个人投保分红保险,除了定期收益外,还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分红收益,具有增值保值功能,在年老后按合同约定每月领取养老金。商业保险在缴纳与领取上比社会保险灵活很多,不受地域限制。作为年老有详细规划的人而言,社会养老保险只是一种基本保障,而商业保险则可以提供全面的保障。但是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高,不是每人都能承受的,所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者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是完全有必要的。

(二)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互动模式

由于社会公共医疗费用高涨导致看病难、看病贵,需要商业保险开发并推广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补偿居民的医疗费用支出。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消费者更加注重日常的健康护理,因此,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成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另外,农民工异地医疗报销难,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据此推广出适合这一群体的保险品种。目前湖南新农合虽然参保人数众多,但是人均筹资标准还是比较低,不能满足广大群众所有医疗费用报销的要求,特别是对高收入阶层和特别需要保障的人员来说,可能杯水车薪。因此,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是他们明智的选择,可以弥补社会医疗保险不足的缺陷。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大力推广短期健康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社会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的互动模式

补充医疗保险细则范文6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完整版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xx]2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登记与缴费

(一)参保登记业务的办理

各区劳动保障、民政、残联及教育等部门,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在本辖区内的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民政办公室、残联部门、托幼机构及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的城镇居民(下简称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城镇户籍的未成年人(指当年6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各类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入托幼机构的本市城镇户籍未成年人分别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参保登记资料

1、参保居民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凭以下资料办理参保登记:

(1)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及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下同);

(2)未成年人、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3)外国籍学生,申请参保时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复印件;

2、参保人如选择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需提供指定银行存折与复印件、存折户主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按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未办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参保登记人员,自行前往市地税部门委托代征银行网点缴费。

3、以下居民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1)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需提供《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重度残疾的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

(三)居民个人信息的采集及审核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托幼机构负责其入托儿童,学校负责其在校学生个人参保信息的采集和核对,并每周将参保登记资料送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打印《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再由上述参保登记机构分发给其参保人员。

各街道(镇)民政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参保人个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初审,于每月20日前提交区民政局复审;各区民政局每月23日前将审核参保人个人资助资格结果送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打印《核定单》,再由各街道(镇)民政部门分发《核定单》给其参保人员。

各街道(镇)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信息采集和核对,初审参保人个人资助资格后,每月15日前提交区残联部门复审;区残联部门每月20日前复审并汇总后提交给区民政局,各区民政局每月23日前将审核参保人个人资助资格结果送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打印《核定单》,再由各街道(镇)残联部门分发《核定单》给其参保人员。

对于不予受理参保登记和审核未通过的参保人,各参保登记部门出具不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告知书。

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家属统筹医疗的居民暂不参保。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参保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四)保险年度的起止时间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居民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本保险年度内有效。

(五)保险费的征收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委托银行负责代征。具体代征业务由地税部门与银行签订代征协议予以明确。

(六)缴费办法与缴费期限

已参保登记的居民凭《核定单》在规定期限内到地税部门委托的代征单位进行缴费。其中,首次参保的居民于参保登记次月3-23日缴费,新年度连续参保的居民于每年6月3-23日缴费。

由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费的人员,以市民政局对资助对象及社会医疗救助金应资助金额的审核确认作为参保缴费。

(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归集

地税部门征收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足额划解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市财政局定期对账。

市基金中心在每月10日前将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数据报表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在当月20日前送市医保中心。

市基金中心核定各级政府对个人缴费已到账的参保人和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对象的政府应资助金额,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按月汇总各级政府应资助金额及社会医疗救助金应资助金额,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按年度清算。

市财政局将各级政府和社会医疗救助金的应资助资金统一划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民政局、市医保中心及市财政局定期对账。

二、参保变动、资料变更

(八)续保手续

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新年度续保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自动延续。

(九)停保手续

需要停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须由参保人(监护人)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登记表》,于当年5月底前向所属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参保人未在当年5月底前申报停保,而新年度又没有缴费的将在新年度结束后自动停保。

(十)资料变更的办理

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关系、个人身份等基本资料需要变更的,需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并回原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入托儿童、在校学生等参保人离园、毕业、转学、新年入学等情况,在新年度继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基本资料需要变更的,由托幼机构或学校到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三、 保险凭证管理

(十一)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管理

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和办理医保有关业务的凭证,由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居民医保卡参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医保卡的制发方式办理。

居民医保卡兼具普通储蓄卡金融功能。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托幼机构、学校、区民政部门、区残联在为参保人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持有关资料到申办地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居民医保卡,并于月底前将医保卡分发给当月已缴费的参保人。

(十二)社会医疗保险卡的使用

居民医保卡只限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规使用产生的医疗费用,经查核后由参保人本人承担。

居民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以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替代居民医保卡。

(十三)保险凭证的效用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其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参保人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医疗保险凭证的,其亲属应当在其入院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示证手续。

参保人员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及终止妊娠办理住院登记时,须同时出示计生部门审批的有效证件原件。

四、就医管理

(十四)《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和《异地就医记录册》的管理与使用

市医保中心统一印制《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病历》(简称《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简称《异地就医记录册》),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购买并自行保管。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医保中心另行规定。

(十五)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门诊的就医管理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治疗的就医管理,按照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普通门(急)诊就医管理

普通门(急)诊是指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门诊以外的门(急)诊就医。

在能够使用本市医保信息系统进行门(急)诊费用记账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在校学生、未成年人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在本部的社区医疗机构除外,下同)或所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和一家其他医疗机构,老年居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门(急)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到指定的医院进行相应专科疾病门(急)诊治疗,可享受规定的待遇。具体指定医院及专科由市医保中心另行公布。

每一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在拟选定医疗机构首次进行普通门(急)诊就医时办理确认选定医疗机构手续。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填写《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内的《普通门(急)诊选定医疗机构登记表》,并粘贴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医疗机构核对参保人资料后,在照片边角处贴上专用标签;参保人当次就诊记帐结算后即确认该就诊医疗机构为其当年度选定医疗机构。

确认选定医疗机构后,当年度内不予变更。但参保人有户口迁移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以及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转学升学等特定情况的,可以到市医保中心各办事处办理变更选定医疗机构手续。

(十七)异地就医管理

1、参保人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试行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已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进行指定慢性病治疗的;

(2)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

(3)异地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的;

(4)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治疗或急诊的。

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管理, 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按长期异地就医管理,应当办理长期异地就医手续,使用《异地就医记录册》,规范异地就医信息记录。

其他情形异地就医的,按临时异地就医管理。

五、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十八)待遇范围与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范围与标准,按照《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老年居民参保人在其选定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药费,按50%记账报销;

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在其选定的社区医疗机构或所在学校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按70%记账报销,在其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指定医院及专科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按40%记账报销;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属于应由个人支付的,由参保病人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支付;属于应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再按月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参保人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医院及专科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是,在校学生寒暑假期间,或因病休学、外地实习等期间,在异地公立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药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40%的支付比例办理零星报销。

(十九)跨险种的待遇衔接

城镇居民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期间,转为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在已缴费的居民医保年度内,处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等待期的月份,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累计

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居民随身份转换改变社会医疗保险参保险种的,按参加不同险种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累计, 并分别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十一)缴费年限

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不累计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

六、基金支付

(二十二)基金支付范围与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及《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十三)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有关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未经核准,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5、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6、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与医疗费用结算

(二十四)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居民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医保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二十五)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的结算方式结算。

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按规定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方式结算。

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及老年居民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药费,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医院先予记账,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项目、年人均限额或月次均限额等方式结算。具体方法在医疗服务协议中确定。

(二十六)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的范围: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含3个月)参保并缴纳了出生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时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在校学生在当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起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在《试行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20xx年8月23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的结算方式:

1、住院医疗待遇追溯采用病人先交押金,医院延迟结算的方式操作。

从20xx年7月1日开始,定点医疗机构为已参加或准备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但尚未能享受待遇的本市户籍住院病人办理出院结账时,经与参保病人协商后可收取与本次住院医疗费等额的押金。

待出院病人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自20xx年8月1日起,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押金收据、出院证明到原住院医疗机构申办医疗费记账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上查询确认参保人身份待遇后,为其补办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手续并即时退回与应记账医疗费等额的押金。

2、急诊留观和在审批有效期内的其他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的医疗待遇追溯,按住院医疗待遇追溯方式处理。

3、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追溯按由选定医疗机构代办零星报销方式办理。

自20xx年10月31日起,选定医疗机构开始受理参保人在待遇追溯期内在本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零星报销申请。

选定医疗机构代办门(急)诊医疗费零星报销的步骤如下:

(1)参保人到原发生医疗费用的选定医疗机构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医保待遇追溯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出示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医保门诊病历》,同时提交居民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

选定医疗机构当即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盖章,将回执交参保人。

(2)选定医疗机构按月汇总居民门(急)诊待遇追溯的零报申请资料,填报《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选定医疗机构门(急)诊医疗费用追溯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选定医疗机构每月将参保人提交的零报申请资料和《申请单》送市医保中心办事处,集中办理门(急)诊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3)市医保中心受理、审核居民门(急)诊待遇追溯的零报申请资料后,直接将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划拨到参保人居民医保卡的银行个人结算帐户。

(二十七)跨社保年度结算

跨社保年度连续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须按社保年度办理分段结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社保年度分别累计,只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十八)跨险种结算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发生医疗保险险种待遇变更的(如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或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的),须办理分段结算,医疗待遇标准按办理结算时应享受的有关标准计算,只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八、医疗费零星报销

(二十九)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范围

以下费用属于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范围:

1、经核准,参保人员确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在非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补录系统结算的、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3、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范围内由定点医疗机构代办零星报销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

4、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十)零星报销方式

参保人应当自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计算,在3个月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市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1、居民医保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或医疗机构证明的手工记录清单);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或发票;

4、《医保门诊病历》或《异地就医记录册》及其他资料。

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市医保中心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并将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划拨到参保人居民医保卡的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属于疑难案例或需现场核查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9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

市医保中心确认资料不全时,应一次性告知补齐缺失资料;经审核后作出不予支付结论的,应在40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

九、其他

(三十一)社会医疗救助管理

由民政部门确认的困难居民,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后,根据有关规定再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具体办法按市民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实施起点时间与时效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基本医疗保险参与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就是说,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 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险种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