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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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调整对象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范文1

【关键词】翻转课堂;高职建筑;法规;教学模式;实践效果

0引言

在进行高职建筑法规教学过程当中,由于建筑法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所以,在教学的过程当中,学生存在一定的畏难心理,如何有效地借助科学的方式方法来更好的提高这堂课的教学效果,本文以翻转课堂为研究对象探讨发展课堂应用于高职建筑法规的教学模式和实践效果,对于促进今后的高职建筑法规相关教学研究的完善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

1翻转课堂的内涵

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通过制作教学视频在网上上传的方式让学习者可以通过在线浏览,教师根据学生的视频学习情况来进行相应的教学活动设计。这种通过教学视频来导入教学课堂实施教学的模式,符合了当下互联网教学的要求,具有非常大的推广意义。翻转课堂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特点:一方面,翻转课堂比较注重网络资源的利用。在翻转课堂实施过程当中,教师需要借助相关的媒体来进行教学视频的制作,在制作的过程当中需要大量的使用网络资源来不断地充实教学素材。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发展课堂比较注重网络教学资源的使用。另一方面,发展课堂比较注重学生的自主学习,在进行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运用过程当中,教师通过布置相关的学习任务让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在这个过程当中,学生可以通过小组合作的方式来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和目标,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是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

总之,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对于促进教学目标的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值得在今后的教学中进行推广。

2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高职建筑法规课程中的应用

建筑法规是高职重要的教学内容,如何做好建筑法规的教学是当前高职教学研究的主要方向,本文尝试探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高职建筑法规的应用案例。

2.1教学准备

在进行发展课堂教学模式运用之前,教师需要做好相关的教学视频的准备工作,在本文中教师主要将建筑法规中的核心内涵以及主要规则,通过制作视频短片的方式引导学生提前观看,在学生观看的过程当中可以对不理解的地方进行记录。

2.2教学过程

在学生完成了建筑法规相关教学视频的观看之后,教师会引导学生讨论建筑法规的背景、内容、意义以及具体的重要的条款,通过引导广大学生更好地进行建筑法规的学习来实现对建筑法规基本常识以及良好的建筑法规学习观念的形成。

2.3教学总结

在通过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之后,教师应该根据学生的反馈情况来总结本节课学习目标是否达成。对于本节课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教学中进行相应的改进与完善。总之,通过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高职建筑法规中的应用,可以看出这一模式具有很好的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作用,也有助于提高整体的教学效果。

3翻转课堂英语高职建筑法规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上文中主要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来探讨了翻转课堂在高职建筑法规这一门课程的具体应用思路,通过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本文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今后的应用改进思路。

首先,高职教师应该重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在今后的高职教学过程当中,高职教师应该从思想层面高度重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对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内涵、价值、具体的实施思路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只有建立在思想重视的基础上今后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才会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

其次,要完善教学环境。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过程当中,不仅需要教师在思想层面的重视更需要在教學环境方面的完善,例如,为广大学习者提供良好的学习平台,提供更多的互动资源,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等等。这些都有助于提高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效果。

最后,要做好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与时俱进。在教学实践过程当中,教师应该根据学生的学习特点以及教学的具体任务,来不断的对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应的思路和方法进行相应的调整,最终促进预定的教学任务的完成与实现。总之,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对于促进高职教学改革与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

4结语

本文主要以高职建筑法规这一门课为例,探讨了翻转课堂主要的应用思路,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有助于推动高职教学研究的深入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汤兵兵,袁勋.项目法应用于高职电子专业课程教学的实践研究[J].知音励志,2016(23). 

[2]于荣娟,梁显丽,陈红红,等.思维导图教学法应用于高职院校数学课程中的实践探索[J].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5):71-75.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范文2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质量责任问题,包括质量责任的不同分类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个参与者如何分担建筑物瑕疵的责任、建筑物权利人对建造人的权利等等。这些问题还将引出针对建筑物有质量瑕疵如何设置保险来保护业主,或者有无相关保险可以使责任人免受索赔?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各国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这些答案,对我们不无裨益。

本文在比较各国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制度的几种主要模式的基础上,理解和分析我国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并提出引进和推广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建筑物质量责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及期限

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这条法律规定,则是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均应赔偿的法律制度,但责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见,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设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区分两个阶段,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这与其他许多国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质量责任体系不谋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我国法律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交付。《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国务院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只是根据以上一条的规定,对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质量瑕疵在保修期内引起的损失,施工方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如何追偿的问题尚不明确。

同样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各国法律制度下的质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称是多种多样,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国,称“质量保修期”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时和瑞典称之为“保证期”,通常为一年,结束时即为最终交付。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英国的JCT合同把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称为“缺陷责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谓“缺陷责任期”,实际上仅指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间的期限,由承包方对列入“实际完工证书”上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在此期间显现的瑕疵进行免费维修。但是取名为“缺陷责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误解,以为一旦该期限届满,承包商即不对工程缺陷承担责任,其实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这段竣工后的特殊责任期间的期限长短因国而异,并非都是一年。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具体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验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国家,有四种不同情形的“交付”:

1、业主对竣工工程完全满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满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验收;

3、业主接受工程,但对其中不完善之处与承包人达成减低工程价款的约定。如果不完善之处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该第三方提起索赔;

4、最普遍的做法是业主先作有条件的接收,而这个条件是承包人必须自费尽速修复瑕疵部分,达到业主的要求。此时颁发的完工证书应当载明所有应当修复之瑕疵。比如,在英国,达到“实际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师会签发“实际完工证明”。而在美国,工程达到“实质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有义务修复已发现的、和在该期限内发现的任何质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种情况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着工程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使用阶段的开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义表现为:

1、交付意味着保修责任的开始;

2、交付意味着承包商无权在未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物业;

3、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在此时开始考虑释放保函;

4、工程交付时以下问题一般得以解决:

(1)实际交付工程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之间的明显差异;

(2)未决的索赔与反索赔。如在工程交付时未能解决,当事人至少应明确如何处理的立场。在很多国家工程索赔时效从交付之日起算。时效长短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约定业主必须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内提出关于工程延期的索赔。

(3)工程款结算安排。法国标准文本规定承包方应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内向业主提交尾款结算的具体金额。瑞典规定为8个月内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业主开始承担保护建筑物不受意外损害的责任(如火灾、盗窃等)。

比较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其它国家的相应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立法根据决定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况,对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规定,并且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竞争以及在设定具体合同时约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国外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创造。这些新规定值得承发包双方高度重视,也值得我们广大律师高度重视。

(二)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意味着另一种责任期间的开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间。在有些国家这种责任为零。如葡萄牙规定在政府作为业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后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大多数国家,业主都可以在一段时期内向有关责任者要求损害赔偿。

保修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国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变化。以荷兰、法国和加拿大的魁北克为例:荷兰民法典规定了二十年责任期;而法国规定了十年责任期。法国的十年责任期的责任范围为以下缺陷引起的损害:1、影响道路、主要管道、基础、承重结构的坚固,隐蔽工程、与建筑物不可分的设备(其他设计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证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业建筑的保修期后责任期为5年,而公用建筑则为30年。

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内只要发现任何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国,将损害分为微小损害和重大损害,只有重大损害才可追究责任。当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这些国家的法律和实践都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可以说因事而异。比如在英国,对砖房裂缝程度的分类是根据这些裂缝对结构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的,从而判断哪些是严重裂缝,哪些是微小裂缝。

尽管没有确切的标准,但各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条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断损害大小的一般依据。

我国《建筑法》第80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对建筑物损害赔偿责任期的规定比较严厉,针对建筑物的地基和主体结构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届满后,只要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均可要求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发包双方以及勘察、设计等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可以预见,不远的未来,因建筑物质量不合格而请求赔偿的案件将会大大增加。当然,区别于保修期的责任主体,法律并未规定由施工方负责,而仅仅规定了“责任者”。那么,哪些主体可能成为建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由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不一定依据合同而发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设期间是否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类:

(一)与业主订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按照我国《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业主有可能只与一个项目总承包方签订合同,也可能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和设备采购各方签订合同,建筑法对业主与合同对方的工程质量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条规定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就可能是与业主有各种合同关系的对应各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这些业主的对应方都有可能成为损害赔偿的责任者。

但国外的规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这意味着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他建设参与者的错漏,否则将承担责任。但在Emilia-Romagna地区这一原则已得到了适当的修订,该地区1990年有一项法律规定:主要设计人、项目经理、承包人、技术监理、竣工检验人等应签署建筑物竣工的技术文件,声明该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规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监督员发现这一声明是不真实的,这些签字人都将被处以罚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责任分担体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资格的人”、“注册检验师”和“现场监理人”的概念。建设单位如果就施工方过错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赔,也可以向上述“有资格的人”进行索赔,这样,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二)与业主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者,包括:

1、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在有些国家,当地政府部门有义务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项目的质量情况。我国目前体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门对所有竣工建筑物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说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国的《质量条例》关于“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新规定将改变政府过去直接参与验收的做法,而将监督力度转移到施工图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

在英国,法律规定了对政府部门的责任限制,而在有些国家政府部门的责任几乎为零。如新加坡因为有“资格人”承担责任的机制,明确规定政府不必承担责任。

2、质量检测机构

我们可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对建筑材料质量状况的错误鉴定结论导致建筑物质量瑕疵,瑕疵责任由谁来承担?比如在我国,对商品混凝土的检测通常需要委托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测,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该产品进行施工的一方仍应对建筑物瑕疵承担责任,然后由承担责任方再依据委托检测的合同自质量检测机构索赔。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对性原则”,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权利,也不必承担合同责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无权要求执行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权利。由于业主与分包商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业主无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张权利,受害者(如租户、后继使用人)更是无法向直接责任者追索合同意义上的赔偿权利,因而导致众多实质上不公平的结果。为了避免产生这样的结果,在英国盛行一种叫“从属保证”(collateralwarranty)的系列合同,与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业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类分包商)、专业咨询师(包括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设计师等)、设备供应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买受人、承租人和贷款人提供书面保证合同,从而建立由这些设备或服务提供商向建筑物权利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法律纽带。由于一个建筑项目往往涉及数十个、上百个甚至上千个这样的书面保证合同,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建筑法部门得投入不少人力应付这些保证合同的起草、谈判等的繁琐操作。

1996年,英国的“法律委员会”提出关于《合同相对性: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报告,要求英国法对“合同当事人原则”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关于第三人权益的执行效力。1998年形成议案交国会讨论,并于1999年11月11日获女皇批准,成为《合同(第三方权利)法》。可以预见,英国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将增加许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应商、建筑物使用人、购买人、建筑项目贷款人等在内的第三人利益条款的起草,并且对这些条款的内容设置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

在我国,这一问题已在法律的规定上得到解决。《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据此,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有权主张索赔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或者在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形下依据侵权理论要求总包方、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供应商

在国外,业主与供应商一般没有合同关系,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有质量缺陷时对业主的责任表现为“侵权责任”。

在我国,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总的趋势是以乙供料为主。前者由建设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后者由施工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还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责任对该材料进行检验,或核实有关质保书和检测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承担建筑物质量瑕疵的责任,而供货单位则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货物瑕疵的责任,两者并不矛盾。

三、质量缺陷的分类

《建筑法》第80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该损害是“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呢?它的标准是什么?质量不合格与一般的质量问题的界限又是什么?这些问题目前还难以在现有条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业的运作习惯,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事故。酿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等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从广义上说,工程质量问题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缺陷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即构成了质量不合格。

任何质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导致这一缺陷的行为人的错误和疏忽行为。这种错误和疏忽行为可以发生在整个建筑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主要包括:1、设计和技术监理过程;2、现场施工过程;3、移交时关于维护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导过程。如果按上述阶段分类,可将质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几大类:

(一)设计缺陷

记载在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上的错误或疏漏将从一开始就影响工程建筑的质量。比如对通风的设计考虑不周将引起建筑物通风不良,而结构设计上的错误将带来建筑物沉降、裂缝等结构性缺陷。设计师无疑是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主体。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设计错误带来的缺陷责任的承担主体并非仅设计师一方。在美国,工程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体设计工作是在工程进行施工过程中通过独立技术监理的监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监理的过错而导致设计错误,监理也应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

承包商也会被要求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在英国,承包商有义务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检查设计师的设计。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极端,把设计和监理过程中的所有错误和疏忽的责任都压在承包商一方头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有责任的个人直接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但大多数国家都在寻求一种平衡,力求确定设计师、监理师和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之间承担设计错误的合理比例。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理解为施工单位只在发现了差错后方有义务及时提出,但没有规定施工单位有审查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义务。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约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至于承包商发现设计有差错而不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没有作进一步规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过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每道工序,检查建筑材料、构件的质量。这在各国都是一样的。

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材料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此可见,建筑材料、构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而不论该材料或该产品由谁来采购。

但在法国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对于那些称之为“EPERS”的建筑物构配件,比如预制木配件,供应商应当承担因该产品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从而免除了承包商对此的检验和测试责任。

(三)指导缺陷

工程交付时建筑师给予业主的维修使用指导说明不充分,可能引起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损害。随着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趋多样和复杂,对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维修的告知愈显重要。错误信息或疏忽重要信息的告知都可能造成重大损害。

法国有一案例:一个诊所的看房人在灌装临时用电房的汽油箱时,汽油涌出淹没了好几层楼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承包商在移交该房给业主时,没有向业主充分告知罐装汽油箱的用法说明,以致管房人误操作而导致损失。因此,法院判令承包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了交付竣工验收建筑工程应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上海市还实行了住宅建设单位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制度。违反了这些规定,受损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推行工程保修保险和工程质量综合保险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对于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大同小异的,尽管质量保证期和损害赔偿责任期的期限各有长短,责任主体不尽相同,但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对因建筑物质量瑕疵及其造成的损害都有追究责任的特定对象。问题是,一些责任主体,尤其是承包商、设计商,在经过几年的营运后可能资不抵债、破产,或者不复存在,或者他们购买的执业责任保险期限太短或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建筑物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可能无力承担责任,或者根本找不到责任承担者,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一些法语国家政府通过强制承包商投保质量责任险,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现实问题。法国是一个典型的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国民法典》第2270条规定:“建筑人及承揽人,经过十年后,即免除其对于建筑或指导的巨大工程担保的义务。”法国《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进一步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设计商、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监理公司等,均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还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应对该项工程的主体部分,在十年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对建筑设备在两年内承担功能保证责任。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企业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加以综合考虑,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工程交付使用后,若第一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负责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若在其余九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负责维修,而维修费用则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我国,《建筑法》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对损害赔偿不再有限额的规定,有关责任单位的义务、风险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当事人如果不通过工程担保或保险分散、转移风险,一旦发生违约或重大责任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必然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责任单位也将难以生存。再加上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也就是说,基础工程的保修年限最低为“合理使用寿命”,即设计年限,一般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第80条又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在这样一段漫长的时限内,要真正落实责任的承担,必须通过保险来解决。

鉴此,为真正落实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建议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以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财产及人身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险种。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财产及人身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险种。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范文3

关键词:建筑安全;突发事件;管理制度;施工企业

建筑工程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进入工程装饰装修及设备阶段一般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后期。这一阶段施工场地拥挤、杂乱,施工工种多、人员杂,交叉作业多、机械设备、用电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维护到不了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松懈,加大了安全管理难度,是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多发阶段。

建筑工程施工到后期时,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普遍存在的问题有:脚手架连墙件;软硬防护被室外抹灰、幕墙等装饰或安装单位擅自拆除,使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形成高达十几米以上的空洞,成为高处坠落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任意拆除脚手架杆件、任意搬走脚手板,脚手架超载使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对脚手架的安全使用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施工用电混乱,多个施工班组合用一个配电箱,造成超负荷和线路不均衡;有的插头直接用电线塞入插孔,有的使用花线、护套线作行线,电线电缆随地乱拖。有的违反“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保”的规定,直接从分配电箱接至用电设备,有的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超过规范规定或者失灵等,严重影响用电安全。现场用电管理混乱,在无任何遮挡的情况下随意进行气割、电焊等明火作业。在同一作业区域有多个施工班组同时作业、人多手杂、管理无序等。凡此种种使建筑施工后期的作业现场险象环生。

一. 造成建筑施工后期安全管理难,危险因素多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施工单位直接将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施工。因为分包施工单位是和建设单位直接签订的合同和发生经济往来的施工企业,对现场的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土建施工单位也无法对他们进行管理;而建设单位主要精力多放在控制工程的进度和造价方面,往往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疏于管理或管理能力不足。

2、在施工后期,土建施工企业因主体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剩余工作量较少,管理力量大部分陆续撤离施工现场,使得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力量薄弱。

3、各参建单位没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对土建施工单位提供的脚手架、井架、升降机等只知使用,而不知维护和管理,导致责任分配不明确,人员懈怠。

4、施工现场缺乏总体协调,各参建单位各自为政、管理无序,造成现场混乱、施工隐患增多,且无人组织力量进行排除。

二、建筑工程施工后期安全管理主要是“加强总体协调、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1、加强总体协调:第一,应在施工现场建立一个安全生产协调管理组织,统一指挥施工现场施工进度、现场布置、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等现场安全协调管理工作。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责任制,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必须大力推行施工总承包制。凡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工程,都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召集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参加,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小组。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己应当主动负起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的责任;第二是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制度。包括:制定施工现场会议制度(如应明确会议时间、出席对象、议事规则)、检查评比制度、奖惩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第三是开展日常协调管理,包括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统筹安排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宜。

比如通过召开协调会议可解决下列问题:

①、统筹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

②、加强施工平面管理,及时调整各作业区域的物料堆放与人员作业的关系,避免出现在禁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等多种危险因素的组合现象;

③、合理进行用电规划,避免出现个别电箱超负荷或线路负载不平衡现象和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使用一个电箱而导致管理混乱;加强施工用电管理,避免出现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05),造成用电事故;

④、协调施工现场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组织维护保养,落实维护保养经费和人员,保证使用安全。

⑤、根据施工需要,及时落实作业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四是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开展评比。检查落实工作,应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参加,对施工现场各班组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协调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好的表扬,差的批评,问题严重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建设单位协调总承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明确总、分包之间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人、联系人,明确施工现场施工设备、施工设施的交接、使用、管理、维护等环节的手续和安全责任。二是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联系人应到岗到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接受现场安全生产协调小组的管理,贯彻协调会议精神;主动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协调处理生产安全事项;向现场安全协调小组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安全问题和现场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问题;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三是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向作业班组、操作工人讲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和环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危险性和发生危险时的自救措施和报警方式。

3、强化安全监控: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现场安全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实施严格的督察、检查、控制,确保协调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协商解决协调会议未尽事宜和突发事件;确保现场有序施工、安全施工。有条件的,可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及时掌握安全动态,实行远程控制,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筑施工后期安全管理建议。

1、建筑工程施工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推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制,严肃查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为施工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范文4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后期;隐患;安全问题;对策

Abstrac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caused by the late and civilized construction level is reduced, reason for the increase of safe hidden trouble,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the measure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The late construction; Hidden trouble; Security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主体施工结束,进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阶段(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后期”),此阶段的施工特点是:工种多、人员杂、场地紧、交叉作业多、机械设备、用电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维护难。建筑施工后期的这些特点,给安全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是事故多发阶段。

在工作中经常发现:脚手架连墙件、内档防护被室外幕墙等装饰、安装单位擅自拆除,严重影响脚手架的整体稳定;由于内档防护被拆除,使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形成高达十几米甚至数十米以上的空洞,成为高处坠落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任意拆除脚手架杆件、任意搬走脚手板、脚手架超载使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对脚手架的安全使用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施工用电管理混乱,多个施工单位合用一个配电箱,造成超负荷和线路负载不均衡;有的无插头直接用电线塞入插孔、有的使用花线、护套线作行线、电线电缆随地乱拖,有的不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保”的规定,直接从分配电箱接至用电设备,有的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超过规范规定等,严重影响用电安全。

1原因分析

造成建筑施工后期安全管理难、危险因素多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建设单位直接将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施工,土建施工单位对这些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发生经济往来的施工企业,一是没有管理责任,二是无法进行管理;建设单位的主要精力放在工程的进度和造价控制方面,对安全生产往往不够重视,或疏于管理,或管理能力不足。

1.2在施工后期,土建施工企业因主体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剩余工作量一般较少,管理力量大部分陆续撤离施工现场,使现场安全管理更为薄弱。

1.3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不明确,对土建单位提供的脚手架、井架、施工升降机、电箱等只有使用的权利、没有维护管理的责任。

2对策和措施

笔者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后期安全管理的关键是“加强总体协调、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2.1加强总体协调

首先,应在施工现场建立一个安全生产协调管理组织,统一指挥施工现场施工进度、现场布置、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等现场安全协调管理工作。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二是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制度。包括:协调会议制度(应明确会议时间、出席对象、议事规则)、检查评比制度、奖惩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三是开展日常协调管理。包括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统筹安排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宜和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开展评比等两个方面。通过协调会议可以解决下列问题:

(1)统筹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

(2)加强施工平面管理,及时调整各作业区域的物料堆放与人员作业的关系,避免出现在禁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等多种危险因素的组合现象;

2.2落实安全责任

一是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应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总、分包之间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人、联系人,明确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安全设施的交接、使用、管理、维护等环节的手续和安全责任。二是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联系人应到岗到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接受现场安全生产协调小组的管理,贯彻协调会议精神;主动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协调处理生产安全事项;向现场安全协调小组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生产安全问题和现场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问题;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三是要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班组、操作工人讲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和环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危险性和发生危险时的自救措施和报警方式。

3建议

3.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花大力气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制,严肃查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为施工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3.2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除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而造成的安全监管盲区。目前,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较为普遍。而《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仅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的安全管理总体责任做出了规定,对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总体责任未作规定,客观上形成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总体协调管理的盲区,对现场安全管理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4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确保建筑施工后期的安全生产,必须在“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制”和“落实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总体协调责任”这两者之间做出选择。在当前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制困难较大的情况下,采取后者较为现实。政府应当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分包,谁负责协调”的原则,落实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协调责任,促使建设单位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使建筑工程施工后期生产安全管理走向有序、规范,实现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范文5

关键词:建筑学;建筑调研;建筑实践

Teaching Practice of Historical Architecture Survey

JIANG LeiXU YuanyuanWU Yunjiang

(Colleg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Civil Engineering, South China Agricaltural Univ. , Guangzhou 510642, China)

Abstract:Historical architecture survey is an important link of the architectural education. This teaching practice is a cooperation between students of architecture from 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 and South China Univ. of Technology, and led by teachers of SCAU. The paper analyzes the teaching practice and tries to look for a method of college cooperation and carry on the quality education centering on practice.

Key words: Architecture;Architectural Survey;Architectural Practice

中图分类号:K87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

1前言

建筑学科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理论和实践的相互促进,离不开学界和业界的信息交流。建筑学科的应用性和社会服务性决定了建筑教育要同社会需求接轨,而实践教学是建筑学教育一种有效的方式[1]。建筑调研是一门特殊的学科,有其独立性和从属性。独立性在于它有独立的理论指导及工作内容,在建筑实践中自成系统。从属性在于它的工作内容通常服务于一个主体项目,一般为项目的前期工作。

华南农业大学建筑系建筑调研相关课程有:低年级的小建筑测绘,中年级的历史建筑调研与测绘,高年级的建筑专题调研。不同学习阶段有不同的调研内容,研究深度和研究对象都有所侧重。

2工程实践

历史建筑调研在实际项目中应用极广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般有建筑单体调研和建筑群调研。可在以下工程中应用:1保护规划项目,对建筑群性质进行评定分析,如年代、层高、历史价值等;2文物单位修缮,对修缮对象进行现状资料收集,包括建筑尺寸、建造技术及工艺、历史修建痕迹等。3旧建筑改造利用,包括外观改造和内部使用功能改造等。前两类项目主要是政府行为,程序严谨,原则鲜明。第三类项目现阶段特别多,很多都是企业及个人行为,法律对这类建筑的制约跟普通建设一样,项目的存在形式很多样化。

这三类项目有个共同点就是:需要大量的人力参与;现场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有一定的重复性。要求工作人员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对于在校生,经过稍稍培训即可承担工作;具备画图和分析能力;具备一定的体能适合户外作业。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将实际项目中的建筑调研和课程教学相结合,在实践中掌握课堂教学知识。

笔者曾参与的两个项目,“中山黄圃镇历史文化名镇规划”和“中山南朗镇茶东村环境整治规划与及景观设计”等工程。“黄圃项目”属于第一类工程调研,主要是前期调研工作,对古镇里建筑状况进行记录,对有价值的历史建筑进行测绘。由于一些传统建筑比较精细,测绘有一定的难度;“南朗项目”是第三类项目调研,主要是民房外观改造为主,先进行立面测绘,然后进行改造方案设计,直至施工图设计。“南朗项目”是一个比较系统的训练,从易到难,需要比较长的过程,是一个比较好的实际工程。这两个项目,需要较多的人力投入,而且时间充裕,较适合用于实践教学。

3实践规则

此次调研实践面向建筑学中高年纪学生,并采取两校联合的形式。最后组织了华农大三学生16位,华工大四学生及研究生共11人一起参与,让高年纪的华工学生带动低年纪的华农学生,促进两校交流,并能保证实际项目工程质量。在组队时,保证男女混合,两校学生交叉。“黄圃项目”以华工大四学生为主,带着五位华农学生。“南朗项目”以华农学生为主,加入三位华工研究生。工作安排主要分为三步骤:

3•1前期培训。培养学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科学的调研方法。强调建筑观察的重要性,画图在先,测量在后。

3•2现场指导。分组安排工作,并根据各组完成进度及时调整调研任务。控制好学生调研步骤,保证画完图再测绘,比如建筑单体,画完所有平立面后再测绘。画图是一个有效的建筑观察,保证测量的数据准确性。测量草图,要求徒手钢笔线条,分不同颜色,如图样用黑色,尺寸用红色,文字用蓝色等。

3•3后期制图。电脑制图前,可以统一制图规范,比如图框、图签、标注等,可以发样图给学生参考。统一一些构造画法,比如屋面构造层、屋面瓦面等,这些都是调研不易看透,不易表达,同一时期地方做法一样,可以给学生样图作参考。整个制图过程要有足够的辅导,保证出图质量。

4实践过程

由于华农学生首次接触实际工程,虽然认真,兴致很高,但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南朗项目”的学生在现场测绘时,难于着手,无正确调研过程,甚至出现返工。指导后,学生现学现用,进步很快。“黄圃项目”,以有实践经验的华工学生为主,现场工作比较顺利。过程中,老师特意让两校学生交换工作内容,以学到更多的东西。现场调研时间一共5天,期间多次跟甲方反馈项目调研情况,这也是课堂教学中所没有的。

回到学校,进入制图阶段。首先制定严格的工作计划,看图时间、深度,都必须严格控制,这让学生感到不少压力。辅导的深度和频率都比课堂教学严格,老师也不能厚此薄彼,对每个学生都不可忽视,保证成果能满足项目要求。

工程大概持续两三个月,整个过程学生能遵守纪律,初步培养了良好的工作态度,与社会接轨。特别是“南朗项目”,由于民房改造要到施工图深度,故学生要考虑的东西更多。课堂学习时,学生多数只偏重建筑的造型艺术,对建筑细部研究较少,对建筑构造与技术、经济性等就更少。这次实践弥补了课堂教学的不足,与我国建筑专业评估要求一致,即建筑设计与生产实践结合、建筑设计与建筑技术结合[2]。

5总结

我国以往建筑教学对个性特色、人文美学属性等强调较多,而基于工程背景的建筑职业训练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建筑法规、结构安全、环境控制和实际可建造性等方面的内容则相对薄弱[3]。这些内容的掌握很大程度上依靠实践,在实践过程中才能得以完备。保持与业界联系的做法有利于加强教学与实践的关系、职业教育和专业研究的平衡,是值得鼓励的方向[4]。在生产实践的真实背景下,实践和创新能力才能更有效地培养起来。建筑教育应积极利用生产实践,提高学生对建筑业的认识,强化学生对专业的爱好,诱发学生的专业自豪感和成就感。

(注:本文为华南农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支助,序号JG12057)

参考文献:

[1] 陈颖,刘德明.哈尔滨工业大学早期建筑教育的实践教学.华中建筑,2007(12):11-13.

[2] 叶荣贵. 建筑教育要倍加重视生产实践与建筑技术.建筑学报,1999(5):43-45.

[3] 王建国.中国建筑教育发展走向初探.建筑学报,2004(2):5-6.

[4] 仲德崑.走向多元化与系统的中国当代建筑教育.时代建筑,2007(3期):5-6.

作者介绍:

第一作者姓名: 姜 磊

性别: 男

籍贯:浙江舟山

出生日期: 1980年12月

学位: 硕士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范文6

关键词:住宅产业化;虚拟建设

一、城市住宅产业化建设背景

我国不仅存在着资源数量的短缺,而且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短缺。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快速增长,资源短缺问题进一步加剧。同时,随着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居民对节能环保型住宅需求量增大。此外,住宅部品化和工业化建设对于推动我国GDP增长的显著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因此,近年来,我国开始大力推行住宅产业化建设。

1999年,建设部等八部委出台了《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实现住宅产业化系统工程的工作思路和方法途径。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将住宅产业化正式纳入议事日程。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同年,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全社会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方面工作,并再次强调了要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进行住宅产业化建设,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是“十一五”期间的重要任务。

政策环境无疑是推动住宅产业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近十年来,城市住宅产业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与国家建设住宅产业化建设目标相比,已取得的现有成绩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探究更为深层次的问题是寻求一种有效的建设方式推动城市住宅产业化建设,而虚拟建设方式将是推动城市住宅产业化建设的有效方式。

二、虚拟建设的提出

(一)虚拟建设

虚拟建设(Virtual Construction,VC)概念源于产业组织理论中的虚拟组织。本文认为虚拟建设是具有总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充分利用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动态战略联盟的形式,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以及供应分包方式与外部资源联合,以达到规模经济效应和区域经济效应,有效完成节能环保型住宅部品系列化生产和供应,有效实现住宅产业化建设的方式。

(二)虚拟建设提出的背景是建筑行业的弹性生产力原理

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并且进入壁垒低,难以控制和管理,但其市场层次并不复杂。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存在两级市场,即建筑行业一级市场和建筑行业二级市场。虚拟建设涉及的主要是建筑行业二级市场,包括专业工程承发包市场、建筑劳务市场和材料供应市场。

建筑行业一、二级市场的显著特点是生产力容易随着建设需求的增加而膨胀,但难以随着需求的减少而降低。而建筑业的行业特点所要求的建设生产力应当是具有弹性的。弹性生产力所要求的是生产力要素中的劳动者和技术装备能够随劳动对象的变化而自然变化。

实践证明,建筑行业的弹性生产力可以实现。通过建筑行业领域专业分工,使建设项目承包商管理层与劳务层相分离,将与企业核心能力之外的生产力通过外包的形式转移到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二级市场繁荣直接关系到住宅部品化建设,进而影响住宅产业化建设。虚拟建设能够适应繁荣二级市场要求,实现住宅部品化,推动城市住宅产业化建设。

三、以虚拟建设方式推动住宅产业化的内涵

(一)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与供应分包模式,实现住宅部品化

承包商为建设项目将特殊工程通过专业分包的形式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专业分包商;将劳务部分通过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项目所在地的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商;并由供应商承担原材料和设备供应。分包模式可将外部的技术、设备、劳务资源充分利用,通过与企业内部核心能力相互协调和融合,使其达到自身难以形成的企业规模,产生更高的效率和经济效益;对于分包商而言,该模式有利于建筑行业二级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一方面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使分包商的能力有所提高,另一方面从行业发展角度,有利于中小型建筑企业的发展。同时,分包商在二级市场中通过多元化优势互补,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力量,达到多元化部品的生产要求。

(二)以动态联盟合作实现住宅部品供应链条

“联盟”是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基于不同核心竞争能力的优势联合。通过联盟,承包方与分包方的生产可能性边界想法扩展,使双方拥有更高的生产能力。设承包商单独承揽项目拥有的技术能力为a,劳务能力为b;分包商拥有的技术能力为c,劳务能力为d,则它们各自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如图1、图2所示。

若两者相互联合,并各自分工,则生产可能性曲线外移,达到的生产能力远高于独自生产的能力,如图3所示:

灵捷性能力是在不断变化和不可预测的市场环境中,取得成功的技能和特性的总合。基于灵捷能力的动态联盟合作要求,承包商与分包商间不但要寻求合作,合作是基于项目产生而自发形成的。其优点是以项目为中心和出发点,寻求“多赢”。由于合作一旦形成即相对稳固,对于住宅产业化而言,动态联盟有利于住宅部品供应链条的形成和稳定。

(三)通过风险的二次转移繁荣部品生产二级市场

虚拟建设过程使项目风险得到了两次转移,即由业主向承包商转移,由承包商向分包商转移,这为合理实现工程项目提供了帮助。由于业主控制着承包商的经济命脉,而承包商自身还要承担项目建设的诸多风险,理性的承包商一方面会通过提高投标价格来平衡风险;另一方面会用尽伎俩逃避风险。这既不利于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也不利于承包商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通过风险的第二次转移,承包商得以减负。业主因此得到一个更为合理的报价,承包商也会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更好地控制项目的进展。同时,风险的第二次转移使在二级市场的每个部品生产分包商承担的是被分散的风险,较小的风险为发挥优势提供机会,为部品生产企业提供了更为有力的生存环境,为繁荣二级市场奠定了基础。

(四)以规模经济和区域经济效应实现规模化、跨区域部品生产

建筑项目的一次性、固定性特点决定了承包商生产规模和地域的局限性,然而,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承包商依旧可以承担大规模建设项目和超地域建设项目。通过虚拟建设方式,承包商可以通过分包模式扩大自身的生产能力、跨越专业类别,达到自身难以形成的生产规模,创造更大的规模经济效应;通过寻求项目所在地分包商的合作,承包商无需自己组织劳务迁移至项目所在地,大大降低生产成本,并且可以通过与项目所在地分包商长期合作,达到一定的区域经济效应。规模经济效应与区域经济效应的实现,不但有利于承包商节约企业成本,而且降低了完成工程项目过程中的社会总成本。对于住宅产业化建设而言,规模经济效应和区域经济效应的形成将使住宅部品生产可以实现高度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并实现住宅部品的跨地区生产。

四、构建我国住宅产业化虚拟建设支持体系

(一)完善建筑行业二级市场,规范行业制度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二级市场存在诸多问题:行业内部随意性大,私招乱雇现象盛行;分包商从业无资质证书,以挂靠方式承揽工程进行施工;分包商内部雇员技术素质相对低下,无证上岗现象普遍;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分包商与总承包商间合同意识薄弱,责任不清,管理不规范;分包商内部用工手续不完备,劳务用工制度不健全,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力保护。其后果是建筑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被逃避,安全事故、质量不合格现象时有发生,农民工生活苦不堪言。因此,建立有形的、完善的二级市场,规范建筑行业制度十分必要。

第一,完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合理约定支付方式、违约惩罚措施,约束双方行为,提高合同意识,依据合同完成项目,依据合同处理争议。

第二,成立专门行业机构,规范管理程序,保障二级市场的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工程发承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并加强分包商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监督机构对二级市场进行有力监督。监督的范围包括对资质批准与审查,建立用工培训制度、合同备案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行业清出制度,并对地方保护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二)法律保障分包商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调整建筑行业二级市场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禁止分包商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第29条也做出了同样的禁止,此处并未对分包进行定义和分类。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如果按其规定,专业工程分包商在分包了总承包商的工程项目后则不能进行劳务分包,必须自行完成所有工作,否则便构成二次分包,如果这样,显然违背了分包行为设立目的,也严重影响了分包商的长期发展。因此,应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分包商的可持续发展,对《合同法》第272条、《建筑法》第29条予以修改,允许二次劳务分包。

《标准化法》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是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分清承包商与分包商的责任界限有强制性约束力。因此,对于《标准化法》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修改和完善应从承包、分包的工作范围角度予以细化,明确双方的责任界限,并予以认真贯彻。

五、结束语

房地产行业和建筑行业虽隶属于不同产业门类,但其特征统一于最终的建筑产品。因此,两行业间存在交叉点。住宅产业化主要针对房地产行业提出,但它的实现离不开建筑行业的支持。本文以虚拟建设方式为脉络,以建筑行业的建设为根本出发点,以住宅产业化建设为目标,联系两大行业,提出通过虚拟建设实现住宅产业化建设,将住宅产业化问题转化为虚拟建设问题,并对虚拟建设的实现途径和支持体系进行阐述。

参考文献:

1、金维兴等.21世纪中国建筑业管理理论与实践[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2、何佰洲.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3、(美)H.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4、(美)丹尼,安琪拉.市场经济下的建设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