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应急安全预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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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安全预案

安全生产应急安全预案范文1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以便能够处理相应的突发事故。

结合现有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资源,规范应对安全生产事故和处置指挥体系、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处置保障体系、建立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体系;通过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科学的等级分类,规范不同等级事故灾难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和义务;通过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基础工作落实,理顺管理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实现属地管理,达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增强街道办事处对安全生产灾难事故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在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

(2)、街道办事处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全街道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1.4应急预案体系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街道安监办和上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社区、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街道救援办公室,应急救援办公室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街道办事处。

如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街道应急救援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上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办事处全体人员做好日常值班和登记,发现情况及时汇报,社区居委会要做好零散居民的宣传教育,同时协助辖区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利用一切宣传工具,搞好法律法规和科学常识的宣传,特别是对重点人和重点单位,做好思想工作和管理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汇报,将事件苗头处置在萌芽状态,将一切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5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协调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街道辖区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每年年初组织一次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平时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

2.1生产经营单位概述

辖区内共有生产经营单位1000余家。有东西大街、南河沿等繁华的商业街区,辖区有商场、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586个,餐饮单位、小作坊、药店、诊所等食品药品领域251个,学校、幼儿园、文具店等文教娱乐领域56个,小饭桌4个,其他小门店388个。辖区虽有国企、央企,但均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商业主要以中小型商场、餐饮、商铺等为主。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1)、危险化学品事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泄露、中毒等事故;

(2)、烟花爆竹事故。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等事故;

(3)、建筑施工事故。建筑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房屋拆迁等活动中发生的坍塌、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事故;

(4)、经营场所事故。商(市)场、宾馆、饭店、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洗浴等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的爆炸、火灾、触电等事故;

(5)、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货物运输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6)、特种设备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备、起重机械等发生的燃爆、火灾、泄露、高处坠落等事故。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通过经常排查了解,使安全生产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安全仍存在一定的隐患。此项工作要齐抓共管,常抓不懈,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这样才能把工作切实落实到实处。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在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的领导下,设立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防范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研究决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实行行政领导统一管理,各部门各负其责。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和救援工作。

3.1指挥机构及职责

组长:武卫中负责指挥辖区内的总体安全工作

常务组长:杨世俊负责指挥辖区内的总体安全工作、

副组长:裴振刚负责辖区内民兵抢险以及志愿者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组成员:马广元、冀晓琳、李桂文、冀晓庆、李彦卿、郭虎英等部门相关负责人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防范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研究,决定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由民兵预备役人员120人,社区志愿者26人,平安志愿者204人,共计350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自然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决定启动街道办事处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四、预警预防机制

4.1危险源监控

街道办事处负责全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危险源监控数据,制定监控方案和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分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

4.2预警行动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

4.3信息报告与处置

安全生产灾难发生后,街道办事处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在街道办事处应当指挥机构要求和部署下,事发地社区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行应急联动,共同进行应急处置。

五、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级响应: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I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V级响应:

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IV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以上有关数据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响应程序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公安、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补;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根据事故灾难或险行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救援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救援。

5.3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在确认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街道办事处宣布应急结束。

六、信息

在街道办公室的指导下,根据授权,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工作。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七、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在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时,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7.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协同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7.3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八、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街道办事处协调建立统一的街道安全生产时候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8.2应急队伍保障

街道办事处要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

8.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8.4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8.5技术储备与保障

街道办事处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8.6医疗卫生保障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格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卫生所应掌握本区域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援机构的资源信息。

8.7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有关单位提供运输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递、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8.8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大地区、重大场所、重大人群、重大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8.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

九、培训与演练

9.1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辖区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难、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常识。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对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9.2演练

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十、奖惩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街道办事处及时修订本预案,上报市安全生产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10.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十一、附则

11.1术语和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市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

11.2应急预案备案

此应急预案报送市市委办、政府办、安监局以及有关领导。

11.3维护和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者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街道办事处及时修订完善预案,上报市安全生产指挥部批准后实施,下发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和各社区。

11.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有街道办事处解释。有关单位应按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应急安全预案范文2

一、提高认识,认清当前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年初以来,全县上下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是稳定的,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安全保障。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的看到,我县安全生产还存在一些潜在安全隐患:一是个别单位、部门和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从而产生松懈、麻痹和厌战情绪;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管的力度不够,“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意识需要进一步强化;三是交通、消防等重点领域安全管理措施有待完善,工作亟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四是一些企业安全设施落后,投入不足,缺乏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安全生产;五是应急工作资金不足,队伍素质不高,装备落后,演炼不充分等等。我们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时刻提高警惕,克服懈怠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我们一定要对安全生产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业负责人一定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出发,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预防为主,多方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运行机制

一要完善应急管理机构。各乡镇、各部门要尽快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成立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明确分工,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人员能各司其职,明确职责,有序展开救援工作。

二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要建立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充分发挥公安、武警等在应急工作中的骨干作用,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拉得出、打得赢”。要加强应急队伍的演练、培训工作,提高临场应急处置能力。

三要强化预测预警系统建设。要建立和完善监测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加强应急管理中的信息工作,信息报送要快速、真实、准确,切实规范报送要素和渠道。

四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要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的决策指挥系统,对于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和各部门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防止事态扩大化,尤其是控制和预防大规模群体访事件的发生。

五要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各乡镇、各部门不仅要加强自身的应急管理,落实好自己负责的各类预案,还要做好纵向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明确各方职责,确保一旦有事,就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临事不乱,共同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之,要求各部门结合本部门的预案情况,抓紧制定部门预案的操作指南,印发到各相关人员,以备用时便于操作。同时,政府安排了部分经费,要随时做好预案的演习,也要准备进行突击性演习。

三、加大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两节”在即,各乡镇、各部门要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认识,把安全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安全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各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要针对本行业、本系统、本辖区内的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县安监局将不定期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督查,保证安全检查不断档,不缺位。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的立足点放在事故预防和隐患治理上,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把有效防范各类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性任务,将治理隐患、遏制事故、减少伤亡作为工作重点,在各个重点行业和领域,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应急安全预案范文3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卫生部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国际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救援活动,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厦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期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一、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总体要求

(一)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原则: 镇(街道)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镇(街道)的主要领导兼任安委会主任,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兼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镇(街道)有关部门为安委会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镇(街道)应建立、健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街道)各部门、行政村(含社区、居委会,下同)、有关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网络,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原则:镇(街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并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办公地点到位、办公经费到位、办公设施到位和监管工作到位;行政村(含社区、居委会,下同)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调配原则: 镇(街道)应根据本辖区经济总量、人口数量、工业企业数量、安全重点行业等现状的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辖区内工业企业超过300户的,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少于3名;工业企业300户以下的,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少于2名。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取得资格认证,转任、解聘应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镇(街道)的主要领导每年的一月份,应书面向上级政府或安委会作一次本辖区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和考核制度:镇(街道)每年应与镇(街道)有关部门、行政村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严格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六)开展创安全生产合格镇(街道)活动:镇(街道)应高度重视创合格镇(街道)活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和安全生产监察员全面落实创合格镇(街道)工作,确保创安全生产合格镇(街道)活动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分析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布置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并及时传达和部署。

(三)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工作,并支持和配合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安全监管网络;负责协调、指导镇(街道)有关部门、各行政村和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定期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活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适应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特点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加以完善;负责协调辖区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完成镇(街道)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

三、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工作规则

(一)在镇(街道)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二)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内的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

(三)建立健全镇(街道)的安全生产会议台帐、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特种设备台帐、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台帐、事故管理台帐、安全评价及“三同时”台帐等。指导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制定镇(街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等,组织并指导有关单位按计划实施。

(五)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管理,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检验的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和复审,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六)组织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制定适合本辖区实际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学校、煤气电、消防等安全监管工作;监管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等生产经营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和重大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监控,确保节日和重大活动的安全。

(八)监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同时”工作,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九)监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各类伤亡事故和落实事故处理意见的情况;积极协助做好事故抢险、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十)监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干部职工和全民安全意识。

(十二)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并分析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发生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布置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每月书面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一次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并将辖区内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十四)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

(十五)指导、协调行政村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组织行政村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学习。

(十六)完成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理人员)工作规则

(一)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工作规则

1、镇长(街道办主任)是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在组织制定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工作计划时,同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目标,并监督实施。

3、牵头制定镇(街道)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

4、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镇长(街道办主任)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5、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副书记、街道办副主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监督镇(街道)其他各分管副镇长(副书记、街道办副主任等)在各自分管的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6、负责建立健全镇(街道)一级的安全监管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并解决安全监管机构的办公场所,落实安全监管机构办公经费和监管装备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安全生产监察员的通讯、交通等费用和有关岗位补贴等。

7、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险和协调善后处理等工作,并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8、在镇(街道)一级的评先评优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工作规则

1、协助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调和指导其他副镇长(副书记、街道办副主任等)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具体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进行安全生产工作年度总结。

3、督促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按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4、每月主持召开由安委会全体成员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5、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重点排查事故隐患,及时研究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对策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情况。

6、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抢险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及时、如实地报告本辖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7、牵头制定本镇(街道)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推广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工作规则

1、协助镇(街道)分管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2、按规定建立健全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3、协助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本辖区内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加以整改;对一时难于整改的事故隐患,要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4、负责召集由镇(街)领导主持的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详细总结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村安全生产管理员,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每月书面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一次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工作。

7、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等工作;及时报告本辖区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8、完成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工作规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协助本部门领导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2、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工作台帐。

3、负责创安全生产合格镇(街道)活动各项要求的具体实施,并根据本地实际加以健全和完善。具体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台帐、档案的记录、编制和更新;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资料。

4、认真开展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站长、镇(街道)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协助站长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6、协助站长组织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7、监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工作,并协助和参与上级安监部门对该项工作的管理。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监管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本辖区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指导、协调本辖区内行政村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各类安全监管活动。

9、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

10、在上级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处罚权限。

五、行政村安全生产管理员工作规则

1、协助行政村主要负责人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经办、直接管理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3、协助安全生产监察员开展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政村、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报告。

4、协助安全生产监察员组织本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督促、跟踪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5、协助行政村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6、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本辖区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资料、报表。

7、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

8、完成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授权原则

(一)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进入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安全生产监察员进行正常的安全检查。

2、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向镇(街道)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对难以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向镇(街道)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定期进行整改。

5、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按规定程序配合上级部门或经上级授权进行一定数额的行政罚款。

安全生产应急安全预案范文4

一、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处理

(一)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职责:综合指挥事故抢险、救护、善后和调查工作,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二)领导小组下设事故抢险组和事故调查组,具体为:

1、事故抢险组。组长:。成员:、乡卫生院及相关医护人员,乡派出所全体民警。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排障、抢险、施救和人群疏散工作,并及时救护伤员。

2、事故调查组。组长:。成员:

职责:调查、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类型、时间、地点,核实伤亡情况和损失程度,审查事故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软件资料,技术资料、生产记录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查找事故管理中的缺陷。

(三)事故善后组。由事故单位成立,负责接待、安抚伤亡职工家属,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四)联络员。由事故单位指定,负责事故单位与各调查组的联络工作,安排好各调查组成员的食宿,并提供好办公场地及条件。

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抢险、施救程序

(一)各村、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自身情况确定1—3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

(二)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三)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责任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电话报告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

(四)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核实,并按要求上报区政府、区安监局及分管安全生产区领导。

(五)各村、各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险、施救,因抢险施救必须移动现场时,应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摄影、摄像等保护措施。

(六)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各组负责人依照本预案规定职责组织各自成员自觉投入事故的指挥、抢险、救护、疏导和善后等工作。在抢险救护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一)发生一般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轻伤的,由各村、各企(事)业单位在发生事故后的12小时内向乡安办报送事故情况书面材料和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般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由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管理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大伤亡事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由其组织调查。

(三)食物中毒事故调查组应有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参加。

(四)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须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伤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出具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重特大伤亡事故应在60日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若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不得超过90天。

(五)伤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

安全生产应急安全预案范文5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徐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人2以上死亡,或危及2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5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2)区政府认为需要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处置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3)凡涉及跨*区行政区域,或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国务院、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工矿企业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徐州市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公众的作用。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以及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减少和消除事故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的职责。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2事故分级

按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事件影响的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3较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4一般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含专业和志愿者)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3.1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区长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区长代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分管主任,*公安分局、区经贸委、区安监局、区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武装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研究、部署、指导全区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

3.2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特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部由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指挥工作;正确判断事故的性质、发生地点、灾害规模、可能泼及范围,据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调配有关力量,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组员单位: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公安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辖区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调配现场应急救援人员、交通、通讯、装备和救援物资等,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助组。组员单位:*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当地武警、消防部队,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主要职责:收集事故灾害信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预测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的可能;拟定抢险救援方案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实施经现场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

(3)转移安置组。组员单位:*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经贸委,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维持事故现场的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组织伤员的转移工作;组织协调抢救工作所需的救灾经费等工作。

(4)通信保障组。组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经贸委。

主要职责:负责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系统维护,确保抢险指挥的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组。组员单位:*公安分局、区安监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和人员的安全运输;保证运输的及时、畅通和无障碍。

(6)物资供应组。组员单位:区经贸委、区财政局,事发地辖区街道办事处、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负责抢救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材的生产和调拨,全力保障抢救工作所需的物资供应。

(7)医疗卫生组。组员单位:区卫生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紧急调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事故发生地,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重点做好重伤员的救护;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8)警戒保卫组。组员单位:*公安分局及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9)善后安置组。组员单位: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卫生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接受救灾捐赠,及时发放捐赠品和捐赠资金。

(10)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协调。

主要职责:制定对外信息规则;审大信息的;统一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

3.3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一般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预警预防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为有效预防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区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管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与预警机制。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督实行“政府加强领导、属地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

日常监测信息由企业负责管理,重大监测信息由企业调度部门及时逐级上报到企业负责人、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区有关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情况,经区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区政府。

4.2预警级别的确定和

根据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

I级预警(红色),由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请示国家确认后,由省长签发。

Ⅱ级预警(橙色),由担任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总指挥的副省长确认,并请示省长后签发。

Ⅲ级预警(黄色),由市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确认后。

Ⅳ级预警(蓝色),由市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后。

预警的解除也按照该级别事故的预警程序进行确认和。

安全生产应急安全预案范文6

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处理辖区内各类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应急救援预案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主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以人为本,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一旦发生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事故,能以最快速度,发挥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等级,维护我镇社会安全和稳定。

应急救援原则: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二、基本情况

我街道地处市中心城区,面积25.8平方公里,人口13万多人,辖区内单位多,商铺林立,各种超市、商场、娱乐场所、饮食业和加工业众多,人员密集,容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辖区内有三家砂石厂、免烧砖厂六家、石灰粉厂二家。

三、组织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适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经办事处党政领导决定,成立黄土坡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监站(电话:8236025),统一实施事故现场指挥,统一调动指挥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人、财、物,具体分工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指挥部下设联络组、救援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

1、联络组,人员:职责: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2、救援组,人员:

职责:做好抢险救灾和人员抢救工作。

3、后勤保障组,人员:

职责:负责协调车辆安排和后勤保障工作。

4、事故调查组,由安监站人员组成

职责:协调配合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5、善后处理组,由社会事务办公室和社区办公室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和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四、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

2、以辖区事故报告单位自救和街道办事处救援为主。

3、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事故救援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五、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方案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街道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进展情况。同时,应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封闭并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街道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处理自接到报告完毕,全过程必须完整记录,事故完毕后要写出专题报告。

六、责任追究制度

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