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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规定范文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每人每年24元,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1日一次性从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提取18元,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提取6元。
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当月参保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商业保险公司缴交本月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参保职工发生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4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个人自付10%。每人每年度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五条 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由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自其参保当月起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当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执行《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暂行规定》,经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的特殊用药、特殊治疗的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审核赔付。
第七条 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后,仍凭IC卡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纪录在IC卡上,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时由参保职工直接凭医疗费用申请书、疾病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和IC卡到商业保险公司索赔。商业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赔付数额,并在核定后10日内作出赔付。
参保职工本人垫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或垫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预结。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三年后,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可根据补充医疗保险运行状况,经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对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参加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满五年以上的人员,其超过最高限额40000元的医疗费用执行本办法,其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本办法从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暂停其在职职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的相关配套文件也适用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规定范文2
一、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大港油田自1997年在学习两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成立了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自己制定了一套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管理办法,摆脱了过去劳保医疗的诸多诟病,医疗资源浪费现象得到了极大改善。2001年天津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我们在政策上实行了接轨,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新的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与前期的的劳保医疗和企业内部的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障水平上有较大差距,属于“低水平、广覆盖”,基本医疗保险平均支付比例在70%左右,但由于患者就医时自费项目的普遍存在,根据我们统计患者在三级医院就医时的实际支付比例只能达到50%左右。因病致贫、因贫不医的现象逐渐增多,尤其是患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的患者,巨额的医疗费支出,超过了他们家庭的承受能力,职工队伍开始出现了不稳定因素。
二、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1.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依据
国家及地方政府都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天津市在开始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就明确提出了“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以后又出台了《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大港油田隶属的行业管理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也出台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这些政策和规定的出台,是我们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法律保障。
2.补充医疗保险的制定要紧密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上下游的有效衔接
我们在政策中明确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是指针对职工及退休人员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报销后需要个人负担的部分,企业按比例给予适当的补助,即按照个人医疗费用数额的不同,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部分费用。”享受的人员范围必须是在本企业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此,企业全员参保。
3.资金的提取比例应与企业的发展相适应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提取和使用,是制定实施方案的重要保障。根据国家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应控制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企业坚持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适时调整基金的提取比例,采取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办法,优先保证大病患者,不搞撒芝麻盐,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最困难的患病群体,突出解决因病致贫、因贫不医的问题,这样即保障了职工的待遇又不给企业增加过重的经济负担。
4.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资金管理模式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后,仍由企业内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不与商业保险机构挂钩,这样既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补充保险政策的衔接管理,又节约了人工成本,确保了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全部用于补充医疗保险支出,保障了职工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有利于政策的及时调整和完善。
三、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根据人员类别和所患疾病种类确定补助标准
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充分考虑了各个患病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对退休人员的补充报销比例高于对在职职工的补充报销比例,对患一类门诊特殊病(癌症、肾透析、肝、肾移植术后)的患者,低保户、特困户家庭的患者,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对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患者,政策上也适当予以照顾。他们是影响社会及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需要社会倍加关怀的特殊群体,对他们伸出更多的援助之手是优秀企业文化的重要体现。
2.自费药物和自费项目的补助
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医改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国家及地方政府为了有效控制医疗资源浪费、减少过度服务的发生,相继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其中药品目录分甲乙两类,使用乙类药品需要参保人员增加自负比例。但在实际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信息及医学知识的不对称,病人使用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的现象较为普遍,其消费心理也较为复杂,尤其是患恶性肿瘤及疑难重症患者,在使用目录外药品、检查及治疗中具有盲目性和冲动性,是造成个人自负比例过高的重要因素。如果补充医疗保险对这部分的支付比例过高,必然会促进不合理医疗服务的大幅增长,因此在制定对自费项目的补充标准时企业采取了较高支付门槛,督促病人慎重选择,同时要求医疗服务机构,在使用自费项目之前必须征得病人及家属的同意。同时,对目录外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也体现了人性关怀。
3.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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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以外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比例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准,可在年初预算财政拨款之外的单位其他收入列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列支。补充医疗保险费单独列账管理。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全年一次性缴纳,缴费时间应适当提前15日至20日。用人单位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其职工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使用,2%划入职工个人账户,2%建立统筹补充基金。
第六条 统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来支付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的部分医疗费和细则第三十七条确定的9类(种)疾病病人的部分门诊医疗费用。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的比例的基础上,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和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均提高报销比例3个百分点;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均提高报销比例1.5个百分点。
二、恶性肿瘤性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病人,门诊个人账户用完后,补充医疗费负担的比例为:费用累计5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500元以上至5000元的,补充医疗费负担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补充医疗费负担3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补充医疗费负担40%;30000元以上至150000元的,补充医疗负担50%。
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每月凭病人的病历处方本、医疗费收据、检查化验报告单、9类(种)疾病门诊证、门诊治疗审批表等,持本人IC卡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国家和省相关的配套办法,均适用于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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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社局介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都纳入了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范围。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是每人10元/年,直接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出,个人不缴费,不增加个人负担。而且,它并不局限于大病,不设病种,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只要是发生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的所有病种的参保人都可以进入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范围,享受大额医疗费的保障。
在基本医保部分的医疗费,参保人可以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实时结算,无须先垫付再报销,补充医保也是如此。参保城乡居民在厦门市内发生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无需提前垫付,可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城乡居民通过持卡即时结算,可以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整个理赔服务实现“零垫付”“零资料”和“零等待”。
对达到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资格的异地就医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其报销材料自动流转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社保经办机构设置受理窗口,直接提供现场理赔服务,既方便又快捷。
开创了全国大病保险的先河 全国首创“补充医疗保险”
早在1997年,厦门市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就同步为全体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开了全国大病保险的先河。
2008年7月,厦门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政府补助一致,个人缴费一致,享受待遇一致,真正实现了“全民医保”。
厦门高度重视大病保障,从2010年7月起在全国首创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额医疗保障服务,建立了解决参保城乡居民大额医疗费用风险的长效机制。
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10元/年 大病报销限额达到31万元
厦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李钦辉说,厦门解决大病医疗保障的创新办法就是“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额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解决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的经济负担问题,“每个参保的城乡居民,每年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投入10元,一年大病医疗保障的报销限额达到31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做法是: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以全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10元/年,全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个人不需缴费。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发生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75%,个人自付25%,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限额为21万元,远高于这次国家公布《意见》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的规定。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参保城乡居民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再加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的10万元,其综合保障水平达到了31万元,为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9.2倍、农村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26倍,均超过国家规定城镇居民的6倍,农村居民的8倍。
据统计,截至2012年7月,厦门市共有94.09万城乡居民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既能“保基本”又能“保大病” 2012年度起100元就享“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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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必要性; 条件;形式;方案
一、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职工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定位在“广覆盖、低保障”,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统一的政策,难以充分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影响了基本医疗的稳步推进。因此,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效率、公平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3、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必须有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以保证广大职工队伍的稳定。
4、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医患的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二、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件和形式
1、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
首先,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续的税后利润,并按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保证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三,已经形成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有能力主办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业内部。如有实力大集团、大企业可以自办补充医疗保险,但应建立相应的经办和管理机构,并使补充保险资金与企业经营性资金分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其二,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也可以保险公司的某一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订制的方案确定费用。
其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也可以实行企业单独缴费,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三)是针对性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三)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企业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从操作上讲,这样也有利于报销单据的收集和范围的认定。
2.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设想
(一)“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一部分职工所占比重较小,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基本医疗既不可能完全包下来,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因此应该为职工寻求一个最佳解决办法,即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体做法,可以由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患“超大病”的职工比例和职工总数等数据资料,合理进行资金筹集数额和承保水平测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几十元钱的条件下,保证“超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的办法,至于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个人为主,单位为辅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只要是费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也是可以实现的,更何况还有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这一方案的实施,是本着规模出效益的原则承办的,因此对于在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其参加,集合大多数职工的力量为少数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由于承保费用较低,便于推广实施;二是可以减少单位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务,若发生超限额医疗费用,可由参保职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沿用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易于实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业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拨付一部分款项支付自负段。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所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用基金,在企业内部实行统筹使用,所需资金可按企业、职工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如企业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职工在包干药费或工资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补充医疗保险规定范文6
关键词:
一、相关概念
(一)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营利性的医疗保障方式。消费者按一定数额交纳保险费,遇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赔偿。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可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及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二)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时,可获得相应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劳动者患病时,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补贴或报销,使劳动者恢复劳动能力和健康,尽快投入到社会再生产。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各级政府承办,政府借助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制实行并进行组织管理。
二、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
(一)两者属性不同。商业医疗保险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赔偿手段经营的险种之一,属于社会经济活动范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商业保险公司可从中营利。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以及增进劳动者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或者地方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不取决于个人意志,同时具有社会性和非营利性质。
(二)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险对象是自然人,其作用在于当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支出医疗费用时,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减轻损失。社会医疗保险主要以社会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劳动者因患病就医而支出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基本的保障,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有利于社会安定,其实质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方面。
(三)两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商业医疗保险建立在合同关系上,每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即获得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且保险金额的多少与所缴保险费数额成正比。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其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能够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他们所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与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不成正比例关系。
三、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做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
新出台的《医疗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继续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经办管理的方式"等指导性的意见。明确了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是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部分的补充保险,即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需要个人自费部分和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性的保障。按照国务院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水平的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的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般在15万元左右,且根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金额的不同,还需自付20%-30%不等的费用,这并没有解决少部分需住院治疗的大病患者及慢性非感染性重病(如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患者的问题。此外,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保险项目范围之外的的检查、治疗、用药都有限制,如某些先进的治疗技术及药品、某些特需治疗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均需要参保人员自付。这就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满足这部分城镇职工对医疗保障高层次的、特殊的需要。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各有各的优势和劣势,其自身特性决定了它们应在医疗保险市场中化解不同的风险,服务于不同的需求对象,向他们提供对不同医疗保障水平的需求,进而改善全社会的医疗风险分配状态,最终达到医疗资源配置的最优。
由于医疗保险本身具有极强的公益性,政府的积极作为应给予充分肯定。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政府对医疗保险的财政投入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式。全民医保绝不是全民免费医疗。政府实行的这种"公共理财"方式一是可以化解当前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二是想真正解决百姓的民生问题。虽然这种想法和初衷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13亿人口,决定了推行“完全依赖政府主导的、全覆盖的”医疗保障将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长期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商业医疗保险应根据目前的医疗保险状况,搞好我国医疗市场的调研,掌握不同区域、不同层次及不同人群对医疗保险产品的需求情况,在探索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空白的同时,选择容易控制经营风险的模式,加强对商业医疗保险险种的设计、开发以及业务管理工作,将现有的综合医疗保险业务逐步细化,不断丰富医疗保险的险种,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对医疗保险的需求。
毫无疑问,当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行,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潜在市场很大,应适时加强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这将对我国整个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与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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