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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确认书范文1
(一)ACS故障超过可容忍时间。
发生突发事件后,可容忍时间内不能恢复,应根据上级行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决策,启动应急预案。可容忍时间以不造成负面舆论,维护金融稳定为前提,应从人民银行角度估算业务量情况,从金融机构角度评估对金融机构业务开展的影响程度。
(二)自然灾害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立即逐级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根据指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网点无法登录。
网点业务操作员发现无法登录后,应立即联系本单位科技部门,确认无法登录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一是设备故障。如确定为设备故障,30分钟内无法修复,应及时更换备机。二是UK驱动故障。如登录时无法显示该操作员证书,应重新安装UK驱动或重启机器激活UK驱动。三是用户无法登录。如UK已损坏无法登录,则应更换其他有权限用户进行登录操作,也可将该网点主管之一变更为业务操作员,可以由上级运管中心根据故障网点申请在ACS系统办理用户工作调动,运管中心完成用户工作调动维护及审批程序后,由网点主管对调动后的用户按业务操作员岗位配置角色及业务种类对应关系,上级运管中心履行主管审批手续。
(四)网点所在地网络故障。
一是到附近网点办理。如网点网络故障,预计30分钟内无法恢复,故障网点应立即报告本单位应急工作办公室,由本单位应急工作办公室报告上一级应急工作办公室,由上一级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故障地附近两个营业网点,由故障网点操作员及主管携带本人UK、UK驱动及相应业务凭证到附近网点办理业务。二是授权其他网点。如故障网点因周边交通等原因,操作员及主管无法离开本地,应由上级应急领导办公室协调,临时授权指定网点故障网点业务。运管中心通过工作调动方式将被授权的网点主管及操作员调动至故障网点,由故障网点审核凭证要素是否完整、准确,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余额是否充足,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凭证号码是否为本网点出售,审核无误并由主管审签后将凭证及附件传真或扫描后发送至指定网点,由被授权的网点操作员及主管使用本网点设备登录故障网点进行ACS系统业务操作。
(五)网点登录后无法发起业务。
一是凭证打印系统故障。网点无法发起业务,如为凭证打印系统故障,应立即联系金融电子公司修复凭证打印系统,如30分钟内不能修复,应电话报告业务处理中心,请示采用手工填制凭证的方式发起业务。二是综合前置子系统故障。网点不能发起业务,如为综合前置子系统故障,导致开户单位无法通过综合前置子系统发起业务,网点应通知开户单位采用柜面方式发起业务,网点应先检查确认业务处理状态。处理成功的,将纸质交存凭证退回开户单位;处理失败的,在ACS中扫描上传纸质交存款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三是上传文件失败。如上传到网络平台失败,故障网点应刷新缓存或重启机器后,再发起业务;如凭证影像扫描后无法正常传输或图像丢失,应立即联系业务处理中心,请求后台技术处理。四是扫描仪参数错误。如出现“附件张数校验未通过”等错误提示,应检查扫描仪参数设置是否为双面扫描,图像分辨率是否达到“200DPI”以上,是否跳过空白页等,确保凭证影像各项参数符合ACS系统业务审核标准。
(六)网点发起业务后无法正常记账。
网点发起业务后,应定时查询业务状态,如业务发起超过30分钟仍为“待处理”状态,网点应立即联系业务处理中心,请求业务处理中心撤销该笔业务后,再重新发起。
(七)ACS及其节点出现故障。
ACS系统或其节点出现故障,无法处理业务时,应逐级上报应急工作办公室,等待命令,启用手工方式处置,待系统恢复后,再进行系统记账。
二、强化ACS系统业务应急处置的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应急准备。
一是做好设备应急准备,其中ACS网点操作终端、扫描设备、打印设备、UK驱动等均应配备备用设备,对备用设备应视同生产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主备设备随时处于可转换状态。二是做好人员应急准备,网点业务操作员,网点主管,系统维护员等均应至少设置AB角。三是做好接应应急准备,每一个营业网点均应提前配置好两个临近营业网点作为接应网点,如在赤峰市,喀喇沁旗营业网点的应急接应网点配置为赤峰市级营业网点、元宝山区营业网点。四是做好沟通联络准备。对于业务处理中心、凭证打印系统设备维护公司、扫描设备维护公司、各开户单位业务联系人等联络方式应及时更新,确保故障发生时,能第一时间联络到相关人员。
(二)扎实开展应急演练。
应以省为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演练前应将演练时间、系统日期、故障场景、应急业务内容及参加演练单位等报总行应急处置办公室备案,并申请总行技术支持人员、业务支持人员做好支持准备,演练应选择非工作时间进行,演练前应做好系统和数据备份,演练业务凭证及附件应注明“演练”字样,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过程、演练结果、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及建议等情况及时总结上报,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三)细化应急业务处置流程
1.根据故障范围确定受理业务的种类。
一是确定应急业务处理级次,应急业务发生时,按级次处理。二是与开户单位协商确定受理业务的种类。如发行基金提交款、用于解决收款单位办理发行基金支取时的账户余额不足问题的紧急资金划拨、用于保障民生的紧急再贷款再贴现等业务优先受理,确保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如普通再贷款、再贴现发放业务,开户单位通过柜面提交的人民币一般存款、财政存款业务及其他业务,预计故障当日系统可恢复的,受理后先进行手工账务处理,待系统恢复后进行账务处理,预计故障当日不能恢复的,如果ACS在全国范围出现故障,受理后先进行手工账务处理,待系统恢复后进行账务处理,若非全国性故障,可不受理该类业务;三是因系统故障造成开户单位迟缴、少缴一般性存款及财政性存款的,应向货币信贷部门出具说明。
2.根据会计记账规则手工登记流水账。
一是准确计算账户余额,在网点故障时,应根据上日账户余额、本日ACS故障前流水账、故障后支付系统来账及手工登记的流水账计算账户余额,故障网点上日余额表及故障日流水账由运管中心打印,支付系统来账通过当地清算中心以查询查复书方式确认。二是序时登记流水账,根据原始凭证及相关附件,由网点业务操作员序时、逐笔登记流水账,网点主管审核,部门主管审签,涉及零余额账户的业务,需收到资金归集网点转账申请确认书(表明余额充足)后,才能登记流水账。三是做好非故障网点的手工流水账登记。零余额账户网点故障时,应注意资金归集账户的流水登记,例如办理发行基金支取业务时,零余额账户网点应将转账支票传真或扫描后发送至资金归集账户网点,资金归集账户网点计算余额是否充足,余额足够支付时,登记流水账,将转账申请确认书(或表明余额不足)传回零余额账户网点;汇出行网点故障时,应注意汇入行网点的流水账登记,例如紧急资金划拨业务,汇入行收到汇出行传真或扫描的信汇凭证第三、四联(或进账单第二、三联),审核无误后编制凭证审批表,并手工登记流水账;故障网点的同城轧差净额清算记账账户在其他网点开立的,将记账账户同城差额清算凭证传至其他网点,由记账账户所在网点手工登记流水账;四是严格遵守记账规则。发行基金支取业务遵循“先记账、后付款”,发行基金交存业务遵循“先收款、后记账”的记账规则,涉及清算账户的发行基金支取业务,由于通过支付系统划款方式办理,需将来账回单或凭证审批表内部传递至货币发行部门办理发行基金支取。
3.做好故障排除后的ACS系统业务处理。
一是已扫描上传的业务,但在系统故障发生时ACS未处理完的,已记账成功的,在故障发生后又通过支付系统划款方式重新办理同笔业务的,在ACS中予以冲正,未记账成功的,对故障发生后未通过支付系统划款方式办理取现的,重新发起该业务。二是系统故障时还未扫描上传及故障后受理的业务,按照账务日期,逐笔按正常业务处理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原始凭证及“转账申请确认书”、“凭证审批表”、“支付来账查询查复书”、“发行基金往来账户来账回单”等附件加盖“××营业网点应急处理章”后扫描上传;三是同城轧差净额清算业务,同城轧差净额信息以电子文件方式传递的,将电子文件信息导入ACS系统,以纸质同城差额清算凭证方式传递的,重新扫描上传纸质凭证;四是资金归集网点对资金归集业务产生的流水账在ACS中不做处理。
4.做好账务核对。
账户信息确认书范文2
个人公证委托书一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人二人系夫妻,坐落于______________因本人事务繁忙,现特委托受托人办理相关事宜,具体权限如下:
1、代为清偿该房屋抵押贷款,办理贷款结清、房产抵押注销等相关手续,代为取回房屋产权证原件等相关房产凭证。
2、受托人有权代为出售该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有权代为出售上述房产,有权与买受人商谈交易价格及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权代为签署有关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应的合同公证、房产评估事宜,有权与买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有权处理物业及煤水电、有线电视等过户事宜,有权代为收取售房款项。受托人有权代为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的登记及房地产权属过户至买受方等上述房产交易有关的一切手续。若买方选择按揭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则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协助买房办理二手房(按揭、抵押、转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并代为到按揭银行签署各种法律文书,有权开立银行账户卡,设定密码及账户卡有关操作,收取银行按揭款。
3、受托人有权将上述房屋作为委托人(委托人当中任意一人)、或受托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公司向银行、私人或其他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借款的抵押担保物(贷款银行、贷款对象、贷款额度、种类、担保对象、范围、期限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有权代查委托人的个人资信、信用信息基础基础数据及报告,有权与贷款银行(私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商定、申请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签署授信协议及该授信项下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文件,有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物代为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包括代为开立银行账户卡、领取相应贷款,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代为变更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代为提前还款、包括结清贷款、领取贷款相关文件等与抵押、贷款有关的所有事项;代为办理与抵押贷款相关的房屋评估、保险及公证事宜(委托人特此声明:同意受托人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并且同意赋予该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代为到当地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代为缴纳相关税费,有权代为领取、保管经过抵押登记的土地房屋权证;代为办理其他与房屋抵押贷款相关的事宜。
4、受托人有权出租上述房产,收取租金,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相关事宜。
本委托书未能穷尽且为受托人全权代表本人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职责所必需之其他权限,均视为已得到委托人的充分授权。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所为的相关行为,视同委托人亲为,因此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的相应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有效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委托人(签名/捺右手大拇指指印):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个人公证委托书二委托方:
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
1、(可以公司名字或者公司法人代表)
2、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_______(份额____%)拥有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____(按照房产证地址填写)的房产,现委托以上受托方为我方的人,期限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中1上述受托方均可单独以我方的名义在期限内办理如下全部委托事项,受托方2可单独以我方的名义在期限内办理如下第5、13项委托事项:
1、管理上述房产,支付与上述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到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补地价事宜,并代领取缴费通知单及增补协议书,缴纳相关费用等及办理绿转红等相关手续,领取红本房地产证,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到相关部门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地产证并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房地产证,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并签署价格议价书等相关文件。
3、全权办理以上述房产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或抵押贷款,并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划款委托书、帐户确认书等相关文件,收取银行贷款款项,办理合同公证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在银行开立帐户,领取并保管存折,并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办理申请赎楼贷款手续,签署银行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申请书、划款委托书、帐户确认书等一切相关文件;在银行开立帐户,领取并保管存折,办理还款的相关手续;偿还上述银行赎楼贷款,并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5、到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查询并打印产权资料,复印房地产证、借款、抵押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资料,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申请手续,开具利息证明,复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打印欠款本息清单及历史还款记录等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到银行或其他机构查询、打印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及信用报告;到相关部门打印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并签署一切相关文件,领取免税函等相关文件。
6、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按揭贷款的赎楼手续、终止授信额度等一切相关手续,代为签署银行罚息(违约金)费用确认函(确认书)等相关资料,代交银行提前还款违约金、领取上述房产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领取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相关文件、房地产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购房发票、房屋保险单、发票和退保证明、付清楼款证明、还款凭证等,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7、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及领取、保管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8、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签署变更登记申请表及一切相关文件,领取、保管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9、全权办理出售上述房产的一切相关事宜,办理过户、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签署转移登记申请表、转移登记询问申请人记录、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现售合同,办理合同公证并签署相关文件。
10、签署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或首期款资金监管协议,上述房产的全部售房款、短期赎楼贷款、抵押贷款由受托方1代为收取。委托人应承担的赎楼款及各项税金、费用等从受托方1的托收帐户扣取后,将剩余房款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11、签署担保融资赎楼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缴纳赎楼的相关费用;到银行或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解除或终止资金监管手续,签署办理解除或终止资金监管手续所需签署的申请书及一切相关文件。
12、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或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办理退件、撤销过户的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文件并领取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现售合同、房地产证等相关资料;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咨询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查询、复印并领取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13、办理上述房产水、电、煤气(天然气)、物业管理、有线(数字)电视、电话、网络等过户、开户、销户、停机等手续。
受托方1有权委派本公司任何员工办理上述受托事项。受托方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方均予承认。
受托方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公证委托书委托人:xxx,女,xxxx年xx月xxx日出生,现住现住xx省xx市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受托人:xxx,女,xxxx年xx月xx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xx关系。委托人由于人在国外,现全权委托受托人代办本人xxxx公证事宜。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时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个人公证委托书_____委托公司:
名称: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____________
受托人:
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
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 为公司的人,代表公司 与贵单位就有关业务进行磋商、谈判、并与贵单位签署相关合同及其附件和其它相关文件,跟进和处理该等合同/文件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公司均于承认,由此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委托公司:_____有限公司(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公证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姓名)系_____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单位名称)_____的(姓名)_____为我公司签署__________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我承认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人:_____(签字) 性别:____ 年龄: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职务:________
账户信息确认书范文3
一、重点关注货币资金的存在、权利和义务、列报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审计人员在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应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具体到货币资金,认定包括存在、完整性、权利和义务、计价和分摊、列报,在上述五个认定中应重点关注存在、权利和义务。这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货币资金为资产类科目,企业一般存在高估现象。
完整性对货币资金来说就是是否存在账外资金(或者说小金库)没有入账。许多不正常交易,特别是舞弊和欺诈的目的就是套取货币资金。它是通过其他项目的舞弊和欺诈,最后在货币资金上反映,因此往往很难通过货币资金的实质性测试来发现,难怪有人说“功夫在账外”。关于货币资金完整性认定不应在此科目作为重点,否则会出现事倍功半效果。
计价和分摊解决的是估值问题,即某项交易或账户余额反映的金额是否值这么多。对货币资金来说其是估值所要求最高标准,自然不存在计价和分摊问题。
二、了解企业货币资金整体状况风险导向
审计要求审计人员采用“自上而下”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具体到货币资金审计,本人认为审计人员首先应做的事项是:
1.了解企业有哪些现金,都存放在何处,各自有何种用途?
2.了解企业有多少个银行账户,每个账户的用途是什么?
3.了解企业有哪几种收款方式,例如:现金收款、汇票收款、电汇收款、支票收款等,分别对应企业的哪一类业务?
4.了解企业有哪几种付款方式,例如:现金付款、汇票付款、电汇付款、支票付款等,分别对应企业的哪一类采购与其他业务?
通过上述了解,审计人员对企业货币资金现有状况有感性认识,并和企业的经营和业务联系起来,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提供有用信息。
三、测试货币资金内控
对货币资金进行内控进行测试包括收款和付款测试。一般情况下以上述了解的主要收付款方式的银行账户为主。在测试是应重点关注。
1.被审单位是否定期和及时有出纳以外的人员索取银行对账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余额调节表是否有人审核,调整项目是否有人跟进并查明原因。
2.付款是否经只少两个以上人员的授权才付出,入账是否及时准确。
3.被审单位的银行印鉴是否分开保管。
上述情况看似简单,但企业有时往往出现这样低级的错误导致货币资金舞弊和欺诈的发生,审计人员应予以警惕。
四、进行必要的货币资金实质性测试
在上述了解和测试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货币资金总体状况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有充分的认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不管企业内控制度健全与否都必须进行实质性测试。货币资金实质性测试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索取或编制现金和银行存款明细表,对索取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明细表应重新复核看起加计是否正确,特别对索取的电子表格不要认为它是自动计算出来的,金额一定正确。有的企业为了掩盖其舞弊和欺诈行为,同时有抓住人们认为计算机计算的肯定正确的心理,人为调整合计数。
2.获取银行对账单,函证全部银行账户,并收回确认函。函证是审计师取得所有证据中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不存在任何模糊领域。但审计师应注意目前有的企业造假的程度已到了伪造银行对账单、与银行串通虚假答复银行询证函私刻银行印章等。作为审计师在银行询证函时要时刻警惕,要严密控制全过程,不要让客户有可乘之机。若通过寄信方式,由审计师亲自寄发,并要求对方将答复直接寄回给审计师;若通过派人去银行函证,一般情况下客户往往陪着审计师一起去。作为审计师千万不要把这成了审计师陪着客户去,审计师一定要观察全过程,并且观察银行工作人员是否确实检查了银行的记录,然后才在银行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整个过程在自己可控范围内。
通过函证,审计人员不但能够通过第三方确认企业的记录的银行存款余额是否正确,而且还能让银行告诉我们企业账没记在账上的事项,如银行贷款、其他未记录的银行账户以及对外担保事项。作为审计人员一定要重视银行函证,不能用已取得银行对账单来代替银行函证。
3.若被审单位有外汇账户,对外汇资金的汇率用得是否正确做一测试,用来验证其计价与分摊的认定是否正确。
4.审阅全部银行账户的余额调节表,对调节的项目查明形成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属于正确的调节项目,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对大额的调节项目最好做审计调整,尤其对长期未达项目给予重点关注。
5.和去年相比被审单位是否存在频繁更换银行及银行账号,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舞弊嫌疑。
6.汇总用途受限制的、抵押的银行存款、存款期在三个月以上和一年以上到期的定期银行存款,看其报表列报及披露是否正确和完整。这是因为存款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定期银行存款是非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列报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以上到期的定期银行存款应列报在其他长期资产。
7.选择部分银行对账单,从银行对账单上抽取部分收付款项目追查自银行存款日记账看其是否有记录,看被审计单位有没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象。应特别关注一收一付并且金额相等的记录。
账户信息确认书范文4
高校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拨付的除基本支出以外的,用于高校完成特定工作和事业发展目标而下达的资金。它是针对某一特定用途的资金,具有主题目标明确、资金数额较大、约定时间限制、实行专款专用、需要追踪问效等特点。根据规定,高校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即要对高校专项资金从立项、实施到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但目前,我国许多高校的专项资金管理还很薄弱,仅在会计核算方式上采用专户核算,却忽视了对资金使用过程的控制与管理,从而直接影响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质量。
一、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专项资金申请困难,因此许多高校非常重视项目申报,却忽视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造成挤占挪用情况严重,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例如,有的高校存在项目可行性论证不严密、项目重复申报、资金预算方案模糊、资产重复购置等现象。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差,预算执行无力,常被高校日常公用经费挤占挪用。许多高校缺乏绩效评价意识,在项目完结时仅以一份专项资金决算报告交差,而对于项目的预期效果、购置设备的使用率等方面不予关注,资产闲置率高,甚至存在专项设备购入几年都不拆包装的情况,出现专项资金困难与损失浪费并存的怪现象。
二、TQM理论应用于专项资金管理的适用性
全面质量管理(TQM —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是指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TQM 理论认为产品质量形成于产品全过程,因此质量体系应贯穿于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在实现方法上,TQM使用PDCA循环运行模式,即P(Plan)— 计划;D(Do)— 执行;C(Check)— 检查;A(Action)— 处理。TQM 所制定的计划和目标是结合组织自身制定的自我约束的管理体制,其检查方主要是组织的内部人员,检查方法是考核和评价。TQM作业只限于一次,目标实现后,管理活动也就结束了。高校的专项资金管理也具有以上特征,因此将TQM 理论应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三、运用TQM理论构建专项资金管理体系
根据全面质量管理原则构建的专项资金管理体系是对每笔资金的使用质量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主要包括立项的科学性、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资金申请的可行性、资金使用过程的遵行性、实施过程的检查与控制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及改进措施等环节。高校可以成立专门的专项管理部门,对每个项目都实行单独的项目管理,对每个管理阶段的同类事项都建立通用的工作模板和相应的质量标准。根据PDCA 循环方法,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可分为四个阶段,即立项阶段、执行阶段、使用过程的检查与控制阶段和绩效评价阶段。
1.立项阶段
根据TQM 理论,立项阶段是整个专项资金管理的基础性阶段。专项管理部门应充分了解学校的发展目标及战略优势,研究行业及地区发展需求,调查项目实施单位所申请项目的管理目标、发展状况、业务流程、技术条件、资源配置及立项价值等背景信息,做好项目的策划与设计,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专家等全员参与编制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设计方案初步编制完成后,还应邀请校外专家对立项方案进行评审,着力于立项的科学性、预算安排的合理性、资金申请的可行性等方面,及时发现方案设计中的问题和不足,加以调整和改进,提高立项方案的科学性、效益性和可操作性。立项阶段的过程管理应有质量记录,包括文字、数字、表格等形式,对专项资金申请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载,如立项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预算方案、项目操作规范、可利用资源调查表、相关或类似项目调查表、时间及流程确认书、专家反馈意见信息表、资金落实情况确认书等。通过制定统一的操作流程、实施方案等工作模板的形式,达到作业标准化,从而减少重复性的管理行为,缩减专项资金的申请时间,也可以提升资金申请的成功率。
2.执行阶段
项目的执行过程也就是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是专项资金管理中最重要的阶段。专项立项之后,专项管理部门应针对该项目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并对实施小组全体成员开展前期培训。项目实施小组应按照专项设计方案开展工作,明确专项执行过程中各个工作步骤及作业程序,负责本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实施小组中全体成员都应遵循统一的操作流程、控制要素和工作要求,完成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实现专项实施全程规范化管理。同时将项目实施小组的每名成员还应对照工作模板和质量标准开展工作,做好工作记录,严格按照专项资金安排执行。年末应及时对账,对照预算及使用情况结转未完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申请结项,做好专项资金的结余处理,注销账户。把握住专项实施过程中的每一个节点,保证项目执行的质量,才能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质量,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检查与控制阶段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专项管理部门应组织独立于项目实施小组之外的审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组,通过信息化手段或实地检查等方法,同步审查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进度及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等方面。当然,检查与控制的范围不应仅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按程序审批、预算执行率高低、项目支出是否超范围,还应包括预算安排是否合理、项目内容调整是否经过评审及审批,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是否及时准确。专项资金使用过程有没有相应的记录和说明,是否按规定检查工作记录。项目完成时,是否按要求结项,是否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并销户。检查中,如果发现没有按规定及预算安排执行或执行不利的项目,专项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项目实施小组进行整改。
4.绩效评价阶段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不应仅限于依据财务数据计算是否超预算、是否履行审批手续、经费报销有无挤占挪用情况。专项管理部门应先组织项目实施小组进行自我评估,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并对项目组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然后,组织项目实施小组以外的专家、使用单位、审计及财务人员,对项目目标的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通过对项目完成的及时性、专项资金落实的时限、资金的配套情况、预算方案的偏离程度、资金的结余率及对已有资产的利用率、新购置资产的闲置率等指标建立通用的工作模板,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进行客观的、全面的评价。同时,要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于资金使用效率低、出现资产闲置的单位可以减少或提前收回项目资金;对于有效利用现有资产或节约使用资金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项目的申请、审批等各环节紧密结合,从而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刘晓玲.高校专项资金核算探讨[J].教育财会研究,2011,(2).
账户信息确认书范文5
琼海市市级储备(小麦)专场竞价销售交易细则具体内容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受琼海市粮食储备经营公司委托,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本次20xx年琼海市市级储备(小麦)专场竞价销售交易会的相关工作。为保证专场竞价销售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由交易中心组织的20xx年琼海市市级储备(小麦)专场竞价销售活动。
第二条、20xx年琼海市市级储备(小麦)专场竞价销售活动,采取计算机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琼海市粮食储备经营公司作为卖方参加交易,参加交易的买方为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不得参加竞买)。
第三条、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场竞价销售。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交易准备
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单位须向交易中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对账单、《网上竞价交易报名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网上交易承诺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交易会员电子印章效果确认书》、法定代表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参与交易企业取得网上交易资格,领取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及制作电子签章。
第五条、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电子签章等为买卖双方单位的资格凭证,属买卖双方单位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六条、具有参加专场竞价交易资格的买卖双方单位需向交易中心预交:①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②每吨100元的履约保证金。前述保证金必须在交易日前1个工作日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收款单位: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开户行:济南市农行泺源大街支行,帐号:001091。买方单位缴纳保证金数额不得少于该企业可竞买的数量规定的金额,保证金不足者,不能参与交易。
第七条、卖方在正式交易前向交易中心提供销售标的质量检验报告和销售清单,及交易中心要求提供与交易相关资料。销售标的清单内容应包括品种、标的号、数量、承储库点、具体地址、生产年限、质量安全标准(承储库应向买方提供与公示清单一致质量检验报告及近1个月内的水分检验结果,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包装形式、运输方式等必要信息。粮食成交后,卖方应根据买方开具出库单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实际承储库点的日作业能力,及时均匀地发货,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
第八条、交易中心于专场交易开始前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专场竞价交易会相关信息。
第三章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交易及报到地点设在交易中心(济南市泺源大街3号省粮食局办公楼四楼交易大厅)。
第十条、报到和交易日期以交易中心的《20xx年琼海市级储备(小麦)专场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为准。
报到时间:20xx年5月8日下午16:30前;
入场时间:20xx年5月9日下午14 :30;
交易时间:20xx年5月9日下午15:00;
第十一条、网上专场竞价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第十二条、专场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
第十四条、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抽烟、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五条、专场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对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专场竞价交易按标的序号顺序, 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以每个标的的数量为单位,标的数量不可分割。
第十七条、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点价格(最低限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元的价位递增报价。
第十八条、在标的起点价格上无人应价时,即该笔交易标的流标。
第十九条、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竞价数量或已超过核定的可竞买数量上限的,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应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被交易系统确认为有效报价的,则以该应价为该标的的最终成交价。
第二十二条、专场竞价销售交易各标的的成交价格,为实际承储库内仓内散粮交货价格(按国标计算升贴水、不含包装物)。本批次粮食车板前费用30元/吨,由买方与承储库点据实结算,承储库须开具正式发票。
第二十三条、交易结束后,有成交的买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济南市泺源大街3号省粮食局办公楼四楼交易大厅)现场或通过网上电子签章系统签订《粮食竞价销售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交易中心和卖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分别按成交金额的1.5的标准向买方和卖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在合同履约完毕后,以买卖双方共同加盖公章后出具的《验收确认单》原件为依据,从买卖双方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中心向买卖双方开具交易手续费发票。
第二十五条、交易会期间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买方凭《退款申请函》原件(加盖公章,《退款申请函》样本由交易中心提供),经交易中心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未成交合同预交的保证金。
第六章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交货方式为实际存粮库仓内散粮交货(按国标计算升贴水、不含包装物)。升贴水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xx〕178号)相关条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计算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国家有关部门对粮食的水分、杂质等指标增减量的比例,或对部分指标项目实行增减价折算做出调整的,执行新规定。
粮食车(船) 板前费用 30 元/吨,由买方付担。合同成交后,按成交数量乘以30 元/吨预交给承储库点出库费用。粮食出库完成后,按照实际出库数量据实结算。
第二十八条、本次竞价销售粮食的交货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12天(日历日,下同),货款支付期限为自合同成交之日起10天(日历日)。本次竞价销售按照先款后货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代结算。买方在粮食成交后,根据实际出库安排,需将全额货款分批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根据买方提出的交割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同时将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的情况通知卖方安排承储库点发货。买卖双方通过电子签章CA认证的,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交易中心按管理权限完成审核确认,并通知卖方和买方。合同履约完华后,交易中心凭买卖双方签订的《验收确认单》,按照本场交易会《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货款结算业务。
第二十九条、本次交易会的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清单为参考,以出库粮食实际质量为准,买方可在交易前到实际存粮库点看货扦样,实际存粮库点须提供方便。合同生效后,买方应及时组织提货。提货时,须提前通知卖方,卖方应在合同成交后立即着手安排实际承储库点做好发货准备,买方提货时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应积极配合出库。
第三十条、买方提货时,买方代表应向卖方承储库点出示交易合同、出库单、本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书等证明材料,并及时同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办理现场交货手续,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应及时配合买方手续办理及出库事宜,保证正常的出库能力。每批出库粮食过磅完毕后,买方代表须在出库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数量。
第三十一条、买方提货时,数量以合同成交的数量为依据,结算以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标准计算结算标准数量 (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 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
本次交易会现场不提供样品,公示的等级等质量指标仅作为参考值(详见附表)。如出现商务纠纷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xx〕178号)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可由双方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如买方与卖方承储库对粮食质量有异议的,由交易中心组织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该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交易中心以此检验结果为调解依据进行调解,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买卖双方出现粮食买卖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共同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发生法律诉讼时,买卖双方必须到交易中心所在地的法律诉讼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第三十三条、当某一标的所有粮食均出库验收完成后,卖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双方在《验收确认单》盖章,交易中心依据双方盖章的《验收确认单》给买卖双方办理保证金结算退款,并在《验收确认单》及货款发票开具后及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七章违约处罚
第三十四条、交易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其违约。违约方每吨100元的履约保证金和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其中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划归守约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则作为交易中心向违约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和期限内交货的,视为卖方违约。卖方交纳给交易中心的每吨100元的履约保证金和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其中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划归买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则作为交易中心向卖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买方原因未能按公告、细则规定时间和成交合同的数量按规定时间支付货款并履约完成提货的,视为买方违约。对未履约数量部分,将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被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乘以未履约数量由交易中心负责划归卖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乘以未履约数量作为交易中心向买方收取的未履约部分的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合同无法正常出库的,由买方、卖方协商,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未履约部分货款;二是延长出库期,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并向交易中心出具双方盖章认可的相关材料。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交易细则自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买卖双方报名并预交了保证金取得交易资格后,就表明已经认可本场交易会相关流程和所有规定,同意并遵守本细则的所有条款,承担本细则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本交易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20xx年文昌市市级储备(小麦)专场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受文昌市粮食购销中心委托,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本次20xx年文昌市市级储备(小麦)专场竞价销售交易会的相关工作。为保证专场竞价销售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由交易中心组织的20xx年文昌市市级储备(小麦)专场竞价销售活动。
第二条、20xx年文昌市市级储备(小麦)专场竞价销售活动,采取计算机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文昌市粮食购销中心作为卖方参加交易,参加交易的买方为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不得参加竞买)。
第三条、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场竞价销售。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交易准备
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单位须向交易中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对账单、《网上竞价交易报名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网上交易承诺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交易会员电子印章效果确认书》、法定代表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参与交易企业取得网上交易资格,领取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及制作电子签章。
第五条、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电子签章等为买卖双方单位的资格凭证,属买卖双方单位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六条、具有参加专场竞价交易资格的买卖双方单位需向交易中心预交:①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②每吨100元的履约保证金。前述保证金必须在交易日前1个工作日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收款单位: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开户行:济南市农行泺源大街支行。买方单位缴纳保证金数额不得少于该企业可竞买的数量规定的金额,保证金不足者,不能参与交易。
第七条、卖方在正式交易前向交易中心提供销售标的质量检验报告和销售清单,及交易中心要求提供与交易相关资料。销售标的清单内容应包括品种、标的号、数量、承储库点、具体地址、生产年限、质量安全标准(承储库应向买方提供与公示清单一致质量检验报告及近1个月内的水分检验结果,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包装形式、运输方式等必要信息。粮食成交后,卖方应根据买方开具出库单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实际承储库点的日作业能力,及时均匀地发货,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
第八条、交易中心于专场交易开始前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专场竞价交易会相关信息。
第三章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交易及报到地点设在交易中心(济南市泺源大街3号省粮食局办公楼四楼交易大厅)。
第十条、报到和交易日期以交易中心的《20xx年文昌市级储备(小麦)专场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为准。
报到时间:20xx年5月8日下午16:30前;
入场时间:20xx年5月9日上午9:00前;
交易时间:20xx年5月9上午9:30;
第十一条、网上专场竞价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第十二条、专场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
第十四条、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抽烟、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五条、专场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对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专场竞价交易按标的序号顺序, 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以每个标的的数量为单位,标的数量不可分割。
第十七条、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点价格(最低限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元的价位递增报价。
第十八条、在标的起点价格上无人应价时,即该笔交易标的流标。
第十九条、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竞价数量或已超过核定的可竞买数量上限的,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应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被交易系统确认为有效报价的,则以该应价为该标的的最终成交价。
第二十二条、专场竞价销售交易各标的的成交价格,为实际承储库内仓内散粮交货价格(按国标计算升贴水、不含包装物)。本批次粮食车板前费用30元/吨,由买方与承储库点据实结算,承储库须开具正式发票。
第二十三条、交易结束后,有成交的买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济南市泺源大街3号省粮食局办公楼四楼交易大厅)现场或通过网上电子签章系统签订《粮食竞价销售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交易中心和卖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分别按成交金额的1.5的标准向买方和卖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在合同履约完毕后,以买卖双方共同加盖公章后出具的《验收确认单》原件为依据,从买卖双方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中心向买卖双方开具交易手续费发票。
第二十五条、交易会期间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买方凭《退款申请函》原件(加盖公章,《退款申请函》样本由交易中心提供),经交易中心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未成交合同预交的保证金。
第六章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交货方式为实际存粮库仓内散粮交货(按国标计算升贴水、不含包装物)。升贴水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xx〕178号)相关条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计算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国家有关部门对粮食的水分、杂质等指标增减量的比例,或对部分指标项目实行增减价折算做出调整的,执行新规定。
粮食车(船) 板前费用 30 元/吨,由买方付担。合同成交后,按成交数量乘以30 元/吨预交给承储库点出库费用。粮食出库完成后,按照实际出库数量据实结算。
第二十八条、本次竞价销售粮食的交货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12天(日历日,下同),货款支付期限为自合同成交之日起10天(日历日)。本次竞价销售按照先款后货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代结算。买方在粮食成交后,根据实际出库安排,需将全额货款分批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根据买方提出的交割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同时将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的情况通知卖方安排承储库点发货。买卖双方通过电子签章CA认证的,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交易中心按管理权限完成审核确认,并通知卖方和买方。合同履约完华后,交易中心凭买卖双方签订的《验收确认单》,按照本场交易会《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货款结算业务。
第二十九条、本次交易会的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清单为参考,以出库粮食实际质量为准,买方可在交易前到实际存粮库点看货扦样,实际存粮库点须提供方便。合同生效后,买方应及时组织提货。提货时,须提前通知卖方,卖方应在合同成交后立即着手安排实际承储库点做好发货准备,买方提货时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应积极配合出库。
第三十条、买方提货时,买方代表应向卖方承储库点出示交易合同、出库单、本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书等证明材料,并及时同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办理现场交货手续,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应及时配合买方手续办理及出库事宜,保证正常的出库能力。每批出库粮食过磅完毕后,买方代表须在出库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数量。
第三十一条、买方提货时,数量以合同成交的数量为依据,结算以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标准计算结算标准数量 (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 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
本次交易会现场不提供样品,公示的等级等质量指标仅作为参考值(详见附表)。如出现商务纠纷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xx〕178号)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可由双方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如买方与卖方承储库对粮食质量有异议的,由交易中心组织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该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交易中心以此检验结果为调解依据进行调解,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买卖双方出现粮食买卖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共同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发生法律诉讼时,买卖双方必须到交易中心所在地的法律诉讼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第三十三条、当某一标的所有粮食均出库验收完成后,卖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双方在《验收确认单》盖章,交易中心依据双方盖章的《验收确认单》给买卖双方办理保证金结算退款,并在《验收确认单》及货款发票开具后及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七章违约处罚
第三十四条、交易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其违约。违约方每吨100元的履约保证金和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其中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划归守约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则作为交易中心向违约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和期限内交货的,视为卖方违约。卖方交纳给交易中心的每吨100元的履约保证金和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其中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划归买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则作为交易中心向卖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买方原因未能按公告、细则规定时间和成交合同的数量按规定时间支付货款并履约完成提货的,视为买方违约。对未履约数量部分,将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被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乘以未履约数量由交易中心负责划归卖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乘以未履约数量作为交易中心向买方收取的未履约部分的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合同无法正常出库的,由买方、卖方协商,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未履约部分货款;二是延长出库期,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并向交易中心出具双方盖章认可的相关材料。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交易细则自之日起执行。
账户信息确认书范文6
甲方:______市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乙双方决定建立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支付的合作关系;
甲乙双方已就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合作内容进行友好协商;
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一致同意如下:
一、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1.1通过甲方的支付门户提供网上交易支付。
1.2提供与甲方所连通的国内商业银行之银行卡网上交易服务(支持ssl合同)
1.3 原则上凡甲方支持的银行卡,均应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支付服务。在甲方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如可支持新类型的银行卡,均应该通知乙方,并及时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服务支持功能。已开通的银行卡类型,如非不可抗拒因素或银行要求,不应停止服务。如因以上不可抗拒因素或银行要求需停止对原有银行卡类型的支持,也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
1.4提供本条之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包括:
交易查询:乙方可按照交易日期、交易类型和交易结果等选项进行查询;
交易报表的生成及显示:乙方可以按周、月生成并显示相关交易报表;
交易明细下载: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平台上下载其任一天或几天交易明细;
保留3个月交易明细。
二、费用支付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包括:
2.1网上银行支付网关接入费: 标准为人民币_____元/商户。
维护服务年费: 标准为人民币____元/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上述费用;甲方在收取接入费及维护服务年费后应立即向乙方开具发票并安排上线。
2.2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每笔交易额的____ %,单笔交易手续费不足人民币0.2元的按人民币0.2元计算。交易手续费甲方在为乙方进行资金清算时自动扣除。
2.3 保证金:为确保网上交易资金的安全性,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后7个法定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____元人民币。合同期满后,甲方将清算所有费用和款项,对尚未收取的费用和款项由保证金补足。若保证金不足以补足上述费用和款项的,乙方应当另行补足;若保证金在补足上述费用和款项后尚有剩余的,则剩余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2.4 支付账号:
甲方银行帐号为:
乙方银行帐号为:
三。交易限额
乙方对于交易限额的规定
a.每日交易限额上限____ 元。
b. 每笔交易限额上限____元。
四。资金清算
双方资金清算的清算周期为一周,甲方于每周四(节假日顺延)将乙方前周一至周日的交易款项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清算到本合同2.2条所列乙方的银行账户中。如果乙方在一个清算周期中的清算款项少于人民币____元,甲方将该部分清算款项并入下一清算周期一并清算,但每月的最后一个清算周期必须清算。
五。随附义务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上线工作所必需的文件、资料、信息及相关工作,以配合甲方完成网上银行支付网关系统的相关工作并且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之合法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
5.2乙方上线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开具的上线确认书后的3个法定工作日内签署并返还甲方。因乙方延迟通知、延迟签署上线确认书而导致乙方网上交易转接服务开通延迟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5.3乙方承诺在其支付页面以适当的方式完整登载甲方提供的说明材料。具体登载方式、内容由甲方提供,并经双方认可。
5.4双方都将就自己的产品及服务与客户直接签订合同,并负责开具付款凭证及收取款项;双方都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对方的产品或服务,也无权就对方的产品及服务与客户签订任何合同。
5.5乙方应自行承担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工作。因乙方的维护责任造成信息传送障碍或其他损失的,甲方不负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其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各项技术、情报、商业秘密及由此产生的技术成果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期间及终止后的二年。
七。知识版权保护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软件的版权及其它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非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转让、复制或许可其使用该软件,或者利用此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乙方承诺已将该义务告知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承担因乙方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
八。 违约责任
8.1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无法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外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可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8.2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的,经甲方通知催收后30日内,乙方无正当理由仍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费用。
8.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侵犯甲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违约金不足补偿甲方遭受的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不足部分。
8.4甲方对其支付网关的支付接入系统的安全、有效、实时性负责。若乙方发生本合同项下的网上银行卡支付障碍,影响实时支付,双方应积极合作、查明原因,以求妥善处理。因甲方过错引起乙方损失的,甲方将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则按过错大小确定各自责任。
九。 免责
9.1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办理。
9.2一方因发生第三方破坏、盗窃、征收、罚没等意外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该方采取了必要、合理、谨慎的防范措施并严格履行了必要、合理、谨慎的检核程序的前提下,可相应免除其违约责任。
9.3确因发生意外事件无法履行/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受影响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消除影响及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意外事件结束后,履行本合同受阻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
10.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
除本合同,一方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10.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合同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修改时,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的解决
11.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30日内协商不成,则按下列第_____项方式解决:
a.将争议提交签约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或
b.将争议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以上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不选或多选的视为选择b方式。
11.2当任何争议发生及/或正在进行仲裁/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二。 期限
12.1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需要续签本合同的,须在本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不再续签;双方需续签本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前的7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续签手续。
十三。其他事项
13.1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本合同主体事项达成的独立合同,并且应当替代以前的所有合同或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承诺;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可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签约方保证本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其他实体组织,且资信良好。
13.3签约方保证本方于合作期间提供的任何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为合法提供。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为执行合作项目的目的按照约定或根据对方书面同意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时,应明确指明该资源的所有者。合作期满,一方应停止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3.4签约方保证在本合同提供的地址、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签约/履约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一方若需变更,须在变更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3.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如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不在同一日的,以在后一方的签字盖章之日为准。
甲方:______市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