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水务行业发展规划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水务行业发展规划范文1
排水办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3. 配合规划局编制市区排水专项规划,并指导监督规划的执行;
4. 负责各乡镇、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排水专项规划审查;
5. 负责制定市、区排水行业维护标准、考核标准、监管细则及市场准入制,以及排水设施管理的监督、调度及考核;
6. 负责编制市管排水设施管养计划;
7. 负责市管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的运营监管,负责运营养护经费的审核;
8. 负责市管污水提升泵站、中水泵站等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监管工作;
9. 负责市区排水设施水质监测工作;
10. 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
11. 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重大排水项目方案和技术审查;
12. 参与全市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13. 配合汛期城市防汛排涝抢险等工作;
14. 承办市住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于PPP模式的理解:
1. PPP的定义: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2. 优势为利用私营企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行使部分政府权力管理项目运营,政府为其提供业务便利,使效率提高,管理运营流畅。环节清晰,管理方便,节省前期建设经费。减轻政府压力。互利共赢。
3. 缺点为融资成本较高,特许的经营制度可能导致企业业务上的垄断,复杂的交易结构可能降低效率。
三个污水处理厂经营模式的理解:
水务行业发展规划范文2
近年来,农业银行绍兴分行主动接轨“大绍兴”建设,助力新兴产业,倾情“支农支小”,成果丰硕。截至2012年5月末,该行各项贷款余额594.84亿元,比2007年增加295.3亿元,翻了一番,总量、增量均居绍兴四大行之首。
这又是一串让农业银行绍兴分行引以为傲的“第一”:在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省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商贸企业、上市公司等客户中,该行的金融服务覆盖面均超过70%,所占的信贷比重均为四行第一。
“企业兴则经济兴,经济兴则银行兴。农业银行绍兴分行作为绍兴第一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必须依托绍兴经济社会发展,与之相辅相成,实现共赢。”农业银行绍兴分行行长朱文达如是说。
在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当前,农业银行绍兴分行如何站稳脚跟并称雄绍兴?解读农行现象,对我市银行业发展不无启示。
重点建设担重任
“大绍兴”建设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农业银行绍兴分行勇挑重担。“作为国有大银行,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朱文达说。
根据市委、市政府“十二五”重点项目规划和“新三年建设计划”,该行主动对接城市升级大平台、大项目建设,率先分别与滨海新城、水务集团等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三年来累计增加贷款100多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水利建设关系农业命脉,新昌县钦寸水库是全省目前正在实施的投资最多、规模最大的水利工程。截至2012年5月底,该行已向钦寸水库发放贷款3.7亿元,保证了该项目的建设资金需求。
大型交通项目是农业银行绍兴分行支持的另一个重点领域。嘉绍跨江通道工程是绍兴规模最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也是全省注目的重点项目。截至目前,农业银行绍兴分行已为嘉绍跨江通道工程发放贷款8.6亿元。绍诸高速公路为省级重点工程,农业银行绍兴分行在项目初期以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方式,为其提供1.85亿元贷款。
“科技银行”助升级
构建“科技银行”,是农行绍兴分行紧贴全市经济转型升级热点,主动对接绍兴市“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一项金融服务计划。
自2011年年初,“科技银行”计划制订并在全系统实施以来,农业银行绍兴分行在信贷投向、投量上重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截至2012年5月末,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余额57.34亿元,当年新增7.88亿元,新兴产业的信贷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11个百分点,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金融保障。
与此同时,该行重点扶持符合产行业政策、核心技术突出、市场前景好的优质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该行率同业之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专门出台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20项措施。2007年以来,该行新增中小企业贷款156.26亿元,占全部新增法人贷款的83.12%,中小企业贷款增速比全行法人贷款增速高14.77个百分点。
该行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出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收费权质押、股权质押、排污权质押等新型担保方式,完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标准厂房按揭贷款等信贷产品,满足新兴产业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服务“三农”零距离
在绍兴山区农村,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了农业银行绍兴分行提供的便捷金融服务。
水务行业发展规划范文3
“做一个只比别人领先半步的企业。”黄孝斌如是总结自己的创业经验。 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黄孝斌
从央企辞职创业,做大“物联网”
回顾自己的创业往事,黄孝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做一个‘从0到1’的企业,不是一帆风顺的。”
从北京科技大学自动化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黄孝斌进入中国冶金设备总公司工作。1999年,该公司创办北京佰能电气。彼时,但任佰能电气市场总监的黄孝斌只有26岁。这成为他创业的“第一次尝试”。
“我们原来在央企,主要是从事工业控制领域。公司在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意识到工业控制逐渐成为夕阳产业,于是把工控理念向外扩展,希望将工控的技术和理念运用到社会管理其他领域。” 黄孝斌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在分析整个社会管理层面IT的时候就发现,企业非常关注实时数据。
“实时数据采集和有效传播恰恰是工业控制能力非常核心的一个环节,只有实时的数据才能对工业生产智能化控制,基于这一点,我们要选IT底层,所以就研发了无线传感和物联网的技术,将工业领域的控制技术和控制思想运用到城市管理领域,从而使城市管理由数字化变为智能化、智慧化。” 黄孝斌说。
带着这样的判断,2007年,黄孝斌辞职后创立了时代凌宇。他带领着几十个年轻人,主打物联网产品和智慧城市解决方案,开始了自己的“第二次创业”。其实,公司成立之初,与其他公司一样面临同样的困难:没有知名度,没有资金,没有人才,没有市场,在经营过程中,同样也遭遇政府职能转变、原有市场萎缩、竞争更加激烈、新业务不能及时推出等情况。
“当时吸引风投、拿钱也很困难。所以我们尽量从有现金流的项目做起,从小事做起,实现滚动发展。”黄孝斌告诉记者,公司最早开发了一些楼宇控制系统以及基于物联网的智慧城市行业解决方案,以工控方面的技术优势屡屡打败那些纯软件商,并迎合数字城市、平安城市的建设,在城市综合管理领域大显身手。
与此同时,黄孝斌还通过一个模拟沙盘,立体地展示整体解决方案和实际场景应用的例子。他的目的在于:当物联网的概念刚刚兴起,别人都只是在PPT上展示概念的时候,让所有来过公司的人都有这样一个概念,“物联网,我在时代凌宇见过”。
很长一段时间里,时代凌宇作为行业先行者被城市管理者邀请去做发展规划、培训讲座,他们参与了北京市物联网的顶层设计,承建了多项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如北京市电梯安全监测平台、北京市城市生命线物联网监测平台、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物联网平台建设工程项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等。
“比别人领先半步”中的商机
“公司这几年处于快速发展期。” 黄孝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8年多来,公司吸引了包括央企员工、外企职员、科研院所研究人员、知名高校硕士、博士等众多优秀人才加盟,逐渐从一个30人的小团队扩展到将近300人的团队。2015年,时代凌宇成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2012年后,智慧城市开始井喷式地发展。黄孝斌和公司由于取得了先机,率先为众多实现智慧过程的城市提供建设和营运服务。“无论是以前还是未来的发展,公司的核心定位都在于,如何让解决方案更好地满足需求,如何更好地运用好的技术降低成本。这是我们要做的事。”
“在一个生态系统中,解决方案是核心,它会把产品和技术跟人的需求结合起来,不单单只是产品或是技术。但解决方案并不容易,一方面它必须对需求非常清晰,因此就必须对一个行业的发展机制了解得非常透彻。另一方面,它要求对技术非常熟悉,有能力将客户抽象、模糊的需求落实到技术层面上来。” 黄孝斌表示。
据介绍,时代凌宇在发展中不断创新商业模式,从最初提供系统集成服务获取盈利的商业模式转变至现在的“产品―平台―服务”创新型物联网商业模式。通过从产品到平台再到服务的商业模式,实现从物联网架构底层到上层应用的全覆盖,为智慧城市管理、安监、质监、环保、水务、交通等多领域提供服务。现在,黄孝斌正在思索从研发产品到研发平台,从供应商到服务商的转型。
“要比别人领先半步,对行业、对未来发展要有一个认识。”黄孝斌说,这是他的信念,“做任何事情,走错一步就会变成‘先烈’,而领先不够就无法前行。”
“智慧城市”领域市场潜力巨大
随着“智慧城市”理念的不断推进,“大力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加强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化等新技术在城市管理中的运用”已经成为许多地方政府的顶层规划。
在黄孝斌看来,智慧城市是一个发展趋势,整个社会能提供的能源、资源和能力是有限的。以有限的资源去不断满足人不断提高的需求,必定会产生矛盾。因此,只有提高现有能源资源的使用效率,才能令这些需求不断满足。
“但是现阶段,智慧城市发展又是参差不齐的。一线城市,如北上广已经达到非常先进的程度。而二三线城市才刚刚起步。”黄孝斌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潜力是巨大的。许多人都看准了这个市场,因此你会看到许多公司说,我是做智慧城市的。”
与此同时,黄孝斌判断,如同电商一样,“智慧城市”一定会细分到交通、环境、教育、医疗等各个领域。每家公司都会在不同的细分领域找到自己的立足点。“在5到10年内,我们的规模一定会超过百亿。”黄孝斌底气十足地表示,“我们的目标是,一定要成为行业真正的领军者。”
水务行业发展规划范文4
城市基础设施的增长不仅是城市容量的基础,更是城市生活品质提高和城市文明的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大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近年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现代化程度显著提高,新技术、新手段得到大量应用,基础设施功能日益增加,承载能力、系统性和效率都有了显著的进步,推动了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条件改善。
1.我们先从基础设施领域拓展方面来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基础设施除了交通、能源、饮水、通讯等的供给外,已经扩展到环境保护、生命支持、信息网络等新的领域。
1.1城市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日益受到重视。数字化建设成为城市建设新宠,信息网络构成城市发展的基础性条件。以移动通讯和互联网为代表,城市移动通讯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异军突起。
1.2防灾减灾、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建设受到重视。城市紧急避险平台、消防和人防设施、紧急医疗救护设施等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的重点。城市基础设施不仅要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还要保证在特殊情况下不中断。
1.3基础设施构成明显变化。除增加信息网络、城市应急设施和备用设施外,环境保护设施和电力、天然气等洁净能源建设份额明显加大。原有设施的改造、升级和换代成为重要建设内容。
1.4基础设施的技术条件进步显著。新技术、新材料不断得到应用,技术和装备水平普遍提升,例如为了提高饮用水的水质标准,自来水厂进行净水工艺技术改造,除常规处理工艺外,实施预处理工艺,同时对供水管网、供水检测、供水计量、再生水生产等普遍进行技术更新和升级。
2.从城市基础设施科学合理规划方面来看: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的均衡协调是保证城市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这种均衡协调包括基础设施与城市规模、功能和空间的均衡,与城市发展阶段和城市外部环境的均衡,城市基础设施系统本身以及各个子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各子系统之间的均衡和协调等等。所以科学合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是重要前提这一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将满足全国城市发展对供水的需求,还将大幅度地提升水资源的利用水平。
3.从加强节水设施建设方面来看:
随着城市容量的扩张和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对水的需求量与日俱增,缺水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障碍,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加强水资源的再利用成为新形势下城市水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中国城镇万元工业增加值水效率较低,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达20%左右。提升节水能力,增加水资源再利用设施是节水重要环节,“十五”期间,中国城市每年平均节水约35亿立方米以上,2005年达38亿立方米。2005年全国城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83.6%;人均日生活用水量由2000年的220.21升减少到204.1升,呈稳中有降的趋势,用水结构朝着合理的方向调整。在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中国全面推进节水型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应用,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推进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等水资源再利用基础设施建设。
由以上原因,我们要一面抓推进节能设施建设,一面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改革,重点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3.1大力推进城市节能减排
十一五”规划确定全国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城市耗能是中国能源消耗的主体,实现“十一五”能耗降低目标首先取决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升级和改造。目前建筑能耗占全国能源消费的20%左右,而采暖和空调能耗约占建筑能耗的65%左右,供热采暖年耗能约为1.3亿吨标煤。按“十一”规划要求,全国节能2.4亿吨标煤,其中建筑节能1.01亿吨,供热采暖须承担至少1/3。集中供热比分散小锅炉供热效率高50%。据美国对商用楼宇终端能耗消费的统计,CHP的供热只能解决29%的用能及提供电力,而CCHP可以提供47%的用能及电力。
3.2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改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框架下,中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央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法规和政策。包括强调公用设施建设是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能,从工商业利润中提取城市建设维护税,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部分用于城市建设等等。20世纪90年代开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放宽了基础设施使用的收费限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必须依据《公司法》成立项目法人,投资收益和风险市场化,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对外资进入城市基础设施领域进行了规定。按照中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做出的承诺,电信、燃气、热力、给排水等领域对外资开放,特许经营制度成为城市基础设施经营和管理的主要形式。
城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工作,各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的具体管理,承担授权方相关权力和责任。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由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市场规则,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对进入企业的资格和市场行为、产品和服务质量、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对市场行为不规范、产品和服务质量不达标和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3.3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水务行业发展规划范文5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军工产品的检验检测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确定被检对象的特性,并出具数据、结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检验检测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检验检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区承担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质量技监、司法行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水务、交通、民防、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经济信息化和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负有资质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和本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综合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规划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和促进保障措施,推进检验检测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综合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支持检验检测产业发展,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认定。
第八条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研发,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参与标准制定。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国内外实验室认可等能力认定,使其检验检测能力符合国际准则和通用要求,实现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国际互认。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仪器设备和检验检测方法等专利,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打击侵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检验检测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相关标准,开展业务培训,协调解决会员纠纷,规范和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未取得资质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持续具备与其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的能力验证和比对。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资质许可部门开展的能力验证和比对。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查验入驻平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相关信息。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虚假描述、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制定信息报告目录,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投保机构责任保险和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和风险抵御水平。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之前,应当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其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检验检测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二)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许可标志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
(三)推销、监制被检对象或者其他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利益关联的产品、服务;
(四)其他影响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约定检验检测项目、依据、样品获取及处置方式、报告形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能够提供的检验检测项目。在公告的项目范围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因下列情形无法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被检对象不符合样品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
(二)对所承担的政府委托业务公正性产生影响的;
(三)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暂时停止对外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提供前款规定的普遍服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他人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购买其检验检测服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采样、抽样等方式获取样品的,应当与委托人约定采样、抽样的具体要求。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委托人送样获取样品的,委托人应当如实告知样品的来源、识别信息和基本状态;委托人未如实告知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和委托人应当对样品的来源、识别信息和基本状态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要求对样品进行保管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注明样品获取方式、检验检测依据,以及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利诱、胁迫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得作误导性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六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委托人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有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解释说明;委托人有需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相关原始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资质许可部门建立联合现场评审制度,组建联合评审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机构同时申请多项资质许可或者申请相关资质许可的复审,实施联合现场评审。
联合现场评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质量技监部门会同其他资质许可等部门制定并。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以计量认证为前置条件的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依法采信计量认证结果,对相同内容不再重复考核,但发现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计量认证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计量认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八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资质许可事项外,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许可变更或者延续的,资质许可部门可以依法简化现场评审或者采用书面评审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资质许可部门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其项目范围,供社会公众查询;对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予以标注。
第三十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组建行业监管专家库,编制检验检测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监督检查计划,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组织能力验证和比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按照检验检测行业风险程度、能力认定结果、日常监管记录、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根据分类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同频次、方式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经营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检验检测活动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投诉举报线索,对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开,并将其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授予荣誉或者提供政策扶持时,应当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十四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检验检测行业统计分析,并每年向社会本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分布、种类;
(二)检验检测行业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三)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应对策;
(四)其他需要的情况。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向市质量技监部门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第三十五条 能力认定机构应当对取得其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跟踪监督,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能力认定机构应当撤销其能力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对违规的会员采取警告、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对能够确定有权处理部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处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再符合资质许可或者执业资格条件仍继续从事相应检验检测活动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按规定要求改正的,暂扣其资质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信息查验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时,未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检验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检验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禁止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许可标志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检验检测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设立的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内部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3.1 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