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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1
摘要:虚假医疗广告误导患者的问题,多年来一直反映强烈,对社会的危害性巨大。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虚假医疗广告有了显巨的下降。户外医疗广告、“软性医疗广告”等的规范管理,仍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虚假的医疗广告的存在涉及到部门较多,有工商、卫生、医药、文化等,存在分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政府要充分重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股“合力”综合治理。
关键词:虚假;医疗广告;危害;治理对策
1“虚假医疗广告”的界定
关于虚假医疗广告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做了明确的规定:
1.1实质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
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第七条规定了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禁止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禁止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9项禁止条款。总之,医疗广告具有特殊性,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内容必须真实、客观。
1.2形式要件
由于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性和社会后果的严重性,法律和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①《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证明》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审查合格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者医疗广告时,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不得。
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手续。在实践中,广告主必须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手续和《医疗广告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广告者方可为其医疗广告。
③证明文号。医疗广告必须同时《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文号。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即为真实的医疗广告,否则即为虚假的医疗广告。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的广告。
2虚假医疗广告的危害
2.1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虚假医疗广告贻误患者的病情,骗取患者的钱财,加重患者的痛苦,给患者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虚假医疗广告的大量存在,使得保障公民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屏障性体系直接处于危险状态。而且,消费者的财产权也因生命权与健康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处于尴尬状态:缺少了作为本体性权利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财产权自然失去了赖以存在的载体而无所依托;而不具有保障性的因虚假医疗广告而受损害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则必然导致财产权的伴随性损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较之于一般虚假广告,虚假医疗广告不仅侵犯了医疗市场的有序性、更侵犯了处于弱势的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财产权。
2.2直接冲击了合法的医疗广告,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无端流失
虚假医疗广告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打乱患者的正常流向,引起医疗服务行业的恶性竞争,导致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树立医疗品牌、完善医疗形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主体为提高竞争力所作的必然选择。为此,相当比例的医疗资源被用于广告宣传,以扩充消费群体、提高消费信用。然而,虚假医疗广告的出现,势必造成消费者对其所鼓吹的医疗效果的盲目崇信并因而对合法医疗广告产生失望,广告资源因市场秩序被破坏而被严重浪费。
2.3阻碍了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降低了公众对主流媒介的信任度
虚假医疗广告使医疗行业诚信丧失,破坏医疗规范,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虚假医疗广告直接引发了医疗信用危机。脱离实际的虚假广告宣传,必然引发消费者对于医疗广告真实性的质疑,从而更进一步地引发消费者对于医疗主体本身诚信度的质疑,由此导致整个医疗体系产生信用危机,具有市场催化作用的医疗广告本身成为了医疗市场本身健康、有序发展的最终障碍。
3虚假医疗广告产生的原因分析
3.1利益驱动助长了虚假医疗广告
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2003年和2004年我国的医疗广告收入分别达到49亿、52亿和62亿元。虚假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是那些虚假信息的民营或股份制中小医院,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这些中小医院的资金和技术不够强大,只有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患者,给自己的医院带来短期效益的快速增长。[3]
3.2政府监管不到位是虚假广告泛滥的主要原因
我国医疗广告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工商、卫生、新闻媒介等。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都可以来管,但往往是都不管。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管理由工商部门主管,而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是由卫生部门来负责,但前提是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而工商部门往往对医疗广告又缺乏专业的知识,无法判断哪些医疗广告是虚假的,哪些又不是的。这种多头管理很容易造成责权分离,导致监管不力。加之有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虚假医疗广告查处不严,结果使虚假医疗广告屡打不绝。
3.3信息的不对称性
虚假医疗广告其理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深度,对一般的患者来说,具有非常大的欺骗性和诱惑力,辨别医疗广告的真伪,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而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是不具备的。尤其是一些疑难杂症,虚假医疗广告都吹得天花乱坠,使那些“病急乱投医”的患者更易出现轻信和盲从。对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获得医疗信息的途径就更加有限,电视、报纸上的医疗广告就是他们获取医疗信息的最直接途径。
3.4行业自律差
这里面除了有医疗机构的责任外,广告公司和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的广告业发展较晚,真正具有雄厚实力的广告公司甚少,加之管理水平低,使得虚假医疗广告得以产生;而医疗广告是媒体广告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一些媒体为了多增加广告收入,明知一些虚假医疗广告的内容不实也昧着良心进行刊载和播放。
4治理虚假医疗广告的对策
4.1政府充分重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股“合力”综合治理
由于虚假医疗广告的产生涉及到部门较多,有工商、卫生、医药、文化等,存在分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为解决打击违法医疗广告过程中不同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的难题,北京市于2007年8月制定《违法医疗广告案件联合查处制度》。《制度》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批准医疗广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批准内容。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涉嫌违法医疗广告,按照案件移送程序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涉嫌违法医疗广告,按照案件移送程序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可根据需要商请同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认定,制作《请予确认违法医疗广告的函》;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应予答复,制作《违法医疗广告确认函》。对两部门相互移交的案件和其他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查处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同级卫生、工商部门,同时向市卫生局报送处罚决定书。《制度》还确立了违法医疗广告的联合公告制度。这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合两个部门或多个部门之力,通力合作,积极解决问题。告别过去“争利益时打篮球,出了问题就踢足球”的消极局面。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配合,搞好综合治理。改变以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证明审批、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媒体负责的各行其政、首尾脱节的状况,而应使医疗广告的审批与监管成为一个动态的有序的严密整体,并捋清责权,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
4.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广告媒体的监管和处罚
法律法规是遏制虚假医疗广告的强有力手段,而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尚有许多可打球、钻空子的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虚假广告,一般情况下应由广告主来承担民事责任,新闻媒体作为广告者对此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者可以向侵害人中的任何一方索赔,该方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责任方追索他们应支付的份额。但在媒体“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特定情况下,新闻媒体则要独立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但事实上,有多少新闻媒体承担了“连带民事责任”或“全部民事责任”呢?正如新闻报道中的名誉侵权官司极大地加强了新闻媒体对于新闻真实性的自我审视一样,如果新闻媒体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庞大的虚假医疗广告的受害者群体诉到法庭,势必会更加慎重地对待每一项医疗广告业务。
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2
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1、依法执业监管:重点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及无处方权开处方;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超登记范围行医及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并建立健全分户档案,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2、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打击非法行医,具体内容详见《县2012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3、医疗广告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电视(台)、报纸(今日)、户外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2012年每月上旬集中监测,其它时间为不定期监测(监管计划见附件4)。
4、采供血机构执法检查:加强对县同路单采血浆站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监管计划见附件3)。
5、放射卫生监管: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许可和对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日常监督,重点抓好人员资质管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放射卫生监督覆盖率100%,放射诊疗防护监测率100%(监管计划见附件1)。
二、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
1、重点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加强冬春季节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及夏季肠道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主要对各级各类的医疗、疾病控制机构疫情报告(监管计划见附件2)、感染科(组织)的设置、实验室生物安全、医疗废物及候诊室等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传染病防治情况综合执法检查:制定传染病防治综合执法检查方案,今年4月—9月主要对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同路单采血浆站及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医疗废物、消毒产品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3、实验室生物安全:重点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建设及落实、工作人员培训防护及医疗废物的管理。检查对象是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机构、同路单采血浆站。检查时间安排在2012年4月—9月。
4、疫情报告:2012年5月—10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治、转诊、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对疾病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网络管理、报告审核、疫情分析等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同路单采血浆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5、医疗废物:4月—9月主要对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同路单采血浆站及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人员防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6、医院消毒:重点对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消毒供应室、手术室及口腔科(诊所)、血透室的消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消毒产品:重点对消毒产品的经营销售及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经营销售及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的索证、消毒产品的标识等,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店、商场超市。
8、疫苗流通领域:对疾病控制中心及预防接种门诊的规范管理及疫苗流通领域进行监督检查。
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3
在广告已成为一大产业的今天,各行各业都开始重视广告。广告成为了商家们攀飞的神话,也成了他们意欲占领市场的法宝。广告已经成为企业促销必不可少的手段,有效地使用广告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败。就医疗药品市场来说,虚假违规广告铺天盖地。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对其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尤为重要。
一、医疗药品广告市场现状及危害
(一)恶性竞争导致医疗药品市场的紊乱。随着现代人生活品质的不断提升,保健意识越来越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医疗药品广告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和选购,他们大打广告牌。夸大其辞,过份渲染已成为医疗药品广告的通病,更有甚者捏造事实,无中生有。
(二)虚假医疗药品广告的危害。日益猖獗的虚假医疗药品广告在误导消费者,导致患者们盲目投医,相对增加医疗成本的同时,也可能使病患者的病情被耽误或恶化,贻误治疗的最佳时机,更有一些所谓的治疗各种性病的恶俗广告成为了老百姓们眼前耳边挥之不去的垃圾。二、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面世手段(一)假方案挣脱法律束缚。不法广告公司会利用对法律熟知的优势,帮助广告主寻找漏洞、打球。他们往往会设计多个广告文案:首先是设计一个内容简单到只有单位或药品基本情况、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用于报审批部门审核的文案,然后就会从不同角度设计多个文案备用,有突出治愈率的,有用患者作证明的,有用专家出场的,这些文案中所有违法的语言和手段都会用上。(二)规范版本套取广告批文。按照规定,要想在媒体上刊登或播出广告,每一条都必须经过审核并分别拿到批文才行。
(三)媒体、广告公司互相串通多版本。按正常程序,媒体必须对广告批准文件的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各种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但因为广告公司很多是媒体直属的,或者与媒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媒体往往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广告批文视而不见,根据广告主的要求,套用一个广告批文,用不同的版本进行刊登或播出。
三、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面世的原因
(一)商家追求利益。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一些商家不惜冒着触犯法律的危险,吹嘘自己的产品,夸大事实甚至编造谎言,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进一步诱发其购买行为。
(二)广告公司、媒体单位的不规范。同样是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广告公司和媒体单位对于明知是不合法的广告依旧。造成了众多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出现。(三)消费者的盲目追从。消费者缺乏识别能力,容易被一些具有华丽外表的广告所左右。对于那些患者来说,承诺能给他们解决痛苦根源的广告词极具吸引力。
四、医疗药品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供销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等其他内容。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其第7条规定: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等。国家对于医疗药品广告的有严格规范的审批和管理流程,算得上是层层把关。首先是要求广告经营者为广告主设计广告文案时,承担对广告内容把关的责任。另外要求广告主将广告文案上报给所在地的省级药监部门进行审批,获得广告批准文号。其次,广告者对已批准的广告文案进行审核,通过后才能刊登或播出。最后,各地工商部门负责对已刊登或播出的广告进行监测,对违法广告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二)湖南省打假行动。整个2005年,各省工商部门都如火如荼的进行打击虚假医疗、药品的工作。2005年4月21日我省“打虚假、树诚信”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在长沙召开,省工商局周森保副局长指出,近几年湖南广告业发展很快,2004年全省广告经营额达20亿元,比上年增长25%,高于我省GDP增长速度。但当前广告业的发展中出现的虚假违法广告严重影响到整个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整治行动的重点是医疗、药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行动一开始,省工商局就召开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以周森保副局长为组长的广告专项政治行动领导小组,随后将《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迅速下发到14个市州工商局。此外,省工商局组织召开了两次联席会议,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起草了广告监管的四项制度,分别是《广告检测公告制度》、《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广播电视违法违规广告及时纠正制度》、《新闻出版违法违规广告及时纠正制度》等。为了肃清虚假广告市场,省工商局采取了“自查自纠与强化监管的整治模式”:一是整治单位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开展行业自查自纠,增强责任意识;二是开展业务培训,强化法律意识,举办了全省广播、电视、报刊和广告经营公司的负责人和广告审查员培训班,增强了各单位负责人和广告审查员的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防范意识;三是加强广告检测,着力规范教育;四是加强广告督查,及时进行指导;五是突出重点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该活动从2005年4月一直持续到年底,全省工商系统共发放宣传资料6万多份,监测广告99588条(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广告27829条(次),查处虚假广告案件2831件,罚没金额1374万元等,另外对湖南教育频道、湖南公共频道、三湘都市报、潇湘晨报等媒体的有关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建议函,对4家媒体的8名广告负责人追究了政纪责任。
五、对未来医疗药品广告市场监督管理的对策研究
在市场化条件下,经营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但如何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是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媒体自律。中国报纸受利益驱动,虚假广告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要从根本上杜绝版面的转让现象,这有赖于媒体的自律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把一切变形的、不合法的出租出售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同时对报纸版面的委托,也要加强管理。要制定一个比较严格的入口,对于委托单位的性质、规模都要有一个限制。另外,报社应牢牢抓住版面的监控权。
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4
“女人的钱最好赚”,此言不虚――2004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中,美容业赫然在列。20年间,美容行业年销售额攀升了260倍。
某业内人士直言不讳:“要是懂行的客户,砍下个七八千没问题,就是这样医院还是能赚不少。”人们在花钱买美丽的时候,不仅“丰”了自己,更“丰”了那些医生护士小姐们的口袋。
医生的口袋:医患之间缺乏沟通
“所有问题都可以问咨询台,我只负责动手术。”
目前许多整形医院对消费者从咨询、接诊到进行手术有一套工业化的操作流程:首先,有专门的导医小姐在医院门口迎接消费者,并将其带到咨询小姐处;然后,由咨询小姐介绍医院的整形项目并向消费者做出推荐,同时解答关于手术的所有疑问,包括手术适应症、手术并发症、手术安全性等专业问题;最后,如果消费者决定做手术,才由咨询小姐安排与手术医生见面,预约手术时间,通常是隔天甚至当天就进行手术。
“在工业化的操作流程中,医生成了一个普通的组成部分,有些医生迫于医院压力和在利益的诱惑下,就丢掉了自己的职业道德。当咨询小姐使尽浑身解数说服消费者进行手术,并把其带到医生处,这时医生发现消费者不适合做这样的手术,你说医生该怎么办?拒绝一次,两次,第三次后……投资的成百上千万的老板会怎么想:你不做,有的是人愿意做,不做就走人。哎,真是悲哀呀……”一位整形医生无奈地说。
一个消费者适不适合动手术、动什么样的手术、采取怎样的手术方式,这些问题是需要手术医生综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临床经验和审美能力才能做正确判断的,是手术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工业化的操作模式使手术医生对消费者情况无法细节了解,把最重要的环节给漏掉了,毕竟,医院不是工厂。
咨客的口袋:“美女医托”现身说法
“我是专门负责咨询的,一切疑问我都可以解答。手术医生没有时间和病人沟通。”
“你看看我的脸,我的鼻子就做过,你看很漂亮是吧?我在这里还做过抽脂等手术,效果都很好,也很安全……”
什么是咨客?客户来到医院,怎么了解自己想做项目的各方面情况?比如医生水平、手术的安全性与效果、收费情况等。这些统统是由咨客向客户讲解。咨客大多是有几年工作经验的护士,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往往能说会道,客户很少有不被她们说动心的。医生只负责动手术,客户在决定做项目之前只能和咨客接触。这样既维持了医生形象,又能让医院的客户源源不断。咨客是“拿”三家的,拉到一个项目,从医院、产品商和医生处都有提成。
广州某圈内人士透露:“在我们医院,一个咨客的月收入至少在万元以上。提供整形材料的开发商可以不买医院、医生的账,但必须要买咨客的账。一个产品走得好不好,关键就看咨客向客户推荐得积不积极。”
而咨客的另一个演化形式就是“医托”。为吸引客源,许多小型美容诊所纷纷派出“医托”活跃在知名医疗美容机构的门诊,其中,就有一些女性利用自己原本不错的面貌和体形条件,成为“美女医托”。“美女医托”在蒙蔽吸引患者方面具有很强的优势。女性占整形美容门诊就诊者的80%以上,病人和病人之间没有心理防线,相互的交流很有说服力,再加上有美女现身说法,一些诊所价格相对优惠,住院方便,人们很容易上医托的当。
广告商的口袋:乱花渐欲迷人眼
“韩国整型专家演绎完美,无痛苦、不需开刀、无疤痕,丰胸、塑身、面部综合整型……”
“引进最新形体雕塑技术,安全无疤,快速溶解腰、背、臀、颈部、大小腿、手臂、面部、等部位的多余脂肪,不易反弹,一次即可立竿见影,安全可靠重塑柔美曲线……”
现在,美容整形广告可谓铺天盖地,遍布于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天使脸蛋,魔鬼身材,满眼的俊男靓女用迷人的微笑诱惑着你,令人蠢蠢欲动。
广州一位从事外科整形20多年的专家说:“随着一些民办整形机构的相继出现,广州整形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分到更大的市场“蛋糕”,大家在广告上的投入越来越大,很多医院的广告投入已超过营业额的50%,有的甚至不惜以暂时的亏本为代价。一夜间各大报纸、杂志、电视台上出现了天花乱坠般的整形广告。”
非法美容广告的问题多数是没有医疗广告的批准号,却在进行医疗美容方面的宣传。实质是众多美容院这样的非医疗机构在开展它们所不允许进行的医疗美容。在这些非法广告中,往往写着“不开刀”“非手术”等宣传语,而实际仍需手术,或用穿刺、注射等医疗手段来替代手术刀,属于欺诈性宣传。
另有一类则是打着现在颇为时兴的中医美容的旗号。而根据去年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医美容属医疗美容范围,美容院这样的非医疗机构无权进行。还有一些医疗美容广告,包括重睑形成术、假体植入术、药物及手术减肥术、激光治疗等应由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广告,未执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广告管理规定,混同于一般生活美容广告,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根据我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出现以下形式的广告活动:宣传疗效和治愈率,“100%治愈、药到病除、根治、30分钟见效”等字眼;保证治愈或者隐含治愈有保证,如“签约服务、无效退款、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有上述行为的广告都是虚假广告,是违法的。
这些口袋谁来管?
根据国家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医师对患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有律师指出,不少医院的术前协议单方面扩大了医院的免责范围,属霸王条款,而有的小诊所甚至根本没有术前协议,安全性更成问题。
整形医生门坎低,缺乏认证。目前国内整形美容市场尚不规范,一些非美容专业、不具备主诊医生资格的人员都在做美容手术,造成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的界限模糊。像不少美容院开展的丰胸、割双眼皮、穿耳洞等项目其实都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国外对于整形医生有很严格的准入制度,从事5年以上外科医生,继而接受2-3年整形外科医生训练的,才有资格单独进行整形外科手术。而在国内却未见对整形医生有专门培养。在“造美运动”一浪高过一浪之时,必须尽快对专业美容医生资格进行审查,只有通过整容行业的专门考试,取得“整形医生执照”的医生才能上岗。
市场价格不统一,缺乏尺度。同样的整容项目,同样的材料,在不同的医院价格相差悬殊,市场价格不统一。一些专业人士说,目前国内很多整形专用产品,都是通过“专业线”供货的,这些产品到市场上价格到底翻了几个跟斗,消费者是根本无从了解的。价格的不透明缺乏规范尺度造成了美容业的暴利。
小贴士
病人输液速度不能随便调
由于连日奔波劳累,张经理近两天间断地出现了胸闷、心悸等症状。他抽空到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冠心病、心肌缺血,并输液留观治疗。
液体只有一瓶。护士交待说,液体里面有硝酸甘油,要以每分钟10滴的速度输,滴速不能随便调。张经理暗自叫苦:“我的天!1分钟才滴10滴,这满满一瓶液体要滴到什么时候才能完?还是调快点,早点输完早点走。”这样想着,他就把输液器上的调节阀打开了。没想到,不到半小时,张经理突然感到头晕目眩,心慌得很,全身也疲乏无力,他赶紧拉响了警铃。大夫、护士闻讯来到他的床边,一测血压只有60/40mmHg。经过一系列抢救后,张经理才逐渐脱离了危险。
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部队)在我省境内设置的编制外医疗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及县以上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四条 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省级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二、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二、三级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疗戒毒等特种医疗机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一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二级妇幼保健院,一级专科医院,市(地)、县级专科防治机构,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设区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县(市)和设区市所辖非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
部队设置相应类别和规模的编制外医疗机构,按前款规定审批。但地处省会郑州市的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第七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3个月;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2年;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3年。需延长或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必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医务人员;
(八)患传染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执业行医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申请在城市(含县城)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具有当地城市户口;
(四)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集体卫生所服务功能比较完善、能够满足群众初级卫生保健需求的,其所在地和辖区内不另设私人诊所;老少边穷缺医少药地区的乡镇和村,可根据群众实际需要设置1-2个私人诊所,但申请设置的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医师资格并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高等医学院校的毕业文凭,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
(三)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
具有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只准在行政村执业行医。
第十一条 退(离)休医疗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可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国家设置的医疗机构统一组织进行。个人申请设置诊所,必须经原单位同意并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增设门诊部、诊所等,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照独立的医疗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和执业登记手续。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疗机构,公民个人办的医疗机构,以及村卫生室,均不得增设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省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点执业行医,必须经原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逐级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内医疗机构除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队外,不得流动行医。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经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登记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设床位的为1年,其它医疗机构为3年。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等事项,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因故终止诊疗活动、歇业或者停业超过1年的(改建、扩建、迁建等原因除外),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经过批准并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名称。乡(镇)、街道卫生院一律称为“中心卫生院”或“卫生院”,并冠以行政区域名称。
医疗机构使用下列名称,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一)含有“河南”、“豫”、“全省”、“省”以及跨市(地)行政区域名称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
(二)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
(三)使用高、中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或者“附属医院”等名称的。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以含有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可以用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作为识别名称,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称。
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部队代号、番号或者冠以“中国”、“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字样,牌匾和印章不得刻制军徽、警徽标志。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实行定期校验。暂缓校验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廉洁行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或者将医疗科室承包给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医疗机构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除技术交流和医疗实习外,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或者擅自兼职。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场所消毒、隔离及无菌操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医疗中的感染。无消毒设备和护士以上职称人员的,不得开展注射输液业务。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必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医疗机构配备的药品,必须从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三证齐全的单位购入,供治疗配方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配制的制剂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类门诊部、专科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等医疗机构附设的药房(柜),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定与执业科目范围相适应的药品种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各种医疗文书,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药品应明码标价。
禁止医务人员利用职业之便,向病人或者其家属索取钱物、收取转诊或者检查介绍费。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任务,开展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卫生保健和健康教育等项工作。发生重大灾害、疾病流行等紧急情况时,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八条 各种健康体检业务,由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专门的医疗、防疫、妇幼保健机构实施。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方可作为健康状况的依据。未经指定的医疗机构及其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开展健康体检业务。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为未经医师诊查的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书;不得为未经助产人员、医师(士)亲自接产的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专业文书必须真实。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现场实物封存、保留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禁止采用医疗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因科研或者遗传性疾病诊断需要的,必须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从事人工授精技术科研工作或者器官移植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刊登、播发、张贴医疗广告,必须按照《广告法》和有关医疗广告管理规定,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向医疗广告地工商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实行周期评审制度。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收取工本费,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性评审,可收取评审费;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各类医疗机构(含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监督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文明执法,秉公办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按《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刊登、播发、张贴医疗广告者,按《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本办法之日起6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补办登记手续,符合条件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6
“多、小、散、乱”是我国医药行业的显著特征,企业数量众多但规模化企业数量少,市场集中度低。从产业链布局来看,我们认为,大致可分为四个环节:原料(包括化学原料、中药材)、医药成品(化学药、中药、生化类)、商业流通和以医疗服务为中心的衍生产业(医疗服务、医疗器械等)。
显然,医疗体制改革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安排,对医药行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从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到流通环节,以及最后的终端消费需求,都会进行制度性的重新安排,从而造成产业格局的重新调整。
从相关政策变动情况来看,2006年的医药行业整顿主要集中在流通领域的打击商业贿赂和药品价格持续整顿上,2007年的政策调整主要集中在研发、生产以及终端需求的体制安排。我们认为,在多次治理整顿的综合作用下,医药行业已经实现了从“乱”到“治”的转变。
但是,医疗体制改革的变化带来的利益,各环节、各细分行业是冷热不均的,对于某些环节而言可能会是颠覆性的变化。展望未来,我们认为,整体上市场是在不断从分散走向集中,在市场竞争中,优势企业的竞争地位会不断强化,并不断受益于这种行业政策的变化。
医改,依然是2008年的关键词1
2007行业在调整中改善
一、数据显示医药行业转暖趋势已经确立
由于医药商业流通领域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以及国家发改委对产品降价,2006年,医药行业在走过了行业低潮后,于2007年进入了行业复苏。
从中经网的行业统计数据来看,截止2007年8月份,医药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已经出现了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双双走高的局面,并且增速在逐步提升,其中中药饮片和生物制品行业增长明显高于行业平均增长。这种双高的增长特征为行业全年的业绩增长奠定了基础。
医药行业销售收入的增长似乎主要来自两方面的需求推动:内需和出口。2007年1-8月份中西药类批发零售商品总额1369.2亿,同比增长25.5%,海关统计数据显示,1-10月份医药商品出口总额48亿美元,同比增长33.4%。
受益于医药行业经营环境的改善,医药行业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都有明显的降低,进一步提升了行业盈利状况的改善。
二、2007年:行业在调整,洗牌在延续。市场在向优势企业集中
作为一个承前启后的年份,2007年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这些政策调整对医药行业带来的是根本性的影响,是一次制度的重新安排,是对整个行业的重新洗牌。
近期医药行业重大政策变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开始执行。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严格了新药的界定标准,以前更改剂型、更改包装、更改规格的方法将不被认定为新药,将真正具有技术含量的新药与没有创新的药品分离开来。并且对抗肿瘤、艾滋病等四类药物实施特别审批程序。我们认为新办法的实施将极大的激励企业从事原创药物研究的热情,那些真正具有技术研发实力的制药企业会从中受益。
2、新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开始执行。与老标准不同,新《标准》提高了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进一步强化了软件管理,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薄弱环节的监管。新标准将使药品生产的过程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督,一些不符合标准的中小制药企业将会被淘汰,预计产业的集中度将会进一步的提高。
值得关注的是,自2005年起,中药饮片企业的GMP认证工作全面启动,中药饮片生产行业面临2008年1月1日的GMP认证大限。据目前的统计,全国已注册的1100多家中药饮片企业中,已经通过GMP的只有200多家。而按既定的认证时间表,大限到来,必定会淘汰掉一批不合格的中药饮片企业,但对规范中药饮片产业而言,这才只是一个开始。
3、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此次广告整治的重点和目标是:严厉查处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疗效以及医疗广告保证治愈的行为。通过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促使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秩序明显好转。
4、“一品两规”的招标采购。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医院因为采购数量上的限制,基本只能从新药和优质优价的产品里面采购,减少了仿制药的医院生存空间。此办法对于一些以仿制药为主。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优质优价产品的小型药企是重大的打击,将会逐渐退出市场,让出巨大的市场份额,使得行业将趋向集中。
整体上来看,这些政策的调整都存在根本性的影响,整个行业从研发,到生产、流通,各个环节都在进行调整,但归结到一个共同表现,就是整个市场在趋向集中,那些具备产品优势、技术优势和规模优势的企业将获得更多的市场。
2008年:行业持续景气,需求结构变化
正如前文分析,作为供给端,行业在调整中不断洗牌,市场在向优势企业集中,供给结构在发生变化。
但医药行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终端市场却依然保持了旺盛的需求,这种旺盛趋势可能会在2008年进一步强化。我们预计,2008年的医药消费需求不仅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趋势,而且这种需求结构也会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而出现结构性变化。
2008年医药行业需求终端格局存在几个方面变化趋势:
一、高涨的药品需求拉动医药经济持续增长
其中,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城镇化、老龄化的改变是拉动药品需求的三大重要因素。
首先,居民收入增长带动医药消费需求。医疗保健作为人类一种基本需求,具有一定的刚性特征,医疗保健支出往往随着收入的增长较先得到满足。我们相信,随着收入的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相应提高,会直接引致居民保健意识提升,医疗保健需求上升,从而拉动药品支出。
相比较而言,农村人均医疗支出的绝对数较低,存在更大的增长空间。随着“三农问题”改革的深入、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农村地区的医疗消费需求必将逐步释放出来,将带动占中国人口56%的农村医疗市场规模的扩大。
其次,城镇化会带来用药需求的高涨。根据历史数据来看,城镇居民卫生费用支出是农村居民的3-4倍,城镇化进程有助于扩大城镇人口卫生需求规模。预计在“十一五”时期,我国城镇化进程基本呈快速发展趋势,年均增幅有望达到1到1.2个百分点左右。到2010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可能达到47.5%,将达到1998年世界城镇
化47%的平均水平。
最后,人口老龄化是卫生消费支出高速增长主要原因之一。卫生部调查表明,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率高于平均水平的3.2倍,而且老年病多为肿瘤、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老年抑郁症和精神病等慢性病,花费大,消耗卫生资源多。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多,必将会刺激医药支出的增长。我国老龄化趋势严重,已经于1999年进入老龄社会。据测算,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
IMS预测,2015年中国医药总费用达到38000亿元,其中药品消费达到11000亿元,2020年中国将成为全球第二大医药消费大国。
二、新医疗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受益面
虽然具体医保方案尚在讨论中,但基本可以判断,国家会围绕“广覆盖、低水平”的原则继续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加速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医疗制度的变化将引起医药市场规模和市场结构极其深远的变革。
1、新医改不断扩大医保覆盖面。新的医改制度覆盖主要来自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设和新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建设,这样医保覆盖从原有的仅就业职工范围,扩大到了一般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口,从而实现了全民医保。
目前全国有80多家城市从今年下半年开始试点,2008年开始全面推广,将要覆盖80%的城镇居民,预计2010年实现全覆盖,这意味着将新增大约3.5亿人能够享受到城镇居民医保。根据现有的财政补贴方案,我们估计至少每年能新增2000亿的医疗费用供给。
2、新医保制度建设带动相关配套服务行业。首先,医疗体系的建设必定要增加大量医疗诊断设备,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中已经明确对各类型医院的设备配备有了明确要求;而这必将对相关医疗设备企业带来发展机遇。其次,作为医改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医药分家”原则下,医药商业流通企业作为医院用药药物配送职能将进一步强化,至少南京医药的“药房托管”这种模式在实践中已经得到有益的尝试。
三、新医疗改革改变医疗需求结构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医疗资源的分布和医疗费用支出结构呈现倒金字塔结构,20%的三级医院占据了80%的医疗资源。我们预计未来几年这种畸形结构将逐步被纠正。
总体来看,有三种变化趋势:
基层医院进入快速发展期,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含乡村卫生室等)等公立基层医疗服务单位是建设全民医保后的最大受益者,主要定位在普通病、常见病。
中档医院将加速分化。原二甲等中档医院目前地位尴尬,预计将出现分化:一部分条件较好的将会转化为三甲医院。部分效益差、规模小的医院,可能会被转化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是其他服务机构。
高端医院门诊占有率逐步下降。今后三甲医院的主要职能将是诊疗疑难杂症、大病重病和教学研究上,随着基层医疗单位的职能得到恢复和强化,双向转诊实施后,三甲医院50%以上的门诊患者将被分流。
总体来看,我们预测,随着各级医院职能的转换,未来高端医院门诊占有率逐步下降,但大病、重病患者更加集中,总用药规模不会下降,并且将进一步向专科药(主要专利药、品牌药)集中;而在基层普通病症治疗和预防的职能强化后,第三终端市场需求将迅速增长,普药、常用药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2008年上市公司投资主线分析
正如前面的分析,2008年,医药行业持续景气可以预期,随着需求供给结构的变化,各子行业冷热不均。我们认为,在整体看好医药行业的同时,可以从结构性变化中去寻找体制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2008年从以下五个角度去寻找投资主线:
1、关注具有极强的新药开发能力的企业。在第一终端中,尤其三甲高端医院当中,由于用药需求结构的变化,预计专利药、特效药类企业将充分受益,重点关注恒瑞医药、康缘药业、双鹭药业等;
2、关注普药类公司。“低水平、广覆盖”是我国医疗改革的方向,今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第一批限价定点药品生产企业,已经明确了这类普药企业将在未来医改中受益,在第三终端将大有可为,重点关注双鹤药业、西南药业等;
3、关注中药品牌企业。“医药分家”使得OTC销售显得尤其重要,而在OTC第二终端,品牌依然是决定公司的重要因素,中药品种尤其适合OTC销售模式,关注云南白药、太极集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