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融资租赁协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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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融资租赁协议

委托融资租赁协议范文1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财务顾问、咨询、保险、存贷款、转账结算、票据、融资租赁、委托投资、委托贷款、发行金融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等业务。综合考虑上述业务范围,可将财务公司的职能归纳为资金集中管理与结算职能、金融服务职能和咨询服务职能等三大职能。1.资金集中管理与结算职能办法开宗名义直接给财务公司予以定义,即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中不难看出,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结算是监管部门赋予财务公司的基本职能,它无疑是财务公司安身立命之所在。[8]资金集中管理职能是指财务公司在集团战略的指导下,将集团成员单位可动用的闲置资金资源纳入财务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调拨,以加强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资源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广义的资金集中管理包括账户集中、结算集中、货币资金集中、贷款集中、票据集中,狭义的资金集中管理一般指账户、货币资金及结算的集中。财务公司资金管理职能的价值不在于给集团带来丰厚的投资回报,而是通过盘活沉淀资金,提高集团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集团财务风险,以金融产业助推集团实体产业的跨越式发展,这无疑也是财务公司真正的、首要的价值体现。资金的集中结算是资金集中管理的辅助和配套,二者相辅相成,紧密联系为一体。总之,财务公司对结算的集中管理职能有助于提高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工作效率,有助于稳定财务公司存款及加强对成员单位的预算控制。具体来说,财务公司的结算业务主要包括内部转账、对外付款和资金回拨等。2.金融服务职能从财务公司的性质来看,它是我国金融体系中带有中国特色的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国家为促进国有大型企业改革和发展作出的一种特殊的金融制度安排,所以,归根结底财务公司的核心职能还是提供资金融通服务。从企业集团的产融结合角度来看,企业发展的最高境界就是通过产融结合来构建财团,大型企业集团上升到高端就是财团。考虑到当前我国法律及政策方面的约束条件,企业产融结合的主要路径就是由产及融。作为企业集团产融结合平台的财务公司,无疑是企业集团推行由产及融战略并最终实现财团梦的核心工具,而财务公司金融服务职能的发挥在企业集团产融结合进程中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而言之,财务公司本质上是金融企业,其天职就是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应针对企业集团的产业特征,牢牢扎根产业约束,在金融服务职能的充实和完善方面做出不懈创新,为企业集团财团梦的实现作出实质性贡献。[9]具体而言,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职能主要体现在存贷款、票据、融资租赁、委托投资、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等业务之上。3.咨询服务职能该职能是财务公司的派生职能。办法所规定的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咨询、保险及债券承销等业务是财务公司咨询服务职能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中财务和融资顾问业务是该职能中的核心与重点。监管部门最初对我国财务公司的职能定位就是资金归集和为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因为企业集团在组建初期的所有财务诉求集中到一点,就是整合集团闲置资金,节约集团内部资金使用成本,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和企业集团的做大做强,企业集团需要进行大量复杂的兼并重组﹙包括海外并购﹚,以及更为艰难的战略调整和协同转型。此时,企业集团对财务公司的要求就不仅仅是提供传统的金融服务产品了,而是融资和融智相结合,为企业集团提供专业性的兼并重组财务顾问、大型项目融资顾问、信用鉴证、清算结算方案,以及针对集团战略转型的一揽子全面金融协同解决方案等。于是,财务公司的咨询服务职能也就应运而生,中国银监会2004年在对办法进行修订时也相应地对与该职能相关的业务品种予以明确,并特意将“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业务”列为财务公司可经营业务范围的第一项。鉴此,财务公司未来应努力挖掘自身的服务咨询职能和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潜力,以进一步提升对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为企业集团的战略转型提供金融支持和智力支撑。

二、基于资金归集和结算职能约束的业务创新重点

由于资金归集和结算职能是财务公司的基本职能,财务公司在与该职能相关的业务运作上已相对成熟,这一业务领域方面需要完善的无非是资金归集和结算的效率提高以及范围拓展。鉴此,基于资金归集和结算职能约束的业务创新重点应集中于外币资金池业务和票据池业务等方面。

﹙一﹚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创新随着国家逐步放宽外汇运营准入门槛,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实现了对外汇资金的集中运营管理,其中即期结售汇业务、协助成员单位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等模式已相对成熟,下一步需要拓展的重点就是外币资金池模式。从经营模式来说,外币资金池主要采用境内集中的模式,而该模式又可分为“资金集中、结算不集中”、“资金集中、结算集中”和“资金集中、结算部分集中”等三种子模式。“资金集中、结算不集中”子模式在资金管理上执行“落地后集中”原则,只实现资金集中,结算则不集中。外币收付核销手续由成员单位委托当地银行自行办理,成员单位委托当地银行进行各自的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外币收付汇的合规性审查委托银行代办,财务公司只负责合作银行的选择。该模式的优点在于业务操作模式不变,委托银行进行核销手续、合规性审查以及国际收支申报的工作,操作相对简便,缺点在于只掌控资金流,欠缺业务流信息,且存在财务公司与归集银行的异地对接问题。“资金集中、结算集中”子模式在资金管理上执行“落地前集中”原则,财务公司账户作为结算账户使用,成员单位保留结算账户,实行限额主动上划管理。该模式在实现资金集中的同时,也实现了资金结算的集中。该模式下,外汇收付汇核销、国际收支申报全部由财务公司完成,外汇合规性审查由财务公司承办,财务公司负责合作银行的选择。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实现了资金流和业务流的统一,财务公司完全取代银行进行核销手续、合规性审查及国际收支申报工作,缺点在于该模式需要外汇管理局的特批,且财务公司压力较大,操作相对复杂。“资金集中、结算部分集中”子模式在资金管理上执行“落地后集中”的原则,集团成员单位均要在主归集行开立账户,实现资金集中的同时,部分结算集中在归集行办理﹙如收付汇结算及贸易融资﹚,部分结算在分行办理﹙如开证、到单、信用证通知、议付等﹚。外币收付汇核销手续由成员单位委托当地银行自行办理,成员单位委托当地银行进行各自的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外币收付汇的合规性审查委托银行代办,财务公司只负责合作银行的选择。该模式结合了前两种模式的特点,优点在于实现资金流和业务流统一的同时,委托银行进行核销手续、合规性审查以及国际收支申报工作,缺点在于存在着财务公司与归集银行的异地对接问题,且财务公司的压力也比较大。[10]上述三种子模式各有优缺,财务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特点来选择较为适合自己的子模式。例如,成员单位遍布全国各地,且不熟悉核销手续、合规性审查以及国际收支申报手续的财务公司,宜选择第一种子模式来进行外币资金池的操作;集团外币资金管理要求高、成员单位集中在同一地区、熟悉核销手续、合规性审查以及国际收支申报手续,业务纯熟的财务公司,宜选择第二种子模式来进行外币资金池的操作;成员单位遍布全国各地、不熟悉核销手续、合规性审查以及国际收支申报手续,但要求统一进行收付汇结算及贸易融资的财务公司,宜选择第三种子模式来进行外币资金池的操作。

﹙二﹚票据池业务的创新票据池业务是财务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单独或由合作商业银行协助提供的商业汇票鉴别、查询、保管、提取、托收、质押开票等一揽子的综合票据服务。票据池业务帮助企业集团释放了大量的保证金,从而使大量的现金重新回流和归集到财务公司,提高了财务公司的资金归集率,进而大大增进了集团资金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财务公司在票据池的构建方面,可大致遵循如下流程:第一,深入调查,全面摸清集团成员单位的票据收支情况。可通过调查问卷、现场走访等形式了解各成员单位的票据情况,并在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制订相应票据池实施方案。第二,加强宣传,尽力争取集团成员单位的支持。使集团和成员单位了解构建票据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尤其是让其了解票据池给它们带来的好处,以减少业务推进阻力。第三,广泛接触,优选合作商业银行。重点是选择实力较强、服务网络完善、服务能力有保障的商业银行作为合作伙伴,其中工、农、中、建、交等五大银行优先。第四,完善方案,先进行试点工作。通过与集团、商业银行协商,确定业务分工及流程,然后选择一家票据量大的成员单位先行试点。第五,总结经验,在集团内推广。在试点过程中,及时解决票据池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将票据池业务在集团内全面推开。

三、基于金融服务职能约束的业务创新重点

结合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导向,考虑到当前财务公司行业的发展实际,财务公司基于金融服务职能约束的业务创新重点应放在投资业务和融资租赁等业务之上。

﹙一﹚投资业务的创新如前所述,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而成立的,因此,确保公司资产收益率曲线的不断平稳上升应是财务公司业务发展中一以贯之的主题。随着公司负债规模的不断扩大,信贷投放和同业存款等资产运用方式所导致的边际资产收益率将逐渐趋于零,甚至由正转负。届时,要想提高集团资金的使用效率,财务公司只能拓展新的、收益率相对更高的资金使用渠道,而有价证券投资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等投资业务无疑正是符合财务公司上述要求的资金运用工具。据统计,2013年财务公司全行业同业存款平均收益率为3.17%,信贷资产平均收益率为6.26%,而固定收益类债券投资平均收益率为8.78%,金融机构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2%以上。可见,通过开展有价证券投资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财务公司的资产收益率曲线可以获得一个明显的上升幅度,从而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得实质性提高。投资业务的创新和开拓,将能有效规避财务公司资产收益率曲线的下行风险,提高集团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显著提升财务公司的盈利能力,保证财务公司的快速、可持续发展。财务公司投资业务的创新重点在于投资产品池的构建。投资产品池是指在对金融市场产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出符合财务公司风险偏好,适合财务公司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符合比较基准的投资产品,建立产品备选库,适时进行投资。投资产品池实质上体现的是一种投资组合和资产配置,目的是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形成多元化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通常,投资产品池内的金融资产可按照不同行业搭配、收益—风险搭配以及长短期限搭配等。创新投资产品池业务,有重要的战略价值。第一,通过投资产品池的构建,能够明确拟投资金融资产的配置方案,做到有的放矢,以减少选择的随机性、盲目性及其所招致的金融市场风险。第二,能够明确资金来源,有利于合理地分配财务公司资源,减少资金头寸波动所带来的影响。明确中长期投资业务资金来源于注册资本,既可以提高资金的稳定性,又可以合理地确定财务公司的风险承受力;明确短期投资业务资金来源于公司富余头寸,有利于提高短期头寸的使用效率,使资金头寸得以充分利用。第三,明确比较基准,有利于明确风险偏好,并有利于考核评价。比较基准的合理设定,是投资产品池建立的前提,在充分考虑财务公司风险偏好后合理设定比较基准,有助于正确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并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按照不同行业、收益—风险、不同期限结构的产品,财务公司可将投资产品池设计为短期业务和中长期业务的组合,其中短期业务可由货币基金业务、券商货币型产品、银行型理财产品和新股网上申购等产品组成,中长期业务可由金融机构股权、信托理财产品、定向资产管理理财、基金专户理财、新股网下申购、债券业务和定向增发业务等产品组成。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创新融资租赁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以经营的一种重要资产类业务,它是财务公司混业经营优势的一种体现。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租赁物件所有权通常归出租人所有。按照融资租赁方的不同,该业务可分为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和委托租赁等四种形式。近几年,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在增值税抵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对企业集团财务结构的优化作用,我国融资租赁尤其是售后回租的规模呈现几何级数的增长态势。2013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合同余额达到2.1万亿元,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保险资管、信托计划及证券发行的第五大融资方式,融资租赁行业与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共同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五大基石。当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在法律制度、税收政策、会计制度及监管制度等方面都已比较完善,且这些制度和政策都支持和鼓励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因此,财务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方面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鉴于财务公司行业尚未被纳入“营改增”范围,财务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无法像融资租赁公司那样给成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员单位也就无法享受进项税抵扣的优惠税收政策,从而该类业务与财务公司的信贷业务相比并无成本优势,因此,财务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方面存在着激励不足的问题。考虑到当前我国的税收政策等因素,财务公司可通过委托租赁这一创新业务模式来突破上述发展困境。概括而言,财务公司可将资金委托给事先约定的融资租赁公司,由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财务公司指令,将资金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集团的某成员单位。在这一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只是一个通道,它所起的作用是能够为成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员单位根据发票能够享受税收抵扣的优惠,而融资租赁公司则凭借公司给其提供的营业税发票来进行其进项税抵扣,从而其给成员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成本极低,可以忽略不计。委托租赁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第一,财务公司与租赁公司以及财务公司指定的集团成员单位三方签订《委托租赁合同》,约定财务公司将资金委托给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向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者,财务公司同租赁公司签订《委托租赁资金协议》,租赁公司按照财务公司的委托指令同集团成员单位签订《融资租赁协议》。上述合同中应体现租赁期限、还本付息方式、资金汇划专户、租赁物清单及其所有权转移确认书等基本要素。第二,财务公司按约定将委托资金划转至租赁公司设立的委托资金监管专户。第三,租赁公司按约定将委托资金划转至集团成员单位账户,同时向集团成员单位一次﹙或分次﹚收取服务费,并就收取的服务费向集团成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费的收取方式由合作三方最终协商确定。第四,集团成员单位按约定期限分期还本付息,租赁公司对租金部分向集团成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公司收到租金后即向财务公司支付该租金,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第五,财务公司收取租金后,对租赁公司开具符合其要求的相关凭证。第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利于任何一方的情形,三方可协商提前终止合同,集团成员单位提前将租金支付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再向财务公司支付该租金。通过委托租赁模式,财务公司可以借助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优惠,获得大约100BP的成本节约或效益增加。可见,通过委托租赁业务模式的创新,财务公司在为集团成员单位的降本增效战略提供支持的同时,能够有效提升自身的资产收益率,从而大大增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基于咨询服务职能约束的业务创新重点

如前所述,财务公司的咨询服务职能是伴随着企业集团对专业性的财务顾问方案尤其是围绕集团战略转型的一揽子全面金融协同解决方案的需求而派生出来的,因此,为企业集团提供专业化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自然成为财务公司在咨询服务职能拓展方面的创新重点。另外,随着企业集团保险业务量及债券发行量的逐年增长,保险和债券承销业务预计将成为财务公司一个较好的利润增长点,从而保险和债券承销业务也应成为财务公司在咨询服务领域的创新重点。

﹙一﹚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产品的创新当前,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的需求已不仅仅是简单的贷款和结算业务,而是更为复杂、更为宏观的对企业发展战略的综合金融服务。这就要求财务公司及时洞察企业集团金融需求的变化,利用自身对企业集团信息和金融市场信息都比较熟悉的交融优势,为企业集团提供高质量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从而以自身提供的融智型金融增值服务,为企业集团战略转型成功作出贡献。另外,从财务公司应对激烈的同业竞争市场来看,为企业集团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也应该成为财务公司下一步创新重点。面对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及其他资管机构的竞争等挑战,财务公司要想争取到企业集团金融资源中的最大份额,就必须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融智+融资”的综合金融服务,尽力达到“一个客户、一个账户、多个产品、一站式服务”的目标,这也应该成为财务公司拓展咨询服务业务的终极目标。只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融智+融资”的一站式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产品,财务公司才能真正做到想成员单位之所想,急成员单位之所急,真正将成员单位的资金或资产价值发挥到最大值。具体而言,综合融资方案,就是将包括财务公司、银行、券商、信托、保险、私募基金、融资租赁、资管公司、基金子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产品根据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的资金需求进行遴选和优化组合,为其提供能够最大化其利益的融资工具的组合方案。

﹙二﹚保险业务的创新保险业务是财务公司咨询服务职能得以发挥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财务公司混业经营优势的一种体现。财务公司保险业务的主要创新方向是开展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商业保险的统一管理业务,即财务公司凭借保险兼业的金融资质,将企业集团的保险需求和内部资源进行专业化整合,通过集中设计企业集团统一的保险方案、条件和价格来实现规模优势,从而帮助企业集团实现降本增效。考虑到当前我国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投保业务现状,财务公司对集团成员单位保险业务的宜采纳“集中管理、分包采购、分别投保”的统分结合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一方面能够尊重和保护集团成员单位的保险需求、利益和投保积极性,另一方面能够利用财务公司的专业优势和集团的规模优势来有效克服保险公司在专业知识、经验、实力、信息、议价能力、谈判能力等方面的相对劣势,从而帮助企业集团以最低保险成本支出获得最大的风险保障,实现企业集团保险效益的最大化。在该模式中,“统”是指企业集团明确财务公司作为集团的保险管理职能部门,统一制定集团保险管理办法,统一确定投保险种的范围、统一制定保险服务标准。“分”是指集团所属各企业可在集团统一保险的框架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投保,以使保险与风险匹配,最大限度满足各单位的实际保险需求。且考虑到多数企业与现有保险公司的常年合作关系,投保企业可按统保条件优先选择原承保公司,若原承保公司无法接受统保条件,再由财务公司与投保企业协商进行保险安排。

﹙三﹚债券承销业务的创新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债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大企业发债,中小企业贷款”日益成为社会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常态。当前,发行超级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持续含权中期票据、企业债及并购债等各类期限的债券产品业已成为企业集团获取大额度、低成本资金的最佳融资模式,这无疑也给财务公司的债券承销业务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财务公司在债券承销业务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财务公司作为内部人对企业集团的产业特性、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方向的理解上更为专业和到位,更能够了解企业集团的现有发债计划,并能主动挖掘企业集团的潜在发债需求。其次,财务公司作为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对金融市场信息的掌握也较为充分,从而拥有企业信息和金融信息的交融优势。再次,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高度一致,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债券承销业务的交易费用。无疑,财务公司在债券承销服务过程中,能够从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努力为企业集团承销最适合的债券品种,确定最恰当的发行额度,选择最好的市场发行时机,通过与投资者谈判争取到最低的发行价格,从而通过自己的专业化咨询顾问服务,为企业集团的战略结构调整及降本增效战略作出应有贡献。当然,与商业银行等承销机构相比,大部分财务公司在人才资源、承销经验、市场人脉及包销能力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距,鉴此,财务公司可以先从企业集团债券承销的财务顾问角色做起,通过经验的不断积累,逐步稳妥地将业务范围拓展到分销、副主承销、联席主承销乃至主承销等领域。需要指出的是,财务公司针对企业集团开展债券承销业务,并不意味着外部金融机构的完全退出,实质上财务公司与外部金融机构存在着既竞争又合作的相互依存关系。财务公司在具体的业务运作过程中要从企业集团的总体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将自身优势和外部金融机构的相对优势充分结合起来,从而为企业集团债券发行的成功作出应有贡献。

五、结语

委托融资租赁协议范文2

但在具体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往往会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租赁物所有权处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等问题。不过实务中,核心问题还是基础资产的合规性判断与基础资产风险隔离等问题。本文拟结合笔者近期做的某融资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就上述问题展开分析。

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概况

某融资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 的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依据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计划管理人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业务许可证》,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专项计划的法律关系如下:

(一)专项计划合约安排。

在整个交易环节中,认购人通过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计划管理人根据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将募集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即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所形成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资产服务机构则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负责基础资产对应的应收租金的回收和催收,以及违约资产处置等基础资产管理工作。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在回收款转付日依照资产服务机构的指令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由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当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向托管银行发出分配指令时,托管银行根据分配指令,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

(二)专项计划信用增级措施。

为了增强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与安全性,在降低发行成本的同时促进相关产品的销售,大部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会采用信用增级措施。其手段有很多种,主要可以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内部信用增级主要由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自身设计来完成,外部信用增级主要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支持。具体到本专项计划中,两种信用增级措施均有采用。

首先是内部信用增级,该计划主要有以下几个安排:超额抵押机制,基础资产对应的应收租金余额为80119.98 万元,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计发行规模为70000 万元;优先/ 次级分层机制,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70000 万元,次级资产支持证券2000 万元,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原始权益人认购;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安排,原始权益人对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偿付完毕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原始权益人赎回机制,当有基础资产不符合资产保证时,原始权益人应以自有资金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其次是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即担保机构担保安排。若差额支付承诺人无法按照约定在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进行补足,则计划管理人在启动担保日向担保机构发出履行担保义务的通知,担保机构根据《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三、基础资产的合规性判断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上述案例中,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对11 位承租人的11 份售后回租合同享有的2015 年2 月1 日至2018 年1 月31 日的租金收益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由于租赁协议规定了承租人必须履行偿还应收租金的义务并承担与租赁资产相关的经营费用及损失赔偿,而租赁协议因其强制约束性使未来现金流的稳定性得到了保证,此外,因为租赁项目分期支付既定金额的租金,这就使得未来现金流具有可预测性。因此,租金收益权和其他权利及附属担保权益属于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租赁债权组合,具备基础资产的基本特征。下面就实务中如何判别基础资产是否合规展开分析。

(一)基础资产的真实、合法、有效及可转让性。

因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性,一般而言,很少以融资租赁关系当中的实物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大多以债券与收益权为主。正因为如此,基础资产的真实、合法、有效,除了与售后回租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的规范与有效密不可分外,也与债务人以及权益人身份的合规性相关。

具体到实际操作中,首先应该核查承租人及原始权益人:是否为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存在以下情形:重大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是否已取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许可授权,是否符合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规范。

其次,需进一步核查基础资产对应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及相应的担保、抵押合同:

形式及内容的规范性,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是否基于双方真实意思签署,履约双方是否均已取得签署该协议的批准与授权,签章是否完整,条款内容是否违反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履行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租赁物是否均已起租、到期租金是否均已足额支付;关于债权转让有无特殊规定,是否需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方可转让基础资产;承租人在合同项下是否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同时应当穿透核查基础资产对应的租赁物的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原始权益人是否已取得租赁物完整的所有权并办理所有权的登记公示手续(如需),租赁物是否已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是否存在所有权争议或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情形。对于融资租赁项目,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信息、承租人信息、租赁合同号码、租金总额及主要租赁财产。

(二)基础资产是否属于负面清单的范畴。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开负面清单,逐条核查基础资产是否属于负面清单的范畴。根据现行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核查:

其一,核查基础资产(债权)的债务人。通过核查债务人是否属于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等企业法人,排除确认其是否属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若属于,应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PPP 项目;通过核查债务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是否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判断间接债务人是否为地方政府;通过核查是否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判断是否属于地方融资平台。

其二,核查基础资产(债权)对应的标的物。是否属于:矿产资源、土地、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其三,核查基础资产是否属于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核查基础资产从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是否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若基础资产为信托计划受益权,还需核查信托计划的最终投资标的不属于负面清单的范畴。若资产组合中存在部分资产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则不应入池,同时可以在《标准条款》的合格标准中增加负面清单的相关条款作为基础资产的遴选标准。

四、基础资产风险隔离的手段及实施效果

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核心在于基础资产的转移必须构成法律上的真实出售,原始权益人将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有效转移给SPV 后,该资产的信用风险即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即使原始权益人破产,基础资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原始权益人采债权让与的方式,将基础资产转移给SPV。鉴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未赋予SPV 独立的主体资格,由设立SPV 的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签署相关资产买卖协议。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原始权益人将自基准日(含该日)起至基础资产到期日(含该日)基础资产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均转让给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债权性的基础资产转移给代表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与此有关的权利、收益及风险亦将届时同时全部转移。

(一)移转后基础资产的权属情况

1. 基础资产归属于资产证券持有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属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所产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用,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标准条款》约定,计划管理人接受认购人的委托设立专项计划,将认购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并以该等基础资产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形成的属于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和收益,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标准条款》的约定,计划管理人与认购人为委托关系,计划管理人接受认购人的委托,使用认购资金购买基础资产,设立专项计划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方式,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委托人。

2.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使基础资产具有独立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称特殊目的载体。《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根据张国平教授所著《论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载体》一文,通常的学术定义及美国、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则表明,特殊目的载体(SPV)必须有法律人格,但在我国现行法制下难以实现。因此在现行法制下理解上述法律法规,可以先将是否应具备法律人格搁置,以资金池的概念类比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资产按照协议的约定,在条件生效后入池,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进而实现风险隔离。

(二)移转后风险隔离的实施效果。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之规定,基础资产及其收益与原始权益人的财产进行了有效的隔离。根据《标准条款》及相关协议,在专项计划存续且发生权利完善事件前,租赁物件所有权仍归原始权益人所有。在此情形下,若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则按照《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租赁物件将被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财产被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并在原始权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成为原始权益人的破产财产。为降低如上风险,专项计划中设置了权利完善事件,并作出相应安排。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若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原始权益人发生丧失清偿能力事件,原始权益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5 个工作日内应采取如下措施完善计划管理人所取得的权利:将基础资产对应的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份额转让给计划管理人,并于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共有所有权登记(如需);向承租人、租赁物件回购承诺方、担保人、保险人发出权利完善通知,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租赁物件权属部分转让的情况通知前述各方,并协助买方办理必要的权利变更手续(如需)。如上安排将进一步加强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风险隔离的有效性。

五、结语

租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在便利中小企业融资,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同时,也为融资租赁公司实现资产出表提供了特殊的交易安排。而资产出表可调整融资租赁公司债务结构,进而充分利用杠杆倍数扩大业务规模。此外,随着2014 年证监会、银监会相继推出资产证券化的备案制,专项计划的设计与债券的发行成本逐步降低,因此,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前景较为广阔。

委托融资租赁协议范文3

[关键词] 实质重于形式 新会计准则 运用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增补了会计的“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在基本准则总则第十条中是这样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这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制度向国际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资产的确认中的具体运用

在资产的确认条件中,其中一条是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具体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在有些情况下,资产虽然不为企业所拥有,即企业并不享有其所有权,但企业控制了这些资产,同样表明企业能够从资产中获得经济利益,符合会计上对资产的定义,此时就需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以判断。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等,因此,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融资租入资产所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上就应当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列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例1:A公司以融资将一台大型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B企业。最低租赁付款额为7200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6075万元,租赁开始日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6630万元。新会计准则下账务处理如下:固定资产入帐价值=6075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7200-6075=1125(万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该把该融资租入的资产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确认。借方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6075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1125万元。贷方记长期应付款7200万元。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收入的确认中的具体运用

新会计准则中,在收入确认方面较多地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商品销售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供货方是确定是否确认收入的条件之一,在评价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就需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例如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费用确认方面的体现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中借款费用资本化或是费用化,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则第十二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旧准则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是以“完工并办理竣工结算”为标准,是从法律形式上做的判断,而新准则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为标准,并列举了几项判断标准,都是从其经济实质来判断的。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完成。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例如,某企业利用借入资金建造由若干幢厂房组成的生产车间,每幢厂房完工时间不一样,但每幢厂房在其他厂房继续建造期间均可单独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当其中的一幢厂房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企业应当停止该幢厂房相关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运用

在非货币资产交易中换入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否则,对于换入资产只能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在非货币易中该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将影响换入资产的价值和当期的损益。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换出资产,不确认损益。这种处理方法,不仅真实反映企业具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带来的损益,而且对没有商业实质的交易不确认损益,防止了企业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粉饰报表,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体现。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除了在上述准则中的运用外,还应用于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分部报告准则、现金流量表准则、合并报表准则等其他具体会计准则中。它贯穿着会计核算的始终,透过表面形式,反映交易或者事项的本质,才能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经济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学准则.经济科技出版社,2006

委托融资租赁协议范文4

出租房屋委托合同范本

编号:

委托人(下称甲方)

姓名/公司名称:

地址:

证件种类及号码: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下称乙方)

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拥有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第座层单位房产(下称“该房产”),有关买卖契约或产权证明见附件,委托期限两年。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平米(需以产权证所载数为准)甲方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且甲方愿将房产出租。

2、甲方出租房产的条件如下:

1)租约年期:

2)租金:

3)租金支付:

4)按金:

5)其他:

3、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寻找适合租户并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

4、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介绍客户完成该房产租赁后,乙方可获得相当于该房产租约中所签订之全年租金总额的平均租金作为费。甲方授权乙方可在签署正式房产租约前收取订金,此订金可作为之后乙方应得之费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在甲方与承租人签署该房产正式租赁合约(包括甲方应收之租房订金到位)之日起7日内缴付乙方。

5、当乙方向甲方介绍可能承租人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自行与承租方签约,并尽快办理签署租约所需的有关手续。

6、甲方亦可授权乙方作为人签署有关租约,有关事宜将在授权书中另行约定。

7、甲方除委托乙方代为出租该房产外,亦可自行寻求或委托他人寻求该房产的可能承租人。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最先寻求到该房产的承租人,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在委托期及委托期终止后六个月内,若甲方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签订租约,甲方也须将按照本协议订明的费支付给乙方。

9、本协议书在以下情形下即告失效:

1)委托期满且双方并无续约;

2)甲方与经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约且付清应付乙方之费;

3)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10、甲、乙双方均须为本协议书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本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拟补充条款。如有争议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2、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委托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租房协议,以资信守:

一、房屋座落地点: 面积: 附属物:

二、租赁期限: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 元,按 月付一次,先付后住,其中第一次付款 元,在 之前付清;第二次付款 元,在 之前付清,依次类推。

四、租房押金: 元,到期结算后归还。

五、违约责任:自合同签订后既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如发生违背情况,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 元,并按实结算房租。

六、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及设施,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好有关租赁手续。乙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否则按价赔偿,

2、水电、闭路,宽带、电话及卫生费由使用人(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或供非法用途,外来人员居住必须主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并承担违约责任。

4、租期内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协议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甲乙任何一方因特殊原因提出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视作违约。

6、乙方如不按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电话费等应付费用,甲方有权单位解除协议,收回房屋,并有权向乙方索取违约金。

7、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决。

8、合同签字生效,视作中介成功。中介方合法取得佣金,日后双方发生变故,中介佣金不作退回。

9、电 度,水 度,煤气 立方。

10、补充。

七、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备案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

房屋委托租赁合同范本

编号:

委托人(下称甲方):

姓名/公司名称:

地址:

证件种类及号码: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下称乙方):

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拥有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第座层单位房产(下称“该房产”),有关买卖契约或产权证明见附件,委托期限两年。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平米(需以产权证所载数为准)。甲方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且甲方愿将房产出租。

2、甲方出租房产的条件如下:

1)租约年期:

2)租金:

3)租金支付:

4)按金:

5)其他:

3、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寻找适合租户并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

4、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介绍客户完成该房产租赁后,乙方可获得相当于该房产租约中所签订之全年租金总额的平均租金作为费。甲方授权乙方可在签署正式房产租约前收取订金,此订金可作为之后乙方应得之费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在甲方与承租人签署该房产正式租赁合约(包括甲方应收之租房订金到位)之日起7日内缴付乙方。

5、当乙方向甲方介绍可能承租人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自行与承租方签约,并尽快办理签署租约所需的有关手续。

6、甲方亦可授权乙方作为人签署有关租约,有关事宜将在授权书中另行约定。

7、甲方除委托乙方代为出租该房产外,亦可自行寻求或委托他人寻求该房产的可能承租人。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最先寻求到该房产的承租人,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在委托期及委托期终止后六个月内,若甲方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签订租约,甲方也须将按照本协议订明的费支付给乙方。

9、本协议书在以下情形下即告失效:

1)委托期满且双方并无续约;

2)甲方与经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约且付清应付乙方之费;

3)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10、甲、乙双方均须为本协议书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本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拟补充条款。如有争议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2、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委托融资租赁协议范文5

一、会计核算

一是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委托贷款等计提减值准备,其中对短期投资采用按投资总体或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和确定减值准备。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仅要求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等计提减值准备,其中,对短期投资采用按投资总体计算和确定减值准备。

二是资产短缺或溢余的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短缺或溢余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然后根据短缺或溢余的不同原因分别进行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的短缺和溢余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进行账务处理。

三是长期投资的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购入长期债券支付的相关税费,原则上计入投资成本,同时,根据重要性原则,金额较小的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投资成本。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投资成本。对于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既可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以直线法摊销。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都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但具体的账务处理规定有较大差别。

四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其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其入账价值。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金额作为其成本。

五是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协议的不同,即不附有追索权的、附有追索权、回购部分应收债权等三种情况作了明确的会计处理规定。而《企业会计制度》对此无相关规定。

六是借款费用的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须与资产支出挂钩。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构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在满足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时至构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七是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二、会计科目设置

《小企业会计制度》在《企业会计制度》科目设置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删减、合并或调整。

删减的会计科目包括:“预付账款”科目、“应付补贴款”科目、“包装物”科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自制半成品”科目、“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委托贷款”科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预收账款”科目、“递延税款”科目、“已归还投资”科目、“劳务成本”科目、“补贴收入”科目。

调整的会计科目包括:(1)将“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合并为“应收股利”科目;(2)将“原材料”科目改为“材料”科目;(3)将“应付股利”科目改为“应付利润”科目。

调整的二级科目包括:(1)“资本公积”科目下删减了“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明细科目;(2)“盈余公积”科目下删减了“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3)“利润分配”科目下删减了“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利润归还投资”、“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明细科目;增加了“应付利润”明细科目;将“转作资本的普通股股利”明细科目改为“转作资本的利润”明细科目。《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规定,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委托融资租赁协议范文6

关键词:医院 筹资渠道 风险认识

医院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法人实体,单靠财政补贴、自身积累来支撑医院建设和发展,已远远满足不了科技进步,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规则的调整,社会已为医院提供了广阔的融资渠道和发展空间。本文就医院的筹资渠道及风险问题进行探讨。

一、政府财政补助

医院的财政补助一般分为经常性补助和专项补助。经常性补助实行定额或定项管理,每年纳入财政预算,资金量相对稳定。专项补助一般视医院科研、新技术应用、业务范围、规模扩展等因素确定,这不仅要靠医院创造条件,努力开展科学研究、新技术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医疗新项目,还需要医院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让有关部门了解医院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可能解决的办法,以争取更多的财政专项补助。

二、融资租赁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可分期支付租赁费。固定资产租赁期间,属于医院可控制的固定资产,视为医院自有资产,租赁期满,固定资产所有权为租赁方,所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实质上是一种分期付款购买资产的一种方式。

融资租赁的特点:租赁期时间长。最低达到租赁资产使用年限的75%以上,一般是资产使用的全程年限;风险和报酬转移较大。实质上把资产的所有权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承租方,最终实现所有权的转移;租金支付形式是按出租方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利息分期支付。实质上是一种分期购买资产的一种形式;因为融资租赁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承租方。所以,医院可以提取固定资产修购基金(即折旧费);租赁契约通常不能取消。

如某医院2003年向供货商融资租赁核磁共振、三维彩超和数字胃肠机各1台,租赁设备金额1556.0万元,租赁期5年,每年按311.2万元还款,租赁期满设备为医院所有。该院通过融资租赁先进设备,提升了医院档次和诊查手段,医疗收入明显提高,年医疗业务收入由原来的0.7亿元,提高到1.2亿元。在尝到甜头的基础上,2004年又融资租赁设备0.1亿元,年末实现业务收入1.7亿元。

在医院财务暂时出现困难情况下:采用融资租赁先进设备,对医院来讲,是用以后的钱办现在的事,所以被越来越多的医院高层次管理者所看好。

三、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是为了满足经营上的季节性、临时性需要而租人的资产。一些疾病发生是季节性的,或者是突发性的,若是医院购买相关的专用设备,使用期短势必会造成设备的闲置。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经营租赁资产不但能满足季节性和临时性的医疗需要,也会节省大量的购置费用。经营租赁的要求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医院要与出租方沟通协调,尽量降低租赁成本。

四、回租租赁

回租租赁同融资租赁一样,均属于金融租赁范畴。其不同之处是租赁方有区别,融资租赁出租方是医用设备生产厂家,回租租赁出租方是租赁公司。生产厂家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再将设备租赁给医院。回租租赁方式,对生产厂家、租赁公司和承租方均大有裨益。对企业来说,可将自己现有产品卖给租赁公司;对租赁公司来讲,可利用充足的资金购买先进医疗设备,再将其租给医院,通过定期收取租金方式达到资金升值的目的。从医院方面看,投入很少资金就可使用先进的医疗设备。

例如,某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将1台直线加速器、l台CT模拟定位机和1套三维计划治疗系统卖给专业医疗公司,该公司再以1900.0万元金额租赁给B医院,租赁期为5年60期(指60个月),以筹资额的30%,即570.0万元作为保证金,月还款38.6万元,租赁期满设备归医院。

采用回租租赁方式,要注意以下三点:投资公司必须是国家正式批准的单位,否则为非法集资;必须严格考察设备价格,防止租赁公司以高价骗取医院资金。其利息要充分协商,有的等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有的略低于同期银行货款利率,还有的要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但按国家规定,最高不能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20%;还款期的约定,有的按月,有的按季,还有的按年。投资方为尽快收回投资,一般主张按月归还,但还款期短,租赁方可根据财务状况来选择,按月归还所承担的利息要少,按季或按年偿还利率要高,但还款期长。

采用回租租赁方式.使医院用很少的资金就能使用先进的设备.这是一个很大的潜在市场。

五、或有租金租赁

或有租金租赁也是租赁公司与医院之间一种契约关系,与回租租赁不同点,不是以固定或者浮动的利率作为确定租金的依据,而是以租赁设备的收益来确定承租方向出租方所交纳的租金。例如,某三甲医院,承租1家投资公司氩氦刀1台,租赁金额400万元,租赁年限8年96期,月还款额为1~3年为氩氦刀每月收益的80%;4~5年为每月收益的70%;6~8年为每月收益的60%。这种租赁方式的特点是设备新时每期偿还额要高,设备旧时偿还额要低。这种租赁形式全部租金同承租方的营业收入挂钩,承租方没有债务风险,是一种最具有灵活性的租赁方式。但是出租方为规避风险一般要提出担保条件,上述租赁出租方提出的担保条件是:承租方年收治病人不低于200人,每例收费不低于5万元,不足部分由医院补足。

选择或有租金租赁方式,应该注意的是充分考虑设备的利用率,如果医疗要求过低,完不成担保条件,医院反而产生风险;归还的不是毛收入而是净收入,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哪些费用应计入该设备的成本,防止事后发生经济纠纷。

六、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借款

当前主要的形式是外国政府的商业货款,是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为促进本国政府商品销售而提供的一种贷款。这类借款一般具有利率低、期限长、借款额度大、设备免税等优点,但其往往规定必须购买一定比例的该国商品。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借款,经办环节多,手续复杂,申报审批时间较长,因此要充分做好项目论证,尽快争取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要对该国商品的先进性、性价比进行充分论证。要认真考虑医院的偿还能力,也要考虑安全因素、经济风险、通货膨胀程度、利率水平、汇率风险、政府干预力度等因素,不能认为外国政府贷款利率低、期限长而盲目贷款。

国外贷款的特点是:条件优惠,其赠予成分一般在35%以上;贷款利率低,一般为1%~4%,个别国家贷款为无息;还款期长,通常在10~40年间;贷款额度大;所进设备减免关税和增值税。

申请国外贷款的程序是:医院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申请书;医院向当地发改委和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发改委和卫生主管部门向省发改委和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省发改委批准立项并上报至国家财政部;医院与供货商签订外贸合同;财政部批准项目后,委托银行进行评估,并上报总行;中方总行与外国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商务合同生效;银行与医院签订还贷协议;项目正式执行,供货商发货。

医院在进行大规模改造过程中,利用国外贷款,是获得巨额资金的最好办法。问题是申请国外贷款,经办环节多。手续复杂,一般需要1年左右时间,必须把握住申请项目步骤,防止走弯路;要重视项目转贷、评估工作;在计划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还需经国内转货银行评估,转贷银行对医院要求相当苛刻,需要将收费权作为质押,将医院所有账户资金转入该行;一般国外贷款要求财政担保,争取财政担保比较困难,要选择财政支持的项目。

参考文献:

[1]张娜.《现行医院财务报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趋势》,现代医院,2007.7

[2]毛菊霞.《关于公立医院筹资的研究》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