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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合法解决途径范文1
1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现状
1.1医疗纠纷自力救济缺陷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在国家机关未能提供及时保护的情况下以个人的力量进行保全性自救的行为[4],是在法律不禁止情况下的救济。虽然纠纷双方对自力救济高效、快捷的和解效率给以认可,成为了主流,但是纠纷民事主体是由复杂的个体组成,每个纠纷案例又具有很大的差异,使纠纷的解决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复杂性、差异性。纠纷自力救济存在严重利益冲突,具体表现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公平合理性保障方面、医方所遭受的非理性伤害、纠纷双方心理层面打击、国有资产可能面临流失现象[5]。
1.2医疗纠纷公力救济缺陷在医疗纠纷化解中,国家推崇司法途径解决。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过去两年医疗纠纷司法审理数据统计显示:医疗纠纷案件初级审理至判决书执行周期平均为十四个月。现阶段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标的偏高,法律费用也有所递增,诉讼审判程序中每年赔偿金额也逐年递增,导致司法维权经济和时间成本加大。如果遇到案件审理时限过长,医疗责任参保保险公司又发生更迭,非保险期限内理赔款项将拒付,则会加重了院方经济负担。其次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存在制[6],一方面是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面是司法鉴定。二者在鉴定机构成立依据、内容、程序、结论各不相同、各有优缺点。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临床医学行为的鉴定,鉴定人员有稳定的专家库遴选机制,活动即科学又专业,属于一级学科(含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对医疗鉴定具有高度专业性。其鉴定内容符合《侵权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内容,但是鉴定结论没有使用法言法语详细分析医院过错和明确的责任比例、参考度等。法院法官以医学会鉴定人不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和不出庭质证为由不予采信,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效力逐渐淡出,尤其在北京等地区更加突出。司法鉴定为法医学类的鉴定,属于基础医学下属的二级学科,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人员是由法医、法官、律师等其他人员组成,临床医学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人员构成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且很不稳定,司法鉴定结论也没有严谨的三级负责制。又因属于营利性组织,企业为了生存往往以患者为弱势人群和医师告知不足为代价,鉴定费用、鉴定责任比例、参考度远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法官又无法判断专业性很强的医疗纠纷事由,完全依赖司法鉴定,审理中法官采信了司法鉴定责任度上限裁定纠纷,医方实际承担了较高的鉴定责任,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纠纷判决中法官的裁量权。纠纷双方的大部分医疗纠纷在综合考量后多采用自力救济解决纠纷。
2完善医疗纠纷自力救济质量控制
2.1畅通医疗投诉渠道以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人本医疗”理念为指导,重视患者合理需求。全市试点在2013年8月设立“住院服务中心”集中管理全院各科住院床位,减少了患者住院难引发的各种医疗投诉即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大大缩短了患者住院日和住院费用;在2014年5月全市试点启动医疗投诉直通车,在医院门诊大厅设立了“一站式服务中心”,形成了开放统一医疗投诉接待窗口,由门诊办公室负责,门办、社工办、医保办、咨询各自抽调专业熟练懂政策、懂管理人员接待患者,将医疗投诉接待关口前移,综合办理医疗投诉事宜,对医疗纠纷进行早期防范。
2.2医政管理隐患排查在重大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作者认为医疗技术是影响医患关系的核心问题[7]。2013年我院首先建立了医疗主管院长负责的行政管理查房制度,由医务部牵头,医务处、社工办、门诊部、护理部、临床科室等部门中层管理者组成,查房主要内容是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干部深入临床科室现场办公,针对医疗管理不到位科室进行医政管理综合会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与预警,特别是急、危、重症患者诊疗方案予以专业质量管理指导;同时每季度对全院各科进行医疗纠纷隐患排查,例如:科室自查与长期滞留患者监控、征询相结合,分析原因进行早期有效干预,事后对整改干预手段、措施、结果进行效果评价。大力发挥医政综合管理优势,提高全院各科管理层防范与处置医疗纠纷能力,将早期预警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2.3医疗纠纷节点纠错在医疗纠错管理中要求各科主任从源头上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分别把守医疗纠纷处置中涉及医疗专业关口问题的解释权,建立科主任直接领导下的医疗纠纷负责人制度,使医疗纠纷处置中医疗专业问题解释与答复更加精准到位;加强全员医务人员定期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考核力度,例如:每年定期聘请资深律师、法官、卫生法学专家进行典型案例解析与相关知识培训,打造医务人员成为具备业务精湛、服务到位专家,并且能够正确认识与识别医疗执业中法律底线,成为法律底线的守门人;我院还定期修订医院医疗纠纷处罚管理规定,制定了详实医疗纠纷处罚条款,对不称职员工进行训诫和严厉处罚,增加了重大医疗纠纷案件涉及管理者和个人的纠错成本,警示提升全员风险意识。
3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关联要点
3.1医疗纠纷自力救济有效沟通民事纠纷双方权利维护与权力正确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纠纷双方权利和权力正确识别是纠纷化解的前提,也是维护了纠纷双方对依法所享有民事权利中处分权。例如:在重大突发患者意外死亡家属接待中,负性心理使患方家属产生非理性的判断,加之各种主客观原因易引发过激行为,导致医疗纠纷危机状况出现[8]。在医疗纠纷协商前:要掌握医疗纠纷的全部病案资料做到心中有数,特别要认真阅读病案中有质疑点的诊疗记录,同时熟知与死亡患者有直系法律亲属关系和赡养关系人信息,熟知民事人身医疗损害案件中赔偿标准。医疗纠纷协商中:首先在家属集体约谈中做到耐心倾听、态度诚恳、措辞谨慎;其次仔细观察家属负面情绪由来,要做到始终把控维稳协商氛围;其三要认真听取患方核心话语权人所表述主要诉求,对具体赔偿款上下限和协商难度进行评估(即纠纷双方权利和权力);其四为协商中要循序渐进有理、有力、有据,对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权限和利弊正确表述,告知患方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引导家属选择对纠纷双方有利的救济方式。特别要注意,在呈递医调委医疗纠纷质证陈诉材料时,要充分认识到质证材料严谨完整的重要性,还要积极配合、认真准备、与协调员充分沟通。
3.2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对接契合当代医学科学突飞猛进新技术广泛应用,法律法规条款必然存在严重滞后性、局限性。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具有完整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纠纷处理的复杂性、差异性,使重大医疗纠纷处置难度加大。例如:医赖行为是以医疗纠纷为由,长期霸占病床等医疗资源,拒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民事诉讼等法定争议解决途径,并要求高额补偿的非暴力手段寻求的救济和义务规避[9]。患者医赖行为侵占了医疗优质公共资源即其他患者的使用权,同时也损害了医院正当权利。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首先将组织召开院内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科室主任、医疗专家联合讨论,多方听取专家对诊疗过程分析见解,逐层剥茧找出用原词医疗纠纷解决的突破口,确定诊疗过程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患者人身与财产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过失大概责任度三要件,以民事诉讼法中现行公力救济中医疗损害人身赔偿标准为准绳,发挥自力救济沟通协商技巧主动进行纠纷谈判;其二引导患方在医调委进行纠纷裁定,将纠纷调解结果进行三方确认签署调解协议;其三医调委因该机构属性决定了协议只具有合同确定力、无强制力;应将该调解协议与公力救济对接契合一次性解决纠纷(基层法院:绿色通道进行司法裁定、司法调解的确认),避免医疗纠纷后续遗留问题司法审理一事再理发生。典型案例一:产科某患者女性32岁高龄高危妊娠分娩时发生新生儿重症窒息后夭折,患者已高龄对能否再次受孕表示怀疑,在出院检查中未确认一定有这种可能,但患者仍要求高额赔偿,拒绝司法鉴定、拒绝结账不出院;典型案例二:某患者男性56岁高空坠落致粉碎性腰椎骨折,择期行腰椎骨折锥体复位弓根内固定术,手术非常成功。由于患者是高能量性损伤,且对治疗方法均无良性反应,导致术后患者出现伤口感染再次清创,经治疗后下肢功能恢复近80%,家属认为与期望结果相差甚远,故长期占据医院床位2年之久。我们大胆尝试了上述措施,有的放矢,在不违反强行法条规定下最大程度优化当事人有效合法权力和权利,成功地化解了类似医疗纠纷案例。降低了纠纷双方时间、经济成本,提升了公立医院优质资源利用的社会效益和效用。
4结论
医疗纠纷合法解决途径范文2
目前医疗纠纷“社会关注度变高,医患直接冲突频度变高,索赔金额变高”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解决机制落后于形势发展。减少医疗纠纷,医生首先应自律。更重要的是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机制,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面利益,保障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关键词:
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医患关系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疗卫生事业迅猛发展,公民健康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升。但是,各地医疗纠纷事件却时有发生,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对我国医疗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1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及社会危害
1.1医疗纠纷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及双方相关人员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所致后果存有不同看法,引起争议并诉诸法定程序解决的事件。简言之,医疗纠纷是患者及其家属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治的医疗过程或结果不能接受,由此产生的纠纷。
1.2医疗纠纷产生主要原因
1.2.1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有限
现代医学还存在许多不足,很多疾病的发病机制没有搞清,缺乏早期的预防、诊断手段,使患者确诊过晚或诊断不清;医务人员掌握医学知识也有限,特别是由于人类个体差异的特殊性,医疗行为潜存着难以事先预测和防范的医疗损害风险,医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某些意外。这些问题产生的医疗事故难以界定责任,容易产生医疗纠纷。
1.2.2现有社会医疗保障机制不健全
目前,由于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风险分担制度不健全等种种原因,造成医院“以药养医”、“以检查养医”等现象。同时,高涨的医疗费用与人民收入水平的矛盾使得相当一部分人把这种矛头指向了医务人员,加重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1.3现阶段医疗纠纷的主要特点及发展动向
1.3.1医疗纠纷数量逐年增加
近几年,我省各地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增加,虽然每次都从不同渠道妥善解决,但医疗纠纷高发已严重影响了各地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和发展,对社会和谐稳定也造成了负面效应。
1.3.2索赔普遍,数额巨大
目前几乎所有的医疗纠纷都伴随着经济赔偿,而媒体对医疗纠纷的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患者的索赔期望,导致索赔数额越来越大。
1.3.3冲突增加,影响扩大
在医疗纠纷中为了争取经济利益,许多患者及家属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破坏医院设施甚至攻击有关医务、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尤其近年来出现的“职业医闹”,专门寻找医患纠纷,帮助患方将事态扩大,寻求经济回报。
2现行医疗纠纷调处机制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的医疗纠纷处理有以下三种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三种方式使医疗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从整体来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不能完全解决在医疗纠纷中存在的各种复杂矛盾。协商调解是这些医疗纠纷调解的主要方式,但是该调解方式存在着许多不足:首先,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患方对医方不信任和盲目地索要赔偿或补偿数额,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导致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的医闹或者其他恶性;其次,由于医患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和解协议往往存在较多法律漏洞,为协商解决争议后再起争端埋下隐患;再次,患者找医院协商,医院为避免医疗赔偿,可能会对病历、病程记录在内的各种就诊记录进行修改,再提讼患者难以收集相关证据。
3创新和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3.1政府主导推动,着力构建第三方调解机制
建议由政府牵头,卫生、、司法、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以外的地方独立办公,并接受司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增强医疗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专业性、规范性。委员会人员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选和社会招聘等办法挑选具有一定医学、法律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官、警察、消协、媒体工作者、社区优秀调解员、卫生行政人员等多方面人员担任调解员,以保障调解的公信力。
3.2与医责险相结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要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医责险机制,积极推动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加入医责险范围。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第三方身份对医患双方进行调查、评估和调解,划分责任和出具报告,对符合理赔的案件,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理赔,既能降低医护人员的风险,又能让患方更快拿到赔偿,保证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让医院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使医疗纠纷解决走上理性的法律途径,实现医疗执业的风险转移。
3.3强化医疗监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医疗纠纷合法解决途径范文3
【关键词】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患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加重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不信任及不满情绪,使各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呈现快速增加的趋势。200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设定了三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一是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三种解决途径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难以得到患方的认同。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显然不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唯一办法,但至少给那些不信任官方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嫌司法途径费钱费事的患者家属提供了一个比较值得信赖的维权平台。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概念
缓解医患矛盾迫切要求引入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1]。
二、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国内外现状
1、国外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先进经验
在美国处理医患纠纷依赖于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对建立医患间的中间缓冲带,对防止医患矛盾激化有显著的作用,同时在公平公正性方面也易于得到医院、患者和社会三方认同。“第三方”作为一个专门的公益运作机构,也有利于降低患者维权成本,提高医患纠纷处理效率,无论对处于弱势的患者,还是对疲于应付医患纠纷的医院来说,都是有利的。可以预见,在第三方力量的作用下,医疗机构单方面话语权将不复存在,医患搏弈将逐步趋向[2]。另外,法律规定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客观上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另一个“第三方”。
2、国内对于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探索
国内已有多个城市在处理医患纠纷中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积累了不少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以福建南平市为例,该市于2009年8月组建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两年来共受理医患纠纷百多起,几乎都实现了成功调解。“南平模式”的秘诀之一是,双方当事人有选择和更换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的权利,减少了人们对“中立机构不中立”的担忧。
2010年12月22日,昆明市医患纠纷第三方联合调解处在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启动,该院与五华区司法局、大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成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联合调解室,开始探索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昆明模式”。这一解决医患纠纷的新模式,在运行1年多时间里,成功解决了13起医患纠纷。
可见,虽然我国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还在摸索中,但是应该肯定的是,该模式在防止矛盾激化、及时化解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优势和意义
(一)适用的程序灵活,使解决医疗纠纷的成本得以降低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第三方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越过那些没有实际意义的程序,采用最简单而有效的程序,有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的成本,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双方。
(二)使得医患双方矛盾得以柔化
传统的诉讼都是以当事人双方的对立为基调,讲究双方在证据、程序等方面的对抗,而调解机制将医疗纠纷在第一时间引向调解中心,注重的是双方的交流和协商,有助于当事人情绪趋向冷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增进谅解、缓和矛盾。
(三)赔付数额理性,且处理结果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付数额,避免了确定赔付数的随意性,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以解决纠纷中的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为首要目标,不一定拘泥于法定的,而是灵活采用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的方式来处理。
(四)满足了我国从古影响至今的避讼思维
我国长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至今都有绝大部分人认为参与诉讼不是好事,而通过第三方调解机制正好使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外的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
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构想
尽管第三方调解机制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但是它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等特征,能更有效解决医患纠纷,公平公正易被患者接受,有利于和谐社会的长足发展。对医疗纠纷解决第三方调解机制有以下构想:
首先,第三方调解机构应能保证其具有中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如果不能保持中立就无法取得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为了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该调解机构应当通过制度设计来保证其中立性,比如从其外部应当独立于行政,从内部应当独立于调解机构。同时,医疗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涉及到医学和法学两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第三方调解机构在组成人员的要求上应当由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了人民调解员资格的医学、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的专职人员组成,才能更好地提高该机构的解决纠纷的能力。保证了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中立性和专业性的基础上,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才对当事人等具有权威性。
其次,保调解机构的运作资金以及医方的赔偿资金来源
虽然第三方调解机制较其他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有很多优点,但从国内试点机构的运行情况看,其都面临着经费困难问题,一个调解机构必须要先能生存,然后才能开展相关工作。所以,可以通过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划拨一部分来作为其运行经费的补贴。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对于缓和医患矛盾,使医患双方从对立走向和平协商,逐渐达到相互理解,遏制不断攀升的医疗纠纷,建立和谐就医环境,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医疗纠纷合法解决途径范文4
[关键词] 医疗责任保险;医院管理;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10(b)-0154-02
近年来,随着医患矛盾升级,医疗纠纷事件的增多,严重干扰着医院的正常运行,医院、医务人员希望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来帮助他们处理医疗纠纷,可以从中解脱出来以安心工作。因此,分散和转移医疗风险、及时处理医疗纠纷成为医院管理人员高度关注的热点,医疗责任保险应运而生。所谓的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了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则将依照事先的约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1]。因此,医疗责任保险跟医疗机构、患者和保险公司三方面存在关系,对三方均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我院自2005年起在全院医务人员中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后,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医患冲突,减轻了医务工作者的压力,对医院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给医院管理带来了方便。本文中笔者主要通过对我院近6年发生的医疗纠纷情况进行了回顾性分析,以探讨医疗责任保险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应用。
1 医疗责任保险在我院的具体应用
分析我院2005~2011年每年大小不等的医疗纠纷事件后总结得出:医疗纠纷产生后,患者及家属很少通过常规的渠道去处理事情,解决问题,而是来院聚众闹事,严重者甚至在大厅摆设花圈,以自己生命为赌注要挟医院领导,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医院管理人员明显感觉到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而且患者及家属要求的赔偿金额也随之增加。因此,医疗责任保险在分散医疗赔偿责任、减轻医院诉讼的压力、保护患者赔偿的合理请求、提高医院的医疗管理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2]。针对目前医患矛盾紧张的局面,我院于2005 年为全部执业医师及护士(包括临床医生、护士、医技)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其具体做法如下:
1.1 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根据医院具体情况确定医疗责任保险保费缴纳方案
我院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于2005年和保险公司共同签订了《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力、义务、赔偿范围、赔偿的时间限定等,且保险类别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外聘专家等多项选择。笔者医院根据保险赔偿制度,并参照其他医院的做法[3],确定了年保险费缴纳方案:首先,医务人员不分岗位进行统筹,上调个人系数,调高单人次最高赔偿限额。由于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欠缺,很多医疗机构还存在每年得到的赔款要高于缴纳的保险费,否则就亏本的想法。部分小型、低风险的医疗机构和科室不愿投保,投保医疗机构多为高风险医疗机构、科室和医务人员,且存在故意漏报床位数、不如实报告医护人员和低风险科室等情况[4]。其次,我院为二级医院,存在外请专家的可能,笔者选择了“外聘专家”保险项。医学是一个高风险的实践科学,任何专家也不能保证“百分百”,也为了一旦发生“万一”给患者一个客观公正的解决。再次,医务人员意外伤害及公共场所等保险项目我院未选择,主要原因为频率少,发生的原因复杂。
1.2 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培训、首接负责制,以避免推诿,缓解矛盾
为了解决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低效性,保证医疗责任保险的有效利用,我院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培训、行政首接负责制。门诊部、医务部所有工作人员均接受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及医疗责任保险等相关工作内容的培训。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临床科室即上报门诊部、医务部,由门诊部、医务部首次接待人员进行处理,负责整个案例的全部过程:接待、沟通解释、填写出险通知单、协助患方了解医疗责任保险、并准备各项资料、和医调委调解员联系等工作。既能保障患者有人可找,事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又能让临床不因为医疗纠纷而分心,一心一意做好医疗技术工作。避免出现患者不知道找哪个部门、找谁解决问。
1.3 灵活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利用医疗责任保险
我院未采用医疗责任保险之前,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大多为协商解决,不但加重患者的期望值,而且也不利于医院在本地区的声誉建设。采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之后,我院建立了评估制度,对简单明了的医疗纠纷,我院成立的安全管理委员会中的相关专家及律师进行评估,对该例纠纷可能发生的补偿额度进行客观讨论评估,如果在免赔额范围内或超过范围在5%以内,为减少流程,及时解决纠纷,通过双方协商签立协议即可。如果补偿额度可能远远超出免赔额,或患方期望值远远大于委员会讨论结果,则进入程序化的解决途径,建议并协助其报医疗责任保险。
1.4 通过制度建设,建立奖惩机制,避免医疗责任保险不利面的发生
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由于第三方的介入,确实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增加了客观性、可信度。但潜在的不良后果是可能会减弱医院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的责任感, 有可能增加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对医务人员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很有必要[5-6]。为此,我院不断强化管理,强调责任。制度规定医务人员一旦发生了医疗纠纷,如果是态度问题实行“零容忍”,技术问题根据责任的大小分别予以处罚。对工作突出、投诉少、患者满意度高的医务人员年终进行优秀员工评选,给予精神及物质上的奖励。
2 成效
2.1 医疗责任保险有效保障了医方的利益
医疗责任保险的参保对象是我院的全体工作人员,因此,大的参保范围在分散和转移医疗风险、及时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医疗工作中医疗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保险机制有利于医院和医务工作人员的风险责任,降低最大损失[7-8]。所以,医疗责任保险保费的确定更大程度的保障了医院的利益,这个利益不仅体现在金额上,还体现在声誉上。近6年数据显示,我院每年的赔偿额虽低于保费,但未结束案件由于国家法律更改,患方诉求变更,患方家庭复杂多变等因素,提高每例赔偿额为我院减少了风险数例,当患者期望值过高,通过医院调节委员会调节其接受客观处理方案100多起。
2.2 医疗责任保险提高了医患双方医疗风险的防范意识,简化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医疗责任保险的使用首先使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到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从而使其从心底真正意识到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时应担当的责任,促使医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法制意识、规范服务行为,进而提高服务的质量。其次是我院管理者则从原来复杂的过多的纠纷中解脱出来,由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完成,我院采用的是行政首接负责制,可作为医院第三方对医患双方进行调解,避免了当事人的直接接触,有效地减少了调解过程当中的偏激行为,使患方相对理智对待,行为上不过于粗暴。也让患方不重复叙述事件经过,找部门、找人确定,不模糊。而患者来医院的次数也大大减少。结果是既保护了患者的利益,又维护了医院的医疗秩序和医生的合法权益。
2.3 医疗责任保险的广泛应用还使赔偿合理化,减少了医院的盲目赔偿及不赔偿
参保之前,我院一旦发生了医疗纠纷,为了避免医患矛盾的升级,常常在无过失的情况下也对患方进行赔偿。参保之后,依据公开、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由医院质量安全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进行定性分析,减少了医院无过失赔偿的额度,同时也让医院客观看待责任,不推卸;另一方面赔偿金不再由医院独立承担,而是以保险公司为主、医院为辅的分担方式,且赔偿金额合理,实际赔偿金额大幅下降。
3 体会
医疗责任保险体现着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和责任,要求医疗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在实践上要体现出有效的要求[9]。我院引用医疗责任保险应用于解决医疗纠纷的实践表明,医疗责任保险符合医患双方的利益,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承担能力及分散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医患冲突进一步加重,因此,通过建立医、患、保三者之间的关系,既缓冲了医患冲突,又增加了补偿金的支付渠道,调整了医患之间的赔偿关系,缓解了以前医院因息事宁人而赔偿及不愿赔偿而加重医患矛盾的状况[10],使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得以维持,提供了医疗质量及水平来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此外,医疗责任保险的存在也为患者提供的信心支持,使之加强对医生的信任,以更大的信心进行治疗。
其次是我院设立的调解中心可使医院管理人员有充足的时间投入到医院的管理工作和医疗质量的管理中去,使医务人员提供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外聘专家也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他们可在医院管理方面、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医患沟通技巧方面及医疗纠纷如何进行防范方面进行专题讲座,以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之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所以,医院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可卸下心中的包袱,将有更大的精力投入到工作当中,从而在医学方面进行科学的创新。因此,在促进医院医疗行为的正常进行和医疗业务的健康发展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医疗保险费用和赔偿标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医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地调整,并及时进行总结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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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合法解决途径范文5
医疗纠纷现在呈现多发的态势,但是目前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却比较单一,要让医患关系变得和谐,改变医疗纠纷的现状,就要以法律为最规范的指导,以非诉讼解决办法为主要方式,以法律诉讼为最终的解决途径的多种解决医疗纠纷的机制。
关键词:
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和谐医患关系
近几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增多,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特别是近年来伤医事件频发,让医生和患者的矛盾日益升级、加重。通过打官司,走诉讼解决问题,周期相当长,医患之间的问题比较深重,因此,在诉讼途径之外,需建立其他有效果的替代性的解决途径。非诉讼的解决方式具有速度快、专业性强、不用花费任何费用等特点,已经成为我国很多城市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1非诉讼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医疗纠纷的非诉讼的解决机制,就是通过第三方调解或者医患协商,而非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解决不仅仅是息事宁人,更重要的是在当下这个医患关系极度紧张的环境下,重新塑造一个良好的医患关系。法律可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但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并没有使医患关系得到缓和,甚至还会加重矛盾。
2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
2.1医患关系的商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为了追求利润,难免会出现开大处方、检查多、乱收费等现象,而药厂跟医疗器械的厂家,都需要医院来销售这些所谓的产品,间接增加了患者的负担,患者花了大价钱,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结果,才更加导致了医患关系的恶化与不信任。
2.2医患关系的差异性
在医患关系中,由于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的差异,导致医患关系的差异性。一个医生是经过多年的理论学习、实践训练才能掌握知识和技能,最后还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实习阶段,形成了对各种疾病的认识。而患者在得了疾病以后,心理上就会出现急躁和担心。一边是专业的医生,一边是由于患病而脾气急躁的患者,这两种情况碰到一起,势必会加重医患关系的距离,导致差异性的产生。
2.3医患关系的敏感性
在整个医疗看病治疗过程中,医生会变得更谨慎,不只是解决患者的病情,还要适当、适时地解决患者内心急躁以及担心的问题。而患者在患病以后的精神压力大、开销大的情况下,会使自己的情绪出现急躁,并且不信任医生。这样就会爆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所以目前的医患关系是处于高度激化的状态。
3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3.1和解是目前解决医疗纠纷一种方式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是比较理想的解决方法,但是这一解决方式受各种原因的制约,比如在天津市,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金额控制在一万元以下。这种方式回避了医患双方之间的矛盾,在双方共同认可的情况下,让医疗纠纷得到解决。
3.2医疗纠纷鉴定制度的构建
医疗事故鉴定以及医疗损害鉴定是我国目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一个过程。在法律诉讼、协商、调解等方式相比,医学鉴定可以明确原因,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特点。医学鉴定可以有效的保持中立性、权威性,最重要的是专业性。它可以弥补调解等对纠纷的事实以及最终结果把握不准等不足。
3.3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
第三方调解委员会属于司法部门,与医患双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牵涉卫生、保险等部门的利益,决定了它比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更公正、中立[2]。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常由于牵涉到利益,情绪激动,如果直接进行对话,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而第三方调解委员会的中立身份,更有利于缓和医患之间的矛盾冲突。调解达成的调解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它具备其他传统非诉讼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具备的优势,但由于是新兴事物,还需进一步完善。
3.4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
2009年1月天津市在全国率先以省级政府令形式颁布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成立了“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市公立医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3]。司法、卫生、公安、保监、财政、医调委等部门通力协作,形成了具有天津特色且行之有效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机制,使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走上了依法、公正、客观的轨道。目前《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的政府规章上升到地方法规的层级。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将能够依法得到更好地保障。天津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并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2014年《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正式施行,其中人民调解发挥重要作用,费用来自于政府。主要坚持的原则就是以调解问题和解决问题为目的,对于有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采取行动依法处置,将纠纷带出医院。同年,江西省也出台了有关于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条例,成为就医疗纠纷出台条例的首个省份。
4非诉讼解决与诉讼解决比较
4.1非诉讼解决
目前,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7年(以下简称“医调委”),在这7年当中,医调委调解了绝大部分的医疗纠纷,据统计为天津市发生纠纷的95%。但是这种调解的模式也是建立在对医疗纠纷原因的模糊性上,依靠医调委工作人员以及各大三甲医院的专家为医疗咨询库,通过咨询、研究、比较等工作,来分析并确认医院存在的问题,在医院认可的情况下,医调委在做患者家属的工作,最后得到双方的认可并达成赔偿协议,其中保险公司也适当参与意见。这种调解办法的优点是省时、省力、省钱,并且在医患双方不是很激烈的情况下快速解决矛盾。但是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对纠纷结论的判定上存在一定的差距。
4.2诉讼解决
法律诉讼解决办法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患者家属通过立案,走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了174号内部文件,规定天津市基层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必须经过天津市医学会范围的专家鉴定,明确原因以及责任后,再由法院来做最终判决。这种处理办法优点就是能够明确原因以及责任,这样医患双方就能依据鉴定结果赔偿和得到应有赔付,医院也可以分析鉴定结果来吸取教训,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但是这种解决机制患者家属会经历一个漫长的等待,基本上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至少两年才能得出结果。
4.3两者对比
医疗事故鉴定以及医疗损害鉴定是我国目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一个过程。在法律诉讼、协商、调解等方式相比,医学鉴定可以明确原因,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特点。医学鉴定可以有效的保持中立性、权威性,最重要的是专业性。它可以弥补调解等对纠纷的事实以及最终结果把握不准等不足。而非诉讼解决机制也有着快速、省钱等优点,能迅速解决矛盾而不激化矛盾。而且非诉讼解决机制已经解决了绝大部分的医疗纠纷,在解决的数量上是领先法律诉讼的,但是从明确原因以及责任的结果来看,诉讼机制还是有自己的优势。
5小结
创造一个好的医疗环境,首先,应该从医务人员的行为出发,加强监督和管理,其次,建立医疗责任保险保障制度,保险公司通过向医院征收保费,达到医院所有医护人员参加医疗责任险,在通过第三方调解,来为患者找出医院在整个治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过失,在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对患者进行赔偿,这样能有效的保证患者的最大利益。在维持两种机制并持续改进中,我国已经在医疗纠纷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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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雪倩,高树宽,王将军,等.我国部分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调查分析[J].中国医院,2012,16(7):67-68.
医疗纠纷合法解决途径范文6
【关键词】“医闹”;医患关系;权利和义务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中,“医疗”是新增的一项,这就意味着“医闹”行为通过此次修正案正式入刑。
“医闹”得以入刑,就其原因则是近来持续频发的医疗纠纷。在这些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其家属通过破坏财物、侵扰医疗秩序、侮辱伤害医护人员或在医疗场所滞留等方法闹事,以此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甚至有些人从中发现“商机”,使“医闹”变成了一种的“职业”。这些“医闹”事件轻则影响了医疗单位的秩序、并让医护人员受到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重则使得社会的和谐稳定遭到了极其严重的破坏。
一、“医闹”行为的释义
在法学领域,并没有“医闹”这个概念,它是学者在社会实践中提炼出来的一种通俗的说法。在百度百科中对“医闹”的定义如下:医闹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的行为。这一定义将“医闹”的主体界定为受雇于患者方以“医闹”非法获利的第三方,即上述所说将“医闹”变为“职业”的人,而从各地所发生的“医闹”事件来看,我个人认为,“医闹”的主体并不应当仅限于此,“医闹”的主体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也包括其雇佣的人,其中这些被雇佣的人即所谓的“职业医闹”。
所以,本人认为,“医闹”是指患者或患者近亲属、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及其雇佣的第三方等,因对医院医疗行为的不满意等原因,选择采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等手段,严重侵扰医院秩序、侵害医院名誉等行为。
二、“医闹”事件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维权效率低、成本高
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方法,必须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从到法院开庭,再经过审理到最后作出判决,大部分到医疗纠纷的诉讼都要大约一年的时间,当然这还不包括上诉的时间。而且在中国,执行难是普遍的现象,所以即便患者胜诉,判决能否得到执行也不得而知。不单如此,患者还要负担大量的诉讼费用,比如昂贵的鉴定费、律师费等等。面对诉讼这种费时费钱还不一定能成功的方法,“闹”似乎更简单有效,成为患者首选方法。
(二)医患双方地位能力不均等
由于双方在信息获取能力上的差异,加之患者方又缺乏专业的医疗知识,因此即使治疗有问题,患者及其家属也很难有证据,医院就掌握着主动权。而且面对医院,患者一方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难以和院方进行平等的对话来获得相应的权益。各种原因的结合,使得患者有一种在正当的途径中得不到公正的救济的想法,因此就会想“另辟蹊径”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三)医疗纠纷处理难度较大
医疗纠纷包含于民事行为之中,在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根据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对于这类纠纷,国家一般不直接干预。因此处理医疗纠纷的方法主要就是:双方和解、申请医疗仲裁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出面调解、向法院。诉讼这种方式由于上述费时费力费钱等原因,患者一般不会采用这种方法解决纠纷。第一种和解的方法只要医患双方在纠纷争议的焦点上达成一致,签订和解协议并遵守协议内容,纠纷就得以解决。然而“医闹”会产生就是因为双方在协商谈判的过程中达不成共识,那患者也许就会选择“闹”的方式。至于第二种方法也有着一定的弊端:这些组织机构看似中立,但是和医院或多或少有着一定的利益关系,这就使得患者怀疑裁决的公正性。这样患者也许像和解的方法一样选择“闹”。这一“闹”闹的不仅是医院的秩序,更闹出了社会舆论,这样医院会因为各方压力而妥协。
三、“医闹”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一)以法学一般原理分析“医闹”
“医闹”事件往往产生于医疗纠纷中,根据法学的一般原理:“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在医疗关系中,主体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内容是在医疗中的双方权利义务,客体是医患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医疗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而医疗纠纷一般是医患之间因为在诊疗过程中对治疗结果及其产生的原因有分歧争议,换言之就是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结果有异议。医疗纠纷是建立在医疗关系之上的。纠纷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就会寻找解决方法,在一方通过合理合法正当的手段得不到自己想要的救济时,也许就会想通过其他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这时很多人选择“闹”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
(二)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
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所面对的不是一位医生,而是整个医疗机构,同时对信息及相关医学知识的掌握处于劣势的患者,因此天然被当作弱势群体。闹事者也往往强调自己的弱势地位。医闹者已然使“弱势”变为了自己的“优势”,用“弱势”来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合理化。可是,当我们仔细看看那些被报道的“医闹”事件,大多数都是无辜的医护人员受伤,所以患者真的“医闹”事件中的弱者吗?“医闹”的当事人有一部分是因为缺乏专业医疗知识,导致其将亲朋的死亡全部归因于医院;还有一部分恶性的,是借着医疗纠纷的名义,为的就是向医院索要高昂的赔偿费。“医闹”过程中,不仅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和声誉,还会伤害到医生或其他病人到身体和精神。
保护弱势群体并不代表着无原则的保护,向弱势群体倾斜是要有限度的,一味盲目的倾斜可能导致权利的滥用。保护弱势群体,可以在立法时多考虑弱势群体,但在执法时,应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过度保护可能会导致反向歧视。某些明明触犯了法律的行为,不应该因为实施主体的不同而得到不同的惩罚。
(三)失衡的权利义务
传统的中国社会,受“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响,对于患者,医生不以自己的财产或人身为考虑对象,而只是以患者的疾病为思考中心,这就决定了整个社会对医者的极大信任。这种单方面的义务关系说明了医者与患者之间没有太大的利益冲突。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观念的出现,更强调的是“权力本位”,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有了新的变化,医生与患者开始对自身有了新的思考。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也曾经写道,“我们把自己的健康托付给医生。这类事情不能随便托付给一个非常平庸或地位低微的人。因此,他们的报酬必须配得上他们在社会上所应有的且与这样一个重要地位相称的信任。”医生更多的追求自我价值和自身应得的利益,而患者付出酬金后对自身的生命健康有了更大的期待,如果付出的财产权利得不到相应的对生命健康的保障,医生和患者的矛盾就此凸显,双方开始站在了对立的立场上。而作为医院单方出具的、患者签署的《手术同意书》将这一对立更加清晰。这样的文件使得医院在医疗关系中处于优势,最大化的实现了个人权利,但对于患者而言,自己的权利不能够确定的得到保护,还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这样的不平衡性使得医患之间关系更加恶劣。
在我国,大多数民众对医院是不信任的。若患者对医治的结果不满意,并觉得自己已履行了义务,却并没有得到等价的服务,也没有得到应获的权益,当医院没有达到患者的期待值,那么患者就会要求院方来弥补自己的损失。那么,想要使自己获得的补偿高于损失的患者也许就会采取“医闹”来实现这一目的。
四、对于遏制“医闹”事件的几点看法
(一)“医闹”入刑的积极意义
曾经因为对“医闹”行为没有相关的规定,大量表面上未产生恶劣后果的事件,通常就会被当作一般的社会治安案件,予以行政处罚,这无疑使的“医闹”人员少了“后顾之忧”。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纳入其中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从社会层面来看,当今中国已经走入了法治社会的新时代,然而医疗机构却频频发生“医闹”事件,有些甚至升级为故意伤害等恶性事件,医院似乎成了法外之地。医务工作者本身的劳动就是高压力、高强度的,“医闹”事件还使得医务工作者人人自危,长期处于一种紧张压抑的精神状态下,给医务工作者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工作环境以及其他病患的生活。“医闹”入刑使得“医闹”的治理有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从立法层面上来看,对“医闹”的治理也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原来因为缺少相关的规定,人们往往不能充分的理解“医闹”的危害性。如今有了相关的规定,就会对人们认识到“医闹”危害性有着积极作用,就会有利于依法打击“医闹”,维护公共医疗秩序,保障医护人员和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实际上,刑法只是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后的方法。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得从源头开始改变。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并且在发生医疗纠纷发生后迅速及时的做出妥善处理,这才是解决“医闹”问题、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治本之策。
首先要保证诊疗过程中相应的信息能够公开。医院将诊疗过程中与患者治疗相关的部分向患者及其家属公开,使得诊疗过程中的资料可以完整全面的展现给患方。同时,信息公开不仅仅要注意完整性、全面性,还要注意信息公开的质量,使患者可以清楚的掌握相关信息。
其次是建立公平公正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想要做到公平公正的监督,既需要医疗机构的内部监督,也需要患者方的外部监督,以及中立第三方的监督,将三者相结合设立医疗监督机制,做到公开透明,使患者方相信医院,即使产生利与自己期待不一致的医疗结果也不会选择用“医闹”解决。
事实上,想要彻底的解决“医闹”问题,必须通过整个社会的努力才能得以实现。政府要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体制,完善医疗纠纷解决通道,建立中立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解决机构;医务工作者要注重医德、提高医术、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公开透明,努力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诊疗服务;广大民众也要学会换位思考,依法维权。只有整个社会携手努力,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彻底解决“医闹”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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