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的定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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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的定义

商业保险的定义范文1

关键词:医疗保险;垄断;定点医院;激励机制;赔付率

中图分类号:F224,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7(03)-0081-07

目前保险公司实行的“定点医院资格管理制度”是根据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质量决定下一年是否续约。这种松散的管理制度难以促使医院去努力控制医疗费用。钟胜、罗琳、陈伟和包文彬、顽海斌借用博弈论和委托理论探讨了保险公司和医院在风险控制方面达成合作的可行性和这种合作的稳定性,提出了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激励机制的设想。但是,他们对该激励机制的具体形式没有进行研究。李良军、牟一新、刘小平,等和牟一新、陈智明、李良军对这类问题做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了一个设想:当医疗保险有盈余时,应将大部分盈余用于奖励遵守合同的定点医院;当医疗保险出现亏损时,让违反合同的定点医院负担一部分费用。但是李良军、牟一新、刘小平,等和牟一新、陈智明、李良军没有对这一思想进行深入分析。

所以,本文试图将利用委托理论的分析思路和数理方法,以赔付率作为内生变量,把钟胜、罗琳、陈伟、和包文彬、顾诲斌的定性研究定量化,把李良军、牟一新、刘小平,等和牟一新、陈智明、李良军的设想具体化,进而来深入分析商业医疗保险中垄断型医疗服务市场上的医疗保险风险管控问题。

一、医疗保险风险管控

问题的症结及模型的基本假定

传统的委托理论作为目前最有效的激励理论,其理论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委托人寻求一个最优的激励机制,以便在委托人和人之间分担风险;防止或减少人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发生。无庸置疑,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而且存在诸如:医院放松对被保险人的体检标准从而引入高风险的投保人群、开“大处方”、与患者联合欺骗保险公司等道德风险行为。但是,这种委托关系有别于一般的委托关系。因为,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既没有资本控制上的从属关系,也缺乏直接紧密的经济联系,难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上下级委托关系。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缺乏对医院进行有效约束的手段尽管如此,委托理论的分析思路和方法,可以为保险公司约束定点医院、管控医疗保险风险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接下来,本文将借用这种分析思路和方法,引入赔付率作为内生变量,研究垄断型医疗服务市场上保险公司对定点医院的激励问题。现有如下假定。

假定1考虑到小县城市和农村的医疗资源稀缺,可假定这些医疗服务市场是垄断的。

假定2由于在医疗保险中,定点医院只是第三方,在合作的同时也在为自己创收。所以,可以假定定点医院在控制保险风险上的努力负效用(或者称为努力成本)近似为零。

假定3作为委托人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自身利润和赔付率的高低间接地推断定点医院控制保险风险的努力程度。从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身利润和赔付率来确定医院分享保险利润的比例。因而,可设医院在第i(i=1,2,…,n)期分享保险利润的比例为Q(r)(0≤Q(t)≤1),赔付率r(0≤Q≤1)为第i期医院所负责区域内被保险人所得到的保险公司的医疗赔偿费总额占医院所负责区域内投保人所缴纳保费总额的比率。赔付率的r大小,一方面与医院的主观努力程度有关;另一方面与被保险人自身身体状况和思想素质等外部因素有关。在外部因素相同的条件下,医院努力程度a(ai≥0)越高,赔付率越低,但是随着医院努力程度的不断增加,赔付率递减的程度将减缓。另假定Q(ri)为边际递增的减函数,即Q(ri)≤0和Q(rt)≥0。另外,考虑到医院分红比例应具有简单可操作性,Q(ri)应该是较为简单的初等函数。

假定4由于被保险人发病的不确定性和医疗结果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赔付率具有随机性,该赔付率随机分布情况会受到定点医院的努力程度影响。设随机变量rt的期望为定点医院的努力程度ai的函数,既

二、模型的建立和分析

(一)只考虑当期内陪付率的激励机制设计

设医院所负责区域内所有投保人的第i期保费总额为∏,保险公司在这个区域内的第i期管理费为Ci,一般来讲,管理费与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和赔付次数等因素有关,而与赔付率无关。如果医院所负责区域内医疗保险第i期期终有盈余,保险公司将按如下奖惩合同支付定点医院的合作报酬。 其中间断点V=sup(ai)=0.5。结合下面式(3)便知,合同惩罚部分所表示的意思是,一旦赔付率超过规定值,超支部分将由定点医院自行支付,这与我国乃至全世界的医疗保险主流结算方式“总额控制法”类似。从而保险公司在这个区域内第i期的盈余为:

就目前国内主要的医疗赔付方式而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分成住院费和门诊费进行报销,被保险人的住院费直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局直接拨付到医院的帐户上进行报销,被保险人的门诊费由被保险人预先垫付然后通过个人帐户拨付进行报销。因此,保险公司的医疗赔偿费∏i将全部通过被保险人转为医院的收入。那么,医院的实际收入为:

命题1不存在实值函数Q(ri)使得Ui和Vi都是ri的减函数,ai的增函数。

特别地,若Q(ri)=K(常值,且0≤K≤1),Ui在[0,1]上单调递减;Vi在[0,1]上单调递增。

利用微积分的知识易证明命题1,故从略。

由命题1可知:

结论1在垄断的医疗服务市场中,不存在最优的激励机制使得保险公司和定点医院达到双盈,而且在垄断的医疗服务市场中,采用固定的激励系数(或称分红比例)难于激励定点医院努力控制保险风险。

在垄断的医疗服务市场中,不存在与赔付率有关的激励合同可以同时使得医院能够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努力控制保险风险降低赔付率,保险公司能够在较低的赔付率情况下获得更多收益。不存在这种最优的激励合同的根源在于保险公司赔付给医疗保险患者的赔偿费直接或间接通过患者全部进入了医院的囊中。如果要打破这种根源寻求最优的激励合同,那么只有打破这种既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也没有紧密经济联系的特殊的委托关系,最好的办法便是保险公司吞并定点医院形成一个大的集团

公司或者医疗保险业务完全由定点医院来做。但是,在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和保险管理体制似乎很难做到。所以,更现实的办法还是在现有的体制下寻求一种次优的激励机制。

尽管如此,次优的激励机制是存在的。事实上,在合作合同中引进赔付率这个因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医院在提高自己收益意识的驱动下能够自觉地控制医疗保险的风险,避免或减少“开大处方”、做不必要的检查、要求被保险病人重复住院等道德风险的发生。所以,只要存在一个实值初等函数Q(ri)使得医院的收入Vi在一定的区间上是赔付率的减函数即可。因而可设在第i期医院分享保险利润的比例。

当K=0.5时,取等号。证毕。

由命题2知,采用如式(4)所示的分红系数Q(ri)可以使得定点医院有充分的积极性去控制保险风险和避免自身道德风险的发生,否则,赔付率越高得到的收益就越低,也就是说,定点医院为了收益越多必将尽力将赔付率控制在[0,v]上。从而保险公司收益最大化以及定点医院收益最大化将等价于各自收益在[0,v]上的最大化。由命题2还可得知,在定点医院尽力控制保险风险降低赔付率的同时,保险公司不得不拿出更多的利润给定点医院以示奖励,从而保险公司自身的收益随之而减少。因此可得如下结论:

结论2在垄断的医疗服务市场中,采用浮动的激励系数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促使医院努力控制保险风险、避免和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但是为了定点医院能够积极主动地控制保险风险,保险公司不得不在自身收益最大化问题上作出让步。

接下来,通过图形结合法考虑Vi的最小值点f与u、v的关系是如何影响这种特殊的委托关系。如果最小值点f落在v的右边,定点医院为了使自已的收益更多有积极地主动地努力控制保险风险的倾向。如图2所示,如果最小值点f落在u的左边,定点医院为了使自己的收益更多在配合保险公司控制保险风险时没有任何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果最小值点f落在u和v之间但靠近v,定点医院加强对保险风险的控制会比放松对保险风险控制容易且得到的收益还多,此种情况下定点医院也将会积极地主动地与保险公司配合控制保险风险。如果最小值点f落在u和v之间且靠近u医院放松对保险风险的控制反而比努力控制保险风险容易且得到的收益还多,此种情况下医院也没有任何积极性与保险公司配合控制保险风险。综上所述,只有当f靠近v而远离u时才可能使得医院积极主动地努力控制保险风险。

由以上分析和命题2可知,保险公司对垄断型定点医院的激励问题便可转化为如下最优化问题:

其中,第一个约束条件为定点医院的激励相容条件。该约束条件表示的意义是,保险公司一旦给定分红系数Q(ri)后,定点医院将考虑是否努力或者努力程度应该多大才能够使得自己在n期内的总收益最多,由于以往的赔付情况并不影响医院今后的收益,从而总收益最大化等价于每个单期内收益的最大化。即,定点医院选择努力程度ai使得在

第二个约束条件为保险公司自身收益的最低控制约束条件,式中U为保险公司最低收益控制线,由结论2得,最低收益控制线不能过高,否则,将得不到次优的激励合同,该委托模型无解。在假定2的前提下,定点医院必须与保险公司合作,因此上述委托模型不存在人的参与约束条件。由于公司不得不压低自身收益的最低控制线。

(二)引入另一个可观测陪付率对激励机制的影响

1、通过引入另一个可观测陪付率来快速降低赔付率的激励机制设计

传统的委托理论认为,在观测成本较低的情形下,将另一个可观测变量引入激励合同,只要该变量包含比原有可观测变量更多的有关人努力程度和外部市场环境状况的信息,这样做有助于帮助委托人监督人的行为,弱化委托人和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从而降低成本。根据传统委托理论的这一结论,我们可以考虑在上述委托模型式(5)和式(6)中引入另一个可以观测到的赔付率,如定点医院所负责区域内上期的赔付率、另一个相邻的垄断型定点医院所负责区域内当期的赔付率,显然获取这些变量不必花费额外的观测成本。因而可设在第z期医院分享保险利润的比例为:

Q(ri)=K(1-t)(1-ti)(0≤ri≤1) (7)

其中K(k≥0)为待定系数,具体值确定方法与2.1节类似,t(0≤t≤1)为另一个可观测的赔付率,并且0.5≤k(1-t)≤1。容易验证式(7)所给的Q(ri)满足假定4的要求。

命题4如果Q(ri)=K(1-t)(1-ri)(0≤ri≤1),且t≠1。

命题4的证明与命题2的证明类似,故从略。

由命题2和命题4可知,f≤t。

在引入其他可观测变量t后,定点医院要想得到与未引进其他可观测变量t前同样的收益,必须更加努力控制保险风险、避免自身道德风险的发生来降低赔付率。

由命题5可以得知;在待定系数k较小或看另一可观测变量t较大的情况下,变量ri对vi(ri,t)的影响程度强于变量t对Vi(ri,t)的影响程度。这样定点医院才有足够的信心来控制保险风险,降低自己所负责区域内的赔付率,使得自己收益更多。

如果另一个可观测变量t为另一个相邻的垄断型定点医院所负责区域内当期的赔付率,而且如果另一个相邻的垄断型定点医院也采用同样的浮动分红系数,由式(7)知,另一个相邻的垄断型定点医院为了自己收益更多也将竭力控制保险风险来降低自己所负责区域内的赔付率t。所以,将另一个相邻的垄断型定点医院所负责区域内当期的赔付率引入模型更具有激励效力,但是,这样一来可能会导致两个定点医院在控制保险风险时形成攀比,一味地追求自己收益最大化通过降低医疗服务质量来压低自己所负责区域内的赔付率。

如果另一个可观测变量t为定点医院所负责区域内上期的赔付率r。由命题4知,定点医院所负责区域内每期的赔付率越小,每期的收益就越多,从而强化了激励机制。但是,与此同时很可能带来“棘轮效应”(或称为“鞭打快牛”)的后果。长久下去,定点医院也将会通过降低医疗服务质量来压低自己所负责区域内的赔付率。

2、通过引入另一个可观测陪付率来稳固合理赔付率的激励机制设计。由2.2.1节的分析知,通过式(7)引入另一个可观测陪付率t,可以快速强化激励机制,适宜于早期赔付率较高的情况下使用,但是到了晚期赔付率比较合理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定点医院一味地追求自己收益最大化通过降低医疗服务质量来过分压低自己所负责区域内的赔付率。鉴于此,到了后期可以对式(7)做如下改进:

Q(ri)=kt(1-ri)(0≤ri≤1)

(8)

其中k(k≥0)为待定系数,具体值确定方法与2.1节类似,t(0≤t≤1)为另一个可观测的赔付率,并且0.5≤kt≤1。容易验证式(8)所给的Q(ri)

也满足假定4的要求。

命题6如果Q(ri)=kt(1-ri)(0≤ri≤1)且t≠0,则存在唯一的一点t=1-1/2kt∈[0,0.5]增函数;Ui是ri的增函数,ai和t的减函数。

当ri∈[f,0.5]时,Vi是ri的增函数,ai和f的减函数,Ui是ri的减函数,ai和t的增函数。

命题6与命题4的结论类似,其证明与命题2的证明类似,故从略。由命题2和命题6可知,f≤ri所以,通过式(8)引入其他可观测变量t后,定点医院必须更加努力控制保险风险、避免自身道德风险的发生来降低赔付率,方能得到与未引进其他可观测变量前同样的收益。

再由Vi(ri,t)-Vi(ri)=-∏ik(1-t)(1-ri)≤0知,通过式(8)引入另一个可观测的赔付率t,同样可以降低成本。

命题7与命题5的结论和证明类似,故从略。由命题7可知,在待定系数k较小或者另一可观测变量t较小的情况下,变量ri对Vi(ri,t)的影响大于变量t对Vi(ri,t)的影响。这样定点医院将有足够的信心来控制保险风险,降低自己所负责区域内的赔付率,使得自己收益更多。

如果另一个可观测变量t为另一令相邻的垄断型定点医院B所负责区域内当期的赔付率,而且如果定点医院B也采用同样的浮动分红系数,由式(8)知,定点医院B为了自己收益更多也将竭力控制保险风险来降低自己所负责区域内的赔付率t。从而导致该定点医院A的收益下降,定点医院A为了获得更多利益,只有更加努力控制保险风险来降低自己所负责区域内的赔付率。所以,通过式(8)将另一个相邻的垄断型定点医院所负责区域内当期的赔付率引入模型比通过式(7)引入模型更加具有激励效力。但是,随之而来可能会导致两个定点医院为了追求自己收益最大化通过降低医疗服务质量来过分压低自己所负责区域内的赔付率,比通过式(7)引入模型带来的不良结果更加严重。如果保险公司加大监督力度,不仅会增加管理费用,而且可能得不到意想中的结果,因为定点医院可以通过轮流压低各自负责区域内的赔付率来获得较多收益。所以在该种模式下不应将另一个相邻的垄断型定点医院所负责区域内当期的赔付率引入模型。

如果另一个可观测变量t为定点医院所负责区域内上期的赔付率ri-1,由命题6知,定点医院所负责区域内当期的赔付率越小,当期的收益就越多。强化了激励机制;上期的赔付率越小,当期的收益却越小,弱化了激励机制。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定点医院将不会过分压低也不会过分抬高自己负责区域内的赔付率。

综合2.2节的分析,可得如下结论:

结论3采用式(7)所示的浮动分红系数Q(ri)可以促使定点医院积极地控制保险风险、快速地降低赔付率。适合初期赔付率较高的情况下使用。采用式(8)所示的浮动分红系数Q(ri)可以促使定点医院积极地控制保险风险、稳固赔付率。适合后期赔付率较低的情况下使用,但是引入的另一个可观测变量最好为定点医院所负责区域内上期的赔付率。

三、结束语

商业保险的定义范文2

【关键词】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发展对策

一、我国大病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大病保险的发展现状

大病保险是社保、卫生机构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为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险类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三种大病医疗保险。截至2011年,中国城乡参保人数达12.95亿,人口覆盖率95%。但是,在医疗费用不断上升的情形之下,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有限,基本医保还难以解决群众因大病承担的重负,从而影响着普通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这样,大病保险就成为了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负担的重要制度安排。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等六部委共同颁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二)大病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保单设计不规范、理赔标准不合理

由于缺少对重大疾病发生率的精确测算,尚没有形成自己的重大疾病险费率厘定依据,所以我国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大病保险都是全盘引用国外相关险种及条款。而重大疾病定义混乱,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可以衡量也是我国大病保险的一个严重问题。此外,由于我国大部分赔付标准和给付原则采用国外的数据,从而造成大病保险产品赔付标准不符合我国临床医学标准等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质疑。

2.市场化运作模式存在弊端

大病保险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保险公司必须兼顾公益事业和服务产业的利益,大病保险要持续健康运行,需要“益”和“利”兼顾,由此就会产生不少问题。首先,保险机构之间可能会产生过度竞争,最终因经营效益差而影响大病保险的运行持续性。此外,各地保险机构和医疗管理机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可能影响大病保险运行成效,进而影响公众对于大病保险的信任度和参与积极性。

二、商业保险参与大病保险的必要性

(一)商业保险参与大病保险的理论分析

大病保险是一种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的、消费的非竞争性以及受益的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市场在供给公共物品时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所以诸如大病保险此类公共物品应当由政府来提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和市场都不可能依靠单一的力量保证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而应该通过相互合作、相互补充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缺陷。所以针对大病保险这种公共产品,引入商业保险参与到大病医疗保险中将有助于促进社会医疗保险公平性与效率性的提高。

(二)商业保险参与大病保险的优势

第一,在专业性方面,商业保险机构在经营管理方面都普遍优于大多数政府医保经办机构,同时还可以节省相应管理费用,增强机构管理效率。第二,在积极性方面,商业保险机构拥有强烈的降低运行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以增加收益的欲望,医保商办模式更能加强对于过度医疗、骗保等行为的制约,从而确保保险资金的高效运行。第三,在长效性方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能够规范医疗行为,真正保障民众的利益,同时也将带动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

三、商业保险参与大病保险的发展对策

(一)明确大病保险领域各主体的角色分工,合理发挥政府与市场作用,完善政府管理监督机制

首先,在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到大病保险体系中时,要保证政府的主导地位不动摇。其次,科学合理定位大病保险各主体其角色分工,因地制宜,发展最适合本地区经济、人口、发展水平的保险模式,这对于降低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保水平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后,政府一方面要完善顶层设计,制定更完备的大病保险政策,对其中筹资水平、保障范围、支付方式等关键问题加以明确界定:另一方面,要对大病保险体系中的商业保险公司的运作过程加以有效监督约束,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利益。

(二)坚持经营的可持续性,有效管控医疗风险

商业保险机构的经营要体现稳定性、可持续性,这集中体现在产品的定价方面。政府要根据服务的内容,在合理确定产品价值的基础上,使市场价格在价值上下合理波动。让商业保险机构在补偿经营成本后,除了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外,还能提高保障水平,降低大病患者负担,实现互助共济,可持续发展。

经营大病保险业务主要风险是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医疗供给方的诱导需求,后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对于医疗风险管控,要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机制,充分调动社保机构风险控制积极性,利用社保平台进行风险控制。

商业保险的定义范文3

内容提要: 小额保险是近年来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兴起的一类特殊商业保险,其理论基础包括保险市场分层理论和金字塔底层财富理论。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小额保险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渊源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并主要体现为国内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小额保险的类型、合同制度及监管制度。中国小额保险立法存在层级过低、操作性差等缺陷,故亟待完善。

小额保险是近年来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兴起的一类特殊商业保险,其具有面向低收入群体、保费低廉等特征。中国小额保险市场发展迅猛,但相关立法却严重滞后。此一局面已严重制约了中国小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故亟须完善。

一、小额保险的含义及其发展概况

(一)小额保险的含义

小额保险,英文为microinsurance,国际上多称为微型保险。关于其定义,理论界并无统一的界定,目前比较权威的界定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定义,是指多种不同实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中低收入人群(不包括无法负担保费的赤贫阶层)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二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定义,即是依照公认的保险运营规范进行运作,其保单所担保的风险依据保险原则进行管理,同时由保费提供补偿的保险。[1]

在性质上,小额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其运作须同样遵循大数法则,并应根据投保人的自愿而设立。其不同于社会保险,后者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老病残时的基本生活水平,向劳动者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其也不同于社会扶助,后者的资金来自于政府财政或社会捐助,而非来自与风险相关的保费,给付也不是依据保险的风险管理规则。

尽管属于商业保险之范畴,但小额保险具有如下典型特征:第一,目标客户为低收入群体。根据国际一般标准,低收入群体一般是指日均收入在2美元以下,无力购买传统的商业保险,但又存在风险转移迫切需求的群体。第二,保费少、保额低,保障程度有限。小额保险的保费、保险金额均远低于普通的商业保险。小额保险的目标,就是要让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自己需要的保险。第三,产品条款简单、缴费形式灵活,投保与理赔手续简便。因其主要面对的是低收入群体,后者的受教育程度、理解能力多较低,故其产品条款设计一般浅显易懂,方便投保人理解和投保。考虑到投保人的收入水平较低且多不稳定,其缴费形式多较灵活,如可在投保人收获季节缴费等。另外,其在理赔程序上也较普通商业保险简单得多。

(二)小额保险的理论基础

目前,用于解释小额保险的理论主要可归纳为两种:[2]

一种是保险市场分层理论,即传统商业保险和小额保险分别对应着不同的社会收入阶层,存在不同的市场定位,小额保险主要面对的是处于贫困线上下的社会低收入群体。社会低收入群体虽然存在强烈的风险转移需求,但其需求在传统商业保险体制下无法得到满足,他们通常也不在国家统一社会保障保护的范围内,尤其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政府通常缺乏足够的财力为全体国民提供全面的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保障,能够享受到国家统一社会保障的主要是有稳定职业和固定收入的社会中间群体;社会的赤贫阶层(即那些几乎无法维持生计的失业、伤残等群体,无力负担小额保险的保费等支出)亦通常可享受到社会救助。只有社会低收入群体处于传统商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机制覆盖的盲区,由于他们的抗风险能力本来就较弱,在缺乏必要风险保障的情形下,一旦遭受疾病、伤残等事故,很容易因此陷入进一步的贫困中去,故急需相应的保险保障。

一种是金字塔底层(the bottom of the pyramid)财富理论。此理论来自于C. K.普拉哈拉德(C. K.Prahalad) 2005年出版的《金字塔底层的财富—在40多亿穷人的市场中发掘商机并根除贫困》一书。此理论认为,关注低收入群体是企业同时实现经济目标和缓解乃至消除贫困之社会目标的途径,因为低收入群体的累计购买能力和发展潜力蕴含着巨大的商机。从保险公司角度言,社会低收入群体虽然收入较低,但因基数庞大,故是一个拥有巨大潜在利润的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部分低收入群体经济状况的改观,消费惯性和感恩意识会使得他们成为更高级保险产品的消费者。小额保险产品因保费低廉,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通常利润率很低,多是微利经营,甚至是没有利润。但保险公司从事此类业务时普遍存在两方面的预期:一是保险监管部门在审批部分利润率较高的产品时能够对其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二是借此培育低收入群体的忠诚度,以使其在未来收入提高后,能够继续购买本公司的其他商业保险产品,从而确保未来的市场占有份额和盈利空间。

(三)小额保险的国际发展情况

现代小额保险产品最早可追溯至1970年的哥伦比亚,当时,由41家互助组织共同发起设立了一个专门为不受传统商业保险保护的低收入群体提供个人及家庭保障的保险组织,该保险产品产生后广受欢迎。后来,随着孟加拉等国小额信贷业务的迅猛发展,小额保险获得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小额保险提供了一种在成本、期限、承保范围和供应机制方面适用于低收入群体的风险转嫁产品,使低收入群体有能力购买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服务,使其敢于冒一定风险来改善自身生活,并可使已脱离贫困者不会因风险降临而再次返贫,许多国家将之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扶贫手段。[3]近年来,在其本身巨大社会效用带动下,以及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的积极推动下,小额保险获得了快速发展。[4]截止2007年7月,国际小额保险中心完成了在50个国家推广小额保险的工作。根据该中心2007年4月完成的一份对全球100个最贫穷国家小额保险发展现状的研究结论,该100个国家中的77个国家存在着正式的小额保险,这些国家主要分布在亚洲、非洲和南美洲西岸,欧洲只有白俄罗斯、乌克兰、土耳其、波黑等个别国家,覆盖了超过7800万的人口,并且参保人口数量还在快速增长中。其中,印度和西非是小额保险提供机构最多的地区,印度和中国是小额保险覆盖人数最多的国家。相关国家小额保险的提供主体主要有7类,依次为:商业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社区组织、国有保险组织、非政府组织、塔卡保险机构以及其他一些非正规的保险机构。其中,由商业保险公司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小额保险覆盖人群在小额保险持有人群中所占比例达到9%。从小额保险的产品上看,全球已有350多种小额保险产品,小额寿险产品是目前最主要的产品,其次是意外和残疾保险产品,小额健康险和财产险产品的持有率则相对较低。[5]但从全球来看,在不同国家,小额保险提供者的组织形态与市场作用差异较大,小额保险产品的种类与市场覆盖率也存在巨大不同,小额保险对整个贫困人口的覆盖率仍很低,仅占全球贫困总人口的3%,[6]也正因如此,其发展前景极其广阔。如有咨询机构分析认为,仅分布在中国、巴西和印度的低收入群体,在未来即可构成一个10亿人的消费市场。[7]

二、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渊源与基本内容

(一)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渊源

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其中国内法渊源占据主导地位。

首先,在国际法层面,现阶段尚未形成国际统一的规范小额保险的法律制度,但存在一些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如2007年5月,IAIS-CGAP小额保险联合工作组的关于小额保险监管的文件等,其中围绕小额保险的含义、小额保险监管应关注的问题等进行了系统阐述,其部分内容已为部分国家小额保险法律制度所吸收。作为一种具有扶贫等社会作用的商业险品种,小额保险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国际小额保险中心等国际组织的推动,这些国际组织所的相关专门性文件对于各主权国家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或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其次,在国内法层面,主要体现为相关主权国家制定的调整其本国保险活动立法中与小额保险有关的内容。从世界范围来看,小额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多为小额保险立法较完备的国家。如印度在2005年11月颁布了有关小额保险的条例,对小额保险合同各方、产品类型、机构等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较明确的规定,从而有效促进了小额保险的推广和低收入群体利益的保护。另外,秘鲁、巴西、塞内加尔、马里等国也均出台了有关小额保险的单行立法。考虑到事实上的小额保险在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发展进程,如在发达国家,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之前,小额保险在事实上已有存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后,小额保险逐渐为主流商业保险所吸纳。而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存在大量由互助组织、慈善机构等向低收入阶层提供的小额保险,其商业保险组织在发展中为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需求,也曾推出过类似的小额保险产品。[8]因此,即使是未出台专门的小额保险立法的国家,其既有法律框架下也存在着一些有关事实上小额保险销售与监管的规定,商业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习惯法规则。

(二)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笔者认为,小额保险法律制度主要应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小额保险的基本类型

小额保险主要有四种类型:小额人寿保险、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小额健康保险和小额财产保险。其中,小额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者生死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小额保险。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伤或死亡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小额保险。小额健康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因患病、分娩而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时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小额保险。小额财产保险则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家庭或经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小额保险。相比之下,小额财产保险在实践中并不发达,仅有个别国家发展较好。在其他三类小额人身保险中,小额人寿保险最为发达,在各国的销售最为广泛,尤其是其中的信用寿险,受到许多国家小额信贷组织的欢迎,后者所承保的是小额信贷的贷款人死亡所带来的信贷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多为贷款金额,有的还包括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和小额健康保险在不同国家的市场表现则有显著不同,如印度的小额意外保险非常发达,而在非洲一些国家,小额健康保险的市场占有率较高。整体来看,小额意外伤害保险覆盖范围更广一些。因为小额健康保险在实践中很难防止道德风险、逆选择及过度利用,尽管调查显示,疾病在大多数国家都是影响低收入人群生存质量的首要因素。

2.小额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与传统的商业保险合同相比,小额保险合同具有如下一些明显的特点:

(1)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小额保险合同主体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其投保人一方主要为赤贫阶层之外的城乡低收入群体,并且收入多不稳定;另一方面,其保险人一方具有多样性,不仅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也包括相互保险组织、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等。[9]从各国实践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组织是小额保险的主要供给主体之一,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也不可忽视,而社区组织基于其本身成员规模的局限性,在小额保险提供上作用较为有限。

(2)合同条款、投保与理赔手续的简单性。相对于传统商业保险合同复杂冗长的条款设计,小额保险合同的目标客户主要是低收入群体,该群体的受教育程度、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均普遍不高,故合同条款的设计必须浅显易懂。同时,小额保险在订立与履行上还具备投保手续简单、缴费形式灵活、理赔手续简便等特点。

(3)保障范围与补偿的有限性。小额保险是一种保费少、保额低,针对低收入群体最迫切的疾病、死亡或残疾等特定风险的保险产品,其给付水平远低于传统商业保险,是一种纯粹的保障性保险产品,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为准,不具有投资功能,具有保障范围和补偿程度的有限性。

(4)公益性、政策性色彩浓厚。许多国家将小额保险视为一种扶贫手段和缓解、消除贫困的金融措施而大力推行,在小额保险合同订立中,政府多向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或者给予小额保险的保险人以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小额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因此而具有浓厚的公益性和政策性色彩。

(三)小额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保险,各国对小额保险的监管与对传统商业保险的监管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有三:第一,监管依据不同。在小额保险监管中,国家政策、保险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尤其是对于刚开始推广小额保险的国家,普遍存在着国家立法的滞后或缺位现象,国家的政策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往往成为小额保险监管的主要依据。第二,在监管对象、监管目的等方面存在不同。国家对传统商业保险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等,这从现代各国商业保险立法侧重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强化保险人义务和责任的共同发展趋势上可明显看出。小额保险因其目标客户主要是社会低收入群体,后者的抗风险能力更弱,更需要风险保障,也更容易受到保险人的不法侵害,故其利益较之一般商业保险的投保人更需要受到关注和保护。小额保险提供者也具有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的特点,这些都决定了小额保险在监管对象和目的上的特殊性。第三,具体监管手段与措施存在不同。小额保险主要是为解决社会低收入阶层的保障问题,因此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政策性,其监管具有更多的行政管制色彩,而传统保险监管中更多地寻求发挥市场的自律作用是一个全球趋势。

三、中国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一)中国小额保险的立法现状与缺陷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约70%的人口在农村,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障问题一直是历届政府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小额保险面向低收入群体、保费低廉的特征使得其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目标高度契合,一被引入,就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2007年4月,中国保监会积极申请加入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和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共同设立的小额保险联合工作组。同年5月,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启动了小额保险课题研究;2008年6月17日,保监会在前期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推出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保监发[2008]47号),在山西、河南等9省区进行试点。2009年4月27日,根据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发[2009159号),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范围扩大到19个省区,小额保险市场呈现出规模持续扩大、覆盖地域日益广泛、保险品种不断丰富的特点,上千万农民享受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保障。但是,与社会经济发展及低收入人群的风险保障需求相比,我国小额保险的发展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如小额保险的产品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明显错位,产品设计存在诸多缺陷,产品品种单一、无法满足低收入群体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在经营小额保险时营销渠道过于传统和单一;保险公司对于小额保险市场缺乏必要重视等。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除了小额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缺乏经验积累之外,立法的滞后与缺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具体而言,我国目前有关小额保险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上述中国保监会于2008、2009年相继的两个部门性文件,尤其是2008年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该《方案》对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基本思路和原则、保险人资格申请与审核、试点产品及业务模式、鼓励支持政策、保险监管、试点步骤和时间、领导机构等内容均有初步规定。另外,中国《保险法》中有关投保人、保险人等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对于小额保险也基本适用。这些规定构成了中国目前有关小额保险的基本法律框架,并在推动小额保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却存在立法层级过低、内容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的明显不足。具体言之,中国《保险法》中对于小额保险并无直接的明确性规定,中国保监会的上述《方案》等仅仅是部门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所规定内容的可操作性较差,小额保险发展中的许多内容仍缺乏直接的法律规范,如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性质、适用范围、发展定位,小额保险提供者的组织形态与法律地位,小额保险的规则,小额保险的监管等,均缺少明确的法律界定。此一现状已对中国小额保险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严重制约。因为具体法律规范的缺失,将会出现小额保险提供者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及保险监管的缺位,后者将直接导致低收入群体利益的受损,甚至可能危及中国小额保险市场未来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中国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中国,由于小额保险的发展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有关小额保险的服务对象、发展模式、发展定位等基础性问题还没有深入研究。缺乏对小额保险发展的系统性规划,另外对小额保险发展中的风险防范也缺乏足够的监管经验。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小额保险监管框架成为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在推进小额保险发展中的首要工作”。[10]笔者认为,借鉴国际经验,中国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应尽快出台有关小额保险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国际经验表明,及时的专门性立法对于小额保险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如印度保险与发展管理委员会(IRDA)在2000年和2005年11月相继颁布了有关小额保险的监管条例,对小额保险进行积极的法律规范,使得该国成为发展中国家中小额保险市场发展的典范。[11]相比之下,中国目前实施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作为一个部门性文件,其权威性远远不够,其所涵盖的低收入群体的范围也存在明显局限,如未能覆盖城市低收入群体等,故有必要借鉴印度等国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规范中国城乡小额保险活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以确保小额保险能在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框架下有效运行。其中,应对小额保险的定义、性质、产品类型、经营主体资格与法律地位、经营模式、制度、发展定位、监管原则等进行统一规范。在服务对象上,鉴于中国城市低收入群体数目庞大及其抗风险能力薄弱,将之纳入到小额保险的目标客户中非常必要;在产品类型上,应在继续推广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同时,适当增加小额财产保险产品的供给,以满足低收入群体的多样化需求。

第二,应针对小额保险建立专门的风险预防与监管制度。如学者所述,“小额保险运行环境的复杂性、经营组织的分散性、农村低收入群体行为规范的差异性和抗风险能力低下、小额保险市场的不成熟性等,对小额保险的监管及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2]小额保险具有不同于传统商业保险的诸多特征,其在监管上应满足双重要求:一方面,应遵循商业保险的一般性监管规则,以避免小额保险可能带来的系统风险、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另一方面,要针对小额保险的特点,制定一些相应的特殊规制措施。如在保险人组织形态上,可借鉴国际经验,适度允许保险公司之外的非政府组织、互助组织、社区组织等作为小额保险的提供者,实现小额保险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在小额保险产品管理上,应建立分类监管制度,如针对不同类产品建立独立的售后服务体系、风险跟踪与监控体系以及独立的再保险机制等。

第三,应不断健全小额保险的配套性法律规定。国际经验表明,为小额保险的参与者提供各类优惠措施,如降低对小额保险提供者、人的市场准入门槛或资质要求,在税费方面给予倾斜,为保险人或投保人提供适当的政府补贴等,是促进小额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有效措施。中国现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中已有关于减免小额保险提供者的监管费、给予小额保险提供者较宽松预定利率等鼓励性措施,但这些措施有待于法律上的进一步确定和落实;同时,考虑到小额保险是一种微利型商业保险,有必要及时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等措施,以有效确保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小额保险产品行为的可持续性以及小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应逐步建立小额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利益的特别保护机制。现代各国保险法的一大发展趋势是不断强化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小额保险目标客户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上进一步强化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保险监管部门应不断完善对小额保险目标客户利益的保护机制,如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机制、小额保险产品的信息公开机制、小额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教育机制、低成本的投诉与纠纷处理机制、小额保险行业的自律机制等。

注释:

[1]ISSUES PAPER, Issues in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Microinsurance, 2007, 6,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andCGAP Working Group on Microinsurance, p. 10.

[2]参见孙健、申曙光:《国外小额保险的理论及实践分析》,载《南方金融》2007年第7期。

[3]参见陈华:《农户购买小额保险意愿影响因素研究》,载《保险研究》2009年第5期;渠涛主编:《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4]2002年,包括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在内的33个发展援助组织和机构,共同设立了为贫困人口服务的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 ;2006年2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与CGAP设立小额保险联合工作组,共同将发展小额保险作为推动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参见张宗军:《小额保险业务的国际比较与我国的发展》,载《金融发展研究》2009年第3期。

[5]前引[4],第28-29页。

[6]参见前引[3]渠涛主编书,第25-26页。

[7]参见陈文辉:《让小额保险泽披所有低收入群体》,载《上海保险报》2009年8月4日,资料来源: cs. com. cn/pl/02/200908/t20090804_2170753.html,访问时间:2009年11月1日。

[8]如中国在启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之前,国内已有部分保险公司为解决农民购买力不足问题,主动将保单进行拆分销售,农民花费20 ~ 200元,即可拥有“半份保险”甚至“1/3、1/4、1/5份保险”。参见慕福明、侯广庆、张万艳:《山西农村小额保险调查报告》,载《保险研究》2008年第10期。

[9]参见郭丽军:《论低收入人群的风险需求与小额保险供给模式选择》,载《财政研究》2009年第6期。

[10]杜庆鑫:《小额保险及其监管创新》,载《中国金融》2009年第4期。

商业保险的定义范文4

一位70多岁的老人,经某保险公司人推荐,购买了一份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新型寿险产品)。老人听人介绍其流动性和收益性俱佳,以为该款产品还具有投资功能,就将之与银行储蓄划上了等号。后来,老人发现交的保费是不能随时取出急用的,于是提出退保。这属于中途退保,保险公司只能将最后一期保费退还老人。这位老人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更值得反思。

保险不等同于储蓄,两者是不同性质的金融产品,在功能、性质、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极大的差异。从传统保险产品看,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保障。新型寿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但流动性和收益性都有别于储蓄和股票等其他投资工具。

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一些保险产品在原有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储蓄或投资功能,使原本单一的保障功能向产品的多功能转化,但以部分功能去定义它的整体功能,就会发生误解。

商业保险本身就是商品,它有很多商品化的特征,也会被包装得很炫目,譬如高收益。保险公司为了让销售的产品更叫座,便想方设法装扮这些产品,就好像明星被经纪公司包装之后,让你完全认不出他(她)原来的样子。而从公司经营的角度来说,保险公司也有不断推陈出新的冲动,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不断衍生新品,“升级版”或是“综合保障”等等这些字眼,也容易使消费者被忽悠,从而钻进了保险公司的套。

其实买保险是一门学问。不少人买商业保险之前,只有购买的欲望和冲动,而没有认真地去了解一下相关的保险知识,听业务员三说两说的就买了。拿到保单后也不再认真地看一看其中条款的内容,事后跟别人聊起来,才慢慢感觉到自己竟然不清楚到底保的是什么,或者发现所买的并不是所要的,此时“觉悟”已是追悔莫及。

但是既然掏了钱,就要弄清楚到底买的什么,对自己有没有用。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带有强烈的商业色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所以,买商业保险不仅要有一个有周密的统筹计划安排,还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心理准备,不要设想一次投入就能解决一生的保障需求,或者买一份保险就想为自己提供多方面的保障

每个人应该根据个人的需要和经济支付能力来购买保险,譬如说,每个人理想的基本有效保障包括终身健康险应不低于30万元,意外伤害险应不低于20万元/年,养老险应不低于10万元。对于工薪族来说,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应该在年收入的15%左右。如果少了,保障度则会显得不足;如果超了,可能会影响你的日常生活

再说,人生的每个阶段所需要的保险产品也都不同,要了解自己的需求,量入为出,做好规划,再去这个纷繁的市场中淘自己需要的东西。

商业保险的定义范文5

关键词: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

引言

随着黑龙江省滑雪运动的快速发展,滑雪运动员受到重视,其医疗保障工作也日益凸显出重要性,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工作成为滑雪运动发展关键。当前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工作发展还不足,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研究仍然缺乏科学完整的体系。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问卷调查法,对于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的现状进行了梳理,为未来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1.研究对象本文以黑龙江省雪上运动队滑雪运动员2016年医疗保障情况作为研究对象。2.研究对象的构成黑龙江省雪上运动队共有队员120名,其中只有80名运动员有雪上运动队编制。有男性队员68名,女性队员52名。按运动项目划分,有越野滑雪运动员13名、高山滑雪运动员21名、跳台滑雪运动员25名、速度滑雪运动员29名、自由滑雪运动员19名、滑板滑雪运动员13名。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互联网检索,图书馆借阅等方法,阅读大量有关于滑雪运动员和运动员医疗保障的文章、书籍,包括论文、期刊、新闻、政府文件等。以医疗保险、滑雪运动员为关键词,利用知网和万方等数据库查询系统和图书馆查阅相关资料。这些文献资料为论文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例材料。2.问卷调查法问卷调查内容。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情况调查问卷涉及内容包括:滑雪运动员性别、年龄、从事运动项目;滑雪运动员伤病类型及发生伤病次数、医疗保险参与情况、伤病成功赔付经历等。问卷发放回收情况。本次问卷调查在黑龙江省雪上运动队进行。全队共120名运动员,发放问卷120份,回收问卷118份,回收率98%,且全部为有效问卷。此次调查问卷发放和回收情况符合论文进行客观分析和研究的要求。

二、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基本现状

(一)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医疗概况

2016年,黑龙江省雪上运动队用于医疗事业支出的资金共计41.25万元,其中,29.13万元用于滑雪运动员伤病治疗,12.12万元用于伤残运动员的抚恤。从调查来看,未发生伤病的滑雪运动员仅占全体运动员的14%,共有15名滑雪运动员。其中有103名滑雪运动员的伤病经历有一到三次,更甚者有11名滑雪运动员受伤次数达到4次或已经超过4次,这个比例高达9%。

(二)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实施情况

工伤保险方面。黑龙江省雪上运动队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落实运动员社会保险待遇,队内正式运动员在2010年加入工伤保险。目前,黑龙江省雪上运动队为80名正式队员缴纳工伤保险,40名集训滑雪队员因没有正式编制,也没有工资收入,所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参与工伤保险的滑雪运动员在训练或者比赛过程中发生意外伤残事故和罹患专业病的,通过工伤等级鉴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相应待遇。商业保险方面。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只有在参加全运会、锦标赛等重大比赛时,赛事组委会才会为参赛的滑雪运动员购买具有商业性质的医疗保险或者意外伤害险。除赛事险之外,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没有商业保险。一方面,雪上运动队和省体育局没有为滑雪运动员购买商业保险;另一方面,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也没有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运动员的商业保险购买率为零。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方面。黑龙江省滑雪运动队内发生过意外伤病的37名运动员成功申请了伤残互助保险的赔付,伤残评定等级多为十一级、十二级,得到1000元或者3000元的补助。部分滑雪运动员为了进一步治疗,申请第二次互助保险时,没有通过互助保险基金的审核,影响了受伤滑雪运动员的治疗。运动员互助保险的低赔付率、第二次赔付申请困难这两个方面,成为影响滑雪运动员对现行保障体系较低满意度的主要影响因素。

三、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的影响因素

(一)滑雪运动员参保积极性不高

从制度角度来讲,现阶段实施的各项目优秀运动员医疗、伤残保障都是由国家统一管理,所需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运动队和优秀运动员本人基本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使滑雪运动员形成了依赖思想,使滑雪运动员的保险意识匮乏,认为医疗保障工作是政府的事情,让国家为自己的保险买单。事故一旦发生,滑雪运动员们首先想到的是根据国家保障政策来赔偿或补偿,很难会想到通过保险来降低伤病风险,也就不会为自己加一份医疗保障。从经济条件来讲,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的基本收入普遍偏低,大多数运动员月收入在2000元左右,而无编制的参训运动员则只能按照运动员级别领取60—80元不等的生活补贴。滑雪运动员在这种收入水平下,很难有积极性参加各种保险。从主观认识上来讲,滑雪运动员依然对医疗保障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虽然俱乐部、运动队为队员购买了保险,但是实际访谈表明,运动员们自身对保险的条例也不是很清楚。大部分运动员们对医疗保障的功能认识不到位,对运动风险都抱有一种侥幸的态度,自身也就没有购买保险的主动性了。

(二)法律意识与制度缺乏

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文化水平较低,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不知道享受医疗保障属于自己应有的权利,这使得滑雪运动员不会主动通过法律途径来满足自己的医疗诉求,不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滑雪运动员对关系到自身利益的法律没有展现出迫切需求,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程也就不会提上议程了。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只有《国家对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和《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这两部有关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保险的法规,在《体育法》和《保险法中》只有部分条款涉及到运动员医疗保障且缺乏针对性。黑龙江省也没有针对运动员颁布地方性行政法规,国内更没有完整全面专业的法律来强制滑雪运动员投保且必须买保险。没有法律制度的规范导致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发展缓慢,专业运动员发生意外损伤事故时找不到确切的法律条文作为理赔依据,滑雪运动员也就难以得到较好的医疗保障。

(三)商业保险发展不足

黑龙江省商业体育保险业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现实情况是商业保险公司将高山滑雪、滑冰等项目列为高风险运动项目,保险公司考虑到赔付概率和支付成本等问题很难为滑雪运动员推出专项的保险产品,或者在保险合同中增加附带条款,通过各种形式、方法将保险公司赔付率降到最低。商业体育保险市场为专业运动员推出的保险有竞技保险、体育保险、运动员伤残保险、运动员人身伤害保险、运动员医疗保险等保险。但保险公司推出的体育保险大多存在详细条款不够全面,许多潜发病或者伤病并发症等不在保险范围内。而滑雪运动员有膝关节磨损、半月板劳损等慢性伤病时,考虑到购买商业保险后却不能得到赔付的情况,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没有购买商业保险。从保险公司推出险种来看,竞技运动高风险性必然导致出险率高,所以保险公司很难针对滑雪运动员推出保险产品,大多保险公司只针对普通民众推出体育意外伤害险,这使得黑龙江滑雪运动员难以在保险公司购买到满意的商业保险。

四、结论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提高参保意识

一般地,滑雪运动员都知道竞技运动存在的风险,但积极投保的滑雪运动员却不多,原因在于滑雪运动员对运动风险和医疗保障没有全面准确的认识。相反,西方国家运动员有强烈的保险意识,积极主动为自己购买保险。因此,提高参与医疗保障意识势在必行。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应对滑雪运动员做保险知识、体育意外风险、医疗保障等方面知识的普及,使滑雪运动员、教练员和运动主管单位树立风险意识,正确看待医疗保障花费,使他们真正投入和参与到体育保险市场,成为体育保险市场的主体。同时,保险公司和保险机构也应加大商业体育保险、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讲解购买商业保险的优点,使滑雪运动员认识到购买商业保险的重要性,让其自愿购买保险[1]。

(二)完善法律体系,加大监督力度

法律是社会有序发展的保障,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体育领域的法律建设既能保证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亦能保障滑雪运动员的人身权益;既能完善法律体系,也能保障滑雪运动员的基本人权。国家或者黑龙江省级政府应单独颁布有关运动员医疗保障的法律,明确规定所有运动队、体育俱乐部、体育赛事举办方和政府在体育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强制要求运动员进行比赛和训练时都有购买保险。

(三)发展商业保险,完善保险市场

在竞技体育领域内中,商业保险是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动器”[2],具有保障运动队的稳定和提高建队质量的重要作用。目前国内运动员保险市场产品单一,多为团体险和赛事险,运动员多样化的医疗保障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滑雪运动员的特性和运动员医疗保障需求,推出符合滑雪运动员利益的保险产品。针对滑雪运动员可以推出人身意外伤害险、伤残险、身体部位损坏险等险种。黑龙江省体育局及黑龙江省雪上运动队应在保险监督委员会和体育总局的双重监管下,积极参与保险市场,主动用下拨基金购买商业保险。发展黑龙江省体育保险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黑龙江省体育保险市场。在体育保险体系中建立符合滑雪运动员需求,设计收费合理、保障齐全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姜生成,刘喜明.国内体育保险的研究与发展对策[J].当代体育科技,2013,(19):1-2.

商业保险的定义范文6

【关键词】平安家园险 社会管理 对策建议

一、平安家园险定义

农村地区治安问题的严重性及政府公共产品提供的有效性缺乏,容易扰乱经济生活的稳定,并易积累大量的社会风险。对此,山东省提出了积极的社会管理思路:将社会管理部分职能交由市场,由政府和市场协同完成;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风险管理能力。从山东情况看,近几年综合治理遇到一个严重的制约因素,即治安费用不足。为此早在2003年聊城临清的红星社区就开始探索治安保险,首次探索维护农村地区安全的新体制,并在山东很多地区迅速展开。在2007年,根据聊城市的探索成果,中国保监会推出一个全新险种――“平安家园险”,即治安保险。2011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广泛开展治安保险,完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总结推广山东聊城等地的社会治安综合保险”①。平安家园险采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模式,以服务和保障民生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组织农民参加家庭财产保险。聊城市独创了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的社会管理方式,使农村地区治安情况大大好转。在组织过程中,作为平安家园险合同主体的各县市区人保财险公司与乡镇政府签订治安保险合同,约定双方治安保险赔偿责任和治安联防任务。主要内容是:各个县市区依托当地的平安志愿者协会,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群众参保。每户群众每年缴纳30元费用,其中20元用于成立综治巡防队伍和配备综治硬件建设,10元用于保险费。平安家园险主要对房屋、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粮食及农机具等进行保障,对群众日常生活财产保障范围广,保障项目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且均为对群众日常生活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群众花少量的钱就能够弥补发生意外情况后的财产损失。

二、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平安农村建设的动因分析

(一)农民群体激增的社会保障需求是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平安农村建设的根本驱动力

山东省聊城市地处鲁西北,农村人口占总人口70%左右,农村地区人口较多。该地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比例较高,因此农村地区治安薄弱。治安问题及政府公共管理产品供给的不足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积累大量社会风险。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对治安及社会保障要求愈发迫切。在这种形式下,产生了农村地区社会管理的群防群治工作。

(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平安农村建设的外在推动力

从基础理论来说,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认为,政府是受人民委托对国家的社会和经济进行全方位管理的组织。社会管理具有纯公共品性质,即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社会管理这种纯公共品只能通过政府带头的方式进行管理。从政府工作总体思路看,政府的深化改革工作就是要把政府的工作重点放到保基本上来。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通过深化改革、利用市场机制、创新供给方式,更多地利用社会力量,使市场高效运行。

(三)保险公司自身的属性和发展需求成为商业保险参与平安农村建设的直接动因

保险公司基本属性之一是保险保障功能,即通过大数法则和概率论技术对遭受损失的财产进行保障。与此同时,保险还具有社会管理职能。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通过保险保障的内在特征,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保障建设能够有效增加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降低成本,保障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供给。从保险业自身发展来看,我国保险业近三十年发展迅猛。据保监会数据,2013年保险业的保费收入超过1.7万亿元,总资产超过8.2万亿元,净资产达到8474亿元②。我国保险业从业务规模、资本实力、服务网点和人员、专业技术、保障范围等角度考虑,均已经具有了在政府改革转型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实力和条件。

三、实行平安家园险的现实意义

(一)平安家园险是商业保险参与构建社会管理的大胆实践,有利于提高帕累托效率

平安家园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能够有效控制治安局势、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新格局。它是政府参与市场运行的有效运营模式,能够有效地减少道德风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提升社会福利总水平,向帕累托最优状态又前进了一步。

(二)借助于平安家园险而实行的大巡防有利于社会稳定

借助于平安家园险的缴费而建立的巡逻队,有利于社会治安形势的好转,降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农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比例。首先,大巡逻可以发挥“免疫”作用,协助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对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及时盘查,有效地避免了各种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其次,大巡逻发挥“减震”作用,防止一般冲突演化为恶性案件。通过大巡防,巡逻队队员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扼杀在萌芽状态;再次,大巡逻发挥“救急”作用,为陷入困境的群众排忧解难。大巡防全天候地覆盖全市各乡村,在民众遇到困难特别是突发紧急情况的时候,巡防队员能及时救助。

(三)对我国其他农村地区有极大借鉴意义

随着中国农村的城镇化、市场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显著,农村地区对保险的保障需求日益增加。我国农村是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偷盗案比例相对较高,一旦发生财产损失对民众影响较大,并且在我国很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比例高,农村地区的治安保障问题亟待解决。农村地区的治安情况已经开始影响整个社会治安状况。治安问题及政府公共管理产品供给的不足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并积累大量社会风险。本文所提及的平安家园险采用每户农户交少额保费的形式,实现了全年度的家庭财产保障和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改善了整个社会治安情况。

四、积极发展平安家园险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服务,开拓思路,逐步实现城乡全覆盖

要根据平安家园险的发展变化和群众需求,立足保险业特点,不断开发产品种类,满足不同群体的平安需求,逐步实现平安家园险的城乡全覆盖。要增强增额扩面力度,向沿街门店、专业市场、特种行业、企事业单位延伸,进一步扩大责任范围,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公安部门要协调好保险部门和商户的关系,努力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并建立试点。保险公司要创新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积极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兑现服务承诺,为民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探索建立多元化资金筹集渠道,提高群众参保率

在社会管理中,应积极探索多元化资金筹集渠道,让市场化的运行模式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治安和保障作为基本民生问题,可由政府出资购买平安家园险,将其逐步纳入基本社会保险体系,使弱势群体、困难群众平等地享有保险保障。还可以倡导把无偿赠送平安家园险作为一项公益事业,使更多的民众享受公共安全服务保障。

(三)完善机制,规范化运营模式

平安家园险作为一项商业保险参与构造社会管理的创新性工作,只有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机制,形成一套成熟可行的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动下去。首先,要完善组织推动机制。综治、公安、保险等部门间工作应协调一致,形成规范化的运营模式;其次,要完善经费管理机制。要加强对有关经费的管理,坚持财务公开、透明原则,确保把有限的经费最大限度地运用到综治大巡防工作中,如所聘人员管理、培训及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再次,要完善投保群众理赔机制。保险公司应开通理赔绿色通道,设立专门人员负平安家园险的理赔,设立治安保险服务窗口,以调动人民群众投保的积极性。

(四)强化部门联动

平安家园险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程,涉及部门多、覆盖面积广、政策性强。这项工作要创新、要发展,必须在党政统一领导下,参与各方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推进。综治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通过会议制度、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等形式,抓好对治安保险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指导督导。公安部门要加强治安联防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实战能力。保险公司应加强政策支持和推动,努力进行工作创新并坚持服务社会理念。保险监管部门要着眼于保险业的长远发展,以治安保险为有效载体,加强扶持力度和业务监管,确保治安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五)扩大社会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平安家园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农民群体的舆论传导性强。政法综治部门、各级平安协会要与保险公司整合宣传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会,采用群众现身说法的方式、编排文艺节目、制作图像视频等形象直观、内容丰富、群众喜爱的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密度,提高宣传实效,使民众感受到平安家园险在防范意外风险、保障自身经济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让受益群众带动更多的群众,自愿参加保险,实现民众意愿与政策取向的和谐统一。

注释

①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tabid/5171/InfoID/ 186268/frtid/5225/Default.aspx.

②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

参考文献

[1]房循伟.基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商业保险发展策略[J].区域金融研究,2009,07:45-48.

[2]秦士由.积极发挥商业保险功能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破解农村保险体制改革发展问题的对策建议[J].中国乡镇企业,2011,06: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