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纠纷的解决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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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纠纷的解决方案

房子纠纷的解决方案范文1

1、 明确约定卖方未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

问:去年,我为了解决孩子上学问题,不惜以高价买了王某一套学区房,履行了付款和房屋过户手续。当我去办理该区户口时,才知道王某未将其户口迁出,多次催促王某迁出户籍遭到拒绝,致使孩子错过入学报名时间怎么办?

答:这一起典型的因迁移户口所引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特别是对于欲通过买房落户后解决子女入学问题的购房者,此风险尤其需注意。由于户籍管理属于公安部门进行的行政管理,即使购房人,法院也不会对此直接做出要求卖房人限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判决。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应明确约定迟延迁移户口的违约责任,比如合同约定对卖房人限定一定时间迁走户口,如逾期办理的需承担每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样买房人可以对卖房人迁出户口进行一定的约束,如其违约,买房人还可以请求赔偿违约金;另,买房人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买房前要求卖房人迁出户口。

2、仔细查证卖方是否缴清各项费用

问:我去年6月份通过中介买的房子,发现原房主未缴清前两年的物业费,现物业公司向我索要原房主拖欠的物业费,如不缴清前两年物业费就不给供暖,但事实上原房主已将供暖费缴清,请问我该如何保护自己?

答:首先,物业费以“谁受益谁缴纳”为原则,所以原房主拖欠的物业费不应由你补缴,你可以拿出《房屋买卖合同》,以证明之前你不是实际使用人。其次,物业费与取暖费没有关系,物业公司以此停暖是违法的,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如果你代原业主交纳了拖欠的物业费,则你有权要求原业主向你返还,对方拒不返还你可依法。在此建议,买房前要仔细调查各项费用是否结清,同时把相关法律责任明确写进合同当中来约束卖房人。另外最好通过正规的房产中介公司购买,因中介公司会提供有无抵押、权利限制调查、办理房屋入住相关手续等服务,帮买房者把关。

3、买方迟延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我的房子是今年1月份通过中介出售给买方的,当时只交了定金,但是买方是外地人,他手续不齐全,到现在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办理时间他还没办好,他这样算不算违约,如果赔偿,他应该赔偿我多少?

答:你们通过中介公司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签订书面的合同,在该合同中也约定了各方应当办理的事项和违约责任,如果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比如按时足额交款、提供某些证件手续等,那就属于违约。关于具体的违约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法定。当然,针对你遇到的情况,建议先通过中介公司进行协调,查清买方迟延履行合同的原因,同时也向买方告知其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以此督促买方尽快办理;如果协调不成的,你可以向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买方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问:我在5年前经人介绍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后遂入住,后多次向王某提出办理房产证的要求,无奈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迟搪塞。5年后,我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原来随着近几年房价上涨,王某又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产证,还把我告上了法庭,我怎么办?

答: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一房二卖”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形,通常的做法是以物权公示为准,也就是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人享有物权;如果几个合同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则按买卖的先后顺序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做出判断,其他不能履行的合同则只能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以违约处理。所以,虽然刘某在购房时间上比你晚,但只要他是善意购买而非与王某恶意串通的,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刘某。对此,你只能请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退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所以,我们购买后房屋后一定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5、交易未完成仍需支付居间费用

问:我是通过中介卖房子,中介提供买方后,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支付了定金,后来买方因为资金问题,又决定不买房子了,既然不是我的问题造成交易失败的,那么,是不是就应该由买方支付中介费呢?

答:你们的交易中因买方违约,那么其支付的定金应归你所有。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居间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居间成功的需依合同支付居间报酬,若居间不成功,则不再支付报酬但应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所以,尽管你们的交易不成功,但仍需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用。关于居间费用的承担首先看合同约定,如果约定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那么你应当支付中介为你提供卖房中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合同约定中介费用全部由买方承担,那么你无需支付居间费用。所以在居间服务协议中要明确约定何种情况属于居间成功支付居间报酬,何种情形需支付居间费用以及居间费用的数额如何计算,以免在发生争议时各方各执己见造成纠纷。

房子纠纷的解决方案范文2

关于鄂尔多斯,之前外界的传言和神话并不夸张。

这里到处都是正在开工的建筑。大街上三步五步就能看见一部路虎。以“投资集团”、“投资大厦”为名的高楼鳞次栉比。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更是遍布大街小巷。这个人均GDP超越香港,位居中国第一,资产过亿人数超过7000的传奇之城因煤而富,因倚靠民间借贷蓬勃发展的房地产而受瞩目。

9月24日,鄂尔多斯市中富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下称“中富”)法定代表人王福金的自缢掀开了当地民间借贷危机的冰山一角。虽然此前已经出现部分房地产老板因资金链紧张外逃,但自杀死亡的还是头一例。几乎同时发生的已经进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正式立案侦查阶段的苏叶女一案,涉案金额已经刷新了此前2009年的石小红案7.4亿的纪录,成为鄂尔多斯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此外,还有众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老板梅良玉一案、金亿泰汽贸担保公司总经理祁有庆案等。

鄂尔多斯多年前凭借一张白条就可以自由借款的黄金时代一去不返了。一种不祥的逼人的恐慌感正在这个“鬼城”的上空弥漫开来。

多米诺骨牌:中富老总自杀

10月17日下午,鄂尔多斯市鑫通中央大厦B座16层的中富地产办公地。60多岁的债权人王先生焦灼地踱着步。“我每天都来一趟。睡不着觉。钱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现在不知如何是好。”

和王先生一样处境的债权人还有372个个人及单位。此前中富地产第二大股东且身兼法人代表王福金被发现在办公室旁的男厕所内上吊自杀的消息就像一颗炸弹,在债权人中间炸开了锅。随后尽管中富地产内部人士多次否认,但大股东郝小军跑路的传言,还是让大量债权人涌入这里。

中富成立于2007年10月18日,有两名股东―郝小军和王福金。王福金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30%的股权;郝小军为董事长,持有70%的股权,也是实际的签字人。2008年,中富投资开发了“国电富兴园小区”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107870.65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80001.98平方米,商业用房面积22925.46平方米。

根据中富的计算,公司现有资产价值按市值估计为4.91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3%。“资足抵债。”王曾经在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后担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院长和杭锦旗人民法院院长,其后退休,深谙司法系统的情况,2.6亿元尚不致死,何况他只是个没有签字权的二股东。所以王福金的死是个疑团。有债权人猜测是家庭内部矛盾,但王的家属否认,并称是“郝小军逼死”的。

但是中富的现金流紧张是事实。因为1.5亿的项目售房按揭贷款迟迟没有获批,中富经营困难。未能获得银行贷款,主要是因为《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住宅质量保证书》未获批,公司虽于2008年即已报批,但至今未获批。

据测算,2.63亿借款,按照平均的3分利息(月息3%)计算,中富每月仅支付利息一项就需要789万元。但是一分钱难倒英雄汉。债权人差不多都从9月份就没有拿到利息了。

10月18日早上九点多,时代周报记者在中富开发的国电富兴园小区现场看到,十几个车库工人正围着沈姓项目经理留下的车议论方案。“80多个工人的90万工程款到现在一分都没有拿到。”

为安抚债权人,中富地产董事长郝小军派五名律师来解决此事。推出两套偿债方案―第一个方案,以“国电富兴园小区”的商业房、摊位、公寓、地下车位等资产抵债,如果债权人在抵债完成后出售抵债资产,中富愿意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无偿代为寻找购买者。后一种解决方案是,中富在6个月后归还借款本息,同时用抵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进行担保。

一位来自陕西神木的债权人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已有大部分的债权人选择了第一种方案。这也是鄂尔多斯房产公司资金链断裂的普遍解决方案”。但他不能要,“作为外地人,要这些抵押商铺毫无意义,而且这些都是亲戚朋友的钱,他们天天在催。”

10月18日下午,时代周报记者再次来到鑫通中央大厦B座16层。按照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非办”)的说法,郝小军已于10月16日下午回到鄂尔多斯,今天应该是召集债权人解决方案的最后时间,郝小军依然没到。王的亲属送的花圈以及白色的封条分外刺眼。其中一位债权人“打算在此常住,直到郝回来”。记者致电郝小军,两部手机一部停机,一部关机。

忙碌的“打非办”

“如果你们早两天过来的话,这里来登记的人更多,一直排到楼下。”10月18日,时代周报记者在东胜区经侦队办公楼三层碰到的一位债权人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不过,更多的人应该都在打非办(经侦队下属的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办公室)。”

他们是比中富的债权人更糟糕更无望的一个群体。他们把钱贷给了一个几乎没有回收可能的苏叶女。已于9月26日进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正式立案侦查阶段的苏叶女一案,登记造册的出借人已经有300多户,算起各种下线,涉及人物三四千人,金额从10万元到1600万元不等,总涉案融资金额或超10亿元。刷新了此前2009年的石小红案7.4亿的纪录,成为鄂尔多斯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时代周报记者在经侦大队的门口看到公告上写着:苏叶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进入立案阶段,限仍未报案的出借人在10月26日之前到经侦队报案,逾期未报案者视为主动放弃债权。

年近40岁的苏叶女是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的乡下女子。几年前只是个打工妹。她天资聪颖,决定自己下海经商。最初的融资方式很简单,就是从亲朋好友那里借。先后创办了俏姿国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俏姿国际男仕养生馆、顺鑫亿高老九火锅店,生意顺风顺水。

拐点在今年年初,苏叶女想把业务触角伸到房地产市场掘金,投资2亿元购买了一座大厦内1万余平方米欲做酒店,其投资的不动产还包括三间共计700多平方米的商铺和数套住宅以及餐饮场所。开始通过“亲戚的亲戚,朋友的朋友”开始新一轮的非法融资,据债权人告知,“为了融资,苏叶女常常说煤矿,实际上都是子虚乌有。”

不过,最初他们对这些并不了解也不甚关心。他们把钱给信任的亲戚或朋友,经过几层关系辗转给苏叶女。苏叶女给予的高利贷的价格高达月息3分(3%)。刚开始,苏叶女很讲信用,每月都按时付息,因此找她放贷的人越来越多,甚至连抵押都不要,直到被套牢,他们都不敢相信。

然而房地产的不景气远远超出苏的预估。“苏的酒店还在装修,没有收入,但每月背负的利息就在3000万元左右,苏在后期甚至疯狂地给到了一角利息。”债权人透露。

此前,苏叶女辉煌时在鄂市有多处房产、3套商用房,在达拉特旗有6套楼房、2套别墅。还有不下6辆豪车,其中有2辆雷克萨斯、2辆奔驰、1辆玛莎拉蒂、1辆丰田霸道。苏叶女的父亲有一部路虎,她还专门给老父亲配了一个司机。

然而现在这一切连带数百人的发财梦都灰飞烟灭。据悉身陷囹圄的苏叶女在10月15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审的时候,已经几天没有进食,只能靠输液来维持生命。

据了解,目前已有数起规模上亿的非法集资案件移交东胜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还有众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老板梅良玉一案、金亿泰汽贸担保公司总经理祁有庆案等。

越吹越大的房产泡沫

“其实去年鄂尔多斯的地产还不错,虽然利息很高,一个楼盘下来去掉资金成本,收益还算不错的。”中富国电富兴园的物业人员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国电小区的住宅还没开发出来,刷的一下就卖完了。”

但是这种好日子很快就到了尽头。主因就是日趋严厉的地产调控。据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人士透露,“整个上半年,房地产贷款基本上为零。”

《中国民间资本投资调研报告》显示,鄂尔多斯房地产开发的资金主要来自民间借贷,而非传统的银行。学者马光远的调研也称,鄂尔多斯开发房地产的资金来源80%依赖的不是银行信贷,而是当地极其活跃的民间借贷市场。

“真不明白,银行不给贷款,还发展什么房地产?这么简单的道理。”当地很多借给房地产的债权人抱怨现在的政策压垮了地产商,害得他们收不了钱。

对于很多房地产商来说,压在他们身上最重的石头,不是楼盘积压,而是高额的还款利息。据当地人讲,很多短期急缺钱的房地产商甚至已经开始到北京去贷款。“你知道利息有多吓人吗?一毛七!一毛七!不是一分七。”

此外,政府出的限贷政策对鄂尔多斯人来说“非常致命”。“首套房首付30%,二套房60%,二套以上不给贷款,而鄂尔多斯人均住房已达2.7套,几近饱和。卖给谁?”

据当地司机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当地的出租车司机基本没有当地人,当地人才不愿意开出租车,他们宁愿在家打麻将数利息。”“现在鄂尔多斯有2600辆出租车,而有5000多辆路虎。”

“目前鄂尔多斯的房价已经开始暗地调整了。东胜区5000元/平方米的房子降到3000仍然无人问津。”不过,当地的房产经纪公司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没有那么夸张。降价的都属于位置偏远的楼盘,位置好的楼盘依然没有降价。相关数据显示,今年9月份以来,鄂市房地产销售惨淡,比去年同期下滑了80%左右。

“如果房地产商资金链出了问题,一般都是用房子抵债。”比如中富公司和苏叶女。对于当地的鄂尔多斯债权人来说,一般没有更好的办法就勉强接受了。对于更多用亲戚朋友的钱来放贷的债权人或者外地的债权人来说,“要那么多房子又不能吃,背后还有一大群人在等着要钱”。

房地产泡沫越吹越大的一个显而易见的标志―鄂尔多斯花5年时间建设的康巴什新区,变成了不折不扣的鬼城。“原来是要建成对外炫耀的市中心,但如今却是中国房地产泡沫的最佳展示品。”

时代周报记者在康巴什新城几乎看不到超市和娱乐设施。甚至连最基本的餐饮业也寥寥可数。整个城区空空荡荡,使得宏伟壮观的政府大楼异常醒目。晚上不到9点,就漆黑一片。蹊跷的是,公租房居然建在康巴什和东胜区之间完全不适宜居住的不毛之地。司机嘲讽说是“给鬼住的”。

鄂尔多斯信用之殇

鄂尔多斯是个熟人社会,维系着彼此纷繁复杂的借贷关系的就是一张“白条”。

时代周报记者从放贷人手里得到的一张欠条抬头写着借款单,内容包括金额、期限、月利率、借款人的盖章、担保人的签名。“关系好的连条子也不用写。”

他们有的直接借给了最终的用钱人。但更多的情况是,“我从你这里融到钱,不是为了投资,而是再贷给下家,用更高的利息”。在中富和苏叶女的案子里,很多债权人并不认识郝小军或苏叶女,只是通过亲戚的亲戚或者朋友的朋友就借出去了。彼此之间是上下线的关系,层层相扣形成类似传销的上下线关系。

作为为数不多的当地人司机,黄勇(化名)利用房产抵押从银行开始贷款,然后3分利转手贷给别人,再让别人以更高的利率贷给地产商。后来房地产老板跑路了,就以房子做抵押。他得到一个地下车库,后来出租给外地人,但现在还没收回本钱。

时代周报记者在“打非办”门口遇到的来自陕西神木的借款人秦先生,他就没那么幸运。“当初一起做服装的朋友,后来出于信任把钱拿给他去放给别人。现在最上线的人出了问题,这朋友收不回钱,为躲债,已把资产全部转移走了。同时为了躲避被可能带来的牢狱之灾,还办了个残疾证。”

“你恨他吗?”“能不恨吗?你现在看到我还能站在你的面前,可是三个月后就未必了,那些钱都是老家农民朋友的辛苦钱。四十多个亲戚。一年到头赚那点钱,现在转眼就没了。”

鄂尔多斯两级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鄂尔多斯2007年-2009年由于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年均增长约71%,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后的2008年、2009年新收该类案件分别增长89%和91.59%,结案金额分别为24840万元和67707万元。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呈逐年增大之势。

“今天听说有一对夫妻欠多少亿被抓起来了,昨天听说一个人欠13亿元自首了,大前天听说一个典当行的老板跳楼了……”一传十,十传百,真真假假,在这个时期都加剧了恐慌。

当地政府对此态度也异常谨慎。一名当地官员私下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政府现在很怕媒体过度报道,怕引起更大的恐慌。”

民间资本出口

“为什么不放在银行或其他的地方呢?”在对放贷人的采访中,这是时代周报记者一个必问的问题。

“说来不怕你笑话,就是贪字当头。觉得银行利息不高,才一分多。而民间借贷都三四分了。干什么生意能够稳稳有百分之二三十的利润?”与热衷实业的温州人相比,习惯了暴富的鄂尔多斯人对现代工业兴趣不大,而存银行缩水、买证券套牢、做期货不懂的事实让他们更喜欢炒房、高利贷这样“来钱快”的生意。

鄂尔多斯市政府将鄂尔多斯民间借贷较活跃的根源归结于金融服务的不足。“民间借贷存在就是因为正统的金融服务跟不上,如果从银行能贷到款谁也不会去借高利贷。”鄂尔多斯市主管金融的副市长李国俭接受采访时说。

目前,在鄂尔多斯的银行机构长期以来仅限于几家国有银行,几家股份制银行也是近几年才入驻。鄂尔多斯只有四家券商,总资金不足20个亿。

但因为最近频繁被爆出的高利贷案件,当地人已经开始普遍收贷。民间借贷资金开始回流银行。时代周报记者从鄂尔多斯市金融机构得到的数据显示,9月存款1914亿,贷款1834亿。走访的几家鄂尔多斯当地银行都表示,“最近前来办存款业务的多了,这在过去很难看到的。”

房子纠纷的解决方案范文3

一缕淡淡的阳光,整个屋子亮堂堂的。她静静地躺在床上,呆呆地望着天花板。此时,虽然已经是上午10点过,但她没有一丝起床的想法,对于一位90岁高龄的孤老来说,日子仿佛就是床。门吱呀一声开了,一位年轻女孩走了进来。她猛然激动起来,颤抖的双手抓住床沿,翻身起来,一把抱住进来的女孩,泪如泉涌,“我这两天一直在等你来,好想找你摆龙门阵哟……”

千年“义仓”的回归

老人名叫陈疑,成都市锦江区水井坊社区的一名孤老。让老人念念不忘的女孩不是她的亲友,而是社会组织“爱有戏”“义仓”项目的一名义工。几个月前,锦江区政府出资上千万购买了一批社会组织的服务,其中之一便有社会组织“爱有戏”的“义仓”项目。在社会管理创新中,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来满足群众的多元需求已经成为当下各地纷纷效仿的一剂“秘方”,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也成为各地政府的一种共识。

“义仓”源于隋朝,村民们在丰年时拿出一些稻谷粮食储存在“义仓”里,荒年时便拿出来赈济灾民和贫困家庭。“爱有戏”希望通过借鉴这一模式,改善小区内部的人际关系,让小区居民回到从前其乐融融的“熟人圈子”,从而营造一个更具人情味、更具幸福感的小区。

“当时我只有这样一个想法,就是在成都搞个‘义仓’,打造社区和谐文化,没有想到这个想法很快变成了现实。”“爱有戏”负责人刘飞感慨万千。

2010年10月,她带着“义仓”项目进驻成都市红星路35号,那里有一间办公室可以让他们免费使用一年,对于一直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刘飞来说,政府能够提供免费办公场所给她使用,这在之前想都不敢想。

当年11月,她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这里不适合你了,政府专门建了一个社会组织孵化园……“我到锦江区那个孵化园后,他们给了很多文件,我越看越觉得不真实,政府给办公场所,给补贴,注册手续简化……”刘飞说,在将信将疑中,她的项目落地水井坊社区,与政府签订了服务协议,政府补贴“义仓”项目30多万元……利好政策刺激下,新的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在锦江区不断揭牌成立。“老年人关爱中心”、“爱有戏”、“牵手互助中心”、“与孩子一起成长・家长志愿者协会”……仅在水井坊街道办事处内便吸引了29家社会组织。

如今,在水井坊社区,任何成员都可以把小额物资物品捐赠到“义仓”来,比如一包榨菜,一把面条等;家庭贫困的可以捐服务时间,比如到社区当义工一天,护理孤寡老人几个小时等。哪家有什么困难和需求,都将享受到来自身边的关爱与温暖,可以得到“义仓”派发的爱心物品和各类服务。

从“义仓”项目来到社区之后,陈疑等孤寡老人的身边多了义工的身影,为老人们寂寞的生活增添了很多光鲜的色调。

“当然,我们现在的力量还很薄弱,等‘义仓’项目成熟之后,我们的贫困群众、孤寡老人就不会再天天盼我们去了,因为我们的义工会随时出现在他们身边。”刘飞说。

能否重塑“熟人社会”

在水井坊社区里有一个老院子,里面全是好几十年的老房子。前段时间院子里的下水道经常堵。由于没有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居民没有渠道与平台来共同商量解决方法,因此经常猜测、埋怨。哪怕是多年的邻里,大家心里还是会相互不满。“义仓”工作人员在走访时了解到这一情况,主动帮助小区居民成立了一个“开放空间”,通知每家每户派代表参与院落讨论,帮助小区居民自己研究解决方案。后来,居民们一致决定每家自己在下水道处安装一个网来过滤渣滓,从而缓解了下水道堵塞的问题。

“以前,居民们芝麻大的事都要闹到办事处,现在,‘义仓’让邻里关系好了,很多问题邻里之间商量着也就解决了。”水井坊街道办事处副书记王帮勤对本刊记者说,在政府搭台、第三方做工作、社区居民参与自治的三方努力下,如今的社区变化真是太大了。

“‘义仓’正是让这原本已经趋于僵化的社区关系重新恢复血脉与生机。”刘飞说,“我们通过打破固有隔阂,重塑邻里关系,培育居民自治组织,力争真正实现社区的‘陌生社会’向‘熟人社会’回归。”

这一番话不由让人想起了先生的《乡土中国》中的一段话: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通过种种“知根知底”,直接或间接地把各种关系像蜘蛛网一样连接起来。你可以批评他们的相关交易有许多法律漏洞,然而事实上,能诉诸法律的纠纷并不多见。作为道德共同体中的一员,绝大多数人都能较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当地社会能在道德伦理的约束下保持相对良好的运行,而少有欺骗行为发生。但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很多地方已经进入了陌生人社会,我们熟悉的人不住同一社区,住同一社区的人我们又不熟悉。

房子纠纷的解决方案范文4

最可怕的是,这种女人的“关心”和她们出的烂招,很可能成功地让她们的朋友夫妻闹崩,婚姻解体。

那么,请自我检查一下,你是那种对朋友的婚姻家庭过分关注的女人吗?在朋友间的交往中,你能感觉到朋友已经烦你了吗?你知道自己已经踩过线了吗?

如果你正是这种人,也不必马上咬舌或是去跳楼。请牢记有人说过的一句话:“我的婚姻不用你起劲,先管好你自己的婚姻吧。”然后,很简单,把踩到线的那只脚收回来,说话做事多懂点儿分寸,你还是一个受欢迎的好朋友。

想知道你有没有踩线?看看下面7种情况就知道了。

1. 你不断地重申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那是朋友的私事。

好朋友遇到麻烦事的时候,不管是老公出轨、夫妻打架还是家庭财务出乱子、婆媳矛盾白热化,如果你已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而她却并不认同,那就随她去吧。尊重她的决定,因为那毕竟是她自己的事,对于她的婚姻和家庭来说,你只是一个外人。在这个时候,你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种,保留自己的意见,在朋友身边默默地支持她,在她需要的时候随时伸出援手;第二种,从朋友的婚姻乱局中抽身退出,不再发表意见,要知道搅进别人的私事里太深对人对己都没什么好处。

2.关心朋友也要分时间和场合。

朋友的生日和结婚纪念日、中秋、冬至、春节……种种欢乐团聚的日子,你不顾团聚的定义,不看别人的脸色,不懂基本的人情世故,仍然兴致勃勃地当着众人要跟朋友讨论她老公深更半夜跟别的女人在外面开房的尴尬事,这不是讨打是什么,被贴上“不受欢迎的人”的标签也是应当应分。既然是好朋友,就要设身处地地为她着想:当众曝光她的隐私,或是在她欢乐放松的时候偏偏要提起不开心的事,谁会乐意呢?想想我们的小时候吧,大过年的正等着大人发红包呢,这时家长偏偏说:“我们来谈谈你这次期末考试为什么不及格……”死的心都有吧。

真要帮朋友,找个单独的时间,就你和她两个人,安安静静地,就着一壶茶,慢慢聊。一方倾诉,一方安抚和出主意,这才是好友之道。

3.指手画脚的客人,不会有第二次机会被邀请。

设想一下,你家里来了一个自以为是、盛气凌人的客人,她自称是你的朋友,却对你的家人一点儿也不尊重。她在你的家里指手画脚,批评你的老公,看不起他的工作,说这个男人长相不帅收入又不高整个一废物;她批评你的小孩,说他从小调皮捣蛋,长大也不会有出息;她批评你心爱的家,说你家里摆设太寒酸,房子太小,挂的画太庸俗,家具电器都很低档……你热爱的一切都被她贬损得一无是处,只要你还是个有自尊、有正常思考能力的女人,想必你再也不会邀请这个朋友来你家做客,立时三刻与她断交也说不准。

那么,我们换个角度,如果这个讨厌的客人就是你呢?

4.浑身散发着负能量的人,是最不受欢迎的人。

那种总是说负面的话,浑身散发着负能量的人,是这个世界上最不受欢迎的人。朋友正担心老公到外地出差会不会太辛苦,你就兴冲冲来上一句:“说不定在那边早跟别的女人搞上了。”跟朋友聚会,朋友感慨说今天白天上班真累,恨不得马上躺到床上去,你就不失时机地说:“对啊,还不知道你老公今晚躺在哪个女人的床上呢!”而你的负能量不仅针对朋友,对自己也如此。哪怕是闲聊中提到自己的亲戚家人,你也一贯是负面评论:你的二姨是个斤斤计较的小人,你的大伯是个爱打孩子的暴君,你的小姑父在外面包二奶……

如果你发现身边的朋友越来越少,请反省自己是不是这样的人。

5.别把小孩扯进大人的纠纷里。

父母婚姻出问题,在寻求解决方案时,通常都会本着不伤害孩子的原则。可是,有些自以为是的旁人,偏偏要打破这个原则,把无辜的孩子扯进大人的纠纷里,还美其名曰让孩子来做剂,调和父母的矛盾。比如父亲出轨,旁人就出主意让孩子去痛骂第三者;父母离婚孩子判给父亲,旁人就教育孩子说他的母亲是个坏女人……在这样的“好心”之下长大的孩子,心里有阴影和对婚姻的恐惧,自然可想而知。

6.你自己的婚姻还一团乱麻,就别去管人家的事了。

不是说你自己的婚姻有问题,你就没有资格去评论别人的婚姻。经历过婚姻问题的人,其实更能感同身受,给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与朋友分享。但是,如果你自己正处于婚姻一团乱麻,即将分崩离析的阶段,却整天兴致勃勃地去管别人的闲事,痴迷于别人的老公如何不忠和脾气暴躁,那你就该反省一下自己的动机了。你是把自己的婚姻麻烦投射到了朋友的婚姻问题上,还是借着对朋友的问题感兴趣来逃避自己的问题?不管怎样,你都该收回一些对别人隐私的兴趣,把注意力集中到自己身上来了,解决自己的问题才是当务之急。

7.你管不住自己的嘴。

房子纠纷的解决方案范文5

实体特殊性

知识产权与一般(传统)民事权利的共同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与一般民事权利保护程序的共同点,是进入知识产权领域首先应当了解的。不过,由于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与一般民事权利、尤其与同样属于绝对权(对世权)的物权相比,出现较迟,新较多,主要精力应放在知识产权与传统民事权利的不同,即研究它的特殊性。研究其特殊性的目的,是把它们抽象与上升到民法的一般性,即上升为民法原理的一部分。如果走相反的路子,不加判断与取舍地用传统上的一切已被前人抽象出的民法原理,一成不变地硬往知识产权上套,则恐怕并不可取,这样虽然省时、省力,但可能出现较大的谬误。

知识产权客体 知识产权这种有价权利的“无形”,许多人总说这不是它的特点,因为物权中,物之“所有权”本身也是无形的。这些人至少忘记了:当提供或买卖有形物品(商品)时,提供标的与物权客体是一致的,均是商品本身(只提供给买主“所有权”而无商品本身的卖主,无疑是骗子)。而提供或转让知识产权时,提供的标的是权利本身(如复制权、翻译权)而相应客体则另是有形无体的有关信息(如专利领域中的技术方案、版权领域中的作品)。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一般是可以被特定人占有的,而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技术方案、商标标识或作品,则不可能被特定人占有——它们可能被无限地复制,因此可能被无限数量的人占有。照着一幢房子盖了又一幢房子,就出现了又一个新的物;照着一部作品复制出又一部,则决不产生新的作品。

经典的史尚宽老先生的《物权法论》中错误地认为“准占有”适用于知识产权,从而可以推论“取得时效”也适用于知识产权。史先生认为诸如股东权之类权利物权适用准占有并不错。特定的股东权及其客体不可无限制地交给无数人,而特定的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之类及相应作品,则可以无限制地交给无数人。中国当代物权法领域里有的学者则比史先生更大胆地断言:“取得时效”完全适用于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等。由于无体,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不可能被单独占有,因此以占有或准占有为第一要件的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就决不可能适用于知识产权。设想一项专利权的所有人与97家使用者订立了使用许可合同,而第98家未经许可就把该专利当成自己所有的一样使用,专利所有人在“时效”期内未加追究,是否那97家就都应转而向这位未经许可者交许可费?因为他已经通过“取得时效”得到该专利!但如果第99、100、101家也都与第98家同时同样地为其所为而未被追究,那么究竟谁通过“时效”获得了该专利?

又如,有人把物权中“物在权利在”的原则套在知识产权上,坚持认为:只要作品有价值,就应当有版权。他们无视欧盟1996年已在认定时间表(包括广播节目时间表)之类汇编作品不享有版权的基础上,制定了专门指令,也不论美国至今仍难通过类似专门指令而根本不保护这种汇编,更不论中国《著作权法》在2000年修订之前连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都不予保护、根本谈不上保护无独创性的汇编。

责任认定 虽然德、意、俄民法中直接或间接提及知识产权,但绝大多数国家民法典,均不涉及知识产权,而由专门法去规范。在维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上,中国知识产权界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由于基本上未引入传统民法的侵权法与物权法理论,所以未遇到太多的困难。90年代初,被侵权人难以证明侵权人过错的知识产权纠纷、被侵权人难以证明自己实际损失的纠纷逐渐多了起来。一部分人试图完全撇开民法的基本原理,在知识产权领域独树一帜。例如,论述“物权的客体不能是物”、“知识产权的客体也不能是作品或技术方案”、“复制权中的‘复制’、销售权中的‘销售’才是客体”;“凡有权利限制的权利均不是专有权”、“债权不受权利限制,因此无例外地属于专有权”等。另一部分知识产权界人士,试图引入传统民法原理,探讨“无过错者无民事责任”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的适用问题。 他们认为:专利管理机关、工商行政机关在多年的查处侵权商品的活动中,大都是违反民法原理或《民法通则》的。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一旦查到带侵权商标标识的商品,绝不会先去了解商品所有人的主观状态(有无过错)、也不会先去了解商标注册权利人是否已有了实际损失,而是立即要商品所有人先负一定民事责任——至少是“责令封存”。专利管理机关人员还发现:按照“侵权认定四要件”之一的“实际损失”,《专利法》中的专利权人的“制造权”是不可能被侵犯的。因为任何未经许可之人如果仅仅在“制造”阶段,大都尚未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从而不能被认定为“侵权”。

有民法学家解释,《民法通则》第106 条所讲的“过错责任”仅仅指“损害赔偿”责任,即债权责任;而停止侵权(如封存侵权商品、制止侵权制造活动)则是依“物上请求权”产生的物权责任,这是不需要以过错为要件的。可惜这种解释仍未能将问题解决。

由于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与一般民事权利、尤其与物权相比,新问题较多。应主要研究知识产权特殊性,并将其抽象与上升为民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几乎国内一切“侵权法”专著,均讲“四要件”是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前提,而不是说它们仅仅是“损害赔偿”的前提。

第二,如果把侵害活动强制性地制止,又不首先认定它是违法或侵权活动,那么执法机关的强制执行令本身则失去依据,属违法行为。而且,有相当一部分解释这一问题的民法学家的论述中,把对无过错的行为的制止,称为物权责任中的“停止侵害”。那么“侵害”不是“侵权”,既然是“物权责任”或“物上请求权”,它们指向的只能是对“物权”的侵害,如果说这不叫“侵权”、只能叫“侵害”,那无异于玩文字游戏。许多人反对以德国版权法97条与101 条相比较来说明制止侵权无须考虑主观过错,原因是其中无过错而可禁止的,是物权上的“侵害”;需要作损害赔偿的,才是债权上的“侵权”。但这两条无论在德文本还是本中,都使用的是同一个“侵权”概念,决无“侵害”概念。

第三,切勿忘记知识产权侵权中,有时一并涉及侵害精神权利与权利,例如侵犯作者的“发表权”。在这种情况下,“物上请求权”不足以弥补原有中国侵权法理论的缺,还欠一个“人身请求权”。

实际上,所谓“侵权”,除侵犯他人人身权之外,只剩下侵犯他人物权(如果把知识产权等视为“权利物权”的话)。至于有人提出的所谓“侵害债权”,它仅仅在理论上存在。中国《合同法》1998年9 月的征求意见稿上曾有一条关于“侵害债权”的规定,最终删去,原因之一正是多数立法者认为“侵害债权”理论站不住脚。债权是相对权或“对人权”,如果某一合同权可能被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第四方或任何一方所侵权、而受侵害者又有权针对这些“任何一方”提出诉求,那么这时,这种特殊的合同权就已经转化为“对世权”(亦即“物权”)而不再是“对人权”!

合同权一般只是对人权。规定“不作为”义务的合同中的大部分未必能产生出财产权。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从特殊角度看,合同权可以被当成财产权。例如,你的电话被他人盗打,你与电信局签订服务合同,向电信局付钱,电信局向你提供电信服务。但是你本应得到的服务被他人拿走,你一分钱电话没打,电信局给你算了5000元的电话费,你可能以侵害财产权告他。

第一起因服务引起的、而法官认为可以不主张对人权却主张对世权的诉讼案是1852年在英国的Lumley v. Wagner 一案。 原文是a pieceof that boy belongs to me,即“那个人的一部分属于我”。 哪一部分呢?他的服务属于我,他提供的服务作为一种财产是我的。现在你把这个东西拿走,与抢走我的财产一样。法官认为,原告实际上是有对世权的。劳森在财产法这一章,举这个案例的标题就叫做“不属于债权的合同权”。

事实上,中国法院已经多次遇到知识产权、作品及“物”的不同及联系的问题。例如,出版社丢失作者手稿应当负何种责任?时至今日,一部分法官及绝大多数学者,均认为出版社仅仅负有物的保管合同中保管者的违约责任。他们只把着眼点放在载有作品的“纸”这种“物”上,而似乎全然忘记了这种物上所载的本来可以无穷尽地被复制的“作品”这种信息。他们把载有这种信息的物与一般物同等对待,因此结论显然对作者不公平, 也就不足为怪。 德国慕尼黑上诉法院法官HansMarshall则认为:丢失作者手稿的情况,如果作品系尚未出版,出版社除了违约之外,还侵犯了作者的大部分精神权利。作者除请求违约赔偿之外,还有权请求作者精神权利的侵害赔偿。

损害赔偿 无论解释者们如何解释,我国《民法通则》106 条明明写的是无过错不负“民事责任”,而不是“损害赔偿责任”。这与德国民法823条、德国民法1382条等根本不同。

此外,在物权责任中,也有“损害赔偿”。不仅史尚宽老先生早就讲过,《物权法》2000年专家稿第60条也有重述。所以,讲“损害赔偿”仅仅是“债权请求”指向的,至少不完全。

进一步讲,在上,为说明损害赔偿一般以过错及实际损失为要件、停止侵权(或称“侵害”)则无需以过错为要件,因而把诉求分为“债权请求”与“物上请求”,未尝不可。但在任何情况下,尤其是在实际生活中,也要坚持这种“非此即彼”的划分。

第一,有时(如上所述)连划分者自己都分不清,况且“物权请求”项下明明又出了一个使用完全相同术语的“损害赔偿”。况且,笼统地断言“物权请求”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也并不正确。一部分“物权请求”中的“损害赔偿”又明明是要以主观过错为要件的。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89条所规定的情况,是明明白白地放在物上请求权之中的, 又是明明白白地要求以过失为前提的。再如,“返还原物”之诉中包含的返还孳息物的情况,也必然以过失为前提。

第二,停止侵权的物权责任与损害赔偿的债权责任,在有些情况下还是可以互替,它们之间并无截然分明的界线。例如:在下禁止令违反公平原则或公共利益原则时,在下禁令已无实际意义时,国外法院均曾以增计赔偿额以取代禁令——亦即认可侵权的继续。这种看起来违反常理的事,却并不罕见。在论及债权与物权的关系时,现有的不少论述颇值得商榷。例如:在讲民法一般原理时,“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讲物权原理时,“财产法”又包括规范财产归属的物权法与规范财产流转的债权法。这两句话怎么能协调,可能是个难题。说“物”是财产不大;说财产的“流转”(即“债”)也是财产,就有些费解了。过程本身怎么变成了财产,至少从语法语序——及逻辑上应找个出路。而且,既然债也是财产,那么规范财产流转的债权法是否也规范债的流转呢?

而且,第一句中所说的“债”,包括“作为”、“不作为”及“给付”,这也是在民法原理中人们常讲的。其中“不作为”怎样被归入了“财产”范畴,也有些费解。实际上,把债权(obligation)不加地一概放入“财产”范畴、因而导致逻辑上的难以自拔,古代的民法学家盖尤斯就已有前车之鉴。至少百年前的Austin及10年前的Zimmermann已经一再指出并加以纠正。

第二句中断言“债权法规范财产的流转”,至少首先忽略了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这是规范的是什么样的“财产流转”?其次,还忽略了侵权法(即“债法”的一部分)中无须赔偿的那部分人身侵害。

原则适用 在讨论禁令与公平原则及公共利益原则时,又让人想到“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公共利益原则建立起的专利上的强制许可制度,保证了第二专利权人不受第一专利权人制约而可以实用技术,又保证了在紧急状态下某些实用技术的广泛。这些似乎均与“诚实信用”关系不大。又如公平原则,“公平”与“诚实信用”有时的确有交叉。但在多数情况下,它们还是主宰各不相同的领域。至于讲到“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各自覆盖面,早已被欧陆法系吸收的、英国古老的民商事领域普通法的“禁止反悔”制度及衡平法的“可以反悔”制度(实际与我国一直推崇的“情势变更”制度极相近),是个很好的说明。

就普通法而言,禁止反悔法则不仅仅适用于“对某一事实作过某种不真实的陈述”的情况,同时还适用于对某个事实作过某种真实陈述的情况,而且主要适用于后者。专门适用于“不真实陈述”的,是另一个法则,称为misrepresentation。禁止反悔法则在适用时有个前提条件,即:对方已经按照陈述者的陈述开始了不可挽回的行动。例如合同的要约人在要约条件中讲明自己有船,对方若将货物运抵港口,要约人就将承担装船的责任;如果后来要约人表明“我没有船,不负责装船”,否认原来的陈述,法院就将以此作为estoppel的适用范围。但如果承诺人还没有开始把货物向港口运送,要约人后来的声明有可能被法院判为“补充陈述”,而不被视为“反悔”(虽然它实质上是推翻了原有陈述)。这里适用的是“诚实信用”原则。

与普通法的禁止反悔法则(estoppel in common law)同时存在的还有许多其他estoppel。其中最重要的是衡平法的“禁止”反悔法则。它的原文是equitable estoppel,意思为“根据衡平法可以反悔的法则”。这个法则是英国上议院一百多年前在“约旦诉莫尼”的判例中得到的。它在1947年又被后来的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在“中伦敦财产信托公司诉海特利斯房产公司”一案中作了进一步深化。丹宁在判决中指出:只要形势或环境发生了一定实质性变化,原陈述人可以反悔。这个判例成为英国合同法上最重要的判例之一。这里,“诚实信用”原则就显得不太相干,而“公平”原则倒是更适用。

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固然是民法中极其重要的原则,但不宜将其抬到“帝王”高度,使之君临一切。另外,把它仅限于民法领域,也值得商榷。在公法领域,许多历史上的统治者都认为这一原则的地位同样十分重要。况且,中国的“诚实信用”作为语言,正是源于公法。它至少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中前期已有。这就是商鞅刚刚主管秦政时,实践自己百金奖赏一件平常事的诺言。一千年前的王安石为相时,曾有诗称道此事:“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说的正是统治者管理国家的“公”行为,也须讲“诚实信用”。

“形”、“体”关系 随着数字技术的应用,盖尤斯即已提出过的权利及客体的“形”与“体”的问题,又值得再度。只是切不可返回盖尤斯时代乃至还落后于该时代。20世纪末,数字技术的普遍应用,使法领域间又发生历史上曾有过的两种议论。在知识产权法学领域,有些哲学家感到版权制度已经走到尽头,其专有性要被淡化。有些哲学家则感到不仅版权、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几乎都失去意义。因为从“质”上讲,“物质不灭”,人们能创造的只是形式;从“形式”上讲,一切形式又都归结为数码,其差别又何在。

与当初一部分人认为版权是保护“形式”,不保护“”一样,当今,也有些人把知识产权客体在本质上属于“有形无体”的信息这一事实,与哲学上的“形式”与“内容”二分法相混淆。Dietz 当初以版权既保护作品的外在形式,也保护其内在形式,解决了不保护“内容”的困惑。如今,也应将知识产权归结为只能创作“形式”者:当创作出有形无体的信息时,在专利领域,它是实实在在的技术解决方案,它与另一发明或“现有技术”必须有“质”的区别,方可获得专利。说其有形无体,并不是从哲学意义上的“形式”、“内容”来说的。

程序不宜“一刀切”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实体法及程序法上,完全套用适用一般民事权利的法律或程序,同样会产生不当。例如,知识产权的被侵权人起诉侵权人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而物权的被侵权人、人身权的被侵权人起诉侵权人的多数情况,则侵权已经停止。因此,侵权诉讼的核心或首要问题,是损害赔偿、恢复原状,还是停止侵权,对知识产权与对物权或一般人身权,是绝不会完全一样的。相应地,诉讼时效的适用,也绝不会完全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的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将本来即应属于民事领域的原经济庭、知识产权庭等,均归入民事审判庭,是完全正确的,从总体上理顺了民事审判制度,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它不仅顺应了国内司法改革的实际需要,而且与世贸组织各项协议所要求的执法体系(结构)更加靠近。

知识产权审判毫无疑问主要是属于民事审判。但由于知识产权侵权与确权中的独有特点(例如,一部分重要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是“经行政批准方才产生的民事权利”),多数知识产权保护较有效的国家,如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等主要两大法系国家,均是由特定的民事审判法院(或法庭)全面受理及裁判与知识产权侵权、确权乃至合同等纠纷相关的一切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而绝不会仅仅把这种特定民事审判机构的职能仅限于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却将侵权严重构成刑事或确权中的行政案件推转给一般的刑事、行政审判机构去做。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专业性过强,而把具备这种技术及专业知识的审判人员集中在特定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中,一是节省人力财力,二是避免出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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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快递;现状;对策

一、引言

国家邮政局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整顿快递物流市场。2011年,国家邮政局颁布了《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并要求快递加盟商必须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企业法人。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于两年前开始付诸实施,国家邮政局的的重大举措被业内普遍认为是规范快递业的积极信号。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中国经济也健康持续地快速增长,我国正在成为世界工厂和全球采购中心,许多跨国大公司都已经或计划将制造、采购中心转移到经济形势明朗的中国,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也逐渐开始面向全球进行生产、采购、经营、销售。我国现阶段虽已具备相当规模的物流基础设施,但是尚且没有能力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实现欧美发达国家那样低成本、高效率、无障碍地进行物资流动和周转,这种现状与快速发展的经济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国际上,物流支持能力已成为一个国家是否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据了解,众多跨国企业在中国选择投资地点时时常会考虑快递物流基础设施情况及国际快递物流巨头DHL、UPS、FEDEX等的入驻情况。不难看出,提升中国的快递物流服务水准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总体上看,我国经济比较活跃,商业活动比较繁荣,市场对物流服务具有较大的需求。社会物资流通总量正义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人们呼唤更加合理的快递物流解决方案和比较专业的物流咨询服务;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越来越国际化的商业活动要求国内的物流服务水平和国际接轨,在速率、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诸多方面都提出了更高、更为苛刻的要求。很显然,我国现有的物流服务能力远远不能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

二、中国快递物流现状

我国仓储协会第3次全国范围内的物流供求情况的具体调查表明,在采用第三方物流的需求企业中有23%的生产企业和7%的商业企业对第三方的物流服务不满意,而满意的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也为数不多。这些数据应该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具体来看,我国快递行业存在的问题如下:

2.1利润空间小

近年来,我国快递行业呈现出了火箭式爆发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有1200家公司从事快递业务,真正有实力的、信誉好的大公司寥寥无几。由于快递门槛低,一间小房子,一个工作人员就可以申请成为一个快递点,但随着而来的是层出不穷的问题。究其原因,最大的症结在于快递行业的无序竞争最终导致快递行业价格过低,利润空间被严重压缩。而企业为了确保能够获得利润,往往无暇顾及操作的规范性。快递行业操作的不规范无疑加大了无主邮件出现的频率,以淘宝网和天猫合作的快递公司为例,大多数民营快递公司取件的起步价格为10~12元。可以想象,如果快递公司在每个操作环节都加大监管力度,亏本恐怕是不可避免的。

2.2 安全性低

“快速”和“安全”是快递行业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反观近年来国内快递行业出现的问题,安全性问题是民营快递诞生以来一直存在的一大软肋,严重影响了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顾客对其的信任度不断下滑。随着快递网络的迅速拓展,快递行业的安全性问题急需解决。此外,快递客户信息被肆意转售,这也成了一些无良快递员获利的一种手段,最终导致客户的隐私被泄露,在国内不少地方甚至发生了诈骗案件。这为快递行业敲响了警钟。

2.3 顾客忠诚度不够

顾客忠诚(customer loyalty)是指客户对快递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态度依恋或爱慕的感情,主要通过情感、行为、意识表现出来。顾客对快递公司是否满意,往往可以通过向身边的朋友讲述自己的消费感受,通过口碑传播给其他的顾客,从而扩大快递企业的知名度,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注入活力。而国内快递企业的网点数量极其有限,快递企业的价格大致相同,加上快递服务缺乏特色,顾客对快递企业普遍缺乏忠诚度,所以就直接导致客对服务感知的不确定,在选择快递企业时往往只考虑价格和便捷度,顾客对快递企业的忠诚度不足,已经成为我国民营快递物流企业快速发展的顽疾。

2.4 霸王做法于顾客不公

快递企业提供的是无形的服务,一旦客户和快递公司之间发生纠纷,例如快递公司不能严格地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发件人在投诉和索赔程序上往往无法得到公平的对待。目前,国内快递企业的做法往往是客户先签字、再验收。收快件时,客户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先签字,方可打开包裹进行验收,这样的做法极其不合理。消费者实际上是要先认同这宗快递货件是安全完整到达,才能打开检验,这样,货运的风险转嫁给了作为收件人的客户,这对消费者来说有失公允,这样的霸王做法是快递企业的一个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