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业务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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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业务管理

跨境业务管理范文1

关键词:跨境人民币 政策管理 建议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推出一年多以来,其发展速度远远超出市场及管理层的预料, 2010年银行共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5063亿元, 2011年上半年,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9575.7亿元,同比增长13.3倍。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指数级扩张,始于2010年6月,中国央行宣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从启动之初的5个城市扩大至20个省区市,参与的出口企业从365家扩大至近7万家,同时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2010年8月,央行正式宣布允许境外机构以人民币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人民币回流境内打开一扇窗口,增强了境外机构和个人持有人民币的意愿。今年1月,央行又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试点的顺利推进,其对现行货币政策、外汇管理、境内外金融监管协调等方面形成挑战,同时还存在一系列风险防范问题需要解决。

一、人民币跨境业务对现行政策及管理的影响

1、货币调控能力或被削弱,增加境内货币和资本市场的不稳定性

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向纵深发展以及更广泛的流动,人民币将成为国际间经常使用的计价、支付和储备手段,因此国际上对人民币的需求量将会大幅度上升,将有大量人民币在境外得以累积和流通,或使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面临“内外均衡冲突”。跨境人民币流动,使得人民币的两种“身份”和两种职能有时候会发生冲突。人民币逐步国际化,本国货币与国际金融之间一体化程度将增强,这样,国内的货币政策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内外均衡冲突”问题。当我国出现通胀时,采用提高利率的货币政策进行调节,结果境外人民币回流,国内人民币增加,国内通胀加剧,货币政策失效;当国内通货紧缩时,采取降低利率的政策,结果国内人民币外流,国内货币减少,国内通缩加剧,货币政策失效,或会遭遇“特里芬困境”。也就是偿还能力与持有者信心之间的两难境地。并且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货币壁垒逐步取消,国际经济危机、通货膨胀可随时传递到国内,这种情况在金融自由化、大量资本在国际间自由流动的今天尤为明显。在外国投资者大量持有我国短期资产的情况下,国外对货币偏好的变化,往往会引起大量的资本流动,对我国金融市场乃至经济产生冲击,而这种冲击会对我国货币政策造成严重影响。我们现行的汇率制度和利率政策将首当期冲,受到大规模的套利行为的冲击,境内外人民币利率和汇率迥异会产生人民币的套利问题。随着境外人民币流通规模的扩大,形成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香港离岸市场的人民币利率主要取决于市场供求,而内地人民币利率则取决于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尚未完全市场化。不一致的利率形成机制使得两地人民币利率存在一定的利差。当这种利差达到一定程度时,投时套利活动就会产生,如果境内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步伐跟不上,境外完全市场化的利率和汇率就会对境内利率和汇率的管制构成冲击。大规模人民币资金跨境套利和套汇,将使得我国政府根据境内经济的发展情况确定利率和汇率变得更加困难。而且,国际投机分子可能在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积累人民币头寸,瞄准时机专门对我国的利率和汇率进行冲击,增加内地货币和资本市场的不稳定性,从而扰乱国际金融市场,特别是中国金融市场秩序。

2、外汇管理难以适应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

境内和境外人民币货币名称虽相同,但身份大不同,境内流通的人民币是本位币,而跨境流通的人民币则具有外汇价值,跨境流入的人民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认定,可以视同外汇作为外资企业注册资资本的出资货币,也可以视同外汇作为外债办理登记,但长期以来,我国对人民币和外汇资金实行分别管理。一方面,外汇局掌握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划转、结汇、购汇等情况,但并不了解与外汇资金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及流向。

在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方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会形成外国企业持有人民币的现象。境外人民币将被作为对我国的债权(CLAIMS)存在;对我国来说则是一笔境外的人民币负债。由此而引申出“是否有可能因此形成境外人民币市场?”“因国际结算而产生的人民币兑换发生点是否可以在境外还是必须在境内?”“若境外人民币回流境内用于直接投资时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一样的优惠政策?”等诸多问题。

在外汇管理方面,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可能会使当前的进出口核销制度出现操作性困难。因为,这里可能会存在人民币来源上的混淆,如何界定资金是否来自境外的问题。与进出口核销相关的还有出口退税的依据和凭证问题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等。尤其是大规模扩大试点出口企业数量之后,出口牵涉到退税问题,就有骗税的可能性,原先用外币出口有海关和外汇局把关,现在用人民币结算并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因此退税这块完全靠银行把握,外汇局须要研究如何加大真实性审核的相关政策。

3、境内外金融监管有待进一步建立协调机制

受法律管辖权范围制约,人民币的宏观调控只能在我国境内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客观上要求传统的局限于国内市场的人民币监测体系能够进一步延伸到海外市场,否则,国内货币政策的制定就会缺乏完整的判断依据。不仅如此,监管和调控体系之外的大量人民币流动,也可能为投机者提供工具。跨境实施需要其他货币当局的配合。因此,也存在着境内宏观调控对境外人民币的传导受阻或效率降低的风险,存在着国际货币协调与合作中的不确定性风险等。

4、现行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体系亟待完善和跟进

人民币的国际化将推动金融机构的国际化业务不断调整和扩张,商业银行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同样发挥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但现在大多的国内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系统主要针对是外币结算业务,不能经营人民币业务,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扩展到人民币,相应的资金管理、产品设计等都需要本币业务部门的支持。因此需要对人民币的国际结算业务系统进行调整和修改。此外境内商业银行还需要对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结算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海外分支机构和行的管理等有关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在国内外清算安排方面,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对于银行的国际结算以及国内清算渠道都会有一定的要求,会涉及到网络问题、行账户问题等问题。

二、政策建议

1、强化国内和国际货币政策协调,推动人民币汇改

人民币跨境业务发展进而形成人民币跨境流动,意味着中国终将取消对资本项目的管制,使人民币最终成为完全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中,作为市场影响不断扩展的国际货币其外部性也不断增加。这就要求针对人民币的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运行也应早日进入国际化的轨道,人民币国际化是市场进化推动的结果, 在这个过程中,金融监管框架必然需要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动态进行调整,因为政府所监管的对象将是不断国际化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在加强监管条件下积极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努力加强国际货币政策协调,防范可能的政策目标冲突,使人民币在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好地担负起国际货币的义务。而其中最重要的举措就是推动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增强人民币汇弹性,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重在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继续按照已公布的外汇市场汇率的浮动区间,对人民币汇率浮动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国际化的货币政策的制定应着力在如下方面作出努力以防范风险。增加人民币汇率的弹性,使人民币汇率及时调整至适当的水平;提高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程度,使人民币利率水平与国际利率水平保持合理的水平。

2、由简单的外汇管理转为货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本外币账户分别管理,管理政策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对跨境关联交易实施资金流动全程监管。目前对于本外币账户的管理,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职,人民银行依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负责人民币账户的管理,外汇局则以《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为依据,负责外币账户的管理。银行账户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资金活动的重要载体,本应全面地反映企业资金的变动情况。但是,我国目前这种管理尺度不一、管理部门多头的账户管理体制却割裂了资金的内在有机联系,把相互联系的本、外币资金活动的各个环节人为分割,使得本、外币资金流动信息缺乏必要的印证分析,只有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监管,将这两方面的信息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理清资金的来龙去脉,形成对某一交易主体资金流动的全过程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另外一个选择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的因素是外汇管理所管制的是他国货币对我国的跨境流动,若将本币纳入外汇管理,则势必造成人民币国际认同的下降,因此,将人民币纳入外汇管理或者比照外汇管理是不妥当的。

3、国内与国际金融监管应加强协同合作

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也是人民币业务、机构、交易网络国际化的过程。人民币国际化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也使国内金融体系在国际市场范围内面临着更多的风险暴露。为了更好地提高国内外市场的有效性和应对新的风险,需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同时货币的国际化会不断提高原来相对分割的不同地区的金融市场的互动程度,同时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市场的互动和联系也会随之增强。这就对监管协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境外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勾通协调,研究探讨对相关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业务活动的监管,以维护人民币汇率及其离岸市场的平稳。我国内地金融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参与到人民币离岸的人民币存款规定一个准备金比率,通过准备金以及相关的机制,我国内地的监管部门也可以掌握相关市场上的人民币供求状况。

4、重点监测并推动境内商业银行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

人民币的国际化将推动金融机构的国际化业务不断调整和扩张,发挥在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政策宣传方面,商业银行利用其贴近市场、了解市场的优势配合政府部门做了宣传工作在信息反馈积极与政府部门勾通反映试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政策完善,是国家战略的执行者,政策制定的参与者,市场的培育者和金融产品的设计者。建议将人民币的跨境流通纳入商业银行体系,将人民币的跨境流通和兑换从“地摊银行”等机构中纳入商业银行等合规的金融监测体系,而且为人民币的流出和回流提供了便捷安全、可监测的渠道。目前,我国与越南等周边国家的边贸口岸中人民币的兑换汇率仍然受“地摊银行”的操纵,所以需要扩大商业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或者行网络覆盖范围,将人民币跨境流通纳入商业银行体系,提高人民币国际清算服务的便捷程度。强化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给银行清算系统带来的风险,加强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的监测,及时将异常可疑的资金流动报报告给监管当局,同时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保证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工作的规范开展。同时也要督促商业银行内部作出国际业务结算和其它部门协调,完善本外币一体化经营模式。

5、加强对人民币跨境业务多部门协同监管

人民币境外流通规模虽然目前看来并不大,但是从趋势上看正在快速上扬,对人民币跨境业实施有效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个部门难以保证整个机制的顺畅运行,需要人民银行、海关、工商、税务等多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目前人民银行、外汇局、海关、工商、税务等多部门监管合力尚未发挥。而目前我国各涉外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的监管状态难以对复杂的人民币跨境业务实施有效监管。建议建立由外汇局牵头,海关、外经贸、税务、工商等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监管体系。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数据收集、监测、分析、预警,实现本外币统一监管,提高监测分析水平,及时发现异常及违规关联交易的动向和线索,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坚决查处。

参考文献:

1.弗雷德里克・米什金教授,《下一轮伟大的全球化――金融体系与落后国家的发展》[M] 北京 中信出版社 2007

2.范起兴 《人民币跨境热的冷思考》[J]中国外汇 2011(09)

3.梁中,许芯 《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的本外币一体化监管研究》[J]金融纵横 2008(02)

跨境业务管理范文2

【关键词】个人业务;跨境人民币;人民币国际化

自2009年7月试点正式启动以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在政府与监管部门推出的一系列支持政策的推动下快速发展,仅2012年,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2.94万亿元,同比增长41%。与此同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也正在逐渐突破机构主体的局限转而向个人主体延伸。允许个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面向境内外积极、有序地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将加速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扩展到个人领域的呼声逐渐高涨。

一、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必要性

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稳步推进,业务主体必然由对公扩大为公私并举,这是为了满足各方面的需求应运而生。

(一)可以满足境内个人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近年来,由于个人对外经济交往愈发频繁,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及债务危机不断蔓延,当前的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居民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因此,境内个人出于规避汇率风险、节约汇兑成本的需要,具有潜在的以人民币作为跨境支付结算手段的强烈意愿。

(二)有利于缓解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流动性输入问题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由于我国对外贸易在进口结算币种选择上的优势和在出口结算币种选择上的劣势,使得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存在结构性逆差问题。这种结构性逆差使得央行外汇占款大幅上升,从而产生流动性输入问题,短期内要从根本上完全打破这种传统的货币结算体系的难度非常大。通过进一步允许个人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开展,将提高出口项下人民币的流入比例,缓解跨境人民币流动性输入问题。

(三)有助于进一步拓宽跨境人民币双向流动的渠道

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开展,境外人民币存量也随之快速增长,境外人民币持有者的在消费、交易和投资等方面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因此,有必要考虑将跨境人民币业务主体在横向由机构向个人延伸,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的增加,提高跨境人民币流动的次数和频率,促进跨境人民币有序流动。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人民币流出和回笼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从而全面推动人民币进入良性循环的发展步伐。

二、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可行性

当前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经进入了相当成熟稳定的阶段,而此刻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开展正好可以“享受”其所创造的良好环境,也使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象和范围更加趋于完整。

(一)香港、澳门地区个人项下跨境人民币清算实践已积累大量经验

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2003年11月9日及2004年8月4日宣布为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这不仅支持了港澳银行人民币业务的顺利推出,也为境外的人民币流入个人账户提供了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港澳地区的个人人民币业务已开展了近十年,这将为即将开展的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丰富而又宝贵的经验。

(二)对公领域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已初步取得较大成效

目前,所有进口企业均可在进口、服务贸易经常项目下、境外直接投资中使用人民币作为计价和结算的工具,其他资本项目下的业务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时实行逐笔审批,对公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已取得明显成效。而对公业务和对私业务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操作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业务背景的真实性审核这一要求也是一致的。人民银行先后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一系列管理制度,这些都为机构跨境人民币业务奠定了制度和机制保证,者都将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开展个人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

当前,在人民币跨境清算上存在两种模式:清算行模式和行模式。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开发了人民币跨境收付管理信息系统(RCPMIS系统),将连接境内外直接参与者,处理各类跨境支付业务。该系统的建立将为开展个人人民币跨境业务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条件,只要在系统中增加对个人跨境人民币收付的数据采集、统计和分析功能,与境外机构联通就可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并且能够很好地满足各个主要时区人民币业务发展需要以及相关的监管需要,提高跨境人民币清算的安全性和效率。

三、完善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政策建议

对于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开展仍须秉承机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合理思路和管理方法,完善制度缺失,严格真实性审核,加强风险防范,顺应市场需求,从而最大限度地便利个人跨境支付结算业务。

首先,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加强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其次,任归属,建立健全个人人民币跨境交易业务的惩处机制。再次,实现信息共享,强化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推广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随着清算系统的逐步改善、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健全,各方面的问题都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处理,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必将迈开坚实的步伐顺流前进。这也将成为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也必然有助于中国在未来的世界经济竞争和利益博弈中占据有力地位。

参考文献:

[1]韩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发展及影响分析[J].金融经济,2011(8).

[2]李东荣.稳步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J].中国金融,2012(3).

[3]李建军,宗良.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思考和建议[J].国际贸易,2011(5).

跨境业务管理范文3

目前,跨境支付已成为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同质化竞争之下出现的新兴业务。但是制度的缺失和监管的缺位使得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尚存在诸多风险和问题。对此,理论界尚未投以太多关注。本文以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探讨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的法律规制问题。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存在的问题

我国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目前面临诸多问题。总的来看,主要集中在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和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这两方面。

第一,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企业本身定位不明确和监督缺乏独立性等方面。其一,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跨境的外汇收支管理体系中承担着与外汇指定银行类似的职责:既是外汇管理政策所规定的对象,又是跨境交易行为的监督者。而如何界定这类机构进而对其所经办的跨境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监管,目前尚未在制度框架层面予以规范。其二,根据目前的制度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由被选中的商业银行反过来管理支付机构。而基于二者的利益关系,银行能否做到独立的监督和管理难以确定。但监管存在缺陷会导致各种问题的产生,例如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会借跨境业务之名行违法之事,如利用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伪造虚假交易信息等,从而逃避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1]此外,日趋专业化和复杂化的洗钱手段,也增加了不法人员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进行外汇资金洗钱的可能。

第二,消费者的权益难以保障。其一,在服务协议中,第三方支付企业往往通过格式条款规避或减轻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责任,消费者基本没有与支付企业协商的机会。我国《合同法》中所表述的“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这一规定更是难以明确。例如支付宝的格式合同将绝大部分支付瑕疵风险转嫁于客户,排除了三类支付瑕疵和间接损害赔偿责任,并将违约赔偿的限额限于服务费用总额之内。[2]其二,在第三方支付跨境交易中,不排除有网络黑客利用非法手段盗取客户的上网记录、身份数据,或通过系统漏洞窃取客户的非公开信息等。隐私信息被非法出售,账户密码的泄露以及邮件炸弹的威胁,对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3]其三,我国现行制度对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得不明确,且由于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的专业性,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也难以举出有利的电子证据。且诸如法院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得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对现行立法的检视

目前,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出台,仅有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规范管理。2013年3月我国外汇管理局下发《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试点申请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支付企业的跨境业务。随后《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增加了跨境支付管理的相关条款。总的来看,现行立法还存在不足。

第一,立法位阶较低,监管权配置模糊。《办法》及《指导意见》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内部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与跨境业务存在的问题相比,这种低层次的立法显然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这种低层次的立法导致多部门对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都有监管权,即央行、银监会和商务部等多个部委都有监管权的混乱局面,致使监管权配置模糊,不能形成有效的风险监管机制。

第二,立法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对于第三方支付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及解决具体纠纷的程序机制未作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消费者在纠纷发生时难以维权。此外,在具体的跨境业务中,由于国家间的法律裁决不能相互适用,即使有的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的买家在买家所在地法院赢得了官司,也无法向境外卖家追究责任和索偿。

第三,立法之间存在冲突。例如在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惩处方面,《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适用《反洗钱法》的规定,但目前的《反洗钱法》并不适用于非金融机构,而《办法》已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性为非金融机构,两者间的矛盾显而易见。[4]

第四,对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进行规制的法律合作机制尚不健全。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的立法相对滞后,目前也缺少与国际上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监管方面的合作,没有形成有效的关于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风险监管合作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

由上可知,目前立法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实践中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所面临的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在此过程中,可以考察和总结国外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以资借鉴。

二、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法律规制的域外考察

(一)美国相关立法的考察

美国对于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在监管体制方面,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制。在联邦层面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对网络交易的过程进行重点监管;各州的监管部门则可以在本州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开展的业务自行定位。[5]其二,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定位,目前尚不统一。以PayPal为例,目前美国对PayPal的法律定位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将其定位为货币转账或货币服务企业。另一种意见则是将PayPal作为非法机构取缔其相关支付服务。其三,在市场准入方面,美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并设置了必要的准入门槛。《统一货币服务法》规定,所有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都必须登记注册,获得许可并接受监督检查,并划分了货币服务业务的种类。这种分类监管有利 于更具针对性地监管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有利于风险控制和监管的实施。其四,在沉淀资金监管方面,美国采取存款延伸保险的方式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进行监管,实施此项监管职责由FDIC承担,有效地解决了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利息分配问题,同时也避免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人为地延长沉淀资金的滞留时间。[6](p191)FDIC还严格地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客户账户与平台账户分开,第三方支付机构只能客户的资金,不得挪用客户资金,更不得将客户资金用于破产时清偿债务。其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1974年的《隐私权法》和2009年的《美国金融改革法》规定除非征得消费者同意,金融机构不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相关机构将用户个人的隐私信息泄露给无关的第三方。对于跨境业务中用户隐私权的保护,美国提倡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大机构内部的隐私权保护力度或者通过该行业自律组织来保护用户的隐私。

(二)欧盟相关立法的考察

欧盟对于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相较于美国的多元化监管体制,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监管电子货币达成的。同时,《电子货币指引》对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提出了相应的金融营业执照要求。其二,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定位,欧盟直接将其定位为电子货币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的范畴,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前提是取得电子货币公司的牌照。其三,在市场准入方面,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主要体现在资金要求和业务许可两个方面。2009年新的《电子货币指引》出台之后,欧盟对电子货币机构的初始资金由100万欧元降为35万欧元。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开展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但必须取得电子货币的发行许可。其四,在沉淀资金监管方面,欧盟采取风险准备金制度实现监管,即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在欧盟中央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且在账户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存入足够多的准备金。[7]欧盟还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沉淀资金属于其负债,其投资活动将受到严格的限制,包括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等方面的限制。[8]其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欧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有业务风险管理要求及记录和报告制度。1997年的“增进消费者对电子支付手段的信心”通告还提出,监管机构应当向网络消费者提供网络交易透明度、电子货币发行人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争端解决程序等。[9]

综上所述,在立法层面,美国和欧盟基本建立了针对第三方支付的多层次的、全面的法律制度;在监管体制上,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都选择以中央银行或者专门的金融管理当局作为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体;在监管内容上,相较于预防贿赂和逃税而言,各国对第三方支付的规制重点更在于金融系统的安全、金融风险的防范以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法律规制的完善

以国外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为借鉴,笔者建议在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的法律规制。

(一)明确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的法律定位

建议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并出台具体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外汇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办理本外币兑换和支付清算的非金融机构,作为银行业务的有益补充。[10]同时,应明确第三方支付企业外汇管理职责定位,赋予第三方支付企业一定的代位监管权限,明确其责任和义务,促使其建立科学的外汇管理制度框架。此外,应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自律机制,使其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二)完善备付金监管制度

第一,明确备付金的所有权。加强商业银行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资金的监管,明确客户自身拥有资金的所有权,尽快实现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与客户沉淀资金账户之间的分离。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及时为客户提供备付金结算和对账服务,妥善处理差错和争议,保障客户的备付金安全。

第二,合理使用备付金利息。根据我国《民法》有关所有物与孳生物的关系原理,原物的所有权人拥有对其所有物产生孳息的收益权。[11]消费者的交易行为产生沉淀资金的利息,由此可将利息归于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或者投入到监管机构为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业务的风险所设立的风险基金中,以更好的方式将原本属于消费者的权益返还给消费者。

第三,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通过外汇备付金专户存取外汇备付金。支付机构必须在境内合作银行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跨境代收或代付业务,且须对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进行严格区分,不得混用。[12]

第四,建立备付金风险管理机制。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转移或挪用沉淀资金等非法行为或出于逐利性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用于风险投资时,应通过风险管理机制对其进行约束。此外,监管部门还应采取信息化手段监控交易资金流动,包括资金账户的流动、业务的真实性等,保证备付金在风险控制范围内。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一,在格式合同方面。鉴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及维权成本高昂的现实,应设立第三方机构或由相关部门监管格式合同的内容。为了避免第三方支付机构把更多的义务及责任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强加给消费者,监管机构应当出台统一规范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合同文本,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依照示范文本制定合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设立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或投诉处理机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纠纷;在央行内部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处理包括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在内的相关金融消费纠纷。

第三,完善第三方支付纠纷解决法律制度。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支付机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第三方支付各主体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纠纷解决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针对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产生纠纷时实体法的适用问题,应优先肯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例如管辖权冲突解决的途径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应肯定当事人对法院选择的自主权;如果当事人未作选择时,需由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特点来决定,并优先考虑消费 者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

(四)完善安全风险防范制度

在技术安全方面,建立有效的技术风险审查制度,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数据、信息等技术安全方面进行审查,评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风险,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在管理安全方面,应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部门、应用部门和维护部门的职责,将系统风险防范措施标准化和制度化。在国际合作方面,还应加强不同国家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风险监管问题的合作。

跨境业务管理范文4

【关键词】跨境人民币结算;难点;对策

一、当前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难点

(一)操作程序和业务管理复杂繁琐

目前,相关信息录入和管理系统的操作界面较为复杂,信息录入切换繁琐,如业务量持续加大,经办人员工作强度和压力无疑将加强,加之业务留存档案较多,银行企业负担较重。

(二)政策统一程度不足,主导部门值得商榷

目前,人民银行同外汇管理局共同管理跨境人民币结算,它们各自出台的有关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协调,例如:外商直投人民币资本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较为模糊。在主导部门的选择问题上,是应该由人民银行还是外汇管理局?目前的确定结果还存在很大的争议。

(三)部门合作缺乏协调性

地方政府对于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参与表现的不很积极,而试点企业多为大型国企和外贸领域龙头,其辗转于各主管部门间,他们被动参与,对于相关工作流程不甚清晰,兴趣和热情受到抑制。

(四)人民币非国际货币制约业务发展

目前,人民币尚不是国际货币,在国际市场上还不能自由兑换,这就极大限制了人民币市场发展的层次,加之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有限,境外人民币市场规模效应难以形成,因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太可能在短时间内大范围展开。

(五)支持业务发展的系统建设落后

目前,跨境人民币结算主要还是通过现有支付系统和商业银行行内系统完成,但是系统在数据录入、结算标识、种类查询、监测、预警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环节多,效率和安全亦不足,不便于将来业务可能大量开展后潜在需求的满足。

(六)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不平衡

目前,我国外贸企业进出口贸易结算中,出口人民币结算企业意愿不强,导致出口人民币收款比例远远小于进口使用人民币的比例,这就造成了人民币单项流出,容易引发或推动国内通胀。

二、对策及相关建议

(一)整合和完善有关操作和统计系统

整合和完善有关操作和统计系统,合并重复业务管理功能,方便数据采集和录入,细化和简化业务审核制度流程,减少人员操作业务量,节约物财力,最大限度的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二)尽快统一政策并厘清管理部门职责

从性质归属、管理沿袭、参与者熟知的程度、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等方面权衡和比较,明确外汇管理局的优势所在,确定其主导者身份。同时,加强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间的工作联系和协调,保持出台政策和宣传口径的一致性,缩小监管缝隙。

(三)强化部门协调,发挥合力效应

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强同税务、海关、外经贸等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建议树立联合监管的理念,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指导机构,加强联络,推进业务,监测分析,防控风险。

(四)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国内金融市场开放和建设

要积极推进海外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和壮大,推进人民币离岸市场建设,考虑建设更多的人民币离岸中心,增加海外人民币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扩大货币互换国范围,打通人民币双向流通渠道,国内银行应积极开发金融外汇产品,提高拓展业务领域,提升金融服务,疏通人民币投资渠道,以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走向深入。

(五)加强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

明确和细化跨境支付的业务类型和处理模式,积极开展系统架构设计和分析,力争提出可行性强的建设方案,在境内外金融机构间架起一条快捷安全的资金结算和信息沟通的通道。

(六)提高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积极性

加强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社会宣传和培训力度,逐步改变外贸企业使用美元结算的惯性思维,积极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积极发展民族自主品牌,降低加工贸易的比重,提升议价能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张骏,黄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2]陶传盛.解决制约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的几点问题和建议[J].支付清算,2011年第8期

[3]方成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存在问题及建议[J].时代金融,2011年第10期下旬刊

跨境业务管理范文5

曾经,不沿边、不靠海是长春对外贸易发展的“软肋”。如今,在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的拉动下,长春跨境电商全年实现700万票包裹出口,成为继广州、杭州之后全国第三大跨境电商核心节点城市。那么,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是如何撑起长春经济圈的发展引擎的?

发展跨境电商势在必行

利用网络、计算机和远程通信等技术建立电子口岸,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不仅是市场竞争形势的需要,也是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要建设成为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的新平台、新窗口、新基地的必然选择。

吉林省地处东北亚几何中心,开展对俄、日、韩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具有明显区位优势,而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有保税、免征、口岸等特殊功能,可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提供快速通关、检验检疫、退税等一站式优质服务和众多便利。因此,推动长春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建设,可推动吉林省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带动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同步发展,促进吉林省外贸进出口进一步繁荣。

2014年5月4日,海关总署下发《关于长春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的复函》(署科函〔2014〕127号),同意长春市开展跨境电商试点工作。吉林省、长春市确定以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为载体,发挥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吸引国内大型电商企业和物流企业入驻,积极做大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规模。这标志着兴隆综合保税区在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上迈出关键一步。

夯实跨境电商平台建设

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逐渐承担起促进吉林省跨境电商业务快速发展的任务,而一个稳定、安全的跨境电商平台是实现综合保税区业务跨越式发展的关键。

为此,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经过谨慎选型,决定通过新华三旗下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三通信)提供的云安全建设方案、动态资源扩展以及一体化交付方案,打造其核心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考虑到各企业部门应用数据互通可能带来的重要安全隐患,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希望从应用、网络和数据三方面全方位防护,力争使系统在统一安全策略管控下,保护敏感资源不被泄露。

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等级保护要求,华三通信安全团队经过多次沟通了解,为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部署了各种安全设备,包括H3C交换机、防火墙、入侵检测、IPS深度入侵防御等。其中,H3C交换机采用虚拟化技术,通过将多台设备虚拟为一台,方便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应用安全统一管理;而H3C防火墙板卡则部署在网络核心层,可以满足长春兴隆保税区跨境电商平台安全部署的灵活性、可扩展性、高可靠性等需求。

在部署防火墙的基础上,华三通信还为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部署了入侵检测,可对网络中4―7层数据安全监测及防护,从而与防火墙配合实现2―7层安全防护。此外,H3C病毒防御系统采用了IT病毒防护领域最优秀的卡巴斯基杀毒引擎及病毒库,部署在用户入口处,保障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边缘网络安全。

DRX动态资源扩展减轻运维压力

发展越快,要求越高。但高昂的硬件和运维管理成本、漫长的业务部署周期、业务分配不均衡以及缺乏统一管理的基础架构给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带来了重重障碍。对此,H3C CAS云计算管理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系统部署运维管理的压力。

H3C CAS CVM虚拟化管理系统可对数据中心IT基础设施进行集中化管理,由多立服务器主机聚合形成的集群不仅降低了管理复杂度,而且具有内在高可用性,可为用户提供经济有效的高可用解决方案。

跨境业务管理范文6

关键字:跨境贸易 人民币结算 人民币国际化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12-027-04

2009年7月6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首先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5城市正式启动试点启动一年来,参与试点工作的银行、企业数量以及结算业务量均呈明显上升趋势。2010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及其他5个中央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明试点工作运作顺利,达到了预期效果,进一步扩大试点的条件业已成熟。本文以上海地区为例,分析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现状,其次就试点所面临的各方挑战提出了基本的解决思路,最后对试点范围扩大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未来进行了展望。

一、上海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现状及特点

从上海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过去一年的发展动态来看,在试点初期,贸易结算业务经历了明显的政策普及和消化阶段,参与试点的银行、企业以及境外涉及区域较少。随着各项制度安排和操作规程的逐步明确,除试点银行、企业数量以及境外涉及区域不断扩大外,业务种类也由以贸易结算为主扩大到其他经常项目业务和部分资本类业务。从业务种类的特点来看,上海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跨境人民币清算的中心地位。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量

从月度累计结算量的动态变化情况来看(图1),上海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自2009年11月开始爆发性增长,结算量由2009年7月底的223.9万元上升至2010年7月底的218.5亿元。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区域分布来看,截至2010年7月底,跨境人民币结算涉及21个国家(地区),其中,33.5%的结算发生在港澳,43.7%的结算发生在东盟。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清算渠道来看,绝大多数结算业务通过行模式办理,通过清算行(中银香港和中银澳门)模式办理的结算业务仅占5.1%。

(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数量

从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数量的动态变化情况来看(图2),多数境外参加行倾向于选择上海地区的银行为境内银行,账户数量在试点一年来呈持续增长态势,账户数量从2009年7月底的43个增长至2010年7月底的239个。从账户数量的全国(包括港澳地区)占比来看,截至2010年7月底,约50%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开立在上海的银行。从境外参加行的国家(地区)分布来看,239个账户中,55个来自港澳,184个来自包括东盟在内的47个国家。从账户余额的动态变化情况来看,账户余额由2009年7月底的842万元上升至2010年7月底的25亿元。上海已成为中国大陆跨境人民币资金的清算中心,并为上海地区高达95%的行模式结算比重奠定了基础。

(三)跨境人民币购售金额

从上海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情况来看,截至2010年7月底,购售总金额已超过100亿元。由于多数境外参加银行选择在上海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上海跨境人民币购售总金额占全国的比重一度保持在80%以上(图3)。上海作为境内跨境人民币清算中心,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了人民币资金来源,同时为其结存的人民币资金提供了换汇汇出的渠道。

(四)参与试点的银行和企业数量

试点启动一年来,上海参与试点的银行由2009年7月底的4家增加到2010年8月底的30家,参与试点的企业由7家增加到171家。

(五)结算业务种类

试点启动一年来,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业务种类已从货物贸易扩展到包括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在内的经常项目业务,以及直接投资、跨境信贷等资本类业务。自2010年年初以来,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业务逐渐成为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图4)。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面临的挑战及其解决思路

总体而言,上海的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但是,由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启动时间不长,各方面配套制度、措施尚不完善,制约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一)完善业务结算制度建设

1. 有效解决制度缺失问题

制度缺失似乎已经成为许多新业务难以顺利开展的习惯性通病,本次试点也不例外。实际上,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正式以后,各试点地区用于指导具体业务流程的“操作规程”均存在缺位现象。几乎所有种类的试点业务都在开展以后才有相应操作规范的,在此之前,各商业银行只能通过监管机构口头方式得到具体的业务操作指引,从而可能导致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的不合规性。鉴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涉及的业务种类正逐步丰富,建议监管部门在正式文本之前,尽快非正式文件,作为弥补制度缺失的过渡性方案。

2. 提高结算制度统一性

制度不统一主要体现为同一制度“政出多门”,以及各地执行口径不统一。本次试点业务中关于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管理的规定就存在“政出多门”现象。例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早在2009年12月14日就了《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而在半年之后,人民银行总行支付司又了新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其中关于通过该账户进行人民币购售的相关规定与前者不尽相同。制度不统一还体现为各地的执行口径存在差异。例如,对于报关币种与结算币种不同的情况下的业务处理,广东地区的“操作规程”与上海的操作规程就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商业银行总行难以为各地分支机构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流程,从而提高了管理成本,影响了工作效率。因此,各地监管机构应就有关差异较大的制度安排进行协商,形成较为统一的制度安排,尽量避免同一政策背景下的业务操作差异化。

3. 增强结算制度持续性

制度不持续主要表现为同一制度随试点业务发展进度前后不一致。例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试点启动后12个月实行控制预收款额度和预付款额度,而直到目前,预收预付款仍未执行额度控制规定。因此,监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对有关具体操作规程留有余地;而规程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和正式文件。

(二)确保业务结算量可持续性

1. 重视业务数量和质量

试点初期,部分试点企业为相应政策号召开展了一些试点业务,也体现出了较高的参与热情,但一些企业在初次“试水”后退缩不前。以上海地区为例,在首批被纳入试点名单的企业中,现已开展试点业务的不多,而保持了试点业务结算量的则寥寥无几,从而影响业务量的增长。此外,各试点地区还存在追求业务量的现象,纷纷将试点业务当作政治认为来完成,竞相攀比试点业务的绝对量和增长速度,而相对忽视了业务种类的开拓。我们应该意识到,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的行政手段无法实现试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试点业务增长的内生动力是企业自身的实际市场需求,推进试点业务是一项长期的工程。

2. 关注试点业务的国际影响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政策出台后,社会各界反响不一,而目前出镜率较高的观点则认为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是为了人民币的国际化。实际上,从知名国际货币的发展历程来看,一国货币的国际化途径是从结算工具到计价工具,再到国际储备货币。如果认为本次试点是为人民币国际化做铺垫,目前,我们只迈出了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的第一步。当前,国际社会对人民币的相关政策动向颇为敏感,各国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各不相同,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当地商业银行提供的人民币账户服务。我国政府在试点政策宣传方面也尽量避免与人民币国际化发生关联。因此,境内银行在海外网点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应积极与境外银行建立人民币结算关系,将人民币作为一种普通结算货币向境外对手方进行宣传,努力提高海外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

3. 提高企业的谈判议价能力

使用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有利于境内企业降低汇兑成本和规避汇率变动风险,而相应汇兑成本及汇率风险则全部由境外对手方承担。因此,境内企业在国际商贸谈判过程中选择本币结算存在一定难度,这是境内企业对该试点业务普遍反映出来的困难和挑战。从前期试点企业的情况来看,多数成功的业务案例为境内外关联企业的业务,而许多企业为达成交易,不得不在产品、服务价格上做出让步。

诚然,企业的谈判议价能力与其所处的国际分工地位和产品、服务的吸引力息息相关,而要提升产品、服务质量非一朝一夕所致,提升企业的国际分工地位则有赖于整个产业发展模式的转变。因此,商业银行可将潜在的试点企业客户定位于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央企和拥有拳头产品的重点企业。

(三)正视试点业务的潜在风险

1. 监测评估贸易真实性

试点开展之初,有观点认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消核销流程可能导致虚假贸易风险,增加出口骗税的可能性。实际上,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虽然取消了核销环节,但丝毫没有放松对贸易真实性的要求,只不过贸易真实性审核的前台下放到了银行柜台,人民银行始终处于事后监管的状态,且保留对商业银行进行相关业务检查的权力。不可否认,在试点初期,由于相关制度不尽完善、商业银行缺乏足够的审核经验,存在少数企业利用虚假出口骗取高额退税,或者利用虚假进口将人民币资金非法转移等风险。但这些风险点可能以前就有,而不能认为这些风险是由试点业务导致的。因此,在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不纳入外汇收支核销管理的前提下,监管机构应重点审核货物流与资金流差异较大的跨境人民币收支。对于事先无法提供报关单等物权凭证的进出口业务,可先由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对外收付款,企业在收付款后的一定期限内向银行补办相应的报关单凭证审核手续。同时,监管机构对贸易真实性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对商业银行的审核工作开展事后督查。

2.降低银行信用风险

本次试点业务中的信用风险主要形成于银行的跨境授信过程。例如,包含东盟在内的周边地区贸易伙伴多为中小企业,中资银行的海外网点有限,难以知晓其资信和运营状况,在办理业务授信或贸易融资时存在较高的违约风险。因此,可考虑规定试点企业应向境内银行提供境外贸易伙伴的详细资信情况,境内银行也可通过中国政府的驻外机构和华人商会的民间机构多渠道收集当地的政治、经济、企业信息。同时,为鼓励境内银行开展人民币融资业务,不至于因信用风险而产生消极心态,可探索通过再贴现窗口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开放票据再贴现服务,允许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银行承兑票据办理再贴现。

3.防范货币政策调控风险

货币政策调控风险缘于人民币被境外企业或机构大量持有及其在境外市场的流动,必将加大市场货币供求的不确定性,并且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必然要求汇率保持长期稳定,这些都增加货币调控的难度。目前,全国的试点业务结算量不足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尚不至于对货币政策调控造成影响。但随着试点地区的增加、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从长期来看,该宏观风险不可疏于防范。监管机构一方面可要求海外人民币资金按照规定的渠道使用和投资,例如向中国企业支付进口款、对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以及委托存款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等,以利于央行掌控海外人民币资金的交易动态;另一方面要增强监管机构对本外币市场联动的分析、预警以及快速反应能力,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度,适时调整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并进一步缩短央行在货币政策操作上的决策和行动时滞。

三、上海地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前景展望

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推广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如果各方面的问题得到有效、妥善处理,预期上海地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将进一步发展,其前景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参与试点的银行、企业数量将会继续增加。在银行方面,试点业务为境内银行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和扩大市场份额的机遇。据上海银监局统计,截至2010年1月底,在沪银行机构总数突破3100家,上海已成为中国银行业机构门类最齐全的地区。继全国性商业银行参与试点业务后,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性银行加入这个行列。在企业方面,除出口项下货物贸易外,从事其他类型业务的企业不再纳入试点企业管理,这意味着企业参与试点业务的制度门槛大幅下降,此外,纳入试点名单的企业数量在未来也有望大幅增加。上海拥有的企业主体超过20000家,而目前参与试点业务的企业还不足其中的1%,可见参与试点业务的企业数量存在巨大的增长空间。

(二)超过2000亿美元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为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的增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据上海海关统计,2009年上海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777亿美元,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基本持平。相比而言,过去一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约为其1%,按货物贸易结算口径统计则不足1%。过去一年来,由于试点企业名单限制,出口货物项下的结算量仅占货物贸易结算总量的7%。由此可见,至少试点企业名单的扩大对出口货物贸易结算量的增长提供了可能。此外,上海进出口贸易总额的国别分布来看,约48%来自东盟和其他亚洲国家。预计在下一阶段,这些地区仍然是上海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主要市场。

(三)境内跨境人民币清算中心地位的不断巩固将促进上海及全国其他试点区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目前,上海聚集了我国主要门类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黄金市场、产权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都已经建立。一些中资银行已将资金运营中心定位于上海,众多外资银行也将法人机构设立于上海,从而吸引了大量海外分行与之建立人民币结算关系。随着试点业务的境外适用区域不再限制于港澳和东盟地区,未来将有更多的境外银行在上海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和账户融资及拆借业务将进一步增长。资金类业务的扩大将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的良性循环,直接提升上海本地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同时其外部效应还将辐射到全国其他试点地区。上海将以此为契机,逐步发展成为区域人民币中心乃至国际人民币中心,为人民币的区域化和国际化奠基。

(四)资本类业务的增加为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量的增长提供了潜力。目前,上海已发生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对外增资、人民币购买外方股权、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人民币跨境担保等资本项下业务。最近,《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是国内资本项目对外开放的新起点。资本市场正沿着“先债券后股票”、“先机构后个人”、“先金融机构后非金融机构”的方向有序开放。在条件成熟后,还将开放其他人民币间接投资、人民币债券融资、人民币QFII等资本类业务。这一方面有利于为境外主体提供人民币来源,缓解其人民币资金短缺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丰富境外主体的投资工具,提高其持有人民币资产的积极性。同时,资本类业务的扩大将最终转化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经常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形成资本类业务和经常类业务互相促进的可持续增长局面。

参考文献:

1.刘艳: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外汇管理政策研究[J],南方金融,2010(2)P50-52.

2.林谦: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的影响及发展策略[J],金融论坛,2010(4)

3.史立明: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机遇与挑战的思考[J],中国证券期货,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