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的主要内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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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的主要内容范文1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内容与方法;施工阶段;施工方案控制;材料控制

中图分类号:TU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5-0171-01

工程造价控制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它涉及到工程建设的诸多方面,施工阶段的控制只是其中间环节,但对整个工程造价的影响是很大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自始自终贯穿于整个施工生产过程中,它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工作,它需要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完成,实现工程成本最小化。

一、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图纸设计已经完成,工程量已具体化,并完成了工程招标工作和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虽然这一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只有比较小,但是资源浪费的可能性则很大,所以在项目施工阶段管理中,应加强管理,有效地进行项目造价控制。

1.慎重选择施工队伍并加强施工队伍资质审查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人工费约占工程造价的12%左右。但由于劳动力来源不同,技术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要根据工程规模、技术要求,认真挑选施工单位。选用技术熟练的班组承包各工种的施工作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专业特点,选择信誉好、有实力的分包队伍。施工队伍的素质,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工期,对工程的经济效益起决定性作用。

2.增强合同管理意识,完善合同条款,防范合同风险。

合同管理是控制和协调的依据,也是经济的法律手段,签订合理、可靠、严谨的合同,能有效防范合同方面的风险。合同条款越细致越好,要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工程索赔条件必须清楚列明,合同价款的调整也要明确规定。对于合同规定允许调整工程价款部分要及时处理,及时增补合同值,加强合同的动态管理,做到心中有数,并使监理人员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

3.加强施工阶段施工方案的控制,降低施工成本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根据施工图纸和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是否先进、合理不仅直接关系到施工质量,也会影响工程造价。由于工程开工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去完成,不论在技术方面或者组织方面,通常都有许多方案供施工人员选择。不同的施工方案,其经济效果是不同的。管理人员应结合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期、劳动力数量、机械装备程度、材料供应情况、运输条件、地质条件等各项具体的技术经济条件,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优化,提出改进意见,使方案更趋合理。施工方案应体现降低工程成本的措施,选用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

4.加强施工阶段材料费用的控制,降低采购成本

加强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控制材料价格。材料费用是构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据测算,一般建筑工程中材料费用占60%~70%左右,且呈上升趋势。由此可见,选用材料是否经济合理,对降低造价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在施工前,对工程所需材料不仅要进行货源的调查研究,广泛收集供货信息,尽量寻找货和价的最佳结合点,而且还要根据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实际需要的材料、设备总量,编制好需求计划,严格按照清单中的材料用量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制定合理的材料采购、保管制度,监理材料价格信息中心和材料价格监管机制,提高采购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货比三家,质优价廉地购买材料,减少工程成本,提高企业利润。

5.加强施工阶段材料和机械使用的控制,降低材料成本

要实行限额领料制度。材料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施工材料消耗定额和工程进度安排用料,并对材料使用量上进行监督,防止浪费,合理使用资源。限额领料制度可采用定额控制和指标控制。定额控制指对于有消耗定额的材料,以消耗定额为依据,实行限额发料制度。指标控制指对于没有消耗定额的材料,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按指标控制。为有效落实,应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另外,准确做好材料物资的收发计量检查和投料计量检查。计量器具要按期检验,校正,计量方法必须全面、准确。此外,还要加强对施工机械的控制,在工程施工中,主要施工机械利用率的高低,也会直接影响工程成本和施工进度;加强设备租赁计划管理,减少设备闲置;加强维修保养,避免造成设备停置;做好机上人员协调配合,提高机械台班产量,都可有效的对机械费加以控制。因此,必须充分利用现有机械设备,在不影响工程总进度的前提下,对进度计划进行合理调整,以便提高主要施工机械的利用率,从而达到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

6.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合理安排工程工期

工期、质量和造价是工程建设的三大控制目标。对于一个工程,工程质量要求已达到规范要求,实施了严格的施工管理和先进的施工技术,在此基础上,再增加更多的资金投入,对提高质量的用途也不会很大。因此,在质量与造价的关系中,既不是质量越好,造价越高,也不是质量越差,造价越低,而是应严格按照现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高于或低于规范要求都将导致造价变化。正确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确定一套切合实际的衡量准则,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项目建设的具体目标,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体系,合理安排工程工期,势必降低工程成本。

7.加强工程变更的控制,提高索赔意识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原因,常常会出现工程量、材料、施工进度等变化,导致工程费用也发生改变,因此,要加强这些变更的管理与控制。一旦发生设计变更,更要及时跟进发生变更的工程量计算、对比与原来的工程量,是否影响原来工程成本的计划、目标,如果超过时,要采取经济、技术、组织、合同等措施,确保工程成本目标、工程工期、其他费用等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做好工程设计变更的有关经济、技术资料,为以后的工程结算提供有利的保障;严控现场签证管理,由于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一项经常性工作,许多工程由于现场签证的不严肃,引起工程造价失控。因此所有的现场签证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业主代表四方共同签字方为有效;签证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签证的范围必须正确,切勿盲目签证。而索赔的控制也是对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手段。索赔工作是全部竣工结算的内容之一,施工单位应当重视索赔的理论和方法。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合同执行意识,提高索赔的管理水平,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结语

对于目前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内容及方法远远不止上文所述,但是通过以上各方面的严格控制,从实践中可以较好地控制工程造价,有效的节约资金,能为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为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也能获取大量的工程造价控制的数据,不断提高工程造价控制管理的水平。

参考文献

建筑法的主要内容范文2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建筑质量监督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工作中,我国在建设方面的法律相对比较完善,只是细则方面不规范、监管的力度、部分处罚措施操作起来有难度,并且,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建筑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建筑市场混乱、质量管理责任主体的行为不规范等,执法者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状况,往往见多不惊,风声大雨点小。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工作的开展才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地区都还未开展,尤其是在农村,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更是成了监督管理的盲区。总之,由于法制的不健全,导致建筑质量没有有效的监督,有法难依、违法违规行为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1.2 建筑质量监督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立法方面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是:中国建筑质量法律体系关于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规范性不强。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之后,保证了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施工许可等做出了原则上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化和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建筑法》并没有对建筑质量监督有规定,没有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对此,关于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即第二层次法律中有所规定,而且只在更低级层次的地方法规或者文件和某些部门规章才有所涉用;内容上,《建筑法》在1997年颁布,很多条款已经不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管理和市场规制的要求,许多条款都与国际惯例不符,更没有关于质量监督管理问题的规定。另一方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地方性法规。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时,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我国现行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本身也需要完善,很多条款内容在语言的表达上就不够具体和明确。还有一些政策性强而可操作性差的条款。一部分条款出现前后矛盾表述不一的现象,执行中会造成一些困扰。还有一部分条款没有前瞻性和可比性,看不清目前的情势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1.3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 建筑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普遍存在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存在很多交叉和模糊地带。我国建筑质量监督部门主要以事业编制为主体,近年来受有关部门体制改革的影响,对建设质量监督费用多次削减,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经费很多时候都难以为继,使建筑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常运转受到影响。与此同时,很多队伍都重复建设,很多业内监管都是你可以管而我也可以管的状态,因为经费问题而造成的谁都不管的情况也有发生,还有一些单位,既进行建设也进行质量控制,又进行质量监督,就造成了建筑质量责任无法落到实处,不利于建筑质量监督工作。

1.4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方面的问题 在建筑质量监督中,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化,利于建筑质量监督者执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使建筑质量监督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传递和反馈速度,提升监督工作效率,利于建筑质量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透明度。按我国实际情况,很多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都没有建立建筑质量监督信息系统。

1.5 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 进行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对于参建单位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在设计、施工等方面有多年丰富的专业经验,相对于一般建筑人员有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然而,目前,很多地方的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显然并没有达到这个素质要求。有一些地方,只是随便安插一些人进入质量监督部门,根本没有考虑监督人员的专业经验、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

2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 重视建设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执法制度 首先,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为了有效地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保证房屋建筑过程科学、高效地进行。这是建筑质量监督安全、健康进行的前提。为此,建筑主管部门必须先建立并健全建筑质量健康、安全的法制制度,提高建筑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层次,整理从前的法律,修改不符合当前国情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过时规定,不断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依法规范与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其次,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之后的第一部配套的法规,同时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部大法。《条例》第7章第4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保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再次,进一步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在深化和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地方性建筑法规的调研和修改工作,从而更好地保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为保证建筑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

2.2 积极优化技术规范和企业规范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深入,建筑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面临同样形势。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关技术规范和企业规范,加强建筑行业建筑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首先,优化相关的技术规范。例如,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相关质量监督规定,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相关验收,从而更好地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序运行;其次,优化建筑企业规范。如: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切质量管理规范》(GB50430—2007),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2.3 促进权责明确,深化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建筑建设的稳步发展,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我国建筑行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部门交叉监督的情况,目前,可以实行的手段就是接受政府委托,利用社会监督,在建设前期对各项工程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质量。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原有体制造成,对此,促进权责明确以及深化体制改革也是应努力的一方面,权责问题解决好以后,可以做到促进建筑质量监督的作用。

2.4 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完善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为此,要重视使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来管理监督和检测工作,使信息管理在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使监督管理实现科学化、信息化和网络化,不断创新并改进检测的设备仪器,有效地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确保政府对建设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监管效率,推动整个建筑行业的信息化,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

2.5 重视建筑质量监督人才素质培养

随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运行,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依靠掌握先进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的相关技术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当前最为迫切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建筑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参考文献:

建筑法的主要内容范文3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和整顿建筑市场的工作,使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有所改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还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建筑市场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

一、建筑市场管理基本情况

(一)建筑业地方立法较早,有一定的法制基础,但法规配套尚不完善,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从浙江省的情况看,1994年11月,浙江省人大颁布实施了浙江省第一个建筑业地方法规《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随后浙江省人大连续颁布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同时,浙江省政府颁布了《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处分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基本形成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框架,为建筑市场的依法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管理、工程监理等方面制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使之更好的贯彻执行建筑法律法规,努力使建筑市场的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行政。尽管地方性建筑法律法规较多,但法规配套尚不完善。尤其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后,与这些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规、政策尚不完善,有的已陆续出台、有的还处在调查研究中。

(二)各地认真学习贯彻建筑法律法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较严重近年来,浙江省各地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建筑法律法规,将建筑法律法规列入“三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有关领导广播电视讲话、组织知识竞赛、开展法律咨询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建筑法制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建筑法制意识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尤其在2001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建筑法》执法检查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中,又一次掀起学习贯彻建筑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尽管全省各地在学习贯彻建筑法律法规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建筑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事件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也依然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弄虚作假的现象多有发生,“三无工程”时有发现。有的搞明招暗定,台前在演戏,后台早已内定;有的搞阴阳合同,弄虚作假;有的竞相压低标价,拉拢陪标,搞不正当竞争;有的未招标已施工,甚至有的未办理任何手续就擅自开工。二是承包单位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屡禁不止。一级企业中标,二级企业分包,三级企业施工的现象还不少,有些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是无上岗证的劳务工。三是不严格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断,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特别是农村建筑市场的管理较为薄弱,不少地方实际上是放任不管,导致了村镇建房和乡镇工业园区的工程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四是建筑市场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尚未完全形成。五是执法力度尚不到位,执法体制亟待理顺。有的问题早就发现,政府及有关部门也研究过多次,但一直悬而未决。有一些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多年,却至今尚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也无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六是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一再发生。个别工程发生的窝案、串案现象触目惊心,工程腐败问题已经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已初步形成网络,但规避招标、场外交易等仍然存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建设工程交易的固定场所,是在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推进建设领域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探索并总结出来的新生事物,是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重要载体,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现象的一项有效措施。建立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这几年都列入了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内容。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工作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到目前,全省已建有形建筑市场66个,基本形成了全省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网络。建立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既促进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又推进了招投标方式方法的改革,提高了交易管理的公开性和科学性。尽管大多数地方已建立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率也较高,但规避招标、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现象仍多有发生,表面文章、形式主义、暗箱操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合法程序掩盖着不正当的手段。有形建筑市场的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有形建筑市场受相关部门监督,但自律机制还不够,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工作人员的素质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四)工程建设领域经济案件高发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但招投标环节仍是腐败蔓延的重灾区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使建设工程承发包从无序到有序,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形到有形,促进了工程建设水平提高和建筑业健康发展,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高发势头,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得到了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视关心。从总的趋势看,通过有形建设市场实行招标投标,使工程建设领域的发案率逐步下降,违法违纪得到了一定的遏制,领导干部插手建设工程的行为大大减少,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效是主要的。尽管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但招投标环节仍然是重灾区,涉案人员也有新的变化。从一些案例分析,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前,涉案人员主要是建设单位领导和基建部门负责人。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之后,招标办、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和评委已成为不法分子进攻的重点,出现收受钱物、评标委员会不依法评标等问题,评标专家的素质、水平、职业道德等急需提高。一些不法分子拉拢建设单位、投标单位握有实权的人员,企图操纵招投标。在形式主义的招投标后面,还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等问题。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筑市场的执法监督有一定的特殊性,建筑法律法规专业性很强,部分干部群众不熟悉;建筑业战线长、范围广,建筑执法程序多、环节多,有一环疏忽,就可能发生问题;建筑法制不够完备,执法体系有待理顺,执法监督的环境需要改善。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尚未形成健全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二、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督机制的努力方向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更重要的是必须要有完善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机制,要有配套的规范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寻找各项治本的措施,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加以防范。

(一)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各项建筑法律法规制度从浙江省的情况看,要按照浙江省人大常委《关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决定》,强化建筑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协调好建设部门与其他专业工程主管部门的关系,处理好开发区自我管理与统一执法的关系,分工协作,形成合力。修改完善招投标管理规定和评标定标办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7部委联合部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现行的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评标、定标办法等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凡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条款,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抓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并尽快解决其编制、经费和必要的装备等。为保证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应当逐步纳入行政编制序列或由财政全额拨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于执法犯法或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

(二)强化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机制,优化建筑企业结构建筑市场供求关系的失衡,勘察、设计、施工的生产能力的过剩,是引发建筑市场过度竞争,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企业效益低下、工程质量不高的基础性原因。按照建设部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要求,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进行重新核定就位,调控规模,优化结构,推动企业的改组和改造,逐步形成勘察设计综合类、行业类、专项类以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的行业结构,扶优扶强发展一批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其产业集中度和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中小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同时,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规范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更好地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清出机制,清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建筑企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建筑企业素质,解决建筑市场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等突出问题,遏制建筑领域的腐败现象。凡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外,在资质年检时要按照规定列为结论不合格,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还必须执行好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两项制度,切实把住工程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除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工程都必须依法实施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招标或公开招标、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做出严肃处罚。同时,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完善社会中介服务机制,规范建设单位行为把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环节来抓,必须从认识上、从工作责任心上以及管理程序和机制上予以改进和提高。针对建设单位这一特殊的主体,各有关单位、部门,要真正体现政府机关“管理、指导、监督、服务”的职能,尤其是服务的职能。要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从解决认识问题入手,使工作对象能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法定建设程序办事,从项目的审批、规划的“一书两证”、建设资金的落实,到设计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要环环相扣,一步一个脚印,上道程序未履行不允许进入下道程序。积极培育和发展招标、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努力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为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制度,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委托招标的工程有规避招标或招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机构的责任。通过依法严肃追究招标机构的责任,达到规范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的目的。

(四)建立以工程担保、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研究解决建筑市场中的深层次问题用工程担保、保险等经济手段,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合同的履行,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们目前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尽管已开始应用法律的手段,但往往更习惯使用的还是行政手段,特别是不会也不善于运用经济的手段管理建筑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将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除了要运用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外,更多的还是要借助于经济手段,而这恰恰是我们当前很大的一个弱点。建立以工程担保、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很可能会使一些多年来的“老大难”问题得到解决或缓解。如拖欠工程款问题,过去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帮助企业清理欠款,结果是“前清后欠”,效果极为有限。《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但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不完善,至今还很少由几家企业敢于运用这个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在我国建立并实行了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再辅之予施工许可管理作保障,就很有可能会使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试点推行阶段,但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一种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参与工程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风险管理机制。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深化建设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工程建设的风险管理,建立新型的工程质量保证监督机制,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使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内容。近期努力在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履约担保”方面争取有所突破,在有条件的市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在总体上积极推进,以此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契约关系,运用经济的手段、市场的力量来规范约束建筑市场中的经济活动。

建筑法的主要内容范文4

【关键词】建筑企业 合同 管理

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和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其特点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其重要性和意义表现为: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依法办事和鼓励自由竞争,合同管理就是法制(合同法、建筑法等等)管理。

2) 现代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现代企业产权清晰明了,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合同是业主与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发包和承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工程施工、监理和验收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建筑施工企业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合同的内容也直接关系双方的根本利益。

3) 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履行效率。

4) 合同管理必须对外开拓国际市场,尽快与国际接轨,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内容

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的、系统的、动态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贯穿合同履行过程,直至合同履行完毕为止。系统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将合同管理视为公司经营生产活动的核心。动态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中止或终止。其主要内容为:

1) 建立合同管理体系提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档案。

2) 合同订立前的管理。采取认真、严格的态度,做好市场预测、资信调查和订立应具备的相应条件调查等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3) 合同订立中的管理。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应当认真凭实据严肃拟定合同条款,做到合同合法、公平、全面、明确、有效。

4) 合同履行中的管理。认真分析和跟踪管理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处理有关工程索赔事宜和合同纠纷事宜。

3. 合同管理具体实施措施

1) 强化全员管理意识

合同管理不仅是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合同管理涉及的面广,要营造一个人都必须重视合同管理的氛围,加强全员管理意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主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企业将规范化合同管理作为项目部责任制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与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每年组织对项目经理、经营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培训,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来企业开展合同法律法规教育。企业内部要强化宣传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2) 建立健全管理网络

努力抓好合同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制度的三落实。从公司、项目部层层建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营处为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法规处为配合部门。从公司、有关职能科室、项目部层层实施的管理网络。各管理层间相应衔接紧密,环环相扣,做到层层落实、层层控制、层层检查、层层反馈、规范合同管理全过程。

3) 抓好合同的签约和履约

将规范化的合同管理贯穿施工管理的全过程,主要抓好三个阶段的规范管理:

3.1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建筑施工企业

在施工合同签订前的合同管理主要是对工程建设方(发包人)的工程信息进行评审,对施工合同可行性的研究,其主要内容是:

做好建设方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调查。调查建设单位是否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正规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做好建设方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建设方必须要有较好的社会信誉,有建设资金保障。做好建设活动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许可证。

3.2合同谈判签订的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合同谈判和签订是和发包人对应的两个程序,因为施工企业谈判对象是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对象也是发包人。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合同谈判是经过对发包人调查了解后,认为可以承担这项工程时,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发包人进行合同实质性谈判。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招标文件),进行每一条研究,做出是否能够全部承诺。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多,在大多情况下,对发包人提出的合同条款,需要进行谈判。要依据通用条款,结合专用条款和协议书,与发包人谈判。必须注意需要承包人承担义务的条款,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都要提出具体意见。对发包人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做出明确和肯定的答复。投标书做出的承诺,可作为谈判的一种方式。经过谈判,双方就施工合同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正式签订合同文件。

为了减少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的漏洞,确保施工合同的严密性、可行性、合法性,采取施工合同的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的三权相对独立。具体做法是:企业经营处人员根据授权范围,办理权限以内的合同谈判,形式洽谈权;企业法规处人员和法律顾问对已洽谈形成的文本的合同进行审查;企业领导层批准合同;再由经营处人员办理对外签订合同手续。

3.3合同履行中的管理

施工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遇到不可抗力问题、施工合同的变更、违约、索赔、争议、终止与评价等问题。

1)发生不可抗力

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加强管理和防范措施。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过程中,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合同双方承担责任。

2)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依法对原来合同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即在履行合同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实施条件或相关因素的变化,而不得不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做出修改、订正、删除或补充。合同变更一经成立,原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就应解除。合同变更是在条件改变时,对双方利益和义务的调整,适当及时的合同变更可以弥补原合同条款的不足。合同变更是求业主、设计工程师、承包商提出修改,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并召集各方专家论证变更合理性、可行性、评价变更费用,对于是否进行合同变更应由共同商议后,民主决定。

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要履行施工合同必须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合同履约过程中,依法实施合同动态管理,按照合同双方明确的责、权、利,公司根据要求层层分解目标,企业各个部门都要按各自的职权范围,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合同达到满意完成。

4. 结语

通过良好的合同管理,才能保证合同当事人、合同订立形式和程序的合法性,才能保证合同内容的全面、合法、明确,进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创造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使有限的投资发挥最大的经济效果。

参考文献:

建筑法的主要内容范文5

现代社会可以讲是合同社会。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市场经济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它的法律强制性,因此在建筑领域逐渐出台了《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法》等以合同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合同是联系各合同主体的纽带,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然要受法律的制裁,从建筑市场总体情况来看, 我们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切不可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把合同束之高阁,我们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惩罚。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筑企业利润减少,合同的风险加大。只有重视合同,重视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增加企业利润。

2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当今的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老的国有企业,大多数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都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在计划经济年代,建筑施工任务是上级下达的,是按地域分工承担施工任务的,是按照财政拨款(加点企业自筹资金)结算的。一切都在上级计划控制之内。建筑施工企业只管生产,无须讲经营,更不讲什么效益。发包方给任务只需一纸"委托书",双方根本不讲什么合同不合同,只要有"委托书"就行。同样总分包之间不讲什么合同。因此,长达三十多年的计划经济年代里,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没有合同这回事,因此也就不存在什么合同管理了。

我国加入WTO后,施工企业与国际交往逐渐频繁,到国外承包的工程及在国内承包的国际投资项目也越来越多。严格的合同管理是这些国际工程的惯例,一般都严格使用FIDIC合同条件。

就目前国内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缺乏完全法制化的社会环境。建筑和合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条文不够严谨,有空子可钻。另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

(2)缺乏规范化的市场环境。业主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地位,提出苛刻的合同条件,施工单位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业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随意性太强,存在不按合同、不按规则和惯例办事的现象。

(3)施工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一般来说,施工企业管理层对投标、签约工作还比较重视,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统计、考核、奖惩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4)合同管理人才缺乏,对合同管理人才培养不够重视。我国的合同管理起步较晚,合同管理人才缺乏。另外,由于外部环境不规范的因素太多,企业内部还没有形成重合同的意识和重视合同管理人才培养的环境。

在建筑市场上,不慎签订的一个合同就有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甚至面临破产的窘境,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以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由此可见,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开展。成功的企业合同管理,是把合同的权利义务按职能分工分解到各部门,由各部门去履行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可以说,企业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子系统、分系统共同配合。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出来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部门之间的履约责任不明确、不沟通、不落实,造成失误。合同管理比其他管理更需要信息沟通和处理。

3 加强合同管理的几点建议

3.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企业要对管理人员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不但要学习《建筑法》,更要学习《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使他们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处处以合同为依据,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只有这样,才能按合同办事,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国际工程中,合同管理更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尤其对承包商来讲,可以说其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是否顺利,自身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

3.2 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培养合同管理人才

一个合理的合同管理机构,以及对合同管理部门的权责及与其它职能部门之间的界面的合理界定,是合同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合同管理人才,需要素质高、学习能力强、知识面广、责任心强,需进行在职培训,组织专题学习和讨论,学习的内容有《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建立有效交流渠道,以达到互相促进、互补不足的目的,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建立完善岗位竞争机制和奖惩机制,以机制促进人,

3.3 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制度没,这些环节应包括:介绍信的开具、信息的跟踪、合同的草拟、洽谈、评审、用印、交底、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索赔、违约、解除、终止等。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减少失误。

3.4 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是合同管理的窗口。为了能及时掌握合同的实施情况,合同文件、变更记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各方的来往函件等文件要及时传递给合同管理人员,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合同管理应建立在信息管理的基础上,施工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进行合同管理,可以建立局域网,信息网站等。

3.5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开展起来的,目的是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

企业应主动、积极参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氛围。

4 总结

合同管理是一项高智能的工作,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是项目管理的核心。面对我国建筑领域市场化的推进以及我国建筑业国际化的趋势,没有有效的合同管理,就不能实行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就不能顺利的完成工程预期目标,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合同意识,只有合同管理规范化,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构成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体系的动作,必须通过定期的检查来保证。要检查合同管理组织和制度是否适应合同管理的需要和市场需要。对不适应部分进行必要的调整。一句话,对合同管理体系也应进行动态控制,及时调整,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 金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企业的策略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5.

[2] 韩风光,中小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研究[J].中国科技论文在线.

建筑法的主要内容范文6

关键词:高层建筑;施工质量;监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城市的整体建设成为城市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示,城市是人们生活的家园,高层建筑施工的情况如何直接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质量,为了保障公共建筑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能动性,做好监理工作,为公民做好咨询工作,保障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施工成本,切实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层建筑监理质量控制的现实意义

1、有效开展工程的动态管理

建筑监理质量控制能够有效开展工程的动态管理。对高层建筑工程而言,建筑监理的质量控制,能最大限度降低工程施工中的各种隐患。具体说来,工程施工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工程量大、施工时间长、工程原料消耗,使得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隐患问题大量存在,而建筑监理扮演着检验者的角色,是高质量和安全的守卫者,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处于一个动态的管理范畴,能够有效降低因建筑工程质量而引起的安全隐患。

2、解决各种质量问题的纠纷

建筑监理质量控制的现实意义还表现在解决各种质量问题的纠纷上。从高层建筑监理的职能上说,监督、检查、验收建筑物是否符合相关建筑标准和规定是建筑监理的基本工作和任务。在监督、监察、验收建筑物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质量问题,通过及时解决质量问题的方式,减少不必要的冲突或纠纷,尤其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往往会由于各种利益关系产生冲突,这时候建筑监理尽可能协调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两者间的关系,减少由于缺乏沟通所引起的一些冲突,无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积极推动工程建设的发展

高层建筑监理质量控制在推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由于工程建设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建筑监理从顾全大局的角度考虑,作为有效监督工程质量的机构,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管理的发展。与此同时,建筑监理质量控制能够积极推动工程建设发展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如对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安全通过合同的形式开展监理和管理,使得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得到控制,从而提高工程的安全与规范度,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1]。

二、高层建筑施工质量监理存在的问题

1、监理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

高层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是一个要求很高的职位,其素质高低关系到一个建筑施工工程的好坏,要求综合性人才。在施工设计方面,要有专业的知识技能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作支撑;施工中的技术人员也要拥有相应的职业技能;在质量监管上,更是要求具备国际承认的法定职业资格的人才可胜任。可是反观一些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管人员却达不到上述规定。

2、质量监督法律上不完善

《建筑法》是我国在建筑上一项比较规范的法律法规,是建筑类的第一部明确的法律,可以说它的提出是对建筑行业的一项重大调整规范,使建筑工程质量得到了很大地提高。但是《建筑法》中对建筑质量监管上没有相应的具体的规定,质量监督的责任和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

3、主体权责不明确

在高层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也一些主体全责不明确的地方。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事业编制为主体,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上是由本级主管部门委托下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来完成的,但是工程质量监督站没有独立的执法资格,本级的主管部门对监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经常压缩,造成了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没法顺利开展[2]。

三、高层建筑施工质量监理控制的主要内容

1、设计阶段质量控制

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是高层建筑施工的基础和前提,很多建筑监理制度往往看重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而忽视了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殊不知,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是建筑监理质量控制的源头。因此,在建筑监理质量控制工作中,一定要做好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最好实行设计监理,以便通过控制设计质量真正做到节省投资。

2、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作为高层建筑监理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在招标施工阶段,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招标准备、招标和决标签订合同。这一阶段主要负责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建筑监理的质量控制内容主要是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和评标决标。与此同时,设置监理旁站,做到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全天候的旁监。狠抓“第一”、“重点”、“临界”项目,也能起到质量控制的效果。

3、工程检验质量控制

工程检验质量控制也是高层建筑监理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在对建筑工程检验的质量控制中,工程质量检验是经过“测、比、判”活动的过程。“测”就是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比”就是将“测”的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判”就是将比的结果作出合格与否的判断。在测量的基础上对比并判断工程质量是当前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的常用手段。

4、竣工验收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对高层建筑监理竣工验收质量控制而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进行检查验收;对于有使用要求的分项(采暖、电器等项),必须在检查、试验或运转后再进行检查评定(验收)等。

四、加强高层建筑施工质量监理的有效策略探究

1、重视培养高素质建筑质量监理的人才

高层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所需要的人才培养一定要高度重视,要重视其培训有足够时间,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从而不断提高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另外,要设置合理的走出去培养、引进来的人才用人机制,那么建筑质量监督岗位就会有优秀的人才加入。

高层建筑质量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必须具备的,可是缺失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也不能够将监督工作全过程顺利开展。因此,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一定要依靠相应的技术人才,并且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知识。在我国的建筑业以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高素质综合人才的培养,是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人才的储备工作一定要做好,建筑业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模式,从而为质量监督工作培养出素质高端的人才[3]。

2、建立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立法

建立一套相关的建筑质量法律法规体系机制,不断完善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使得工作人员更好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旧有的法律法规应该做到及时更新,与时俱进的与当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对违法者实行从重处罚,使其从此打消违法思想,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使高层建筑施工事故的人为因素大大降低,为人们群众安全居住提供支撑。

3、体制改革要深化,权责要明确

建筑行业的监管主体权责,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今天,政府部门已经逐渐重视起来,也认识到相关监管主体部门交叉监督管理情况普遍存在,具体实施主体却不够明确。现如今,质量监督机构是受其政府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工作的,建议政府调为具有独立执法主体部门。对社会监督义务,政府要大力鼓励,建筑工程开始建设时,监管机构就要强制性对主要工序进行质量监督管理,使建筑的施工质量得以提升。监管主体权责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不明确性,最突出的原因就是传统的建筑监督体系所导致的。因此,监管主体权责是必须要明确的,解决了权责的问题,就能够使建筑质量的监管职权充分的发挥其作用,有利于促进建筑质量稳步上升。

4、加强高层建筑监理工作的及时性

加强高层建筑监理工作的及时性对加强建筑监理质量控制大有裨益。高层建筑监理工作的及时性,对于有效提高高层建筑工程的工作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对高层建筑监理而言,及时发展质量问题,可以避免质量问题持续发生带来的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因此,在旁站和巡视工中,必须做到及时发现质量缺陷和隐患,并要求及时处理,以确保高层建筑监理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5、加强对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

加强高层建筑监理质量控制还表现在加强对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上面。提高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性,要把握好两个关键点,一是加强建筑施工的机械设备管理;二是注重建筑施工的材料质量。建筑施工的机械设备和建筑施工的材料质量作为建筑市场的两个重要因素,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而存在着质量漏洞。加强对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可以从加强建筑市场的制度建设入手,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进而保证工程监理的质量控制。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高层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还有诸多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各级相应单位应下大力气来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为我国建筑行业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这也是推动经济发展,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有利方面。

参考文献:

[1]范西铭.高层建筑转换层施工质量监理探析[J].科技传播,2013(22):67-68.

[2]贺国龙.质量监理在高层建筑施工中的运用[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9):24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