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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常识范文1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是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 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宅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形式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新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①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1、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广大,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发展形态的反映。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场经济形态的特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的市场经济和垄断阶段的市场经济两种发展形态,每个时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即在“剑与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把货币转化为资本。经济法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国最为典型。从17世纪开始,英国就推行了“圈地运动”,把广大农民从耕地上赶走,土地改作“牧场”。为此,英国国会于1700—1760年颁布了208个圈地法规,1761—1801年又通过了2000个土地法令。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使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雇佣劳动者。与此同时,为了转化和积累资本,开展自由贸易与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氏法》和《商法》,以保证让“看不完的手”调节市场的运行。
19世纪未到20世纪初,金融机构与工商业相结合,以金融为主的垄断资本形成以后,美国国会于1899年制定了《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委员会贸易法》,统称为反托拉斯法。它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托拉斯进行了若干限制,以调节资本主义的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垄断资本主义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一般垄断阶段转变为国家垄断阶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进一步社会化,促使资本主义的垄断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为了减弱经济危机对经济的实现调控。因此,经济法得到全面的发展,深入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
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扩大和提高,自由市场经济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和周期性波动,表明自由市场经济无法有效地完成资源配置任务。因此,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不论资本主义市场还是社会主义经济,无不通过法律来反映不同发展形态的要求,体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不同调控形式。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强对市场经济实现调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过程。法律制度同市场经济发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发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这就更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限制。市场经济造就了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处的经济力量—市场主体,它可以对抗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不正当行使,改变过去那种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状况。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来实施控制和干预,但政府的权力本身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市场经济对行政权力的经济限制构成了对权力法律约束的基本条件。总之,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经济市场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备,也不可能实行法制。市场经济需要以权力为核心,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可是,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提供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从法制史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经济无法提供法制生长的土壤。法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法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的国家的产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否定市场经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结果导致法律长期以来不仅得不到重视和发展,反而屡屡遭到削弱和破坏。党的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从此,我国社会开始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当时还没有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提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动因,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而经济法制则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了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运用经济立法手段调整经济关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在主要参战国出现的。当时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国家干预经济已成为垄断阶段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克服战时经济中出现的物资供应困难,有关国家采取经济立法手段,进一步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为什么经济法首先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呢?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原有氏法虽然还是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已远远不能适应调节更方形态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于是经济法便逐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体系,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垄断资本组织、企业集团的巨大发展及其权力体系的扩张,对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影响,在国际间进行广泛的经济活动,使市场经济向全球化发展,因而必然要求通过国家立法在世界范围内争夺资源和分割利润。
(三)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紧密结合,通过经济立法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缓和爆发经济危机。
上述分析表明,经济法是从市场经济的母体中孕育出来的,或者说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提供了实践舞台。那么,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怎么样呢?概括起来讲,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有四个方面:
(一)引导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在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必须运用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 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也必须借助法律的引导。必须明确的是: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市场体系规模,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场经济那样单纯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发运行与发展,必须实行高层次宏观调控,并使这种调控的形式多样化、精密化,并以引导为主要形式。
(二)促进作用。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直接促进作用。那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氏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仅促使市场经济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反映市场规律的,就定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间接促进作用。这主要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那些法律。如刑法、诉讼法、家庭婚姻法等等。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种保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都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定权利。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2、秩序保障。市场行为只有在良好的、稳定的、有序的秩序中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目的效果。没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场,更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换,也就谈不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了。市场秩序实质上就是法律秩序。
(四)制约作用。法律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同时,还发挥制约限制市场经济发展中某些消极因素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尚处于初始阶段,但市场竞争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已开始出现,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这些消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萎缩,市场机制逐渐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社会经济问题严重影响和干扰了经济的顺利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经济立法、司法、执法,特别是缺乏保障和规范市场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已经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经济关系层出不穷,日益错踪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以上要素都要法制做保证。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及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影响。
一般来说,经济的市场化必然伴随着社会法制化,但是,在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同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发育方式的差异,社会的法制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从一开始就带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这些特点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经济市场化过程及其法制化方式。
(一)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起点是封建的自然经济。而且,从封建自然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是通过所有权的彻底私有化完成的。作为资本主义法制基本内容的财产法、契约法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计划经济。而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前提下进行的。由于公有制主要通过国家所有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产权关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权力的国家,其法律调控的方式,程序显然不同于私有制。
建筑法律常识范文2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
今天,忻州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现场会在我县隆重召开,我代表岢岚县委、岢岚县人民政府对你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自己处在前沿阵地的位置。也就是说,司法行政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道防线。大家都是这一防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做出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并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这次会议无疑是对这些经验和成绩的一次大检阅、大交流,这对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全县的经济建设、社会稳定,无疑将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可以这样说,这次会议将是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一块里程碑。
大家知道,我们岢岚县是一个穷县、小县,自然环境相当差、经济基础十分脆弱,2004年全县财政收入刚过2000万元大关,是历史上最好的一年。我所说的最好,是纵向比,不是横向比,是自己和自己比,不敢和兄弟县(区)相比。我们岢岚就这么一点家底,各项社会事务均要发展,还要搞建设,还要给职工干部发工资。我们凭的是什么?凭的是党的正确的领导和各项方针、政策,凭的是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就是艰苦奋斗的精神,这是我们的政治优势。我们司法战线上的全体干警们就是凭着这种优势,在基础设施建设,在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普法依法治理及基层人民调解和矛盾排查等各个方面做出了全县人民有目共睹的成绩,为我县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来自)有了这样一个环境,全县人民才能够立足县情奋力赶超,在基础设施改造、生态畜牧建设、市政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有了这样一个环境,全县的农、林、牧才能够协调发展、科教文卫整体推进、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有了这样一个环境,我们以养羊为主的畜牧业才能够长足发展,才能有42万只绒山羊、畜牧业五项指标获全省第一的好成绩;同样是因为有了这样一个环境,才能有畜产品龙头企业的蓬勃发展,使岢岚骑在羊背上一步步奔向小康。可以肯定地说,战斗在司法一线的全体干警是为我县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的。
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县委、县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是到位的,思想是统一的,并通过他们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实践和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也使我们不得不对他们高看一眼、厚爱一分。2005年在县财政十分吃紧的情况下,就司法行政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一项,投资不下五万元,这对一个发达县区来说也许是一件区区小事,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国家级贫困小县,确实不是一件易事,在有限的财政收入中,尽可能多地给予了照顾与倾斜。2002年以来,正式将普法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保证有足够的经费开展好司法行政方方面面的工作;2002年在机构改革中,全县政府组成局撤销合并为19个,司法局挂靠在政府办,在一年的工作实践中,由于司法局法人地位的动摇,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所以主体不合法,其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依法治理、依法行政诸多工作的合法性受到及大的冲击。2003年我们重审机构改革方案后,立即向人大提出了建议:恢复其法人地位,恢复政府组成局建制,重新成为由人大任命的22个政府组成局之一。此外,县委、政府的领导和人大、政协的其它领导也对司法行政工作倾入了极大的关怀,在司法所的建设中多次亲临现场进行指导,并主动与其它相关单位协调、商定有关事项,使得我县第一个司法所能够如期、高标准地建成并投入使用。事实证明我们的期望和投入是值得的,他们交给党委和政府的答卷也是令人满意的!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飞速发展的形势不断地为我们的思想观念、工作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县的干部群众特别是司法战线的干警,一定要抓住这次会议的良机,虚心学习,用兄弟县(区)的好经验、好方法充实自己,提高自己,使我们今后的工作,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来自)
这次会议尽管时间很短,我还是真诚地邀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出来看看:看一看我们这里的避暑胜地荷叶坪,领略一番华北最大的高山草甸,目睹世界珍禽-----褐马鸡的风彩,看一看地处王家岔乡,全国绝无仅有的宋代长城,看一看震憾人心的太原卫星发射基地,看一看我们的岚漪公园和岢岚人民引以为豪的县城象征性建筑钟鼓楼,看了以后,请你们留下宝贵意见,对你们的关怀和支持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建筑法律常识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及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建筑工程监理简介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所进行的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其主要包括
3个部分,分别是设计阶段的监理、施工阶段的监理和工程运行阶段的监理。建筑工程监理具有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因此,建筑工程监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成为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目前的情况下,虽然我国的建筑监理从总体上来看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与国际先进的建筑工程监理水平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体制目前还处在初级阶段,主要注重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依照“三控三管一协调”的方法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三控”是指对质量、投资和进度的控制,“三管”是指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协调”就是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等之间的协调工作。正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去学习与完善,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我国的工程监理事业。
2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2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理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
工程监理一直强调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对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而《建筑法》尽管明确了国家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但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实施过程中确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不正当的竞争。所有这些都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建设法律法规都涉及监理制度,但缺乏真正全面明确监理制度的法律文件,造成社会对于监理制度的认识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
2.2 监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应有的作用
在实践当中,不少监理形同虚设,不按安全生产规程行事,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有的监理一人承揽几个项目,不能真正做到全程监理;有的监理由承包商自行实施监理业务,只是象征性地履行书面程序。这些都埋下了工程安全、质量隐患。同时,监理人员普遍业务素质不高。对施工图纸不熟悉,对一些工程项目的施工程序不够清楚,对合同管理了解得不够全面,听任承包商自行行事等问题屡屡出现,监理的作用无从谈起。
2.3监理企业缺乏市场主体地位
目前我国的监理企业还不能完全实现独立的监理,缺乏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地位。监理企业还不能肩负起自负盈亏的责任。通过相关的数据得出,我国监理企业的百分之八十左右都是依附于政府、协会或者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这些母体的存在为监理企业提供了保障,但是也阻碍了建立企业的独立发展,企业的盈利无偿上交给母体,没有独立的资金用来运转。因此,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样,市场的竞争力很小很薄弱,不利于监理作用的充分发挥。
3解决其问题的几点措施
3.1 加强法制建设
我国对此颁布了有关的许多法规和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指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解决工程质量低劣的办法之一,就是要强化法制建设“,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而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法律常识,引导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监理企业和从业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洁身自好,才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以合同为条件,以技术为方法,将法律、法规、合同等视为建设市场管理的中心,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作为监理的重点,才能保证达到建设项目预定的目标。
3.2 转换经营机制,优化监理企业结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监理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的需求和自已拥有的技术、设备、专业特点自主定位,进行合理选择,或选择全过程、全方位监理,或选择某一阶段监理。监理单位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3 树立监理工作的原则,保证监理质量
在监理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原则。首先,在工程质量上严格把关,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质量目标,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把质量控制当作监理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投资的关系上,突出质量但追求质量与进度、投资的统一。其次,对建设项目工期目标和投资目标要坚持合同约定,加强动态跟踪和控制。当出现违约或索赔事件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合同规定及时解决。当发现违规分包或违规转包现象时,首先要如实向业主报告并申明监理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当业主不采纳监理意见,不改变分包、转包现状时,监理应摆正自己的位置,清楚监理的权限范围,尊重业主的选择。
3.4 建立监理交底工作制度
监理交底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监理的内部交底,即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总监理工程师除组织有关人员编写监理规划外,还要亲自编写书面监理交底大纲,在项目监理人员确定后,向本项目的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监理交底;另一方面是监理的外部交底,即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这项工作按《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总监应向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3.5 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从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要求来看,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另一方面,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也不断更新,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这样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总之,为使我国的工程监理制落到实处,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不断完善和发展,适应我国建筑行业的新情况,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和行业从业人员从法规建设、制度配套、企业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不断完善和提高。
参考文献:
[1]钟伟.加强施工管理提高建筑质量[J].科技创新导报,2010,(29).
[2]甘伟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经营与管理,2009,(7).
建筑法律常识范文4
一、当前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主要特点
(一)企业承揽的工程业务投资额大、周期长
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范围按其企业资质来分,包含房屋建筑、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工程、铁路工程等诸多领域。在这些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里的每一项工程规模从几十万至数亿元不等,投资额高。
周期长,首先是指一项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建设周期长,且投资额越高,建设周期越长。其次,周期长是指建筑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从一个项目的立项、项目考察、项目跟踪到签署合同承揽项目的过程漫长。经营活动周期漫长是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决定的,如墨西哥高铁项目,2014年11月3日,墨交通部宣布由中国铁建牵头的国际联合体中标墨西哥城至克雷塔罗高铁项目,却由于外界质疑和墨国内压力而在3天后宣布取消中标并将重新招标。在重新之后不久又突然宣布项目将无限期推迟。而中国铁建早于2013年9月就开始跟踪这个项目,目前该项目还无重启迹象。
(二)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筑企业从经营生产的领域看,主要为房建、公路、水利、市政、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稍有闪失,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将对国计民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从多方面进行监管。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采取了企业资质分类分级的方式对建筑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建筑企业按照企业的资金、人员、设备及工程施工业绩等方面综合评定,确定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并以此为基础在相应企业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经营工作。其次,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管,确保建筑市场的公正与公平。最后,政府对企业的工程施工进行过程监管,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监督企业的生产施工活动。
(三)建筑企业的经营活动挂靠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建筑业企业挂靠,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资质挂靠有众多危害:首先,借用资质的一方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往往导致管理疏松,出现建筑工程的质量低劣,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其次,资质挂靠使得有资源和关系的人能够获得将关系变现盈利的渠道,滋生了。最后,资质挂靠推动了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扰乱了建筑市场公平竞争。
二、中小型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主要问题
(一)企业的经营与生产脱钩
建筑施工企业依据组织分工原理设计了经营部与生产部门,却人为的导致了企业内部人员的分裂。从事经营工作的人员只管经营,而从事生产工作的人员只搞项目管理。经营的不懂生产管理,由于不懂项目的工艺过程甚至不懂工程材料型号类别,可能导致在投标报价过程中,企业提交的清单价格不能如实反映工程的成本与利润,出现报价与项目真实价值分离的现象。不是报价超高,业主方不能接受,就是报价过低,企业无法承担工程费用。此种情况下的投标报价往往具备竞争力,直接在竞价中败退而无法中标承揽工程项目。
(二)企业自主经营主动性不强,经营主要服务于资质挂靠
当前部分中小型国有建筑企业自主经营主要依靠于主管部门的投资项目,反过来主管部门的投资项目也多会倾向于选择内部的下属建筑单位承担工程的建设。除此之外,这些中小型建筑企业在市场上承揽业务的比例小,以至于企业内部负责经营的主管无动力开展相关经营工作,建筑市场业务的开拓非常滞后。
除了少数的自主项目外,大部分时间被用于挂靠项目的经营活动中。《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此,资质挂靠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进行挂靠经营的建筑企业将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三)企业存在机构臃肿现象、管理水平低下、信息化水平不高
由于长期以来受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的影响,市场尚未形成真正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建筑企业大而全、小而全,规模相当、业务雷同。普遍存在机构臃肿、职责不清、人力资源浪费等问题,不仅造成相应的基础技术工作、技术装备、人才培训等方面的重复建设。
大部分建筑企业工程管理水平较低,经营管理、成本管理仍属于粗放型管理。企业在施工生产中随意性强,未形成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在管理上缺乏先进、实用的手段,基于网络的信息管理技术还是空白。
三、中小型建筑企业经营管理的建议
(一)培养高素质综合性经营人才队伍
人才是推动企业发展促进社会繁荣的重要力量。人才资源作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在建筑企业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培养高素质经营人才队伍,首先是加强职工的综合素质的培养,使得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既有丰富的市场经营能力又有深厚的项目管理知识,甚至包含基本的财务管理、法律常识等素质。其次,是培育经营人才队伍,针对性地提高其市场经营能力及开拓创新能力,只有企业具备了一批能够在市场中开疆拓土的战士,公司的经营业绩才会有所改观,公司才能够获得发展的资金源泉。最后,培养经营人才队伍要注意人才的层次与储备,确保各层次的人才都有涵盖,并合理地储备人才,从而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实后盾支持。
保持经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适应经营工作的可动性。经营人员还要掌握联营分包,劳动力市场资源以及一些其他社会资源,使有些项目能够顺利实施或转嫁风险。对外要发展一些社会资源提供可靠市场信息;要有专人从政府计划部门,规划部门,设计院等获取源头信息;要熟悉建委,招投标,招标等招标管理部门。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武装建筑企业
现代社会已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的竞争也发展为知识的竞争。信息技术的运用,如企业OA平台的建设使得企业市场开拓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管理战略的部署先人一步,从而在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中抢占先机,争取主动。不言而喻:采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已经成为建筑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而必然采取的技术途径。
(三)是对市场细分和经营结构的要求市场细分
坚持紧盯大市场、大业主、大项目的经营方针不动摇,同时在企业内部,经营结构布局要合理、系统、科学。要对经营区域进行划分,设专人专区负责,作精作透这些区域、这个行业。实现信息和关系资源共享。
(四)加强项目管理,创精品工程,提高品牌效应
干好现有项目,其实就是展示了企业形象和实力的过程,是取得业主信任,变成业主寄予很高期待的过程。如果我们项目干得好,这种期待得到了验证,我们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就得到了加强,反之就产生了不良影响,这种负面影响传播很快、很广,很长时间难以消除,正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干好现有项目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干好现有工程,通过现场托市场,现场硬管理,交好一方朋友,是开拓一个市场,一个行业的根本出路,也是最经济、最见成效的经营方法。
(作者单位为湖南有色地质工程测试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