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的利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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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的利弊

商业保险的利弊范文1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彩票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商业保险的利弊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医疗 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

一、移动医疗产业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由第三方机构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 2014年中国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市场规模为108.8亿元,2015年预计市场规模将超过170亿元。而通过动脉网互联网医疗研究院公布的数据可知,2015年我国上半年国内互联网医疗领域的风投总额已经达到7.8亿美元。

但不同于线上购物简单的支付模式,移动医疗产业想要获得盈利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如何实现与医保支付结合就是其中最重要的问题。由于医疗服务需要保险的介入,具有第三方付费的机制存在(即他人为自己的消费买单,而非网上购物自己消费自己买单的支付机制)极易发生道德风险,加上互联网自身隐蔽性、虚拟性和复杂性,若简单的将医保与其相结合,将诱导很多的骗保行为,如过度检查、无病购药、过度远程医疗、过度开药等,将造成医保基金巨大的流失与浪费,甚至引发医保基金的崩盘。

因此,必须找到有效的防范该风险的办法,否则政府医保管理部门难以允许移动医疗开通医保支付,移动医疗将无法获得核心业务的盈利,更难实现其解决我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初衷。

二、传统的医保给付模式

医疗保险的给付,是指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实现规定的待遇标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或补偿其医疗花费和收入损失的过程。不同的给付方式会形成医疗服务的供给者、需求者以及医疗基金经营者之间不同制约关系。

传统的医疗保险给付模式分为:总额预算制、按服务项目支付制、按人头付费制及按病种付费制(DRGs)。现有的4种医疗保险的支付方式各有利弊,其中按服务项目付费作为事后费用补偿方式,弊端明显,已趋于淘汰;其他几种方式作为预付制的不同形式,虽代表了国际上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趋势,但仍然解决不了医疗服务供给不足、重复入院、分解服务等弊端问题。

由此可见,随着移动医疗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亟需找到适用于移动医疗产业的支付方式。

三、移动医疗产业与商业保险、医保结合的实践

目前,我国移动医疗产业主要采用与大型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专门的医疗商业保险产品和与当地政府合作进行小范围内的医疗保险试验两种方式来探索最佳的支付方式。

2015年11月 18日春雨医生与中国人保低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舂雨医生根据人保财险客户群体的特点及不同层级,提供基于线上健康咨询、舂雨诊所、权威医疗机构以及春雨国际的分级诊疗体系服务,提供分级别、标准化的服务内容,支持人保财险进行健康服务型保险产品创新。

随后,腾讯联合众安保险、丁香园联合了智能硬件“糖大夫2.0”。在此次合作中,众安保险推出了针对患者的康复激励保险服务“糖小贝计划”。该计划提供糖尿病并发症保险支持的同时,还根据患者的测量习惯给予相应的保额奖励。而丁香园在合作项目中则通过打造护理中心来对病患进行管理干预。可以看出,不同公司的合作模式有很大的区别,大型的集团公司如平安集团的平安好医生拥有自己的医疗体系,可以同时提供线上的医疗服务及商业保险。而春雨医生、丁香园等则只提供医疗服务,在保险上采用合作的方式。

当然,除了与保险公司合作之外,互联网医疗行业还可以选择与当地政府合作,用医保进行支付。如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支付宝采用“预授权”与“垫付返还”相结合的方式与上海第一妇婴保健院进行合作,实现了“医保准实时结算”。即,使用医保的患者,在使用支付宝钱包挂号之后,医院会冻结该支付宝账号一定额度的费用,若就诊过程中,冻结的余额不足,则会有信息提醒患者进行追加冻结额度。就诊完成后,医院对剩余部分进行解冻。医保患者在预约挂号、诊中等产生医药费用通过移动支付先行垫付的费用,在离院前到医院收费窗口插入医保卡,对医保费用进行拆分,扣除患者的自付部分,剩余的即可实现费用返还。

通过与试点医院的合作,阿里未来医院发现实现医保支付仍旧存在许多障碍,在进行数据分析后发现骗保行为依旧存在。由于支付流程过于简化,报销金额可能人为放大,甚至出现虚假报销的行为。

四、总结与建议

总的来说,无论是采用与商业保险合作的方式还是依靠医保进行支付的手段,都存在很多障碍。我国商业保险赔付支出在医疗卫生总费用中占比仅为1.3%,美国则高达37%。这意味着虽然移动医疗公司找到商业保险买单,但实际上能够支付的部分非常小。当前我国医疗卫生费用最大的支付方还是政府主导的基础医疗保险,第二大支付方是员工个人,商业保险占比很小。这样的格局导致商业保险在移动医疗领域的支付作用受到限制。

而基础医疗保险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收支比例将难以平衡,更加无力为移动医疗等非核心需求买单,并且由于道德风险过高极易发生医保基金的过度滥用和浪费,造成基础医保基金缺口的扩大。因此,在基本医疗需求之外,我国的医疗保障必须依靠商业医疗保险来进行补充。经过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针对慢性病采用按病种付费的给付方式

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慢性病的种类和程度将其划分为若干组别,对照医疗产品和服务的单机确定相关每一组疾病的费用,按这一费用向医疗机构支付。再结合互联网医疗平台的大数据支持,运用可穿戴设备等对慢性病进行垂直化管理模式。

(二)实现健康保险机构与下线医院的互通

政府可以鼓励和支持包括BAT互联网巨头在内的所有健康保险机构,通过新建或购买、兼并现有公立和民营医院、药店,建立线上与线下、医院与医院、医院与药店之间互联互通;构建从网上挂号问诊和药品配送,到远程医疗和线上慢病管理,再到网上费用结算的全方位、一体化的全国性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三)构建结算与监管兼容的医保网络信息系统

一方面进行医保制度统筹区域内整合,统一规范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另一方面,在信息系统网络技术上寻求突破,实现医保即时结算报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和健康卡,实现全国就医“一卡通”。同时采用大数据跟踪、风控引擎和人脸识别防作弊等技术进行多重安全控制,追踪药品流向,对库存和实时消费进行监控,避免出现滥用医疗资源的现象。

商业保险的利弊范文3

[关键词] 辽宁省 农业保险 经营模式

农业本身是一个弱质产业,它在承担市场风险的同时,还要承担自然灾害风险。目前来看,一方面,农业自然灾害频繁,广大农民深切呼唤农业保险,但不断提升的保险门槛又让收入普遍偏低的农民望保险而却步;另一方面,从事农业保险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亏损严重,也不愿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辽宁省又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为更好地解决保险束缚辽宁省农业发展的问题,就必须通过改革与创新,突破瓶颈,建立一个合理的、高效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的农业保险模式。

一、国内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经验

农业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也比较缓慢。现阶段国内几种较为典型的农业保险模式也正处在不断的探索、完善之中。

1.安信模式

目前安信是全国运行最好的农险公司。以上海农业保险公司为例,走的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它的特点是:在资金筹措方面采取“三家投”方式(即国家绿箱政策投一点,地方财政投一点,参保个人投一点)。这个模式的缺点在于“政府财政补贴,以险养险”的模式在上海可行,但其他地区则很难复制。主要是因为上海经济发达,财力雄厚,且农业占GDP的比重小,政府可以同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而这不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效仿的。

2.安华模式

该模式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主要经营农业保险、涉农保险、城市保险,同时为政府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安华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运作机制革新;第二,险种拓宽规模较大。安华公司在经营运作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农民虽然对农业保险有需求,但投保能力弱是个普遍性问题。如果政府补贴乏力,“安华模式”将很难长期运转下去。

3.互助制模式

“互助共济,风险共担”是农业互助制保险的原则和宗旨,它以2005年1月在黑龙江投入运营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代表。互助制模式的优点是:第一,保险种类拓宽;第二,保费分担有所新意。互助制模式的缺点是:相互制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也不能发行股票,风险基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险费,劳动资金由外部筹措。

4.共保体模式

这种模式以浙江省成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共同体”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市场运作,政府兜底,理赔方式根据浙江巨灾风险状况和商业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通过调整赔付方式实行有限责任赔付。当全省农业保险赔款不超过所收农业保险保费的5倍时,“共保体”按核定的赔款赔付;当保险赔款超过所收保费的5倍时,则按比例赔付,由此实现最高承担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赔付责任。这种做法降低了独家承保的风险,提高了化解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相应缺点是共保的范围较小,出现巨灾后区域小且财力弱的政府难以兜底。

5.安盟模式

安盟模式以法国安盟保险公司为代表。它的特点是险种全面,另外,安盟产品还对国内产品不予承保的风险、对象提供保障。

它的优点是:第一,价格低廉;第二,运作手段先进。它按照两条线运行,一条线是销售网,另一条是技术支持网。

它的缺点是:规模是制约安盟公司盈利的瓶颈。安盟公司在我国以小额保险为主营,因此只能向规模要效益,在达不到临界效益的时候,经营风险不可避免。

二、 辽宁省农业保险的模式选择

1.辽宁省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性

辽宁省是我国的重要农业大省之一,农业自然灾害发生也比较频繁。据资料显示,以1998至2007年为例,辽宁省每年都发生不同程度的农业自然灾害(见表)。

资料来源:中国宏观数据挖掘分析系统

农业自然灾害不仅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对于生态、环境、社会等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准确估量。如何有效减少自然灾害给农民造成的损失,保障农民的利益,进而提高广大其农业生产积极性,切实增加收入,这些问题的解决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辽宁省农业保险的发展。

2.辽宁省农业保险模式的具体选择

如前所述,目前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各有利弊,这为辽宁省选择适当的经营模式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对于辽宁省的具体状况而言,在借鉴国内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应选择由中央政府牵头,地方政府为主导,各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开展区别化经营,多渠道广泛联营的农业保险模式。即由中央政府建立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原保险的同时介入到农业保险中,政府公司经营再保险的模式。

这种模式不等同于“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也并非将纯商业化经营和纯政府化经营的简单叠加互补,而是在农业保险中使政府、保险公司、农民和保险市场达到一种融合,使其各司其职。具体来看:

1.“中央政府牵头”

意为应由中央政府建立专业性的隶属于中央政府或其部委的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以该公司为主指导经营全国农业保险业务,它不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农业保险实务,而把精力放在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协助保监会作好监督上,集中精力从事农业保险的研究,使农业保险制度和经营不断得到改进。

建国初期我国就是依靠政府的强大执行力完成了对农业保险的初期探索并积累了经验。因此,成立专业性的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可增强农业保险各方的信心,是一种政府、整个保险业、单个的保险公司和农民四方受益的举措。对政府来说,农业救灾的压力可以减轻,农业生产风险可在全国的范围内分散,可以保持地方农业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对于保险业来说,农村这块潜力巨大的市场尚未开发,由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政策的扶持下着力开拓农村市场,对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十分有利;同时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相应的时机进入农村保险市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本身就是农业保险风险的最大受益者。

2.“地方政府主导”

意为要调动辽宁省各级政府的积极性,为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行政、经济全方位支持。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也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率先实现全面小康铺平道路。商业保险公司的主体经营既可以避免政府经营的低效性,又能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因素,而且是国家无需设立众多的分支机构,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现有的资源就可以经营农业保险,既高效又经济。

3.“区别化经营”

这一点主要是指在商业性保险公司难以覆盖的地区,由各省、市、自治区依照相应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的要求,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并对农业保险实行专业化管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运作农业保险,整合资源,分散农业风险,为农民提供优质、专业、快捷、便利的服务,同时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实施有机补充,待时机成熟时可选择有偿退出市场。

4.“多种渠道广泛联营”

除了中央政府的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商业性保险公司之外,要鼓励社会各级力量加入农业保险经营中,并且在“扶持不干预,引导不领导”的原则下开展工作。但开展工作必须要有地方政府批准,上报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终审和备案,而后在各自业务范围依法规范执行,并由政府的保险监管部门审核监督。

综上所述,发展辽宁省农业保险就必须认真汲取国内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还要总结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经验教训,探索和创建既适应农业经济发展,又具有辽宁省特色的农业保险机制及运作模式。在加入WTO的大形势下,按照相匹配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充分调动辽宁省各级政府的积极性,使农业保险与政府救灾发挥互补作用,为辽宁省农业的稳定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安定团结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这是在新形势下解决辽宁省 “三农”问题,发展农业保险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人民收入、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商业保险的利弊范文4

大型集团公司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模式可以划分为三种:企业自保、直接商业保险及第三方管理。通常国内的大型集团公司选择第三方管理的统保操作模式,即聘请保险经纪人协助完成统保全程工作。选用第三方管理模式投保,可以凭借保险经纪人的专业优势设计个性化的保险方案,通过其规模优势降低保险成本,借助其服务优势保障大型集团公司员工利益。

关键词:

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统保制度;保险经纪人;商业保险

我国从1998年开始逐步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承担、统账结合”。可见,保障水平低既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特点之一,也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之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补充形式,它可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制度进行分段补充,其功能在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之余,需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因此,企业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根本意义在于“弥补社保不足,提高职工医疗保障待遇”。[1]补充医疗保险是员工最为关心的福利待遇问题之一,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集团公司在行业内的人才竞争力。鉴于此,集团公司通过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方式,弥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低的缺陷,减轻员工医疗费用支出的负担,是完善员工福利制度的重要方式。[2]

一、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统保模式的选择

为了让集团公司员工享受到同样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避免因待遇不等而给各下属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集团公司采取每个省级分公司或子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统保的方式较为适宜。在统保的模式下,不但集团公司每个省份的员工能享受到同等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而且集团公司也可享受到因参保人员数量大带来的保费成本节约之效益,以及服务外包带来的管理成本节约之效益等。

(一)可供选择的模式依据统保工作参与方的不同,统保模式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企业自保、直接商业保险、第三方管理即聘请保险经纪人管理。[3]其中,企业自保是一种非商业保险的操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企业承担了从制定统保政策、设计保险方案和报销制度,到宣传讲解、办理报销和接受咨询的全部工作。从现代企业管理和深化企业改革的角度而言,它有悖于“减少内耗、提高效益”的现代企业经营原则。鉴于此,企业自保的模式理应不在集团公司的选择范围之内。直接商业保险是集团公司直接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的模式,第三方管理是集团公司通过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保险经纪人)协助进行统保工作(包括统保策划、安排投保、协助索赔等)的模式。

(二)直接商业保险与第三方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1.直接商业保险优势与劣势直接商业保险是指集团公司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与员工需求相近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期内进行理赔,而前期制定统保政策、选择保险公司、确定保险方案、拟定保险合同的工作,以及后期协助员工办理索赔、收集退还索赔材料、监督保险公司按时赔付、接受员工投诉、核对理赔信息等工作仍然由集团公司承担。与第三方管理相比直接商业保险的优势在于:集团公司可以更为直接地掌握员工的赔付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操作情况,充分掌控统保工作的每个细节,操控力较强。与第三方管理相比直接商业保险的弊端在于: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不一定符合员工的实际需求,在统保的全程工作中,集团公司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去负责投保前的统保策划与保险安排工作,以及投保后繁杂的员工索赔与保险公司理赔的衔接工作和理赔数据统计分析工作等,管理成本高。2.第三方管理模式即聘请保险经纪人管理模式优势与劣势第三方管理是指集团公司聘请保险经纪人协助完成统保全程工作,保险经纪人可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集团公司设计适宜的保险方案;通过采取保险招标/询价等市场竞争机制,帮助集团公司选择承保公司;在保险期内,通过“代为办理、定期汇报”的方式负责完成保险期内的各项服务工作。集团公司的职责是:向保险经纪人提出保险需求,提供人员情况;对保险经纪人起草的各种书面文件进行审议;确定承保公司;在保险期内,配合保险经纪人组织保险宣讲,接受保险经纪人对理赔情况的定期汇报。保险经纪人是站在客户的立场上,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设计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简单地说,保险经纪人就是投保人的风险管理顾问。聘请保险经纪人的优势在于:(1)专家管理,能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因素保险商品是一种契约商品,是一张服务性很强的“期权合同”,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经济活动。投保人购买保险,买的是一张无形的契约,买的是一种体验式消费,买的是保险公司的信用。但是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利益上先天矛盾对立,后天又严重信息不对称,长期以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明显处于弱势。比如,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方案设计中,保险公司一般仅会主动提出对住院医疗给予保障,而不会主动提出对门诊医疗给予保障。因为在很多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不对门诊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所以保险公司鉴于承保门诊医疗的风险大于住院医疗的风险,故不愿主动承保门诊医疗保障。然而,门诊医疗保障正是广大职工最为需要的补充医疗保险保障之一。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保险经纪人可帮助投保人打破被动局面,通过精心设计保险方案、进行保险招标、保险谈判的方式,运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协助投保人获得涵盖更全面、保障更完善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2)可以帮助集团公司处理繁杂统保事务每个省份补充医疗保险统保工作并非是一项简单的保险工作,而是一项涉及保险方案的设计、保险公司的选择、索赔工作的开展、监控手段的执行、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全方位的系统工程。保险经纪人作为专业的保险人士,能够为集团公司提供包括方案设计、保险安排、期内服务在内的全面的保险服务。特别对于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来说,保险经纪人所提供的期内服务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很多客户在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后,除了感受到索赔工作相对其他险种来说较为繁琐外,还经常遇到这样的难题: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速度慢、赔款迟迟不能到达、理赔信息统计数据有误、拒赔理由不够充分等问题。保险经纪人可以完全站在投保人的立场上,通过向投保人提供包括全程索赔服务、定期理赔数据统计分析、监督保险公司按期完成赔付工作等服务项目在内的保险期内服务,为投保人排忧解难、减轻负担。(3)便于平衡保险公司的关系由于每个省份补充医疗保险统保项目对于保险市场来说是一项大型的保险项目,所涉及的保费数额较大,因此一旦启动必定受到众多保险公司的关注。目前市场上的保险公司众多,除了更好地掌握与评价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外,如何平衡各家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将是摆在相关经办人员面前的难题。而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处于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地位,其可以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帮助集团公司缓解可能面临的保险公司公关压力,减轻相关经办人员的后顾之忧,确保保险工作朝着预期的方向顺利进行。(4)运用保险经纪人的专业优势设计个性化的保险方案运用保险经纪人的专业优势,克服社保政策的地区差异,设计统一可行的保险方案。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是制式化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的统一。制式化服务是指保险经纪公司在为众多的国内、国际客户服务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整套行之有效、标准统一、管理严格的服务体系和服务标准。个性化服务是指保险经纪公司在为集团公司补充医疗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过程中,结合集团公司的人员构成和管理特点,又在制式化服务的基础上,提高了服务的要求,完善了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在对各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充分研究后,保险经纪公司可为省级分公司或子公司设计一套能够与各省份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对接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该方案既能对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又能覆盖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并协助集团公司增加“门诊就医指定医疗机构”和“道德公约”的设置,避免“虚开发票”、“虚假就医”等道德风险对资金使用效益的侵害,从“医”、“患”两方面严防道德风险。(5)通过保险经纪公司的规模优势降低保险成本对于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项目而言,规模优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统保的规模优势;另一方面,就是保险经纪公司的规模优势,例如国内某保险经纪公司拥有3000多家大中型客户群体,每年经手的保费达到几十亿,同时又拥有多家省级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项目,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一个超大型客户,保险公司基于此会给予其更优惠的承保条件,包括更合理的价格、更全面的保障和更便捷的理赔服务。直接商业保险与第三方管理模式各有利弊,但综合来看,第三方管理的优势较为突出,且弊端易于控制和规避。因此,建议集团公司选择第三方管理的统保操作模式。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差异化服务对比如图1所示:

二、建立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统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保险经纪人协助集团公司制定统保工作计划保险经纪人协助集团公司制定补充医疗保险统保工作计划,包括工作时间表、各方工作职责等内容。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统保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如表1所示。

(二)保险经纪人协助集团公司制定统保方案保险经纪人在协助集团公司制定保险方案之前,先对各地情况进行调研,包括人员情况、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等,然后根据对调研材料的汇总分析结果,为集团公司制定适应每个省份各地社保政策的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保险经纪人协助集团公司设计补充医疗保险统保产品思路如下:1.弥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缺口集团公司加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员工的医疗保障仍将面临着一些“缺口”情况,如表2所示。2.拟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常见保险产品的设计思路包括门诊医疗、住院医疗、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其中,门诊医疗出险概率较高,保险公司获利空间小,大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但正是由于门诊医疗出险率高,使得门诊医疗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保险经纪人会通过免赔额、保险金额、赔付比例、日限额等诸多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让广大员工享受到门诊医疗保障,同时将赔付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住院医疗发生概率较低,然而一旦发生住院,医疗费花销可能很高,特别是危重病人往往会采用疗效好但社保不予报销的自费药品,这些因素都将给患病员工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压力。保险公司为了规避这部分风险,通常做法是“社保管什么,保险公司就管什么;社保不管的,保险公司一概不管”。为了保证员工的切身利益,保险经纪人在制作方案时会充分考虑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程度,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重大疾病界定、既往症界定、观察期设置、理赔条件等方面存在较为严苛甚至不合理的地方,保险经纪人在设计重大疾病保险时,首先会将多发的重大疾病纳入到保障范围中,其次对观察期、保险理赔条件等进行更加人性化设置。意外伤害保险容易在保险起期、理赔等方面产生纠纷,并且对参保人员的年龄有着严格的限制。对于这些问题,保险经纪人都将在方案中予以合理的解决。为弥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缺口,保险经纪人可为集团公司拟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如表3所示。以上方案中,补充医疗保险责任涵盖门、急诊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含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即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以上三个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理赔后需要个人自付的部分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3.补充医疗保险费估算假设:每个省份的集团公司员工统保,总参保人数约为2500人(其中,在职人员1800人;内退人员700人;无退休人员),平均年龄为44~45岁,则预计每人补充医疗保险费为:600元/年。其中,因保险经纪人不能给予保费报价,所以以上保费价格为保险经纪公司在保险公司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结合以往项目经验进行估算的结果,并非报价。最终保费价格待保险经纪人获得集团公司书面授权后,向保险公司询价和谈判而定。

(三)保险经纪人协助集团公司进行询价,由集团公司确定承保公司保险经纪人协助集团公司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通过保险招标的方式来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最好选择多家,这样在保险公司之间会形成竞争机制,有利于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保险询价,保险经纪人根据各保险公司的报价情况,制作报价分析报告提交集团公司审阅。在集团公司初步确定承保公司范围后,保险经纪公司进一步协助集团公司与入围保险公司进行谈判。最终,由集团公司确定最合适的承保公司。

(四)保险经纪人协助集团公司签订统保协议集团公司在确定承保公司和保险方案后,保险经纪人负责起草《补充医疗保险协议》,并协助集团公司与承保公司签订该协议;保险经纪人负责起草《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经集团公司审核后,保险经纪公司与承保公司签订该协议。

(五)保险经纪人负责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期内服务工作保险经纪人建立专门的服务小组,负责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期内服务工作,包括保险宣传服务、全程索赔服务、理赔数据统计分析服务等。对于索赔服务模式的初步设想为:参保人员直接将索赔资料在约定时间邮寄至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代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并监督保险公司及时、正确地进行理赔和划拨赔款。然后,保险经纪人通过定期汇报的制度,保证集团公司及时了解总体赔付情况、各下属机构的具体赔付情况、各科目(如门诊、住院)、各类人员(如在职、内退)的具体赔付情况等。保险经纪人通过全面、细致、专业的期内服务,减轻集团公司及各下属机构的工作负担。

三、具体案例分析

下面以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补充医疗保险统保情况作为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提供借鉴和参考。2002年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各下属机构逐步加入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了解决员工医疗保障水平相对低的问题,采取自保方式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员工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实报实销;2005年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各下属机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的监督与管理,降低医疗费用报销的管理成本,决定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对其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险实行集中管理,并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统保事宜。在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的设计下,完成了其所有下属机构的补充医疗保险统保工作。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下属11000余名在职人员、内部退养人员、退休人员,拥有了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保障,享受到了源自同一服务机构的统一服务标准;同时,通过补充医疗保险的统一运作,实现了对各下属机构补充医疗福利待遇的有效监督与掌控,获得了由“规模效应”、“服务外包”带来的“成本节约”、“管理便捷”等显著的统保效果,江泰保险经纪公司为工商银行新疆分行提供了以下系列服务支持。[4]

(一)设置服务保证金,约束保险公司的规范操作制作了保险手册,进行培训讲座,确保宣传到位。为了约束保险公司在理赔工作中能够规范操作,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特别要求保险公司于投保时向工商银行新疆分行的指定账户中存入一定金额的服务保证金,并随时保证服务保证金的金额维持在期初水平。若保险公司一旦发生赔付延迟等违约情况,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可扣除一定数额的服务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二)打破保险公司理赔申请书的固定模式,设计适合本项目的理赔申请书保险公司的理赔申请书通常为:一份申请书可支持多个险种的索赔。针对某一个险种的索赔来说,保险公司的理赔申请书必定是不够完善的。为了保证索赔工作能够更加准确无误的进行,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精心设计了一款与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流程相适应的理赔申请书。

(三)建立“个人—地州—江泰—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模式,确保理赔安全为了确保理赔服务工作能够“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2006年续保时,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将原有“每人分散索赔”的理赔服务模式,转换为“地州集中索赔”的理赔服务模式。同时,为了促进新疆分行非在岗人员的再就业,江泰保险经纪公司采取聘请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内部退养或退休人员的方式,来设置各地州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人。通过地州集中收集、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统一管理、保险公司进行核赔的模式,确保理赔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通过详细、深入的理赔分析,协助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全面掌握赔付情况2006年7月,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对首个保险年度的理赔记录进行细致整理与核对,向工商银行新疆分行提供了年度理赔分析报告。报告从各月、各地州、各类人员、各赔付科目、整体赔付五个方面,详细对理赔数据进行了统计与分析,为其全面掌握赔付情况提供了有力支持。2005年通过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在保险市场上为其补充医疗统保项目进行询价,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多次的谈判,最终,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以很低的保费水平获得了承保。2006年续保时,江泰保险经纪公司通过调整保险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以及引入其他保险公司竞争等手段,维护了保费水平不变,确保了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财务支出的稳定。截至2011年5月,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已在新疆、四川、福建、厦门、山西、陕西、北京等19家工商银行省级分行成功运作了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5]综上所述,工商银行新疆分行构建补充医疗保险统保制度为国内其他大型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建议借鉴其形式和经验对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险实行集中管理,并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统,构建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统保制度。

参考文献:

[1]张苗.补充医疗险之合理搭配[J].中国社会保障,2005(01).

[2]施解荣.积极稳妥地发展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J].保险研究,1999(06).

[3]于景岱,徐尧生.自管还是托管———关于完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运营的思考[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3(04).

[4]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商业保险的利弊范文5

2012年2月14日中午,在国家副主席与美国总统奥巴马会谈后,中美双方了《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其显示目前中方已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在完成修改相关法规等程序后,将正式颁布实施。

现行交强险则依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3月30日颁布并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此《条例》的出台正式宣告我国开始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该《条例》只获准中资险企交强险经营资格,对于外资险企当时未获准交强险经营资格的原因,保监会当时解释为,我国加入世贸时未承诺允许外资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因此,交强险暂不对外资险企开放。

在过去5年里,国内交强险经营数据显示:除2008年实现盈利之外,其他年份均呈现亏损。其中,2009年交强险经营亏损29亿元,而2010年交强险创下经营四年来的最大亏损――承保亏损达97亿元,经营总亏损为72亿元――33家经营交强险的公司中,除一家微利外,32家全部承保亏损,加上投资收益,也只有2家公司实现盈利。

对此,兴业证券研究员张颖认为,交强险亏损主要在于2007年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案出台以及2008年基础费率下调导致单均保费下降,保费充足度降低,另外一点就是,近年来赔偿标准持续提升导致赔付率不断上升。

针对交强险亏损趋势扩大的实际情况,保监会曾于2011年8月4日在《深入推进交强险制度建设》一文中指出,将对国际上交强险商业化经营模式、代办模式和社保模式的特点、实施环境及其利弊等进行深入研究,推动完善我国的交强险经营模式,积极研究向外资险企开放交强险问题。

而早在去年11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长金坚强就表示,交强险有望在2012年向在华外资保险公司敞开大门。“只要有经营商业车险的(外资保险)公司,就有资格。”

开放利弊

不少外资险企表示乐见政策的放开,美亚总裁暨首席执行官高凯文称将积极参与中国交强险市场。“真的很高兴。”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驻中国总代表处总代表余晨辉表示,“对于整个中国保险业是大利好,这次开放将会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事实上,在外资财险公司排名前三位的东京海上,2009年即与中资财险公司合作在国内开展除交强险以外的商业车险业务,目前经营区域已由最初的上海扩大到广东和江苏两省。“我们将结合这些经验,为下一步在中国境内开展交强险业务积极做好准备,具体方案目前尚在研究中。”东京海上相关负责人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认为,在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在整个业务里面的比例占到70%以上的份额,外资险企只能做车辆保险以外的其他的财产保险,而这些业务相对车辆保险来讲业务量有限,不能做交强险对其业务有很大的限制。

囿于不能经营交强险业务,外资险企在庞大的产险市场面临被“边缘化”的威胁。截至2011年末,整个财险公司的经营主体多达59家,中资就有38家。但就保费而言差距甚大,2011年中外资财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分别为:4727亿元、52亿元,外资的保费占比仅为1.09%。而在2010年,外资产险公司的总保费收入占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仅为1.06%。

尽管近年来交强险出现整体亏损,但其对中资险企扩大车险市场功不可没。统计数据显示,交强险实施5年来,机动车投保率从2005年末的36%提高到2010年末的49%,汽车投保率由58%上升到79%,交强险覆盖面大,带动了保险公司商业保险的投保率上升。

对于外资险企来说,涉强险并非最终目的。交强险是强制保险,能推动商业车险发展,而商业车险是盈利的,则能实现“以险养险”。

市场新局

对交强险对外资险企开放后的市场格局,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竞争肯定会加剧,但对龙头险企如人保、平安、太保的影响不会太大,原因在于财险的销售要看渠道和网络,外资险企网络不发达,而上述三家公司由于其强大的营销和服务网络,基本上不会受到外资冲击,但是小财险公司将会受到较大的冲击。

在38家中资财险公司中,近七成业务被人保、平安、太保所占据。保监会的官方数据显示,2011年人保、平安、太保占整个财险保费总盘子的比例高达67%,这意味着35家中小财险公司争抢剩余的32%市场份额。

将来一旦对外资险企正式开放交强险业务,他们还是会积极开展相关业务的,因为交强险可以帮助外资财险公司顺利获得更多的业务,从而带来更多的现金流。

据兴业证券推算,交强险开放有利于外资财险公司。交强险与商业车险往往捆绑销售,交强险一旦放开后不仅外资财险公司交强险保费从无到有,同时还能促进商业车险销售,最乐观情况下交强险放开外资产险公司车险业务扩张的空间约为150亿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表示,虽然开放交强险目前会带来很大冲击,但长远看有很大的好处,会形成充分竞争。“外资财险在产品、创新、服务、风险管理水平上都有很好的经验。在具体经营上,虽然外资刚进来可能会水土不服,市场份额也比较小,但并不代表外资从中国保险市场获得的利益少。”

商业保险的利弊范文6

一、农业保险立法的紧迫性

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里程碑事件,标志着我国经济已开始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到2011年12月11日,即加入世贸组织10周年之际,我国的外贸进出口总值从入世前的5079亿美元增加至3万亿美元,增长比例为590%。事物都有二重性,加入世贸组织是利弊共存的。加入世贸组织十年间,我们收获的不仅仅是进出口贸易额的大幅增长,更重要的是我们熟悉了世贸组织的规则,认识到制定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能够科学地保护本国企业发展,特别是保护好本国相对弱势、尤其是涉及国家战略产业发展的措施、体系和制度,这对世贸组织成员国是不可或缺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作为我国第一产业的农业,其生产方式和生产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在世贸组织框架内极易受到危害。为保护我国农业产业的发展,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惠农政策,从2007年开始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就是其中之一。但是,我国的农业保险与我国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技术一样,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相当落后的。

因此,尽快缩小我国农业保险与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差距,在我国农业产业受冲击之前就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和制度,使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业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本国农业产品市场不受较大冲击方面发挥出不可代替的作用,这是对农业保险的客观需求,也是实现我国农业战略发展的政治要求。农业保险要承担起为我国农业发展保驾护航的责任,就必须在发展上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各级政府应有明确的职责和制度安排,以及有广大农民的认知度。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10年有余,世界发达国家进入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梦想正在向现实发展,等待我们建立和完善保护措施的时间已经不多了。我国应该结束农业保险摸着石头过河、广泛试点,探索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阶段的工作,进入到总结国内外经验,通过立法强化农业保险向规范化发展的阶段,掀开我国农业保险的新篇章。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不是我们不想再用更长一点时间继续试点,继续积累经验,发现更多的问题,做更深入的探索,而是时不我待。只有立法先行,将一些严重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和问题排除掉,我国的农业保险才能迈出坚实的一步。

二、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具有必要性

我国农业保险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涉及到公平性、合理性,以及制度衔接性等。可以说,农业保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必然会发生各地重视程度不一样,政策支持水平有较大差异等情况,导致全国总体发展失去平衡。因此,制定全国性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各地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具有其相当的必要性。当前,保险机构进入农业保险市场已呈群雄逐鹿情形。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已有6家保险机构承办了全国各地的农业保险业务。国外保险公司也已开始进入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例如,法国安盟保险集团就已经开始承保我国农业保险业务。据信还有更多的国内外保险机构准备进入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在此种情况下,对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加强管理、严格准入已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目前尚未得到良好的培育,广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缺乏认识,现阶段在广大农民中开展农业保险政府的公信力起着更大的作用。一些农业保险机构把扩大自身业务份额的努力不是放在提高服务质量上,而是放到向政府部门公关上面,严重偏离了农业保险正常发展轨道,若不及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扭转,必将影响到我国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我国自2007年以来的农业保险试点表明,一些地区开办农业保险存在较强的随意性和功利性,不是严格考核保险机构的开办条件,而是重点考虑申办机构是否能给地方带来更多的利益,严重偏离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根本。由于一些地区的随意性造成了政策解读的较大差异,导致各地行动不一致,在一些地区还出现政府职责不清的情况。农业保险的很多方面不同于其他商业保险。受我国国情的限制,受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限制,采取商业保险操作和管理会存在很多矛盾。例如适合农业保险的单位与保险相关规定不符合,无法获得资格、农民参保委托人代表自己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大量的保险标的如何界定、保险当事人告知义务怎样体现等等。由于我国农村的特殊情况,尽管保险公司在实务操作上尽量按商业保险法规定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做,但现行的一些做法与保险法规定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仍然存在某些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