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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1
1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现状
1.1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成就。我国绿色建筑发展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绿色建筑早期发展主要体现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上,比如屋面、外墙、楼地面一体化节能系统的推广,双层中空节能门窗及遮阳技术的应用等。后期绿色建筑发展则强调“四节一环保”,即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及环境保护,绿色建筑的发展更全面、更理性、更环保。比如,北京鸟巢建筑、西翠娱乐中心、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及上海的世博轴工程等。这些建筑均遵照了“四节一环保”原则,在建筑设计与制造中注重与自然环境和人的完美结合。1.2我国绿色建筑存在的问题。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十分快速,但在发展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比如,从业者绿色建筑的思想意识比较淡薄,对绿色建筑的设计缺乏合理定位,缺乏科学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缺乏科学的设计理念,有效的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制度缺失,绿色建筑建造中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政策,绿色建筑综合能力建设有待加强,政府对绿色建筑的科研投入力度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绿色建筑的发展,不利于经济转型、低碳社会的尽早实现。因此,不断加快发展绿色建筑,走天地人和谐共生之路,系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2我国绿色建筑的设计思路
结合绿色建筑的基本内涵,及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现状,本文认为绿色建筑发展可遵照如下思路:2.1我国绿色建筑的设计原则。首先,系统与整体原则。绿色建筑的建造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其在设计时应讲究与自然的统一,在考虑人们的需求变化日渐增长的同时,设计多样而丰富的居住空间与弹性空间,利用建筑物本身调节室内的小气候,使建筑物内外部实现有效地连通。另外,建筑物本身的外部轮廓要得到不断充实,力求空间有疏密、层次分明和结构清晰,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和地貌的变化创设小区整体景观。还有,绿色建筑设计要考虑地域差异、文化差异和功能差异,注重绿色建筑识别性的设计和外部形体的处理。其次,可持续发展原则。绿色建筑要立足于当下和未来,其设计必须贯穿于全生命周期整个过程,即设计、建造、运营、改造和拆除。设计阶段要尊重自然和社会环境,注重保护当地文脉和人文景观,有效利用地形和地貌对建筑场的设计,增加新材料和新技术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节约能源。建造和拆除阶段要重视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为业主提供舒适、健康和低耗的居住空间,尽可能控制和减少高耗能材料的使用,减少或避免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隐患。2.2绿色建筑发展的经验借鉴。首先,欧美日澳等国家积极推行能效标识和能效标识制度。一方面通过强制性的最低能效标准作为新建建筑的最低门槛,另一方面通过能效标识方法鼓励生产厂家生产更加高效的产品,并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产品和节能建筑。这不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低效产品流入市场,而且为后期采取节能补贴措施提供了定量指标。其次,西方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推动建筑节能。比如,美国的《能源政策与节约法》(1975年)、《国家政策节能法案》(1978年)、《能源政策法案》(2005年),日本的《节能法》(1979年)、《促进住宅品质保证法》(2000年),德国的《建筑节能法》(1976年)、《节约能源条例》(2002年)等。高耗能产品在新建建筑中的限制使用,促进了节能减排活动的大力推广和应用。其次,对开发绿色建筑及高效产品实施经济激励政策。美国通过节能基金、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举措激励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突出强调市场引导在绿色建筑推广中的作用。英国对没有达到环保要求的新建项目依法行政处罚,对采用绿色技术的建设项目给予审批优先权,比如减免土地增值税和发放低息贷款等。德国通过税收优惠、优惠贷款和财政补贴等措施激发绿色建筑的推广。2.3我国绿色建筑的设计思路。首先,要不断完善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政策。通过研究西方国家绿色建筑的演变轨迹,我们发现立法始终是保障绿色建筑推广的有效手段。2005年,我国颁发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管理办法》,及2006年颁布实施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法律条文。但是,到现在我国还缺乏专门的绿色建筑管理法和绿色建筑法,加之这些政策在实际推广应用过程中缺乏一定的强制性,使得其实际操作和实施缺乏有力的保障。其次,要积极推广一定的经济激励政策。政府要对采用绿色节能技术的商家给予优先的审批权及一定的财政补贴。还有,对生产的建筑产品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商家,实施一定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并对今后3-5年内的经营资格实施严格控制。再次,绿色建筑的适用范围应得到大力推广。《绿色建筑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只囿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而且还应在学校、医院、展览中心等进行大力推广。还有,无论是新建建筑、改扩建建筑还是工业建筑,都要提出申报绿色建筑的要求。还有,公共建筑不只要实施绿色建筑标识还要进行能效标识,对“四节一环保”的要求不只要进行定性评价,还要进行定量评价。
作者:张云肖 单位:秦皇岛市市政设计院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2
关键词:建筑工程事故; 法律责任; 承担; 责任形式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建筑工程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过程中, 由于当事人的过错, 使得建筑工程在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方面存在较大缺陷, 给建设单位( 或业主) 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建设部的规定, 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 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 由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 含5000 元) 以上的为工程质量事故, 即建筑工程事故。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建筑工程事故主要有: 房屋建筑工程事故,道路建筑工程事故, 桥梁建筑工程事故, 铁路建筑工程事故, 防护工程建筑工程事故和附属设施建筑工程事故。近些年来曾多次发生房屋、道路、桥梁的重大和特别重大建筑工程事故, 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 就存在着一个对建筑工程事故的法律责任进行承担的问题。
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的界定
1. 责任承担的概念
我国目前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刑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颁布的与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 这其中调整建筑活动最主要的法律是《建筑法》。建筑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如果违反了5建筑法6等法律、法规, 则当事人应对其违法或犯罪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事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三种, 即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就是指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 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确定事故责任归属的行为, 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 确定责任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建筑工程事故一旦发生, 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上的损失。有关部门会成立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确定谁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谁应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谁应该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初步确定责任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还是刑事法律责任。如果只承担民事责任, 则由往往通过责任人的自觉承担来实现, 不需要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强力介入。如果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则往往通过当事人一方的告诉或有关国家机关的追究来实现, 如行政责任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来追究, 而刑事责任则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通过侦查、和判决程序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2. 事故责任承担主体
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是指在参与建筑活动过程中违反建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自然人和法人。建筑活动主体具有多样性, 既包括自然人主体, 又包括法人主体。自然人主体主要有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业主、质监人员、建筑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等。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活动的法人主体主要有以下6 类; 建设单位( 业主) 、建筑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有时是由单一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 但多数情况下是由多个主体的共同违法行为引起。建筑活动中, 这些主体的单独或共同违法都可能直接导致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 这些主体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须说明的是, 若是因以上6 类法人主体违法造成事故, 则由这些法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事故责任承担的确认
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 我们一般从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存在及主体有过错等方面来确定建筑工程事故的责任承担。
( 一) 各个主体违法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
1. 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常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报建, 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委托手续, 造成工程质量监督失控, 导致建筑工程事故发生。(2) 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任务时无限度地压价, 对工程还要无限度地压缩工程期限, 结果设计安全度偏低, 结构不合理: 而施工单位则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给工程留下隐患。(3) 建设单位垄断建筑市场, 任意发包建设工程, 造成一些无资质的设计或施工单位( 甚至个人)承包建设工程和一些低资质的设计或施工单位越级承包建设工程, 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4) 建设单位无计划盲目建设, 无计划胡乱施工。工程建设无组织、无计划地进行, 工程质量得不到任何保证。(5) 建设单位未经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 使一批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建筑物被使用。
2. 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
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勘察设计单位不进行实地勘察就盲目设计,乱搬乱套基础方案。(2) 勘察设计单位无证设计、越级设计, 无证人员私自设计, 使设计质量低劣。(3) 勘察设计单位不遵守设计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在设计过程中缺乏严谨、求实和尊重科学的精神, 对设计图纸不进行反复的推敲, 对图纸的数据不进行反复的验算, 使图纸在设计方面出现重大错误。
3. 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
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1) 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或者资质低的施工单位越级承担工程建设。( 2) 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中弄虚作假。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中弄虚作假有三种情况: 一是掩盖工程存在的严重质量缺陷; 二是向验收单位提供虚假的质量保证资料; 三是贿赂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员, 让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员把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甚至把不合格工程验收为优良工程。
( 二) 责任承担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往往会产生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方面的严重后果。而要以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 工程事故的主体) 对事故承担责任, 则要求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 勘察设计单位无证设计、越级设计行为, 施工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 质监部门监督不严的行为直接导致建筑工程事故和损害结果的发生。
1. 对建筑工程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即对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 确定有哪些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建筑工程事故发生的原因。凡是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建筑工程事故发生, 主体都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建筑工程事故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的认定。即对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 确定主体违法行为性质是否严重, 主体的违法行为在建筑工程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如果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建筑工程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 那么这个主体要承担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3. 对损害结果的认定。即对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数目和财产损失的多少进行认定。根据人员伤亡的数目和财产损失的多少, 对建筑工程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责任承担。根据损害结果的大小及主体违法行为在建筑工程事故中作用的大小, 分别要违法主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3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诉讼主体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德国、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纳入承揽合同中。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将其作为有名合同之一种进行单独规定,《合同法》沿用了这一立法体例,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分立,在事实上将传统的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限于建设工程之外的动产。但是,基于二者内在的关联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立法例的采用与我国对不动产尤其是大型建设工程在立法上的重视程度有关。
本文拟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主要解决该类合同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正确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
一、建筑企业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或者下属机构所签合同的诉讼主体问题。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建筑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或者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也就不能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实践中,不少建设工程合同是由这些职能部门签订的,加盖的也是职能部门的公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此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得到建筑企业的追认或者同意,则为有效合同,否则,则为无效合同。但从诉讼主体上看,职能部门毕竟不能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这类案件应当由建筑企业作为当事人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诉讼主体问题。
产生纠纷后,一般可将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三、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所签合同的诉讼主体问题。
勘察设计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是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技术力量、资金以及固定资产等情况对勘察设计和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后依法核定的经营证书,是一个建筑企业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体现之一。因此,任何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均是违法的。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因此造成质量缺陷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列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和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主体,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诉讼主体问题。
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五、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主体问题。
按照我国《建筑法》有关规定,总包企业可以将主体以外的其他分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但须对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如果分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区别不同情形确定诉讼当事人:分包人是总包人的下属企业,或与总包人存在隶属关系的,虽然下属企业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仍应以总包人作为当事人;分包人与总包人没有隶属关系,但分包人与发包人因承建工程发生纠纷的,应以总包人为当事人,分包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发包人、总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协商,由总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转让给分包人的,则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与总包人无关,发生纠纷,应以发包人和受让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六、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的诉讼主体问题。
产生纠纷后,一般应以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为诉讼主体。
七、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的诉讼主体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但在实践中,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八、因承包人转包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主体问题。
《建筑法》明确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对在转包工程和非法分包的工程纠纷中,违法转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应列承包人和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承包人和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可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
九、筹建处、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发包工程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主体问题。
由于临时性机构虽然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仅是一个工程建设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只是代行建设单位的临时职责而已,当建设工程竣工后,该机构随之撤销。审判实践中,对于该类纠纷主体的确定,应考虑所涉及工程的投资单位和竣工工程的最后归口单位,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该单位已经合法批准成立,应由其作为诉讼主体或应诉;如该单位仅是临时性的机构,尚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或该临时机构被撤销的,列该工程的归口单位或者组织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归口单位不明确的,可以列投资单位或者工程主管部门为当事人。
十、实行承包经营的施工企业,产生纠纷后,如果该企业是法人组织,则由该企业为诉讼主体,或应诉;如果该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则列企业发包人和企业承包人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
十一、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承包人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十二、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参见《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发包人只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很多问题,诸如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垫资带资承包、黑白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资质、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等等问题,因时间和篇幅的原因,本次探讨均未涉及,尚需进一步研究不当之处,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焦见杉.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常见问题与对策[J].中国招标,2012.
[2]周辉,张培,郑博.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2,40(10):29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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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4
1 最低价中标法的含义
最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在工程量清单推广的今天,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要将其投标报价的总价公开,而且更重要的是将总价内各个子项的分项报价也公开,并进行合理性分析。这样,既能够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对于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概预算定额编算出的标底价格。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以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投标人,生产、经营成本低,有条件以较低报价参加投标竞争,这是竞争实力强的表现。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发展要求,才能在工程量清单投标过程中作出合理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
个别企业为得到建设工程项目,恶意压价,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确定以低于成本价投标的项目为无效投标,提供了法律武器。
最低价中标法的低价概念,不是低价投标、高价结算的虚假低价。本文所讲的“最低价中标法”,是指在保障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前提下,选择最低投标价中标。
2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
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过去的各种招标方法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
2.1 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
2.2 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原则的招标方法。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
2.3 操作简便易行,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2.4 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3]。
3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3.1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含义
这是一种以价格加其他因素评标的方法。是从最低价中标法发展而来的。以这种方法评标,一般做法是将报价以外的商务部分数量化,并以货币折算成价格,与报价一起计算,形成评标价,然后以此价格按高低排出次序。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作为中选投标。
3.2 最低价中标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各自的适用范围
最低价中标法一般适用于简单商品、半成品、原材料,以及其他性能、质量相同或容易进行比较的货物招标。这些货物技术规格简单,技术性能和质量标准及等级通常可采用国际(国家)标准规范,此时仅以投标价格的合理性作为唯一尺度定标。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所以,在实践中,要根据不同工程性质,选择适当的评标方法。
4 现阶段最低价中标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与建议
4.1 问题:
现阶段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好的现象,如低质低价,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恶性低价竞争,设置合同陷阱,恶意转包拖欠分包工程款等。
4.2 解决最低价中标法应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招标投标法》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建筑市场改革深入,现在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进行更深的研究并组织实施。应用最低价中标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政策和市场条件。实际应用时将遇到更难更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中国国情,结合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和建筑业改革大方向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建立起相应的约束保障机制。为了给最低价中标法的成功应用创造必备的条件,根据目前中国建筑业的现状,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4.2.1 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
4.2.2 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
4.2.3 鼓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建设住处和信用管理系统。
4.2.4 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夯实基础。
4.2.5 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建筑产品制造标准化。
最低价中标法有着与生俱来的局限性。在特定的条件下,或者运用不慎时,它也可能成为一柄难以掌握的双刃剑。因此,在实际的操作中,应当掌握好以下原则:
(1)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应更加严格,确保参加投标的单位都具备完成工程的能力。
(2)对工程的前期工作将提出更高的要求。从勘测、设计到招标文件的编制等,都必须做到周密细致、精益求精。为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结合各自成本,准确计算投标报价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3)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
(4)要实行最低价中标法,还必须建立完善的招标保证配套措施即工程担保措施。投标要交投标保函或保证金,签订合同要提供履约保函或保证金[5]。
5 结论
最低价中标法是现有多种评标方法中,最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的评标方法。它的应用,对于降低招标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避免暗箱操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权衡利弊,最低价中标法利大于弊。在国内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是应当限制和扼杀,还是应当推动和完善,其理不辩自明。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并为之做好充分准备的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各项配套法规的日益健全,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必将以其突出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得到全面、广泛的应用。
参考文献
[1]王俊安.招标投标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
[3]徐国英、尹雅秋.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BD].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5
摘要:由于推行工程项目管理的时间不同,对项目施工的认知程度也不尽一致。本文在明确工程项目管理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常用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并进一步探讨了改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行业始终走在改革的前沿,建筑工程管理体系日趋完善,管理模式也逐步更新。但令人遗憾的是,地域的差异和投资多元化的缘故,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共存和并行,但由于各种模式的适用范围以及内在的管理要求差异,对建筑施工企业适应多种模式的施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 ;建筑工程 项目管理建议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1基本概念界定1.1工程项目管理的定义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门较为年轻的学科,是管理科学在项目领域的应用和发展。所谓工程项目管理,就是为了使工程项目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实现预期的各种目标,而对项目所进行的全过程的所有诸如决策与计划、组织与指挥、控制与协调等一系列工作的总和。其主要内容进行了归纳:即项目整体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成本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和项目采购管理共计九个方面。1.2建筑企业的管理特点由于建筑产品和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建筑企业在管理上同其它企业相比有较大的不同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l)投标承包方式的竞争性。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是通过投标竞争的方式来承揽业务。中标后再通过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来确定彼此的经济与法律关系。但由于建筑企业的进入壁垒低,施工企业众多,竞争非常激烈,大多数企业只能依靠低价竞标方式来取得业务。(2)生产经营任务的不稳定性。采用竞标方式承揽业务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建筑企业经营生产任务的不稳定性,从某一个具体项目看,企业能否中标,一方面与企业的业绩、技术、管理、资金等综合实力密切相关,也与投标策略、掌握的市场信息有很大关系,具体项目的中标具有很大的偶然性。(3)管理环境的多变性。这里的环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作业环境方面,建筑施工大多为露天作业,作业条件较差,受天气、气候、地质、水文的影响较大。二是指管理方式的环境方面,不同的投资主体,多变的项目管理模式、不同地方的政策都使得管理环境复杂多变。2常用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分析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至今已基本完成了与国际接轨的任务,但由于地域的差异以及投资多元化的缘故,现阶段国内建筑市场仍是多种模式并行的状况,常用的是以下几种主要模式。2.1工程建设分阶段招标管理模式该模式主要由业主、咨询和设计单位、承包商(施工企业)三方参与。业主分别与设计单位和承包商签订合同,确定彼此的经济与法律关系。与此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加以控制。这种模式中,业主主要负责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关系协调和建设中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其他工作均由相应的专业单位负责进行,实现了建设工程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分工。2.2工程建设总承包管理模式工程建设总承包模式是指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代替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总承包企业可以将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模式中业主参与工程管理的工作很少,只要大致说明投资意图和要求,其余工作均由总承包企业进行实施,因此,业主工作量大大减小,对合同的管理比较有利。2.3设计/招标/建造模式这种模式是严格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进行,在一个阶段结束后,相应另一阶段才能开始。由于其限制了项目进行平行作业,对工程建设周期有较大影响。但由于其操作简单、通用性强,项目施工管理时变更较少而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国际项目工程中,因此,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际应用中。3改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3.1建立物资中心信息库,完善内部物资供应市场建筑企业应首先针对自身企业常用的主材、机械设备进行统计,调查材料的数量、规格、市场价格、使用频次等数据,按重要性排序,确定企业内部应该集中采购的材料名录及常用机械设备一览表,建立物料中心信息库。在不同模式下按照项目需要采用大宗材料的集中采购与项目经理部零星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在机械设备的使用上,将外部市场的价格调节和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建立内部租赁市场,通过市场运行的调节机制,促进内部市场发育,达到满足施工项目的材料和机械需求的目的。3.2盘活固定资产,向资本运营型管理转型。从长期的发展来看,国内建设规模在城乡建设一体化的充分发展之后必然会有一个回落,建筑施工企业在不久的将来必然会面临施工任务不足的境况,因此企业要开始注重企业的资本运营,力争早日由生产经营型管理向资本运营型管理转变。作为施工企业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尽量让固定资产运转起来,这包括闲置的设备、房产、地产等。对于闲置设备可以通过内部租赁市场的功能来实现。二是灵活用好流动资金,自己主动创造市场,选择比较好的政府项目进行投资,既充分发挥了施工企业的建设优势,又可以取得比较高的资金回报率。3.3转变传统经营理念,选择最合适的经营战略现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绝大多数具备多种产品生产的资质和能力,本身就具有多元化的特征,究竟采取哪种经营方式,只有最能促进企业发展的方式才是最合适的。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经营方式的时候必须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深入了解专业化经营及多元化经营的特点,二是深刻把握市场的发展趋势,三是精确考量自身的综合实力。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企业正确地选择其发展道路。4总结就建筑企业而言,无论是面对建筑市场相对繁荣的今天还是即将萎缩的明天,都必须顺应潮流,未雨绸缪,以先进的理念引导企业的改革和创新,才能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6
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过程中为了节约建材或者抱有侥幸心理的建设单位常常会忽视抗震烈度设计要求。比方说,在某些抗震烈度要求为7的地区,普通的气体结构建筑从地下室开始算的话第一层可以设为车库,地面以上的部分为5层为居住房,当上部居住建筑的承重墙与地下室的承重墙不在一条直线上的时候,并且地面的居住建筑可以看作是没有基础。集中荷载作用在地下室的称重墙上,荷载不能有效的传递给基础。还有一个例子,某7层气体结构商品楼,一楼因为要保证商业门面的整体性以及流动性,是不设纵向承重墙的,这样就使得一层建筑只有水平承重墙,这样的结构抗震效果显然会比较低下。上面的两个例子在层数以及高度上都满足了设计规范的要求,但是没有能够联系到实际的结构特性,在建筑的选型方面就出现了较大的失误,因此最终的产品抗震性能很差。建筑物抗震设计主要由概念设计、构造设计和结构计算三个方面的设计。地震是无法预测的,出现之后往往会具有较大的破坏性,而抗争计算只能算作是保证建筑物抗震性能做有效的方式。
2使用PKPM软件在设计准确性中应注意的问题
2.1结构平面辅助设计软件PMCAD的应用1)交互式结构模型的建立。结构模型中的全部数据都可以参数的形式输入到软件中,并且还可以在三维模式中显示其构件的尺寸以及构件所承受的荷载。在输入过程中一定要保证每一项数据的正确性,满足结构力学、材料力学的模型,确保数据的合理性。值得重视的是:不同的作用荷载以及材料的尺寸应设置在不同的层面,荷载偏心的形式应当尤为注意要在软件上显示,重视在偏心距出现后对于承重墙以及圈梁等梁式结构连续性的影响。在操作过程中,若是已经出现了两个以上的层面,此时在对某一层面的编辑过程中就要注意禁止对任何一个层面进行整体上的移动,因为所有的偏心设置坐标都是以原点为基础,某一层面的移动会是图纸上反映的层面出现整体偏差。在软件上进行建筑结构的组装时必须是要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填充墙在输的过程中要注意只能按照梁的输入形式进行,并且该填充墙的输入只能以梁上荷载形式来进行。并且输入的数据必须是标准值。2)PK文件的生成。就气体结构而言,需要由梁的数据输入之后形成墙梁的连续PK数据文件,气体结构墙体在没有进行抗震验算时梁上是不需要输入荷载的。而底框砖房与气体结构存在很大的差异,不能利用框架梁生成连梁的PK数据文件,不然框架上荷载的生成过程中会出现遗漏的问题。此时软件中出现的pk数据文件还需要在一定的程度上尽心操作,并经调整系数换算,不然文件打开后会使得梁上荷载会与标准值出现较大的偏差,导致在结构配筋的过程中出现支座钢筋偏大而跨中钢筋偏小的问题。
2.2平面框排架计算及绘图软件PK的应用1)框架绘图。在计算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结果表明梁柱属于超筋,在这个时候可以选择绘图,但是要注意在这样的数据下做出的图纸是不正确的,此时图纸显示的配筋可能与计算的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原本的超筋在此时说不定就是适筋甚至少筋。此时文件数据都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才能绘出正确的图纸。2)柱的轴心压力荷载是输入柱的信息时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PK软件是以柱的最大配筋率来确定柱是否超筋,因此软件显示的数据并不能确保所选柱的截面一定就是适合的。
2.3独立基础及条形基础设计软件JCCAD的应用在利用软件进行地基计算的过程中,相关的设计工作者不能忽视两个方面的问题:1)基础的反作用力分布和基础徐变的改善方式;2)基础以上结构刚度的确保问题。有关的建筑法规以及建筑章程明确指出,基础反作用理想化为直线分布时,计算的过程中应当乘以一定的调整系数。若将地基看作是弹性介质并理想化为弹性模型时,此时上部结构的刚度就是计算过程中应当首要考虑的因素。1)对于气体结构:砖混荷载是经过PMCAD按照设计规范计算出来的荷载值为主要依据。2)对于框架结构:一般以PK荷载为基础,并与经TAT、SATWE计算后的组合荷载作为分析依据进行确定。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