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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的一般性原则范文1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退休人员医药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基本医疗权利的实现,做到既保证退休人员防病治病的合理需要,又杜绝医药费不合理开支,现根据市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休人员医药费实行基数包干,节余归已,超额按比例负担,限额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医药费指常规检查、用药、理疗、手术等费用。
第四条医药费报销对象为本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内退休人员。
第五条退休人员医药费报支实行年报销制即:平时垫支,年末结算。
第六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事教育部负责对退休人员医药费审查与管理。
第二章?常规治疗
第七条退休人员一般性伤病一律就近在所在乡镇卫生院或市级医院就诊,禁止跨乡镇或到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和非医疗单位就诊。
第八条退休人员与市外子女同住二个月以上的,须个人申请,基层社主任审核,报联社人事教育部备案批准后,可就近到所在地正规医院治疗,未履行手续者医药费自理。
第九条退休人员下列治疗费用不予报销:
1.挂号费、出诊费、急救车费、赔偿费、工杂费、押瓶费、煎药费、自制丸药加工费、特护费、空调费、家庭病床出诊费以及镶牙、配眼镜、助听器、软质腰围、钢背心、钢腰围、保健鞋、拐杖、残疾推车、肾托、假牙、假发、假肢、邮购药品、保健品等。
2.凡国家规定的自费项目、自费药品不予报销。
3.无病历记载的费用或与病历记载不符的收费收据以及各种非正式发票或发票要素填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报销。
4.药店自购药费视同门诊。
第十条退休人员就诊时要建议主治医师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需长期服药的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中风后疑症等为1个月量,住院的出院时带药不得超过7天量。
第十一条退休人员就诊时要请院方注明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未作注明的,自费处理。
第三章住院治疗
第十二条退休人员患病经医院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个人申请,联社审批,定点就治,医疗方案审查”制度,特殊情况实行“先治疗,后补手续”,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凡疑难、危重病人,因本市医疗技术、设备所限需转市外医院治疗的,必须持市级医院的转院证明,经联社同意后方可到市外医院治疗,否则费用治理。
第十四条高档贵重药品和高额收费检查项目,凡一次性收费在150元以上的必须先请示联社,经批准后方可用药和检查,否则,不预报销。因病情严重需及时抢救来不及请示的,事后应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因病住院按普通床位标准报支。
第四章药费报销
第十六条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医药费报销基数为1200元,医药费报销冲抵基数后,结余归已。
第十七条退休人员包干部分医药费报支按门诊、住院、特殊病种的顺序进行。
第十八条退休人员在就医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本年度超支部分全部自理。
第十九条退休人员医药费超过基数部分,分别按以下标准报销门诊费、住院费和特殊病种诊治费。
1.门诊,指一般性疾病门诊治疗,原则上是基数包干,节余归已,超支自理。
2.住院,指一般性疾病因病情需要,经医院要求和联社批准同意住院治疗的,超支部分报销90%。
3.凡经市级以上医院确诊的特殊病种即:(1)须做血透的肾功能衰竭和须使用国产抗排斥药的肾移植;(2)须做放化疗的癌症;(3)冠心病;(4)中风后遗症;(5)Ⅲ期高压;(6)糖尿病需常年坚持门诊治疗、吃药的,由市级以上医院建议、本人书面申请,报联社人事教育部审核,经主任室批准后,特殊病种中须做血透的贤功能衰竭和须使用国产抗排斥的肾移植、须做放化疗的癌症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住院标准执行。冠心病、中风后遗症、Ⅲ期高血压、糖尿病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超支部分报销80%,最高限额为2000元。
第二十条住院医药费报销需提供下列附件:住院证、治疗方案、住院发票以及住院期间每日费用清单。手续不全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赴外地就医人员的院外住宿费及赴外地就医的护送人员的一切费用自理,只报销就医病人一个来回的车旅费。
第二十二条退休人员医药费报销由本人按门诊、住院、特殊病情分别填写报销凭证并签章,另附病历和处方(要求发票与病历、处方一一对应),由所在社负责人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联社人事教育部审批,万元以上大额医药费报支须经主任室研究处理,最高限额3万元。
第二十三条退休人员的医药费报销时间为每年的11月21日始至12月20日止。
社会医疗保险的一般性原则范文2
关键词: 健康保险;风险特点;产品创新;风险控制机制;产品研发体制
一、健康保险的风险特征及发展现状
健康保险是人身保险三大业务系统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一)健康保险产品自身的风险特点
1.与普通人寿保险相比较,健康保险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特点。人寿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与死亡两全保险,其精算依据主要是生命周期表,一般几十年可以不变。而健康保险的精算依据是经验数据,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疾病是人的身体中的各种因素积累所致,呈现出复杂的过程,增加了疾病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
2.与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健康保险具有多发性的特点。人身意外伤害的发生率往往以千分之几计,疾病发生率则以百分之几甚至十分之几计。因此,健康风险发生的随机性十分明显。
(二)健康保险可能产生的外界风险
1.医疗、药品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据统计数据显示,从1980年-2004年的25年内,人均收入增长10倍,医疗卫生费用支出增长35倍,年均增长24%,个人负担从21%上升至53.68%。由于健康保险承保周期的原因,医疗费用、药品价格的上涨,必然带来保险公司的费差损风险。
2.过度医疗的风险。医患利益不一致的过度医疗风险则最后转嫁给保险公司。
3.逆选择等道德风险。
4.人类自身抗疾病风险能力的降低。由于人们生活方式与饮食结构等原因造成的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年轻化趋势,都给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带来了新的风险。
(三)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现状
1.业务总量很小。2006年保险业保费收入5 641.4亿元,健康保险保费仅占全国保费收入的6.68%,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9.12%,显然与健康保险在整个保险业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2.业务比重很低。健康保险在人身保险中所占比重: 2001年为4.32%,2002年为5.38%,2003年为8.03%,2004年为8.05%,2005年为8.4%,2006年为9.12%,而英、美等发达国家健康保险业务比重均在20%以上。
3.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极微。从保险深度来看,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保费收入312亿元,GDP为182 321亿元,仅占0.17%,2006年全国GDP为209 407亿元,健康保险也占 0.17%。从保险密度来看,2005年健康险人均保费24元;2006年健康险人均保费29元。
4.业务覆盖面极小。我国由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仅占全国总人口的3%左右。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一般都在60%左右。2005年我国卫生费用总支出7 590.3亿元,其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583元,个人支出313元,占 53.68%,人均商业健康保险消费支出仅占个人卫生费用支出的7.66%,而美国这一比例为50%以上。
健康保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几种现象更应该引起关注。一是“蛋糕分割效应”。“发展主要靠分割现有的市场蛋糕,而不是思考怎样把蛋糕做大”,这一形象比喻指出了健康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的根源所在。全国健康保险产品数量有300多种,在数量上很丰富,但实际产品多数雷同,仅有医疗费用报销型、重大疾病、附加住院补贴型等少数几个产品较为畅销。二是三个“1/3”。从经营风险上来看,健康保险由于其自身的风险特点,尤其是逆选择、过度医疗等外界风险的大量存在,时时都在困扰着各个保险主体。业内人士对健康保险普遍有这样一种估计:有赢利或微利的占健康保险业务的1/3,收入与赔付基本持平的占1/3,基本上亏损或严重亏损的占1/3。三是“三年赔付定律”。健康保险业务就一些单险种核算来看,基本上是第一年小赔,第二年中赔,第三年大赔。四是“简单中的复杂”。在医疗服务中,门诊是最为简单的方式,住院次之,大病治疗最复杂。但通过调研却发现,门诊医疗的赔付率最高,经营风险最大,成为“跑、冒、滴、漏”最严重的地方。
二、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探索
(一)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管窥
国泰人寿推出了“国泰关怀一生终身医疗保险计划”,该产品除提供一般性的医疗保障外,重点突出防癌保障,是第一个专业防癌医疗险,填补了市场上同类产品的空白。中国人寿的“国寿康源团体医疗保险(B型)”,不仅提供了通常的住院津贴,还包括从被保险人急救医疗费用,到住院期间的住院津贴、外科手术津贴,以至遗体转运、安葬等一个完整的就医链条保障。从最低保障到最高保障有四种计划可供选择,适合不同经济条件和保障需求的团体客户。光大永明的“康顺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涵盖了包括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瘤、肢体瘫痪等40种重大疾病,不仅有重大疾病的全面保障,更提供癌症复发额外保障及保证费率。产品、服务和销售只要向贴近客户需求的方向走一步,就是创新。
(二)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导向选择
在产品创新导向选择上,应将健康保险自身规律与市场需求规律有机结合,摆在首要位置,至少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市场需求与经济效益。应注重解决好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还是以经济效益为导向的根本方向问题。
2.投入与产出。据统计数据显示,世界500强的保险企业,健康保险首年承保的经济效益为—8%,主要原因是疾病发生率、持续时间等风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往往变动很大,管理成本高,以及医疗费用难以控制等问题的普遍存在。
3.防范风险与经营风险。健康保险风险具有经营层面风险和管理层面风险,容易忽视的是经营层面的最大风险是有效需求不足,一个保险产品承保人群越多,其分散风险的功能就越大,管理层面风险则与此相反。
社会医疗保险的一般性原则范文3
[关键词]健康保险;风险特点;产品创新;风险控制机制;产品研发体制
一、健康保险的风险特征及发展现状
健康保险是人身保险三大业务系统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一)健康保险产品自身的风险特点
1.与普通人寿保险相比较,健康保险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特点。人寿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与死亡两全保险,其精算依据主要是生命周期表,一般几十年可以不变。而健康保险的精算依据是经验数据,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疾病是人的身体中的各种因素积累所致,呈现出复杂的过程,增加了疾病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
2.与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健康保险具有多发性的特点。人身意外伤害的发生率往往以千分之几计,疾病发生率则以百分之几甚至十分之几计。因此,健康风险发生的随机性十分明显。
(二)健康保险可能产生的外界风险
1.医疗、药品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据统计数据显示,从1980年-2004年的25年内,人均收入增长10倍,医疗卫生费用支出增长35倍,年均增长24%,个人负担从21%上升至53.68%。由于健康保险承保周期的原因,医疗费用、药品价格的上涨,必然带来保险公司的费差损风险。
2.过度医疗的风险。医患利益不一致的过度医疗风险则最后转嫁给保险公司。
3.逆选择等道德风险。
4.人类自身抗疾病风险能力的降低。由于人们生活方式与饮食结构等原因造成的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年轻化趋势,都给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带来了新的风险。
(三)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现状
1.业务总量很小。2006年保险业保费收入5641.4亿元,健康保险保费仅占全国保费收入的6.68%,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9.12%,显然与健康保险在整个保险业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2.业务比重很低。健康保险在人身保险中所占比重:2001年为4.32%,2002年为5.38%,2003年为8.03%,2004年为8.05%,2005年为8.4%,2006年为9.12%,而英、美等发达国家健康保险业务比重均在20%以上。
3.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极微。从保险深度来看,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保费收入312亿元,GDP为182321亿元,仅占0.17%,2006年全国GDP为209407亿元,健康保险也占0.17%。从保险密度来看,2005年健康险人均保费24元;2006年健康险人均保费29元。
4.业务覆盖面极小。我国由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仅占全国总人口的3%左右。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一般都在60%左右。2005年我国卫生费用总支出7590.3亿元,其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583元,个人支出313元,占53.68%,人均商业健康保险消费支出仅占个人卫生费用支出的7.66%,而美国这一比例为50%以上。
健康保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几种现象更应该引起关注。一是“蛋糕分割效应”。“发展主要靠分割现有的市场蛋糕,而不是思考怎样把蛋糕做大”,这一形象比喻指出了健康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的根源所在。全国健康保险产品数量有300多种,在数量上很丰富,但实际产品多数雷同,仅有医疗费用报销型、重大疾病、附加住院补贴型等少数几个产品较为畅销。二是三个“1/3”。从经营风险上来看,健康保险由于其自身的风险特点,尤其是逆选择、过度医疗等外界风险的大量存在,时时都在困扰着各个保险主体。业内人士对健康保险普遍有这样一种估计:有赢利或微利的占健康保险业务的1/3,收入与赔付基本持平的占1/3,基本上亏损或严重亏损的占1/3。三是“三年赔付定律”。健康保险业务就一些单险种核算来看,基本上是第一年小赔,第二年中赔,第三年大赔。四是“简单中的复杂”。在医疗服务中,门诊是最为简单的方式,住院次之,大病治疗最复杂。但通过调研却发现,门诊医疗的赔付率最高,经营风险最大,成为“跑、冒、滴、漏”最严重的地方。
二、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探索
(一)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管窥
国泰人寿推出了“国泰关怀一生终身医疗保险计划”,该产品除提供一般性的医疗保障外,重点突出防癌保障,是第一个专业防癌医疗险,填补了市场上同类产品的空白。中国人寿的“国寿康源团体医疗保险(B型)”,不仅提供了通常的住院津贴,还包括从被保险人急救医疗费用,到住院期间的住院津贴、外科手术津贴,以至遗体转运、安葬等一个完整的就医链条保障。从最低保障到最高保障有四种计划可供选择,适合不同经济条件和保障需求的团体客户。光大永明的“康顺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涵盖了包括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瘤、肢体瘫痪等40种重大疾病,不仅有重大疾病的全面保障,更提供癌症复发额外保障及保证费率。产品、服务和销售只要向贴近客户需求的方向走一步,就是创新。
(二)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导向选择
在产品创新导向选择上,应将健康保险自身规律与市场需求规律有机结合,摆在首要位置,至少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市场需求与经济效益。应注重解决好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还是以经济效益为导向的根本方向问题。
2.投入与产出。据统计数据显示,世界500强的保险企业,健康保险首年承保的经济效益为—8%,主要原因是疾病发生率、持续时间等风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往往变动很大,管理成本高,以及医疗费用难以控制等问题的普遍存在。
3.防范风险与经营风险。健康保险风险具有经营层面风险和管理层面风险,容易忽视的是经营层面的最大风险是有效需求不足,一个保险产品承保人群越多,其分散风险的功能就越大,管理层面风险则与此相反。
4.稳健经营与长远发展。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围绕各种风险谋求经营与发展是唯一的正途,遵循发展规律和经营原则是经营保险的必要前提,稳健经营是经营保险的基础和关键。对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保险业,更应当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将提高持续发展、永续发展能力问题作为现在乃至将来的永恒课题。
(三)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条件探索
1.要建立起以保险机构专业化经营管理为前提、以健康管理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有效合作为保证的健康保险风险控制机制。现有的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控制模式,最明显的弊端就是作为承担最终责任的保险机构,缺少中间(过程)控制手段,只是在医疗费用支出既成事实后,被动地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其关键的环节就是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没有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管理式医疗是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利益联盟,其最大的亮点是双方共同控制医疗费用,能有效地发挥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且在一定程度上对道德风险有抑制和监控作用。健康管理是控制发病率、小病拖成大病的有效手段,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医疗费用,且可以促进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加之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管理,这一自身能力的增强,就能建立起保险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三方协同动作的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控制机制,为健康保险产品创新和发展创造内外结合的基础条件。
社会医疗保险的一般性原则范文4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根据我县企业运行和社会保险各险种基金收支结余情况,2009年可适当降低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其他险种的费率。在降低企业缴费费率的同时,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
1.在工伤保险方面:对最近5年(2004年以来,下同)安全生产记录良好、无人身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正常缴费的一般加工制造业、运输业等企业,其工伤保险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1.5%下调至1%;对最近5年安全生产记录良好、无人身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正常缴费的花炮、化工、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其工伤保险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2%下调至1.5%。
2.在医疗保险方面:围绕医疗保险全覆盖目标,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灵活处理医疗保险问题。一是经营状况良好、入库税金列全县100强的企业,或有意愿的其他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单位为8%、个人为2%;二是经营正常,但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4.5%,个人不缴费;三是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由企业申请,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10元,其中企业缴费100元,并享受财政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社会保险费率降低情况通报地税部门执行。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由其提出缓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企业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缓缴期内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在2009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由其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照全县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执行最低缴费基数的期限为2009年之内,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经费由县财政补足,确保职工利益不受影响。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劳动保障部门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我县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个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财政、国资等部门审核批准。申请材料包括稳定职工队伍计划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承诺书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地税部门征缴户。
四、鼓励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安排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申请材料包括培训方案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指导企业在运行困难情况下依法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企业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安排职工放长假、轮休作业或者脱产培训等,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制定和修改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应支付的加班工资,如按时、集中支付有困难的,可经平等协商与劳动者签订分期支付协议。
六、简化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方便企业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工时制度。根据不同企业的生产状况,及时劳动标准引导信息,指导企业完善工作时间和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帮助企业依法合理地减少人工成本支出。对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若干工种岗位、非国有企业中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七、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在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八、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积极推进充分就业。一是控制裁员稳定一批就业。凡企业裁员超过20人或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二是搭建平台服务一批就业。举办大型劳务用工交流活动,正常开办周五劳务集市,为县内规模骨干企业和求职者牵线搭桥。三是开发岗位安置一批就业。全力服务于招商引资、项目推进,主动对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和岗位需求情况,积极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在县城与城管、建设、财政等部门联手打造以服务业为主的“就业一条街”,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四是鼓励创业带动一批就业。2009年在民营工业园建立以机械加工为主的创业孵化基地,力争达省级示范基地标准,以此孵化一批小老板,带动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五是强化培训促进一批就业。紧密结合城乡求职者培训需求,充分利用县技工学校、职教中心以及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联办式培训,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六是加大投入推进一批就业。根据实际需求,在购买就业基地、购买培训成果、兑现再就业援助政策方面,加大县财政投入力度,为实现充分就业提供资金保障。
九、坚持刚柔相济,积极开展人性化执法和劳动争议柔性调处。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坚持教育引导、限期整改为主,注重事前告知和事中整改,慎行事后处罚,原则上对一般性违纪案件实行首犯不罚、轻犯不罚和整改到位不罚。坚持将劳动争议处理关口下移,对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和各镇(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妥善予以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坚持以柔性调解处理为主,及时有效地化解劳资矛盾。
社会医疗保险的一般性原则范文5
本院地处乡镇,离县城18公里,初具二级甲等医院水平,服务对象是周边11个乡镇,近13万人口的医疗保健工作。全院职工108人。卫生技术人员93名,按职称分:副高1名,中级9名,助理级62名,员级21名。临床科室设置五个:外科、内儿科、妇产科、中医科、口腔科;医技科室设置三个:放射科、检验科、功能科;卫生预防保健科一个。临床100张,床位使用率为40%左右。全年门诊量为2.5万余人次,手术348人次,住院2500人次。全院年收入400万元。
随着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医院需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经济核算与分配办法,严格医药费用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这对基层医院提出了新的要求,迫使医院的数据收集要准确、及时。2004年4月前,我院仍没有上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往的人工收集数据已跟不上时代要求,医药费用管理显得很混乱,没法实现成本核算制度。没有信息化管理系统,将阻碍着医院的进一步发展。
影响基层医院的医疗安全问题,除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外,费用明细方面较突出,患者对费用的查寻需要查处方、查病例医嘱,显得工作繁琐,遇到多年后的医疗纠纷,更难以满足患者或者司法部门的要求。本院常遇到门急诊病人、住院病人的费用查询,给保险公司、司法及患者造成不便,医院的诚信度受到影响。本院病案管理方面,采用的是人工管理,达不到上级主管部门年终以软件上报的要求,另外,也影响着终末医疗质量管理。解决上述逐问题,必须建设信息化管理体系。
2 医院信息化运行状况
本院从2004年4月立项建立院内局域网络,组建了信息化管理系统。共设15个站点,医护工作站3个,门诊收费系统2个,住院收费1个,门诊药房、住院药房及中药房共3个,住院结算系统1个,出入药品管理2个,财务管理系统1个,病案管理系统1个,系统维护1个。
就医流程上按信息化规定有新调整,原来由药房划价变为护理站划价,住院收费由原来的直接收现金变为记账式收费。新设立的的住院结算系统统一编写住院号,病人出院时,出具费用明细清单及统一发票。药械科新设立了药房库房管理,专门负责全院药品入库。医疗收费项目由财务科按物价部门统一录入。
经过一年多的信息化管理,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在财务管理、药品管理、收费管理三方面,上了一个新台阶。通过局域网查询。可以查出每个科室收入、每个医生的收入情况,为实现成本核算透明度,做到了明白看病,划价准确率明显提高;药品种类的监测工作十分方便,如抗菌素的应用情况、近效期药品提示等工作效率明显提高;病案管理得到加强,医疗统计数据客观公正,利于终末质量监控。在社会工作方面,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提供了可靠的报销凭证。
3信息化建设的经验
3.1领导的重视程度是关键
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医院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基层医院的领导来说,是一种新东西,根据医院需要及医疗市场发展的前景,建设成什么样的规模、运行中达到的目的、技术队伍建设及软件公司的合作及后期维护等都应认真的负责,做到心中有数。领导决策者不懂信息化管理特点,不切实际,必然导致失败。对工作站的重要性分析不够,盲目上工作点,导致应该有的没有,却有闲置的工作点,对于局域网来说,每增加一个点,就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应保持少而精的原则。有的决策者一开始就要达到全面覆盖,要知道微机操作是一个逐渐成熟的过程,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短期内达到目的,急于求成,显然是不现实的。
3.2要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
初步建成信息化管理系统,医院应该把医院详细情况介绍给软件公司,如财务运行情况、药品管理、就医流程等,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系统建成后要达到的目的。对系统参数,如医疗类别、医院科室、收费分类、员工的职责等提供公司。这些基础工作将影响到今后的运行。甚至,有些参数一旦形成后,不易修改。系统参数设置方面做到少而精的原则,形成逐渐维护的过程。在局域网上,参数越多,易造成混乱或出错,笔者所在医院中,在医疗收费中曾维护了近2千多种收费项目,临床科室操作起来极为不便,易出错,后经调查,分解了500多种收费项目,提高了工作效率。公司对医院的情况要了如指掌,才能在修改某些程序时有的放矢,恰到好处。
3.3人员素质培训
基层医院信息化管理至少要一名兼职计算机维护员。既懂业务又懂计算机技能的复合性人才。信息化管理工作更注重后期维护工作,与动态变化的医疗数据相一致。没有一名合格的维护员是医院信息化管理混乱的另一重要原因。对各工作点操作人员要进行正规的培训,主要加强输入速度、排除一般性故障、微机对账等方面的能力。人员素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医院要求制定培养方案,使每一个工作点操作规范,以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社会医疗保险的一般性原则范文6
缓和社会不公平、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基本归宿。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的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则。只有在公平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
当一个国家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社会保障时,公平原则只在享受者中得到了体现;只有当全体国民普遍享受到社会保障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使其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获得改善与提升时,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才真正得到全面贯彻。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全民参与、覆盖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并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转移支付等手段,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既保证了全体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又有效地调节了经济波动,并通过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缩小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维护了社会公平。社会公平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来维护,而且只有建立在社会公平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障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也正是由于社会保障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我们才要尽力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
二、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城乡差别较大
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决定,中国社会保障也呈现典型的二元结构。占人口总数30%的城镇居民享受社会保障份额的89%,占人口7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社会保障份额的11%,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无法改变这种格局。一方面,社会保障覆盖面城乡差距较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建立之初就以城市为中心,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拨付给城市。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建设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稳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会保障水平也高于农民。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远远滞后,养老保险还没有全面开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也仅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即使是作为政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也是刚刚起步。虽然2007年在农村全面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万农村居民被纳入了保障的范围,但是广大农村至今仍有6000万左右的贫困农民得不到任何救助,这对广大农民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从社会保障支出的量来看,我国社会保障城乡差异更大。统计表明,1991-2005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为15%,而农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90倍之多。
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扭曲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则,这种制度安排不但没有维护社会公平,反而加剧了城乡差距,与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也十分不符。
(二)农民工群体缺乏社会保障
农民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的群体,其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现行的二元经济结构下,从农村分离出来的农民工并没有被城市所接受,他们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也不是纯粹的工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亦被边缘化。1999年9月我国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就明确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就说明这种保障只是面向城市居民而非进城农民工。农民工不但处于市场和社会的边缘地位,而且他们也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地位,与他们所在的城市居民相比,他们缺乏城市的社会生活,是“局外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面向农民工群体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又迫切需要社会保障来维护其基本权益。
(三)单位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过大
一方面,由于体制不统一,覆盖面过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全国只有1/4的劳动者能够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职工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而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尤其是农村居民却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很少享受到社会和集体的福利。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中的劳动者仍然处在社会保障之外,生,老、病、死、残等种种不测没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地区之间社会保障水平差异也很大。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社会统筹、企业负担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保障制度,限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相应保障还非常有限,社会化程度较低,保障功能较弱。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决定了社会保障水平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严重的非均衡态势,社会保障中的有些项目只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实行,且各地所实行的办法和措施也不一样,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执行办法。这就造成了单位之间、地区之间保险项目的转接困难,影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公平的实现。
(四)管理理念不明确,造成社会保险代际不公平
代际不公平是指代与代之间的社会保障责任与受益的不公平。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名义上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的模式,仍然存在着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在这种“现收现付制”模式下,必然的结果就是“现缺现补制”。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了10%,65岁以上的人口也达到了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提前步入了老龄化社会,这将对当代和后代人的缴费和受益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当这种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险可持续性受到挑战乃至破产时,那是对未来出生的各代人最大的不公平。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理念上不够明确,社会保障没有纳入长期预算管理,使得当期和未来社会保障责任不明确,社会保险在支付标准上没有充分体现收入、预期寿命的制约作用,容易造成当期应尽的社会保障责任没有尽全,而受益水平又高于国家经济发展“应该”提供的水平,从而进一步加剧前后代际保障责任与保障水平的不公平。
(五)统筹层次低,难以发挥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地区间财力与社保压力呈现“难者愈难、易者愈易”的情况,而现实中社会保障基本上还是中央负责制定政策,地方具体负责管理落实,统筹的层次也就比较低。目前,绝大部分保险项目仍处于市县统筹,省级统筹发展缓慢,造成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大打折扣。由于中央缺乏有力的手段来判断地方政府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努力程度,因此不得不采取“挤牙膏”的形式,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来解决资金缺口。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在中央给予一定的补助下仍然收不抵支,只好提高地方的缴费率。这种因社会保障带来的地方负担不公平,不仅导致了当前社会保障的发展差距,而且也会在发展中加大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为,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其劳动力市场就业率就越高,人口结构相对年轻,社保负担较轻,越有利于地区经济发展;而越是贫困落后地区,劳动力市场就业率越低,社会保障负担率高,越是不利于吸引投资,必然导致经济状况不断恶化,从而不仅不利于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反而加剧了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三、坚持公平原则,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一)加快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完善转移支付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各级财政对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投入也逐年增加。“十五”时期,全国财政用于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年均增长16.3%,占总支出的比重也提高到2005年的11%。其中,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从1998年的2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545亿元,累计达到2826亿元。2003~2005年,中央财政在每年保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00亿元规模不变的基础上,3年共安排再就业资金239亿元。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当前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公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强烈,相比之下,公共财政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出来,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还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而征缴模式的落后进一步扩大了资金的缺口,个人账户空转,收不抵支的现象比较严重。按照有关方面的计算,在现行的缴费比例下,如果按完全预筹积累计算,中国的养老基金缺口大约为2~3万亿元左右,按照世界银行的测算,中国养老保险形成债务约达3万亿元。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具体体现在经常性财政投入尚未建立起来,特别是由于缺乏立法约束,导致财政对于社会保障投入带有明显的随意性。为此,政府要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加强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力度,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规模和比例,提高财政对老少边穷地区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力度,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防止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改革的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造成新的不公平。
(二)建立弹性保障支付机制,加大社会保障再分配调节力度
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机制,对维护社会公平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场机制追求效率,社会保障则应更加注重公平。市场机制的效率优势充分发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社会保障才有物质基础;通过社会保障有效地实施再分配,使人民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都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构建共同的社会利益基础,才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在每一个社会中,总会存在一部分人因各种原因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市场竞争中遭遇失败而暂时或永久失去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而在我国现有的分配原则中,不管是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还是实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的原则,这些社会通用的分配原则都是不适用于他们的。此时,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这一部分人基本生活需要的义务,对其给予必要的救济和帮助,使他们同其他公民一样也能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因此,我国应改变目前按人头实施保障的传统做法,建立起与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向关联的弹性保障支付机制。这就要求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向低收入人群转移,而对于自我保障能力很强的人,则应减少社会保障投入,以减少目前的倒挂现象,使社会保障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政府通过社会保障,针对不同类型的低收入者(包括无收入者)采取不同的办法增加他们的收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成员之间因收入差距悬殊而导致的宏观层次的分配不公。
(三)完善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社会保障整体而言,具体到社会保障资源分配,政府有责任对在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形成的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补偿。弱势群体补偿机制原则就是从弱势群体的特殊地位、视角来看问题、分析问题,以是否能够满足这一不利阶层的社会保障利益为标准来确定社会保障的分配。弱势群体补偿机制的实质不是平等分配社会保障资源,而是向着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方向去倾斜,以此来减少弱势群体或不利群体在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方面的不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
1.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忽视,是长期以来社会保障改革的一大失误。城乡居民差距的扩大化,既体现了农村对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风险与社会风险的积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为基础,积极谋求建立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快其在全国的推广工作;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借鉴新农合的相关经验,先以市县为试点,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方式,建立地方性养老保险体制,然后再逐渐向全国推广。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我们应当对现阶段农村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和商业保险在农村还无法发挥很大作用具有清醒的认识,政府应当担负起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责任。
2.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流动性强,非正规就业者多,根据农民工的需求和目前的条件,不能简单地用同一种社会保障来覆盖,应当按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或者在基础部分统一而在补充部分体现差别性。一元化的制度安排可以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发展目标,但当前仍需将多元化制度作为过渡,这既能减少改革的阻力和成本,又不会偏离一元化的目标。在现阶段,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与城市工伤保险制度并轨,并强制覆盖全体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2)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建立紧急救助制度,以帮助他们解决因遭遇天灾人祸、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平待遇时农民工家庭和个人遇到的各种困难。(3)对于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制度多元化的原则加以灵活运用。如农民工在参加城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如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经本人和用工单位同意后,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已缴纳的那部分养老保险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或是建立类似于医疗保险卡的个人账户,农民工流动到哪里,养老保险就可以续接到哪里;或是实现城乡可以对接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保证那些在城市工作若干年后又返乡为农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突破口,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巨大压力之一就是由于人口老龄化提前到来所带来的压力。能否顺利化解这种压力,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发展,直接取决于相关的老年保障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
1.必须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我国现行养老方式包括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老年人养老三部分,是结构性养老。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适合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的。然而必须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日趋多元化,独生子女群体的成长,家庭子女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老年人的劳动自养,也因年龄和健康状况限制难以为继。因而未来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必须大力发展社会养老。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打破单位性质、身份限制,扫除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制度障碍,使得社会各阶层、各地区相互开放、平等进入;二是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大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的参保率;三是规范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养老保险水平;四是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险,积极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五是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尤其是非营利性组织的力量,由政府搭台,非营利组织唱戏,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这在南方一些城市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应该积极向全国推广。
2.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现阶段我国医疗资源城乡分配不公平问题比较突出。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投保政策的原因,使得绝大部分农民沦为自费医疗的群体,农村缺医少药已经成为农村致贫、返贫的最重要的原因。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难题关乎国计民生。城乡医疗分配不公,农民没有享受到最基本的国家医疗卫生福利。政府应加大农村医疗卫生资金投入,拨专款用于乡镇卫生院、县防疫站、县妇幼保健院的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加大卫生扶贫力度;从源头上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提升医疗技术劳务价格,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积极扶植发展城乡民营医疗机构,加强指导和法规监管,在城乡范围内尽快建立起完备的医疗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