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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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法范文1

关键词:建筑;安全管理体系;职业安全

1国外发达国家建筑安全管理体系

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来说,他们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做的比较好。特别是德国、英国以法律法规确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注重强化政府监督职能,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的中间作用,通过企业自治自律,达到以人为本,促进工人自觉维护生产安全的目标。

(1)德国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

a.德国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机构。德国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模式立法、监督和执行三部分。德国政府设联邦社会与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委员会,各州、地(市)均有其分支机构。联邦和州有立法、监督的双重权力,行业联合会及其相关的组织(如安全工程师协会、安全联盟等也具备监督的作用)。企业的责任就是自觉、严格地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

b.行业联合会。行业联合会属非政府、非盈利机构,与政府机构共同监督企业对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德国建筑工伤保险协会就是现有的35个行业协会之一。法律规定:每个企业和员工都必须是某个行业联合会的会员,并要根据工资额度和工作的风险度交纳会费。会费除用于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及咨询、行业规程编制和监督外,还用于保险。在德国,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行业联合会组织。在对事故进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行业联合会处理理赔等相关事务,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劳动保护委员会。此报告也是劳动保护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行业联合会成员以行业专家的身份组织、参与事故调查,有利于公平、公正、公开处理行业内的事故,政府也摆脱了事故牵涉的各种事务纠缠。

c.安全工程师协会。安全工程师协会是民间组织,由各行业的安全专家和管理人员参加。协会的主要功能是:与国家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安全法规和标准,对上岗的安全工程师进行专业培训,组织完成或协调企业的安全工程项目,进行国内外的技术交流等。安全工程师应了解行业的安全状态,熟悉掌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具备事故处理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企业中主要提供咨询,并根据掌握的现场情况提交安全状况报告,但无权停止员工的工作,且无处理事故的义务。

d.企业员工的培训。在德国,所有员工必须与雇主签订含有安全生产内容的合同。员工有权知道作业的安全规程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等相关知识,同时遵守事故预防的制度。企业必须对作业时的员工的安全健康负责,并提供装备、规程,采取确保作业安全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员工的培训、教育,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所有员工的权利。德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认为:知识就是安全。如果员工认识到具体的风险,避开的机会就高得多;如果员工看到了潜在的危险,就会更好地防护自己。员工必须经常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的培训和自觉安全行为的教育。员工就作业环境中的安全生产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书面报告,并向企业提出建议。

(2)英国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

a.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模式。英国设有健康安全委员会(HSC),该委员会负责制定条例,并就有关安全健康状况向政府报告,它是介于政府与行业之间的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枢纽。委员会的人员由政府指定,但必须有一定的行业人员参加,现由12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健康安全执行局(HSE),是执行条例、监督企业的健康安全体系的职能部门,现有3500人,全部为公务员,其中1/3的人员为安全督察员,2/3为制定方针、规程等工作人员。

b.英国建筑安全管理的法规体系。英国在1974年至1999年颁布和修订多部法律规定雇主具有保证雇员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工作的责任,明确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c.安全与健康监察。英国的安全与健康的监察主要由安全与健康执行局执行,在全国设有很多分支机构。安全调查员根据所颁布的法律,对每个工程项目进行建筑安全监督工作,包括发出强制执行命令和诉讼。

d.工会及行业协会组织。在英国,工会、行业协会等其他组织约有750人,不同程度的参加政府的有关健康安全组织。这些组织经常派人与国家监察员一起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纠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e.企业对安全健康的管理。企业的安全健康管理遵循的是法律法规和开工前完成的、经业主批准的安全与健康计划书。一般来讲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与健康方案。在英国一般25人以上的工地就要成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工地的安全与健康的日常管理事务。同时要设立安全与健康培训和教育基地,包括用房、设施、资料等配备、购置,收集、安全信息,上岗前的教育、班前教育、进入工地的教育等。英国政府要求企业须尽量通过技术、设备来代替人工操作,以减少危险源。

2我国在建筑安全管理中取得的成就

(1)法律法规体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奠定了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体系基础,把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引入建筑行业。到2002年我国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和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初步形成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

(2)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1993年国发(1993)5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3)安全文明施工

1991年,建设部发出通知,在全国四级以上施工企业所属的施工工地开展安全达标活动,把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控制的重点放在了施工现场,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这是建国以来建筑业企业第一次全面、系统地组织开展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改善了现场作业人员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同时使安全管理的实施得到加强,减少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应用相关科研成果进行建筑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极大地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3结论

综观西方国家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现状,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具体做法与之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因此,我国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1)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管理与监督的义务和职责。政府职能部门应强化监督职能,弱化管理职能,将大量的日常管理工作,交由行业协会和企业去办。

(2)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中介、行业协会组织,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制度,以充分发挥行业部门或组织的咨询、服务、管理等中介职能。

(3)国家应制定强有力的政策法规,由业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款专用,来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费用投入,从而避免建筑市场恶性竞争导致安全生产防护费用不能保证的问题。

(4)应尽快完善全社会的伤亡事故保险制度,用经济杠杆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5)应全面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同时政府与一些相关组织要制定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加强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参考文献

[1]王宗怀.对欧美建筑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的理解与思考[J].铁道工程学报,2006(6):87-91.

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法范文2

1.1中国土木工程建设的安全现状

土木工程建设是多工种、多环节的联合作业,具有生产的流动性、产品的单件性、类型的多样性以及过程的复杂性等特点,致使土木工程建设具有比一般生产活动更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因而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之一。历年来,在各行业中,我国土木工程领域事故伤亡人数仅低于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居第三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近年来我国土木工程建设领域因安全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均在2000人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1.2中国土木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对中国工程院重大咨询项目“中国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战略与对策”项目组收集到的64起房建工程事故案例、50起桥梁工程事故案例、55起矿山法隧道事故案例、40起盾构/TBM隧道事故案例、68起浅埋暗挖法隧道事故案例、102起明挖法安全事故案例的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造成安全事故的客观原因主要是环境和气象,特别是在地下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地质环境、水文地质环境复杂是第一主因。所有主观原因可以归为责任事故和人为因素,通过工程事故的直接主观原因,可以分析出如下几个深层次主观原因:

(1)建筑业快速发展和用工制度造成人员技术水平低。当前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土木工程建设持续扩张,需要大量的一线熟练操作人员和优秀施工技术与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各类人才,但在实际工程建设中,上述各类人才资源严重不足。特别是我国土木工程建设用工制度中,一线操作人员很多是以农民工为主的流动人员,缺乏技术和安全培训,安全意识普遍较低,甚至出现野蛮施工现象,进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2)赶工期。在我国土木工程建设中,赶工期的问题非常突出,尤其是一些重大工程,政府、业主为了献礼或追求政绩,不尊重科学规律和相关法规,任意规定工期,或者不合理地缩短工期,造成设计方勘察资料不全,设计方案不完善,边设计边施工;造成施工方忽视安全,甚至任意删减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步骤和措施,酿成重大责任事故。

(3)恶性竞争导致安全投入缺乏。从上世纪末开始,我国部分省市和地区的土木工程建设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这一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在实际工程中容易走向另一极端,一些投标单位为了谋取项目中标,将投标报价压到最低极限。一旦中标,为了完成项目,而又不要亏本,安全往往就成为了第一牺牲目标,造成安全投入缺乏,安全防护措施不足。

(4)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大诱因之一。业主方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现象,违规发包,层层转包,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且分包商为从中谋取利益不得不偷工减料或采用非法手段,给工程留下重大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层层转包后导致安全管理上的严重缺失,形成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的现象。

2中国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的现状

2.1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工作

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土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事故高发问题,国内学者开始将风险管理理论引入土木工程界,开展了诸多有价值的安全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工作。丁士昭教授对我国广州地铁首期工程、上海地铁1号线等地铁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保险模式进行了研究。白峰青将可靠性因子分析方法应用于隧道稳定性的风险决策模型中,完成了隧道工程风险设计和风险决策。孙钧主持了“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的智能控制预测与控制及其三维仿真模拟系统研究”。李元海和朱合华开发的“岩土工程施工监测信息系统”。许铎分析了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环境的风险特征,给出了各类因素的施工风险水平排序。蒋晓静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与风险监控进行了研究。巩春领对大跨度斜拉桥施工期间的风险进行了风险分析和对策研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层次分析法对桥梁施工风险进行了识别和评价。2005~2006年,黄宏伟等在地下工程安全风险研究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在这些工作基础上,2005年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召开了中国第一次全国范围的地下工程安全风险分析研讨会,推动了地下工程安全风险研究的全面开展。近年来,土木工程风险管理研究的重心逐步向全局管理和动态管理方面过渡,黄宏伟、陈龙等出版了专著,系统探讨了隧道及地下工程建设和营运的全寿命风险管理的基本理念、基本原理和特点规律,阐述了隧道及地下工程风险决策与控制的方法手段。

2.2中国政府相继制定并颁发了相应的一些法规和标准

2003年,原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做好地铁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的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07年,原建设部编发了《地铁与地下工程建设技术风险控制导则》、《地铁及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指南》,对指导中国地铁及地下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的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具有促进作用。2007年,原铁道部了《铁路隧道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规定》,规范了铁路隧道风险管理与评估工作,明确铁路隧道建设须循序渐进地建立风险评估与管理体系。2008年,交通运输部将“建立桥隧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纳入该年的工作计划中,为此专门组织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开展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评估指南、规范等的研究和编制。2009年,交通运输部了《公路隧道建设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用本),并于2009年2月在山西省太古高速西山隧道、北京市六环路卧龙岗隧道开始了公路隧道风险评估的试点工作。2010年,交通运输部了《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并配套有《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安全风险评价指南》,对安全风险应对与管理、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阶段安全风险评估等内容均作了详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专门颁布了《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明确规定了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方法和程序,建立了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列出了重大风险控制措施建议。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突出了全过程风险管理理念,明确了规划阶段、可行性阶段、勘察与设计阶段、招投标与合同签订阶段、施工阶段风险等各阶段风险管理办法。为加强土木工程建设风险监控与防范,各地政府相继研究和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土木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或安全监控技术规程,如:2005年,香港特区政府的《土木风险管理指导方针》;2006年,河南省建设厅颁布了《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湖南省建设厅颁布了《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福建省建设厅颁布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技术规程》,并获得了原建设部备案批复。

2.3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的实质性应用

在地铁及地下工程建设领域,北京、上海、南京、深圳、武汉等新建地铁项目大都进行了风险评估与监控。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开发了“北京地铁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控制及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了一整套包含环境评估、风险分级与设计及施工风险监控预警等地铁工程风险管控关键技术和标准,已在北京11条地铁线路中应用,并在南昌等国内多个地铁建设城市得到推广。上海同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依托同济大学开发的“安程地铁工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基于网络传输、无线通讯、网络数据库、数据分析以及自动预测预警等技术,综合了施工、监理、监测、管理以及多媒体等多种信息,已在上海地铁工程中得到应用。2007年以来,理工大学与意大利Geodata公司合作,借鉴意大利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了南京地铁建设的安全风险管理与监控的实际工作。深圳地铁5号线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全面引入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动态采集各项监测数据并进行分析处理,建立完整的超前风险评估体系,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和监控指挥系统。武汉地铁运用虚拟器、无线网络及远程监控技术等,实时采集监测数据,构建适用于武汉地铁建设环境安全监测及预警系统。在其它土木工程建设领域也有一些典型应用。在大型隧道建设,如上海沪祟长江隧道、钱塘江隧道等项目中也进行了风险分析与评估研究,并取得了实际成果。以同济大学为主进行的沪崇长江隧道的风险评估项目共提交了17个专题报告,涉及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前期选线、施工风险管理、环境保护、运营事故控制以及财务分析等,可以说是国内风险分析与监控技术应用在隧道工程上的第一个大型项目。在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如南京国际展览中心、佳木斯铁路分局篮排球馆、国家体育场“鸟巢”、奥运会羽毛球馆等项目中,采用机、电、光等相结合的监测技术手段对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进行了监控,确保了施工安全。在大型桥梁工程建设,如武汉市二七长江大桥、苏通大桥等工程中对项目总体安全风险进行评价,并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风险应对措施,最后对评价得出的重大安全风险因素制定监控措施。

3中国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中国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的研究与应用取得初步成果,但目前国内许多单位对于风险监控在认识上仍存在许多误区,在实施中仍有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地方。通过对收集到的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3.1安全风险监控基础研究与应用缺乏系统性

目前,我国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基础理论研究尚属于起步阶段,主要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和金融、保险等其他领域的安全风险理论和研究成果,处于相对分散和自发状态,缺乏统筹协调和系统整合。尽管安全风险监控是安全风险管理关键和最后目标,但有关安全风险管理研究和应用更多地偏重于风险辨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而风险监控的研究相对较弱。对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的基本内涵、基本理论和基本框架等尚在探索过程中,没有形成普遍共识,总体上呈现专业化程度不高、规范性不强的状态。实际应用中开发的大部分安全风险监控系统,对安全风险的预警和控制关键参数缺乏系统的科学论证,重“监”轻“控”,仅实现监测功能,而对安全风险“如何控”研究不够,尤其对安全风险控制的前置条件和参数阈值研究较少,因而还难以回答和解决安全风险监控“如何控”的核心诉求。

3.2尚未建立科学高效的安全风险监控体系

通过事故案例分析发现,发生工程事故的现场管理普遍不重视安全风险监测,监测工作处于失效状态,除盾构地下工程外,施工管理与技术人员监管不力和不善引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比例均在20%以上,尤其房建工程中的比例接近40%。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实践大多停留在“人工作业”状态,对安全风险控制的认识不够,而且注重“事后控制”。如:针对土木工程建设中实行了强制性工程保险,许多业主、承包人和施工方就片面认为买了保险就安全了。而事实上,购买保险只是转嫁安全风险的一种方式,无法从根本上抑制风险事故的发生,只是提供了经济损失上的补偿手段,并不是安全风险控制的技术措施。土木工程安全风险采用保险合同进行安全风险转移也并不一定是最佳选择,而应该通过科学的安全风险监控,采取合理的安全风险应对策略。又如,例行的安全检查或突发的“事故处理”往往成为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控制的重心,这种被动的安全风险控制模式无法应对现代大型土木工程建设的安全风险监控要求,缺乏安全风险的事前、事中的过程监控,安全监测结果不能实时反应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态势,没有建立有效的安全风险预警、报警机制。

3.3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化能力建设不足

没有建立统一、规范和权威的土木工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及安全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对重大安全风险缺乏有效的信息化监控技术与手段,安全风险的度量、监控标准、预警参数等风险监控的关键指标尚待科学论证和优化完善,有关土木工程领域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评价、分级等基本上处于分散和自发状态,有关数据标准、接口不一,而且采用传统的“金字塔式”信息传递、交换模式,层次多、效率低。可以说,针对土木工程重大安全风险尚未建立系统有效的信息化监控技术与手段,信息化监控能力建设有待加强。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开发的诸多安全风险监控应用系统,大多侧重对监控数据本身的存储、分析和对比,没有建立基于现代信息化技术的全过程、实时的安全风险动态识别、分析、评估、预警、监控、反馈一体化的安全风险监控体系。

3.4安全风险监控相关的法规、技术规范与标准滞后

国家和地方制订、颁发的施工规范、标准是开展土木工程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的基本依据。虽然,国内已经了一些指导性文件,但是目前国家对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还没有合适的操作性较强的、具有一定强制意义的法规体系,因而安全风险监控在项目建设中的地位没有明确。同时,目前相关的技术控制规范不够全面、具体,一些规范落后于时展,对实际工程建设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指导意义。例如:按照现有规范要求地下工程施工地面沉降控制标准不大于30mm,实践中,某些风险等级高的工程,该取值偏松,但对有些工程来说,该取值偏严。因此,针对土木工程的不同工法,编制相应的技术规范,应研制适应不同地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的风险阈值数据库系统。又如,各省市近年来颁发实施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比较笼统,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实际推行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效果有限。福建省2007年颁发全国首个《建设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技术规程》地方性技术规范,仍处在执行的探索阶段,并未形成最佳做法。

3.5安全风险监控责任主体过于集中在施工企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对有关土木工程项目的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做出了原则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几乎承担了全部的安全责任。常常出现“把规划风险压成勘察风险—把勘察风险压成设计风险—把设计风险转嫁为施工风险”的现象,最终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集中在施工阶段爆发,并主要由施工企业承担的局面。实际上,任何土木工程项目的不同建设阶段,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应负有各自的安全风险监控责任,施工方作为工程安全唯一责任主体无法根本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在土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中重构风险安全监控责任体系,进一步科学区分安全风险监控的责任主体,增加各方对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

3.6安全风险监控队伍不规范,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安全风险监控作为安全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预防安全事故的重要屏障。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安全风险监测,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评估咨询工作是规避工程风险的重要手段。如果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工程监测及安全风险评估咨询工作,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施工安全。但目前,国内对于监测单位资质、监测人员技术素质没有相应的管理和评价体系,使得监测队伍不够规范;土木工程建设项目开发速度、规模日益加大,专业规范的监测队伍紧缺,使得国内工程监测市场鱼龙混杂。当前国内很多地方对实行“第三方监测”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实践表明,实施“第三方监测”是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十分重要的举措,有效地避免了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对收集到的房建工程、桥梁工程、地下工程事故案例的原因分析发现,几乎所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都没有实行“第三方监测”制度。但目前针对“第三方监测”既没有国家性的法规进行明确规范和管理,也无监测内容、责任主体、监测指标和数据标准要求,作为安全监控重要举措的“第三方监测”,实际上处于无序工作状态。

4中国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对策

4.1系统开展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基础理论研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当前迫切需要在安全风险辨识、安全风险分析和安全风险评价相关研究基础上,开展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的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基本框架和指标体系研究,在安全风险监控基础理论方面形成共识,解决安全风险“如何控”的理论与技术问题。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需要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强有力的法规作指导和规范。国内在这方面的法规还很不健全,亟待加强。应梳理完善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安全风险监控等方面的条款内容,在法律法规方面重视和完善安全风险监控,明确项目参建各方安全风险监控责任。同时,针对土木工程建设不同类型、不同工法,编制相应的安全风险监控技术规范,研制适应不同地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的风险阈值数据库系统。

4.2转变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理念,构建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体系

从国内外土木工程安全风险监控的理论与实践分析来看,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均显示出可控性的特点,即绝大部分工程事故是可以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来避免的。同时,业内已普遍认识到,必须转变安全风险监控理念,创新发展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体系。在安全风险监控理念方面,应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事后控制为预防控制和过程控制。在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体系方面,应构建包含安全风险监控法、安全风险动态管理机制、安全风险持续改进机制、安全风险系统评价机制等方面的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体系。各级安监、质检等部门应对本地区土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运行状况包括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体系推行等情况进行持续评价与督查。

4.3构建科学高效的土木工程安全风险监控信息系统,提高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化能力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和网络传感技术等的进步,开发建立基于WEB、GPS和GIS等的安全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已成为提高土木工程安全风险监控能力与水平的基本方向。安全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对土木工程重大安全风险源应具有自动识别、分析评估、动态监控(自动巡检和实时监控)、反馈闭合、空间分布管理等主要功能,自动分析事故临界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的变化趋势,及时发现事故征兆,发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控制指令,实现土木工程安全风险监控的信息化跨越。

4.4推行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制度,规范安全风险监控专业队伍管理和评价体系

应大力推行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第三方监控”制度,赋予“第三方监控”相应的责权主体,改变目前工程监测“走过场”局面,切实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推行与“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造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类似的“注册风险监控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培养安全风险监控专业人才。推行安全风险监控诚信制度,对于篡改监测数据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切实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建立包含“注册风险监控师”数量、安全风险监控设备与软件、监控业绩与用户评价等指标体系在内的监控单位资质考评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安全风险监控专业队伍水平。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