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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总则范文1
《民法总则》规定了违约与侵权的原则性规定。《合同法》不仅有原则性规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则对违约导致的索赔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如: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建筑法总则范文2
近年来,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和住房的商品化,住房的质量问题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2015受理的质量投诉来看,住房质量投诉约占了建筑质量的60-70%,居投诉榜首。
1 当前我区工程质量投诉情况
根据2015年的统计,我们发现:
(1)从结构工程质量上来看,辖区内的质量投诉主要涉及住宅工程,公建建筑及厂矿建筑基本没有;
(2)辖区内工程质量投诉主要集中在房屋使用功能方面,主体结构方面的质量投诉基本没有;
(3)辖区内质量投诉时间阶段性涌现,投诉住宅工程出现的裂缝、阴阳角不顺直占了51%;投诉渗漏(长毛)、乳胶漆脱落占了63%,新建住宅小区交房前后的一段时期内,投诉呈现井喷式发展;
(4)2013以来,辖区内住宅项目中,续建项目质量投诉量较新开发项目,质量投诉呈下降趋势。
2 质量投诉受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1 投诉人建筑方面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缺乏
首先,由于部分投诉人建筑工程方面的知识缺乏,将一些一般的问题当作相当严重问题,投诉人想当然的认为,住宅工程必须是一件完美无缺的建筑产品,不能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一旦发现轻微质量问题就向相关单位索要较大数额经济索赔。例如涉及混凝土裂缝的质量投诉,目前工程中绝大多数裂缝都是对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并无显著影响的非受力间接裂缝,裂缝仅是混凝土结构的常见一般问题,应通过观察和分析来客观对待,混凝土结构裂缝本身并不是一个严重的技术问题,此外也包含了许多非技术的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除了需从技术层面改进外,还需通过宣传、舆论等加以正面引导,缓和矛盾。
其次,部分投诉人对工程质量保修期不了解,不在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一味地要求处理。通常而言,对保修期以外的问题,受理人一般会建议投诉人通过其它途径解决,并向投诉人介绍政策法规,而有些投诉人将受理人的耐心解释当作受理人在推脱责任、不作为。
再者,部分投诉人对质量投诉受理部门的权限不了解,提出了超出职责权限范围的要求,如要求经济赔偿、调房、换房等,否则就认为受理人(部门)不作为。
2.2 部分开发商对质量投诉受理人的协调处理不积极配合
个别开发商态度蛮横,推诿扯皮,对于业主投诉不理不睬,还有少部分开发商口头答应很好,但是一直不予进行维修作业,给投诉者的维权增加了难度。正式因为这种诚信的缺失,使得开发商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甚至有些开发商绞尽脑汁把问题一拖再拖,直至拖至超出保修期,让购房的业主处于极其不利的状况,此外,业主投诉后,开发商面对质量受理单位的协调,也表现的不够积极,尽力想摆脱责任。虽然有的开发商同意承担维修义务,但维修后的结果不尽人意,使投诉人和投诉受理人都处于两难境地。
2.3 相应地法律法规不完善,使质量投诉处理处于模糊状态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诉处理机构要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很明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投诉受理机构的权限,这样一来,"督促"就成了受理机构常用的方式方法。
3 解决的具体措施
(1)受理单位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工作,制定出可操作的细则,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所颁布的相关法规,是各地进行投诉处理的总则,因为这并非实施细则,所以对于具体的执行单位来讲,实际操作起来就非常困难,基于此,相应的部门要求依据上级的规定,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程序简易、有一定的针对性、且操作起来有一定的操作性的细则,根据这些细则来进一步明确受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受理的具体范围、程序、主要途径等,同时还要明确受理单位无权裁定双方的经济纠纷等;
(2)住建部及相关单位,对受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缺失,要尽快出台配套措施以及具体的司法解释,便于各地工程质量受理单位更好的执行,同时也应该明确受理单位的职权,避免出现执行时的尴尬局面;
(3)加大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能够知法、懂法,而且能利用法律武器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相应地主管部门需积极主动的与公众媒体沟通,充分利用传媒力量,就典型案例进行宣教,以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
(4)适当补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人员,加大对质量投诉受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质量投诉受理工作效率和水平,尽快适应住房商品化的需要;
建筑法总则范文3
关键词 工程质量 监督 管理
工程质量关系企业长久发展以及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满足当下以及未来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范围
1.建筑工程之前的监督工作。主要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
2.建筑工程过程中的监督工作。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部分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监督管理,三大部分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
3.建筑工程竣工后的监督工作。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企业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已有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问题。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
1.建立健全建设法律体系。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作为国家建设法律总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属于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构成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协会、学会制定,具体内容结合不同专业特点,指导各种技术活动。
2.实行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当前很多企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3.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公司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管好工程。但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监理公司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还要推进监理公司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这些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4.集中管理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应由建设部和各级地方建设部门设置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委托、施工发包到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和使用单位不能直接参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这些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属于非盈利性常设组织,既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权,又在工程项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行为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这种做法可以先行组织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应用。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政府应坚持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强化政府对于重大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
5.严格内部管理,树立执法人员形象,严格规范工程监督人员的执法行为。要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的定期书面汇报制度,努力做到监督记录制度化、规范化。各专业监督员和所有监管工程管理人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不得拖延,当日工作当日记,周末集中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反馈本人,月度工作要于当月末写成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并对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签批意见,也可采取工程例会等形式,使工程监督工作做到勤检查、勤督促、记录及时、台账健全、考核到位,确保高质量工程的竣工、使用。
建筑法总则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建筑法总则范文5
【摘 要】近年来,得益于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增长,建筑行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在建筑工程项目不断增加的新形势下,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将质量监督贯穿于建筑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并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为建筑工程的质量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使建筑企业能够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文中对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监督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对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进行了具体阐述。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质量保证体系;监理
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监督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当前建筑工程项目日益增多的新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努力提高自身的质量监督水平,监管人员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及专业素养,通过强化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有效的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增强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为建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监督工作概述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履行质量监管职能过程中,需要从施工前质量监督、施工中质量监督及竣工后质量监督三个方面入手,从而对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
(一)施工前质量监督
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之前主要是对设计和勘察文件进行审查,严格监管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及活动结果,及时发现与相关规范要求不符的文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制裁。
(二)施工中质量监督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是针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环境等三方面的质量进行监管,通过现场监督及巡回监管在开展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工作。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关键部位及环节,需要利用科学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现场抽查工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效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有效的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三)竣工后质量监督
建筑工程施工完成投入使用前,需要对其竣工后的质量进行监管。在质量监管过程中,达不到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工程不允许投入使用,而且在将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来,避免工程项目由于装修、维修及维护达不到标准要求而存在质量问题,从而影响建筑使用者的正常使用。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途径
(一)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高低,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作为衡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法律体系,确保建筑市场能够高效、有序的运转。当前建筑工程法律体系主要以基本法律、法规条例及规范标准等三个层次为主,即国家建筑法律总则、基本法律实施细则、专业部门及学会制定的各种技术活动规范标准。
(二)贯彻落实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工程项目指明方向,有利于参与工程的各方实现资源的节约。因此在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来确立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而且在工程竣工后颁发使用许可证,确保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三)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内部监督制度,需要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与自身相适应的质量监督制度,并根据具体的施工设计图纸做好监测工作,有效的实现对施工材料的监管,进一步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完善。另外,还要重视监管人员综合能力和整体素质的提升,做好监管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使其自身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有效的提高施工捏监督的质量。其次,制定企业工法,以此来确保合同规范条款能够兑现。作为建筑企业,需要对合同规范进行详细了解,并制定相适应的企业工法,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来对建筑企业工法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
(四)强化社会监督与监理企业的管理
(1)监理企业管理。业主通过聘请监理企业来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监理,这就需要监理人员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来履行好自身的重要职责,同时O理人员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确保监理水平的提升,有效的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发挥着重要的主导作用,对建筑工程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通过全面强化社会监督,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相较于监理企业的管理工作,社会监督与其具有同等重要的作作用,因此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需要重视监理企业的管理与社会监督,有效的提高质量监督的水平。
(五)集中管理、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投资
当前建筑工程项目中,其中较大一部分都属于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这部分工程组织实施的形式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如全部政府管理、部分政府管理及全部委托管理等几种形式。另外,当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数量较少,这也是当前建筑市场混乱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对工程项目投资进行集中管理,这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六)建立工程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内部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同时还要有效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形象,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业进行规范,确保执法人员和监督人员能够履行好自身的重要职责。通过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有效管理,能够对内部人员的详细情况进行掌握,同时工作人员也能够更清楚自身的职责,从而在工作中有效约束自己,确保工作效率的提升。
(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管情况制度
对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需要建立书面汇报制度,这样能够有效的掌握质量监督的情况,而且监督记录更为规范。一旦出现问题,也能够根据记录进行有效处理。而且通过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管情况制度后,能够促进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勤检查及勤督促,确保做到及时记录,台账更完整,考核更全面,有利于保障工程竣工的质量。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开展有效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在当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努力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整体水平,使其在监管工作中能够更好的履行自身的职责,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为建筑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对此,上文在基于笔者研究及工作实践基础上,重点围绕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途径进行探讨,以供广大同行参考。
参考文献:
建筑法总则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措施
1.前言
随着建设行政工作法制化的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突出表现
2.1 政府监管越位、缺位、不到位等诸多问题,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不严、管理意识和法规意识偏低。有些建筑工程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相应手续就盲目开工建设;有些工程层层转包,建设单位的企业资质审查不严;有些工程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即开始施工,边施工边设计,盲目追求施工进度和节约成本,给建筑工程留下很多质量和安全隐患。
2.2 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施工队伍专业水平不高、施工经验不足,大包大揽一些力所不能及的项目及盲目转包。
2.3 竣工验收把关不严,不按行业规范验收。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后,工程开发企业、工程施工企业回避有资制的竣工验收机构的验收,以自检代替竣工验收,在验收过程中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处于验收的主导地位,没有监督机制的制衡,竣工验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4 部分施工单位企业内部管理薄弱,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专门从事质量监督验收的专业人员,或者有专业人员但没有强有力的控制权和质量否决权,规章制度、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形同虚设。
2.5 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法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和管理。市场行为不规范造成了建筑市场混乱,突出表现在:无证或越级设计与承建;施工企业将承建的工程层层转包或以包代管;建设单位在招标中肆意压价,或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多个企业施工,管理混乱、各自为政,严重的影响工程质量;施工企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2.6 以速度压质量。一个工程的施工进度应该是力求均衡,不能盲目追求速度,把何时报喜作为进度改变质量的理由。但是,我国目前的建筑业的通病就是存在着一味追求速度,而不顾工程质量,经常出现的现象是倒记时施工或某日有哪位领导检查,迫使施工单位打破常规“人海战术”不论什么样技术水平、不论什么工种一起上、颠倒施工程序、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验严重被忽视,一切以进度为第一,质量问题突出,并累计质量隐患,给进度开绿灯,质量就成了休止符。
3 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3.1 建立健全建设法律体系 纵观发达国家成功的建设管理经验可发现,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作为国家建设法律总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属于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构成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协会、学会制定,具体结合不同专业特点,指导限定各种技术活动。
3.2 实行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当前很多企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德国、美国、新加坡等施工企业都是实行两种许可制度的代表国家。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在这些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承包商及中介机构负责完成,建设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的任务,颁发使
用许可证是在竣工验收之后。我国《建筑法》确立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笔者认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许可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3.3 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 要进一步树立监理的权威,现在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们就干什么,权威性不够。当然,监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听建设单位的。但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要强调监理公司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
其次,还要推进监理公司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公司在人才结构上要自觉进行调整,缺乏的人才要尽快补上去。监理公司应该是有综合能力的,应储备各种人才。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现阶段可以靠社会监督来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3.4 集中管理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国际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分为全部政府管理、部分政府管理、全部委托管理等几种形式。在德国,凡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均由联邦、州建设部或地方建设局发挥主导作用,进行统一筹建,而不是由最终用户担任主要角色。新加坡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主要由新加坡公共工程局、陆路交通管理局、电信管理局、海事港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性质负责组织实施。在我国,一方面,现阶段的建筑工程绝大多数仍属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管好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十分重要;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建设单位并不真正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已经成为导致建筑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应由国家建设部和各级地方建设部门设置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委托、施工发包到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能直接参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这些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属于非盈利性常设组织,既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权,又在工程项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行为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这种做法可以先行组织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应用。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政府应该坚持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强化政府对于重大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
3.5 严格内部管理,树立执法人员形象,严格工程质监人员的执法行为 要促使工程质监人员正确依法履行职责,即工程开工前由监理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递交工作联系卡,公布工程质监员姓名、岗位证书编号、业务职责,廉政纪律,以求得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和评价。实行工程质监管理情况的定期书面汇报制度,努力做到监督记录制度化、规范化,即各专业质监员和所有监管工程管理人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不得拖延,当日工作当日记,周末集中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反馈本人,月度工作要于当月末写成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并对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签批意见,也可采取工程例会等各种载体发挥作用,使工程质监工作做到勤检查、勤督促、记录及时、台账健全、考核到位,保证高质量工程的全面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