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服务委托协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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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服务委托协议

融资服务委托协议范文1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联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融资顾问。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须及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该融资项目的详细资料,包括该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或该项目的说明资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如为复印件,甲方须加盖章证明。

2.在该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须尽可能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

3.甲方在接到乙方推荐的合作投资商资料时,须及时给乙方发送一份具有甲方有效签章的确认函。在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能自行与乙方推荐的合作投资商洽谈合作事宜。

4.融资成功后服务费的支付方式:甲方须在第一笔融资资金到帐七天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融资服务费。

5.从协议签署当天起十个月内,未经过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乙方推荐的意向合作商签定任何协议,否则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全额或部分融资服务费(不少于50%)。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按甲方的融资要求推荐投资合作商。

2.乙方协助甲方撰写相关商业计划书。

3.乙方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定为机密级的商业情报。

四、融资服务费用

本协议项下融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在第一笔融资资金到帐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五、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2.其它未尽事宜及不可预料因素制约本协议时,甲乙本着真诚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增加条款可以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融资服务委托协议范文2

金融居间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双方代表经认真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按时支付相应费用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银行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其他费用:

3、居间服务费为 ,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此费用支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居间合同范文2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就向投资方: 融资 万元(大写: 整)的相关事宜,委托乙方提供居间服务,并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融资总额10%作为居间服务费,乙方不提供税票,相关税金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融资成功之日止。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居间服务,甲方对乙方的居间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2、甲方具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最终决定权;

3、甲方保证对从乙方处获得的有关合作伙伴相关资料,及其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保证该材料不得被用于除本协议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4、在委托期间内和委托期终止或在撤销委托后三年内,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如与投资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签订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等任何方式的融资合作协议的,甲方承诺按本委托合同中

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全额佣金。

5、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上述融资服务与投资方达成投资意向后,甲方拒绝与投资方签订融资合同(或股权投资合同、借款合同等任何方式的投资合同),视为乙方履行了居间义务,甲方应当按照投标总额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居间报酬。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规定范围内,寻找合适的投资合作伙伴,同投资方积极沟通,以达成甲方或其关联公司项目合作之目的;

2、根据甲方与投资方的洽谈情况,安排有关的谈判会议,合理地推进甲方与投资方的谈判进程,并努力达成合作的目标;

3、对甲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条 佣金支付

乙方促成投资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成功签订融资合同(或股权投资合同、借款合同等任何方式的投资合同)后,在投资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将融资款项(或借款款项)划拨到甲方账户的3个工作日之内,甲方须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居间服务费(计算公式:融资总额(或借款总额)×10‰)支付给乙方;若甲方延期支付该笔服务费,须在总服务费之外另向乙方按日加付服务分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六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到期时自然终止。若需要续约,则应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续约合同的内容并签署。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的,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须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或履行如发生任何歧义或争议,双方应互谅

第九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所称“居间合同”的含义:根据《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捺手印)生效,各执一份存查。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居间合同范文3鉴于:

1、 乙方因项目建设缺乏资金,并获知甲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乙方完成融资,现委托甲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甲方亦获知乙方的上述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寻找,介绍出资方,甲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第一条:委托事项

1、乙方委托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甲方接受乙方委托。

2、甲方应尽力为乙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以借、赞助、投资等合法方式与乙方签订融资合同,乙方委托甲方协助融资的数额为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甲方接受委托时乙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证明。

2、甲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乙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的相关情况。

3、甲方认真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乙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甲方在乙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乙方过错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对乙方所融资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6、乙方应配合甲方与金融公司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7、乙方应按协议要求向甲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三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若甲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乙方签署符合融资数额及融资利率的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金额的2%作为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乙方承担,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乙方应在每一笔资金到位七日内支付酬金。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八向乙方支付罚金。

2、若甲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乙方签署出资合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支付

第四条:违约责任

若乙方在每一笔资金到位的七日内未将酬金、费用支付给甲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酬金、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罚金。

第五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管辖法院

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可再续签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

5)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双方承诺

1、甲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乙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乙方不应要求甲方做出有违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一份,甲方保存,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融资服务委托协议范文3

居间服务合同范文一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缺乏流动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甲方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协助甲方完成融资人民币 万元,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第二条 居间人权利义务

1. 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项目的相关情况。

3. 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 乙方在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 乙方对甲方所借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 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 若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借款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作为乙方酬金,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酬金,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负担。

2. 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3. 本合同项下资金的使用期限为 月/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时如甲方仍需继续使用该笔融资,则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服务费用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居间报酬总额的130%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它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3.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签订地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居间服务合同范文二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协助甲方参加 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服务运作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服务合同。

一、委托事项:乙方负责为甲方做好参与竞买该地块的前期摸底和调研,在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的块项目,双方协定如第二中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我方中标价差价的 的,乙方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如通过乙方努力运作,在和第二中标人的差价在 ,甲方承诺支付前期调研及运作费 ,如经双方商定,本地块价格超过每亩作费用不变。

二、甲方的义务和责任:甲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各项所需文件,乙方在运作该项目期间,甲方对乙方的履约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和督促,经乙方努力运作,促成甲方取得该地块项目,甲方在获取地块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前期调研及运作费 ,乙方在收到款项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有效发票。

三、乙方的义务和责任:提供项目真实情况和随时和甲方保时沟通,无论该地块项目是否取得,在此期间乙方发生的任何费用均有乙方承担,恪守经济信息咨询有关规定,做到不泄密。

四、违约责任:本合同为风险合同,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事项的,甲方不支付给乙方调研运作服务费,如乙方履行了本合同所规定事项的,甲方按双方约定时间支付给乙方。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生效日起至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终止。

六、甲乙双方在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精神,妥善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居间服务合同范文三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其拥有的 (本合同第一条的标的物)委托乙方 居间中介出售,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自行出售或委托其他第三者从事与乙方同样的居间中介行为,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物标示(下列记载事项如未详尽,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资料为准)

所有权人

使用年限 ?

房屋坐落

房屋类型

结构

建筑面积

第二条 委托售价

1.双方议定,乙方出售前款标的物的价格不得低于人民币 亿 仟万元。

2.甲方允许乙方溢价销售,溢价部分作为乙方的佣金。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运用适当方法寻找合适的承购方,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所委托出售标的物的处理情况。

2.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承购方,并及时沟通情况。

3.协助委托方做好该宗土地项目的前期投资策划及沟通工作,协助甲方与承购方商议合理售价和协助办理买卖合约手续。

4.积极努力做好居间介绍,协调有关矛盾,促成委托方与承购方签订转让合同。

5.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中介业务,为了有效地履行义务所实施的市场调查、广告企划、租赁交涉、咨询服务、差旅出勤等活动与支出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甲方补贴。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其为上述出售标的物的唯一及合法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指定的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后,若发生任何有关产权归属的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及其后果。

2.委托方承诺一旦与乙方介绍的承购方签订项目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首期款项后,委托方即应承担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3.若甲方私下和乙方曾介绍过的客户达成交易,甲方仍应按照委托合同内订明之服务报酬金额支付于乙方。

第五条 服务报酬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佣金为上述标的物的成交价总金额溢价部分,于甲方在收到首期款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若承购方支付定金后,因承购方的原因而不能达成交易,承购方支付的定金将不予退还,由甲乙双方平分。

第六条 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承购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作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该承购方进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支付服务费。

2.如果委托方与该承购方之相关企业签订本合同标的物的转让合同,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180天(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本项目业主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本项目业主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项目业主方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5.居间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给委托方,如在谈判过程中,委托方发现居间方提供的居间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时,委托方有权向居间方索取本合同标的物最低成交总金额的居间服务费标准 %的赔偿。

第七条 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章后即时生效。

第九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双方如有其它约定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融资服务委托协议范文4

融资居间合同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融资居间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因________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乙方亦获知甲方的上述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格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 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 乙方应尽力为早方寻找或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以借、赞助、投资等合法方式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协助融资的数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融资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范围)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接受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证明。

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

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的相关情况。

3、 乙方謓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

容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

或黑底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 乙方在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损失

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 乙方对甲方所融资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6、 甲方应配合乙方 与金融公司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7、 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三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 若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符合融资数额

及融资利率的融资合同,甲方应身乙方支付________作为

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承担,。居间费用由乙

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在___________资金到位两日内支付酬

金。若四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

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八向乙方支付罚金。

除本条规定的酬金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酬金

2、 或乙方未成促成第三方与四方签署出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

付酬金,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有关评估报告及公证第费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

若甲方在第一笔资金到位的七日内未将酬金、费用支付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酬金、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罚金。

第五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行将、解除及管辖法院

1、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解除本合同。

i.

ii.

iii.

iv.

v.

vi.

vii.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的。 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因为可斥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际的。 国家政策法规调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 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

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双方承诺

1、 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

的服务。

2、 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和合法性。

3、 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融资服务委托协议范文5

借款居间服务合同范文一甲方:

乙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双方代表经友好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 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开发及 ,乙方接受委托。

二、 甲方职责:

1、 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 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 维护乙方权益。

三、 乙方职责:

1、 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 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 维护甲方权益。

四、 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 银行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 保证金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银行、担保公司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 项目前期启动及专家费用:

4、 居间服务费: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贷款总额 的居间服务费支付到乙方。

五、 违约责任:

1、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 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 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 其它:

1、 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借款居间服务合同范文二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乙方(居间人):XXXXXXXXXXXXX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经甲乙双方自愿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联系民间放款人融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面向民间放款人联系借入资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期限 个月,待借款合同签订和相关担保手续完善后,每月按融资金额的 x%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二条、甲方承诺委托乙方联系的资金用途属于经营临时周转。不得挪作他用,保证资金用途合法,如实际用途有违国家法令、法规的行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报告履行居间服务的情况和提供甲方与出借人代表签订《借款合同》的机会,促成《借款合同》的正式签订。

第四条、双方承诺其他事项:

1、乙方承诺:对甲方委托事项完全保守机密,不得与资金交易无关的第三人泄露与其借款有关的其他情况。

2、甲方承诺:对本人委托事项的商业机密不对外泄露。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而甲方未按乙方书面通知进行协商、签订《借款合同》或虽到场与出借人进行了协商,却在协商过程中提出超越本合同第一条所指的既定条件;或以其他借口导致《借款合同》无法达成者,视为违约。甲方违约,乙方除拒绝与甲方再次合作外,有权向甲方追收第一条所指的居间服务费,甲方已提前支付了居间费者,乙方不予退付。

(二)乙方收取了甲方的居间服务费,而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者,属乙方违约。乙方违约时,应按照甲方要求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付的居间服务费。

第六条、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中发生分歧,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愿。双方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合同履行结束失效。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约地:

借款居间服务合同范文三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乙方(居间人):XXXXXXXXXXXXX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经甲乙双方自愿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联系民间放款人融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面向民间放款人联系借入资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期限 个月,待借款合同签订和相关担保手续完善后,每月按融资金额的 x%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二条、甲方承诺委托乙方联系的资金用途属于经营临时周转。不得挪作他用,保证资金用途合法,如实际用途有违国家法令、法规的行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报告履行居间服务的情况和提供甲方与出借人代表签订《借款合同》的机会,促成《借款合同》的正式签订。

第四条、双方承诺其他事项:

1、乙方承诺:对甲方委托事项完全保守机密,不得与资金交易无关的第三人泄露与其借款有关的其他情况。

2、甲方承诺:对本人委托事项的商业机密不对外泄露。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而甲方未

按乙方书面通知进行协商、签订《借款合同》或虽到场与出借人进行了协商,却在协商过程中提出超越本合同第一条所指的既定条件;或以其他借口导致《借款合同》无法达成者,视为违约。甲方违约,乙方除拒绝与甲方再次合作外,有权向甲方追收第一条所指的居间服务费,甲方已提前支付了居间费者,乙方不予退付。

(二)乙方收取了甲方的居间服务费,而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者,属乙方违约。乙方违约时,应按照甲方要求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付的居间服务费。

第六条、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中发生分歧,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愿。双方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合同履行结束失效。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融资服务委托协议范文6

与传统信贷业务相比,“类信贷业务”具有其显著特点。商业银行利用自身具有的客户资源和渠道资源优势,通常会借助信托、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基金子公司等通道,以理财资金、同业存款、私募股权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及其他单一资金等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将传统信贷转换成类信贷业务。因“类信贷业务”不占用银行资金,拓宽了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增强了资金运用的灵活性,也避开了严格的信贷管控政策和存贷比等内外部监管指标的约束,因而对商业银行和融资企业均具有较大的诱惑力。类信贷业务与信贷业务在监管口径与内容上均不同,在资本充足率压力普遍较大的背景下,存在政策套利空间。根据银监会2012年6月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同业业务在3个月以内的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为25%;而普通贷款风险权重则为100%。相较之下,同业业务资本约束相对宽松。此外,利率市场化加速了银行存款的分流,而20%左右的高存款准备金率又加大了存款的支付成本,从而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传统资金来源;而同业资金流动性强,存款准备金率暂定为0,匹配非标资产的模式可实现规模快速扩张,且商业银行无需计提风险准备金。类信贷业务发展还直接推动了银信合作、银证合作和银保合作。一方面,通过与信托、证券、保险等非银机构共享渠道资源和客户资源,创新融资工具,开发跨产品和跨市场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各类企业差异化投融资需求;另一方面,非银机构通过同业业务获取通道业务收入,可实现互利共赢。这体现了利率市场化进程中金融机构突破行业壁垒,谋求资源整合的发展趋势。

二、类信贷业务的投放模式

(一)非银行第三方机构融资业务

该业务亦被称作“非银第三方信贷业务”。其包括买入返售类、非标投资类、委托贷款类等业务模式,实际上是借助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第三方机构放款叙做融资类业务。

1.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业务模式

该模式又分为三方协议模式和“双买断”模式,是商业银行近几年来创新的非标准债券业务的交易品种。通常其由信托公司投放信托贷款,再由委托银行持有信托收益权,由承担实质性信用风险的银行在业务到期日前承担回购责任的业务模式。买入返售业务中,信托公司、委托人和托管银行需要签署合作协议(定向合同),由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投放信托贷款,委托人持有信托收益权;托管银行监管资金流向,保证委托人一定的收益。此外,返售方还需要与委托人签署回购协议或出具回购承诺函,约定回购日期。在收益上,委托银行出资投放信托贷款,取得信托贷款利息收益;信托公司收取信托贷款管理费(通道手续费);托管银行收取托管费。在账务处理上,信托公司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计入信托贷款;委托银行基于返售银行到期回购的担保,计入买入返售同业资产业务科目。返售银行的责任类似担保责任,计入表外科目。这就是买入返售业务的“双买断”。

(1)三方协议模式

这是买入返售业务的基本操作模式,通常会出现甲(一般是资金过桥方)、乙(一般是实际出资方)、丙(一般是提供信托受益权远期受让的兜底方,通常为借款客户的授信银行)三家银行。其业务流程。

(2)双买断模式

该模式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与另两家商业银行(交易对手1、交易对手2)分别签订买断协议,于约定日以约定价格买断交易对手1的信托受益权,持有一段时间后,于约定日以约定价格卖断给交易对手2。

2.非标投资业务

非标投资业务是指通过国家财政、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等高级别信用机构担保,由信托公司投放信托贷款,再由委托银行持有信托贷款收益权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与买入返售业务的操作模式基本相同,区别在于:非标投资的担保方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多为其他信用级别较高的机构;账目处理上,委托银行计入投资科目而非同业科目。非标投资涉及的项目多为政府平台或房地产项目,综合成本较高,放款时间长,审批环节多,百分之百计提风险资产,但仍然不计入银行的贷款规模。目前,商业银行多以期限错配的理财池资金来对接非标资产。这样,商业银行不但可以降低风险资产的占用,获取较高的中间业务收入,而且由于业务期限较长,还可满足客户较长期限的融资需求。

3.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不含个人客户)、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受托的银行在整个委托贷款的业务中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信用风险。因此,当借款人无法如期偿付时,风险将直接由委托人承担。而由于委托人往往对该项业务风险的认识不充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该业务的潜在风险。2014年,我国全社会融资规模为16.46万亿元,其中委托贷款2.51万亿元,占比15.25%,委托贷款在融资规模中的比例仅次于人民币贷款(占比59.42%)。目前的委托贷款业务较多采用由委托人委托证券公司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由银行进行受托放款,由定向计划委托人持有收益权的业务模式。该模式主要用于存量贷款业务的转表,一般也要银行机构进行担保。一些商业银行还开展了理财池委托贷款业务,一端连接资产,一端连接资金,以此达到解决贷款规模不足、突破授信批复价格限制、获得中间业务收入、争取存款沉淀、维护银企关系的目的。

4.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票据收益权业务

这是由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将票据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再由委托人持有收益权的业务模式。由于票据直贴会占用商业银行贷款规模,而票据转贴则由于商业银行额度而受限,因此银行急需一种模式将票据规模从表内导入表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是目前转移票据规模的一种方式。券商受让票据后,由其他同业持有票据收益权,而券商持有票据。持有收益权的银行占用承兑行或授信行的信用额度持有票据收益权,计入同业科目而非票据贷款科目。该类业务的期限不超过1年,但由于中间转让渠道费等原因,转让价格往往高于转贴现价格,从而对成交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5.股票质押式回购资管计划

该模式是商业银行新近开辟的非标资产范畴的类信贷业务,指证券公司成立资管计划,与提供股票质押的交易对手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交易的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融入方为企业客户,根据协议约定由融资方按期付息,到期还本,之后再解除质押。股权质押类信托计划或定向资管,与交易所股权质押融资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所股权质押融资在场内交易,属“标准化融资工具”;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则是以股票作为押品的融资行为,属于银监会非标资产定义的范畴——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同业业务

同业业务包括同业代付、同业偿付、委托同业定向投资、再保理等。

1.同业代付业务

根据客户的申请,委托行以其自身名义委托他行提供融资;他行需根据委托行的指示,在既定对外付款日将款项划转至委托行指定账户(受益人账户或第三方银行)上;委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向代付行偿还融资本金、利息并支付相关费用见图3)。同业代付业务范围包含在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和汇出汇款(一般为货到付款和服务贸易项下)、进口保理、国内信用证、国内保理等贸易结算方式下办理的委托同业代付业务。该业务中,委托行直接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是客户的债权人;代付行承担同业授信风险,为委托行提供贷款资金来源并完成“受托支付”服务。目前,银行间普遍采取的同业代付业务操作模式为:融资发起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以传真或其他约定的形式向代付银行提交制式业务申请;代付银行收到后决定是否接受融资发起银行的申请;融资发起银行在收到代付银行同意的反馈后,以SWIFT加押电向代付银行出具业务要约,代付行在付款当日发送SWIFT加押电或约定的其他方式向融资发起银行发送代付确认,确认其已按照融资发起银行指示付款,并通知融资发起银行实际使用的利率、融资天数、到期日、本息金额、还款方式等。在融资到期后,融资发起银行按照代付银行指示的付款路线主动偿还本金、利息和代付手续费。另外,同业偿付业务,也是近几年来一种创新性国内银行同业合作业务。该业务借鉴了国际信用证的统一惯例,操作流程与代付业务没有本质上的差异。由于贷款规模受限,资金流动性紧张等原因,银行需要同业对其已经承兑的远期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进行提前支付,以对企业客户进行融资。

2.委托同业定向投资业务

委托定向投资业务为受托银行根据委托行的委托,以委托行在受托行的同业存款投资于信托或资管计划;资金通道方根据委托行要求放款给融资客户,委托投资需要商业银行提供资金,可以是理财资金或商业银行司库资金。委托定向投资业务的基本运作模式为:甲方银行(委托人)在乙方银行(受托人)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存放同业资金,双方签订定期存款存放同业的协议,同时签订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协议(此协议为抽屉协议);甲方银行(委托人)向乙方银行(受托人)发出投资指令,要求乙方银行根据协议约定以乙方银行的名义投资于甲方指定的金融资产项目(见图4)。此业务模式中,委托人是资金的提供方和实质风险承担者,而受托人相当于通道,不承担风险。委托同业定向投资业务的推出,主要是为了规避银监会对于理财投资的限制,提供非标资产投资通道。

3.再保理业务

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申请,以保理银行的名义向付款行申请叙做再保理业务;付款行接受申请后,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和管理、保理融资、坏账担保等再保理服务,向融资企业付款。再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和代付、偿付业务基本相同,期限通常不超过1年,加上业务宽限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对贸易和服务项下的应收账款融资均可使用,使用范围比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更为广泛。

三、类信贷业务风险隐患分析

(一)商业银行层面的风险隐患

从商业银行层面看,理财、同业业务和存贷业务交叉,带来了信用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相叠加的复合型风险,从中也凸显了监管套利和风险约束不足等问题。

1.表内外业务交叉,信用风险更趋隐蔽

目前,商业银行表内、表外业务之间相互贯通的局面是银行、企业、监管、市场多重作用、多方博弈的结果。银行方面,在具有类信贷性质的理财投资业务发展的初始阶段,多数银行承诺,在融资企业偿债资金无法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将发放贷款来保障兑付,以此提高理财产品的安全度,而融资企业一般是银行已授信客户。虽然随着对理财投资业务的逐步规范,上述明文承诺已取消,但在具体实践中,先以表外理财资金满足客户融资需求,待贷款规模充足时再由表内贷款进行置换的做法仍然存在。企业方面,由于理财资金用途广泛,银行方面投后管理相对自营贷款较为松懈,企业擅自改变理财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现象比较突出。而企业(甚至是在银行的帮助下)通过表内外资产腾挪、转换的方式掩盖贷款到期风险暴露的行为并不鲜见,信贷风险的隐蔽性提高。

2.资产负债期限严重错配,推高流动性风险

类信贷业务具有单笔资金数额大、波动性强的显著特点。为赚取高额收益,商业银行积极推动以短期同业、理财资金对接长期资金运用的运作方式,促使近年来银行同业业务急剧膨胀,并引发较为严重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流动性风险激增。如2013年11月末,5年期国债收益率以4.51%创下历史新高,10年期国债收益率也以4.7%创下8年来的最高水平;2014年1月20日,银行间市场隔夜回购利率超过了4%,7天期回购利率升至6.42%,充分暴露出类信贷业务中盈利性和流动性严重失衡的问题。

3.风险约束不足,资产管理相对薄弱

类信贷业务以同业、表外资产等形式表现,存在少计风险资产及拨备的问题。由于资本及风险约束不足,当前类信贷相关资产的管理现状不容乐观。在这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信用风险的承担主体,其业务实质仍为信贷业务,但银行对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的规范性和审慎性则不及表内贷款,包括尽职调查不充分,风险审查、投后资金监管缺失,银行提供隐性担保等问题突出等。风险管理的相对滞后和资本约束的不足,极易诱使银行过度扩张信用或过多涉足高风险领域。

(二)金融业层面的风险隐患

1.类信贷业务发展不规范,累积金融业的系统风险

近年来,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方式推陈出新,银行、信托、券商、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也被新型的业务通过信用链条串联起来,而类信贷业务可谓其中的代表。该类业务横向上突破了分业经营风险防火墙,跨行业风险暴露和风险敞口相应扩大。由于我国跨市场金融监管机制缺位,一旦跨市场交易链条中的某个交易环节出现问题,则可能危及整个交易链。特别是类信贷业务中存在大量的以短期同业、理财资金对接长期资金运用的运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更加剧了信用链条的脆弱性。断链的后果则是风险通过同业合作以一种隐蔽快速的方式传递至整个金融市场,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严重威胁金融系统和经济运行的稳定性。

2.类信贷业务规避监管政策,致使监管指标失真

目前,商业银行信贷规模主要通过对存贷比、贷款增量、投放节奏、信贷投向以及经济资本占用等指标进行考核予以宏观调控。而为扩张业务、增收创利,商业银行推出了众多同业通道类创新产品,借此实现将信贷资产从“贷款”科目转移至“非信贷资产”科目的目的,逃避贷款规模以及存贷比指标的约束。从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层面看,贷款包装成同业资产后,资产风险权重将由100%大幅缩减为银行同业业务25%的资本占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经济资本占用,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在委托贷款业务中,一些商业银行的基础管理工作薄弱,部分机构未落实管理要求,业务操作不规范,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人、资金来源及运用与监管最新动向存在偏差,既有一定的风险隐患,又有潜在的外部监管风险。此外,为满足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客户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信用证和金融票据等产品对接,以非表内信贷资产的方式掩盖信贷资产的实际投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三)宏观经济层面的风险隐患

1.同业业务快速膨胀,严重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因横跨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同业业务具有综合性、交叉性的业务特征。该特性使其成为极具创新活力的业务领域,潜在业务产品种类繁多,能够有效延展商业银行的产品种类和银行客户的融资渠道。因此,同业业务已成为货币创造的重要渠道。而从目前金融市场发展趋势来看,类信贷业务虽然通过金融同业业务,已成为与公司业务、个人业务并列的商业银行的三大支柱业务,但由于资本约束不足,同业业务容易造成信用过度膨胀,推动金融部门过度加杠杆并导致顺周期波动;同时,由于同业资金容易受季节性因素、流动性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波动性较大,会加大货币当局对货币总量及其结构预测和管理的复杂性,对货币供给的稳定性提出了较大的挑战;再者,因类信贷业务额外派生的货币供给有部分未能在各类报表中体现,从而会影响货币供给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一定程度上也会削弱未来货币政策的执行效力。

2.类信贷业务拉长信用链条,阻碍全社会融资成本的下降

类信贷业务拉长了信用链条,增加了交易成本。从“银信”到“银证信”合作,必然要经过各种通道、显性或者隐性担保,这就需要在综合成本中增加万分之几到千分之几的过桥费用(通道费),以及千分之几到百分之几的担保费用(或以咨询服务费、专项顾问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形式出现),从而抬升了客户最终的融资成本,直接加重了企业的财务负担。

四、类信贷业务风险防范建议

1.还原业务本来的风险属性

类信贷业务对于银行业最直接的危害,就在于利用同业业务隐藏其流动性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还原该类业务的本来面目,无论是经由理财业务还是同业业务渠道,均应充分计入加权风险资产并计提风险准备金,借以保障资本金的充足,充分抵御预期风险和非预期风险。这也符合银监会“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要求。另外,要做到真实核算。对类信贷业务,要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相关业务。严禁通过“抽屉协议”、隐性(暗保)或显性担保,以及放弃同业存款收益权等方式,实现信贷规模消减或科目转移。

2.加大类信贷业务监督力度

相较于信贷业务严格的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类信贷业务监管力度明显不足。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口径的客户管理机制,统一授信的扎口管理,将客户的传统授信、短融中票等直融工具、非标理财投资等表内外产品存量业务和新增授信需求进行梳理,设计出整体授信方案,统筹客户准入、授信额度和风险管理;同时,根据客户主体差异和业务差异,依据风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和名单,动态监控名单内客户风险,并相应动态调整准入名单。商业银行应将类信贷业务视为自营贷款业务,按照前、中、后相互分离的原则,分别采取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即除了要对实际的风险承担主体进行深入细致的贷前调查和严格的贷款审查,重视风险缓释手段和还款来源外,还要关注授信后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定期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了解企业产品及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化,密切监控企业资金流向,确保银行资金安全。商业银行类信贷业务应纳入客户整体授信方案,进行统一授信管理,而非游离于客户整体授信方案之外。

3.完善类信贷业务风险管理

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类信贷业务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监管套利行为、参与投资资产分润行为及其他不规范运作,应及时督促银行限期整改,加强监管纠偏。商业银行应当高度关注理财、同业业务风险的演化,完善风险管理,明确对理财融资业务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回归本质。再者,要进一步研究、明确和规范银行业务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及全流程管理要求,切实防范将业务演化为监管套利的通道。

4.修正监管指标体系和统计口径

类信贷业务通过同业业务等渠道降低了原本应计提的100%的流动风险,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减少了银行应计提的拨备,变相地加大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可见,类信贷业务的发展,严重挑战着现存监管指标的准确性。因此,监管当局应不断完善货币政策、金融统计及监管要求中与贷款业务相关的规定及测量指标(如:风险准备金政策、风险分类和风险权重、会计处理和统计计量标准等),为进一步规范类信贷业务提供良好的政策基础。

5.合规转化类信贷业务

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并规范商业银行通过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方式,实现非标向标准资产的转化,并且由商业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向全市场成员做出真实销售,改变过去银行体系互持的传统销售局面。伴随我国金融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尽管类信贷业务和信贷业务均存在较大的需求敞口,但目前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规模,相对于庞大的市场需求,还只是杯水车薪。起步于2005年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受到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一度停滞,直到2012年才再度重启,加上银监会2013年公布的8号文件的影响巨大,许多信托公司虽积极准备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期望通过其实现标准化,但效果甚微。类信贷业务的合规转化,可以使银行业的非标业务步入一个良性的循环。

6.搭建绿色通道,缓解企业融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