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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范文1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
(一)在经营规模达不到企业或非企业单位中就业的人员;
(二)非全日制的就业人员;
(三)有多重劳动关系、不确定劳动关系和临时劳动关系的人员;
(四)无雇佣关系、无收入标准的自由职业人员。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必须先参加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须向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参保自愿,保费自担;
(二)鼓励以社区、行业协会为单位参保;
(三)鼓励以个体工商户和佣员为单位参保;
(四)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五)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相挂钩原则;
(六)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原则。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具体分摊比例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协商。已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实行住院医疗保险形式。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以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和40周岁以上分别以上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和4%的比例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遵循《*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办发〔20*〕58号)的规定,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每年核定一次,从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参保年度。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足额缴纳全年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并同时一次性缴清大额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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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连续参保。医疗保险费不得随意中断,中断缴费达6个月视同停保;本人要求继续参保的,应当补缴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并视同首次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中断缴费超过1年,本人要求继续参保的,其实际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第九条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年满时上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4%的比例一次性缴清不足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原参加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因故断、停保人员,重新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其已参保年限至退休年龄时合并计算。此次参保时仍按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执行。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因异地*置、长期异地居住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服务管理等按我市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住院治疗应选择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或设备等原因确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严格按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规定办理转院手续。临时外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一律不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办法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以及其多样性就业形式等特点,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个人申报登记、缴费、资格审核等办法,并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工作,做好个人基础档案资料和统计分析等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范文2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州直统筹为单位,州直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征收、支付、调剂和管理使用。
第四条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259号令)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月或其它规定方式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在统筹年度内向职工公布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代会、工会的监督,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不受侵犯。
第六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州直统筹,州直属各县市不再设立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专户,由各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每月26日前将收入户资金上解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对县市支付医疗费用所需资金,由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后报至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核拨,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可先拨1个月周转金,从次月起按上月实际发生数核拨。实行医疗保险费的统一征收、统一调剂使用,同时医疗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仍由县市管理。各县市仍按原规定按时向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报送会计、统计报表,但不得向外界提供县市收支和结余方面的任何数据。
第七条各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要加大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在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时,应在当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率达到96%的前提下,向州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核拨。
第八条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各县市根据历年欠费情况制定还款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管理局签订还款协议,原则上3年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清欠工作。未按计划与协议执行的县市,将不予核拨基本医疗保险金,并暂停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支付工作。各县市财政专户资金全额上解至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统一实施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管理,全面推行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逐步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第十条公务员医疗补助仍由县市管理。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由当地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管理局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医疗保险运行和基金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对不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除于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范文3
目前市场上的住院医疗保险分为两种,分别是住院补贴型保险和住院费用报销型保险。住院补贴型保险是一种收入保障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住院,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保险金补贴,保险金补贴与是否拥有社会保险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无关。而报销型保险则是按保险合同约定的项目、比例,报销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而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这类保险理赔时需要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如果被保险人有社会保险,则只报销社保和其他商业保险补偿后剩余的那部分费用。
在《办法》出台以前,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产品,对于是否拥有社保、公费医疗的投保人是没有区分的,二者享受的待遇、付出的保费都一样。《办法》正式实施以后,保险公司推出的住院报销型医疗保险都对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保及公费医疗的情况进行了区分。比如,平安人寿推出的全新的附加医疗险系列产品,投保人可根据自己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选择A款或B款,同时还可根据自己身份的变化设置转换条款。
同等的情况下,有无社保、公费医疗的投保人,投保医疗保险的保费、报销比例有了不同。例如,张某为国企员工,具有社会保险;而李某自己经商,未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两人均为30岁,购买平安人寿的新款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产品时区别如下:购买时,拥有社会保险的张某可以购买A款,李某只能购买B款,而张某的费率要便宜一百多元;如果两人住院,张某的住院费用有一部分将由社保承担,保险公司将赔偿未承担部分的90%,而李某未参加社会保险,保险公司将按照补偿原则赔偿医疗费的70%。当然,结合社保以后,两者的保障利益基本是一样的,但张某的保费要便宜一些。所以,新上市的医疗险产品对有社保或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来说更加优惠。
保证续保,保费按年龄段进行调整
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约定在续保时保险公司有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
保证续保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以前,保证续保条款是作为健康保险的一大卖点出现的,并不是所有的健康保险都具有该条款;各保险公司的短期医疗保险大都是一年一续保、年年核保,如果投保人身体状况不佳,很可能会被拒保,让投保人在最需要保险的时候失去保障。
《办法》除了要求保险公司明确约定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以外,还规定保险公司不具有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
最近新推出的医疗保险都增加了保证续保的功能。一些附加医疗保险的保证续保期限设置为5年,若保险人连续投保(或续保)医疗保险产品满5年,经保险公司重新审核并同意继续承保后,则保证续保期间再延续5年;费率也由原来根据被保险人年龄每年调整一次,改变为按年龄段调整,从而使投保人在每个年龄阶段支付的保费金额更加均衡。例如,太平洋安泰人寿日前推出的新版住院医疗保险主要在旧版的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基础上,增加了保证续保的功能约定,两款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保证续保期间均为5年。
医疗保险可单独购买
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范文4
第二条 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参加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一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缴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00元,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双方负担。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40元(含退休职工)。
第六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在每年一月底前一次缴清。参保人员应缴费额由参保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新参保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在参保时一次性全额缴纳。
第七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大额医疗保险费不能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少缴。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暂停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本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保人员调离自治区本级统筹范围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及待遇从调离之日起终止。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呼和浩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经自治区医保中心批准,转往外地诊治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20%,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的参保人员发生的以上费用,个人自付25%,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参保人员在急救、抢救期间按医嘱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30%,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支出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超出部分需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时,应由经治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申请表》,经自治区医保中心批准后,所发生费用进入大额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单位垫支,待治疗结束后,持审批手续、病历资料或复印件、复式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等有关证明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运行,分开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一年后,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对大额医疗保险费率、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作相应调整。
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范文5
近年来,本市逐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今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又进一步推进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正在逐步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适应城镇职工对医疗保障的多层次需求,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应当积极发展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现提出有关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和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医疗保障,是本市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十一届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地方附加医疗保险组成,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单位内部组织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总工会组织开展的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医保险种以及经保险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保险形式。各单位及个人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和健康状况,自主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和险种,以化解个人患大病、重病的医疗风险,适应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医疗救助由政府、社会慈善机构的社会医疗救助以及行业、单位内部的医疗补助组成,以发挥集体和社会的力量,帮助贫困人员缓解基本医疗费支出负担。
二、指导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增强职工自我医疗保险意识。各行业、各单位要结合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教育和帮助职工特别是年轻职工转变观念,树立长远的自我医疗保险意识;组织职工开展医疗互助,引导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以增强抵御患大病、重病医疗风险的能力,提高自我医疗保障水平。
(二)规范引导与自愿参加相结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部分经济条件较好、职工承受能力较强、且原有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在单位内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三)单位、工会与个人共同负担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各单位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从单位福利经费、工会经费、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措,并由单位、工会与职工按照自愿、互助的原则,自主商定互助互济办法。
(四)政府、社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与行业、单位内部的医疗补助相结合,健全社会医疗救助体系。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求,对于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费用的贫困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各行业、各单位以及各级工会组织,要继续承担对因病致贫职工的医疗救助责任。拓展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渠道,各级财政、民政福利彩票收入要适当增加对医疗救助的资金投入。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社会捐赠,支持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
三、实施形式
(一)各行业、各单位行政、工会及职工代表可以在单位内部组建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组织,设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
1、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从单位福利经费、工会经费、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措。根据国家规定,原医疗水平较高、福利经费不足的单位,还可提取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费用,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具体办法市财政部门将另行规定。
2、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各单位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首先应保证用于清理历年医疗费欠款和帮助因病致贫的特困职工,其次才可用于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3、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应由单位行政、工会、职工代表共同管理,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制度,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和职代会进行监督。
(二)市总工会组织了《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参保职工患重病的,可得到定额补助;《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对参保职工住院自负医疗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偿。各行业、各单位可自行选择参加。
(三)本市各商业保险机构已推出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子女住院保险、储蓄还本型医疗保障计划等商业险种,为配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还将推出多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办法和险种,各行业、各单位和职工个人可以积极选择参保。
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范文6
随着医保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我市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难的问题突出的表现出来。
我市是河北省老工业基地之一,在全省又是国家级贫困县最多的市。全市13个县中9个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因经济基础较差,国有企业比重较大,包袱沉重,企业改制相对滞后,困难企业较多,困难职工比重较大。据统计,我市目前困难企业有487户、职工13.6万人,占全市应参加医保人数的26.23%,其中:破产、关闭企业有252户、职工2.3万人。
截止今年5月底,我市已有122户困难企业,3.28万名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基本解决了这些职工医疗无保障的后顾之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得到他们的热烈拥护和由衷地支持。
困难企业是指那些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关停、半停产、停产半年以上和已纳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不佳,这些企业的职工,生活本来十分窘迫,而这些企业又缺乏参加医保的缴费能力,使职工无法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待遇。造成有病看不起、有病不敢看,导致退休人员刚刚解决拖欠退休生活费,生活刚刚好转,又进入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怪圈。
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这些企业亟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给以支撑,广大困难企业的职工更需要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呵护和保障。因此,如何使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既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困难企业职工身体健康及深化企业改革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拓宽医保覆盖面,必须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建议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根据困难企业和职工的缴费能力,适当降低缴费比例。采取不建立个人帐户,医保基金只负担住院的统筹办法,将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这是我市当前解决困难企业参保,采取的唯一办法。即使是这样还是有很多困难企业因无缴费能力,不能参保.现已参保的困难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也是由企业统一组织,医疗保险统筹金由参保职工个人替企业缴纳应由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统筹金。如:第二毛纺厂、第一鞋厂等13个企业,医疗保险统筹金都是参保职工个人交纳。
二、分层次确定多种缴费比例和额度,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为解决职工个人缴费负担,可以只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不建大额医疗保险。根据缴费比例确定医保待遇,可以单独建帐、分别管理,先建几种常见病、特殊病、地方病的统筹办法。允许参加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比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如:可以采取2.5%、3%、3.5%等缴费比例,根据缴费来确定享受医保待遇。采取先参保,解决最基本的医疗需求。
三、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的管理,为他们提供方便,快捷、灵活的缴费办法。促使这部分人员及时参加医疗保险。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越来越多,这部分职工大多年富力强。如:我市市区现有在各级档案托管机构,托管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25745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只有7038人,参保率仅为27.3%。由于他们缺乏对医疗保险政策的了解,对医疗保险的接续认识不够。没有积极参加医疗保险,严重影响了当前医保基金的筹集,随着企业的改制灵活就业人员将会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主要缴费对象和基金增长点。更重要的是等他们年老以后没有医保,将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根据困难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吸纳其参保。由于困难企业的情况十分复杂,单靠分层次和降低缴费比例的办法,也无法解决他们的参保问题,因此可根据困难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统筹方案。如:对纳入破产程序的困难企业的退休职工,按我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5%或4.5缴费,并逐年递增5.5%,一次性缴足10年,可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办法。
五、促使效益好、工资基数较高的单位和职工参保,提高医保统筹基金的共济性。目前我市中、省属企业还有7户没有参保,大大降低了我市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这些企业年轻职工多、年龄结构小,医疗费用相对较低,而因工资基数高,缴纳医疗保险统筹金多还不欠缴。如果这些企业能及时参保,将会提高我市医保统筹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使更多的困难企业和职工纳入医保统筹范围。
六、采取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缴费办法。多方筹资确保困难企业和职工缴费及时到位。在缴费方法上,可采取一些灵活多样的形式,保证有限的资金及时到位。采取财政出一点、解困资金拿一点、再就业基金帮一点,企业从租赁费、资产变现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职工个人适当交一点。共同负担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统筹金。一是由财政和企业共同承担,采取由财政出一部分,企业自筹一部分,解决困难企业和职工医疗保险金筹集难的问题。二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承担。可根据企业、个人实际缴费能力,采取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分担比例视情况而定。三是由个人全部承担。对用人单位确无缴费能力,职工个人参保积极性高,且还有一定承受能力的,经用人单位职代会讨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单位职工集体参保的条件下,可由职工个人全部承担医保费,暂时解决单位无力缴费,职工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以后随着企业缴费能力的增强,再逐步改由企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