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商业保险的原因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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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业保险的原因

买商业保险的原因范文1

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国内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前提

政府的医保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工作单位缴纳的医保费。医保虽然给城市居民尤其是从业人员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但其覆盖范围很有限。首先,不是所有的医药费都能报销。不在“药品目录”的药费不能报;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不能报;未经医保认可的检查和治疗自然也不能报。其次,不论是门诊还是住院,医保都有一个报销的范围。以北京市2011年的规定为例,患者必须先自费一千多元(门诊1800元,住院1300元)达到“起付线”,超出的部分才能按比例报账。

按说30万元不少了,但报销的范围仅限于住院的费用。其实很多大病和慢性病的经济负担不仅体现在住院期间,平常的就医、检查、药品费用累积起来也很可观,何况疾病会造成巨大的间接经济损失,比如就医过程的交通、住宿、营养费用,因休病假而失去的工资和奖金等。因此,大幅度提高住院费用的报销额度并不一定能大幅度减低患者的疾病经济负担,反而会导致更多的住院治疗,使一些门诊能处理的情况可能因为医保的原因变成了住院治疗。

商业保险需要注意什么

由于医保的局限,商业健康保险有了立足之地和发展空间。最常见的商业健康保险形式是重大疾病险。国家定义的重大疾病包括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等25种。商业保险涵盖的疾病种类、名称和定义因保险项目的不同而异,但基本上与国家的条目类似。如果参保人不幸罹患了其中一种疾病,保险公司会支付一笔较大数额的赔偿,通常是10~30万元。当然,期望的赔偿数额越大,每月或每年需要交纳的保险费就越高。

这种保险的好处是患者能一次性得到一笔赔偿金,可以用来支付医疗费,也可以用来支付其他费用,弥补疾病造成的收入减少和其他经济损失。理赔过程也相对简单,只要按保险要求出示相关的诊断和治疗证明就可以,无须用一张张医疗费用收据逐项报销。

购买疾病险首先要弄清楚所保的疾病种类和名称。保险包括的疾病种类越多,费用就越高。要避免花冤枉钱,就需要有的放矢,寻求疾病种类较少但针对性较强的项目。这需要判断自己属于哪些疾病的危险人群,患哪些病的可能性大。如何判断呢?最简单的办法是根据自己的性别、生活方式(习惯)、健康状况和家族病史,看看自己是哪些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果一位男性吃饭喜欢多盐、多脂肪,血压高却很少运动锻炼,那么他以后患心肌梗死或脑血管疾病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另外,要考虑年龄因素。年龄越大,患病的可能性越大,保险费越高。大部分疾病险提供20年保障,适合于30~40岁的人。等到了50岁就太贵了,而且很难买到。因为大多数疾病险只面向18~49岁之间的成年人。要想买长期疾病险,最好趁年轻。

“狡猾”的中国式商业健康保险

让人费解的是,在国内看到的很多商业疾病险都没有包括高血压和糖尿病这两种最常见的慢性病。中国目前有两亿人患高血压,九千万人患糖尿病。两种病都需要长期、昂贵的检查和治疗,糖尿病每个月的药费和血糖试纸费就能超过1000元。为什么商业保险对此置若罔闻、不理不睬?为什么非要等到高血压发展成中风、糖尿病合并了心肾衰竭才去发挥保险的作用?难道不知道慢性病的早诊早治能节约大量医疗费用,也让患者少受痛苦?

除了疾病险,商业保险还纷纷推出了住院费用报销项目,给住院病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补贴。保障期通常是一年,面向的是50岁以下的成年人。例如有个收费300多元的保险项目,为3~49岁的人提供一年的健康保险,包括每天100元住院补助,或者120元的重症住院补助。公立医院的平均住院日是10天,住一次院得到的补助总额也就1000多元。据2003年的一项调查,我国50岁以下城市居民的住院率在0.9%~3.5%之间。现在的住院率可能会高一些,就算翻了几番到10%,也就是每10个人中有一位在一年内会住院一次。保险方总共收了这10个人3000多元,赔付总额1000多元,毛利润率高达67%。

买商业保险的原因范文2

关键词:新农村商业保险重要作用措施

改革开放后,我国商业保险发展迅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速度却相对较慢。目前,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农村商业保险也就成为我国保险的发展重点。

一、商业保险在农村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发展农业保险,可以有效抵御农业风险,保证农民收入和正常的生产经营。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0%以上,农业保险赔款超过2亿元,同比增长90%。农业保险为广大农民群众抗御农业自然风险设立一条“保障线”,在保证农民收入和生产经营方面发挥了不小的作用。通过保单质押贷款,解决农民小额信贷需求。人寿保险大都具有储蓄性质,通过保单抵押提供小额贷款,能够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急需。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帮助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我国农村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解决好逐步发展的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等问题,使他们安度晚年,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大力发展农村人寿保险,就可以减轻人口老龄化对国家财政的压力,消除个人和家庭的后顾之忧。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化解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等因素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体伤害,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力,较好地解决农民因病返贫、致贫问题,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疾病,经常大面积发生。由于农村生活、生产条件差,各种疾病特别是一些地方病发病率较高,使本来摆脱贫困走上富裕的家庭重新回到贫困中去,对本来就很贫困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在经济上使这些家庭致贫,而且会造成家庭邻里、亲友不睦,严重影响邻里关系和子女的教育、就业,形成社会问题。而商业保险能帮助解决这个问题,农民在政府的补贴基础上,只需很少一部分资金投入就能解决后顾之忧。

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业务的赔款与给付支出108亿元。中国人寿的“两康”产品自开办以来累计赔付约42亿元,深受农村群众的欢迎。2006年上半年,5家商业保险公司在8个省(区)的62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参加农合农民1874万人,试点地区平均参保率为86%。发展农民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在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下,分类逐步建立广大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转移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也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拓宽了渠道。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农村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大量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农村寿险工作。以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为例,截止2005年底,农村寿险业务员已发展到3万多人,一方面为农民提供保障服务做了大量工作,为稳定农村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解决了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加快了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在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可以利用其自身独特的行业优势,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包括农业保险、失地保险、养老、医疗、意外风险、子女教育等在内的多种保险保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农村保险市场的现状分析

农民的保险意识差距明显,对保险认同度低,风险防范仍处在原始状态。家庭养老、储蓄看病,遇到大难靠亲戚朋友帮助解困,这是广大农村目前保障状况的真实写照。农村由于受经济基础、文化素质、媒体辐射不到位以及保险企业宣传缺乏的影响,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

发展速度较快,规模小,区域差距较大,发展极不平衡。从区域来讲,南方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远远大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同一地区、同等条件,农民的购买力不尽相同,差距也很大。

农户居住分散,网点不健全,展业困难,服务不到位,商业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小。由于多数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户居住较为分散。现在常年在外打工的人数多,流动大。这些因素都给商业保险的展业带来极大不便,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以河南省为例,城市每百人拥有4张寿险保单,而农村每百人还不到1张保单。其覆盖面很低。各家保险公司在发展战略上,重城轻乡、重效益轻责任、重眼前轻长远是造成农村保险市场竞争乏力的根本原因。

商业保险产品缺少个性,基本没有针对农民研发的险种,买难卖难,成为农村保险发展的瓶颈。在人身保险险种方面,近几年各家公司主要打城市牌、打富人战,忽略了农村广大农民的保障需求,没有开发针对农民的保费低廉、保障全面的产品。

重视程度偏低,政策扶持缺失,农村保险市场开发举步维艰。商业保险公司尽管在农业保险、农村人身保险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由于政策扶持不到位,赔钱经营,企业积极性不高。

三、发展农村商业保险的措施

政府应加强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要进一步推行富民政策,使农民的收入大幅度增长,为农民购买保险奠定物质基础。要高度关注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新农合医疗、农民工保险等等。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保险给予政策支持。比如在开办农民养老保险中采取国家补一点,家庭出一点,保险公司让一点,使其尽快开办起来。在农民医疗方面,政府既要鼓励保险公司的参与,又要在费用上给予补贴,使其在微利情况下健康经营。对农村业务员可以采取减免营业税的办法,维护其在农村销售人身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兼顾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和农民保障二者的利益,出台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

保险监管部门要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优化农村保险的发展环境。要利用各种会议宣导和主动上门沟通的方法,避免地方有关部门干预保险经营。积极与工商物价部门联系,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现象的发生。制定发展农村保险的优惠政策和补偿体制。确保农村保险发展有一个宽松的环境。研究政策支持措施,为保险公司发展农村保险提供支撑。创新监管思路,促进对农村保险机构的审慎性监管和预警监管,及时扼制恶性竞争和有损农民利益的行为。做到关注而不干预,既有灵活性,又有市场监管的政策性。提高办事效率,为农村保险的发展开设绿色通道。监管部门要遵循农村社会发展规律,加大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保险的支持。要完善农村机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时效,对农村网点机构要做到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开业一个,规范一个。建议对农村业务员实行资格授予制,使那些热爱农业保险,诚实守信,业绩良好的业务员得到展业资格,保证农村有一支稳定的、素质较高的销售队伍。

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三种关系,确保农村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保险公司把经营效益放在首位,还应服务、服从于国家,肩负起振兴经济的使命。因此要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要在对农民的服务中求生存,求发展,力争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就目前来讲,农村保险成本高,费用大,见效慢。从长远看,农村保险是有待开发的“处女地”,市场潜力巨大。农村保险既是保险公司业务新的增长点,也是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处理好企业本身和国家大局的关系。当前国家正在研究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急需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的保险保障,这给保险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保险公司一定要站在大局谋划自身的发展规划,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一方面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加快农民奔小康、建设和谐社会步伐积极开展工作;一方面抢抓机遇,建站设点、扩大队伍,为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和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和理念,增强认同度,为农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仅为20%。因此,加大宣传力度势在必行。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文化程度偏低,接受能力较差,在宣传中要针对农村农民的特点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宣传形式要多样化。农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必须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断地宣导。利用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村委喇叭等向群众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充分利用墙体广告,流动宣传车、诗歌比赛、运动会、保险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农民接受保险知识。开展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寓保险教育于娱乐之中,使农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主动购买保险。

宣传内容要通俗化。要把保险知识和保险理念编成故事、写成歌、绘成画,讲给农民听,教给农民唱,展览给农民看。突出重点,要彰显人身保险的保障功能,宣导理念,使其潜移默化于农民大脑里;理论和实例相结合,利用一些赔案,深入浅出地进行宣传。

宣传范围要广泛化。在农村进行保险宣传,范围一定要大,要有一定的覆盖面。重点人群要包括,农村干部和教师、中小学生、乡镇企业的老板和外出打工者。

保险公司要加快调研步伐,研发适销对路产品。调查研究要分别不同类型进行,量体设计地为不同经济地区、不同保障水平地区开发适合的产品。加快产品创新、产品改造。要加大险种开发力度,尽快开发出一批低保费,高保障,突出保障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乡镇企业年金及农民养老保险产品;适合农民购买的一张保单保全家,一笔保费多保障等方面的产品;适合农民外出打工的高危人群人身意外险等等。条款要通俗化。要让农民一看就明白,做到投保简单,手续简便,理赔快捷方便,有利于农村业务员宣讲和推销。

加强农村保险的渠道构建,进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信息分布和传递不平衡、不充分,来源渠道有限。保险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更可谓是新生事物,这给保险销售和服务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推进农村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探索适合农业保险发展的组织形式创新,也成为推动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比如可以充分运用银行、信用社、邮局、农机站、计生办等代办机构网点,不断丰富农村保险营销渠道。

“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和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要实现的目标,农村商业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认真研究农村保险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转变观念,积极创新,敢于实践,不断提高,不断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农村保险发展的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措施、组织体系、调控手段,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农村保险新体系。

参考文献:

买商业保险的原因范文3

“80后”不买保险的理由很多:现在有社保,没必要再去买商业保险;自己现在还年轻,不会得什么大病,而养老是遥远的事情,等工作生活稳定后再买吧……其实,这一类人群最大的保障需求――首先应该是:不要给家人“捅窟窿”。

孝心不体现在给父母买保险

顾浩,“80后”中年龄较大的,29岁,某公司业务主管,月收入7000元,独生子,单身。2009年6月,顾浩感觉牙痛,牙龈出血,起先他没在意。两天后发烧39度,急忙去医院检查,确诊为白血病。2009年12月,患病6个月后去世,医药费、护工费、抢救费、丧葬费共计37万元,其中社保报销了7万元。

顾浩的父母都是在上世纪50年代出生,当过知青,目前退休在家,靠退休金度日。在治疗过程中,有骨髓移植和保守治疗两种方案,顾浩没有犹豫选择了后者。他对一位病友说:“我打听了,骨髓移植没有50万元下不来,而且手术中有突然死亡的风险,这两样我父母都受不了。保守治疗虽然复发可能性大,但费用少得多,即使慢慢死去,父母也不会感到太突然。”接下来,在保守治疗中是用对病情缓解率达60%的进口药,还是用缓解率只有30%的国产药,顾浩再一次选择了价格便宜的后者,因为社保可以支付这部分费用。

顾浩没有买过任何商业保险,据他的同事回忆,曾经有几位保险人找过他,都被他以工作忙为由,婉言谢绝了。顾浩曾经对同事说过:“单位给我们上了社保,我不认为商业保险还能给我们带来什么。我倒是觉得能给父母买一些保险是很重要的,因为对我们而言,父母是天。”

顾浩恰恰忽略了,对父母而言,他才是天。顾浩给父母留下了30万元的负债,捅下了30万元的“窟窿”。原本他可以照顾父母养老的,他先走了,父母中如果再有一位离开,留下的一位就会无人照料。如果去养老院,费用又从哪里来?这都是白发人送黑发人之后,产生的额外费用。

假如顾浩生前购买了100万元的生命保险(寿险),情况又将如何呢?在他死后,保险公司会将100万元理赔金送到他父母手上。除去30万元的负债,还有70万元可以用来养老。尽管他们花这笔钱的时候会很痛苦,但这痛苦来得总要比没有钱治病、生活的痛苦小一些。

由此看来,人生的第一张保单就是买给父母的“孝养金”――不是给父母买商业保险,而是给自己买保险,让父母做受益人。

其实,社保的本质不是保险,而是福利,所以它是没有身故赔偿责任的。“80后”如果比父母走得早,给他们留一笔钱,不仅是解决父母的后顾之忧,更是在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至于父母究竟需不需要,和我们想不想给,这完全是两回事。

没有最好的保单,只有最适合的

假如顾浩28岁时购买商业保险,可以选择什么样的方案呢?如果顾浩选择了这些方案,又会得到什么样的保障呢?

本方案累积保额为100万元,设计思路包括25万元最后费用,25万元重疾准备和50万元孝养金准备。假如顾浩选择这个方案,他住院的时候就可以拿到25万元用于支付治疗费用,去世后可以再拿到75万元用来支付丧葬费,偿还护工费等医疗费用的不足,剩下的部分是留给父母的养老金。

如果他29岁的时候没得白血病,并且以后也一直平安健康,到他66岁的时候,现金价值账户累计余额311957元,分红账户(中档演示)为185940元。这50万元随时可以用领取分红、保单质押贷款等方式来应付自己养老过程中的不时之需,而不会给自己的子女带来负担。

本方案累积保额为50万元,作为人生的第一张保单,基本可以覆盖年轻时的需求。假如顾浩选择的是这个方案,他住院的时候可以先拿到10万元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去世后可以再拿到40万元弥补不足,以及给父母留下一些金额,以弥补他们未来养老金的不足。

这个方案的满期是70岁,我们再假定顾浩没得病,到这张保单满期时,按中档分红演示,他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188132元,也可以作为未来养老或医疗的一点点补充。如果随着收入的增加,他不断地追加保额,就是利用了保险的强制储蓄功能,这是后话。而如果碰巧他在70岁满期前查出罹患重大疾病,那么可以得到的理赔就是288132元(账户价值加保额)。

纯消费型保障方案特别适合投资能力强或近期急等用钱的人。比如证券知识丰富,热衷投资股票、基金,或正在攒首付、选蜗居的年轻人。这个方案完全是作为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顾浩的年龄,每天消费5元钱,就可以在罹患重大疾病的时候拿到15万元作为社保医疗费的补充,离开后还可以再有30万元用来补“窟窿”。以每月六七千元的收入,每天真的省不下来5元钱吗?如果说我们对父母的爱不够深,一定不是事实,那么,只能归咎于现阶段商业保险的宣传不够普及了。

张保单,对号入座

单身

保额应包括自己的最后费用准备、重疾费用准备和父母孝养金。最后费用不低于10万元,重疾费用不低于30万元,父母孝养金不低于60万元。累积保额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父母孝养金可选择定期寿险,期限与父母中余命较长者相同即可。

单身、有房贷

除上述100万元费用外,再加上房贷未偿还部分的总额。房贷额度即可确定为定期寿险的额度,其保障期限与还贷期限相同即可。

已婚

参照“单身”项目,再加上夫妻对于对方的责任。现今社会环境,先生对太太的责任应该更重一些。要考虑到一方如果突然遭遇极端风险,经济因素对于另一方选择再婚对象时的影响:不要因为经济原因嫁给一个自己不喜欢的人。爱的承诺应该是先生对太太说“只要你在,我就能让你幸福”;而不是“只有我在,我才能让你幸福。”

已婚、有房贷

保额为“单身、有房贷”与“已婚”项目之和。

买商业保险的原因范文4

公婆年前来到北京,说是等到春节再跟我们一起回东北老家过年。可惜,“计划没有变化快”,就在出发前几天,婆婆不幸摔了一跤,颈椎受损,动了手术。前前后后花了几万块钱,总算把病情控制住了。

婆婆躺在病床上,心里却惦记着那医药费能不能报销。原以为社保能管了,还一直安慰她,可没想到异地就医,只有濒临死亡的案例才能报销,而像婆婆这种突发事件不够报销的条件。

报销泡汤了,我悔啊,早知道当初给老人投保点商业保险就好了。

老年保险被遗弃

目前,50多岁的老人是健康保险的弃儿,好多保险的投保年龄上限都在50周岁(包括50周岁)以内。一句话,老年人并不是保险公司愿意承保的对象。

开发老年险种,保险公司要承担巨大风险,尤其是老年医疗险,赔付率之高是可以想象的,所以它们大多不愿自找苦吃,至于超过65岁的老人,保险公司是不给承保医疗险的。

家住上海徐汇区的李先生对记者说,如今生活条件好了,想尽尽孝心,给父母买点保险,他们都快60岁了。但问了一圈,也不知道买什么样的产品合适,有些保险公司甚至说这个年龄很少有针对性的产品,即使有买的话,也不划算。

退休教师王老太则感慨:“现在的险种那么多,分红险、少儿险、明星险、房屋险、宠物险……为何惟独缺少适合老年人的险种?”

据调查,老人除日常消费外,医疗保健也是很大一笔支出,约占每月支出的40%左右,其中看病吃药约占这笔费用的80%。由此,保险就成为老人晚年的重要保障。然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老年人买保险难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一方面是保费贵、核保麻烦,在重疾险方面更可能出现“保费倒挂”现象,即付出的保费反而高于投保保额。

老年人的保费高昂,是由其“高危”的特性所决定的。高风险决定了高保费,但高保费老人们吃不消;若保费收得少,保险公司无法承担赔付的损失。保险公司反复权衡后还是缩小了承保范围,如国内保险公司一般都把投保年龄限制在65周岁以下,而养老保险、重大疾病险则将年龄限制在55-60岁。即使未到投保年龄上限,但只要过了50岁,保险公司就会要求投保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体检,有一两项体检指标不合格,投保要求便会遭拒绝。在重疾、医疗等健康险产品方面,一般最高投保年龄为65岁,且过了55岁后只能缴一年钱获一年保障。保险公司对于这部分群体拥有绝对的否决权,只要上年赔付率达到一定比例,就不再予以续保。

目前有特色的“老年险”产品都只保障老年人的意外伤害,还没有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健康医疗险。意外伤害保险虽然也很重要,但一般只对发生意外致残或死亡给以保障,目前除广州中意人寿的老年意外伤害保险涵盖了骨折这项责任,其他保险公司均将之剔除在外。同时,老年险并不是每一位老人都可以投保的,比如友邦两款“老年险”对投保人有明确的规定,即年退休金必须在5000元以上。

专业保险人士介绍说,与国内相比较,国外保险产品的投保年龄要宽很多,尤其是终身寿险、万能险、分红险等等,很多产品甚至最高投保年龄达到100岁。

老人险何处觅

从目前来看,年过50岁的老年人买医疗险是不可能的,只能在其他险种里去选择。

记者了解到,友邦“永安保”针对50-75周岁人群提供保障。这是一款综合意外保险,投保者每月只需支付50元-90元,就可享受10万元-2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另外,一旦发生骨折、关节脱位、烧伤等意外事故,被保险人都将获得补偿,此外还提供意外住院费用补贴。

友邦的另一款产品“安心保”是一款终身寿险,将投保年龄延伸至80岁,成为比“永安保”更“老”的保险。对于老年人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身故(包括意外、疾病、自然身故)均可提供赔偿。对于因意外导致的身故,该险种最高可提供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4倍的给付。每人每份保险费均为60元/月,而且投保年龄越低,保障越高。把“永安保”和“安心保”组合起来购买,老年人生前身后的保障可以说就比较周全了。

泰康人寿“康寿保老年意外保障计划”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它为50-75周岁的老年客户精心设计了适合不同收入和需求的保险计划,保险范围涵盖老年人因意外而引起的大部分人身伤害,并承担高额的相关费用保障,更突出对老年人因意外伤害而引起的高残、骨折、烧伤、重大手术等的保障。意外残疾保障为意外身故保障的2倍,意外烧伤保障与意外身故保障相同。此外,本产品的意外骨折、关节脱位、特定意外、医疗护理的保险金给付,在同等保费条件下也高于同类产品,意外护理保险金最高给付额可达8000元。只需每天投人一两元钱,即可获得一年的全面意外高额保障。

中意人寿也推出过一款“乐天年老年意外伤害保险”,分“翠柏”、“青松”、“绿榕”3个计划,保额分别对应的是10万元、5万元、3万元,保费在300-1000元左右不等,包含有5项保险利益:意外身故及残疾、特定意外伤害、意外医药补偿、意外骨折保险、意外全残收入保障;另外保险公司还给付1000元的抚恤金。

理财专家提醒,老年人在购买健康险时,尤其要弄清是否保证续保。因为风险控制的缘故,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短期医疗保险都不承诺保证续保,而对于投保人来说,保证续保是非常有利的;否则,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之后,就可以拒绝为投保人继续承保。而老人重新患病的风险很大,患病的几率又高,保证续保可以化解这些风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旦承诺保证续保后,就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不论被保险人身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对其增加保费,更不能拒保。

老人险购买宝典

保险公司是转移风险的,风险越大,产品价格越高。等到老了,风险已经很明显的时候再买保险,肯定不是一个好方法,因为有些大的风险可能已经无法转移出去了。很多长期寿险产品在设计时并不是考虑一个人的特殊阶段的风险,而是将人的一生都纳入风险计算体系中,老年人遭受疾病、意外风险几率高。是风险高发群体。曾有保险公司试图推出老年保险产品,但由于风险发生率高,加上保险公司资金投资渠道狭窄,导致保险费居高不下,让老年人难以接受。所以,老有所保还得趁早。

据了解,在保险发达国家,养老金都以保险形式实现的。选择商业保险制定养老计划时,首先要注重保障功能,使自己在退休后依然能够有稳定的收人,这是第一重要的功能;第二是要注重保值,也就是说要看为自己未来规划的养老金是否能满足今后的消费水平;第三是尽早投保,因为虽然养老是55岁、60岁开始的事情,但年纪越轻,投保的价格越低,自己的负担也就越轻。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获得的补充养老金,占未来所有养老费用的25%-40%为宜。

买商业保险的原因范文5

不上班的日子,Bree起初非常不适应,整天围着家里转,无非做做家务、带带孩子、做做美容,渐渐地,为了不和社会脱节,Bree报了几个才艺学习班,办了一张健身卡,在参加妈妈聚会之余,也常组织各种类型的老友聚会,联络感情,久而久之,成为了朋友圈社交聚会的领导者。

有人说,天秤座的女人温柔、深情,她们需要欢欢乐乐地生活,也需要忠贞不渝的友谊和爱情,她们擅于寻找内心的稳定与平衡,Bree就是这样。

Bree的家庭一直非常稳定,基于对丈夫的信任和依赖,小女人的Bree几乎从来不问家庭投资理财的事儿。“与钱有关的大主意基本由老公做主,行情好的时候收益非常可观,我对投资的事不懂,比较相信老公的眼光,可是柴米油盐酱醋茶,则是自己说了算。”

男人嘛,倔强起来像头牛,拉也拉不住,更何况Bree又不懂股票。从玩票式的炒股到专心研究投机,Bree的丈夫一度对股市非常沉迷,生意也顾不上,每天潜心研究股票,像着了魔似的,却终究逃不过那场“被大跌”的命运,家中的主要资金扔在股市里,损失惨重。

Bree这才发现,家中钱亏了大半!

想起投资失败的那些日子,她至今心有余悸。“投资的武断与单一,使家庭元气大伤,回过头看,钱几乎都亏在了股市上,这使我第一次意识到了资产配置的重要性。”

这并没有击溃Bree对家庭的信心。她一边安慰鼓励丈夫,想办法减少损失,回归原本的工作;一边学习整理余下的钱,四处取经,研究如何配置资产。

男人爱冒险,女人重安全。“有人说全职太太福气好,有房有车又有一个赚得到钞票的老公,但是,我反思自己,其实没有很好地照顾家庭生活。以为做好女人分内的事就是最大的德,这样将家庭生计的一切责任推到了他的身上。”Bree说着,低头搅拌着手中的咖啡,有些失落。

“家是需要规划的。”自此,Bree克服了优雅主妇闲情逸志的惯性,低起点,从基本保障入手,“仔细琢磨后发现,结婚这么久,家庭成员居然没买过一份商业保险!”

“有些人谈‘保’色变,但我不这么认为。”经历了之前的大亏,Bree越来越看重保险在家庭理财中的作用,“我和丈夫现在正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中间阶段,家庭收入主要依靠丈夫,从前不觉得,现在社会环境变化快,谁也说不定明天会怎样,我想,与其不断冒险挑战利润,不如先做好后勤保障。”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在社保的基础上,Bree挑选了一些商业保险来做补充。“丈夫开公司,是家庭的顶梁柱,看天吃饭,收入看似不错,但不稳定,又经常出差,倘若生意有摩擦或是身体不佳,对家庭的经济状况影响较大。为此,我首先给老公购置了意外险、重大疾病险和商业人寿保险,并为自己购置了重大疾病保险和人寿险,以防万一。”

“老公告诉我,公公曾经生过一场大病,好在医治及时,现在已经康复,我在重新做家庭保险计划的时候,也想到了这一点。”考虑到家中长辈的赡养,现在主要是医疗、住院方面的保障,Bree给双方父母买了重疾险和补充医疗险,来保证老人晚年的生活质量;与此同时,也为孩子购买了意外险。

“下一步是筛选孩子的教育理财,但还没找到合适的产品。”看着儿子一天天长大,教育开支的增多,为孩子将来的求学打算,Bree现正忙着给孩子筛选教育储蓄。

“看到这么多保险,你可能会吓着,现在大家都叫我‘保险大王’,但我一点儿也不介意,我家的保险只占家庭财产配置的10%,它必不可少。”Bree郑重地说。

“稳健而后谋利。”作为全职太太,Bree没有过高的事业理想和追求,但她知道,只有家人身体健康、经济安全,家才可以长久平安。

Bree全职太太

现居地:北京

星座:天秤座

性格特点:温柔、善良,有些犹豫

擅长:家务、烹饪、仪容、交际

最喜欢的明星:邓丽君、张学友

最喜欢的电影:《泰坦尼克号》

理财感悟:生活需要规划,财富需要打理。

10 TIPS

1家庭的财产如何分配?

40%供房及投资,30%家庭生活开支,20%储备资金,10%保险。

2常用信用卡有几张?选择的原因?

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服务专业周到,使用方便快捷。

3 一般情况下,钱包会放多少现金?主要用途是?

2000-3000元左右,预备的汽车油费,和朋友聚会的餐费,偶尔也给家庭添置小物件。

4个人的购物习惯如何?喜欢的女性消费品牌?

偏理性,追求品质,但不追求奢侈。品牌没有固定的,会不定期观察自身变化去做调整。

5逛街的时候,喜欢去哪里?

喜欢关注各大商场开张、特卖、打折的信息,逛得多,买得少。

6个人的投资风险偏好?做过哪些投资?

非常保守。个人之前对家庭理财基本不管不问,现在从保险开始。

7一般业余的休闲活动如何安排?

和家人外出郊游,参加妈妈们的聚会,组织老友的活动。

8网购的频率高吗?经常去哪个网站?

一般。常去京东商城、中粮我买网、当当网、百度团购导航等。

9除了基本的社会保险和车险外,有无购买其他商业保险?

近年买得比较多,如人寿保险(分红型)、补充医疗险、意外险、重大疾病险。

买商业保险的原因范文6

关键词:工伤 工伤保险 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

中图分类号:DF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060-03

序言

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实行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1}很显然,《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对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但是,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实际利益,从而对企业的效益造成直接的影响,而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却是不确定的,甚至某些企业认为是通过自己的某些努力可控的,因此,总是有部分企业力图规避按照规定数额不菲的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而与此同时,由于工伤赔偿纠纷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的繁琐的程序,以及执法部门出于对当地经济利益的考虑,而在这样的纠纷中对企业有意无意的偏袒,一方面给工伤受害者的索赔带来了种种不必要的麻烦,提高了其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成本;另一方面又为相当多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出于降低自己成本的考虑,充分利用这些给职工维权带来的不便,以低于甚至是远低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数额和职工私了带来了方便。

当然,我们可以对这些不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口诛笔伐,将其归入“无良”之列,替受害的职工大声疾呼,鼓励他们坚决维权到底。这些做法当然是必要的,至少,可以从舆论和道德上对这样的行为产生相当的制衡。但是,要真正解决问题,我们还必须思考《工伤保险条例》这一立法目的很好的制度,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是很好的后果的根本原因,然后才能对症下药,真正解决这种立法的目的不能很好地实现所造成的困境。

以下,笔者将用自己亲身经历的一件典型案例来剖析上述制度困境产生的原因和我们的制度可以改进的地方。

一、一件真实的工伤案例

故事发生在2009年的4月份,笔者刚刚参加完博士生入学考试,为了解决温饱问题,接受了珠三角一家民营企业老总的邀请,到他们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而上任后所面临的比较重要的事情之一,就是企业正面临的一起还没达成最终解决协议的工伤赔偿案件。整个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8年9月的一天,企业员工张某在骑摩托车去公司上晚班的途中,因为天上下着小雨,路面比较滑,能见度也不是很好。而就在离厂门口还有大概一公里左右的时候,张某突然发现路右侧停放着一辆泥头车(拉泥巴的重型卡车),占住了右边车道的半个路面。此时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于是不幸的事情发生了,摩托车毫无悬念地撞在路右边停靠的泥头车后面。等前面司机听到后面撞击声过来看到情况后,赶紧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是一切都来不及了,很快就得到医生正式通知,伤者已经不治身亡。

这是当时整个事故发生的情况,无论是司机还是职工家属亦或是企业方,对此都没有任何异议。下面涉及到的就是相关方对死亡职工的经济补偿或者是赔偿的问题。熟悉工伤案例的人都知道,这是一起典型的同时产生侵权赔偿责任和工伤赔偿责任的个案。在正常情况下,由于机动车辆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企业买工伤保险都是国家规定必须强制购买的,出现这样的事故后,无论是车主还是企业都只要找相关的保险机构要求赔偿就可以了,因此并不存在车主或是企业存在较大的经济损失的可能,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也不会有什么纠纷存在。但是,凡事都有例外,笔者当时所在的那家民营企业就刚好没给职工买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由企业自身承担职工工伤赔偿费用,赔偿标准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此标准计算的结果是,企业应当支付25万元人民币左右给职工家属,作为工伤赔偿。很显然,这对一个企业尤其是规模不是太大而且非常在意经济效益的民营企业来说,是一笔不算很小的额外负担,尤其是此员工刚来公司不久就出了这件事故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老总的说法,是“亏大了”。于是这位民营企业老总就开始打自己的小算盘了,也就是想方设法来减轻或者最理想的是卸掉这项额外的负担。因此,看起来并不复杂的这起侵权和工伤赔偿竞合的案件开始出现问题。

很明显,侵权赔偿那边是很容易解决的,由于车主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主和遇难者的家属很快达成协议,甚至车主还让遇难者家属在达成的书面协议之外另外签了一份给保险公司看的赔偿金额比前一份略微高上一点的协议,以便车主可以捞点便宜,补偿一下由于这起事故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所以这边解决是非常顺利的。接着遇难职工家属开始找企业寻求工伤赔偿。但是由于企业并没有按照规定给该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必须完全由企业来承担这一赔偿。在家属向企业递交了要求工伤赔偿的申请之后,开始了和企业之间漫长的协商。首先,企业指出虽然没有给该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但是给他购买了商业人身意外险,根据这一保险职工家属应该还可以获得10万意外身故保险赔偿。职工家属指出虽然这一保险赔偿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不应当包括在工伤赔偿总额里面,但考虑到该职工确实没为企业做什么贡献,而且该保险是企业主动无偿帮其购买,而且此事也确实是为企业增加了负担,因此原因接受企业提出的将这10万元冲抵工伤赔偿总额一部分的要求。现在的问题是扣除这10万元意外保险赔偿后剩下的十几万元工伤赔偿怎么处理。

在笔者到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之前,遇难家属即委托张某的哥哥全权处理和企业交涉工伤赔偿之事,并为达成最终协议和企业协商了多次,但每次企业都派不同的人接待,而且最后都被企业以须最后等老总决定,老总刚好不在为由不了了之。这样就一直拖了半年多,然后是笔者接手此事。笔者在接手之后问了老总的意见,老总说你怎么谈合适就怎么谈。于是就打电话给张某的哥哥,让他找个机会过来谈具体赔偿的协议。张某的哥哥接到电话后有点激动,说这是企业第一次主动打电话给他,之前他已经对协商基本上不抱希望了,现在正积极联系律师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因此二话没说,他就请了假,从几百公里外赶到公司过来协商此事。笔者当时也是志得意满,以为这样一件小事,只要老总信得过,解决它还不是小菜一碟。因此见到张某的哥哥后,便向他表示真诚的歉意,指出老板这半年忙着在外面跑市场,确实没有多少时间在公司,并没有敷衍他的意思。然后对他们能接受以外伤害保险冲抵工伤赔偿这一条件表示感谢,接着指出现在协议的焦点其实就在最后剩下的十几万赔偿的余额如何处理的问题。感觉气氛不错之后,就进一步指出希望他理解企业的难处,毕竟他们在车祸赔偿那块已经得到了比较满意的赔偿,企业也只是希望能尽量少一点损失,当然这是关系到人命的事情,说这话有点不近人情,但是还是希望能在这样的基础上尽量考虑稍微让步让企业好做,而且大家都不希望对簿公堂,因为那样既消耗时间也对双方总体来讲没有任何好处。张某的哥哥基本同意笔者的说法,也答应做适当让步。然后就是协商具体让步的幅度,其实就笔者自己的良心,确实不愿意和人家进行这样的以死人的利益作交易的协商。但是受企业之托,笔者也只能如此了。最后在笔者一再的坚持之下,张某的哥哥最后同意由当初要求的15万让到9万,而且一再强调实在不能再让否则自己无法向其弟弟的家属交待。将心比心,笔者自己也觉得这个结果已经比较理想了,因此就去向老总汇报,以为这个事情就算结了。结果见到老总之后,其说的一席话顿时让笔者凉了半截。其大意是:(1)不能这样就结了,我们要想法设法一次又一次地试探他的底线,前几次他都没怎么让,这次一下让到了9万,说明你这个法律顾问没有白当,还是很有成绩的,但是这还不够,还要继续,多谈几次,我们要他做更大的让步。(2)从道德上来讲,企业就应该一分钱不给他,首先他没给企业作什么贡献不说,而且他的家属已经从货车车主那边得到了充足的赔偿,仅仅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才让其家属可以再到公司来多要一笔。(3)和他哥哥协商的时候,要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找出法律对于对方不利的地方充分加以利用。于是笔者据理力争,指出:(1)人家让步也是有底线的,多谈几次就能让他多让步几次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而且,你也得给个底线,不然也没法谈。(2)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工伤职工的利益,本来就存在立法政策上的倾斜问题,而且从道德上讲,人家已经死了,多获得一些赔偿也无可厚非。(3)能想出来的法律上对他们不利的地方都已经和他哥哥讲了,实话说,这些要么很牵强,要么早已经被很多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解释所否定,因此作用并不是很大,真正能起作用的也就是拖了,反正法律程序走起来非常冗长,会给对方增加很大的经济成本和精神压力,但这样的话企业的声誉就不大好了。老总听了之后,不以为然:不管你采用什么办法,反正尽可能让企业少赔钱就行了,这就是你的职责,至于你说的底线,我们的底线就是没有底线,最好是一分钱不赔,至于你说的声誉之类的,那些东西暂时不是我们考虑的问题。然后就有事急匆匆地走了。

故事到此就差不多结束了,根据老总的指示,笔者对这一工伤赔偿协议的达成已经毫无办法,只能学着前几位接待张某哥哥的企业人员一样,推说等老总决定而老总刚好又有事不在。张某哥哥的失望大家可以想见,但是其还是抱有协商成功的最后的希望,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同时在笔者的建议下到劳动保障部门去进行了工伤认定。但是在他做这些事情同时,笔者也把这些法律后果都讲给老总听了,老总依然不以为然。只能继续对张某哥哥敷衍,就这样过了两个多月,我也收到学校录取的通知准备辞职了。辞职之前专门给张某哥哥打了个电话,表达了个人对此事不能得到妥善处理的歉意。张某哥哥说已经决定请律师走法律途径了。之后笔者就离开了企业,后面也没问这事最后的结果如何,因为其实争议的标的对企业而言并不是很大,官司的输赢对企业基本没什么影响。

二、上述案例所反映出来的问题

初看起来,这一案例的事实很简单,就是一典型的同时产生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案件。但是事实上,这一看似简单的案件在后续的协商过程中却变得如此复杂以致最后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为了更好地找出其中的问题所在,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企业和职工家属双方的行为是否理性,也就是说问题的症结是不是在他们身上。

通过上面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到,为了预防出现工伤意外,企业虽然没有购买法定的工伤保险,但是替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商业保险,也并不像有的企业那样矢口否定此案中不存在工伤赔偿的问题,甚至通过毁灭证据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来否认职工同企业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遇难者家属要求协商时企业虽然一再拖延,但并没有将其拒之门外,而只是希望通过不停的协商来获取最大的利益。在整个过程中,企业并没有采取明显违规的过分的手段。{2}因此我们可以说,这家民营企业还算是一个正规经营的企业,而且事实上据笔者了解,此企业无论在当地政府还是企业员工以及当地民众中口碑都还不错。而职工家属那边就更不用说了,他们并没有到企业无理取闹,也没有狮子大开口地漫天要价,而是实事求是地同企业协商,也作出了自己的最大让步,其解决问题的诚意是毫无疑问的。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企业还是遇难者家属在面对此事的时候都是以正常的理性行事的。最后出现的这种工伤赔偿不能通过正常协商得到解决的困局的形成,不是仅仅以民营企业缺乏所谓的良心或者是对员工和社会的责任感就能解释的问题,更不用说归咎为职工家属的过分要求了。那么,问题的根源到底在哪里呢?

为了回答这一问题,让我们来看一下本案例所具有的一般的此类案件没有的几大特征:

1.遇难者所在的企业为民营企业。这个特征很关键,因为在目前的中国经济环境下,民营企业是一个很重要也很特殊的市场经济参与者,它们一方面有着比较纯粹的企业利益至上的考虑,从而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力推动者;另一方面也由于其利益驱动的单一性或纯粹性,使这一群体同样容易成为将员工利益和社会利益置于企业利益之下,对法律和道德的遵守没有责任感,而只有利益权衡的,不时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的麻烦制造者。因此,本案中的企业作为民营企业的一员,当其通过计算觉得买工伤保险不划算,{3}而且有关部门监管不严违法成本不高的时候,断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不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且在赔偿时又想方设法减少赔偿金额。

2.遇难职工为外地民工。在珠三角,外地民工几乎总是与血汗工厂和不幸联系在一起。虽然说并不是所有的外地民工命运都这么悲惨,但很不幸的是本案的遇难者刚好也属于其中的一员。当然他还算比较幸运的,毕竟车祸的车主方那边给予了足额的赔偿。但也正是由于其作为外地民工这一特点,使其家属维权时不得不面临由于冗长的司法程序可能造成的时间精力的惊人占用带来的成本过高和地方上以经济至上为准则的官僚系统(包括各种执法司法部门)偏袒企业的不利局面。{4}

3.本案中除了上面说到的侵权责任赔偿和工伤赔偿同时发生之外,还存在着企业替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的问题。企业既然无偿替员工购买此一险种而又不愿意购买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明显就包含着企业意图以这一保险部分甚至全部取代工伤保险的目的,而且在本案中也确实起到了部分替代工伤保险的作用。当然其是否合法以及企业是不是在类似事件中都能达到这种替代的目的,并不是企业想当然就可以的。比如本案中遇难者家属就明确指出这一保险赔偿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不应当包括在工伤赔偿总额里面{5},只是因为其不愿意在这方面过多纠缠,才接受企业以其抵扣部分工伤赔偿的。但是,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企业宁可违法也要这么做?

通过对这几大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本案所反映的问题其实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假如企业购买了工伤保险的话,本案中的争议根本就不存在了。企业对工伤赔偿其实有着很客观的认识。其之所以没有购买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首先是因为当地政府某种程度上的默许,然后是因为通过比较,企业觉得购买商业性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在经济上更为可取。因此,最后的结果是企业购买了商业保险而没有购买法定的工伤险。

2.企业对其和遇难者家属协商要求降低赔偿额度的行为并没有道德上的负罪感。企业认为其最高原则就是最大限度地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因此,在可能的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其对遇难家属提出的降低赔偿额度的要求是正当的。而这种道德上的正当性就在于遇难者家属所遭遇的不幸实际上在车祸的车主那里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赔偿,现在的工伤赔偿只不过是法律的一种不一定正确地对交通事故中出现的工伤遇难者的政策倾斜而已。如果根据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的“平等”来看待这种法律的话,这种立法无疑是对其他得不到双重赔偿的工伤者或是得不到工伤赔偿的交通事故遇害者是不公平的,而在企业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要企业承担这样的工伤赔偿责任同样是不公平的。{6}因此,正是由于这种心理的作用,企业在理直气壮地以没达到自己的降低额度为由要求遇难者家属继续让步。

3.职工工伤维权的成本高昂,{7}而企业在此过程中却几乎没有什么成本。由于遇难者属于外地民工,其家属生活和工作的地点都不在企业附近。因此,其每到企业协商一次的成本都及其昂贵,首先是几百公里的交通费用,然后是异地食宿的成本,再加上误工的损失,假如打官司的话,还有高昂的律师费用以及官司打不赢存在的风险,都是企业职工及其家属在维权时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案中张某的哥哥才在自己一让再让、企业一拖再拖的情况下仍不放弃协商的可能,只是可惜企业还是不卖他的账,最后经过马拉松式的大半年的协商和思考,才终于决定和企业对簿公堂。可是对于企业来说却恰好相反,它既不用去找遇难者家属,也不必花很多时间处理这个问题,遇难者家属到了找个人敷衍下就应付过去了。万一打官司的话,本地法院肯定是向着它的,好歹自己还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再不济打输了也就是将自己应该出的那部分钱出了而已。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协商,一个拖不起一个巴不得拖下去,谈判地位强弱一目了然。

三、上述问题反映出的相关部门立法和执法上的价值失衡

总结起来,上述几个问题可以归纳为:一是经济因素,也就是工伤保险费率偏高,甚至高过商业性的人身意外险,这是由于这样的经济驱动存在,才导致企业宁可购买商业保险也不购买法定的工伤保险。在这方面,明显存在着相关部门在制定费率的时候没有认真考虑法律的重要价值“效率”,而正是在这种不具有经济效率的费率,导致企业舍弃了法定的工伤保险。{8}二是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实际执行的法律之间存在差距,单独对交通事故中的工伤实行双重赔付是无法按照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一条进行解释的,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平等”这一法律核心价值。三是相关法律没有对弱势群体面临的维权成本有个比较妥善的安排,{9}致使职工尤其是外地民工对维权望而却步。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既没有给予法律实施的“效率”以足够重视而使法律程序非常冗长,{10}也没有为保证弱势群体能够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创造足够的条件。四是地方政府的经济至上的观念和考核方式。执法人员应该意识到对弱势群体权利的维护也是国家和政府的核心任务之一。不能因为企业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就默认企业的一些违规行为,如本案中企业没买工伤保险却没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不仅使企业违规成本极低甚至变得理所当然,而且会打击员工维权的信心和决心。这涉及到政府如何处理“发展”和“为人民服务”这两大不同的价值之间关系的问题。

四、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上述诸多问题的存在,归根结底还是国家的立法和政策方面存在问题。无论是没有征求企业意见和经过认真调查就规定企业应该缴纳的高过同类商业保险的工伤保险费率,还是立法上对“平等”价值的偏移,亦或是对弱势群体存在的维权成本的忽视和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过分关注,国家的立法和政策方面都有值得推敲和改进的地方,其反映在现实中就是各种价值不能得到很好地平衡。因此,笔者的建议也集中在对国家的立法和政策上作出一定的改进,以改变这种失衡的现象:

1.科学制定工伤保险费率。制定的时候不仅要征求企业的意见,{11}而且要规定专款专用,具体操作和运用程序要透明,账目要清楚。作为强制征缴的保险费,费率方面高过同类商业保险,要么说明其成本比商业保险还高,要么说明相关部门通过这一保险在牟取不应当的垄断利润,无论哪种原因,都实在有点说不过去,也有违法律要注重的“效率”价值。

2.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而交通事故工伤的双重赔偿既不符合“平等”原则,又和此目的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是要保护弱势群体的话,应该把立法资源用在提高其普遍待遇和补贴上,而不是对弱势群体中的某些人的特别重视,这实际上就是对其他弱势群体的歧视和不公。{12}

3.对弱势群体维权加大法律援助和法律上适当倾斜,以切实保证弱势群体维权能真正在法律面前“平等”。国家现有的法律援助水平远不能满足弱势群体维权的要求。除了增加法律援助的投入外,可以考虑以法律形式规定对这种维权行为产生的成本纳入企业应赔付总额的计算中。对故意刁难弱势群体维权的性质恶劣的企业,可以支持职工提出的相应的精神赔偿。

4.适当精简工伤认定的程序,放宽劳动仲裁和诉讼受理的条件。{13}不仅可以进一步提高解决工伤纠纷的效率,而且可以切实降低弱势群体的维权成本。

5.改变目前经济重于一切的政府价值观和相应的政策。这种价值观的直接后果就是对产生经济效益的企业的纵容和对弱势群体维权的漠视,甚至认为后者是麻烦制造者,对国家无用的人。我们要明白无论是国家机构,还是其致力于促进的经济发展,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相反,以人民对国家是否有用,是否能促进经济发展作为最终目的和政策的取舍标准。因此,改变对此类企业的纵容态度,从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出发,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监控力度和处罚力度,加大它们的违法违规成本,是解决这一问题最直接的办法。{14}

注释:

{1}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通过的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2}当然,企业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但我们要考虑到的是,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在当地的劳动监督部门默许的情况下发生的。

{3}根据当时笔者在企业时了解的情况,当时各大保险公司对此企业的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的报价是60元保一年,其中包括1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险。而当时政府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对此企业是工资比例的1%,按照平均工资2000元计算就是平均每人每年240元,按照工伤身故平均赔付24万元计算,即使购买同样保额的商业保险,工伤保险法定费用也高出商业保险将近一倍。对于人力密集型的本企业,购买商业保险,可以省下一笔不大不小的额外开支。

{4}{7}关于民工工伤赔偿维权难的问题,可以参考《民工工伤维权调查:为尽快拿钱近4成愿意“私了”》。2010年9月24日19:00

{8}参见《广州市阶段性降低医疗工伤保险费率》2010年9月24日19:00

{11}参见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因此,这一费率的制定程序本身同要缴费的企业没什么关系,企业本身只有缴费的义务,顶多作为相关部门的调查对象。

{12}这一问题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考虑到了,原则上是准备取消对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详情请见《工伤保险条例2010有哪些修改?》。2010年9月24日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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