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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物品管理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
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产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的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危化物品管理范文2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物流 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物流管理框架体系
危险化学品物流管理分为预防性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的应急管理。前者主要包括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和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后者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物流事故应急网络的建设和应急响应管理。
危险化学品物流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理,那么就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这类事故的产生,将风险降到最低。但如果有关部门忽视对危险化学品物流的安全管理,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控制危险化学品物流风险的手段有很多,比如合理地选择运输路线以及时间就能够有效降低风险,而适当的风险管理手段更是能够大幅度减小风险转为事故的概率。但由于不可控制因素的存在,一些小概率事故仍旧可能会发生,又由于危险化学品物流事故的发生地点一般很难提前预测,所以要在应急网络中设置很多应急救援站点,事故发生之后要迅速在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及时进行救援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物流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物流的预防性管理
要实施危险化学品物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要进行预防性管理,对可能发现的事故进行预测以及评估,并且制定补救措施。其基本理论和方法有两种:危险性与可操作性分析(Hazardand Operability,HAZOP)方法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P)方法。下面主要介绍基于HAZOP理论的危险化学品物流管理。
所谓预防,就是要坚持从“源头治理”,尽量避免一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换言之,HAZOP的基本思想是细微的偏离预先设定的操作条件值的现象都可能会导致最终的事故。它的原理就是通过寻找可能引起偏离的原因,分析可能导致的后果,然后决定可以采取的措施。总的来说,HAZOP方法事先找出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的思想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预防思想不谋而合。
虽然危险化学品物流和一般的商品物流有所不同,但是其中的主要环节还是一致的,比如运输,采购,仓储等等。
(二)危险化学品物流的风险管理
危险化学品物流安全管理的思想同样也体现在对此类产品的风险管理中,简单来说就是在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以及评估后,选择一种风险系数最小的方法。比如在运输过程中,一般会从路途、时间、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最终选择一种风险系数最小的方法。
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是社会安全的维护者,它的目的就是尽可能降低风险,而作为直接参与者的运输商,就会将减少运输成本放在首位。政府为了要履行它的职责,通常可以采取开放、关闭一些路段的方法;而对于运输商则可以选择一些特定的路线来实现它的目标。考虑到运输商和政府所采取的不同决策,危险化学品运输网络设计问题可分为过度管制型、无管制型,两阶段型和双层规划型4种。
前3种方式比较容易理解,双层规划型是指政府优先选择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路段,然后再由运输商再在这些路段中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自己的路径,再交由政府进行调整,再征求运输商意见,如此反复,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政府开始禁止的路段是以决策的形式的给出的,然后再由运输商给出对策,由此可见运输商的对策显然为政府的决策服务的,而政府又必须根据运输商的对策对决策进行相应的调整。过度管制型和管制型能动性不够且风险太大,实际可操作性太小,而双层规划型虽然成本稍高,但是它的风险也相应较小,所以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设计思路。
三、危险化学品物流事故的应急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物流事故应急网络设计
不管前期的预防工作如何到位,危险化学品事故仍有可能发生,所以如何快速有效地进行事后应急救援至关重要,就目前来说,构建由若干应急服务站构成的应急反应网络是减轻由事故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最好的途径。但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与改善,例如应急服务站的数量、地理位置、覆盖区域等等,相信在不远的未来我国就将会拥有一张较为完善的应急反应网。
(二)危险化学品物流事故应急响应管理
应急反应对时间的要求十分之高,因此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lobalPositioning System, GPS)和无线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技术为更好的应急救援提供了技术保障。当运输车发生事故时,GPS可以立即将车辆的位置信息传送到决策中心,然后决策中心可以通过RFID阅读器来判断危险化学品种类、包装方式、数量等信息,从而决定所需救援的类型及数量,实现快速而有效的救援。和一般突发事故一样,危险化学品物流事故应急响应过程包括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与重建等3个阶段,每个阶段又包括不同步骤。如何有序地处理衔接不同阶段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参考文献:
[1]罗一新.危险化学品物流的安全管理[J].中国工程科学,2010,8(2)
[2]苑久富,王海燕,何凡.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中的应用[J].安防科技, 2006, 49(3
危化物品管理范文3
简述了加强纺织品检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意义,对当前危化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了归纳,通过对纺织品检测实验室常用化学试剂及其物化性质进行梳理归纳,并根据纺织品检测实验室的实际,从危化品的贮存、出入库、消防和废弃物处理以及人员培训方面提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危化品;纺织品检测;安全管理
近年来,危险化学品事故常有发生,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给危化品的使用单位敲响了警钟。危险化学品(简称危化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物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保护的物品。在纺织品检验实验室中,成分定量化学分析、甲醛、偶氮检测需要用诸如硫酸、乙醚、乙醇等易燃易爆或具有强腐蚀性的化学品。因此,了解当前危化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熟悉各危化品的物化性质,加强危化品的储存、化学危险品出入库管理、消防措施、废弃物处理以及人员培训十分必要。
1 我国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制度体系
目前,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已成为世界危化品生产和应用大国之一。我国在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方面也一直在不断推进,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5年2月更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等,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一部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而颁布的专门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国家标准主要有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16483《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构成了当前我国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体系。
2 纺织检测实验室危化品的种类及相关物化性质
根据GB 13690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放射性物品、腐蚀品[1]。纺织品检测实验室常用的危化品见表1。
从表中可以看出,纺织品检测实验室主要有易燃液体、腐蚀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有等几类。虽然种类较少,但很多化学试剂都具有双重或多重危险特性。
3 纺织实验室危化品的管理[1-2]
3.1 危化品的贮存管理
危化品的贮存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主要依据国标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规定的要求实施,药品仓库总体要求阴凉通风、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要制度性地巡视监控药品仓库,检查贮存环境条件和药品存放状态,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化学试剂大多数具有一定的毒性和危险性,化学试剂的管理应根据实际的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和潮解性等不同的特点,以不同的方式妥善贮存。
如:(1)易燃液体类。易燃类液体易挥发成气体,遇明火燃烧,如乙醇、乙醚、丙酮、石油醚等。这类化学品应要求单独存放于阴凉通风处,远离电路,热源,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2)腐蚀品。把对人的皮肤、呼吸道、眼睛和物品等有强腐蚀性的液体和固体(包括气体)这类物质归类强腐蚀性物质。这些药品存放要求阴凉通风,保持容器密封,并与其他药品隔离放置,切忌混储。远离火种、热源。选用抗腐蚀性的材料(如聚丙烯材料)制成架子来放置这些药品。最好放在低处,以保证存放安全。(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氮气,避免与热源接触,低温贮存,应与腐蚀性液体分开贮存,以防腐蚀钢瓶。(4)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这类物质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并与酸隔开,如氯化锌,有毒,且容易潮解变质失效。(5)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保险粉,易吸潮,应密封,防止泄漏。且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6)强氧化剂类。如高锰酸钾、重铬酸钾、浓硫酸等,要与易燃药品、可燃药品或易被氧化物等隔离。
3.2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管理
纺织检测实验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化学品入库和领用登记管理制度,一般药品会统一购买,应根据仓库的环境情况,控制危化品购买的数量。入库时应点清药品数量,检查药品包装有无破损,有无泄漏,有无危险标志。检验员基本上每天都要从药品室领取药品,领取种类多,领用频繁。包括危化品的数量、种类,领用人,领用时间都要详细记录;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选择恰当的转运器材,做到轻装轻卸,避免高举高抬,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3.3 消防措施、废弃物处理
纺织实验室应建立相应的危化品消防应急管理预案,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避免发生“二次事故”,配备相应的喷淋装置及应急医用药品。该类实验室的化学品大多数作为化学溶剂使用,一般都是过量的,形成废液后不但具有原来的物化性质,还会产生一些衍生有害物质,因此使用后的试剂应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分类处理废弃物品,然后交由专业的化学废弃物处理公司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3.4 人员培训
化学品的采购、贮存、使用、消防、废弃物处理等离不开相关人员的参与,人是安全管理的核心,纺织检测实验室部分人员不是化学相关专业,化学知识有所欠缺。因此加强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应定期对实验室危险品保管人员和试验人员进行培训,让其熟悉了解岗位职责、各危化品的物化性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危险因素、事故处理程序和方法,增强安全技能和意识。
4 总结
危险化学品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虽然纺织检测实验室涉及到的危化品较少,但危险等级较高,一旦掉以轻心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实验室应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危化品管理程序和制度,明确危化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严格实验室的危化品管理操作程序,加强危化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全员参与,层层把关,做到防范于未然。
参考文献:
[1] GB 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S].
危化物品管理范文4
8月13日18时许,在天津泰达医院,正在输液的魏航脸部盖着毛巾,床沿右边还有一片直径约10厘米的血迹,翻开盖在魏航脚上的被子,能看到魏航的双脚均被烧伤。魏航全身有约40%的烧伤,因为感染的缘故,发烧到39摄氏度多。
前夜,魏航被工友们喊到楼下来救火。魏航走到楼下时,集装箱已着火,高温使得另一个集装箱爆炸,冲击波瞬间将魏航掀开两三米远。根据官方通报,第一次爆炸事件为8月12日23时35分。
魏航爬起来就跑,迅速躲到了一个空的集装箱内。再次爆炸时,他幸免于难,20余名工友,都没能跑出来。 2015年8月15日,天津开发区第二小学,灾民安置点内设立了专门的寻人布告栏。张贴了几十张寻人信息。
魏航的父亲魏建新为瑞海物流运送化工品,他对《财经》记者说,一次送一车,40吨。“我只知道是危险品,还有剧毒危险品氰化钠,一铁桶一铁桶的”,“瑞海物流也会开展安全防范措施,但没想到这些东西真的会爆炸”。
至8月14日,国务院安委会发出紧急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整治。 现场可能有七类危化品
8月15日14时10分左右,《财经》记者在天津滨海新区事故爆炸现场边缘看到,一位大校军衔武警军官带着一些头戴专业防毒面具、手持多种监测设备的人员,检查了约10分钟后,告知执勤武警官兵,尚未监测出氢氰酸,但仍然比较危险,要多注意安全。
剧毒物氰化钠易溶于水,两者反应会释放出同样剧毒的氢氰酸,一旦遭遇下雨天气,将融入雨水,并被带入城市下水系统、流入海中,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事故现场指挥紧急组织天津港方面用水泥封堵了入海口和各个雨水管道、排污管道,防止污染物的扩散,并进行专业处理。并且,气象部门针对天津爆炸现场周围开展人工消雨工作。
由于瑞海物流业务涉多种危险化学品,有多个仓库,因此,事故救援的最大难点在于尚未确定是何种物质引起燃烧、爆炸,也导致无法确定爆炸后有什么样的污染物产生。
8月15日,天津市安监局副局长高怀友在新闻会上称,装箱区的危险化学品可能有钾、钠、氯酸钠等;运抵区的危险化学品可能有二甲基二硫、硝酸铵、氰化钠。
瑞海物流一位劫后逃生的员工对《财经》记者确认,事故发生前,仓库内大概有几百吨氰化钠。除此之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也有很多,比如电石。
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及《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将危险货物分为九类。一份关于2014年“瑞海物流跃进路堆场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拟批复公示”显示,瑞海物流业务范围不包括第一类爆炸品和第七类放射性物品。
瑞海物流业务范围内的七类危化品为: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氩气、压缩天然气等);第三类:易燃液体(甲乙酮、乙酸乙酯等);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硫磺、硝化纤维素、电石、硅钙合金等);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硝酸钾、硝酸钠等);第六类:毒害品(氰化钠、甲苯二异氰酸酯等);第八、九类:腐蚀品、杂类(甲酸、磷酸、甲基磺酸、烧碱、硫化碱等)。
按照相关规定,瑞海物流要建设危化品库,必须要对周边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当时,瑞海物流来告知,他们有第五类至第六类危化品的运营资质。”隔壁企业建通物流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回忆。
由于五类、六类类危化品属于低级别,危险程度不高,所以建通物流公司的员工虽然有些担心,但并没有想到会爆炸,以至于瑞海物流集装箱起火时,撤离中的该企业员工还在电话中和同事开玩笑:“有没有听到噼里啪啦,是不是感觉像在放鞭炮?”孰料,之后真的发生爆炸。
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万荆副主任撰文称,对于第一、第二、第七类危险品集装箱,基本上大多数港口不承接装卸、储存业务,但对于其他类危险品则存在诸多差异。
目前,尚未可知瑞海物流是否有资质对接第二类危险品集装箱业务。第二类危险品的普遍性质是易燃、易泄漏,遇明火、高温或光照即会发生爆炸;或者本身不燃,但能助燃。这类气体泄漏时,对人体有强烈的毒害、窒息、灼伤刺激作用。
这几类危险品对人体健康各有危害:第三类危险品易挥发,极易燃,受热或遇明火有严重燃烧爆炸现象;第四类危险品有的燃烧迅猛,引火点低,燃烧时产生剧毒气体;第六类危险品有强烈的毒害性,少量侵入人体,便会中毒死亡;第8类危险品具有强烈腐蚀性,对人身和其他物品腐蚀发生作用而产生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
一位瑞海物流员工告诉《财经》记者,瑞海物流的氰化钠是装在白色铁桶和木桶内,每只铁桶高度有50厘米左右,每桶有50公斤氰化钠,运输时装于集装箱内。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合理、安全堆码十分讲究,直接关系到整个集装箱堆场的安全。因此,在危险品集装箱进入危险品库时,应当根据每个集装箱内化学危险品特性的不同制定相应的保管方案。
方案首先要考虑到货物之间的化学反应问题,如易燃液体、可燃液体或易燃固体与类氧化剂互为禁忌物,有燃烧和爆炸危害;强酸与强碱互为禁忌物,有反应危害。对互为禁忌物的化学品通常采用隔离层或隔开一段距离,或在不同的房间内存放;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等。
一位天津港内物流企业负责人说,自从瑞海物流进场后,经常可以闻到一些化学气体的味道,“由于担心危化品爆燃泄漏,物流园区内的许多物流企业曾到相关部门举报,但一直未果”。
瑞海物流由综合楼、危品库房一、危品库二、中转仓库、堆场、消防泵房、检查桥、室外箱变、废水收集池组成。其中,危品库一位于综合楼的南侧。危品库二位于场地南侧,危品库二的西侧为中转库房。
目前,哪个位置着火,哪些物质泄漏,尚未有官方调查结论。
另外,该企业位于天津港国际物流中心区域,周边还分布着多家规模不等的物流公司,其他公司的仓储是否加重了此次爆炸事故的危害性也尚不清楚。
爆炸事故后,至8月14日一些点位空气质量检测结果显示,苯系物浓度比较高,与爆炸密切相关。17个应急点位,出现了有机污染物比较高的时段,主要污染物有甲苯、环氧乙烷,后呈逐渐下降的趋势,总体风向有利于污染物漂移去海边。然而,“对爆炸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污染物,还不是很清楚,需要继续加强监控”,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冯银厂分析。 全国危化品账目不清
安监与环保两部门负有危化品管理职能。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两单位各有分工:安监部门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其中包括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化品目录,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发放许可证,并负责登记。环保部门则负责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管理监督,以及危化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环保部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危化品采取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但该办法仅适用于国内生产危化品和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以及进出口危化品的活动,不包括危化品的储存企业。
瑞海物流的工商登记显示,其属于危化品经营企业,主要业务为储存、运输及集装箱装拆卸等。“对此类企业的安全管理,则是安监部门。”一位环保部固废中心人士称。 2015年8月13日,一名消防队员在爆炸地点附近的高速公路边休息。消防员伤亡问题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然而,此次事故发生于港口码头,这让原本清晰的责任部门权属变得复杂。根据交通部颁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在港口内进行装卸、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隶属于交通部门下辖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此处对“危险货物”的定义,包括危险化学品。
上述《规定》曾在2012年进行了修订,主要原因是港口的危险品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港口危险货物码头规模不断扩大,安全风险日益增加,而且各地近几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中发现了一些新问题,因此特意修规,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区内仓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存储提出许多新的、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比如在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响应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安全审查及监管制度等。
瑞海物流实际上是危险化学品的周转仓库,按经营许可范围,其可储存的危险品种类较多,不同于通常意义的附近的仓库,集装箱里面卸下来的货品在这暂时储存,然后完成报关手续之后再运走,所以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都不是固定的。况且,其日常管理执行情况也难以回溯。
这也是国内危化品的一个管理难题,就是源头不清。在每个地区危化品存储容量、等级等,主管部门并不掌握,因为这主要依靠企业自行报批,但报批数量、等级是否真实并未做进一步核查。
天津安监局副局长高怀友表示,从目前掌握的数据来看,还不能对瑞海物流仓库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给出一个准确的、详细的清单。
按港口规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提前24小时,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事发后,天津市政府组织了交通、公安、海关、安检、天津港等对事故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讯问。通过调取市交通委信息系统、海关报关数据以及企业人员回忆,通过掌握的数据资料,初步认为事故危化品主要集中在装箱区和运抵区。同时,也在跟货主取得联系,就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做进一步核实。
截至《财经》记者发稿,对瑞海物流官方比较明晰的数字仅有:“年货运量大概在五万吨左右,堆存期一般不超过40天”。
上述瑞海物流员工称,瑞海物流的客户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月大概要送来四五次氰化钠,装在集装箱内,每个集装箱能装25吨,一次送六七个集装箱。通常,这些氰化物会在瑞海物流存放数天,不超过一星期。
“对企业的台账信息和相关的管理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对比,从目前调查情况来看不太统一。我们也安排工作人员从合法的海关关单调取信息,但跟通过调查询问企业管理人员得到的数据也有比较大的出入,因此我们目前也在抓紧时间尽快核实。”高怀友说
危化物品管理范文5
为切实做好2015年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村(居)委员会、乡级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进一步明确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坚决预防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组织辖区内村民、单位干部职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村民、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全乡安全有序。
各村、乡级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节前安全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坚决做到隐患不查清不放过,隐患整改不彻底不放过。乡安办要结合本乡实际,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督促各村、各单位开展安全自查。
(一)道路交通安全
1、加大交通安全检查力度和上路巡查力度。要持续抓好预防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作,坚决做到严防、严管、严治、严惩,加强路检路查,严厉查处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整治事故多发路段交通安全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2、排查事故黑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乡交管站要对本辖区公路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疏理,及时上报乡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治理。对一时难以消除隐患的危险路段,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部署人力,严防死守,加强管控,确保行车安全。
3、严格路面控制,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交管站要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节日期间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要加大路面巡逻检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交通违法,特别是赶场天、学生上下学高峰期要加强巡逻,重点是车辆超员、酒后驾车、乱停乱放、农用车、三轮车和货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针对事故多发路段、时段,重点落实勤务,加强路面管控。同时,乡交管站、各村(居)委会、乡级有关单位要及时制定“两节”期间交通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并于本月27日前报乡交管站备案。
4、严格落实村劝导员工作职责。各村劝导员要按时上路巡查,配合乡交管站做好违法行为劝导及车辆登记,认真填写劝导工作台帐,并按时报乡交管站备案。
5、严格责任落实。一是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包车责任制度,各责任领导要对自己所包车辆车况、证照、车辆保险等情况详细了解,各驻村干部要对所包挂村的车辆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加强日常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宣传,对手续不齐的车辆要督促车主到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坚决杜绝无证无牌上路。二是要严格落实车主责任,不得随意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驾驶,如需出租或出借,应严格审查对方的驾驶资格,并向对方告知车辆存在的安全运行瑕疵,履行车主告知义务。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干部和车主,一旦出现交通安全事故,乡党委、政府将严格问责。
(二)烟花爆竹安全
一查证照情况。凡在我乡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零售网点必须按规定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凡未按规定时限提出申请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二查经营场所。凡未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选择经营场所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未经批准,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对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储存的,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四是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销售“三无产品”。
(三)危化物品安全
一是要检查辖区内危化物品经营点是否具备经营资质;二是物料存放是否规范;三是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配备;四是有无专门的物资仓库;五是各类安全警示标志、规章制度是否齐全。在检查中,凡发现非法经营的,应立即报乡政府,坚决予以取缔。
(四)建筑施工安全
一是各村、在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抓好节前、节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须周密部署“两节”前后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开展节前安全大检查。二是强化隐患排查,主要检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情况,排查施工交通运输、爆破物品管理和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等隐患,安全隐患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现场整改。三是进一步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五)用电安全管理
各村、供电所要加强辖区内村民用电设施、临时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管理和农村安全用电工作的监管,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发现违反《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
一是要加强教师及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及宣传,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上学、放学途中不得搭乘三无车辆、超载车辆及其他非法运输工具;二是要维护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值班和巡逻;三是要对学生开展假期安全知识教育。
各村、各单位及乡安办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自防、自救、互救及逃生知识,努力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把宣传活动与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广泛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危化物品管理范文6
主要目的传达全市汛期平安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县上决定召开全县汛期平安暨尾矿库平安监管工作会议。分析当前平安生产形势,安排安排我县汛期平安生产暨尾矿库监管工作,进一步夯实责任,强化措施,力促我县平安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刚才,传江局长通报了全县今年1-5月份平安生产工作,传达了全市汛期平安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对下一步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下面,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切实增强做好汛期平安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清形势。
全县平安生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今年以来。各乡镇、各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平安生产年”各项工作,进一步细化指标,落实责任,狠抓基层基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及政府监管责任,不间断地开展平安生产专项整治,大力排查治理隐患,生产平安事故得到有效遏制,1-5月份全县仅发生交通事故1起死亡1人,其他领域均未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全县平安生产四项指标全面下降,平安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平安生产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个别乡镇、部门、企业平安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民爆物品管理不够规范;三是有些企业料理平安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不积极,看到成果的同时。非法生产现象时有发生;四是个别企业对防汛平安工作认识不到位,对极端天气和地质灾害认识缺乏,对防汛工作贮藏缺乏,存在侥幸心理。
已进入主汛期。据气象部门预测,目前。今年我县降雨较往年同期偏多。汛期将对企业特别是矿山企业、交通客运、旅游景点和地质灾害等领域的平安防范带来更大压力。同时,市委、市政府5月底刚刚召开全市汛期平安暨尾矿库监管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于昨天又召开全省平安生产工作专题电视电话会议,这充分说明了省市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平安生产工作不容忽视。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增强做好汛期平安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居安思危、戒骄戒躁,慎言成绩、多找差距,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准确掌握汛期平安生产特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做好汛期平安工作,为我县率先突破发展筑牢安全防线。
二、全力做好汛期平安生产工作,注重实效。
关键在落实。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要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汛期平安生产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平安生产月”活动,认真落实夏季汛期平安生产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要承担起汛期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周密布置各项平安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科学防范,确保汛期平安生产形势稳定。
(一)立即开展汛期平安排查摸底工作。抓好隐患排查就是做好平安工作的根本。县上决定。对汛期全县各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平安生产工作进行一次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拉网式检查,重点查隐患、查责任落实、查措施落实、查物资储备,对每一个企业和关键部位都要查清查准,不留死角,做到心中有数。对检查出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平安隐患,要造册登记,严格落实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整改销号制度,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限,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要完善执法检查规范和程序,实行逐级验收签字制度,一旦发生事故,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砸实汛期平安措施。首先。全面落实好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平安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汛期期间要到岗到位,冲在一线,靠前指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力合作,一旦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把事故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汛期平安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落实企业汛期平安防范措施,加强对汛期平安隐患的排查治理,全力确保汛期平安生产形势稳定。其次,坚决抓好重点部位防汛措施的落实。各乡镇、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汛度汛方案,落实汛期平安防范措施,提高防汛减灾能力,严防事故发生。对于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化物品、尾矿库等高危企业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要立即停工停产。
(三)继续深化汛期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主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第一、严防死守。确保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照明、火源以及电源等安全设施到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人员控制和疏导措施。第三、强化监管,确保非煤矿山安全。对于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主要针对度汛机构、防洪设施、防汛物资、人员配备、值班巡查等方面进行检查;对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重点抓好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管理工作。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加大非煤矿山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不出问题。第四、规范管理,确保危化、民爆物品安全。经贸、安监、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监管,做好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管道的防爆、防雷电、防泄露等工作。要采取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认真抓好夏季汛期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贮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平安监管工作,并组织专家定期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进行检查。第五、严格规范,确保建筑施工平安。建筑施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各环节、各部位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演讲、整治工作力度,做好排查记录、上报和隐患建档工作,制定和落实隐患治理整改措施,确保建筑施工领域不发生任何事故。电力、旅游、质检、教育、农机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行业实际,积极自查、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确保行业自身平安。
(四)严格汛期应急值守。加强值班检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应急物资储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和物资“五落实”,常备不懈,万无一失,充分保证人民生命财富平安;严格执行平安生产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掌握本辖区、本行业、本企业的汛期平安状况,对出现的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内妥善处置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演讲,确保信息疏通。
三、全力推进尾矿库平安整治工作,强化措施。
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尾矿库是平安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富平安,关系到社会大局稳定,尾矿库平安监管上我必需下硬茬、下死功夫,从根本上消除尾矿库这个重大危险源。
(一)严格规范。坚持“四个必须”一是依照规定必需闭库的坚决予以闭库;二是坚持正在运营或准备运营的尾矿库,必需取得尾矿库平安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运营;三是对新建在建尾矿库,必需严格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顺序;四是对无相应资质单位设计仍需申请运营的尾矿库,必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重做设计,并按设计要求限期整改,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运营。其次,务必做到隐患治理方案、治理责任人和治理资金、治理措施、治理期限以及应急预案、监管责任“七落实”要坚持“四个不能”即没有通过平安验收的不能投入使用、没有经过正规设计的不能投入使用、下游群众没有迁移的不能投入使用、手续不齐全的不能投入使用。这些原则,没有任何余地,也没有任何退路,对到期不能整改到位的一律依法关闭。最后,警钟长鸣,切实增强做好尾矿库监管工作责任意识。尾矿库的监管不是阶段性、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而是不间断、全方位工作,要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做到平安与生产两不误,绝对禁止尾矿库带病运营,认为造成平安隐患,要牢固树立一个观念,即抓好尾矿库平安不只是对党和人民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维护自己的具体体现。
(二)夯实责任。重在责任落实,贵在令行禁止、政令疏通。只有将责任砸实夯死,构筑牢固的平安防线,才干完全预防和遏制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县要求,切实担当起监管责任,领导好、组织好、落实好各项监管工作,保证一方平安。依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责任人责任。企业要切实建立健全尾矿库平安生产责任制,要确定专人专职管理尾矿库,并签订平安责任书,细化职责、任务,完善和健全尾矿工操作规程和制度,杜绝尾矿工违规、违章作业。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法定职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定期认真组织尾矿库的平安专项整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督促整改,并将检查情况立即演讲给包抓的县级领导,将行业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三)强化措施。多借鉴学习先进地区的经验,加大平安投入,切实落实在线视频监控等新技术,全面推进尾矿库规范化管理。要全力推进规范化、规范化运行,从尾矿堆筑、放矿到尾矿库的监测,都要严格依照尾矿库运行规范操作,严禁尾矿库非法运营和带病运营,确保尾矿库汛期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