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预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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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预案

农机安全预案范文1

受今年第4号强热带风暴“碧利斯”减弱成的低压环流和西南暖流气流共同影响,我区出现了强降雨天气。受强降雨影响,我区部分江河、水库水位急剧上涨,桂江部分河段、贺江、南流江和钦江上游出现超警戒水位,桂林、玉林、贵港、贺州、钦州、北海等市局部地区发生了较严重的洪涝灾害,给我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7月15日,回良玉副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做好当前防汛抢险救灾工作;自治区刘奇葆书记、陆兵主席要求要切实做好各项防御工作,尽量避免人员伤亡。

这次强降雨过程,也给我区农机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为切实做好这次强降雨过程的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各级领导的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按照自治区副主席、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7月16日上午主持召开的防御近期强降雨过程有关工作紧急会议的部署,切实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把强降雨造成的农机安全生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这次强降雨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局部地区强度大,极易造成乡村道路特别是山区道路山洪暴发、山体滑坡和路面漫水、下陷、路基软化、坍塌、被冲毁等灾害。各地农机安委会要紧急行动起来,切实做好近阶段农机安全宣传动员工作,认真排查、及时准确掌握危险路段情况,对危险路段进行严密的监控,确保农机安全生产,杜绝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

三、各地农机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和统一指挥下,积极、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工作。根据需要,精心抽调、周密安排技术状况良好的各种农业机械投入抗洪抢险和灾后重建工作。

农机安全预案范文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

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一、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三、科学决策、依法应急

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四、加强监测、群防群控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五、及时反应、快速行动

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0―9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组织体系

一、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职责:在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4.根据需要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总指挥: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三)成员单位: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构图见附件一)。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2.市场信息处:负责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

3.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4.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5.科技教育处: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6.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农机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乡镇企业处:负责组织与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监察室:负责对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二、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

(一)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区、委各处(室)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市场信息处处长担任;

2.副主任:由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主管处长(主任),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担任(见附件二)。

(三)联络员、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设联系员(见附件二)。

2.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设联络员、联系人,联络员由主管负责人担任,联系人由主管科室负责人担任。

3.吉林省受理举报电话:0431-88906017。

4.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邮编 130051;

电话(传真):0431-88906017 82711364。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市场信息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企处等部门负责或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故(专家库见附件三)。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二)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综合组

1.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运行体系

一、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相关处室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有关处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二)报告

吉林省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处室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2)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农委报告。

(4)省农委各处室在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农委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

(1)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省农委。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省农委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市(地)级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省农委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与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委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启动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协调省农委有关处室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四)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省农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三)总结报告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省农委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省农委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五)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机安全预案范文3

一、农机安全事故的三大诱因

1.安全意识淡薄

最近几年,我国加强了对农机安全的管理,因此,对安全技术有更高的要求更高,安全条例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健全,人们思想落后的现象普遍存在,农业机械产品应加强管理,如,可以从设计、制造、推广和使用的一系列过程入手,逐步加强安全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农业机械面对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因此,要加强操作的规范性,农民普遍存在知识的,欠缺,不能认识到农机的安全性问题。一些驾驶员简单的理解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认为不用学就会。相反,农业机械由于结构多样复杂,不易操作,安全性能不高,应严格按规定驾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使用。

2.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交警部门负责管理在道路行驶的农用机械,农机部门管理在农田运作的农业机械,换句话说就交警管理线的层次上,农机负责整体大方向。农机部门的管理相对比较困难,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都十分重视道路上的交通安全。相比较,忽略农村农机的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贯彻实施、执行。因此,缺少农机监管的的人员,无完备的交通设施,资金短缺,农机的安全监管管理面临着挑战。

3.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本身就存在一定问题,大多数是在设计上没有考虑周全,仅仅强调性能的满足,忽视了安全隐患。对于一些小的农机生产企业来说,他们的要求甚至更低,仅满足农民的发家致富的心理,牺牲安全生产,不考虑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这种以利润为主,忽视安全的现象是很普遍的,通过偷工减料,换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零件,达到节省成本的目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安全指数不达标。比如,传动部件外露,主要表现在脱粒机、粉碎机、旋耕机、秸秆还田机等机具的机械;一些农用运输车设计不符合要求,时速、载质量过高。国家标准规定,农用三轮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0km/h,2 000kg为最大载重质量。但是许多农用三轮车以80km/h速度行驶,并且更有甚者;在装载质量上也大做文章,使用者都希望三轮车载重增加姐速度更快,由于这种心理的存在,生产厂商通过增大轮胎及其型号,甚至车厢的尺寸,满足消费者。这也致使三轮车稳定差,转向不安全等问题尤为突出,在超速超载的情况下,急转弯根本不无法控制,无法制动,农机事故频繁发生。

4.“黑车非驾”违章、违规现象严重

就安徽凤台进行了不完全统计,数据表明,在现有的5674台的拖拉机中,仅有26.8%的有效牌证率,有8378辆农用运输车,有效牌证率占48.4%。由此可以看出,仅有小部分有牌驾驶,无证驾驶现象严重,安徽凤台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保有量共计14 052台,其中,、只有5 633的驾驶员持证驾驶,如果一个驾驶员是一台车的话,驾驶员持证率仅有40%。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农业机械无证驾驶的问题十分突出,这是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还有驾驶者安全意识不强,缺乏驾驶的专业知识,出现大量违规、违章现象。安徽凤台去年进行了调查,就检查的3467台农业机械来说,违章数1857台,占总数的53.6%,违章数高,因此,很有必要对违章问题进行管理。农机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坚强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农业机械的管理。

二、农机事故的预防

1.各级政府和农机业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

安全生产责无旁贷,各级政府和农机业务主管部门对农机安全进行准确定位,把农机安全作为重点工作,不断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可行性的措施及实施方案,切实实施农机安全的工作。

2.实行农机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规定,对农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进行惩罚,追究其责任,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强化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手段宣传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止农机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农机监理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利用广播、电视等手段进行大力宣传,并举办安全讲座,并通过农机宣传语,宣传单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安全培训班,现场对农机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法规意识,弥补驾驶员专业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安全驾驶。

4.加大农机安全执法检查力度

根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各级农机监理部门严格按照执行,组织低昂两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进行管理,主要负责深入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等农机作业场所,对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并管理,对农机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行处罚措施,扫除一切不安全因素的存在,确保农机的安全生产,农机正常运作。

5.坚持处理农机事故四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不明事故原因,未处罚事故责任人,整改措施还没得到贯彻实施,事故当事人和群众安全意识不强,未接受系统教育。

三、结语

总而言之,农机监管部门对农业机械的管理担负着重大的使命,为保证现代农业的生产,必须生产优质、高效、低耗、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合理的管理与使用,更好的服务与农业。这对于农机监理部门是一个挑战,必须加强与农机科研、制造、鉴定、推广、生产、管理、供应、修理、教育培训等部门的紧密联系,综合进行管理;保证农业机械质量、安全和技术状态,实施有效地监督管理,农机监理部门充分发挥巨大的作用,为农业全面机械化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农机安全预案范文4

(1)安全监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预防为主”是指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综合治理”是指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全方位地研究事故的预防方法和根治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实施综合管理,达到预防事故、确保安全的目的。

(2)安全监理的主要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农机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机车登记管理、驾驶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机车安全技术检验、农机作业秩序与安全管理、农机事故处理和农机安全监理能力建设等。

(3)安全监理的具体任务。①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②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按规定做好牌证核发工作和监督检查,对其它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施登记管理、安全技术指导;③负责农机事故处理工作;④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考核;⑤负责农机事故统计报告与分析评估工作;⑥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生产、作业、运行)的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秩序监管,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处、整治农机安全生产违章行为;⑦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学习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农机安全常识;⑧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及其驾驶人定期审验,办理变更、改装、注销、报废登记和补领换牌证等业务;⑨负责农业机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登记业务档案、驾驶操作人员档案、农机事故档案;⑩加强农机安全监管体系、监理装备和队伍建设,包括基层监管网络建设,农机监理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和作风纪律建设和监理装备建设。

2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成效

(1)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后,农业部先后颁布实施了《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国有30个省(区、市)公布或修改了省级《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和规章。国家颁布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2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农业机械号牌》、《农业机械驾驶证》、《农业机械行驶证》等1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行业标准。我省相继出台了《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先后制定了《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6项农机安全方面的地方标准。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为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

(2)监理机构体系基本健全。农机安全监理经过30多年的发展,队伍不断壮大、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全国共有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2900多个、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达3.4万人。不少地方采取在县级以下设立农机安全监理派出机构,在乡镇及行政村设立农机安全员、农机安全协管员等形式,延伸安全管理网络。有些地方还成立了由农机驾驶人员自愿参加的农机驾驶人协会、农机安全协会等社团组织,农机安全监管体系日臻完善。

(3)监理工作制度基本建立。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大力推行监理业务规范化建设,在规范业务范围、业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牌证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全国统一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等业务管理工作;农业机械事故控制指标列入了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农机事故和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登记情况等纳入法定统计范畴。农业部先后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管理的轨道。

农机安全预案范文5

【关键词】农村输配电;用电安全

1、农村供用电安全的现状分析

1.1点多面广,检查、维护管理难度大

由于农村特殊的地理环境,农村用户居件分散,点多面广,供用电线路普遍较长,并且线路周边环境复杂,道路和房屋交错,竹木丛生,特别是农村居民房屋拆除和新建、违章改扩建、施工堆土现象普遍存在,以及春夏季节植物生长迅速,使高压线路及低压外线通道被侵占或破坏。供用电安全的外部隐患突增。

1.2季节性、临时性用电多,设备安全隐患突出

由于农村特殊的生产、生活性质.春夏抽水排灌、养殖以及农产品加工等季节性和临时性用电多,且由于使用时间短,经济效益不高,用户对其用电线路、设备投入资金不足,没备陈旧、老化严重,安全保障措施欠缺。农村用户缺乏对其生活用电设备安全投入和检查,不合格的导线、插座普遍存在,用户末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投运率低,使农村用户用电设备自身安全隐患突出。

1.3供用电安全意识薄弱,对用电安全重视不足

一方面,供电企业员工对供用电安全重要性和复杂性认识不到位,使其对供用电设备的巡视、检查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设备缺陷。甚至有的为厂减少抢修、维护工作量,违规将农村配电台区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退出运行,使供用电安全保障措施效果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农村用户对用电安全隐患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缺乏安全用电意识。

1.4供用电安全的法律风险增大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多种资产所有形式,使产权归属与运行维护责任不清晰。另外,因供用电合同条款不完备、合同未签或过期、停限电操作不规范、用电检查不到位、安全标志不全等原因,供电企业承担用户安全用电事故相应责任的法律风险增大。

2、输配电

2.1电力系统

把其他形式的能源转化为电能的场所称为发电厂或发电站。发电厂按它所利用的能源不同,可分为水力发电、火力发电、核能发电以及风力发电、地热发电、太阳能发电等类型。我国电力的主要来源是火力发电和水力发电。火力发电厂简称火电厂或火电站,它利用燃料的化学能来生产电能。我国的火电厂以燃煤为主,其能量的转换过程是:燃料的化学能一机械能一电能。现代火电厂一般都考虑了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不仅发电而且供热,因而又称为热电厂或热电站。我国正有计划地发展城市供热电站。水力发电厂,简称水电厂或水电站,它利用水流的位能来生产电能,其能量转换过程是:水流位能一机械能一电能。

为了安全与充分利用资源,减少燃料运输,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因而在有水力资源的地方建造水电站,在有燃料资源的地方建造火电厂。它们都离用电中心较远,所以,电站发出的电能还需通过远距离的输送,才能分配给各种用户使用。这就构成了发电、输配电系统。由发电机、输配电设备以及用户组成的整体,产生、输电、分配以及应用电能的系统为电力系统。在电力系统中,联系发电和用电设备的输配电系统称为电力网,简称电网。电网是将各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和各种类型的变电所连接而成的网络,不难看出电力网比电力系统仅少发电设备一个环节。电网按供电电压高低和供电范围可分为区域电网和地方电网。区域电网的范围比较大,电压一般在220kv及以上;地方电网范围小,电压一般为350—110kv;一般中型工厂的电源进线电压为6-10kv,电能先经过高压配电所集中,再由高压配电线路将电能分送给车间变电所。车间变电所内的电力变压器将6-10kv的高压降低为一般用电设备所需的电压,然后由低压配电线路将电能分送给各用户使用。

2.2输电

一般中型、大型发动机的输出电压力3.15—20kv,为了提高输电效率并减少输电线路上的损失,通常采用将电压升高后在进行远距离输电。我国远距离交流输电电压为110,220,380及500kv等。通常输电容量越大,输电距离越远,输电电压越高。高压输电到用电户后,再经降压变压器将高压降低到设备用户所需的各种电压。架设在发电厂升压变电所与地区变压所之间的线路,以及地区变电所之间的线路,是专用于输送电能的,称为输电线路或送电线路。输电线路电压一般大于等于110kv。

2.3配电

变配电所内主要担负输送和分配电能任务的电路,称为一次电路或主电路、主接线。为使各输电设备正常运行,需进行控制、指示、测量和保护,各种断电保护、测量仪表等电路,称为二次回路。从地区变电所到用电单位变电所的线路,是用于分配电能的,称为配电线路。配电线路电压因用户的需要而定,一般高压配电线路电压指35kv或110kv;中压配电线路电压为6-10kv;低压配电电线路电压为220/380V,低压配电线路通常称为二次配电线路。

3、安全用电

3.1触电

触电的类型:触电是指人体触及或接近带电导体,电流对人体造成的伤害。人体触电时,电流对人们造成的危害有电击和电灼两种类型。(1)电击。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内部,影响心脏、呼吸和神经系统的正常功能,造成人体内部组织的损坏,甚至危及生命。(2)电灼伤。电灼伤是指人外部受伤,如电弧灼伤、与带电体接触后的电斑痕以及在大电流下熔化而飞溅的金属末对皮肤的烧伤等。

3.2用电安全

为防止触电事故,要对用户和广大群众宣传并且要普及安全用电常识。(1)任何电气设备在未确认无电以前应一律认为有电,不要随便接触电气设备,不要盲目依赖开关或控制装置,不要依赖绝缘来防范触电;(2)尽量避免带电操作,手湿时更应禁止带电操作,在必须进行带电操作时,应穿上绝缘电工鞋,应尽量用一只手工作,并应有人监护;(3)若发现电线、插头损坏应立即更换,禁止乱拉临时电线。如需拉临时电线,应用橡皮绝缘线,且离地不低于2.5m,用后及时拆除;(4)不能在架空线路和室外变电所附近放风筝;不得用鸟枪或弹弓来打电线上的鸟;不许爬电杆,不要在电杆、拉线附近挖土,不要玩弄电线、开关、灯头等电气设备;(5)不带电移动电器设备,当将带有金属外壳的电气设备移至新的地方后,要先安装好地线,检查设备完好后,才能使用;(6)移动电器的插座,一般要用带保护接地插孔的插座。不要用湿手去摸灯头、开关和插头。

农机安全预案范文6

关键词:农机 安全监理 现状 建议

一、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现状

1、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近年来,任城区农机局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农机安全生产宣传资料、举办农机安全生产知识讲座等形式,营造了农机安全生产良好的氛围和提高了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1.1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工作重点,对全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了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驾驶技能和规范操作本领,保障农机安全运行。

1.2坚持以“强化监管,落实责任”为着眼点,对全区农机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进行培训,开展农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落实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防范事故的措施,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2、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检查。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会议精神,强化监管措施,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黑车非驾”,巩固“平安农机”创建成果,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和任务,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健康发展。

3、严格规范业务办理工作。

在年度检审工作中,严格技术标准,仔细核对机型,认真查验拓印号码,灯光不明、刹车不灵、保险不全的车辆一律禁止年检。在拖拉机驾驶人申领驾驶证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定期组织考试,科目合格的及时发证。从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农机手、镇(街道)农机站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从源头上为农机安全生产提供了坚强保证。

4、扎实做好“平安农机”创建工作。

通过创建“平安农机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村”、“平安农机示范镇(街道)”、“平安农机示范镇县”,形成重视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2008年任城区被省农机局和省安监局授予全省“平安农机”示范县。截至目前为止,已在全区累计创建5个平安农机示范乡镇,223个平安农机示范村和868个示范户。

5、积极开展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

为了提升农机监理服务质量,更加高效的为民服务,任城区成立了区示范窗口创建领导小组,并且建立“为民服务创先争优”长效机制。2013年5月,被评为全省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单位,7月被评为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单位。

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现实困难

近年来,尽管全区的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平稳的发展态势,但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农民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部分农机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违规违章操作,不愿办理牌证,刻意逃避检查,严重影响了农机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2、农机安全性能有待加强。

有目共睹,当前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差,加上作业环境恶劣,容易使驾驶人产生疲劳,因此农机安全性能有待加强。同时,部分农机使用年限过长,安全运行无保障,应予强制报废的拖拉机没有及时得到报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事故隐患。

3、农机监理的执法手段缺失。

农机执法缺少法律依据,农机监理法规层面存在缺失和不足。《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为农机监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带来了很多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赋予了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实施牌证管理的行政许可权,却没有对该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监管手段严重缺位;路查权、处罚权以及事故处理权的规定不到位,甚至可以说是缺失。

4、农机监理装备、执法经费不足。

按要求,农机安全监理站本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检测、事故勘察仪器以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因资金不足,无法购买设备,在检测时,检验人员主要是靠肉眼、凭经验进行检测。监理装备、执法经费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和农机工作效率的提高。

5、监理部门自身存在差距。

首先是个别监理人员专业知识掌握较少,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机械检验过程中,不能针对重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不能对机具故障进行排除和指导。其次是监理工作量大面广,人手不够,尤其是镇(街道)农机站人员少,使得监理力量更加薄弱。

三、对策与建议

1、强化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要把农机安全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列入农机目标管理范畴。可采用集中培训、现场说教、送教下乡等方法,对机手进行农机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术、安全生产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农机手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观念。

2、强化质量,优化安全性能。

要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安全标准与科技含量,优化产品安全性能。同时,应根据实际,完善农机具强制报废制度,减少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农业机械技术状态完好。

3、规范管理,改善执法环境。

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农机部门的职责,尽快推动配套法规的完善,争取相应执法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协调好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交警的关系,形成合力,尽快扭转执法检查的被动局面,改善农机监理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