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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保基金内部管理制度范文1
1、稳步扩面,圆满完成了各项保险参保任务。
中心紧紧围绕今年各项保险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保障民生、服务无为”为主题,完成了各项保险参保的目标任务。尤其是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中我们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各级政府非常重视的一项民生工程,为把这项惠民政策做实做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参保任务,中心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全过程实施协作指导,一是在居民参保准备阶段,由我中心分别组织召开全县城镇居民和学生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动员大会,在会上由县局领导作动员大会报告,对当年的居民和学生参保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置和安排,并发放有关参保登记资料和政策文件。二是在居民参保实施阶段,充分利用县电视台、电台、网站,通过印发宣传单和沿街挂条幅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争取使这项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在参保期间通过对各乡镇实行参保人数每周定时上报制度和请地税部门配合实地专项督查,了解各乡镇参保的全面情况,对参保进度缓慢的乡镇,要求说明情况并提出改进办法。三是在居民参保结束期间,为保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今后正常开展,调动各代办机构积极性,中心积极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从2009年征收的城镇居民医保费总额中按3%提取代办机构办公手续费和相关业务经费,并按照《无为县2009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方案》(政办[2009]74号)的文件对各乡镇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达90%以上的乡镇将给予奖励。中心通过以上工作,在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今年完成参保居民参保人数98956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12%。中心在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的同时,努力提高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一是通过开展“工伤保险参保突击月”活动,强化了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意识,增加参保企业50余家,推动扩面参保2397人。二是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工伤权益,强化建筑施工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作,针对建筑施工企业是高风险行业,也是农民工最为集中的行业,实行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总造价的0.3%一次性缴费,职工参保按实名制,参保周期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为参保期限,通过此做法,截止9月底已有231家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比2008年年底增加173家,增加了2600余人,施工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的工伤权益得到了维护。
2、不断完善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提高保障水平。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分别运行9年和3年以来,根据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为切实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稳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扩大两项医疗保障覆盖面的同时,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先后四次对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了部分调整,其中统筹基金由原先最高支付限额2.2万元调至8万元,大病救助由6万元调至12万元;城镇居民的参保对象由原先的四类人员(全日制中小学校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未就业的残疾人)覆盖到所有的城镇居民,其中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调至8万元,对各类癌症、重症心衰、重度肝昏迷和脑昏迷患者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对白血病和各类器官移植患者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3、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施了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千方百计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县委《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无发[2009]6号),从2009年6月份起,在不影响参保企业职工各项待遇的前提下,降低全县参保企业的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的缴费费率,分别是医疗保险降低1个点,生育保险降低0.5个点,工伤缴费费率下调30%,期限是6个月,5个月合计减征139.26万元。这项政策的实施,使全县114家参保企业受惠,其中对这些企业中的31家困难企业还可以缓缴6个月,共计缓缴215.82万元,有效减轻了以上企业的经济负担,增强了抗危机风险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4、在基金征缴、审核支出、管理上健全制度,确保基金收支基本趋于平衡。为了使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平稳,确保基金收支基本趋于平衡,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一是申报基数制度,每年的1月份调整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标准是以上年度12月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核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为防止各参保单位少报瞒报漏报工资缴费基数等现象发生,我们组织专人,深入各参保单位,严格审计工资基数。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较上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每月合计多征收40万元左右,收到良好效果。二是从严审核各项费用,严格把好审核关,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医保基金浪费和流失;做到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亲朋好友和普通病人做到一视同仁,凡不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坚决不予报销;另外医保软件设定了欠费单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药费一律不予报销,等保险费交足以后才给予报销。三是在基金管理方面,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医保基金预算、分析、控制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了基金会计统计制度、内控制度、报表上报制度和基金预决算制度。
5、以争创县文明单位为契机,狠抓内部各方面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我中心自2000年成立以来,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先后获得了2002-2003年度县文明单位、2004-2005年度获县先进党支部、2007年度获县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优质服务窗口、2008年获市巾帼文明岗,虽然获得了诸多荣誉,但我们不愿止步于此,争取在不懈努力中追求不断的进步和完美。今年以创建县第十三届文明单位为动力,我们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以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为载体,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今年我中心按照县委和县政府的要求下,在局机关的统一部署下3-8月份开展了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学习,全体工作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二是健全制度,提升管理水平。2009年8月份我中心重新修订了《无为县医保中心管理制度和职责》,共40页。这些规章制度和职责的制定,时刻提醒工作人员做到令行禁止,各司其责,各负其责。让他们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和怎样做,形成了用制度规范工作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性机制。三是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加强了信息报道,加大了对外宣传力度。实践证明好的政策一定要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宣传,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第一时间了解政策,从而扩大医保政策的知晓率。截止1-11月份,在县级以上信息用稿数达22篇,其中:县级9篇、市级4篇、省级9篇。
三、主要存在问题
2009年1-9月份,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1、由于我县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多而且分布范围广,加之中心工作人员少,“两定”检查监督很难到位,违规行为不能做到及时查处。
2、中心机房自从2007年实行了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联网后,大部分业务利用医保计算机网络系统办理,随着业务的不断增加,导致办公经费逐年上升,每年仅电费和电脑耗材两项就要20多万元。
3、近年来随着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和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大额医疗费报销人数增多,造成医保基金支出增长过快。但却有部分单位医疗保险费未能按工资额全额征缴,加上改制参保企业的欠帐未按年到位,这样势必会造成当年度医保基金支大于收的局面。
4、由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时间较晚,缴费标准较高,居民对其政策了解还不够,实现应保尽保有一定难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在民营企业和饮食服务业扩面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四、二0一0年工作安排
1、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中心针对各类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多,业务量不断增大的特点,在做到严格治理、规范程序、创新机制的同时努力提高工作人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使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水平进一步提升,争取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让参保人员满意。
2、做好各项保险参保扩面工作,争取完成上级下达的参保目标任务。一是将尚未参加医疗、工伤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二是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参保办法和参保程序,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的参保率,努力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的参保工作;三是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准备工作。
3、加强稽核力度,强化基金征缴。中心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每年1月份对所有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都要进行调整,为了防止少数参保单位把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少报、漏报、错报等各种违规现象的发生,我们将采取实地和书面审查等方式,来加强基金征缴的管理力度,确保各项保险资金应收尽收。
4、加强“两定”管理检查,防止违规操作。以定点服务协议为执行依据,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包括门诊规范管理、住院跟踪管理等,完善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重点要加强对定点药店的管理,在编制有限的条件下,明年将配备兼职的稽查人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核查、书面调查和暗查等方式,对定点药店在慢性病购药等有关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取消慢性病定点资格,引导建立规范优质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秩序。
5、在基金支出上严把审核关,控制基金不合理支出。
药店医保基金内部管理制度范文2
状态:有效 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
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 冀法审[2007]6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支持连锁;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经营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健身器材、日用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开业满1年(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实际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省直定点药店1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区自订),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含执业或从业中药师)执业资格、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持证上岗;
(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
(八)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九)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三)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五)《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参保人员名单;
(八)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
(九)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十)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书。
第六条 审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办法及程序。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工作采取本统筹地区审批的办法,省劳动保障厅、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审批省直、市本级、县级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零售药店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零售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核查,劳动保障部门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审查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定点的药店。
(三)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药店,发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证书》。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被确认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进行药品数据库的对照和调整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协议到期后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续签协议。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3年,到期验证续效。定点资格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内,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续效申请,并按本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到期不提出续效申请的视作放弃续效。
续效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 四条、第 六条有关规定。准予续效的零售药店继续作为定点零售药店。不予续效及放弃续效的零售药店,自动丧失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与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地址、经营范围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人代表等变更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不按时办理以上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公开向社会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应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医疗保险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提示。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期查毒、杀毒;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接的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联;服务器IP地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配药,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应立即切断该定点零售药店的网络联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包括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处方药品外配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处方药品的行为;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参保人员医疗需要,指导其购买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非处方药品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供药行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外配处方上的姓名应当与医疗保险凭证上的姓名一致,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有药师审核签字。凡发现外配处方的姓名与医保卡不一致,无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签章(签字),有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应予退回并做好记录。
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时,应有药师指导并签字,同时做好记录。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用药服务的处方及相应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对药品流转及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单独建账,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供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等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名义进行药品促销广告宣传;不得以返现金、礼券、日用生活品、积分、赠物、换取购物卡、旅游及抽奖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内容变更未及时上报的;
(二)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的,营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低于60%的;
(四)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擅自更改处方的,无处方配处方药的;
(五)非法获取处方,并伪造医师开方配处方药的;
(六)为参保人员进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的;
(七)对医保药品的使用采用现金或礼券返还、赠品等促销手段,诱导过度医疗消费的;
(八)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IC卡,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医疗器械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采用空划卡、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划卡服务的; (十一)将定点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十二)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
(十三)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十四)少报、瞒报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的,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 (十五)参保人员与非参保人员购药不执行同一价格的;
(十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的。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推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备案制度。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管理负责人、营业员等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点单位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相关备案单位及人员的名下,进行跟踪管理;
(四)被依法取消定点的零售药店,不得重新确定为定点单位。
药店医保基金内部管理制度范文3
一、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社保扩面情况:
1、养老保险:1-10月份,全县企业净增参保人员人数780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156。到10月底,全县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21783人,其中企业13159人,事业单位8624人;离退休4245人,在职17538人。
2、医疗保险:1-10月份,全县净增参保人数775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110.7。到10月底全县共参加医疗保险人员14939人。
3、工伤保险:至1-10月份,全县净增参保人员400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100。到10月底,全县工伤参保人数10575人。
(二)基金收支情况(1-10月份):
1、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共收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392万元,支出基金2476万元,当年结余-84万元(补发养老金),累计结余1706万元。基金支付能力达到8.5个月。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共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2636万元,支出基金2540万元,当年结余96万元,累计结余1167万元。
2、基本医疗保险
共收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069万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1292万元,机关事业医疗1438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200万元,离休人员医疗100万元,补充医疗39万元),支出基金2353万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946万元,机关事业医疗994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210万元,离休人员医疗108万元,补充医疗92万元,二等乙级伤残3万元),当年结余743万元,累计结余万元。其中统筹基金万元,个人帐户结余万元。
3、工伤保险
共收取工伤保险费37万元,支出基金3万元,当年结余34万元,累计结余176万元。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共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万元,支出万元,当年结余万元,累计结余万元。
二、各项工作顺利进展
(一)扩大社保覆盖面工作成效明显。不断扩大覆盖面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关键,是社会保险发展状大的基石。为此我们按照市局的要求,一直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作为整个社会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是加强政策宣传。通过电视台,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政策。二是以灵活的政策引导参保。针对我县企业用工的特点,遵循“低基数、低门槛,边进入,边规范”的原则,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先后出台了《泰顺县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已退休的非公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并由中心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开展扩面攻坚,收到了较为理想的效果。今年以来,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超额完成全年任务,进一步拓展了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渠道,壮大了社保基金。
(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按时足额。目前,全县共有机关企事业离退休人员4245名(其中机关事业1652名,企业2593名),月平均发放离退休金万元(其中机关事业283万元,企业216万元)。我们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相互配合,不断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管理,有效的保证了离退休人员就近方便、一分不差地领到养老金。今年1-10月份,共发放养老金万元,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保持在100,从未发生过拖欠现象。另外,我们按上级有关政策,于10月份为名企业离退休干部和企事业遗属及时调整了养老金标准,增发养老金万元。使广大离退休人员深切体会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享受了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三)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见成效。一是严格按照“三对照”,做好20__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和人员的核对工作;二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一年来,共查处起违规医疗案件,追回医保基金万元,审核扣除各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元。三是完成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发、换证工作和供养人员健康申报稽核工作,共稽核供养人员人,稽核面达;配合养老保险科做好退休人员因死亡未报多领养老金16人次,共计23165元。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不断增强。认真执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我们与财政、税务、银行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社会保险基金,保证每笔基金都能及时入帐、转储及支付。同时与审计部门加强联系,定期邀请他们进行保险基金专项审计,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并具备了一定的支撑和抗风险能力。
(五)、开展文明创建,提高整体素质。抓住社保办理服务大厅建成投入使用这一契机,按照三优文明窗口标准,积极开展优质服务窗动,不断完善服务大厅前台窗口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树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良好形象。全体工作人员以江总书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八荣八耻”的具体要求,紧密联系社会保险工作实际,认真查摆改善发展环境、改进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整改,树立社会保险部门诚实守信、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服务优良的良好形象,
二、存在问题
一年来,社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为今后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也应清醒地看到发展中存在着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社会保险扩面难度较大,部分企业经营状况不是很好,有些业主和部分员工参保意识较为淡薄,老板不愿意为员工参保,员工也不想参保;二是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难以推进。三是个别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政策观念不强,医保监管有待加强;四是计算机网络建设相对滞后,正在使用的服务器及原操作系统难以适应“金保工程”的要求和不断发展的工作需要;五是社会保险经办队伍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三、20__年工作思路
二〇〇七年,我们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省、市社会保障工作思路,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工作中心,以扩面接续、稽核、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为重点,以网络建设、基础管理作为重要内容,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推动各类保险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全年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为全县社会保险事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下一年,我们将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巩固机制,认真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一是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筹措资金,精心组织,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不拖一日、不少一人、不欠一分,并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二是认真审核做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不折不扣落实养老保险待遇,细致、准确地审核新增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做好死亡离退休人员丧抚费审核工作。三是通过稽核、争取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等手段,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
(二)突出重点,全力以赴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一是劳动保障部门内部整体联动,对新就业人员进行用工登记时,实行先参保后上岗制度。二是突出重点,集中精力,与相关部门配合,对多次上门仍拒不参保的单位,劳动保障、地税、工商、工会、公安、法院整体联动,充分利用行政、法律手段打一场“扩面歼灭战”。
(三)加大稽核力度,杜绝社保基金流失。组织开展日常稽核、专项稽核和专案稽核工作,推进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一是要采取定期、不定期实地跟踪的方法,督促欠费单位整改到位;二是要加强部门联动,在中心内部联合相关科室协助整改;三是要对查出问题拒不整改的,按程序报请劳动监察部门予以处罚。
(四)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要以浙江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加强基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积极开展专项审计,以便及时发问题,解决问题。坚持政策,严格审批支付丧葬费、抚恤金、补充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保基金,尤其是严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药费的审核报销。
药店医保基金内部管理制度范文4
上半年,我县的社会保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局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贯彻落实省、市、县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年初制定的一二五工作目标(一个确保、两个重点、五个建立即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抓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扩面工作这两个重点;建立社会保险业务运行、资金支撑、信息服务、监督检查和内部管理等五大体系)为主要内容,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一)社保扩面情况:
1、养老保险:1-5月份,全县企业新增参保人员650人,其中首次参保523人;减少196人,其中退休88人;外地转入6人。净增454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90.8%,到5月底,全县企业共参保人数12875人,其中在职10343人,离退休2532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67人,其中首次参保12人;减少64人,其中退休33人。到5月底,共参保人员8541人,其中在职6917人,离退休1624人。
2、医疗保险:1-5月份,全县新参保人数281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40%,到5月底全县共参加医疗保险人员14448人,其中在职参保11112人,退休人员参保3336人。
3、工伤保险:至5月底全县工伤参保人数9572人。
(二)基金收支情况(1-5月份):
1、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共收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621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616万元),完成年度任务2770万元的58.5%;支出基金1211万元(其中基本养老金支出1122万元),当年结余410万元,累计结余2200万元。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0.43个月。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共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1219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214万元),完成年度任务3016万元的40.4%;支出基金1261万元(其中基本养老金支出1218万元),当年结余-42万元,累计结余1029万元。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共发生利息收入0万元,支出12万元(其中基本养老金0万元,退保金12万元),当年结余-12万元,累计结余28万元。
3、后备基金(地方养老保险金)
发生利息收入0万元,支出7万元,当年结余-7万元,累计结余1206万元。
4、基本医疗保险
共收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551万元(其中统筹保险费收入356万元),支出基金529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出239万元),当年结余22万元(其中统筹基金结余117万元,个人帐户结余-95万元(主要支付05年度的医疗费用)),累计结余2300万元。其中统筹基金2113万元),个人帐户结余187万元。
5、工伤保险
共收取工伤保险费20万元,支出基金1万元,当年结余19万元,累计结余161万元。
6、特殊人员医疗保险
该险种包括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基金、副县以上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基金、特殊照顾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伤残人员医疗保障基金等。
1-5月份共收取特殊人员医疗保障基金100万元,支出基金56万元,当年结余44万元,累计结余71万元。
7、大病救助医疗保险
共收取大病救助医疗保险19万元,支出基金29万元,当年结余-10万元,累计结余220万元。
8、公务员医疗补助
共收取公务员医疗补助86万元,支出基金90万元,当年结余-4万元,累计结余68万元。
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共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282万元,支出97万元,当年结余185万元,累计结余477万元。
到目前为止,总累计结余资金7760万元。
二、主要采取工作措施:
(一)、加大确保力度,巩固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成果
全面推进养老保险费全收全支,是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程,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2006年在全面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把着力点放在规范发放上来。做到四个规范,即:规范数据库资料,规范业务流程,规范稽核办法,规范发放职责。进一步夯实了社会化发放基础,上半年,全县继续巩固社保机构直接发放、银行和邮寄等多种社会化发放方式,极大地方便了离退休人员就近领取养老金。上半年还及时落实增资政策,按照泰人劳社〔2006〕2号文件精神,周密安排,精心准备,认真细致做好这次增资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专职人员加班加点,多方筹措资金,及时为离退休人员办理正常增资,仅一个星期时间,己为全县4640名符合条件增资的离退休人员人平月增资50元,增资额达28万多元,做到了不漏一人、不错一分,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提标、增资工作按时发放到位,保证了国家政策落实到每个离退休职工身上。
(二)、维护职工权益,狠抓扩面续保不放松
社保经办机构积极主动参与、支持和配合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对那些己参保的企业,主动介入做工作,确认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的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首先做好离退休人员测算剥离工作,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从根本上解决离退休人员的老有所养问题。同时,做好内退、下岗、买断职工的续保工作,解决好因企业改制而导致参保职工中断养老保险缴费、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不上的问题。上半年还完成了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申报工作,完善了社会保险数据库。通过全体干部的全面宣传和动员,到5月底,全县续保人数40人。
(三)、开展专项稽核,防止虚报冒领
一是做好2006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和人员的核对工作,向所有参保企业下发了通知,对企业自查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严格实行“三对照”,即将企业职工工资花名册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核定表进行核对,查企业所有职工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有无漏保或隐瞒职工人数的现象;查看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和工资年报表,将企业工资总额及职工个人实际收入与申报缴费工资进行核对,查是否有少、漏报和隐瞒上报缴费工资总额的行为;将企业离退休人数与社保机构离退休人员花名册进行核对,查有无虚报冒领养老金的行为。三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协同医疗科到各定点机构检查53次。查处5起违规医疗案件,追回医保基金2万元,审核扣除各定点医疗机构违规127627.50元。四是完成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发、换证工作和供养人员健康申报稽核工作,共稽核供养人员260人,已做认证172人,死亡5人,从2006.4起暂停发放供养人员95人(7人在2006年之前已暂停),月暂停发放金额20675元。配合养老保险科做好退休人员因死亡未报多领养老金16人次,共计23165元。
(四)、医疗保险顺利开展。一是重抓医疗费用审核。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报销,组织人员到相关医疗单位去进行查实医药费用,避免了不合理的报销,保证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公平、合理使用,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确保参保患者住院费用能够及时报销。1-5月份,共结算报销住院费用400人次。二是加强对三家医院、三家中心卫生院和六家定点药店进行的用药审核和拔付业务审核,审核人次63734。三是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工作。到5月底,全县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97390人,共结算报销住院费用605人次,送报494.425万元,实报25万元,核减金额397万元。
(五)、加强基础管理,规范业务工作
按照省下发的《湖北省社会保险基础管理系统建设规划》,全县下大气力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的业务运行、资金支撑、信息服务、监督检查、社会化服务、内部管理等六大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主动加强与财政、审计部门的联系,达到基金收支存运转通畅的目标。二是加强了各种台帐的管理,做好基金财务对帐日清月结。三是做好了与地税的核定,对帐衔接工作,实现了企业主动到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报、核定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主动到地税部门缴费的良性运转。四是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章制度,杜绝了新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五是进一步理顺社保机构与财政、监察、审计、银行、税务部门的业务关系,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六个环节的衔接和资金的畅通运转。六是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部门理解和支持,合理合法地解决了本机构的经费,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基础管理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对参保单位的帐、表、卡、册的管理,上半年个人帐户分配率、记入率、对帐率均达到100%。
(六)、开展文明创建,提高整体素质
抓住社保办理服务大厅建成投入使用这一契机,按照三优文明窗口标准,积极开展优质服务窗动,不断完善服务大厅前台窗口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树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良好形象。全体工作人员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八荣八耻”的具体要求,紧密联系社会保险工作实际,认真查摆改善发展环境、改进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整改,树立社会保险部门诚实守信、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服务优良的良好形象,干部职工的理论水平,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机关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得到全面加强。
半年来,通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社会保险各项工作基本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为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扩面工作进展不快;全县社区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开展;网络建设尚待开拓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尽快加以解决。下半年,各要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内容加大工作落实力度,为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继续努力,按照一二三的工作思路,着重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个重点即抓住扩面工作的重点。按照《条例》要求继续做好养扩面工作。重点抓好改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员工的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工作。做好失业人员断保职工的续保工作,以扩面促征缴;充分发挥《泰顺县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出台的优势,不断加大基本医疗保险的扩面工作,大力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增强社会保障的支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