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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1
[关键词] 商业保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分析;模式选择;协同发展
当前的中国农村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社会保障缺失和不足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及农村特殊群体的基本利益,也关系到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标。但由于“三农”问题的复杂性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在各地尚处于摸索阶段。由于商业保险与其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发挥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的功能上存在一致性,因此探讨商业保险如何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2006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这无疑对商业保险进行了定位。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提出要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各类商业保险,要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但事实上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是否能发挥重要作用,还是有一些不同看法。
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由于商业保险是属于所谓的“高端”保障商品,并不适合收入不高的农民,商业保险在农村发挥作用不大,农村保障基本上只有依靠政府保障和农民自己。应当说,这种观点并非毫无道理,但由此断言商业保险难以有效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最多只发挥很次要的补充作用,这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虽然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提倡建立以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储蓄与商业保险为基础的“三支柱”社会保障模式,但在当前的中国农村,第一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险严重缺失和保障能力低下,由于缺乏像过去那样的集体经济的支持,第二层次的补充保险在全国多数地区可以说根本就不存在,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各自为政的探索阶段,普及面窄,保障程度低,保障的有效性取决于当地政府的主导能力、当地财力以及制度设计的科学有效性。与其相比,商业保险受到的制度等方面的影响就要小得多,即使是收入不高的农民也可以选择适当的保障。由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具有一定的替代效应,在其他社会保障严重缺失和不足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应当发挥其重要作用。
其次,提及商业保险,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商业保险是“贵”的,是高档品,收入不高的农民买不起。无可否认,有一些保险产品,比如高额的养老保险等产品,一般农民确实难以承受,但仍然有不少保险产品是农民急需而又可以承受的。比如,农民及农民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两三万元的保额一年保费不过百元左右,青壮年农民担忧万一意外身故二老的养老问题,那么可以投保定期寿险,即使10万元保额每年也不过交二三百元保费,即使某些保费费率较高的产品,保险公司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设计和营销,比如中国人寿河南林诸支公司一名营销员创造性地按半份向农民销售某终身寿险,半年就销售了152份。同时,由于地区之间以及农民内部收入的差异性,也有很多收入较高的农民对商业保险既有消费需求也有消费能力。因此商业保险并不是农民享受不起的“奢侈品”,而是农民风险保障的“必需品”。
第三,商业保险的介入可以使得其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更有效地运行并发挥其功能。从经济学角度讲,农村社会保险等大多数保障项目是一种优效品,具有准公共物品特性,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虽然这类物品主要应当由政府提供或主导,但一般并不需要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主办,而是委托或者特许商业机构经营。事实上,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在社会保障管理上已经将一部分由政府统一承担的职能让渡给市场来执行,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于商业保险机构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精算等方面具有政府管理经营所不具备的诸多优势,具有介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先天条件,从当前的农村社保建设的经验看,那些纯粹由政府一手包办的项目,多数都存在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大,运营成本高,效率低下等制度障碍,而商业保险介入的多数制度运行效果相对较为良好。
综上所述,商业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应当而且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二、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我们可以将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区分为两类不同的制度安排,一是商业保险作为二级制度安排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可称之为直接参与式;二是商业保险作为其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其独有功能,可称之为间接参与式。
(一)商业保险直接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分析
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和舒尔茨关于制度模式的分类,商业保险属于影响所有者配置资源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可以较好地促进农民之间,农民和保险公司之间配置风险。由于制度可以为合作创造条件,而农民缺乏风险分散和转移的渠道,且农民自发组织建立某种风险分担制度的交易和谈判成本很高,而商业保险制度则可以大大降低这种成本。
1.商业保险直接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需求分析
从农民群体的制度需求看,随着中国农村的非农化、市场化、城镇化,在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保障个人化和土地保障能力日益下降的今天,传统的“土地 家庭”这种保障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新情况。由于农村第一、二层次的社会保障的缺失或严重不足,各类农民群体对保险保障的潜在需求很高,大量的农村保障与保险调查报告都得出类似的结论。当然,要将名义保险需求转化为农民的实际需求还受到诸多条件尤其是支付能力的限制,但这种潜在的巨大需求对促进商业保险在农村的制度安排有效实施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从保险公司的制度需求看,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只有当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大于变迁成本从而带来正的潜在利润时,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才会发生。而当前商业保险公司正面临着这样的机会。首先,随着经营商业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加,大中城市的保险竞争日趋激烈,城镇市场的保险开发已经逐渐趋于阶段性的市场饱和状态,而广大的农村保险市场长期以来为多数公司所忽视,保险资源远未得到开发,潜在市场机会较大;其次,虽然从总体上看,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但由于地区差异以及农民群体收入结构的不平衡,东中部地区及收入较高的农民既有强烈的投保需求,也有一定的支付能力;第三,一些特殊农民群体,比如农民工、失地农民等对一些特色保险有强烈需求,收入不高的农民也希望能购买一些低保费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在农村市场取得较好的业绩。
2.商业保险直接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供给分析
在农村建立商业保险制度是一种由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而影响保险公司制度供给的因素主要是制度安排的实施成本以及现有制度障碍的约束和路径依赖。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开发程度低,这是潜在市场机会,但也正因为如此,保险公司的经营也面临着较高的制度实施成本,前期的投入成本较高,包括设立农村营销部,宣传推广、设计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而且可能面临农民群体相对更高的赔付风险;其次,虽然传统的家庭式保障已经难以为继,但长期以来形成的“养儿防老”、“有灾难找政府”等观念仍在部分农民头脑中根深蒂固,而原有的“土地 家庭”模式虽然保障程度低,但风险小,成本也低,再加上注重眼前利益得失的农民厌恶风险,很多不愿以当前确定保费支出“损失”换取未来不确定的保障,再加上对保险的不了解以至偏见,农民宁愿固守那已经并不可靠的保障,这种对传统保障模式的路径依赖将严重制约新的商业保险制度供给。
综合而言,目前建立农村商业保险的制度安排,农民和保险公司的制度需求都是较强的,制度需求主要受制于多数农民的经济能力,从制度供给上看,主要受商业保险制度实施成本以及现有制度路径依赖的影响。
(二)商业保险间接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分析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政府和市场就是两种最基本的制度安排,但任何单一的制度安排通常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商业保险为中介有几大优势。
首先,实施一项农村保障制度安排,制度设计成本和未来的制度运行风险较高,政府必须基于审慎原则进行全方位调研与分析,政府虽然在宏观制度设计上有优势,但对于具体的技术性项目的设计则缺乏专业经验,而商业保险公司作为长期从事风险管理的专业机构,在制度设计、费用测算、未来偿付能力评估等方面可以参与制定方案,这一方面可以增加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制度设计的成本,从而促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供给。
其次,通过商业保险作为中介可以有效疏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的其他制度障碍。比如目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由于现有的社会保障实行城乡分割、区域统筹的政策,造成农民工的频繁流动与保险关系转接困难,导致不少地区的农民工无奈选择退保。据统计,农民工集聚地广东东莞市2005年有105万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当年就有高达40万农民工选择退保。上海市针对这种情况实施的“农民工综合保险”就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其做法是政府负责征缴保费,为外来务工人员向一家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等一揽子保险,一旦农民工离开,其养老保险等关系可转入户籍地所在地的商业保险分支机构,这样就打通了现行社会保险保障区域分割、城乡分割的制度障碍,有效发挥了社会保险的功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三,以商业保险为中介可以有效减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实施成本。比如重庆市政府主导建立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就是由政府主导,将部分补偿安置费加上政府补贴的部分保费委托保险公司统一建立保险基金,利用保险公司在保险技术、网点、资金运用等方面的优势,由保险公司按照与政府的代办协议管理和发放养老金,政府不再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而主要进行制度监控,这样充分发挥了政府和保险公司各自的优势,这种商业保险“代办型”模式的制度实施成本明显小于政府“主办型”的实施成本。
三、商业保险介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模式选择与利弊分析
按照政府与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有四种介入方式与模式作为选择。
(一)商业保险独立经营模式
在该模式之下,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直接向农民提供风险保障。这种制度安排的优越性在于其运行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一方面,它体现了市场意义下的“公平”,这对于一部分支付能力较强的农民特别有吸引力;另一方面,农民群体可以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偏好和支付能力选择合适的产品和保额,也有权选择不投保,避免了其他社会保险违背“一致同意”原则实施强制性制度安排的弊端。但是,由于商业保险只具有市场意义上的公平,而不具有福利价值评判上的公平,会导致部分农民由于支付能力受限而无法享受保障,也无法实现不同经济水平农民之间的财富互济效应。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其好处是可以根据各地农村市场状况自主确定业务发展目标。
一般而言,农村商业保险制度安排主要应当侧重三个方面,一是针对东中部发达农村地区和农村中高收入群体;二是针对农村中低收入群体设计销售一些他们急需的低保费基本保障产品,比如定期寿险、低额住院保险等产品;三是针对特殊农民群体需求开发和销售一些度身定做的保险产品,比如农民工意外伤害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产品。
(二)商业保险委托代办模式
在该模式下,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管理和经办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包括政策咨询、业务管理、费用报销支付、管理专项基金等,其管理服务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不从保障基金中提取,基金透支风险由政府承担。
这种模式可以发挥商业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功能,政府也能减轻新设经办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的压力,节省制度实施的运作成本,而集中精力专门从事资金筹集、政策调研和业务监控等工作,实现政府从办农保向管农保的职能转变。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独立于政府的市场主体,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种外部干扰,充分运用商业保险的风险管控技术,对资金运作、保险金给付制定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挪用保障资金、虚假给付保险金等人为风险。而且保险公司较丰富的客户服务和理赔管理经验以及较多的网点也方便农民的费用报销与支付。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可以利用自身业务平台取得中介业务收益,而且经营风险不大。
但是,在该委托模式下,由于保险公司自身不承担风险,保险经营的专业性又较强,政府可能难以有效监控保险公司行为。因此,有必要引入专业监管,对保险公司接受委托管理业务的信息披露、运营标准等作出强制要求,并按照常规保险业务实施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以减少和避免“委托—”关系中常见的道德风险;从保险公司角度,由于经营的连续性要求,最担心出现政府由于财政压力而无法及时足额拨付管理费用,从而造成保险公司的长期“负债”经营的不利情况,因此,有必要以书面协议形式从法律上明确委托代办双方的责权利,降低单方“赖债”风险。目前,重庆市开展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正是采用该模式,取得了较好效果。相对各方而言,这是商业保险介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较好方式。
(三)政府主导的商业团体保险合同模式
在该模式下,政府以投保人的身份将所筹集到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为农户投保团体保险,与保险公司就保障条件、保险责任、赔付限额等一系列项目达成一致协议,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按约定事项向农民提供保障,并承担全部风险,政府不再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与基金透支风险。
这种模式的一个明显好处就是政府、保险公司、农民三方之间责权利分明,政府与保险公司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关系,避免了保险代办型和保险合作型模式所出现的责任关联和不易区分而导致的双方发生纠纷的困境。由于投保农民群体风险相对特殊,通常缺乏准确的经验损失数据,双方都不易合理确定保费,如果保险公司为争取业务低价承保就极有可能造成该业务亏损,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赔付和赤字风险,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公司为减亏而将赔付标准控制过严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同时,由于政府已经将保障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可能导致保险经营缺乏基层政府的支持,不利于农保业务的有效开展。
(四)政府与商业保险合作管理模式
在该模式下,政府负责政策制定和农保费用的筹集,保险公司负责经办农保业务和管理农保基金,有的规定可从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基金发生盈余时公司可在一定限额内按比例提取,如发生赤字,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分担。这种模式目前应用不多,但仍有一些案例,以保险业参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例,截至2005年6月,在江苏、山东等六省68个试点区市县中,按上述标准分类,使用代办模式的有 36个,团体保险合同模式的有22个,合作管理模式的有 10个。
该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政府和保险公司各自在政策管理和业务经营上的优势,由于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双方都有动力积极支持和协助对方,这对共同搞好农村社保工作十分有利。但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复杂,不像前两种模式那样双方责任明确,尤其是出现基金赤字的情况时,政府可能归咎于保险公司管理不善,风险控制不严,而保险公司则会归咎于政府拨付的保费过低,如果制度设计考虑不周,就很有可能造成双方互相推诿责任导致合作失败。
综合来看,上述模式各有优缺点,相对而言,从控制风险的角度看,委托代办模式相对较好,其次是保险合同模式,而合作管理模式则必须要求合作机制设计科学合理,但在严格风险管理的情况下,从长远来看,合作管理模式值得推广。当然,具体采取哪种模式,还要考虑各地的具体情况和不同的保障项目和保障群体,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加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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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2
关键词: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立法 立法目的 立法原则。
所谓农业保险是指保险人为农业生产者(投保人)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自然生产与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风险管理方式。农业保险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农业保险仅指种植业保险与养殖业保险,而广义的农业保险除了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外,还包括从事广义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及其家属的人身保险和农场上的其他物质财产的保险。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目前一般采用狭义农业保险概念,而将广义农业保险涵盖在农村保险的概念之中,本文以下的分析仅限于狭义农业保险。
近年来,我国由于“三农”问题的不断升温,加之入世过渡期的终结,农业保险对“三农”的保护作用日益突出,农业保险也受到政府和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加快农业保险立法,构建农业保险法律体系,是关系到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稳定乃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1农业保险的特征。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产品具有准公共性和正外部性以及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和高赔付率,因此其具有典型的政策属性,这就使得农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笔者认为,与商业保险相比,农业保险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保险目的的特殊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政策目标建立的,而商业保险制度是根据市场(或商业)目标建立的。
农业保险的经营不能盈利也不可能盈利,而商业保险的经营则可以盈利;其次,保险方式的特殊性。农业保险通常需要一定的强制性。而商业保险一般是完全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再次,经营主体的特殊性。农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组织经营,或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经营,或在政府财政政策支持下,由其他保险供给主体(股份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等)经营,而商业保险只由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最后,盈利能力的特殊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一般说来,其保险责任广泛(包括多种农、林、牧、渔业生产中的风险甚至是巨灾风险责任),且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赔付率较高,不可能盈利,而商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风险责任较窄,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小,赔付率较低,可以营利。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仅存的一点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规定散见在其他法律中,而且内容过于原则、笼统,导向性、提倡性多,实体性规范少,这导致在实践中只好运用商业保险的规定来进行规范,而如前所述,农业保险具有典型的政策属性,具有完全不同于商业保险的特征,因此,应该制定独立的农业保险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
2制定农业保险法的重要意义。
长期关注“三农”保险业的中国保监会长春特派员刘德江说,“农业保险之所以举步为艰,并不是没有市场,最主要的问题是农业保险自身缺乏保障。”农业保险法的缺位,已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政策、制约了国家有效利用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
首先,我国农业保险法的缺位已严重制约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农业大国,每一次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发生,都给人民的生命及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稳步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通过农业保险和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可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制定农业保险法有利于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政策稳定下来。“三农”问题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最大障碍,我国经济也发展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而农业保险作为国家支持农业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收入转移支付的政策工具。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规范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把农业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的体系,将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规定为国家的职责,将有助于国家对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的稳定化。
再次,适应加入WTO的要求也有必要制定农业保险法。在WTO框架下,通过农业保险制度可有效利用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增加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国家可运用财政收入诱导和激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和投保农业生产者参与农业保险。
3农业保险的立法构想。
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已不能适应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充分吸收国外立法成果和借鉴我国农业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笔者认为,其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立法原则、经营模式、业务范围、政府扶持体系、农业保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体制等问题。现就其中的一些问题作如下探讨。
3.1立法目标。
立法目标是农业保险法律的宗旨和灵魂,是农业保险的首要问题,在农业保险法律中具有核心和统帅的地位。在我国,对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有不同看法。我国目前的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宏观调控为辅的市场经济。实施农业保险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必须既要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和要求,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人多地少,环境资源面临巨大压力,现有的财力物力有限,农业保险的经营水平不高,这些都决定了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既不能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也不能作为保障农民的经济收入增长的政策。所以,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目标应该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主,以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农户的再生产能力为辅,逐步发展过渡到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成熟阶段。
3.2立法原则。
关于农业保险的立法原则,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及转型期的现实,农业保险立法除应该遵循一般保险的一些立法原则外,还应体现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原则。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是指对特定承保范围内的险种采取强制保险,对特定承保范围以外的险种采取自愿保险。法定强制保险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农民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承保。农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是基于农业是一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却又是弱质产业,还面临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经济双重风险的经济特性而提出的。
第二,基本保障原则。我国现阶段开展农业保险,要确定一个能基本保障农民恢复生产、国家财力又许可的保险金额,以免出现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国家补不起的局面。
鉴于此,我国应当坚持基本保障原则,以保成本起步,逐步发展过渡到保产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阶段。
3.3经营模式。
各国采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前苏联的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二是西欧的政策优惠模式;三是美国的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四是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的日本模式。这些经营模式各有利弊,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
我国地域广大,根据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农业风险差异性大的特点,现阶段设立一家全国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我国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取决于地方财力)、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将会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决定。
3.4政府扶持体系。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典型的政策属性,政府的扶持就成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中最关键的因素。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不能采取单一的财政补贴方式,必须建立保费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扶持以及再保险等多层次扶持体系。
第一,保费补贴。农业保险具有高赔付率和高保费率的特征,仅靠保险企业市场化经营,往往亏损以至无力继续经营。
因此,提供农业保险补贴早已成为许多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项重要措施,而且补贴也符合WTO规则的“绿箱政策”。
因此,我国在制定《农业保险法》时应当根据不同险种建立保费和管理费的分级配套财政补贴制度。
第二,税收优惠。税收减免,是各国扶持农业保险的通常做法。我国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以外,没有其他税收优惠。笔者认为,为了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机构经营成本,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同时降低保险费率,减轻农民支付保险费的负担,我国应该在税收方面,给予保险机构更优惠的措施。
第三,金融扶持。金融与保险都是农业生产的助推器,在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供给严重匮乏的情况下,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的发展,而积极的金融政策又能促进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第四,再保险制度。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直保公司利用再保险,可以达到分散风险,保障自身安全的目的,在保险业务链中,再保险处于最高端。我国唯一的再保险组织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却很少涉足农业再保险业务,导致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缺乏有力支撑。
第五,巨灾准备金制度。农业生产中的洪水、干旱等巨灾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农业保险制度完善的国家大多通过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等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在我国财政设立巨灾基金有困难的前提下,通过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农业保险巨灾债券、发行巨灾彩票等方式,是值得借鉴的办法。
4余论。
市场经济,法制先行,任何一项政策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来规范。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具有很强的政策属性,所以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更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以确保农业保险有法可依,沿着法律轨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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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3
关键词:林业保险
一、我国林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林业对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
林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其对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林木在漫长的生产周期里,既易受到火、风、雪、水、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袭击,又易遭到乱砍乱伐、毁林开荒等人为破坏。从调查可以看出林业自身具有巨大的风险性,且有增大的趋势。林业灾害给林业发展造成的巨大损失是林业经营无法承受的。
(二)林业保险发展滞后对林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林业保险出现较早,但发展十分缓慢。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森林保险却一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业务萎缩的现象。随着林业市场经济的到来,林业保险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一些较为注重效益的商品林。一方面,林农的收入偏低、保险意识薄弱,投保率过低。另一方面,林业保险经营效率较差,亏损严重,供给主体严重不足。这就使得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或限制责任范围,从而加大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抑制了投保需求,进一步限制了承保面的扩大,形成恶性循环,我国的林业保险一直处于这样一种“两难困境”。
二、当前我国林业保险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一)林业保险供需双向不足
1.投保人收入低下,保险意识薄弱
林业本身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林业发展对保险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然而,林业经营者在林业经营过程中对林业保险需求不足,投保率低下,存在这一矛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营林者的收益低下,森林投保增加了林农经济负担,他们心存侥幸。二是,营林者的保险意识薄弱。虽然林业保险对林业生产尤其是木材资源培育的积极作用已为政府、营林者所认可,在经济较发达的林区,已被一部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林农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林区,森林保险的意义还没有为林农所接受。
2.经营效益低下,供给严重不足
林业保险公司有着巨大的潜在林业保险市场,而林业保险公司没有积极地开拓这个市场,增加林业保险供给,相反表现出林业保险供给不足,这一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因其与商业保险不同,使林业保险公司效益低下。
(二)林权制度不完善制约林业保险发展
林业保险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林权不清,林业产权人的权、责、利界定模糊,这种制度上的弊端更加阻碍了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一方面林区的产权主体不明,往往签保险合同找不到对象。另一方面,产权不明使得一些林业部门根本就没有森林投保的意识,责任相互推诿。
(三)林业保险政策不明,法律法规不健全回
森林保险业务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其发展必须依靠政府立法保护、政策支持和各项措施的配套建设。然而;我国森林保险到底实行什么样的政策,是单独成立农业保险公司,还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兼营,是由政府参与实行补贴,还是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这些政策方向多年来一直有人提出看法,但到如今,仍没有得到解决。林业的弱质性和保险公司的盈利性,使得两者完善结合较困难,需要政府的介入。
三、加快发展林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大林业保险投入
应从供需两方面加大对林业保险的投入,提高林业投保者、承保者的积极性。
1.提高林业保险意识、加大投保补偿,刺激林业保险需求。一方面要对林业经营者普及林业保险知识,加强林业保险意识,鼓励其积极投保;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实行林业保险的补偿机制,对营林者投入的保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的形式可以多样,依据林农的需要,可以直接补贴资金,也可以是营林投资品、技术指导、税收优惠等方式。
2.提高保险公司的林保收益,促进其进行林业保险供给的积极性。政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促进保险公司林业保险的供给:一方面对于大型的林场,由于其风险巨大;保险公司对其风险的承受能力有限。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巨险证券化的措施来分散风险。
(二)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
完善的林权制度能促进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林业保险牵涉到林业产权关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建立明晰的林业产权关系,是林业保险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因此,要加快林权改革,建立明晰的林权结构体系以及规范林业产权流转体系,使得林业产权主体明确,林业经营者的权、责、利对等,这样使得林业保险的主体明晰,且投保的责任和利益关系明确,能有效促进营林者的投保积极性。
(三)加强林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建设
积极出台林业保险相关政策,加强林业保险的法制.建设,是加快发展林业保险的保障。当前,我国开办林业保险的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其实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建立专门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简化操作,提高效率,也便于政府出台林业保险相关政策。
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4
社会的发展中风险是一个破坏和谐的因素,从美国的9.11事件到印尼的地震海啸,让我们触目惊心的感觉各种风险事故对人类社会的破坏,给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不安定,是社会发展中一个极其不和谐的因素。作为以风险作为经营对象的保险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强调指出,要把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保险业发展的着力点。
理性认识保险的职能和社会功能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保险的职能和社会功能
保险能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怎么发挥作用与保险本身具备的职能和社会功能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的看法保险具备的基本职能是分摊风险、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这是保险本身存在的基础,同时保险在经营中围绕着补偿和给付职能对风险实行的控制和对资金进行运营使得保险还具备防灾防损和融资的派生职能,不管是基本职能还是派生职能都是保证保险的经营的目的得以真正的实现。而保险的社会功能是保险在经营的过程中,客观上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一种稳定和促进作用。从经济学的角度,就是保险这一行业所产生的正外部性。即保险业的间接作用。表现为保险在实现其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在宏观上对社会、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在微观上能对企业。家庭和个人所起的保障作用。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强调保险具备的“社会管理”功能,就是保险经营中为更好的实施其经济补偿职能降低承保单位的风险,为企业或个人进行风险识别和控制等管理服务。这样保险公司间接上和客观上可以为政府管理分忧,为社会稳定出力,为经济建设护航,为小康社会保障。这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社会生活,对全面实现小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我们在理解保险业在和谐社会发挥作用时,是指其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而社会管理能的实现是有赖于保险职能的充分实现。
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提出过“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他提出:“每个人都在力图运用其资本,来使其生产的产品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地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社会福利为多少,他所追求的是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而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决不是他要追求的东西。而由于追求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的社会利益时所得的效果为大。”我认为这段话对我们在如何发挥保险业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作用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作为一个商业企业,保险业所想的不是它自身能起多大的作用,而是立足于本职工作,按照保险经营的原则和原理,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消化社会风险,给社会最大的保障。也就是说,保险能发挥其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作用必须建立在其基本职能的实现,通过基本职能的间接给社会创造福利。
当前商业保险在基本职能没有能够很好的实现导致社会功能发挥上的缺陷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险不可能应对所有的风险,它只能在其商业的领域,运用商业的手段实现其“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损失分摊的机制。然而,当前我国商业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在产品和服务上、在各个经营环节上都没有使得保险这一风险分摊机制的基本职能充分的实现,表现为面对社会日渐增加的各种风险保障的需求,保险没有能够提供充足的产品,风险的防范和处理有很大的欠缺,资金的投入和运用能力不足,导致保险基金的壮大没法保证,直接影响到保险业的补偿能力;承保能力和分保能力有限.影响对风险保障范围。等等。保险基本职能的不充分实现,客观上限制保险的社会功能发挥的。而保险职能不能充分实现的原因有:
商业保险首先是一个“企业”,企业的首要目标是获取利润
商业保险其商业性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即以最小的费用、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在这样的目标下,各个保险公司有其相同的行为特征,在市场的选择上,更多的考虑经济资源丰富的发达地区,而摒弃落后地区;在产品设计和开发上,更多的注重赢利性产品;不开办或者停办亏损性业务;在风险选择上,注童低风险的产品而回避高风险的产品;在业务开展上,更注重高端客户,忽视低端的,投保能力弱的客户。根据统计我们注意到,2004年,差不多每个月都有外资公司在内地开设分支机构。除了个别公司进驻成都市场外,几乎清一色的外资公司都选址在东部经济较发达的城市,从产险业务发展来看来看,70%的保险业务集中在车险业务上,传统老三样(企财、货运、机动车保险)占到8 5%以上,而多年来,我国经济增长、财富增值的主流显然不是只集中在这个方面。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全部人口的70%,但是农业保险由于风险极大而使保险公司极少涉足,加上农业再保险体系不健全,以及农民收入相对较低,交纳保费能力有限也制约了农业险发展。使农业保险成为商业保险公司的冷落险种。
这样导致的后果是保险发展的不平衡,造成整个社会保障水平的不均衡,在很多极需保障的领域,在广大的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以及收入水平低的民众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这些领域、地区和人民极需要最基本的保障,保险的社会福利在这些地区和民众中得不到实现。从而导致保险的社会作用不能充分的发挥。
保险在我国得到充分发展也就二十多年,在产品开发,承保,分保业务上以及资金运用上都有很大的欠缺,使得保险人在风险承保上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保险的保障水平的提高,有赖于保险人能提供能满足不同层次需要的产品,并且能提供保险的附加服务。这对保险人开发研制产品的能力提出一个很高的要求,而我国的保险业在保险的技术水平上,我国保险业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首先体现产品开发能力的不足,我国保险业的险种条款单一,雷同性极大,相互克隆的情况严重,面对社会各阶层各种规避风险的要求,保险产品开发的能力薄弱,导致保险产品的供给不足,从而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不能很好的发挥。而在资金运用上,由于法律的限制以及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能力上的欠缺,以及对外来风险缺乏防范和应对手段,没有能够很好的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和升值,
例如前几年由于利率下降造成的利差损降低给某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对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给付职能的实现造成影响,妨碍保险保障功能的发挥。
保险意识淡漠和保险需求的特殊性制约着保险业的展开。
去年沙河“11・20”矿难中,遇难的70名矿工中仅有8人参加了商业保险,包头空难中也仅有25名乘客购买了航空意外险,人们的保险意识之淡漠可见一斑。然而在震惊世界的协和飞机空难中,100名乘客几乎都有数百万美元保额的意外险。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人均保单多达5至7张,而航空意外险购买率超过95%。两者相比不难看出,国人缺乏风险防范的观念,保险意识亟待提高。
保险作为一个保障性的产品,与其他产品和服务有着非常不同的特征。而在其交易中的非即时结清使得投保人对其付出的保险费的意义或者获得的保障难以清晰的了解。因此,淡漠的保险意识制约着保险需求从而制约保险业务的发展。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开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也不过二个多年时间,在这一发展期间内,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还是非常有限,对保险缺乏应有的了解,表现在保险的深度或者是密度上,我国的保险密度只有332元,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0,也低于印尼等发展中国家,因此,除了经济原因,社会保险意识也显得非常的重要。我国的保险保障范围和参加保险的人数有限性导致保险的社会功能的发挥就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且,在保险的发展中,由于市场的不完善,某些保险人的急功近利,以及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聘用不合格的人,保险诚信经营出现危机,使得保险这一风险分摊机制被社会大众所误解,对人们的保险意识的提高起了相反的作用。
保险业如何更好的发挥其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的作用
保险业的充分发展是发挥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的前提条件,我们应该从重新整合保险资源的角度,充分发挥保险资源在社会所起的保障作用。目前我国的保险发展体现出来的矛盾是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和供给不足同时存在并且相互影响.二者的结构性失衡制约着保险业的发展。使得需要保险的都能得到适合的保险保障,要达到供给和需求的市场均衡,我认为要从以下两大方面入手:
促进潜在需求转化有效保险需求,提高保险意识乃保险业以及全社会的需要
所谓的潜在需求,是一种由于对风险的厌恶所产生的回避或规避的需要。但是潜在需求不是有效的需求。从经济学的角度,有效的需求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欲望,二是满足欲望的能力,即经济能力。产生购买保险的欲望是首先,这种购买的欲望必须是人们观念中的对风险的主动采取的规避手段,即有赖于民众的风险意识。必须提倡“全民风险意识”。中国经济生活和民众中缺乏风险意识。只有风险意识增强了,与风险意识相联系的保险意识才能树立起来。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是中国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保险需求转化的前提条件。在中国,尽管蕴藏着巨大的保险需求,但将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保险需求,从而实现保险业的大发展,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自发的过程,需要意识形态的根本转变。
a风险意识的提高有赖于政府和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
风险是人类共同的敌人,客观上需要人类共同的努力才能克服。构建和谐社会,这决不仅仅是为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增长需要,这是为了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认为,大力倡导全民风险意识,既是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提高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并不是一句空话,应该从不同的层次对保险深入民心做不同的努力,作为政府部门,应该是从风险意识的角度提醒民众风险的防范,把唤醒民众的风险意识作为一个纯公共产品而纳入财政计划。而作为保险经营者的角度,因为风险意识保险意识与保险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作为保险公司应该有所行动,应重点在于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
保险的宣传应该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宣传,目的是向公众传递公司差别意识。二是保险知识宣传,目的是提高民众的保险意识。对于第二种宣传,具备行业普遍性,不应该由各个公司小打小闹的宣传,应该有专门的部门、人员进行在全社会范围对民众保险意识系统的、全面的策划和长期的推广。这个工作可以成立专门的提高民众保险意识的宣传基金支持,由各公司交纳,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进行运作。
b保险宣传应该客观理性,还保险之真面目。
首先,重新树立保险的正确形象,对保险的基本知识做理性的解释而不能任意夸大其词,这样不但不能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反而容易造成人们对保险的误解,尤其在保险信用缺失今天,诚信建设体现在保险的宣传上,就是还保险本来面目。其次,让保险产品通俗化,让人们容易理解和接受,让保险销售简单化,让人们的保险需求更加容易满足,真正变成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
保险人要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实现保险产品的供给能力的扩大
根据一些学者的预测,保险供给能力都存在缺口,且有扩大之势。同时,不管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供给能力都不能满足保险需求的需要。靠供给拉动需求,其作用的空间是有限的。目前我国表现为一种带有供给约束型特征的一种市场的不均衡。
要解决保险市场的矛盾还要从供给角度入手,保险业除了要有足够的保险基金积累、充足的赔付能力、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控制度,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的保险业,当务之急是设计更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保障的要求。
a从供给的方面把市场做大,应该把握准市场的需求,根据市场的要求开发新的产品。
目前,我国保险供给不足,保障比较薄弱的是以下几个领域:
养老保险领域。越来越多的个人、家庭和企业开始把商业保险作为解决养老问题的有效手段;在健康保险领域。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全国50城市的保险需求调查,居民对健康保险的预期需求高达77%;在农村保险领域。如何从制度上解决八亿农民的养老和医疗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责任保险领域。近年来相继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威胁,对责任保险的需求更加迫切。
因此,从以上社会迫切需要的地方作为保险人新产品研制开发的主要方向,扩大保险产品的供给。
b加大保险产品的开发激励必须要注重产品开发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们认为,商业保险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行事,所投入的必须能取得相应的回报,投入才是合理的,可延续的。产品的开发也是这样,当保险人能从产品的开发当中占领市场、获取利润,所投入的科研费用才能回收,或者说能给开发公司带来利润。
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5
一、从个案地区的情况看补充医疗保险的现实需求
为了展望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有必要先了解补充医疗保险的现实需求。这里我们以四川的情况为例进行一些初步的分析。该个案地区的情况原出自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于1998年10月至12月对省内部分地区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的医疗保险情况抽样调查。此次调查的单位样本共189家(机关、事业单位108家,企业81家),共有职工 92630入,男女职工比例为 8:5(机关和事业单位为3:l,企业为5:2),离退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机关和事业单位为24%,企业为26%)。81家企业单位中经济效益较好的占4.8%,一般的占31.l%,较差的占55.4%。所调查的单位1997年职工人均年度工资为6056.50元(机关和事业单位7337.80元,企业5633.21元)。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关于补充医疗保险,我们得出如下几点印象和结论(不排除这些印象因调查地点和时间段的有限性而不能完全反映全国的普遍情况)。
(一)大多数单位(机关和事业单位占93.l%,企业占 85.2%)指出他们能够接受的“基本医疗”部分的筹资比例在8%以下,能够接受的封顶线为当地社会年平均工资的3至5倍。超过半数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为67%,企业为54.3%)不愿为单位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单位负担不起;愿意投保的单位能接受的缴费比例约为职工工资的2%左右。这反映出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因此,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只能采取非强制性的自愿参保方式,保险费亦不能定得过高。
(二)愿意自办或为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大多希望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并愿意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3%来自办或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这说明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开办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除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外,也符合广大职工和单位的愿望。
(三)大多数职工(占68.7%)认为所在单位不会为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超过60.9%的职工个人不愿意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经济上负担不起和对商业保险公司缺乏信任感,愿意投保的个人大多(占56.1%)仅愿意每年拿出不多于100元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商业保险公司虽然具有灵活、高效和服务周到等优点,但由于目前我国整个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价段,广大职工和单位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不高,对其支付能力还不放心。这是商业保险公司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时应当加以考虑的因素。
二、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趋势试析
(一)补充医疗保险将成为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因素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的结构之一就是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任何形式的市场经济都无法回避一种情况,即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作用的结果会增大社会成员生存和生活的风险。而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发展过程的减震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的现阶段,在社会保障各个项目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于劳动力的流动影响最大。这种影响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用人单位有没有这两种社会保险。如果有的单位被社会保险所覆盖,而有些单位尚未进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则条件较好的劳动力将首先考虑向有社会保险的单位流动。当然,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的人往往不得不选择那些没有社会保险的工作岗位。二是,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水平高不高。在同样都有基本社会保险的单位中(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劳动者的流向将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补充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因此,补充医疗保险将和补充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直接影响劳动力流向的首选因素之一。凡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特别是中年人才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相反,无力或不愿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此方面将相形见绌。
(二)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之间将形成明显的相关性。
1.时间上的相关性。
从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地区的情况看,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实践在时间上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先行起步。在此之后的两至3年,补充医疗保险亦将开始建立,如四川和山东威海。二是,随着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起步,如厦门市。可以预计,在全国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与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启动的时间差并不长。补充医疗保险将是紧随基本医疗保险之后的涉及地区广、覆盖单位多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大景观。因此,对补充医疗保险及早进行理论研究和政策立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补充医疗保险的进程将影响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速度。
我们认为,补充医疗保险仍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补充医疗保险具有代替原医疗保险部分功能的作用。它可以弥补因降低原有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而产生的保障缺口。因此,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何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将直接影响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速度。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建立早的地区,其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也会较为顺利。如果没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者很难建立或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为了比较顺利地推进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在原享受医疗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中,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启动基本同步。从长远看,补充医疗保险有可能将演变为另一种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说,补充医疗保险在公营部门将成为整个医疗保险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补充医疗保险立法与基本医疗保险立法在内容上将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6
关键词:改革开放 高速货币化进程 家庭理财策略
自从信用货币产生以来,经济体系便从纯粹的实体经济运行,逐步演变为实体经济和货币经济的交融运行,经济学家们把这一过程称之为“货币化”。
按照戈德史密斯的看法,经济货币化是一个经济社会中实体经济向货币经济转化的必然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货币参与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比例在不断升高,在投资活动中所占的权重不断增加,参与社会剩余产品的分配比例也在逐步提高,货币的重要性在逐渐增强。
高速货币化进程对居民存量财富的影响
(一)我国高速货币化进程现状
相对于自给自足的物物交换而言,我国的高速货币化进程,首先表现在货币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比如,对于我国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末的城镇居民来说,政府基本上负责了居民的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日常生活中只有柴、米、油、盐、布等生活必需品才用得着钱,并且得有票证配给;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推进,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货币的使用范围从日常生活扩大到了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诸多领域。
我国高速货币化进程的另一个表现是货币的发行量在较短的时期中急速膨胀。从每年净投放的现金来看,我国在1981年为50亿元,2010年则为5535亿元,增长了100多倍,流通中现金则从3200亿增长到4.5万亿,增长了14倍,如果考虑到高科技的交易工具,如银行卡对现金的巨大渗透和替代效应,我国净投放的现金量增长的速度会更快。从广义货币M2的余额来看,我国1981年为1.9万亿,2010年则为72.6万亿,增长了38倍。
我国高速货币化进程的第三个维度可以用M2/GDP比率来反映。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一定时期的货币存量与名义收入之比(M2/GDP)。过去的30年,我国的M2/GDP比率始终是全球最高的。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在口径基本一致的条件下,选择中国、印度、日本和美国四个国家的数据进行比较,可以得到三个方面的结论:第一,从1990年开始,我国广义货币供给(M2)与名义GDP的比率一直呈上升状态,1990年为0.82,2001年上升到1.65,2010年创历史新高,达2.17。第二,我国的这个比率也仅仅比日本同时期的水平低,而高于美国和印度,2009年美国和印度的M2/GDP均在0.9左右,日本约为2.1。我国的这一比率是美国和印度的两倍,而比较接近全球公认的泡沫化国家日本。第三,我国2010年的这个比率和日本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水平相当,高于日本在泡沫化早期的水平。比如,1980年日本的这一比率为1.37,1985年为1.57。通过对比,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30年的高速经济发展是和高速的货币化进程相伴的。
(二)高速货币化进程对居民存量财富的影响
高速货币化进程对居民存量财富的影响是惊人的。高速的货币化进程使居民的存量财富出现大幅度的缩水,钱本身随着时间的推移也越来越“不值钱”。
在改革开放之初的万元财富,经过30年的高速货币化过程,到今天应该相当于多少呢?
为了便于比较,本文分别选取1981年、1991年、2001年和2010年这四个时点来考察,来做一对比。
首先,从居民人均收入看,上述四个时点的人均收入分别为463元、1570元、6860元和19109元,30年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长了41倍。这样算下来,当初的1万元相当于今天的41万。
其次,从居民人均储蓄看,上述四个时点的居民人均储蓄额分别为:52.4元、786元、5780元和22920元,人均储蓄增长了437倍之多。改革开放之初的1万元,相当于当时人均储蓄的191倍,折算到今天大致和437万元相当。
第三,从居民人均GDP看,上述四个时点分别为0.075万元、0.169万元、0.752万元和2.97万元,增长了近40倍。所以,如果当时的万元财富能跟上人均GDP的增长,改革开放之初的1万元,大致和当今的40万元相当。
第四,从通货膨胀率看,根据我国的统计年鉴,从1981年到2010年的30年间,我国CPI的平均值不过5.5%,除了1988、1993、1994、1995这四个年份出现了两位数的通货膨胀外,期间并没有经历长期的、持续的、严重的通货膨胀。如果把1981年的CPI定为基期,指数为100,以上四个时点的CPI分别为100、190、390、485,即总体物价水平上升了4.85倍。所以,按购买力来衡量,改革开放之初的1万元相当于现今的4.85万元。
最后,从拥有财富的社会地位和心理感觉看,改革开放之初能拥有万元财富的人,受人尊敬,被人羡慕,而如今,拥有千万资产的人恐怕也未必能有当时万元户的社会地位和心理感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改革开放之初的1万元要相当于今天的千万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中,基本上是处于资本短缺的时期,而劳动力的供给相对充裕。根据经济学的边际原理,资本理应获得超过劳动力报酬的回报,换句话说,就是资本的增值速度理应超过劳动力报酬的增加速度。
高速货币化进程中的理财策略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货币化进程,对居民存量财富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对普通居民来说,在家庭理财中,可以选择的投资品种主要有银行存款、商业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黄金、艺术品、房产等。为了使居民的财富能有效应对高速货币化进程的侵蚀,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就显得尤其重要。
(一)现金、储蓄等—满足家庭流动性要求即可
高速的货币化进程不利于持有银行储蓄和中长期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在家庭理财规划的资产配置中,现金、储蓄等低风险、低收益的金融工具是家庭理财的基础,为家庭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流动性,以应对家庭的日常开支和不时之需。因为,现金、储蓄等具有充分的流动性,相当于家庭财富的血液。因此,为了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率,在理财规划中,家庭的流动性比率一般为3-6(流动性资产与家庭月度正常开支的比值)。既然家庭资产配置中的现金、储蓄等的作用不可替代,而高速货币化进程又使居民持有的现金和储蓄、国债等面临大幅缩水,所以,在家庭的资产配置中,现金、储蓄、国债等的配置在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越少越好。对于收入比较稳定的家庭,建议流动性比率控制在3即可,对于收入稳定度不高的家庭,建议家庭的流动性比率控制在4-6即可。
(二)商业保险—适度即可
保险是家庭理财的基石,是家庭财富的骨骼。理所应当地,商业保险产品也是家庭资产配置的必备产品。
商业保险有许多功能,比如提供人身保障、财产保障;对保险公司的高端客户来说,商业保险还有财富保全、合理避税和隐匿资产等功能。但它最基本的功能还是为愿意购买它的家庭提供保障。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的商业保险逐渐走入寻常百姓家,保险公司也推出了许多兼具理财功能的创新型商业保险产品,一些家庭为了应对通货膨胀对金融资产的侵蚀,选择了过量的理财型保险产品,甚至把保险理财产品作为家庭资产配置的主要对象。
其实,家庭通过购买保险理财产品进行资产配置,对于防范和避免因疾病或灾难而给家庭带来的财务困难确实有效,同时还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理财专家使保险资产保值和增值。假如根据保险理财产品的分红收益进行测算,就会发现保险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一般和定期储蓄存款相当。以定期存款的方式保有财富,抵抗不了高速货币化进程对财富的侵蚀效应。
人的一生充满生、老、病、意外、死亡的风险,普通疾病也会短暂地影响家庭的生活质量,重大疾病则会让一般家庭倾家荡产。由于社会保险的低费用、广覆盖、福利性的特点,较难完全满足家庭风险管理的要求。所以,在家庭理财规划中,商业保险也是必须配置的,但一定要适度,绝对不能把更多的金融财产配置在理财型的保险产品上。
(三)“稀缺品”—量力而行
在经济学上,长时期内的“供不应求”即为“稀缺”。“稀缺品”,就是少而珍贵的物品。“稀缺品”的最直接表现就是商品“价格的不断攀升”。有用的东西不一定值钱,但“稀缺品”,比如古董、名人字画等,由于它们带有历史、人文的印记,往往会价值连城。为了问题的简化,在本文中,“稀缺品”泛指贵金属、珠宝、邮票、古董、古家具、名人字画等。
通常而言,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是正相关的。投资的预期收益越大,伴随的投资风险也越大,这种规律在稀缺品以外的其他投资形式上表现得较为明显。但稀缺品投资却与此不同,它们的投资特点是风险小,但投资潜在收益却较高。这主要是这类物品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所致,稀缺品具有极强的升值功能,一旦购入,很少会贬值。
当然,稀缺品投资也存在几个方面的不足。首先,对这类投资者而言,要求其有相应的鉴别能力。其次,投资稀缺品所需要的资金量相对较大,投资的门槛较高,一般的家庭难以承受。最后,稀缺品的变现能力相对较弱。因此,稀缺品可以是家庭的资产配置产品,但家庭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量力而行。
(四)基金、股票—积极配置
证券市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化改革的产物。假如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之初,购买1万元以上证综合指数为标的的指数型基金(假设当初就有这样的基金的话),投资者持有到今天,其市值接近40万。如果分别购买0.5万元的深发展A股票和万科A股票并持有到今天,两支股票的市值接近60万元。显而易见,基金和股票这些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工具可以对抗高速货币化对财富的侵蚀。
如果把家庭的资产配置比做一个人,那么基金、股票就是理财之魂,理财之肌肉。只有基金、股票才能对抗高速货币化进程对存量财富的销蚀。积极配置基金、股票,可以使资金升值,可以使财富成长。其中的道理很简单:一般来说,上市公司都是行业前景广阔、治理结构良好、管理团队精干、经营业绩稳定、规模不断扩展的优质企业。它们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和税后利润增长率往往会超越同期GDP的增长速度,而企业股票的价格增长往往和企业的税后利润增长率正相关。
从短期来看,投资基金、股票有较大的风险。尤其在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和快速发展的今天,证券市场走势很不平稳,波峰和波谷较多。但从长期来看,在市场跌宕起伏之中,优质的公司就会脱颖而出,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如果投资者在20年前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选择三到五家优质的公司股票,买入并长期持有到今天,肯定有效地抵御了高速货币化的侵蚀。
综上所述,我国改革开放的30多年,也是高速货币化进程的30多年。在高速货币化进程中,我国的经济保持了年均9%的增长速度,CPI的增长速度平均在5%左右。为了使居民的财富不仅能够抵御通货膨胀的影响,还能够战胜高速货币化对财富的侵蚀,家庭的积极资产配置策略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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