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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运用管理办法范文1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①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等。“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处罚。②民事责任,它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缔约双方,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依契约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则是指相关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③刑事责任,系因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相关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管制、拘役、判刑,附加刑有处以罚金、剥夺权利、没收财产等。
1.1行政责任批评、警告、纪律处分《处方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61条规定: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给予警告处分。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品和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药学人员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品和第一类、未依照规定保存品和专用处方、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未依照规定报告品和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紧急借用品和第一类后未备案、未依照规定销毁品和等情形,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处方管理办法》第55条也规定:药学人员违反《品和管理条例》第72条的规定,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医院药事管理规定》第39条规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经济分配的依据以及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的情形,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吊销其执业证书《品和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品和第一类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处方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药师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和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品和第一类以及未按照规定调剂品、处方的情形,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药学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2民事责任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第59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征得患者或近亲属同意所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需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销售劣药的,没收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91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53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药师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处方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药师具有审核医师处方适宜性的权利,同时第36条、第40条规定:药师若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有拒绝调剂的权利。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药师在执业过程中依法承担管理药品、调剂药品、监督合理使用药品等职责,很少见到所赋予药师的权利,药师只有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执行权、建议权,没有决策权,药师职业责任与权利的不平衡,影响着临床合理用药,有碍于合理利用药物资源更好的为人类健康服务。
3问题探讨
3.1处方调剂药师在处方调剂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调剂错误所致不良事件;调剂交代不清造成的用药失当;情节严重的,应依《处方管理办法》第58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引起患者损害,可以援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8条所确立的归责原则,第57条、第60条所规定的医疗水平判断,总则部分第16条所规定的赔偿项目等具体条文决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但当药剂人员疏忽,未能行使拒绝调配处方的权力,调剂了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甚至是错误处方时,在此情形下,医师与药师之间怎样分担责任?现行法规中,没有涉及药师调剂了医师用药错误的处方应怎样承担责任的条款。有时出现医师处方用药不适宜、或是药师调剂出错的情形,但没有引起患者损害,也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只是患者抓住了药师的错误大做文章,提出过分的要求,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置,药师该怎样承担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此类问题解决起来依据不足。
3.2参与临床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中,政策法规的支持力度不够,尽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6条第三款规定了药师参与临床工作的职责,但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细化药师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在用药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仅限于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的权力,药师在治疗团队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不清晰,职责任务过于笼统而不具体。可以明确的是药师是一名参与者、协作者,不是决策者,只有发言权,没有决策权,在此情形下,对于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药疗纠纷时,医师与药师应怎样分担责任?很难界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6条第二款规定了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医师与药师看起来是协作关系,但如何开展工作?出现问题怎样承担责任?药师是否承担不合理用药的责任?目前还找不到比较适合的法律依据。
3.3用药指导药患关系被认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药患双方都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自然人)或者法人,民事主体双方地位平等[1],患者用药,药师提供用药指导,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虽有一些相应规定,但因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的过错,违反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原则,导致用药不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该怎样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对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在用药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对于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的医疗纠纷中双方的责任认定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致使对药事纠纷的解决难以找到统一的解决方法。
4建议
4.1完善法律法规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药师在医院药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还不太完善,患者在药疗过程中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药疗纠纷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并不详尽明确,医师与药师之间、药师与患者之间的责任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总结国内学者对医患关系法律属性的探讨,大致可概括为4种学说:“公益学说”、“医疗消费学说”、“侵权行为学说”和“医疗合同学说”。药师与患者法律关系可从“公益说”、“合同说”、“侵权说”3种途径加以解说[3]。也有学者提出另3种学说:契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请求权竞合说[4]。无论适用怎样的学说,可以明确的是医疗机构药师是药学服务最终的实施主体[5],应该有一部关于药师职业的法律法规,执业药师法或是药师法,规定药师在药学实践活动中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明确医药间、药患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彼此的责、权、利,使医师与药师间、药师与患者间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制定药学服务工作规范,药学服务标准操作条例,使药师在标准化、规范化的药学实践中执业,依法保护药师的合法权益、同时惩治药师的违法行为。
医疗技术临床运用管理办法范文2
1.增强护理人员法制观念,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1.1 认真学习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提高个人法律素质,知法,懂法,运用法律保护自我权益。
1.2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尊重患者的权益,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有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应充分尊重患者的这些权力,树立“以人为本,以患为者中心”的工作理念,工作中积极主动与患者沟通,取得患者的理解与配合,避免纠纷的发生。特别是在护理一些危重患者时,更应该加强责任心,独自一人工作时要有“慎独”的工作态度。
2.严格执行护理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临床护理操作中应严格执行各项护理操作规程,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这是减少医疗纠分的关键。
3.认真书写护理文书;护士应重视护理文书的法律效力,在工作中养成,及时、规范、客观、完整记录的良好习惯,认真按照《病理书写规范》及护理文书记录要求书写,不得伪造及随意涂改。完整、准确、及时、规范的护理记录在医疗事故举正责任倒置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4.严格、认真的执行医嘱;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护士在临床治疗,护理时,应按医嘱执行相应治疗工作,不得随意超范围对患者进行治疗工作,以免引起不良后果,在非危重患者抢救工作中不得随意执行医生的口头医嘱,中午、夜间尤其注意,在抢救危重患者时,对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应重复后方可执行,并要保留急救药品安瓿。急救工作结束后及时补录医嘱。
5.提高护理管理水平,防范差错事故发生。组织医护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对发生的差错、事故可组织护理人员进行讨论,及时吸取教训,避免再发生,提高护理质量,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参考文献:
医疗技术临床运用管理办法范文3
1、在举办医院社康部、医务科、质控科、护理部和防保科的指导下,社康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包括全科、专科、护理、药房、医技及计划免疫等专业小组。每专业小组设立组长,并制定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各组及各班(岗)岗位职责。社康中心主任应对本部门员工定期进行岗位职责考核。
2、负责成立本社康中心医疗质量控制小组,主任担任组长;成员为各专业小组组长,不断加强社康中心医疗质量管理。质控小组每月就本社康中心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进行自查,质控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3、社康中心的主任,应每月召开一次各专业小组工作会议,针对各专业小组提出的医疗安全及医疗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制定改进措施。
4、社康中心主任应每月统计中心各项工作的工作量;制定本中心二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对工作人员的每月的绩效工资按照工作量进行二次绩效分配;对社康中心各项业务工作做好质量控制。
(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1、加强医务人员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主要包括《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深圳市基本医疗制度》、《深圳市常见疾病诊疗规范》、《深圳市医保管理办法》以及举办医院的各项医疗管理制度等)的学习和掌握。对相关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要求熟练掌握,并定期进行考核;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做到依法行医。
2、社康中心应贯彻执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科目提供诊疗服务,严禁超范围执业;及时督促协助社康中心医务人员办理执业注册,避免非法行医。
3、社康中心应根据国家收费标准及医保相关规定,及时核对调整医疗收费价格;社康中心主任应直接管理物价,确保社康中心医疗收费价格不高于举办医院。杜绝乱收费。
4、建立社康中心电话回访制度,要求医务人员对门诊患者进行电话回访并做好记录;社康中心主任要定期抽查回访执行情况。
(三)服务流程管理
1、制定适合本社康中心的医疗工作流程,包括全科及专科医疗,护理、药房及收费挂号等流程;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断调整优化服务流程;社康中心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执行。
2、建立社康中心医疗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停电和火灾等突发事件等)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社康中心对突发事件的有效应对;并将预案落实执行情况作为社康中心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控制的重点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充分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医疗缺陷和纠纷管理
1、根据临床医疗、护理缺陷评定标准,建立社康中心医疗差错登记本,并定期组织讨论。
2、对重大差错、纠纷应立即上报医院社康部及其他有关部门。
3、制定社康中心的奖惩制度,并贯彻执行。
4、发生医疗纠纷,应注意妥善保存相关医疗客观资料,包括病历、处方、处置单、诊疗过程涉及的药物、安瓿、器械等各种医疗文书和医疗用物。
(五)员工和公共关系管理
1、严格执行社康中心工作人员岗前及岗位培训制度。要求新进社康中心人员熟练掌握内、外、儿、妇科常见急证的处理、院前急救技术、外科常用操作及急救设备的运用等基本技能,并进行理论及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急救技术的演练及考核,考核成绩与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奖金挂钩。在岗工作人员每年需到举办医院参加临床继续医学教育学习15-30天。
2、社康中心主任应根据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状况及业务特点合理搭配排班。
医疗技术临床运用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档案管理; 重要性; 改进措施
医院档案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载并见证了医院历史的发展,包含了医院在工作活动中的各类信息,是医疗事业发展的宝贵财富。医疗事业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的脚步愈走愈快,跟上其步伐,需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做好各类档案的分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疗模式的改革,将传统档案管理办法与电子档案信息管理进行有效结合,提供并整合出的大量资源信息对指导医疗改革的方向具有重大意义。
一、医院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1.1、医院档案管理是医院领导进行决策的重要的依据
医院档案管理中的资料是一个值得挖掘的巨大的信息数据库。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档案管理的好,那么领导在进行决策时就能够更好的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各部门科室在进行医学实验研究时也能够快速地查阅到相关的病例。这样就能够避免不必要的弯路,做到决策有理可依,研究有例可依。
1.2、医院档案管理是进行宣传的生动素材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的同时,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身体健康保健,医疗环境等等更为重视。而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医院面临的竞争也越来越大。这时,做好医院档案管理,就有助于为医院宣传积累整理好素材,扩大医院的影响力,提高医院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患者。
二、医院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很多医院在管理医院的档案时只是根据自己的习惯,而没有形成统一科学的档案管理系统。各科室的档案材料分散管理,有的甚至随意放置,不能够有效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造成损失。制度的不健全造成档案收集效率不高,也不利于资料数据的完整性,从而影响到后继资料的查找及运用。
2.2、档案管理意识低和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
相对于其他工作,档案管理工作无法直接快捷地体现其经济效益和作用,因此,不容易受到重视,旧的档案管理方法和制度无法跟上医疗的整体进步,最终限制了医院的整体发展。思想影响行动。思想观念落后,档案管理就不能受到足够的重视。
2.3、现代化管理水平不高,对档案管理的投入较少
由于医疗建设经费巨大,一般医院更愿意在医疗服务上投入而削减档案管理的支出,这极大地限制了档案管理技术的进步,使得管理设备陈旧,硬件条件跟不上。目前,很多医院还是采用人工管理办法,结果不但检索困难而且还造成人力和空间的浪费。
2.4、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素养不足
医院档案管理是个庞大复杂的系统任务,而当前医院管理现状是各地管理水平不一,参差不齐,却没有相关的计划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大多都是凭借以往的经验来办事,没有运用科学高效的管理办法,效率低下,且不能有效快速地提炼出档案资料里的重要信息,专业水平跟不上时展的要求。
三、医院档案管理有效的改进措施浅述
3.1、健全医院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医院档案网络
各医院要学习《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档案管理制度,进行集中管理,收集整理好纸质资料,整合分类制作好电子档案,采用统一的档案管理软件,完善档案网络,规范档案管理。改变以往分散松散的档案管理方式,提高档案收集效率,落实考核制度的实施。
3.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员档案管理意识
通过会议,宣传教育等方式让大家明确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解放思想,号召大家积极做好管理资料保管工作,积极配合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最大程度上避免档案资料的损失。相关领导要从医疗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档案管理与其他业务放在同一位置上,当做任务来抓。
3.3、加大资金与设备投入,提高硬件设施,引进先进的技术
要提高档案管理水平,跟上现代化步伐,就必须投入新设备,这有利于构建档案信息网络系统。电子档案的建立方便了档案资料的利用,便于人们查找,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同时也要做好防护措施,避免电子档案的泄漏,增强保密性,做到档案管理安全性、规范性、统一性相结合。
3.4、加大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责任到人,提高服务意识
针对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够高的情况,不仅要在招聘时提高用人标准,而且医院要规划好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通过进修,交流等方式方法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树立创新意识,改变以往的档案管理模式,不断充电,把本职工作做得更好。
3.5、积极促进档案的开发力度,凸显档案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档案管理内在的经济与社会效益需要人们的大力开发。只有它被医学研究,临床实践利用了,才能让人们对其有个更加具象的明确的认识,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再好的金子也需要挖掘才能闪光,积极开发档案内在的信息,得出总结的数据和规律,才能实现档案管理的目的。
四、总结
总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也面对医改等重大改革。这是挑战也是发展机会。医院档案管理的重要性逐渐进入到人们的视野,深入认识档案管理现状,发现问题与不足,找出相关的解决措施,不仅当下要做好,更要不断地追踪信息技术的发展,时代的步伐作出适当的调整,促进医院的全面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静. 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医院档案管理工作[J].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07(26)
[2] 袁晶. 医院档案管理的现状与对策[J]. 临床合理用药杂志. 2011(30)
医疗技术临床运用管理办法范文5
20xx年安徽省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六条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
(五)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
(六)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
(七)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
(八)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第八条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五)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六)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七)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工作;
(九)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十一)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二)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成员由医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传染病学、临床检验、流行病学、消毒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有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诊断的技术性标准和规范;
(二)对全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全国医院感染发生状况及危险因素进行调查、分析;
(四)对全国重大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
(五)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负责指导本地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性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感染因素,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围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当根据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的调查和控制工作,并可以组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 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医院感染管理的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充分发挥医院感染专业技术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医院感染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业知识,并能够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工勤人员应当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二)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三)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四)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五)灭菌: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孢子。
第三十七条 中国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由中国卫生部门归口管理。
医疗技术临床运用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 处方;合理用药;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 R197.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0)06-95-02
合理用药是根据疾病和患者的具体情况,运用药效学和药物代谢动力学知识,选择最佳的药物及其制剂,制定适当的给药方案,以达到既有效又安全地防治疾病的目的,反之,不仅不能达到防治疾病,甚至还会给患者带来危害。
1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处方填写不全比较多
主要包括性别、年龄、科别、门诊号、临床诊断,主要原因是部分医生对这些项目的重要性熟悉不够。若无年龄或以“成”代替,不利于药师准确地判定医生给患者用药治疗剂量的准确性;若无门诊号,患者查寻其相关受到的服务信息比较困难,不能体现明明白白看病的精神;若无临床诊断,不利于药师审核临床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及是否具有潜在临床意义的禁忌证,不能有效地预防与减少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
1.2药名写错或药名不准确
错写药名:如多潘立酮写成多潘立同;仍然书写习用名,吲哚美辛写成消炎痛,普萘洛尔写成心得安,而国家早已从2005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习用名,并且《办法》11条规定:“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名为准”;改药名,将商品名代替药品名,如阿奇霉素颗粒剂写成“抒罗康”。
1.3无剂型或剂型错误
如阿奇霉素既有粉针剂又有水针剂,而处方是阿奇霉素0.5g,静滴。
1.4规格不写,错写较多
尤其以复方制剂、医院制剂、外用药最多,不写规格让药品调剂和收费人员无所适从。
1.5用法不详
如乳膏剂、洗剂等,可能这些药品用法简单,医生认为患者可以自行使用,仅写外用。用法错误主要表现在新特药,如美洛昔康片、吗啡控释片每日只需Bid,而有的医生则开成Tid,轻易造成药物在体内蓄积中毒发生不良反应。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既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又浪费药品资源。
1.6给药次数不当
根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克林霉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应一日多次给药,可处方中常有头孢类Qd,Bid的服法,而氟喹诺酮类等半衰期长者,却有Tid的服法,这样往往出现不良反应增加,细菌耐药性增多的现象[2]。
1.7临床诊断与治疗用药不相符
诊断为病毒性感冒,许多医生习惯用病毒唑与大剂量青霉素G或头孢菌素合用。治疗病毒感染应以抗病毒药物为主,不宜大量使用抗生素[3]。此时大量使用抗生素不仅是一种浪费,而且可引起不良反应,促使细菌产生耐药性,增加合并症,延长病程,如诊断手,处方中却含抗生素。
1.8不合理用药的情况仍然存在
如头孢菌素和阿奇霉素联用,头孢菌素系繁殖期杀菌药,阿奇霉素系快速抑菌药,二者联用势必会降低头孢类的杀菌效果,应错开使用或采用不同种给药方式。胶体果胶铋与多潘立酮合用,胶体果胶铋在胃酸作用下水溶性胶体铋与溃疡面或炎症部位的蛋白质形成不溶性含铋沉淀,牢固地粘附于糜烂面上形成保护屏障具有保护胃黏膜的作用,在胃的停留时间长,有利于充分接触溃疡面而起保护作用;而多潘立酮为胃动力药,增强胃肠蠕动,促进胃排空,故二者合用不利于胶体果胶铋发挥作用[4]。
1.9开大处方
如洛美沙星分散片0.1g×96粒,医师未注明任何理由。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d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1]。
1.10处方修改处未签字或无日期
而《办法》第六条规定“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1]。
1.11连乘现象
如洛美沙星分散片0.1g×24粒×4盒。
1.12没有下划线
一张处方超过5种药及没有下划线[1]。
2讨论
处方用药不合理不仅影响到医院医疗质量的提高,而且严重威胁着患者的用药安全,因此处方中存在不合理用药问题必须引起医药人员的高度重视,医生处方用药,既要考虑治疗效果,又要注意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这就要求医药人员全面掌握药物的作用机理、不良反应及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等等。药师有责任向临床医生宣传新药剂型的内含成份,可能引起的毒副作用以及合理用药,协助医生搞好药物配伍,同时医生也要不断更新和提高自己的药学知识,时常向药师反馈药物在临床的应用情况,互通情报,如能做到这一点,那么重复用药,不合理用药现象是完全可以克服的[5]。
3建议
3.1加强执业医师对处方质量重要性的教育和学习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1],它具有法律、技术、经济上的意义。这就要求执业医师在工作中有高度的责任心,加强药学知识的学习,严格执行《办法》、《原则》,按照统一格式书写,特别是低年资医师更应该弄清常用药品的药名、剂型、规格、用法、用量和适应症等,确保处方质量和医疗安全。由于医师工作年限、学识水平参差不齐,书写质量意识不一,建议:(1)不定期进行各级人员处方书写讲座,强化质量意识,力求全院处方书写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处方书写水平。(2)对书写缺陷较多的人和科室,进行重点培训,提高这些医师的处方书写意识,强化书写标准,保证门诊处方质量稳定在高水平。(3)加强学习和考核。组织药剂人员和执业医师认真学习《办法》、《原则》,并对重要内容进行闭卷考试,对不及格者重新学习,直到考试及格为止。
3.2提高药师的业务水平,是把好处方质量的关键
对药剂人员每周做好定期综合知识培训,只有掌握丰富的药学知识和临床医学知识,才能发挥药剂人员在处方调配中对处方质量的监督作用。在调剂中发现不合格的处方则拒绝调配,发现问题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及时纠正,不放过每一处错误,更正确认后方可调配,把好处方质量关。
3.3积极提高执业医师的合理用药的水平
近年来不合理用药时有发生,尤其在滥用抗生素方面表现比较突出。药剂科和临床科室应加强业务交流,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综上所述,只有加强处方质量的管理,定期检查和监督;通过再教育提高医师和药师的业务素质,强化医生书写质量意识和药师对处方的监督作用;不断分析、纠正处方中出现的不足与错误,才能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处方管理办法》.
[2]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S]. 卫医发[2004]285号.
[3] 贾文祥,陈锦英,江丽芳. 医学微生物学[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290.
[4] 李俭春,施毅,赵蓓蕾. 临床合理用药指南[M]. 南京:江苏科技出版社,200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