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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对工期的约定范文1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
我国的监理咨询业已初具规模,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咨询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急需加快内部改革,理顺监理单位、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逐步完善我国的监理工程师制度。
1我国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1992年6月,我国颁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这种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时间、闭卷考试、分科记分、统一录取标准的办法,考试内容有四门课程,分别为《工程建设监理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对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家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签章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相关单位注册后即具备了监理工程师资格。
2我国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权责匹配分析
2.1我国监理工程师应享有的权利
(1)《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2)《建筑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砖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因,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定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字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制度工程款。(3)《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这种委托关系充分体现了参建各方的关系,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核心权利义务关系如图1所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核心权利义务关系。从图中充分体现了监理单位的“三控、两管、一协调”的权利,即工程管理.
2.2我国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标准,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1)民事责任。监理单位的民事法律在《建筑法》第35条和第69中有明确规定,如其中一条:与建设、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备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行政责任。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罚则中对于监理单位的行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如:①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监理费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0条);②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2条)。
2.3我国监理工程师权责匹配分析
前面已经列举论述了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应享有的权利,但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监理的大部分权利很难实现,而承担的责任则名副其实。例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监理单位责任的规定如下。(1)《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就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了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条款可知,监理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有三:一是不履行监理义务,二是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三是监理失当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关于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费其它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负责。”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法》在规定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的情况下,仍认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关于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在《建筑法》中没有规定。《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所确定的工程安全的责任主体为建筑施工企业,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该章十六项条款中有十条是涉及到施工企业安全责任的,此外只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单位的安全义务做出了规定,建设单位负有提供确保工程安全所必须的资料、审批手续、工程变更的设计方案等安全义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在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作出专章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该条例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对于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的具体安全生产的责任做出了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通过以上分析,我国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形同虚设,在实际操作中应享有的权利难以实现,而应承担的责任是逃不了的。
2.4案例分析
(1)相关案例。2005年9月5日晚10时,西单北大街“西西4号地”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突然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当场造成死亡8名施工工人、受伤21人。事后经技术勘察查明,该项目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尚未经批准,项目管理人员便要求劳务队开始按照方案搭设模板支架,并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支架上开始进行现场浇筑,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均未履行职责予以制止,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事后对责任人都追究了法律责任,最后判定结果:土建总工程师李乐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技术管理责任,总工程师杨国俊负有主要技术管理责任,项目部经理胡钢成负有直接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乐俊有期徒刑4年,杨国俊、胡钢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总监理工程师吕大卫、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吴亚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其它4名同案犯也收到相应处罚。该起事故监理人员被法院判处有罪在北京尚属首次。(2)结论。这起事故是我国监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事例,也在监理届引起强烈反响。在这起事故中,工程实施中且不说监理的权利究竟有多大,至少出现这样的事故监理承担的责任太大。笔者认为,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主要职责是以管理为手段服务于业主,其所承担的质量责任或安全责任,只能是基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所承担的责任。以上案例也说明了我国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严重受限,而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则要承担主要责任。
3小结
建筑法对工期的约定范文2
房屋外墙施工合同范本一
甲方:
乙方:
甲方将 工程, 发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责任,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经双方充分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工程地点:。
第三条 工程内容、涂料品牌、色号:
1、工程内容:
2、涂料品牌:
3、使用颜色号:
第四条 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
1、本工程平涂面积约为 M2 ,单价为: 元/ M2
(此单价不含税金、配合费)
2、工程总造价约为: ,以现金结算,乙方包工包料,完工后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展开计算并结合签证按实结算。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天内,由乙方负责将工程造价结算书送交甲方审核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条 合同工期
甲方发出进场通知后, 天内乙方必须安排工人进场施工,有效工期为 日历天。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工期顺延:
1、遇到不可抗拒的灾害或事故(包括雨季停工)。
2、甲方要求变更设计图纸、工程内容或增加项目。
第六条 工程质量等级
1、甲方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在保质期内不脱皮,基本不褪色。
2、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本合同项目工程质量进行评定,达到本款要求。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提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仲裁。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
乙方进场施工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30%工程款备材料,乙方完成腻子施工甲方支付乙方75%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造价的99%,预留1%保修金,保修期为壹年,保修期满十五天内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
第八条 竣工验收
双方对工程施工质量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73-91标准进行验收。
第九条 甲方、乙方责任范围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用水、用电和工人住宿的位置,甲方承担由此费用。
2、按第七条款支付乙方进度款。
3、负责提供与施工相关的资料。
4、甲方派 为工地现场代表,帮助乙方解决应由甲方负责的问题,与乙方协商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办理乙方送达的关于工程进度、现场签证工作。
5、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按甲方确定的施工图及说明进行施工,保证质量,按时完工并交付使用。
2、乙方委派 为工地现场代表,负责行使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3、负责提供外墙涂料验收资料,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4、在施工期间做好现场防火、防盗及安全生产工作,工作中甲方不对乙方材料失窃负责,施工中若发生因乙方原因引起的人身安全事故及其他事故,乙方应负责。
5、乙方进场人员由专人管理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6、做好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工作。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1、合同生效后如有色号更改应征得乙方同意,否则因为更改造成乙方定货损失的,则要求更改方应按更改色彩油漆内墙工程量造价的50%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如属乙方责任所发生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必须返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提交有关仲裁机构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 壹 式 叁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贰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价款全部结清后自动失效。
3、合同签定地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委托代表: 法人委托代表: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外墙施工合同范本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双方友好协商,就 外墙保温施工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分包内容:外墙外保温施工、挤塑板( )厘米厚,粘贴、薄抹面层施工。厚度按照规范要求。
其它施工内容:
4、工期要求:本工程工期自乙方进场之日起至 日竣工。
5、外墙外保温面积(暂按): 。
6、外墙外保温面积每平方米造价( )元/米2
7、合同价款总额(约人民币大写):
8、实际结算:依据外墙外保温相关计算规定按实际完成面积计算。其中,窗、门、洞口按展开面积,累计计算。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已确认的施工标准和要求说明,并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及现场交接。
2、委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审核乙方工作量,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甲方工地代表就履行本合同工作所发生的行为视为甲方实际确认行为。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的脚手架或吊篮、水、电由甲方负责提供,费用由甲方承担,现场与其他施工单位的相关配合甲方现场协调,乙方不承担费用。
4、甲方清除地面、墙面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包括眼预留洞、钢筋头、施工洞等),并会同乙方对基墙的平整度、垂直度实际情况共同确认,基本达到建筑标准规范要求,方便乙方开展施工。
5、甲方委托乙方修整基墙,发生合同外工程量和材料时应书面协议或通知乙方,注明承担费用,以备工程完毕后乙方向甲方结算。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要求的技术交底和现场交接,向甲方提供《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和本工程《施工方案》
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实施管理及乙方责任的诸项事宜。
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章、操作规程、安全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保规定。遵守甲方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诸项的规定。乙方保证施工人数 人。
4、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积极与现场甲方代表、监理,接洽、配合工作,做好各项交接工作记录及质量检查记录。
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6、如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负。
四、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本合同生效日起甲方分 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竣工后尾款一次结算。
2、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给甲方。甲方接到上述资料须在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 天内结清工程尾款。
3、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
五、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安装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4、由于乙方的责任,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生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奖励和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影响施工,乙方有权停工,工期顺延。
2、因设计变更,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以及天气因素如降雨,大风等影响施工的,工期合理相应顺延。
3、因单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工程款,按违约处理,违约金按总价款的1%/天支付。甲方承诺主动放弃对违约金比例的一切争议。乙方不按工期完成的,按总价的1%/天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调解。
2、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 条款执行。
(1)淮安市仲裁委员会;
(2)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八、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3、本合同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七月制定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GF-96-0206)条款制定。
九、其它约定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双方友好协商,就 外墙保温施工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分包内容:外墙外保温施工、挤塑板( )厘米厚,粘贴、薄抹面层施工。厚度按照规范要求。
其它施工内容:
4、工期要求:本工程工期自乙方进场之日起至 日竣工。
5、外墙外保温面积(暂按): 。
6、外墙外保温面积每平方米造价( )元/米2
7、合同价款总额(约人民币大写):
8、实际结算:依据外墙外保温相关计算规定按实际完成面积计算。其中,窗、门、洞口按展开面积,累计计算。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已确认的施工标准和要求说明,并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及现场交接。
2、委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审核乙方工作量,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甲方工地代表就履行本合同工作所发生的行为视为甲方实际确认行为。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的脚手架或吊篮、水、电由甲方负责提供,费用由甲方承担,现场与其他施工单位的相关配合甲方现场协调,乙方不承担费用。
4、甲方清除地面、墙面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包括眼预留洞、钢筋头、施工洞等),并会同乙方对基墙的平整度、垂直度实际情况共同确认,基本达到建筑标准规范要求,方便乙方开展施工。
5、甲方委托乙方修整基墙,发生合同外工程量和材料时应书面协议或通知乙方,注明承担费用,以备工程完毕后乙方向甲方结算。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要求的技术交底和现场交接,向甲方提供《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和本工程《施工方案》
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实施管理及乙方责任的诸项事宜。
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章、操作规程、安全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保规定。遵守甲方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诸项的规定。乙方保证施工人数 人。
4、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积极与现场甲方代表、监理,接洽、配合工作,做好各项交接工作记录及质量检查记录。
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6、如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负。
四、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本合同生效日起甲方分 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竣工后尾款一次结算。
2、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给甲方。甲方接到上述资料须在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 天内结清工程尾款。
3、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
五、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安装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4、由于乙方的责任,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生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奖励和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影响施工,乙方有权停工,工期顺延。
2、因设计变更,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以及天气因素如降雨,大风等影响施工的,工期合理相应顺延。
3、因单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工程款,按违约处理,违约金按总价款的1%/天支付。甲方承诺主动放弃对违约金比例的一切争议。乙方不按工期完成的,按总价的1%/天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调解。
2、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 条款执行。
(1)淮安市仲裁委员会;
(2)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八、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3、本合同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七月制定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GF-96-0206)条款制定。
九、其它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筑法对工期的约定范文3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承包范围及内容: .
1.4 建筑面积: .
1.5甲方视需要,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也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某一分项,某一产品,半成品材料等另行指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也不因此作为对其余项目合同单价和总价作出调整的理由.
1.6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料机消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甲方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本分包合同内容,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和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
合同工期
2.1 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 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2.2 合同工期:本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
至 年 月 日竣工,共 个日历天.
2.3 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
天,按本工程总价的 计算,按天累计.
第三条 质量
3.1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 .
3.2 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为 .
3.3 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甲方,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
第五条 合同造价
合同造价:暂估 万元(人民币 万元整),最终造价以最后竣工结算为准.
第六条 合同价款计算约定
6.1 本合同价款计算约定为:
6.2 材料单价的确定:
6.3 本工程人工单价:装饰技工 元/工日,普工 元/工日,安装人工 元/工日.
6.4 甲方管理费:乙方按结算造价中的装饰部分 %,安装部分 %上交甲方,作为本工程的管理费.本工程税金另计,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七条 甲方工作
7.1 甲方委派 为甲方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代表甲方
签发施工现场生产相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进度等的工作指令.
7.2 甲方应在乙方队伍进场时对进场人员进行总交底,交底的内容为:
a)本工程的质量目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其他创建目标;
b)涉及到甲方的现场施工的相关管理制度(如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要求等);
c)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d)本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过程,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以及控制要求.
e) 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总合同有关主要条款.
7.3 甲方代表应在乙方队伍进场前,组织对乙方队伍人员岗位资质,机械设备,周转设备和计量设备进行验证,验收,并做好相应台帐.
第八条 乙方工作
8.1 乙方委派 为乙方驻施工现场乙方代表,接受甲方代表的工作指令.
建筑法对工期的约定范文4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旧村改造工程1#楼一标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图纸内的所有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图纸内的所有内容:土建、给排水、采暖、电气等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9年月日
竣工日期:2009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万元(人民币)
¥: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如有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月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执行通用条款第1条。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第2条。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的现行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国家现行规范、行业标准,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及签发的施工图纸为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提供标准和规范,有承包人自行解决。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4份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专利权情况和资料、工艺、设计等。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的职权有交叉
6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7.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
执行《通用条款》第七条内容,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在合同执行中,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予以更改的,发包人有权利最终与其解除全部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提供给承包人查阅。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发包人办理施工中所需的有关证件、批文。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后10天内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签订、遵守如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的合同协议,如有需要,可进行适当修改,该协议书的拟定与完成,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2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等管网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达到施工要求的标准,满足施工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3承包人负责整修发包人指定的进场道路及场内施工用道,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为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辅助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承包人应在每周五、每月二十五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交三份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周报、月报,每周六、每月二十八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供三份施工周报、月报。
9.5其他各类文件提交内容以《技术规范》为准。提交时间:至少有五个工作时间供发包人代表审核认可。份数:视发包人代表的需要而定。
9.6所有承包人提交的文件或图纸的修改或撤回,必须得到发包人代表的认可。
9.7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因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雇佣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9.8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而且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共提供安全和方便。
9.9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设施要求是:以《技术规范》中所列内容为准,并达到发包人代表的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0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1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的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2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
9.13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现场应达到《通用条款》第九条及技术规范与合同的要求。
9.14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
9.1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如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9.16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遭受不必要的干扰:
9.16.1公众的便利
9.16.2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诉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9.17施工期间如果发现项目经理或技术人员与投标书所配人员不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择,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应在收到后7日内做出批复
11.延期开工
1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13.1条款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答复。发包人因政策变化、迁占、地方干预等原因推迟开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
12、暂停施工
如发生,执行《通用条款》第十二条。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不可抗力或专用条款约定或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情况。
13.2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投标书附录第3项规定金额的赔偿费、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其极限按投标书附录第4项规定。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14.1双方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执行《通用条款》第17条
14.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本条款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扣除合同价款5%作为赔偿费。
14.3检查与返工:执行《通用条款》第16条
15.重新检验:执行《通用条款》第18条
16.工程试车:执行《通用条款》第19条
五、安全施工
17.安全施工及检查:执行《通用条款》第20条
18.安全防护:执行《通用条款》第21条
19.事故处理:执行《通用条款》第22条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0.合同价款及调整
20.1合同价款采用方式:合同价款固定,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任何因素而变动,但发生设计变更可作调整,按2003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价目表计算的项目单价的80%为最高限价,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的措施项目费报价不因施工过程中发生
20.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
21.工程预付款:无
22.工程量确认
22.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时间:承包人提供已完成的工程报告一式二份,监理工程师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无预付款,基础完工付至合同价的10%,三层主体完付至合同价的20%,主体完工付至合同价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65%,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付至合同价的80%,二年后付至合同价的90%,三年后全部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4.本工程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其余所需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采购,但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需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采购,且所采购的材料设备需经发包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八、工程变更
25.执行《通用条款》第29、30、31条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6.竣工验收
2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6份完整的竣工资料及施工图,提交时间是:提交竣工报告前7天,但不超过竣工后20天。
26.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是:在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后10天内。
26.3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27.竣工结算
27.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证书的时间是:验收批复后。
27.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证书后提出审核意见的时间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7.3发包人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的时间是:无。
28、质量保修
28.1对本工程的保修双方约定如下:各单项工程分别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保修期。保修内容:本工程承包人全部施工项目,其他执行《通用条款》第34条。
28.2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后送交给发包人,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于某日前尽其责任施工、竣工、保修并符合发包人要求。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工程师在最迟的保修期满及承包人按指令进行的工作已完成,并符合发包人要求的21天内发出。
28.3在保修期满后28天内,工程师出具证明,发包人把保留金无息付给承包人。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9.违约
2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每延误1日,发包人按2000元/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或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扣罚承包人合同总价的10%的罚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认为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或工程质量无任何保证
因而不能按预定的工期竣工、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时,发包人可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并提出警告,承包人应据此采取发包人同意的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无权为了采取任何措施而要求增加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上述警告没有积极改正,则发包人将在书面警告发出后10天内进驻现场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权利,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
30.索赔
30.1若因政策变化或迁占、地方干扰等原因所延误工期,可作为承包人延长工期的依据,双方互不进行费用索赔。
30.2因承包人运输方案不当而导致道路、桥涵、高压架线、现有管道及其他设施的损坏,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任何索赔。
30.3因建筑废水、废物、垃圾、噪音等的处理而带来的第三者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31.争议
双方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泰安市仲裁委员会做出最后裁决。
十一、其他
32.工程分包
3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3..不可抗力
3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合同法有关规定。
34.保险
34.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承包人投保内容:本合同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办理工程一切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5.担保
35.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一切安全事故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36.合同份数
3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双方各三份,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补充条款
37.1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好与其施工有关的协调工作,否则,要承担由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37.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故意刁难发包人或因其他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37.3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
3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曹家寨村村民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泰安满庄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
----------------------------------------------------------------------------------------------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3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3年
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
----------------------------------------------------------------------------
------------------------------------------------------------------------
--------------------------------------------------------------------------------
-------------------------------------------------------------------------------------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
-------------------------------------------------------------------------------------------
--------------------------------------------------------------------------------------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建筑法对工期的约定范文5
关键词:监理责任 安全责任 安全监理工作网
网
1.涉及监理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监理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分析监理行为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如下:
1.1监理单位不承担建设工程的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任何违约责任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监理单位并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合同目标承担任何实施义务。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实施责任应该体现在《合同法》之中。《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并不包括第三方监理单位。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合同工期、安全的责任和对工程质量的全部终身责任;第二百八十三、二百八十四、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条则明确了发包人对工期、费用的分担责任,但没有任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分担责任。从上述我们可以得知,《合同法》明确了合同主体双方对“建设工程合同” 目标(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的实现责任。
1.2监理人对实现工程合同目标应负的责任
虽然监理对合同目标不负直接实施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理不负其它责任。监理单位(监理人)对建设工程合同目标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监理要对其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中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
2.涉及监理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界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十分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监理单位代为负责,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依法而论,作为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根本无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3.目前监理在建设监理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及法规浅析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从36条到51条共16条,对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均有具体要求,对监理方却无具体要求,但这并不说明对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没有要求,只是明确了一个间接的要求。其中第38条就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因为监理必须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和批准,所以监理在某些问题上是应该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8章《罚则》中第74条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问题,也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界定了如果监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那么才能追究监理的责任。
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本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具体实施的主要法规。牵涉到监理的是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我们将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概括起来:一是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二是发现了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要求整改、暂停施工)。监理不可能一直盯在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了如指掌。因此如果是未发现的隐患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不应该承担责任;三是必要时及时报告。 《条例》还有一些条款,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这一条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即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建设部王素卿司长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中, 很客观地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总结,她说:“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一些地方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为此,我们协会将积极配合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如何理解和实施国务院条例的监理安全责任条款,如何科学的界定监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作进一步的研调,统一执法标准,防止执法不慎而挫伤安全监理的积极性。”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对待《条例》中安全监理责任划分的问题上对监理具有一定保护性的,而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只要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理就要承担责任。
3.4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在监理规范3.2.2款“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的第6条规定:“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我认为如果没有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定,或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施工存在有问题,监理就有一定的间接责任;如果施工单位不提交、或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发现问题,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
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浅析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于工程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从以上法律及法规可以知道:凡是因为工程质量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第二类是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主观或者客观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以分为意外安全事故和违章安全事故。意外安全事故往往是不可预测的,是由各种各样的客观因素偶然发生所导致的。
5.监理要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由于监理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5.1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为依据。判定监理是否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首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监理不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其次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包括安全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边界,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把安全监理的权利交给监理,监理如何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否则,容易造成监理工作开展的难度,随意扩大或缩小监理责任。
5.2安全监理责任的一般形式表现为过错,即监理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行为,而且这种过错行为的后果导致了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的发生。
5.3安全监理责任的实质是补充责任。把安全监理责任作为一种补充责任,是相对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而言的。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因为施工单位原因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施工单位都应当负主要责任,而其他责任因素则只能是一种补充责任。因此,即使是监理的过失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发现了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了安全事故,监理所承担的责任也只是一种补充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除非监理指令错误,施工单位已提出,监理仍强行要求施工单位执行而引发了安全事故。但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微乎其微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建筑法对工期的约定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have a lot in common, how to clearly positioning two parts responsibility and authority and the mutual relationship, is to the building project to optimiz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a necessary way.
Keywords: project supervision; Building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建筑工程监理
1.1定义
建筑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指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由社会化、专业化的建筑监理单位接收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筑合同,控制建筑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协调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维护建筑工程建设合同各方利益,所进行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1.2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
1)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
1)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1.4建筑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
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及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1.5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2.1定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2,2业务范围和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建筑项目管理的内容应包括: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材料管理、项目机械设备管理、项目技术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考核评价、项目回访保修等。
2.3相关法规和规章
目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4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
3.1服务对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还包括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
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建设工程监理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3.2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