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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的基本政策(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文2
【关键词】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措施
由于监督管理在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性,作为新时期背景下的建筑企业应认真分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还应加强提高自身综合能力与素质涵养,这样才能更好的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增加建筑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基于此,笔者就有效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探讨。
1.各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能分为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质量监督管理、竣工后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全面实现建筑工程整个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
1.1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对相关设计和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与活动结果的监督管理。且应注重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管理,若是发现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应严格按照想的法律法规进行法律制裁和经济处罚。
1.2施工中质量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能分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三个部分,其工作的中心应围绕三个部分的现场监督及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巡回进行监督管理。在进行建筑工程质量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中,应将其重点放在主体结构、地基基础等对结构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主要部位上。在进行施工现场实际质量检查时,选用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应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从而确保得出的数据是准确可靠的,说服力强的,这有利于提高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与权威性。通过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施工质量[1]。
1.3竣工后质量监督管理。建筑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就是在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进行最后一次质量监督管理。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达不到相关规范标准的工程坚决不能进行投入使用,防止劣质工程造成危害和影响。二是应在建筑工程整个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范畴中将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其中,防止由于装修、维修和维护达不到要求而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对建筑使用者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然后对工程质量保险进行大力提倡和推行,更好的解决工程交付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解决后顾之忧。
2.有效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的措施
2.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法律体系。健全建筑工程法律体系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也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建筑工程法律体系通常包含以下三个层次: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基本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国家建筑法律总则;法规条例构成了行政法规,是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规范标准能具体制定各种技术活动,由专业部门和学会制定。
2.2贯彻落实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不仅能为工程项目指明方向,还能给工程各参与方节省资源,更能确保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的确立是基于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上,且通常是在工程竣工后才会颁发使用许可证。
2.3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一是应建立严格的工程质量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筑工程的管理层,应结合工程实际制定适用于自身的工程质量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并严格的对施工设计图纸进行监测,加大对施工材料的监管力度,着力提升监管人员的综合能力水平与素质涵养,从而更好的完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二是制订相应的企业工法,通过企业工法保障合同规范的兑现。建筑企业必须仔细了解合同规范,而后制订相应的企业工法。由于工程实际情况的的不断变化,建筑企业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制订的工法进行不断整改和完善[2]。
2.4强化社会监督与监理企业的管理。(1)监理企业管理。一是监理企业受聘于建设企业,是建设企业聘请来监管工程的代表,但是监理企业也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责,从而做到对工程负责,对社会负责。二是监理企业还应加强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与素养,并加强自身的管理;(2)社会监督。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社会监督起到巨大的主导作用,还有助于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强化社会监督不仅能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还能有效的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因此,强化社会监督与监理企业的管理非常有必要。
2.5集中管理、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投资。当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主要有全部政府管理、部分政府管理、全部委托管理等几种形式。当前我国,又能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仍占据当前我国建筑工程较大部分,有效的对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进行管理非常重要;另一方面是真正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不是很多,这是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工程项目的投资必须实行整个过程集中管理和组织实施,这样才能更为有效的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
2.6建立工程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内部人员管理制度并执行能严格内部管理,树立执法人员良好的形象,督促工程监督人员的执法行为,从而确保执法人员和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内部人员管理制度,不仅能明确工作人员的详细情况,清晰自身的职责范围,更能起到廉政纪律,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
2.7建立并实行工程质监管理情况制度。实行工程质监管理情况的定期书面汇报制度,能使监督记录制度化、规范化。这样就算一旦出现严重问题也能得到及时的报告并进行处理,不会造成延误。工程质监管理情况制度的建立和实行能促使工程质监工作做到勤检查、勤督促、记录及时、台账健全、考核到位,从而确保高质量工程的全面竣工[3]。
3.结语
总之,由于监督管理在建筑工程质量中的重要性,因此,对有效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能提高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水平,给建筑工程的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还能为建筑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有助于促进建筑企业的升级和转型。
参考文献
[1]武海林.建筑工程质量有效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32):224.
[2]刘畅.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相关思考[J].学周刊,2013,(04):206.
[3]高晴雯.建筑工程质量有效监督管理的问题[J].民营科技,2012,(03):192.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文3
Abstract: The quality of housing construction is perfect or not will directly involved in people 's production and daily life, according to many years of working experience and summary, the chief supervision engineer in construction in the role, responsibilities and how seriously do on-site supervision work describes.
Key words: engineer; responsibility; role; do; site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A
前言 :项目质量管控是实现项目综合效益,完成项目施工任务的关键。而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否完善将直接参与到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去,这不仅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还危机到财产的安全。同时工程质量的重要性更显突出,特别是建理单位的总建理工程师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实施怎样的措施,控制好工程质量,本文对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中的作用、责任做了解释。以及对如何认真做好现场监理工作做了阐述 。
1.总监的责任和作用总监的责任,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这是国家对总监的要求,是国家赋予总监的权力,也是总监的责任。总监是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项目的直接组织者和管理者,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对内是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在项目监理过程中,总监的责任重大,作用亦举足轻重。监理单位在选拔、任命总监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条件。作为项目总监,不仅本人要做好监理工作,而且还要带领项目监理机构全体人员一道做好监理工作,这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管理。因此总监不仅要懂专业,还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独立工作的能力,这样才能带领监理机构搞好项目监理。
总监的作用,是监理公司履行监理合同的第一责任人。总监既是技术负责人,也是行政负责人,对项目监理部的全部监理工作负全责,总监在施工阶段现场监理工作中具有核心领导作用。作为监理企业派驻监理现场的全权代表,总监的责任是通过一系列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活动使项目目标得以实现,并且,在此过程中使项目利益相关者,包括业主、投资商、承包商、社会及项目内部成员都得到满意。现场监理工作的得失在于“管理 、程序、技术、资料”。2. 如何认真做好现场监理工作
2.1 熟悉有关工程建设和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本工程建设有关的文件。监理工程师工作应以有关工程建设和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学习《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等有关工程建设和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管理制度;掌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监理企业的质量体系文件。熟悉,以及监理行业规定,这是做好监理工作的首要条件。其次必须掌握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文件。主要包括施工图、招、投标文件及答疑、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及回复意见、地勘报告、施工、监理合同等,掌握了这些文件才能对本工程的监理做到心中有数,处理问题有理有据,事半功倍。
2.2事前控制是监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工程建设中很多事情和问题在实施之前虽无法检查,但是工程中常犯的通病都是可以预先防范的,因此我们必须力求主动,要防范于未然,事前控制是关键:
2.2.1认真阅图,参加本专业的设计交底,组织施工图会审了解工程特点和设计意图,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法、质量要求、明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或难题,以提交多方协商处理;对发现图纸中存在的设计错、漏、碰、缺,通过建设单位积极主动向设计部门联系,及时将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消灭在萌芽中。
2.2.2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是否结合本工程特点,是否突出关键工序,对特殊要求的工序是否有专项的施工方案。目前很多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普遍的模式化、样本化,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审查,提出中肯意见,使其更加完善,真正让施工组织设计成为切实可行具有指导意义的操作蓝本。根据已有监理规划,有关图纸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及时编制各专业具体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的流程、控制要点、目标值以及具体方法和措施,用于指导各专业自始至终目具体的监理业务,确保各项工作按规范程序进行,使各项工作都处于受控状态。强调先自检后报验。目前很多承建单位不加强自身的检查,配的质安员形同摆放,把监理工程师当他们的质安员,工序一完甚至没有完不经过自检就报验要求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忽略了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致使出现问题责任不清,造成施工单位一种依赖心理,施工时麻痹大意、随心所欲,容易出现问题。所以我们就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先自检自查,合格后再报验。层层把关,事前控制,不容易出现问题,工程质量才有可靠的保证。
2.2.3 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过去发生的问题作总结对今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的难点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研究处理的对策。
3. 重视协调管理。监理规范中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了“一协调”的工作,这一点在工程的实际管理中也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监理工作不是单一的技术管理,而是要求综合能力高的“多面手”。协调工作贯穿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组织协调好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面的关系,使参建各方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发挥,是监理工程师能力的体现。监理工程师作为合同各方的纽带和桥梁,做好协调工作,为各方营造一个良好的合作氛围。组织协调不仅是方法、技术问题,更多地是交流沟通的、语言艺术问题。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则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监理工程师及时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也是协调工和一种常见形式。
4. 注意索赔管理。索赔是目前工程建设中往往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做为监理工程师应该注意建设单位和自身被承建商索赔,在这方面我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注意时效性。就是承建商提交的要求复函的各种文件必须在规定(规范)、合同要求的时限内书面回复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其二、注意多用书面指令。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或重大问题指令和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不仅可以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而且是重要的监理原始资料。由于涉及到当事各方的责任和经济利益应注意其正确性、完整性和严密性。其三、注意原始数据的收集和有关各方的及时签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避免索赔处理无依据。
5. 加强施工现场定时或不定时的巡视和检测,全面掌握工程现场动态 巡视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和计划,提前计划好巡视路线,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投资控制等业务范围。携带常用的测量工具、拍摄器材和必要的安保用品等。巡视检查、检测的主要检查内容: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现场巡视、检测发现的问题,要根据发生的时间、部位、性质及严重程度等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处理;对于不按图施工、材料未经检测合格或擅自使用或存在严重隐患、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在向建设单位报告后,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以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直至复查合格,同时将相关问题及处理情况在《监理日志》中做好记录
结语:诚然当一名优秀的监理工程师要经历一个长期的经验积累过程,不是处理好以上几个问题就可以一蹴而就的,在工程实际管理过程中有很多意想不到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去处理和解决,这也就时刻要求我们监理工程师多学习、多交流,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
参考文献:
[1] 赵健,孙振忠:《谈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与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文4
目 录
一、 安全工作目标
二、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三、 提高管理及业务素质,加强机构人员配备
四、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会议
五、 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奖罚
六、 强化项目管理、制定达标计划
七、 加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监督管理
八、 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九、 合理使用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十、 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工作
为加强对***施工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单位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方针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各项安全生产法规、规范的实施,全面落实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业主、监理及公司各项安全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如下:
一、安全工作目标
本标段工程的安全管理目标为: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轻伤事故发生率控制于千分之一,实现施工全过程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我部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同时,我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使安全目标责任层层细化与量化,落实到各职能部门、项目部、班组、重要岗位及特殊岗位个人。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组织参加安全检查,听取安全生产汇报,保证人、财、物的投入,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提高管理及业务素质,加强机构人员配备
1、及时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做到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理有据,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安全管理重点,根据人员调动,调整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积极主动的迎接各项上级安全检查工作,总结各项安全工作中的不足,积极改进,创新创誉。
2、加强我部安全人员的配备,加强专业学习培训,逐步提高安全人员业务能力,以提高整体安全人员素质。
3、我部安全员的配备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坚决执行事故隐患整改领导负责制。实行逐级管理,施工现场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由我部分管领导负责,限期整改落实。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会议
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例会、安全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安全综合评比,奖罚分明,促进安全工作。对安全意识淡薄,不重视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确保安全体系正常运行。
2、重视安全培训教育,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竞赛、观看安全影片、安全谜语竞猜等活动,丰富安全工作,更好的达到安全宣传的效果。
3、加强特殊工种岗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的检查管理,定期分批组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到有关单位进行上岗证培训,严禁无证上岗。
4、广泛利用施工安全简报、黑板报、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方式,深入开展各种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各工种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宣传、培训记录用图片或书面资料的形式存档。
5、对工地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三级”教育,教育形式应多种多样,切实可行,并作好教育记录,经考试合格者后方准上岗作业,教育率应达100%。
6、组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施工队安全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增强安全管理的法制观念,提高认识水平和业务水平。
7、组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施工队安全员赴外地参观,实地借鉴安全管理到位的工地,学习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的有益经验和管理理念。
五、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奖罚
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巡检相结合的方式和随机抽查的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强化隐患整改及跟踪反馈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应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复检或两次检查不合格的
将按我部及业主有关文件执行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强制停工整改直至合格。
凡在本项目安全检查中被下发整改指令书不按期整改或检查不合格的,将给予相关工队3000-5000 元罚款;被指令停工整改的,将给予相关工队给予10000 元以上的罚款,并责令如期整改后按规定处罚有关人员;被上级检查罚款通报的,加倍处罚。
六、强化项目管理、制定达标计划
结合单位及项目实际,制定达标计划,在组织机构上落实好人员,充分发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严格奖罚。
1、按照安全标准工地建设要求,搞好文明施工,争创文明工地,严格组织施工管理,创标准化施工现场,为当地居民创造和保持一个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和生产环境。
2、施工现场要挂有文明施工标牌、条幅,使施工现场安排做到布局合理,材料定位堆置,机具进出场有序,设备要集中堆放,特别是有危险的物品,实行专人专项保管。
3、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本工程沿线附近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栅栏、道路、水渠、树木、果林免遭损坏。
4、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派专人看管,保护现场并尽快上报建设方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
5、对影响社会交通及周围居民出行地段设立显著的施工告示牌、爆闪灯和围栏等,施工道路经常洒水,避免粉尘污染。
七、加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监督管理
1、实行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准入制度。凡进入我合同段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包括安全帽、五芯电缆、铁壳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合格产品。
2、做好设备的管理、验收、定期检查保养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小型机械设备应实行进场验收并按规定办理“准用证”制度,
禁止使用不合格机械,并养成定期检查施工设备的习惯,做好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修,防止机械伤害、人员伤亡。
八、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风险,事故发生频率相对较高,影响面也较大,因此,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是单位内部专门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独立结构,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就能够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应急预案
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在施工现场设立应急救援办公室。
主任:
成员:
2、机构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使用、保管工作;
(2)负责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施工现场人员伤亡事故的处理;
(4)负责施工现场突发流行性、传染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等的处理;
(5)负责施工现场发生火灾、跑水、触电、雷击、漏气、建筑物塌陷等事件的处理;
(6)负责其他重大安全隐患或其他安全、稳定事件的处理。
3、工作预案
(1)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突发重大事项:
(2)事故现场操作的指挥和协调,包括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协调:
(3)现场事故评估:
(4)保证现场人员和公众应急救援行动的执行:
(5)控制紧急情况:
(6)作好应急救援处理现场指挥权转化后的移交和应急救援处理协助工作:
(7)做好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各公共救援部门联系工作。
4、安全稳定工作的制度、规定
(1)请示报告制度:
(2)值班制度:包括施工现场24小时值班制度、公司节假日值班制度:
(3)检查制度:应急反应办公室结合生产安全工作,每月检查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例会制度:应急救援办公室每季度结合监理例会、公司周例会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检查上季度工作,并针对存在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5、应急报警机制
(1)应急上报机制
获取危险源突显特征后或事故突发后,岗位责任人第一时间报告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司汇报,由应急反应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内部应急报警机制
应急预案启动后,全体人员以及事故现场的全体人员进入应急反应状态。
(3)外部应急报警机制
内部报警机制启动的同时,按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的部署,立即启动外部应急报警机制,向社会公共救援机构报警。
(4)汇报程序
按政府事故上报规定,依照程序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上报。
6、应急预案实施终止后的恢复工作
(1)应急预案实施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报告。
(2)对事故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做收集统计、归纳、形成文件,为进一步处理事故的工作提供资料。
(3)认真科学、实事求是的对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作出总结,完善预案中的不足和缺陷,为预案修订提供经验和可操作性措施。
(4)依据公司的劳动奖罚制度,对事故过程中的功过人员进行奖罚,妥善处理好在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九、合理使用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规定和业主下发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改善一线工人的作业环境,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了确保安全、高效地完成***的建设,实现安全预定目标,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保障资金由本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
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工作
1、加强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专职安全员坚持每天进行不少于两次现场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施工、重大施工作业进行跟班、旁站制,指导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2、及时更新危险源,细化危险源、敏感点的登记、销号工作。安全员在现场应注意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或安排人员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施工顺利进行。
3、专项、重大施工需重点注意,做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组织专职安全员进行相关预案的演练,做好各项专项施工的安全准备工作,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安全员进行跟踪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专项施工的实施和落实。
4、继续重视安全环保工作,严格禁止只顾生产、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全线进行安全环保宣传,用实际行动感染、提高各个施工人员的安全环保意识。根据施工进展,及时更新安全环保敏感点的调查,针对不同施工区域,细化各项安全环保工作,最大化的减小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5、抓好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牌、安全防护网、防护栏杆、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与维护工作。
6、抓好特殊季节与夜间施工安全防护工作。做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严禁乱拉、乱接,所有机械设备有漏电保护或外壳接地装置。
7、做好与老路交叉地段安全管理工作,本合同段与其他道路相交较多,非常容易出交通安全事故,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