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性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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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性质

社会医疗保险性质范文1

【关键词】新农合;行政管理权;人社部

国务院于2013年3月10日出台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提到,“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但并未说明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郑秉文、郑功成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应该交由人社部管理,而李珍认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为论述方便,简称为卫生部)更具优势。但是笔者认为,不论是从性质、存在问题还是发展前景看,新农合归人社部主管,符合社会保险合并管理的规律和趋势,是大势所趋。

一、由人社部担当行政主管,更能体现新农合的性质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归卫生部管理,是农民在合作社的基础上,自发创建的具有社区互助、社区自治性质的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卫生事业的一部分,所以,属卫生部主管。但是新农合制度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通过统筹分配筹集的资金,在一定范围内对有医疗需求的缴费人群给予必要的帮助,是社会保险性质,属于社会保障事业,并于2010年被纳入《社会保险法》。而我国社会保险的主管行政部门,就是人社部。人社部对社会保险的制度创新、制度运行和制度改革相对卫生部,更为专业一些,更能符合新农合的制度本身。

而且新农合由人社部主管,也符合“大部制”改革要求。“大部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理顺管理体制,减少制度摩擦和内耗,提高效能。实践证明,相同职能交由不同部门管理,只会增加管理的成本,降低管理的效率,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更会造成制度上的差异、政策上的摩擦,会使得原本有利于人民的好事,就因管理体制的不顺,造成制度的不衔接、待遇的不公平、服务的不便捷等问题,便会弱化改革带来的影响力,容易导致民众不满。所以国务院于2008年组建了人社部,实行了社会保险归口统一管理。新农合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属基本医疗保险,同属保险性质,就应由人社部管理。而且将新农合交由社会保障部管理,不但能体现历次机构改革的基本精神,而且是最终完成“三保合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更是社会保险制度合并管理的必经途径。

二、由人社部担任行政主管,能更好地筹资难问题,并提高参保农民医保水平

我国现行新农合的筹资机制是由“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但是我国对“集体”这个组织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现日趋边缘化和发展水平地域化,使得筹资来源和集体的经济收益出现不确定性。交由人社部管理后,可以取消集体经济的筹资任务,由农村居民自行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以分红的方式发给农村居民。现在农村居民的经济收益有所提升,部分农村居民完全有能力负担和城镇居民相同的个人缴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合并后,可以设置成“一制两档”,供参保人员自由选择。这样,部分农村居民就可以选择和原先城镇居民一样的缴费档次,而部分贫困的城镇居民也可自主选择缴费较少的原先新农合的缴费档次。这样,不仅可以调动居民积极性,实现全面参保,也会有稳定的基金来源,解决了筹资难的问题。

医疗保险其本质就是互助共济,风险共担,高收入的人群帮助低收入的人群,低风险人群帮助高风险人群。“三保合一”后交由一个部门管理,会使得同一制度下参保人数和基金总额大幅度增加,使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增强,运行更稳定,风险负担更公平。而且现在农民的经济条件也在好转,与城镇居民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基本相同,经济收入也基本相当,完全可以被同种保险覆盖。但在新农合试点的快速推进中,卫生部面对庞大的新农合经办业务已经是自顾不暇,疲惫不堪,根本无力承担三项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相对而言,人社部原本就管理三项基本医保中的两项,且已形成相对完整成熟的管理体系,加之城镇化过程中,将会有更多的农民市民化,加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列中。所以,人社部应当仁不让的承担起“三保合一”后的行政主管职责。

三、由人社部担当行政主管,能更好的应对城镇化、老龄化等未来趋势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程加快,劳动力在城市间的流动也在加快,但是由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对接、信息不共享,管理不统一,造成流动人员医疗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接续,无法满足我国庞大的流动人口看病就医的需求,“农民工就医难”问题依然突出存在。由人社部担任“三保合一”后的行政主管,能顺利解决制度整合问题,能对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和统一的医疗服务待遇,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险卡,就不会存在城乡流动人口医保权利的转移和接续问题。当购买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有医疗服务的需求时,可享受当城镇居民相同的医疗服务待遇,不必将城市生的病带回家去治,也不会出现在城市看完病,将医药单寄回农村报销医疗费用的情况。这样不仅降低农民工享受医疗服务的成本,更能调动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更能消除城乡居民在同一区域内医疗待遇不公平的现象。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农村的老龄化问题更为严重。人口老龄化不仅涉及养老的问题、医疗的问题,还有老年人护理的问题,所以需要把养老和医疗捆绑在一起。交由人社部担当行政主管,不但可以进行统一管理,而且使社会保障各项目之间功能互补,更能避免医疗与养老、生育、工伤等之间待遇上的遗漏、交叉和重复,也能平衡设计参保人员社会保障需求的政策。形成从出生到养老的一整套医疗保障体系,从而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而提升整体社会保障能力。

社会医疗保险性质范文2

普遍医疗型医保模式是典型的全民福利型医疗体制模式,主要由政府提供医疗保健,公立医疗系统提供的服务覆盖99%的国民。私营医疗作为补充,服务对象是收入高、要求高的人群。

社区医疗保健体系是整个系统的“守门人”,全科医师不隶属政府部门,政府卫生部门向他们购买大众的初级保健服务。每个居民需指定一位全科医师作为自己的家庭医师。患者想到二级医疗服务机构就诊,需持有全科医师的转诊单。若患者病情较重或是疑难病例,二级医疗服务机构会将患者转到三级医院治疗,由三级医院的专家提供临床某专业内复杂疑难问题的服务,但三级医院不负责一般的诊疗。

优点:该医保模式能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具有覆盖面广和基本免费的特点,保障了“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公平性,同时降低了卫生总费用。

缺点:该体系保健资金的很大一部分用于维持庞大的医护体系,真正用到病人身上的费用不到总数的40%。免费医疗制度使公立医院几乎没有什么经济效益,医护人员的工资待遇不高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

日本:社会保险型

社会保险型医保模式主要通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对居民的医疗保障。

日本的医疗保险总体上构成比较复杂,其中,社会保险构成覆盖全民医保的基础部分。在此基础上,有各种补充保险(互助组合)和其他私人保险。补充保险的形式多样,内容广泛。日本商业保险业十分发达,保险业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管理效率比较高。社会保险的许多业务都是由这些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

优点:目前日本国民医疗保险覆盖率为99%,基本实现了“全民皆保险”。日本很少存在“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日本为全体国民提供了医疗保障,此外还有各类补充保险分担剩余的自付医药费,所以日本国民很少因为经济原因该就诊而未就诊、该住院而未住院。

缺点:随着医疗费总额的上升,医疗保险对国家的负担也在迅速增加。同时,保险费率不断提高,被保险者负担也在增加。在医疗体制方面,还存在着医疗制度分立,保险者财力不均,保险费负担不同,老年人医疗费负担不均,医疗机构数量分布不均等问题。

美国:市场主导型

市场主导型医保模式主要依靠私营保险的形式实现对居民的医疗保障。

美国的医疗卫生系统主要由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组织、医疗保险参加者组成。该模式实行医疗保障和医疗体制分离的制度,没有社会化医疗制度或全民性健康保险。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会为其雇员到私营保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其他人则需自己购买。约40%的医疗费用来自私营医疗保险计划,即使是政府医疗保险计划,很多也是由私营医疗保险公司执行的。医疗机构完全私营,政府的责任是管穷人和老人等弱势群体。

优点:通过供需双方的博弈,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不同消费需求;实行强有力的管制,医疗质量安全方面有较好的保证。另外,将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成本计入生产成本,将医疗行为与经济利益、处罚机制和诚信制度挂钩,极大地促进了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缺点:市场化带来服务和保险的不公平,医院会排斥无力承担医疗费的病人,保险公司会通过提高保费排斥高发病率的普通人群。此外,医院和医生的收入与服务量直接挂钩,使其增加开“大处方”、“大检查”的动机。因此美国的医疗成本非常昂贵,人均医疗费用每年约5000美元。

新加坡:储蓄基金型

储蓄基金型医保模式主要通过强制性的储蓄积累方式满足居民医疗保障需求。

新加坡医疗保险制度包含3个层次,即全民保健储蓄计划、健保双全计划和保健基金计划。整个制度强调以个人责任为基础,对所有国民实行统一的医疗保健。

全民保健储蓄计划是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组成部分,覆盖所有在职人口,雇主、雇员双方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供款建立保健储蓄基金,用于支付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院及部分门诊费用。健保双全计划旨在帮助解决参保者大病或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属于社会保险性质,但采用自愿参加原则。保健基金计划则由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对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穷人给予医疗补助。

社会医疗保险性质范文3

关键词: 国外;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启示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12-0019-03

随着经济活动和城市化的发展,我国流动人口迅速增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10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2.21亿人,占全国人口总量的16.5%,《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2》中指出,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到2.3亿,约占我国总人口的17%。然而超过一半的流动人口未参加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流动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频发,已经成为广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将流动人口纳入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之中,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看到,国外的医疗保障制度实施较早,相关制度也比较完善,因此,完善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既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大力开展试点工作,同时也要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

一、不同类型医疗保障制度下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

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四种: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市场主导型医疗保险和储蓄型医疗保险。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涵盖在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之中。

1.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医疗保障制度下的流动人口医保。1942年,英国发表了《贝弗里奇报告》,这个报告是由英国经济学家贝弗里奇提交的。该报告对社会保障提出了著名的普遍性原则、政府统一管理原则、公民需要原则。即社会保障涵盖所有公民,不论贫富都纳入其中,政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具体实施满足公民的基本需要。这就是“贝弗里奇三原则”。它的宗旨是提供一个不以个人的财富为基础、广覆盖、没有差别的、适度最低的覆盖,同时也不阻止人们在这最低覆盖基础上,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1]《贝弗里奇报告》提出“三统一”原则即统一管理,统一水平,统一待遇,将碎片化的旧制度统一改造为一个大一统的全国制度。1948年英国建立了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HS),医疗保健主要由政府提供,公立医疗系统提供的服务覆盖99%的英国人。收入高、要求高的人群可以选择私营医疗。由于实施全国大统一原则,具有覆盖面广和基本免费的特性,保障了“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公平性。还充分体现了受益普遍性原则。在英国,不仅包括英国公民和移民,甚至包括了所有的来英国办理公务、旅游、工作和学习的外国人,都不同程度地受益于全民和全面社会保障制度。由于英国医保覆盖全面,也就涵盖了大量的流动人口,促进了人口的流动,有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2.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下的流动人口医保。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公平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日本、加拿大和韩国等100多个国家采取了这种模式。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德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动人口的比例较大。据统计,1907年德国总人口6000万,流动人口2900万,几乎相当于总人口的一半左右。在一些城市,有60%的人口为流动人口,而当地出生的居民仅占40%。[2]德国政府在城市化高速发展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都涵盖了流动人口,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为失业和疾病期间的流动人口提供了一种基本的安全感。

德国医保的历史比较悠久。早在1883年,德国首相俾斯麦首次颁布了德国也是世界上首部《疾病社会保险法》,成为社会保险诞生的标志。二战后,德国又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完善了医疗保险体系。德国的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部分组成。德国8200多万人口中,90%以上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其余参加私人医疗保险。月税前收入不超过法定义务界限的就业者、失业者、大学在读学生和符合义务保险规定的所有外国人等,这些人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这其中包括大量的流动人口。德国2003年颁布《法定医疗保险革新法》,废除了原来被保险者固定分配到某个医疗保险机构的制度,被保险人可以自主选择保险机构。参保人无论在乡村还是城市,均可就近就医,享受到基本同质的医疗服务,解决了流动人口的医保问题。

3.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医疗保险制度下的流动人口医保。美国是所有发达国家中惟一没有实行全民医保的国家。美国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私人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大多数美国人由其雇主购买医疗保险,另外,社会的两大弱势群体——老年人和贫困人群医疗保障由国家支付的医疗保健照顾计划和医疗保健资助计划提供。这种社会医疗保险计划仅仅覆盖部分人群,费用基本上由财政承担。私人商业医疗保险是整个美国医疗保险的主体,开展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就有1000多家。目前,美国五分之四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和七成以上的私营企业雇员购买医疗保险。政府通过免征医疗保险金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税,鼓励企业与雇员向医疗保险公司集体购买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具有完全的流动性,可以在全美的任何一个州转换工作,这样的医疗保障制度下,全国范围的劳动力流动没有任何障碍,是劳动力流动的一个重要保证,这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促进劳动力在全国范围流动的一个权利保障。

4.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储蓄型医疗保险制度下的流动人口医保。新加坡在医保筹资方式上采用了储蓄积累制为核心的公积金制度,财政上突出了自担健康责任;在卫生保健的供给上采用了公私混合供给体制。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以储蓄型为显著特点,它包括强制医疗储蓄、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保健储蓄计划,是全民性、强制性的。所有在职人口都被覆盖,雇主、雇员各缴纳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以建立保健储蓄基金,主要解决雇员本人和家属的住院和老年医疗费用。第二部分是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健保双全计划和健保双全补充计划,这还是自愿参加的,略带商业医疗保险性质,从而为重病和顽疾提供低成本保险。第三部分社会医疗救助,主要目的是扶持低收入、无家庭的老年弱势人群,解决他们的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外籍流动人口的医疗救助。目前在新加坡工作的外籍雇工医疗负担加重,新加坡政府正在考虑提高他们的医保额度。据统计,2008年在新加坡工作的外籍雇工约75.7万人。凡持有工作许可证的外籍雇工在新加坡都享有强制医保待遇。

二、国外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优缺点及改革方向

1.国外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优点。一是覆盖大量流动人口。大多数的发达国家都实现了全民医保,如,英国为代表的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很广,凡是英国的正常居住者,均可以通过国民医疗体系获得医疗保障。来自英国国外的居住者也享受医疗服务,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的比例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来自欧盟成员国的人员,在提供急救服务时则依据双边协定免于收费。以德国为代表的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也较广,政府通过立法推行强制性法定医疗保险制度。新加坡的医疗保险特点是全民覆盖,分层保障,覆盖了大量的流动人口。二是立法保障流动人口医疗保障。英国于战后展开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立法活动,1944年制定了《国民保险部法》。德国1883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德国在社会保险立法中确立了以下一些重要原则:通过社会统筹使危险得到最大程度分散、通过立法强制性、由社会共同负担社会保险费用、各项目实施全国统一的保险费率、首先在劳动者中建立社会保险机制、保险费与工资挂钩、保险给付与个人缴费挂钩等。很多国家都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三是建立了完善的医疗救助体系,为流动人口中的贫困人口提供较好的医疗服务。流动人口中有一部分贫困人口,许多国家针对这类群体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德国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强调支付能力原则,低收入雇工和低收入其他人员的保险费分别由雇主和政府代为交纳,美、新两国均实施了范围有限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针对穷人的医疗救助制度,体现了效率前提下的兼顾公平。美国式医疗保障制度虽然没有给所有国民提供最低的医疗保险覆盖,但是贫困人口在罹患急、重病症时,可以去公立医院的急诊部门接受免费治疗,构成了一条最后的安全线。

2.国外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缺点。一是卫生服务效率不够高。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英国、瑞典等国家,缺乏市场机制的调节,卫生服务效率相对都较低。医院主要靠争取政府的经费而不是提高服务质量,医生工作也缺乏积极性,出现服务态度差、候诊时间长的现象。其他国家的医疗保障也存在医疗资源浪费严重,医疗服务利用效益不高,医疗服务机构缺乏竞争的缺陷。二是流动人口医疗费用持续上涨。首先,人口老龄化。据权威的世界银行政策研究报告《防止老龄危机》的报告预测,全球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从1990年的近5亿增长到2030年的14亿左右,老年人的医疗费用比较高,为一个儿童的2倍到3倍,流动人口中老年人的数量也不断增加,所以老龄化意味着严重的医疗费用负担。其次是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由社会医疗、私人医疗保险或政府承担的医疗保健费用在总卫生保健费用中的比例在加大,而这类费用支付的方式均属于第三方付费。如果不存在费用约束机制,必然出现大量过度医疗和浪费。三是仍有部分流动人口没有享受到全民医疗保险服务的权利。当然就其人口比例来看是很低的。美国有15%的人被排除在医疗保险体制之外,是当今世界唯一没有建立全民医保制度的发达国家。

3.国外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改革。(1)英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即持续不断地进行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将竞争机制引入了国民卫生服务体系,并且扩大了商业医疗保险和私营医院的作用,其目的是要将国家干预与竞争机制结合起来,历次改革虽然各有侧重,却始终没有放弃“以税收为基础、政府分配预算,向全体国民提供基本免费医疗服务”的原则。面临巨大的医疗支出,2010年英国卫生部就外国人在英国享受免费医疗的政策提出改革方案,并向大众征询意见。根据这个改革方案,今后外国人(包括学生、持工签者、探亲父母等)不能在英国享受免费的全民医疗保险。(2)德国。为促进保险机构间的竞争,德国在1993年的《卫生保健改革法》中对原制度进行了改革,允许投保人自由选择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2004年,德国开始实施《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对医疗保险体系的主要支柱——法定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主要是开源节流,增加医疗保险收入,减少支出;改革医疗保险体制结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增强透明度,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通过改革解决保费入不敷出的现象,保障医疗体系的健康运行。(3)美国。 2010 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美国医疗保险改革法案,这是美国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意义最大的医疗体系的改革。新医改前有4600万人没有医疗保险,新医改后3200万人将获保,医保覆盖率从现在的85%上升到95%,美国将逐步走向全面医保,政府预算赤字将在新医改法案生效后减少。为使新医改取得更好效果,紧接着出台了各种减税措施,使更多的个人为自己,雇主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改革将会控制高昂的医疗费,也将使大量流动人口受益。(4)新加坡。政府也同样认识到医疗保障领域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逐步加强了对这一领域的国家干预。1990和1994年,新加坡政府在原有强制性个人保健储蓄的基础上,引入了社会保险性质的健保双全计划和增值健保双全计划等。

三、国外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1.提高医保覆盖面,将流动人口纳入医保。目前我国医疗保险的最大问题就是保险范围覆盖率低,无论是农村或城镇都有一些空白点,尚有大量流动人口未被纳入医疗保险范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我们新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是实行全民医保,美国也正走向全民医保,从国外医疗保障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可以看出,医疗保障必须覆盖到全体国民,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否则便违背了社会保障的最初宗旨。国外全民医保,特别是把流动人口纳入医保的模式对我国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重要参考价值。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从根本上说就是实现从制度上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特别要把城乡之间大量的流动人口纳入医保体系,应将在城镇企业中就业的农民工、灵活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使企业能够按照相关规定为流动人口办理医疗保险,并定期检查企业雇员的医疗保险参保状况,处罚未予流动人口缴纳医疗保险的企业。保障流动人口利益。同时为了使对流动人口医保的制度全覆盖变为实际全覆盖,需要以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站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为依托和平台,全面落实属地管理措施,在社区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负责流动人口登记,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按照低费率、全覆盖、可转移的原则,研究探索适合流动人口特点的医疗保险的操作程序和办法,特别要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异地接转、中断就业及返回城镇重新就业的医疗关系接续问题。认真解决农民工城镇医保与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转移问题。

2.克服碎片化倾向,进一步统筹医保基金。国外无论是英国还是德国,都在克服碎片化倾向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并把流动人口纳入其中。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有的是地市级统筹,也有一些是县级统筹。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一致。因此也产生了不公平问题,对于促进人口流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不利。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与人的流动性高度相关,统筹层次越高,越利于人的流动。要使医疗保险制度能够覆盖到流动就业群体,就必须使制度本身能够与其流动的特点相适应,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行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以及财政体制的差异大,短时间内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还有相当困难。因此,先实行省级统筹,研究省级统筹模式下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实现医疗保险全国统筹的可行路径。

3.健全法律制度。从国外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状况来说,各个国家虽然国情不同,但都要通过制度安排来实施,通过立法来保障。国家对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立法,对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行为进行规范,使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并健康发展。但从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现状来看,由于二元社会结构尚未完全消除,统一的立法存在一定困难。目前可以依据的与医疗保障制度相关的立法还没有,大多以行政建议或条例规定的形式出现,规范的层次不高,缺乏权威性、普遍性、流动人口的医保缺乏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应借鉴英国、德国、美国的立法经验,尽快出台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确定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及转续办法。把一些管理条例、地方法规上升到国家法律高度,提高权威性。

4.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 发达国家作为成熟的经济市场体,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比较完备。可以说完备的医疗保障信息化网络是发达国家医疗保障系统建设的基础。德国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疗数据互通,有力地推动了医疗保险系统信息化建设。在目前我国流动就业群体逐渐增多、工作岗位变换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劳动者医疗保险关系的变动、转续和管理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为此,要加快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数据库,首先要在实现医疗保险关系数据库在省内各市联网,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联网与数据共享,使流动人员医疗保险能够实现跨地区转移接续。

5.建立完整的医疗救助体系,为贫困流动人口提供最低医疗服务。国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流动人口中贫困人口进行救助,这一点对我们有很大启示。我国大多数的流动人口收入较低,为了解决流动人口中贫困人员的医疗问题,应建立完整的医疗救助体系,为贫困流动人口提供最低医疗服务。借鉴德国的做法,收入低于一定水平,则不需要交纳保险费,而可以跟在配偶的名下保险,儿童则原则上跟保在父母的名下,同样享受医疗服务。也可以借鉴美国医疗保障制度中,公立医院急诊部向贫困人群免费开放的做法。从而更好地解决贫困流动人口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丁纯.世界主要医疗保障制度绩效比较[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121.

[2]陈丙欣,叶裕民.德国政府在城市化推进过程中的作用及启示[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3).

[3]蔡昉.中国流动人口问题[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社会医疗保险性质范文4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 挤出效应; 补充功能。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 一) 商业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补充。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分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两个层面。两者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不同,一般认为,商业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补充。社会保险是第一层次的保障,主要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是一种“低标准”的保障,而商业保险是更高层次保障,目的在于满足人们高层次的多样化的保险需求[1]。如果说社会保险是“雪中送炭”,那商业保险则是“锦上添花”。在寿险领域,二者是典型的互补关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只是给参保者提供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后,仍然可以从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年金计划,更好地保障退休后生活,二者并不矛盾。在待遇支付阶段也不存在冲突,领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丝毫不会影响到商业保险公司的年金的领取数额,因为寿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身体( 生命) ,生命是无价的,因此,寿险不需要遵循补偿原则,可以多买多得[2]。

( 二) 非寿险领域,二者存在竞争关系。

但是在实践中,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不仅存在互补关系,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关系。商业保险中的非寿险产品如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等项目与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工伤保险之间就存在典型的竞争关系,二者此消彼长。由于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成员必须参加,在保障能力和缴费能力一定的前提下,社会保险满足了部分医疗、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障需求,人们对商业保险相关产品的需求自然减少。也就是说,商业保险的部分需求被强制替代,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产生“挤出效应”,此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就是典型的竞争关系。

二、社会医疗保险对商业医疗保险的挤出效应分析。

在医疗保险领域,社会保险会对商业保险产生挤出效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制度越来越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大,待遇支付水平也越来越高,参保者从社会医疗保险可以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就会停止或减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 一) 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对商业医疗保险的挤出效应。

20 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由于打破了大锅饭、铁饭碗,一些劳动者经历了下岗、失业的阵痛,风险保障水平和福利待遇大大降低,相当数量的工薪劳动者缺乏应有的医疗保障,农村医疗保险更是空白。于是部分劳动者和社会成员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中的相关产品来分散疾病风险,此时商业保险承担了部分社会保险职责[3]。

随着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国民的医疗保障。为了实现全民医保,在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2003 年,国家出台了针对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07 年开始在全国试点针对城镇非就业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已经从制度上覆盖了城乡全体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大,保障对象由最初的城镇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扩大到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全体劳动者乃至全体社会成员。每个国民都可以从国家提供的医疗保险制度中找到适合自己的保险项目,这必然形成了对于商业保险的挤出效应。特别是随着城乡医疗救助的推行和大额医疗保险的举办,劳动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也找到了支付渠道,不用再依靠商业医疗保险途径来解决。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替代了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部分需求。

( 二) 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对商业医疗保险的挤出效应———广西的案例。

不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完善和覆盖范围的扩大会对商业医疗保险产生挤出效应,而且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也会产生同样的效应。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绝对替代量也就越多,对商业医疗保险的挤出效应就越大。下面以广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来说明。

广西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也是逐步提高的。截止到 2010 年底,广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人数 935. 49 万人[4],参保率达到 96. 54%。社会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水平也逐步提高,特别是 2010 年各统筹地区普遍进行政策调整,提高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降低住院起付标准线,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社会平均工资的 4 倍提高到 6倍。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的住院起付标准只有 700 元,2011 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差不多达到 17万,在职职工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85%,参保人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获得的支付额越来越高。对于那些既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又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的人来说,如果生病住院,在获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后,能从商业医疗保险获得多少赔付呢?

案例: 李某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李某,男,48 周岁,在职,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0000 元的中国人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由于已经参加了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所以李某一年的保费为 340 元。2011 年,李某生病住院,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30 天,住院总费用为 10000 元,其中自费药品和项目 1000 元,甲类药品和项目 4800 元,使用乙类药品和项目 2000 元,丙类项目 1000元,床位费 40 元/日 ×30 天 =1200 元。

李某属于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85%,个人支付 15%,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如下:

 

 

 

李某出院时,已经在医院刷卡结算获得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6247. 5 元。由于李某还购买了商业保险公司的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李某住院在获得基本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剩余医疗费用还可以申请商业保险公司的赔付。商业保险公司赔付标准为:

[医疗总费用 - 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费用 - 自费部分( 自费药品和项目 + 丙类的自费部分 + 乙类自费部分的 30%) ]×80%,那么李某可以从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的团体健康险获得的赔付为: [10000 -6247.5 - ( 1000 + 200 + 300* 30%) ]× 80% = 1970 元。

李某觉得商业医疗保险的赔付不理想,商业保险公司只是赔付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一部分费用,一些自费药品和项目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承担,商业医疗保险也不报销。购买了两种保险,最后自己还要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并且随着年龄越来越大,该险种的保费越来越高,作为一种短期医疗保险,每年都必须投保才能获得赔付,而不是像社会医疗保险那样,缴费满一定年限退休后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来讲,社会医疗保险的效益更高,既然已经有了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商业医疗保险的就不是很需要了,于是李某决定从 2012 年起不再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此案例说明,随着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对于那些既参加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又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的人来说,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待遇支付后再从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的赔付额比较低,参保人从成本和效率的角度考虑,觉得不经济,就会减少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需求。

可见,随着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扩大和待遇水平的提高,人们会逐渐减少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需求,社会医疗对商业医疗保险产生了挤出效应。

三、改革商业医疗保险,更好发挥补充功能。

无论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从本质上说都是满足人类寻求保障需求的载体,因此,合作必将是二者关系发展的主流,而竞争只是在某些阶段合作的表现形式之一[5]。在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例子并不鲜见,且逐渐成为发展趋势。综观各国社会保险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在社会保险的动态变化过程中,商业保险始终对其起到一种补充作用,并随着社会保险的收缩或扩张,来调整自己补充的内容[6]。为此,我们需要妥善处理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关系,科学界定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合理划分二者业务。商业医疗保险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增强主动合作意识,尽可能减少二者的竞争,提高互补合作,共同满足人们的医疗保障需求。

( 一) 遵循补偿原则,提高商业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水平。

从广西的案例可以看出,目前的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在待遇支付阶段衔接不顺畅。商业保险公司在赔付投保人的医疗费用时,要剔除社会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费用,再减去一些自费费用后,才按照一定的比例报销,参保人从两方获得的医疗费用报销额不超过其医疗费用总额。这遵循了保险领域的补偿原则。所谓补偿原则是指,如果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补偿数额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补偿原则意味着任何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行为中获得超过其损失部分的收益。一般地,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需要遵循补偿原则,医疗保险作为典型的费用报销型保险,必须遵循这一法定原则。世界多数国家规定,既参加社会保险又投保商业保险,对于非寿险性质的保险计划,在保障范围相同部分的那部分赔偿金不能兼得。我国许多地方法规,比如《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也规定兼有商业性保险赔偿的,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2]。

在遵循补偿原则的前提下,商业保险公司需要调整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提高已经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的赔付额。对于那些已经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参保人,其剩余医疗费用不再分自费项目或者甲乙类药品,一律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赔付,这样投保人从商业医疗保险就可以获得比较多的赔付,才能吸引人们继续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从而更好地发挥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从短期看,这样做,商业保险公司会损失一部分利润,但是从长期来看,这是商业医疗保险维持经营的必然选择。

否则,随着社会医疗保险的全民覆盖和保障水平的提高,二者的竞争性越来越明显,商业医疗保险必然面临着业务萎缩的局面。商业雇主责任保险的迅速萎缩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2004 年,国家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所有企业都必须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工伤保险的参保率迅速提高,这就对商业雇主责任险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因为二者的保障范围都是工作带来的风险,并且社会工伤保险比商业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更全面,而商业保险公司又没有适时调整雇主责任险的费率和待遇支付办法,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商业雇主责任险业务量迅速下降。

( 二) 做好角色定位,寻找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

社会保险主要为人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追求社会公平为基本目标,社会成员必须先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再参加商业医疗保险,除非社会保险中尚无这种保障项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必然会逐步提高,会对商业医疗保险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社会医疗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和空白,就是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对此,商业保险机构应该充分研究社会医疗保险,寻找社会保险的补充保险,以此作为商业保险拓展市场的目标[7]。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必须认识到这一点,重新确定发展战略,明确自己的优势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合理定位和发展空间,把精力主要放在开拓新市场和新产品上面,而不是和社会医疗保险争夺市场,主要提供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之外的补充产品,满足个人特殊医疗保健需求,为不同层次的人们提供不同的医疗保障。

( 三) 开发新产品,使商业医疗保险更好地发挥补充作用。

在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商业保险公司需要加强新产品的研究,充分利用自身的灵活性,着重研究可以为社会保险拾遗补缺的险种[8]。对于医疗保险来说,商业保险着重于满足职工较高层次的保障需求,着眼于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外的赔付需求,如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之外的费用保障,对疾病引起的营养、交通、误工费等费用的支出可通过投商业医保获得保障。此外,可以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设计出多种适合企业和员工需要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企业选择,满足社会成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外的职工,商业保险提供一些与其缴费能力相适应的基本保障需求。只有根据投保人不同的消费需求,提供不同层次的保险产品,商业保险公司才能在社会医疗保险水平不断提高的形势下有自己的一席之地,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

( 四) 加强合作,实现社会医疗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合作共赢。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均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都遵循大数法则、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应该通过有效的机制加以合理组合,以降低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成本,提高全社会成员的风险保障水平[9]。二者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展开合作,以减少竞争实现共赢,改变目前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各自为政、相互分割的局面。首先,要准确界定基本保障的范围和内容,基本保障范围之外的自愿保障项目都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其次,通过高层管理者的协商促使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保险机构开展深层次的交流和合作,如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大额医疗保险这些群众自愿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可以允许商业医疗保险机构的介入,让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服务工作,例如购买服务、代办业务等,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在实施风险控制和管理服务体系上的专业优势,从而提升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降低公共服务成本。再次,在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方面,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也可以展开合作,实现资源、数据、经验等共享,从而降低医疗保险费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机构和参保者的三方共赢。

[参 考 文 献]。

[1] 胡卉士。 试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衔接[J]。 南方金融,2002,( 3) : 61 -62.

[2] 曹乾,张晓。 替代还是互补: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关系的理论和实证分析[J]。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9,( 12) : 46 - 49.

[3] 何文炯。 社会保险转型与商业保险发展[J]。 保险研究,2010,( 7) : 35 -39.

[4] 2010 年广西社会保险信息公告[EB/OL]。 广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网站,2011 -06 -27.

[5] 邵全权,陈佳。 我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竞争与合作[J]。 上海经济研究,2009,( 3) : 1 -19.

[6] 刘子操。 浅谈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问题[J]。 财经问题研究,2005,( 6) : 28 -30.

[7] 唐金城,陈嘉州。 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协调互动发展[J]。 西南金融,2007,( 7) : 46 -47.

社会医疗保险性质范文5

Abstract: Labor dispatching in China was from the foreign representative office workers in 1980. In the early 21st centur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mployment form of labor dispatching speeding up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 this trend has rapidly increased. The development of labor dispatching promotes the employment situation of China's workers. Many migrant workers rapidly and constantly pack into the city to seek better opportunities and living conditions. The emergence of this situation brings some problems for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in China. For example, the medical security problem of migrant workers is a hidden dangerous, if not to pay attention to and solve it, there will be a series of derivative problems. From the groups with labor dispatching, this paper discuss the related problems and solutions.

关键词: 劳务派遣;流动性;医疗保障

Key words: labor dispatching;mobility;medical security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30-0070-03

0 引言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对于劳务派遣的特征,可以做以下介绍,劳务派遣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存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通过仔细分析会发现劳务派遣有一些其他劳动用工方式所不具备的特征:其一,派遣单位专门从事劳动力派遣的事业,它主要针对各种经济组织或个人的需要,安排其所雇用的劳动者为上述主体提供劳动力资源。其二,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从而使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单位的指挥下向特定主体提供劳务。 同时为了防止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对于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我国劳动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所谓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长的工作岗位,及非常设的岗位。所谓辅工作岗位,是指非主营业务的工作岗位。所谓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无法从事工作,需要其他人员暂时替代工作的岗位。

近年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在我国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过程中逐渐产生,并发展异常迅速,由于该用工形式具有节约人力成本、改善组织灵活性等多方面优势,因此,它已经发展成为扩大就业、缓解就业压力的一种重要途径。但在我国大多数被派遣劳动者都是知识水平不高,或者是年龄较大的人群。并且对劳动法不了解,同时他们工作的流动性比较大,所以就会为劳务派遣单位或是用工单位提供锲机,不为他们缴纳保险金等,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等。

1 完善派遣员工医疗保障权益的必要性

1.1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我国多年来一直在努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通过完善劳务派遣员工医疗保障的权益,能够增加人民的幸福感,整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1.2 满足被派遣劳动者的需要 被派遣劳动者自身,也希望能够被纳入医疗保险的范围内。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自身所从事的行业大多数都是体力活甚至存在严重职业病潜在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劳务派遣员工是外来人员,可能会因为户籍制度而无法享受同等的住房补助,医疗救助等,所以他们也迫切想要改变这种现状,维护自己的权益。

1.3 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首先,通过完善派遣劳务员工的医疗保障权益,能够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增加他们的收入,提高生活和消费水平,以此促进经济的发展。其次,由于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使一些单位需要更多不同类型的劳动力来满足其发展的需要,劳务派遣可以满足这些要求,适应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经济的发展。

1.4 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 完善了劳务派遣员工医疗保障权益的实现,就可以使更多劳动者愿意接受劳务派遣,更多人找到工作,比如一些下岗人员可以接受劳动局的技能培训,在掌握了一定的技能后由劳务派遣部门推荐工作,这样就是从不同方面来促进就业,同时也就能够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规范持续发展。

1.5 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成熟的需要

社会保险制度也包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成熟和健全可以促进社会保险的发展和完善,能够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行成,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和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也会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玩善。

2 劳动派遣员工医疗保障现状

2.1 被派遣员工对医疗保障的需求在不断增加 由于被派遣员工工资水平不高,积蓄有限,所以当他们遇到一些大病大灾,积蓄不够支付医疗费用的时候,他们就会迫切地想要享受医疗保险。这就使他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在不断增加。

2.2 医疗保险制度不够合理,导致制度不能充分实施

2.2.1 制度本身的问题 医疗保障制度中,缴纳保险费有一部分是所在单位缴纳,另外一部分由劳动者本人自己缴纳。但如果劳动者本人无法负担起那部分缴纳费,比如,保洁人员的工资较低,那么就是说保洁人员交不起保险费,他们就被拒绝在该保险范围之外了。

2.2.2 劳动者自身原因 被派遣员工,他们的工作流动性比较大,可能不会长时间停留在一个地方工作,但是由于各个地方的社会保险制度不相同,实施方式也不同。所以假如他们在甲城市缴纳了保险费,但是由于特殊原因去了乙城市,那么他们在甲城市所缴纳的保险费就不能再用,也就没有保险待遇之说。

2.2.3 制度监管不严 每个地方在实施保险制度时,由于监管力度不同,执行力度差别较大,可能导致一些劳动者即使缴纳了保险费也未能享受保险待遇。所以就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能得到保障。

3 导致劳动派遣员工医疗保障权益受损的原因

3.1 被派遣劳动者观念上的一些偏见 有些被派遣劳动者可能认为他们多注意安全,意外就不会发生,自己也就没必要白花钱缴纳保险费。比如单纯体力劳动者的工作基本上没有什么危险性的事情需要他们去做,所以他们也就理所当然的忽略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从而为了省钱,而拒绝缴纳保险费。

3.2 有些群体对制度的认识不足 有些群体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可以覆盖到他们,所以没有必要去建立专门的制度。但是,在这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加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但如果他们在外生病,考虑到成本等各方面因素,他们一般不会回指定的属地医院就医。因此,这种保障制度对他们来讲可能起不到任何保障功能。

3.3 保险待遇不够合理 我国现行的政策是在缴费周期内,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待遇,但是被派遣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却不同,比如,有些派遣单位可能会将员工派遣到工作环境比较差或者对身体危害程度比较大的岗位上,但是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却无法及时进行调整,对他们而言,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险待遇可能会有失公平。

4 完善劳务派遣员工医疗保障权益的措施

4.1 宣传劳务派遣员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意义 通过宣传劳务派遣员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意义,可以改变他们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认识,让他们能够更积极主动的参加医疗保险。同时也能够增强劳务派遣者对医疗保险制度的信任,也能够使他们带动身边的人去积极主动参保,促进该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4.2 加大宣传医疗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 加大宣传医疗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使他们能够更全面更充分地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也有利于他们更加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3 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管监察力度 通过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监察的力度,可以更加有效的推行劳务派遣员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政府应当审核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资质,特别是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行业和适用岗位进行审核。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派遣单位雇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使用劳动者的过程进行监督,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办理社会保险等,监督检查劳动者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的情况,并对违规者进行严厉的处罚。

4.4 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员工医疗保障制度 通过这一方法可以加强被派遣员工对该制度的信任 度,促进被派遣劳动者的参与积极性。这一点可以做的就是简化劳动者在进行保险报销时的手续进程。许多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都是很繁琐耗时的,他们的工作内容非常多且复杂,同时他们的工作时间相对而言也是比较长的,这就导致他们并没有那么多空闲时间去进行繁琐的报销流程,所以,笔者认为在报销流程上可以更简化便捷。这样能够加强劳动者的满意度,也完善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医疗保障制度。

4.5 国家现行法律制度下劳务派遣工的数据分析 国家非常重视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障,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使劳务派遣工有了一个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身份;2012对其进行的修订就是更进一步地保障了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而在2013年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更是将劳务派遣工的保险问题和同工同酬问题作为一项重点来抓。在这些法律制度、规定的保障下,本文通过资料搜索和大量信息的汇总,发现了某机构在对国内的一些企业劳务派遣工的人数进行的一次调研。该调研通过对266家企业的管理层发放了266份调查问卷,其中100人以内的企业44家,100人到500人的42家,500人到1000人的企业22家,1000人以上的58家。调查结果如表1。

该调研中,收回有效问卷256份,其中人数增加的占有比例45%,人数减少的只有14%,由此看来,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保护,提高了人们对劳务派遣工的认可度,在基本的医疗和权益保障的条件下,提高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些劳务派遣工的生活和工作有了保障,也解决了用工单位的人员紧缺问题,是促进劳务派遣工制度健康长期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

5 结束语

伴随着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被派遣劳务员工的医疗保障制度的问题会越来越明显,越来越不可忽视,与这个问题息息相关的人群是非常庞大的。通过对该群体权益进行合法的保护和加强,能够提高该群体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的发展。相关人员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并努力解决这个问题。促进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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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庆川,黄存瑞.各利益相关集团对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认识偏差[M].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4]李念念,周涛.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初探[EB/OL].数字中国网http:///show_hdr.php?xname=PPDDMV0

社会医疗保险性质范文6

国外农村医疗保险的成功范式众多,从筹资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政府主导型、个体主导型、多方互助型;从保障范围及程度上看,可分为福利型、风险型、福利风险型;从资金的筹集上看,可分为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国家医疗保险模式及商业医疗保险模式。虽说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仍是自费医疗体制,但是医疗保险化的趋势日渐明显,政府保险金的投入也逐渐增多。在政府主导型国家或福利型国家,医疗保险势必会增加国家干预的力度。以美国为例,1887年联邦政府的收入仅占GNP的3%,1937年上升到5.5%,而在20世纪70年代则跃升至38%。而在中国,囿于长期以来的二元制经济社会结构,农村医疗保险显得尤为特殊,与其它国家既有相似点,又不乏其独特之处。因此,解读并借鉴一些国外农村医疗保险的典型模式有益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的成熟与完善。

一、国外农村医疗保险的典型范例

泰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

泰国政府于2001年试点“30铢计划”,2002年颁布实施《国家健康保健法》,政府逐步推广并将卫生服务计划列入正常事务的开支,建立起以城市医疗为先导,农村医疗为基础的医疗体制,将约一半的卫生资源投向农村,偏向于改善农村卫生落后的状况;而且,还逐步探索出适合不同人群需要的保障方案。凡农村居民,除了享受免费医疗和自愿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外,均可参加健康卡保险,一户一卡,每卡家庭自费500铢,政府补助500铢(折合约20美元),持卡者患病可到健康中心或所在区医院就诊,当需要转诊时,可转到省医院就诊。这样,医疗风险的分担就趋于分化,加之医疗保健服务提供有效的预防,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民体质的提高。“30铢计划”是针对农民制定的,其主要特点是管理规范化,从中央到地方有特设机构统一运作;其保障范围广,包括预防保健、门诊、住院等;对弱势群体的免费医疗,规定个人月收入200铢以下,或家庭月收入低于2 800铢的享受免费医疗服务。主要补偿标准为:每次门诊或住院只需支付30铢的挂号费,便可享受政府每年预拨的1202铢统筹基金(2000年标准)。1995年开始,贫困人群可免费获得医疗卡。1984年创立的医疗卡计划,就是专为帮助弱势群体获得医疗服务资源而量身定做的。健康卡持有者到公立医院就诊(门诊、住院),除了规定的自费项目,如整容、配镜以外,可就诊8次,每次最高限额是2000铢,全年的最高限额是16000铢,由就诊单位向省管理委员会结算。

英国的医疗模式

英国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随着城乡扁平化趋势的推进,英国的国民健保制度覆盖城乡,农民可以享受到社区诊所及医院的双重服务。虽说英国的国民健保制度(National Health Service,简称NHS)保障能力强、范围广,但其医疗体制却是公私并存,有合作亦不缺乏竞争,可供经济社会条件有差异的群体选择。其主要医疗机构分为社区机构及医院,病人就医时只需交纳处方费便可享受免费医疗保健服务;另一方面,由于采取的是医药分离,医师开的处方需患者到独立于医院的药店购买,即便如此,政府也提供了低保家庭的NHS药费。英国农村居民的卫生保健资金筹集与城镇居民一样,86.2%由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提供,私人健康保险筹资以及自费床位的收入为10.5%,用户付费占3%,其卫生费用约占GDP的6%。据统计,2002~2003年间,NHS共花费了680亿英镑(约等于9520亿元人民币,以英国人口5989万算,人均NHS开支15900元),占当年英国GDP的7.7%。另外2007~2008年度,NHS开支增加到了900亿英镑,占GDP的9.4%。

巴西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

巴西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有一定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运作,其体系不断更新并日趋完善。1976年,巴西制定了面向城乡居民的医疗免费制度,用于保护弱势群体。

目前,巴西主要推出的是“家庭保健计划”,并成立家庭健康小组。这一计划具有高覆盖率、高激励性、高管理性、高服务性等特点,不分贫富贵贱,人人都可以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1994年以来,政府推出家庭与社区相统一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制度,取得了很好的绩效,走在了发展中国家的前列。该计划设有专门的机构来运营,实行联邦与州统一监管,在国家社会福利部的直接管理下,成立国家医疗保险协会。保险医院分为高、中、初三个档次,可以满足不同病情、不同人群的需求。巴西有严格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各有其针对性,有着严格的就医转诊制度。一般情况下,居民患病后,首先到所属地的初级医疗机构接受诊治,之后根据病情,经医生与院方同意,方可逐级转院,这一点与我国新农合颇为类似;另外,其资金的统筹途径一般是由本人缴纳工资的8.5%~10%,雇佣单位上交相当于工资的17.5%,还有政府的税收及财政补贴等。“家庭保健计划”所需资金来自联邦和各州的专项资金。1999年,除社区健康外,每个小组可获得联邦政府28000雷亚尔的资金支付,小组中的医生及护士服务方面的可及性达到90%以上。此外,虽然大型综合医院及公共机构属性是国有,但政府也鼓励其与私立医院、商业医疗保险共同发展。

韩国农村的医疗保险模式

1963年韩国颁布了第一部具有保险性质的法律《医疗保险法》,当时出于经济困难的考虑,国家无法拿出更多的财力,只好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由于统筹平台低,导致保险层次低、覆盖面小、受益率低。后来,随着韩国经济的腾飞,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逐渐高涨,与此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的投入。1981年,政府决定开始在农村推行第一批试点,到了1988年,这一制度逐渐推广普及农村,约90%的农村都参加了医疗保险;另外有10%的贫困农民由政府提供免费医疗服务救助,最终实现了全民医保。

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经费一般是政府与参保家庭各承担50%,医药资源基本上是由城市输向农村,城乡逐渐步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动阶段。患者就医时,享受到的医疗服务必须是逐级转诊式的。医疗费用的分担大致分为:一是起付钱,病人每诊次支付4美元;二是病人在诊所门诊看病能享受70%的补贴,在医院门诊看病能享受50%的补贴;三是住院费用,保险部门每年至多付三个月的住院费,其余费用自己承担。但住院费用根据病情的不同可能差异较大,对于巨额的医药费,参保农民仍需担负过多的开支。为了扭转城乡卫生资源不均衡这一状况,该国决定医学院校的毕业生必须到农村服务两年,然后才能取得行医资格。

此外,其它国家的农村医疗保险模式也可资借鉴,如日本的强制健康保险与农民互助保险;墨西哥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马来西亚的国家卫生服务计划;新加坡1983年起实施的保健储蓄计划;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疗保险;朝鲜与古巴的全民免费医疗等,尽管难有十全十美的医疗保险制度,但各国的有益经验不可忽视。

二、国外农村医疗保险对我国启示

市场经济的运行风险使得各国都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并且日益形成具有本国特色的医疗保险模式。鉴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较大等特点,我们必须立足于国情,只能借鉴、消化、创新国外的医疗模式,且不可盲目随从。具体如下:

1. 政策的保障与政府的支持

成功的医疗保险离不开制度的保障与政府的大力支持。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障,本质上是公共福利与公共服务,政府必须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公共领域建设的主体则是政府,但农民在享受这一福利时也须承担一定的义务。任何纯政府或纯农民建立的医疗保险都是脆弱的,也是艰难的。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医疗保健更是一种机会,高质量的医疗保健应当看作一种国民可以获得的权利,不取决于他们的生活或经济状况。

从数字上看,巴西国家税收和财政补贴约占保险基金总数的22%,其《家庭保健计划》所需资金几乎全部由政府财政划拨;泰国的“30铢计划”是靠政府启动的专项资金来运行;韩国政府支付统筹资金的50%;日本的“国民健康保险”给付水平更高,其中包括诊疗费的70%。我国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加大对农村医疗保险的投入。国外成功经验表明,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存在必然的相关性,2004年《世界发展报告》涉及到的“古巴之谜”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在“以人为本”的国度里,我们更应该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放在突出位置。

从制度上看,韩国有《医疗保险法》,日本和泰国分别在1934年和2002年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德国在1883年颁布实施了《劳工疾病保险法》,英国1948年颁布了“国家卫生服务法”,1964年又通过了《卫生保健法》。相比我国,则缺乏相应法律制度的支撑,仅停留在办法、决定、意见等层面上,政府仅在政策及运行上加以引导与规范,加之不同级政府财政支持存在着数量的“先后博弈”、“多少博弈”,合作医疗机制几经波折,忽冷忽热,缺乏持续性与连贯性。在公共领域,有些地方存在着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所以启动立法加以规范势在必行。统筹基金融资多元化、持续发展的制度化是顺利推行的前提。若政府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对农村医疗保险及保健的投资,农民的体质会大大提高,强壮劳动力又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这也与经济学法则相一致。

2.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体系,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扶持

医疗贫困救助是政府保障人权的重要职能之一,是社会问题,也是伦理问题。弱势群体生活在社会的底层,处在医疗保险链条的低端,结构性危机、变革性危机的发生会加剧他们生活的难度。目前,农民对医疗服务需求与有限的购买力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症结不是参合门槛高,而是无法承受巨大的后续医疗费用,毕竟,新农合的报销比例很有限,难以让他们充分享受政府的阳光政策。我们虽说不赞成新农合成为“富人俱乐部”一说,但事实是强势家庭占用更多的统筹资源,而弱势家庭仅停留在家庭账户及小额报销服务水平上。各国政府都在解决这一情况,如韩国政府为贫困农民提供医疗救助费用;泰国政府对单身月收入200铢以下或家庭月收入2800铢以下者实行免费医疗,并发放有免费医疗许可证;在墨西哥,也有给城市和偏僻地区贫苦居民提供免费医疗救济,受益者大多是农民;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如北欧四国,一般的医疗费用都有政府买单。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更要保证医疗的公平性,优化供需结构。

如今,各国政府都有一个共识,对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不仅有利于国民体质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其在促进社会公平、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方面的功效。在中国,医疗救助体系属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能只追求参合率,要考虑到农民应对疾病风险的承受能力。越是生活拮据的群体,越需要医疗救助,从而防止“马太效应”的发生。现阶段的农村医疗保险体系,应当是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的主辅结合,互补互济,技术性层面的操作可与民政部门统筹解决。同时,借鉴英国把医疗保障与预防保健公共卫生合二为一的成功范例,我们也可把原本属于公共卫生范畴的预防保健职能归入新农合中去。

3.拓展合作医疗制度的辐射面,促进医疗保险形式的多样化

覆盖面的提高有利于操控统筹基金的保障能力,受益面越广、受益人群越多,越能激发农民参合的积极性,这样,统筹基金底子就会越来越大,调控能力也会越来越强。墨西哥医疗保险的覆盖人数约占总人口的65%,在城市达90%以上(不包括对穷人的免费医疗救济);韩国在1998年就覆盖了90%的农民,大大增强了其保障辐射水平。我国虽说以自愿参合为注册原则,但鉴于“逆向选择”发生的可能,半强制性成为一种普遍的选择。高覆盖率促进高受益率,有利于增强农民的风险意识,强化预期收益,进而巩固新农合的稳定性。因此,新农合应该在坚持“保大”的同时适当“保小”,逐步扩大受益群体,在让参合农民得到益处的同时,增强其主体参合意识,防止功利选择的发生。

推出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允许并规范民间组织的发展。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生存条件与国外有异,但是国外的经营方略与竞争机制也有诸多亮点。日本早前就推出了政府强制健康保险,即年届20岁的国民都要参加。从上世纪50年代起,随着日本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医疗保障仅靠单一体制很难满足人们的需求,加之农民收入低,自费医疗负担沉重,于是农民自组团体,互助互济。

现在日本医疗保险模式是“两驾马车”即“雇员健康保险”与“国民健康保险”。在英国,虽说NHS有覆盖广、保健高、费用免等优点,但考虑到医院设施、医资质量、看病效率等,许多有条件的居民仍自愿掏钱购买商业医疗保健服务,这样做不仅效率高、质量好,也能促进公私医疗机构的竞争发展。因此,随着我国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物质的宽裕,新农合保障的有限性无法满足农户的需求,商业保险预期保付额度的可及性会逐渐受到农民的青睐,对于政府主导外的医疗保险要大力扶持,引导保险公司的介入;此外,还应允许农村民营诊所的存在,规范其经营,逐步打破定点医院终身制,纳新部分民营机构,从而引入竞争机制。对待公私医疗机构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巴西与英国的竞争范式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4.规范合作医疗基金的测算,强化各方监管

医疗保险资金的补给要统筹规划,合理测算,要与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社会需求相适应。投入过少,可能会使医疗体系软弱无力;投入过多,也会适得其反,一则造成大量卫生资源的浪费,二则会以勤养懒,挫伤生产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以瑞典为例,该国的人均GDP由第三滑向第四,一个奇怪的现象便是国民请假次数增多,生病人数增多,请假天数增多,但健康指数并未下降,福利的极端公平制约了经济增长。高医疗福利并非与高经济增长直接挂钩,马来西亚、泰国、韩国等国家都承担着过重的财政负担,陷入福利医疗财政危机。

资料显示,1993年德国疾病保险给付比1985年增长1.85倍,年增23%。美国的老残健康保险和补充健康保险的给付额,1992年比1980年增长了2.9倍,年增24%。支出额度的不断加大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测算机制,在强调卫生资源使用公平性的同时,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率,促进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新农合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确保统筹基金的安全封闭运行。现阶段,免费医疗尚不可取,一定程度上的自费是必要的,采取个人缴费与财政补给是较佳的方式,既可以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又可使参合者珍惜医疗资源,促进资源的公平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