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压缩工期的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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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压缩工期的规定

建筑法压缩工期的规定范文1

教育部:

学生营养餐校长要陪吃

日前,教育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5个配套文件,以确保学生“营养餐”计划有效实施。实施细则规定,学生“营养餐”应以肉蛋奶为主要供餐内容,供餐模式应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为确保食品安全,学校负责人应陪餐,餐费自理。

广州:

行政单位笔记本电脑限价8000元

日前,广州市财政局在其网站上挂出了《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按照最新规定,台式电脑将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配置,另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的30%配置单位专用电脑,价格上限为每台6000元。笔记本电脑(含平板电脑)则可按不超过编制内实际人数的60%配置,价格上限为每台8000元。

北京:

中国首部官德丛书面世

北京市社科院成立“中国古今官德研究”课题组,组织骨干专家进行专题研究,近日正式推出一套官德研究丛书,包括《史说官德》、《大道官德》、《为官史鉴》、《申论官德》四本,作为北京市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材和教育读本。

乌克兰基辅:

允许外国球迷随地小便

在本届欧洲杯上,乌克兰基辅市政府推出一项十分“人性化”的决定:允许外国球迷在公共场合小便,他们不会因此受到惩罚。基辅长官的解释称:“因为他们来这里,是为了享受这座城市带给他们的快乐。”但此项规定只针对外国人,乌克兰当地人如果随地小便,会被处以119乌克兰币/次(约合人民币140元)的罚款。

《广州日报》:挪用“洋贷援款”的动机和胆量

这些资金被挪用、滞留后的去向如何,审计署的报告没有披露,但我们从这些贷援款原定的投资项目上可以看出,这些资金的本来用途大都是环保、农村教育、医疗等方面,而这正是我国在最近几十年的经济发展中有所忽视的领域。

《人民日报》:“压缩工期”何以压不住

赶工期行为屡禁不止的背后,说明压缩工期的驱动力和约束力出现严重失衡。一方面,一些主管部门想的是“大干快上”搞“献礼工程”,不惜用领导意志要求质量服从速度、科学施工服从自身需要。另一方面,我国《建筑法》等法律对合理工期、合同工期以及缩短合理工期的幅度和控制都未作规定,使得对盲目压缩工期的定性成为一大难题。

《新京报》:“被毕业”的试点改革应以学生为本

提前一年离校,然后到工厂企业甚至去国外实习或见习,这是一种应用型取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并且这种联合培养机制,国内外许多高校都进行了试点。那么,为何独独这项政策在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就招致如此多的反对声音呢?笔者以为,这是该校在政策出台、实施的过程中,并未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中心;而且学校对于实践教学的探索缺乏必要的自信。

建筑法压缩工期的规定范文2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

Abstract: in the enterprise and project management activities in the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a very important work.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ntract management task,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t present, 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对于企业改善经营,实行经济承包有着广泛而普遍的适用意义,建筑经济合同制的实行也已经成为充分体现建筑企业经营责任的最好形式。因此,合同管理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成为与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管理并列的一大管理职能。

1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

1.1合同签订前

分析、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并做出相应的分析报告,计估合同的风险性及可以取得的利润。进行工程合同的策划,如分包合同策划,解决各合同之问的协调问题。并对分包合同进行审查。为工程预算、报价、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提供决策的信息、建议、意见等,对合同修改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配合企业制定报价策略,配合合同谈判。

1.2合同签订后

为了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切日常事务性工作有秩序地进行,需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使工程全部处于控制中,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收集合同实施的信息,收集各种工程资料,并做出相应的信息处理,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分析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诊断,提出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甚至警告。进行合同变更管理主要包括:参与变更谈判,对合同变更进行事务性处理,落实变更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的落实情况。落实日常的索赔与反索赔工作。

2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合同签署阶段的问题

2.1.1合同签订违法

《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施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2.1.2合同内容不规范

(1)技术条件不到位

施工图纸供应不及时,或者由于图纸不系统,承包方无法正常、系统地组织施工。也会造成工期和成本的损失。技术规范不明确,只是含混地约定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而不明确指定文本。

(2)施工准备不充分

由于发包方提供的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限又不允许顺延,致使承包方进场后无法迅速展开施工,导致工期损失和人员设备的停窝工。

(3)工程计价方式不明确造成

多数发包方一般都愿意采用固定价款合同方式,竣工结算方式较为简单、省事,发包方的风险最小。而承包方通常以较低的报价中标,但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很难变更承包价,索赔的机会几乎没有,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最大。

(4)工程款支付条款不明确

在许多工程合同中,业主凭着在合同签订中的主导地位,对工程款支付违约索赔条款的约定或含糊其辞,或不完整、不严密,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

(5)合同工期条款不明确造成

在当今建筑市场中。发包方为了自身的工期利益,往往不顾工程施工的客观规律,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将工期压缩到最短时限。但在工程施工中,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工期滞后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合同中往往对逾期交工给以重罚。

(6)工程变更条款不明确

有的施工合同对工程变更的范围、变更程序、计算依据,以及对设计变更相关手续的取得等问题。如现场签证的签发材料价格的调整确认等,没有明确、具体、细化的约定,导致工程变更时发生争议。

(7)合同履约保证金条款不明确

这是发包方对承包方最有威慑力的武器之一,也是承包方在施工中经常受制于人的主要原因。现在大多数施工合同中,对发包方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程序执行履约保函未做任何限制性规定。承包方如要保护自身利益。所付出的成本相当高。

2.2合同履行阶段的问题

(1)业主行为缺乏有效制约,导致工程隐患,压价、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现象盛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甚至有的工程使用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

(2)应该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2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地履行和目标的实现。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3)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

(4)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5)应当追究的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

(6)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于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建筑公司不会行使。比如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不程进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6)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3完善措施

建筑法压缩工期的规定范文3

[关键词]信息化系统;电力监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TH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2-0363-02

1 工程监理的主要作用

1.1 工程监理对施工项目具有组织协调作用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关系一般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组成,其中监理单位是保证各单位相互配合从而使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工程监理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过程中,工程监理需要面临工种工序穿插作业、施工分区部署、施工道路场地水电供应的分配、单位工程c系统工程并进、土建安装的平行作业等多方面的冲突与矛盾。因此,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成了工程监理在日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情况下,工程监理要善于听取各方意见,学会多角度考虑问题,合理平衡各方利益。通过协调、调度各方的工作重点中心,解决各方工作中产生的纠纷,落实各方的施工条件来完成组织协调工作,从而排除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障碍,使项目施工能够顺利进行。

工程监理除了对施工现场各方工作进行协调外,还需要协调施工方与业主方的关系。日常工作别需要重视业主方的施工保障条件,如对施工现场图纸的提供,设备材料的采购配合,生产准备与建设的衔接,试车工作的分工合作以及整个建设过程的资金保障等。建设方与施工方负有共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在工作中就一些问题产生意见分歧是常有的事,这种情况下,工程监理应站在第三方的角度,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细心、耐心地调节当中的矛盾。

1.2 工程监理对建设施工过程具有控制作用

对项目目标的控制包括分解目标、下达计划、策划实施、过程检查、纠正偏差、阶段总结等过程,它是工程监理全过程中的中心任务。工程监理通过跟进施工过程,及时发现偏差,避免等偏差发生后再纠偏,制定、实施纠正措施,以防建设过程偏离阶段目标。工程监理在工作时要把过程控制落实到位,检查预控措施、机械设备、施工管理人员、工具材料是否到位。任何一方不到位,工程监理都需要出面纠正,这样才能真正体现过程控制。

为了加强对事故易发部位的监控,工程监理中的安全监理需要在施工现场跟踪和旁站监理,对关键和难点部位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明确安全监理资料填写要求,保证安全监理资料的真实性;健全监理工作的监管机制,完善安全监理工作考核方法;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管力度,落实安全监理人员到位情况、监理工作开展情况。监理单位要定期召开综合评价会,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评价,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目前电力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筑法压缩工期的规定范文4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计价,是指依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相关资料及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计价依据、方法、程序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造价编制、确定、控制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指标、概算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劳动定额;

(四)费用定额;

(五)工期定额;

(六)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七)国家和本市制定颁发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七条 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统一计价依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家的统一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施行。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发包人组织编制并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信息、调整系数、技术经济指标、典型工程造价分析、造价指数,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主体合理计价定价。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进行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调整工程价款,工程索赔,处理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由具备编制能力的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复核和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应当为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统计报表与经营业绩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编制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负责编制、复核和审查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由执行该造价成果文件任务的造价咨询企业或有编制能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工程不同阶段的方案资料、设计图纸、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工程造价信息、费用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资料编制。

(三)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组织设计、计价办法、本企业定额或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预算定额、市场价格及相关资料编制。

(四)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计价办法、预算定额、工程造价信息、费用定额及相关资料编制。

(五)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施工合同为依据,以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范围内容及调整办法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据本市统一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进行工程计价所使用的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的标准格式要求。

第十四条 总承包服务费应当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在本市现行规定的幅度费率范围内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工程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按照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编制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市现行费率标准计算,并单独列出,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十六条 规费是指依据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计算,并足额上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规费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等。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时,规费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规费应根据规定结合本企业上一年度缴费情况确定。

农民工工伤保险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并在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中单独列出,开工前由发包人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编制招标控制价。

一项工程只设置一个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招标人不得故意压低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的合价。投标人对于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五天向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及其电子版一份报送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的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总价(均不包括不可竞争费用):其中建筑和装饰工程低于6%,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低于8%,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该投标人应就其报价的合理性做出详细说明,评标委员会对该报价应进行详细分析及质询。对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或过低报价又不能说明其合理性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该工程的投标,以避免因低价中标后可能带来的重大履约风险。

第四章 工程价款的确定与结算

第十九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拟建工程的规模、工期要求、图纸设计深度及有关规定,正确选择合同价方式。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并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方式,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并于订立之日起7天之内到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双方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限、抵扣方式。

第二十一条 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费用,以及该费用的支付时间、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对预(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支)付按以下方式办理: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该项费用的预付应不低于其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该项费用的预付应不低于其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承包人应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并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要材料、人工及机械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风险范围及幅度的调整办法。价格风险幅度应在3%至6%区间内考虑。

第二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市的工期定额,当发包人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应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但压缩工期的天数超过定额工期30%的,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自接到工程计量报告的14天之内核实完毕。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根据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14天之内,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扣回工程预付款,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未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的,承包人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利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承包人应如实记录并即时签字确认,以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资料为依据调整工程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七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合同没有约定的,其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8天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时,应当书面签收。

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包括:竣工结算报告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洽商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的签证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对单项工程的竣工结算原则上只审核一次,不得以审计为由进行重复审核及拖延工程价款支付。单项工程审核时限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审核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的28天之内完成。

政府投资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即应当作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办理竣工决算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对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办完竣工结算后的28天之内,将竣工结算报告书及电子版一份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支付全部竣工结算价款。若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支付期限为办完竣工结算之日起的28天之内。

第三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可先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委托调解;当事人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直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按照工程结算价(不含设备费)及有关规定协商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并在保修书中约定,发包人可按照保修书的约定分次结算并返还质量保证金,当承包人履行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并办理了缺陷责任期终止手续,发包人应当于14天之内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不得拖欠和克扣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价款中,应当优先支付劳务分包价款,劳务作业承包人在取得劳务分包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建筑市场主体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第三十七条 造价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抽查和集中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企业分别进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照和资料,对检查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咨询合同;

(二)发包人、承包人、咨询企业的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三)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情况;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执行情况;

2.现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执行情况;

3.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的各项取费费率的执行情况;

4.工程建设的主要材料、人工及机械等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情况;

5.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6.规费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7.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的计取情况;

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标准的约定情况;

9.工程量、工程款的计算、申报、审核、支付是否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

(四)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作为不良行为在市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上公示。

(一)委托无相应资质单位或相应资格人员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二)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的;或压缩的工期天数超过定额工期30%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规定,故意压低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的;

(五)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价格未按照市场价格调整的,或施工合同未约定价格风险范围及幅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计算、使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或未按照规定计算和上缴规费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即时签字确认涉及调整工程价款的变更洽商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调整措施费的;

(九)未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

(十)未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返还剩余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劳务作业发、承包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十二)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报告书备案的;

(十三)使用的工程计价软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十四)未按照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支付造价咨询费用的;

(十五)发包人或承包人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十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条 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分及积分处理。

(一)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的;

(二)承接工程造价编制、审核任务的咨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相应规定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与经营业绩等相关资料的;

(四)因造价咨询企业原因未按照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造价咨询业务的;

(五)使用的工程计价软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六)在协助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接受当事人请托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分及积分处理。

(一)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相应规定的;

(三)在造价咨询活动中有欺诈、伪造、作假行为的;

(四)散布谣言诋毁同行并造成一定影响;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权益的;

(五)泄漏从业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对从业单位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建筑法压缩工期的规定范文5

【关键字】建筑工程;工程监理;现状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我国的建筑工程领域,实施工程监理制度在我过我的工程建设活动中已经取得了非常显赫的成绩,这也显示出,工程监理制度有着非常明显的作用。目前,各级政府的领导都非常关注工程监理事业,我国也建立了自己的工程监理制度及其法规体系,也渐渐的形成了规模,目的在于培养出高水平的工程监理人才,事实证明,这也符合我国的经济体制。

国内建筑工程监理的现状

2.1工程监理市场存在不足

2.1.1承揽方式上的不足

目前,我国国内承揽监理业务的方式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业务转包、搞连体监理、挂靠证照、业主私自招人等等,这些不规范现象使得监理工作的作用不能更好的发挥出它在各个项目上的作用。

2.1.2发展空间受到限制

每个行业都有每个行业的市场规律,当然,工程监理行业也不例外,但是市场规律有个很明显的特征就是开放性,市场开放导致了市场竞争。目前,我国的区域性和行业性保护使得监理市场受到了制约,不能更好的表现它的开放性。有些地方管理部门是利用一些相关政策,有意保护起当地的监理企业。

2.2工程监理单位存在不足

2.2.1恶意竞争,诚信不足

对于工程监理费用的收取我国有相关的明文规定,但是市场中一些恶意竞争行为使得监理费用不能按照规定收取,监理费过低导致一些单位不能盈利经营,这也导致了我国的工程监理事业不能健康快速的发展。

正如上面所说的,承揽业务方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这些都是诚信不足的体现。这些表现导致一些业主对监理单位的不信任,所以业主在物资采购、工程进度等方面的要求的管理权限上不能完全放手,这也严重的影响到了我国的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2.2缺乏人才与技术

目前,我国从事工程监理行业的相当大一部分工作人员都是施工管理或是工程设计出身,他们可能都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而且好多都是离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并不了解现行的一些规范标准,这就难免导致一些工作人员在监理工作上面认识不全面,认为只是质量监督。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人并没有管理、法律、计算机、经济、综合协调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而只懂得工程技术。专业人才的缺乏使得我国的工程监理事业不能快速发展。

现如今,先进的技术应经成为了各行各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工程监理技术多应用在项目工程的前期设计、预算、验收等各个阶段,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也需要必要的技术支持。在工程监理活动过程中,我们必须将最新的工程管理理论运用进去,只有认识到先进的技术支持对工程监理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2.3工程监理业主方存在不足

2.3.1工期不合理

有些业主为了高利润缩短工期,所以就会出现设计、施工、订货同时进行的现象, 不同专业不同工种交叉作业,黑白奋战,十几天或是一个月就能完工。更有一些大型工程,投资上亿元,合理工期应该是两年,却将工期压缩到仅仅几个月,就是为了能够提早获取利润。还有一些业主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需要形象进度,一些很重要的工程项目在建设时违背施工规范,不遗余力的安排赶工。诸如此类的施工工作没有科学的进度安排使得工程师不能很好的控制合同工期,更难确保项目工程的质量

2.3.2施工队伍的选择,盲目干预

建设工程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承建单位的差异性也很大,有时因为业主安排的施工队伍能力不足给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带来困难。建设工程项目中最敏感的问题是设备和材料订货,这些都是由业主以及施工单位采购。但是有时所到的货物不合标准,又由于工期或是其他方面原因,有时业主要求放行,这就不能有效的保证安全生产。

2.4清楚认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带来的机遇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也在飞速的发展,我国国内投资环境也在有了很大的改善,所以,外国的的建设投资活动也会有所增加。随着建筑工程行业内部的竞争愈演愈烈,业主为了更好的实现投资目的,将会主动的去投资监理服务,并且也会出现多方面的需求,由此可见,工程监理行业的服务需求市场会有很大的增长。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也将融入国际大市场,增加了我国国内人才与国外监理的接触了解、学习交流的机会,这样我国就能够学习到一些发达国家在这个行业内的长处以及先进的管理技术。

国内建筑工程监理的强化措施

3.1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强化最基础的还是要从法规制度上面下功夫,有了清晰的法规制度,工程监理行业的工作就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工程监理企业应该积极的随时关注着建筑法的相关修改信息,积极做好调查、总结工作。我们需要一个中间人能够将工程监理行业的心声传达到立法机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仍处于修改讨论阶段,这必定会带来建设法规、规范等一系列的修改。

3.2监理企业做好队伍建设

从法规制度上进行规范后企业就该从自身开始反思,要坚持不断对自身的队伍建设进行完善从而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要对从事工程监理及项目工程管理人员提出较高的素质要求,不仅要具有技术、法规、管理、经济、综合协调能力要要求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的工程咨询人员有两部分组成:一是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二是提供管理类咨询服务。前者主要是提供设计、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等等;后者主要是对项目工程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来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以此同时,工程监理企业也要加强建设内部管理制度。

3.3提高监理人员自身素质

要求必须以专业性及公正性强化自身工作。工程监理企业想要强化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就要充分的真实的展现出自身的优势,监理企业在组织人员时,要充分考虑这些人员要具有技术、法规等方面知识的储备情况,这是工程监理工作强化的基础性工作。如果在监理工作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这就难以得到建设单位的信任,也就相应的削弱了监理力度。与此同时,监理企业在监理工作中切勿忽视公正性原则,绝不能因为一些施工单位恩惠就忘记自己的职责,出现豆腐渣工程。因此要想使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得到强化就必须对自身进行专业性、公正性的强化。

3.4业主要对监理单位有正确的定位

业主与监理之间有着很密切的关系,通过签署委托合同,监理将会代表业主工作,在此期间,业主无权干扰监理的工作,否则将会出现侵权行为;与此同时,监理人员还要明确自身的责任,要勇于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来保护业主及承包商的正当利益,这就显现出业主和监理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结语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国家也在大力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而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行业仍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这个行业在未来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监理企业要想赢得好的社会声誉就必须要给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这就要求必须实行科学的监理制度,从而保证监理工作能够更好的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监理企业只有坚持实施科学监理的理念,才能够有效高速的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任非.对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关系的初步研究[J].科技传播,2010(18).

[2]潘海初.国内建筑工程监理的现状及对策[J].中华民居,2010(10).

建筑法压缩工期的规定范文6

建筑拆除合同范文1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玻璃分厂、动力分厂等设备、土建拆除

二、工程地点: 陕焦公司内

三、承包内容:玻璃分厂的生产车间、库房、门房设备、土建拆除;九间门面房、自行车棚拆除;动力分厂的厂房、设备拆除;马路以东老系统五个烟囱拆除;土建均拆除至室外地平。

四、承包形式:承包方包工包料

五、工程中标总造价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 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区域以外的“三通一平”,负责施工区域以外进场道路的畅通。

2、开工前三日内由发包方对拆除区域内的水、电、汽、煤气进行断离。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

4 、按照建筑物爆破规范要求做好烟囱爆破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有关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该项工程工期为 天(日历天),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日竣工验收。

二、开工前 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二、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必须对拆除区域进行围护,拉运垃圾车辆必须加盖篷布,垃圾不得沿路抛洒;

2、在施工时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及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承包方负全责,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拆除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承包方按照环保要求自找垃圾排放点,并自行清理;

4、承包方在实施房屋拆除时,必须对钢窗、钢门、暖气片、管道、发包方留用的设备及工业厂房上的预制钢混屋架、钢混屋面板完整拆除,运送至发包方指定位臵进行堆放;

5、按照附表规定及承包方拆除的部分设备及建筑钢筋折价处理给承包方,其折价款为1700元/吨;吨位计量以发包方计量磅单为准。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

该项拆除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方采购;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一、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

承包价:综合总价承包,同时扣除折价处理给承包方的废旧设备及拆除建筑物的钢筋折价款:

工程总造价=

二、承包方在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 日内审查完毕;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按照审计后的工程总造价承包方给发包方正式税票进行结算,一次付清。

第七条 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发包方要求为依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每迟延一天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5%逾期违约金;

二、承包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支付该项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

1、在接到发包方的开工令后7日内未进场施工;

2、无视发包方的书面警告,不履行合同规定其义务;

3、不经发包方同意,私自分包。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三、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10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3%。

第十一条 纠纷解决办法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 则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副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两份、副本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

三、本合同签订后,如发生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拆除合同范文2建设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拆迁户(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规划部门和拆迁房屋主管机关批准,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了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____结构的住房__幢__间,共__平方米(原住房面积的数量,私有房屋以产权证标明自住的数量为准;租住公房以承租数量为准,单位公用房屋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全部交给甲方拆除(乙方自行拆除的,甲方应付给乙方拆除费)。甲方负责于__年__月__日以前为乙方安排住房(拆除单位的公用房屋,一般由甲方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由其挖掘土地潜力自行迁建,或由甲方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区内进行迁建)__平方米(安置房屋原则上不超过原住房面积,乙方原住房过宽或有出租的房屋,在对其安置时应适当压缩,但对压缩面积就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作价补偿;乙方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的,应按其家庭人口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条 乙方应于__年__月__日以前搬往甲方安置的住房或周转房(或乙方自找的周转房),甲方于乙方搬迁后__日内一次付给乙方搬迁费__元。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在临时周转期间按下列情况给予补助:

1.乙方自行找房周转,每人每月补助__元;

2.由乙方所在工作单位解决乙方周转房致使其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补助__元;

3.乙方用甲方的简易房周转的,周转期间免收房租。简易周转房没有取暖装置的,取暖季节每人每月补助__元取暖费,并按规定补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费用。

第四条 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共__套__间,__层__号,配有__等装备。

第五条 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等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它文件上签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续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第六条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单位拨给报应的投资、材料和迁建用地,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偿付__元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__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合同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第七条 其它:____。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提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__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建委、计委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拆除合同范文3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xxxA标段建筑物 拆除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同招标文件A标段工程明细。

第二条 施工内容及质量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条 合同工期:要求承包人在 xxxx年 xx 月 xx 日前完成合同范围内全部标段内建筑物的拆(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要求保留拆除部分除外)。,所有房屋建筑物拆除至自然地坪,垃圾清运出场,场地平整至区内地坪±0。

第四条 双方职责和义务:

1、发包人:提供相关图纸查询,但不提供图纸;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承包人按施工方案进行拆除。

发包人工地代表姓名: 。

发包人的职责和义务:负责本拆除工程项目的管理、协调、控制,保证合同的全面落实;在承包人具体施工中,发包人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利向承包人咨询工程进展进度、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降水除尘、废弃物清运、施工人员人身保险等具体情况;发包人协助xxx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检查承包人合同工期的责任和履约能力;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处理在拆除标段内的相关问题。

2、承包人:负责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完成A标段建筑物拆除工作。

承包人工地代表姓名: ,项目经理:

承包人的职责和义务: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变更,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需按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按时完成拆除要求、工期和任务,遇不可抗力非人为因素,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书面陈述,有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服从xxx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和发包人的管理和指挥,并主动协助xxx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和发包人对拆除工期、质量、相应招标文件规定的验收;配合发包人处理好与其他标段之间问题的处理。

第五条 工程量、合同造价及付款方式:

1、工程量:招标文件中A标段工程

2、合同造价: 壹佰壹拾玖万捌仟柒佰零捌元捌角(¥1197808.8元)

3、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二天内,按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将费用打入发包人指定银行帐户。

第六条 技术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

第七条 垃圾的清扫、外运及消纳: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八条 安全、文明、消防环卫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工程拆除的有关安全、文明、消防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要求组织施工。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拆除任务,由自身原因导致延期交地的,按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捌万元,款项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地超过5天的,发包人有权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3、承包人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应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因自身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承包人在实施拆除工作后必须清理干净施工场地上所有建筑垃圾,直至xxx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和发包人确认已达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验收条件。

5、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管理人员,组织进场施工,不得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每更换一人罚款5000元。

第十条 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全部投标报价款后生效;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一式八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四份。

2.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在本合同期限内与xxx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共同对本标段拆除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此期间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