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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1
我国的税务业经历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建立、行业的脱钩改制、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确认、涉税鉴证业务的逐步开展等发展阶段,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强化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已经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在目前还没有被社会广泛认知的情况下,税务作为现阶段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主要服务项目,纳税人要从众多的税务师事务所中选择出可信赖的事务所确实比较难。
200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的《“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把“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有较大提升”作为一项目标确定下来。在发展中提升税务的社会公信力,使纳税人对事务所的优劣有一个评判的客观标准,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可以鼓励税务师事务所依法规范执业的作用。
一、什么是公信力
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词accountability,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公信力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而形成的,体现了其权威性、独立性、在社会中的信誉度以及在公众中的影响力等特征。
公信力的关键要素至少包括合法性、诚信力、规范化、专业性和约束力等,而且必须建立良好的保障机制如管理能力、治理结构、透明度、管理规范化与专业化程度,对项目的落实、组织的自我监督与审视制度以及受益人、公众、媒体等外部的反响。
我国法规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承担税务和税务稽查业务,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具有“鉴证功能”。注册税务师的这种“鉴证功能”与《注册会计法》所说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证明力”是同样的含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具有“公信力”。
二、影响税务公信力的因素分析
(一)税务尚未被社会广泛认可
1.纳税人接受度不够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个人年度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必须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但个税申报在开局之年便遭遇了尴尬的冷场,很多纳税人持观望态度,申报的少、观望的多。截止到1月15日,杭州市共有303人自行申报个税。尽管《办法》上规定:“可以委托有税务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但申报初期基本上没有通过税务来办理的现象出现,这与律师行业还相差很远。人们如果碰到法律诉讼,一般都会去找个律师或向律师咨询,而目前税务市场上还没有形成这种概念,说明税务还没有被社会广泛认可。
2.中介机构独立性不足
我国税务业务在1994年之前一直由各级税务部门代办,直到1999年才与税务机关脱钩。经过了几年的发展后,大多数税务师事务所已经实现了市场化运作,做到了自主经营,并且在社会上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是各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出现了很大的不平衡性,有的事务所还抱着改制前的业务,存在着“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少是从税务机关退下来的,或者和相关政府部门有各种各样的关系,让人觉得税务事务所与税务机关还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税务机关过分介入涉税事项的情况时有发生,受利益关系的驱动,少数税务机关会利用行政职权干预税务机构的日常业务,甚至利用职权垄断税务业务,严重影响了税务业务的独立开展。
(二)税务未能给纳税人带来真正的实效
1.税务业务过于简单,只会给纳税人带来成本的增加
目前,税务业务范围基本可归为三类:一是代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事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代领代开发票、申请减免税、纳税情况自查和代缴纳税款等;二是税收行政复议,代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三是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和税收咨询。从业务的开展情况来看,据抽样调查测算,目前全国委托税务的纳税人约占9%左右,其中:单项约占70%,全面约占30%;在项目上,纳税申报约占30%,纳税审查占25%,税务顾问占18%,税务登记等简单事项占13%;其他涉税事项占14%。由于税务筹划、税务咨询这些较高层次的业务对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要求较高,而我国现有的很大一部分人员普遍达不到这样的水平,所以我国现有业务大多局限于涉税服务项目,层次低、业务稳定性不够,企业可以选择,也可以选择不。据深圳零点公司的调查显示,很多企业认为请税务最重要的目的是降低纳税成本,一些上了规模的合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对于那些简单的涉税业务,更倾向于信任自己的办税部门。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税务师事务所的公信力未能达到使被人足够放心的程度,是目前税务处于尴尬地步的主要原因。
2.现有业务人员的能力无法满足纳税人高端业务的需求
税务是一项权威性、垄断性、高智商的业务,需要从业人员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和较高的职业道德,而且精通税法,业务娴熟,经验丰富。但从我国现有的税务力量来看,数量不足、年龄偏高以及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的现象比较突出。根据资料统计:从数量上看,目前实际客户大约只占纳税企业的2%-3%,人与税务干部的比例仅为0.0375∶1;从文化结构上看,人员中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只有18%,大专学历的占46%,中专以下学历的占36%;从年龄结构看,离退休老同志占大多数。这些都使税务难以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严重影响了税务市场的拓展。
(三)税务市场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税务行业发展过程中,虽然制定了相关的行业准则和职业守则,但仍存在不少不足,中介行业出现的行为不规范、失信、乱收费、无序竞争、恶性压价、损害客户利益等均与监管不力有关,行业多头管理或管理缺位是其主要原因。如,行政主管单位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却没有处理权,使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较难进行,监管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加之目前中介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不清,致使民事赔偿程序不畅,中介机构违规成本过低,难以树立起执业风险意识。监督机制的弱化不利于税务业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导致了中介机构公信力的低下。
三、提升我国税务公信力的几点措施
(一)以“独立、公正”为标准
税务作为一个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在从事税务业务时具有双重职责,一是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辅以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这种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中介地位,决定了税务必须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以税法为准绳,以服务为宗旨,既要为委托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服务,又要监督税务机关是否依法征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税务的独立性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在其权限内,独立行使权,其从事的具体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而是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准确地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法意志真正得到实现。同时,还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绝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报酬而偏袒或迁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独立、公正是税务机构生存、发展的灵魂,是社会认可其公信力的最本质的保障。
(二)以“品牌建设”为目标
税务机构要树立自身品牌,必须要加强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建设,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1.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执业质量控制体系,切实履行三级复核的职责,形成执业质量预警机制;2.应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能上能下的晋升制度、能进能出的人才流动制度、考核评价制度等;3.应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4.应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形成“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的分配机制和薪酬机制,充分体现行业特点;5.应规范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章程、合伙协议。通过这些措施提高执业质量,创造真正的品牌,提升事务所的公信力。
(三)以“提高素质”为手段
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至少具备以下素质:1.具有独立、公正的中介职业道德;2.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方面的业务能力;3.通晓国家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具有广博、丰富的经济领域知识。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积极拓展业务内容,开展高层次的服务项目,为纳税人提供高水准、高质量的智能型服务。
(四)以“外部监督”为保障
为使机构尽快向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转化,以充分体现社会中介组织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必须加强对税务行业的管理。要做到这一点,一要靠行政管理;二要靠行业自律管理。
1.要健全税务的法律体系,为税务的推行提供更具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在当今世界,税务业发达的国家都建立了完备的相关法律体系。因为税务业务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因此税务对法制环境要求很高,一方面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业务;另一方面也需要依靠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务之急是要颁布更具法律效力的《税务法》,从法律上确定税收机构的法人地位,明确税收机构的性质、宗旨、职责、业务范围、权利和义务、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注册登记和违法惩处等事项,使我国税务业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另外,还要在《公司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税收业务也有所规范,以更加明确税务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和法律地位。
2.健全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制度,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确保质量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惩戒委员会(由行业内专业人士组成)经常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其按行业规范和收费标准执行业务,并出具报告。我国可以借鉴其做法,对参与不正当竞争等扰乱税务市场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违背会计师、税务师职业道德等行为严惩不贷,以促使全行业从业人员共同维护执业形象,提高执业质量。
3.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对税务师事务所树立良好品牌很有帮助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2
完善事务所内部的治理结构
我国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大多采取有限责任制。几年来,一些舆论宣传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全部“合伙化”很快就要到来,有限所仅是一个短暂的过渡而已,却很少有人认真研究有限所的内部管理。现在看来,会计师事务所的这两种体制可能仍然要存续一段时间,因此,认真研究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内部结构治理,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对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是极为重要的。
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的一种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按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制的原则组建的,其中当然也考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但只有按照法人治理结构来规范事务所的内部运作,才能解决存在的矛盾。我认为有限责任事务所的法人结构治理应该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1.完善股东制。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没有股东或称一般出资人就没有有限责任事务所。按公司法的规定,谁出资谁就是股东。按财政部规定,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事务所执业的人才能出资,才能成为股东。其后又有规定,实行多元化经营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凡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师、土地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等相应执业资格的,都可以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但这仅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这些人是否都愿意出资,这还得看个人意愿。目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是,有的有执业资格的人员不愿出资,即不愿当股东,这对事务所不大,但也有的人要求出资,事务所不愿给他们出资,因而出现事务所到底是股东多一点好还是少一点好之争。我个人认为,股东是多一点好还是少一点好,不要主观地去设定,应该从实际出发,在公司法允许设置股东的范围内,只要有资格的执业人员有要求,就应该允许其成为股东。这样做的好处是:适应目前人们的思想水平,绝大部分专业人员是事务所的股东,自己感到是主人,就不存在谁给谁打工的问题;专业人员大部分成为了股东,大家就有搞好这个所的发言权,会增强事务所的凝聚力。
2.完善董事会。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财政部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办法中对发起出资人(即董事会成员)规定了6个条件。经过三年来的实践,我认为这6条对事务所领导班子成员的条件只是一般的要求,还缺乏对领导班子素质和能力的要求。领导班子的素质和能力是办好事务所的关键。我认为,对董事会成员的条件要求应该是:本所股东;有从事独立审计工作或管理经验;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市场开发能力并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内;为人正直、诚实、勇挑重担、敢于创新、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责任心,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奉献精神,不以权谋私,关心员工,热忱为本所服务。为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性质,在董事会成员中还应规定要有5名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在设定了条件以后,交全体股东酝酿提名,经董事会集中提出候选人,然后提到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在换届选举的过程中,原来的董事会成员包括主任会计师在内,一定要保持平和的心态,自己的去留由股东大会去选择,不能为了个人能够继续掌权而采取拉一部分人或事前封官许愿的办法,这种做法会使事务所走上分裂。经过设定条件,民主选举,把真正能干的人选上事务所的领导班子,事务所才能健康发展。
3.完善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决定着事务所控制权的分布,是事务所能否健康发展最重要的因素。改制后几年来,事务所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一,由于事务所改制时是以原事务所部分执业人员为发起人的方式实现的,当时的执业人员数量较少,人才有限,因而大多数事务所的股权结构都存在过分集中于原有执业人员的弊端。其二,事务所经过三年的发展,执业人员多了,人才多了,事务所对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以股权进行表决的,如果股权还集中于原有股东或原有董事会成员手里,新进来的执业人员,特别是优秀人才不能参与事务所重大问题的决定,事务所就不能发展,或者是留不住人才。其三,前几年由于事务所得到免税照顾,投资回报较高,因而给执业人员一个错误的信息,就是在事务所要争得股权,有了股权既有权又有钱。股权的分配是事务所内部管理最敏感最棘手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事务所在换届改选的过程中,既要注意构造比较稳定的大股东,又要努力构建多元化的股权结构。
4.完善权力分配和议事规则。在有限所中,股东是基本“细胞”。把大部分专业人员都吸收到股东会中来,可使事务所扎根于广大的执业人员中。但股东会、董事会、主任会计师的职权划分极为重要。如果职责不清,股东人越多越乱。在章程中应该规定,股东大会是事务所最高权力机关,事务所的哪些重大问题要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董事会不能越权代替股东大会;但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关,又是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的决策机关。如果事务所日常运作的问题都要拿到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只能是一天到晚陷在会议堆里,什么事也干不成。哪些问题需要董事会讨论通过,主任会计师的职权在章程中必须明确。事务所的重大问题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后,主任会计师应该大胆地拍板执行,否则就不能形成强有力的行政指挥系统,这个组织也就没有战斗力了。事务所各级组织的权力划分,要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把它规范起来。在完成权力的分配以后,要制定出各级的议事规则,有事讨论,按程序、按规定去办,特别是表决制度,一定要严格执行。
有限责任事务所实行法人治理结构是新体制所要求的,现在看来,主任会计师自觉地执行有限责任制的各种规范是个关键。合伙事务所按照规定则要建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来管理事务所。合伙所的合伙人应该改制后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合伙人治理结构,特别是合伙所的主任会计师是代表合伙人管理委员履行职责的,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的决定要经其他合伙人讨论,作出决定后才能去执行。合伙人之间要注意沟通,绝不能独断专行。
严格内部管理,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组织构架必须适应各个时期执行业务的需要,执业范围扩大了,内部的组织构架也必须及时调整。组织构架的调整,既要考虑到业务的发展,又要考虑到内部专业人才的综合利用。从目前各事务所管理的情况看,必须建立以下三个内部约束机制。
1.执业质量控制机制。构成这个机制的有四个环节:一是事务所要有统一的反映审计项目财务状况和反映整个审计轨迹的全所统一的工作底稿;二是要有一套从承接审计项目到出具审计报告的操作规范;三是实行三级复核要明确各自的重点;四是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去审核、检查这些制度的落实,以保证各项审计业务不出现审计质量。
2.财务核算控制机制。事务所的各部门,包括兼营业务的部门在内,对外不管挂什么招牌,都是本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外地的各个分支机构,都是事务所的派出机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全所要实行统一核算,统付盈亏。但实际上现在有些大所做不到统一承接业务、统一执业标准、统一出具审计报告、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特别是统一核算、统付盈亏做不到。其原因从客观上看,许多大所是由分散在各地的事务所联合而成。这些事务所的所在地水平不同、收入不同,由于原来各所分配的水平不同,所以很难一下子把它拉平。从主观上看,联合的目的,有的事务所(不是全部)看中的是总所的资格,因为总所资格较多,愿与之联合,只要总所有资格,分所都可以执业;而有的总所看中的只有市场份额,可以打入异地市场,也可以取得一部分管理费,所以愿意与小所联合。但联合以后,长期不能做到“四统一”。这种所实际是搞小组承包或个人分散执业,事务所只不过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要这个联合体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执业资格而已。
3.业务项目开发和管理机制。业务开发首要的还是以诚信、质量、好的服务去赢得客户,巩固老客户,把临时客户转为固定客户,以信誉让客户主动上门找服务。二是走出去,扩大幅射范围,扩大市场份额。三是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要发挥大所专业人员多的特点,开拓别人承担不了的新业务领域。四是建立业务承接。业务项目开发重要,事务所内部的项目管理也同样重要。
以人为本是事务所管理的核心问题
1.自行培养。许多事务所立足于自己培养,动员、鼓励年轻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参加各种资格,给予复习时间,考试费用由所报销。经过多年的努力,有的事务所原来没有资产评估资格或工程造价审核资格,由于所内人员经过考试取得了资格,从而拓宽了事务所的业务领域。
2.招聘人才。一个较大的事务所,单靠自己培养人才是不够的,还必须招聘上的优秀人才。但招聘的人才一定要符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招聘人才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列出用人条件登报招聘;二是要求转到本所的专业人员择优选用。
3.联合吸收人才并扩大执业范围。现在有些大的事务所,占有市场份额较大,单凭自己培养人才来不及,招聘人才又没有来源,可以考虑通过联合或兼并一些小的事务所来吸收专业人员。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税务
一、税务业的产生和发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
(一)实行税务制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税务属于委托的一种,具有的一般共性。我国对制度的基本规定也明确规定表述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②。实行税务制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共分为集中的垄断模式,如日本;分权的松散模式,如英国;以及混合模式,其典型代表是美国③。如日本,实行税务制度已有80多年的历史。日本现行的税务制度是通过制订税理士法加以规范的。该法把税务称为税理士,规定只有律师、会计师、退职的税务官吏,才具有税理士资格,并且规定了税理士的权利、义务。税理士的业务考试制度及工作守则等等。税务制度的实行,弥补了日本税务行政的不足,协调了征税双方关系,保证了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形成了卓有成效的制约机制,促进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除了日本之外,美国、英国、我国的香港,也都实行了税务制。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也作了规定。
(二)税务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是依法治税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经济结构、经营方式越来越复杂,偷漏税和反偷漏税、避税和反避税的矛盾将日益突出,要求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能由征收管理型转向监督检查型。长期以来存在的“保姆式”税收征管模式将不复存在,税务部门的主要精力将放在税收征管特别是稽查上,为了保证办税程序民主化,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税务处于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立场,它介入税收事务,就会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建立起一种双向制约关系。同时,随着税法的完善,为了保证门类繁杂的税收法律能够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税务机关也需要有一个联结税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并要求这个中介既能胜任涉税业务,又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而税务机构恰好在这些方面具有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逐渐成为税收征管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二是纳税人的客观要求。因为搞市场经济必然会有竞争,而税收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纳税人的竞争实力,而每个纳税人又不可能及时准确了解和运用税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随着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和人们纳税观念的转变,纳税人要由被动纳税变为主动纳税。原来由税务部门担负的核税、开缴款书等事务性工作,将由纳税人自己来承担,纳税人由于专业知识、核算水平、办税能力参差不齐,以及考虑到纳税成本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必然要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寻找精通税法,熟悉税收业务的专业人员代为办理税收事宜,而实行税务不仅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及兑现优惠政策,还节时省力,有利于纳税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
三是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涉外税务日益复杂,外商向我国投资而对我国的税收法律与法规不尽了解,我国向外国投资需要了解和熟悉外国的税收法律,这就更需要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以保护投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正由于税务的这一特殊地位,决定了者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和税收制度办事,维护国家法律,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纳税人自行办税的盲目性和税务人员直接办税可能发生的弊端,以有利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二、我国税务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税务率较低。与发达国家税务相比,我国税务率普遍较低,据抽样调查测算,全国委托税务的纳税人约占9%,全国税务市场不旺,纳税人请税务的意愿不强,而日本85%的企业、美国50%的企业几乎100%的个人都委托税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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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二)税务事务所规模过小,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良莠不齐,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总体上不令人满意。从事税务业务的人才需要具备至少以下四项相关素质:1、具有独立、公正的中介职业立场。2、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方面的业务能力。3、通晓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具有广博、丰富的经济领域知识。但经调查显示,大量规模较小的工商税务公司,从开办者到聘用的工作人员,大多和相关政府部门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如亲属、朋友等。这些公司中的大多数没有资格,聘用的人员也大多没有执业资格。这一现象反映出了我国的税务业无论在机构规模,职业人员的素质,还是管理制度方面,都与国家要求相距甚远,难以适应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税务定位不清,人们对税务的性质还有不正确地认识,税务机关也没有正确处理与税务机构之间的关系。税务是市场经济社会分工细化的产物,是纳税人、者和税务机关协同办理涉税事宜的管理方式,其主要业务有以下几项:税务咨询、记帐、纳税、税收筹划、税务机关赋予和交办的其他事宜。税务作为市场服务行为,必须严格从事上述涉税市场业务,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要求,遵照国家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优质的服务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尽管从1999年8月以来,对税务行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税务公司和税务部门之间,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人甚至把税务公司称作“铲事公司”,这恰恰反映了税务公司定位不清,对税收筹划这一概念的曲解。税务筹划是税务中技术要求最高、最体现税务智力性特点的业务,也是最受纳税人青睐的业务,被人称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在国外很早就已出现。现在世界上有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拓展有关税务筹划的咨询业务⑤。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企业节约开支,而不是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税务要遵守合法和有效的原则,这是税务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税务机构应该做到既要维护国家法律,指导企业依法纳税,又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税务机关是税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无权参与到税务法律关系中来,但税务机关在税务活动中享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所以税务机关必须与税务机构彻底脱钩。近日税务总局再次强调,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年审,督促抓好税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凡与税务机关没有彻底脱钩的改制所,一律停业整顿,彻底清产核资后撤消原所,重新按规定完全由注册税务师发放设立⑥。
(四)税务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税务资格认定和税务人确认的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大漏洞。税务是一项政策性强、受法律约束较强的工作,因此受托机构及人的资格认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部门确认批准,所有机构不得从事税务。税务专业人员必须经严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业务。就目前我国国情而言,具有正规资格的税务人稀缺,因此,国家规定持有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于参加注册税务师的统一考试,只需提供从事过税务工作,进行过税务培训或具有相应能力的证明,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即可从事税务业务。这一标准显然远远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人应具备的执业资格标准。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很难分辨前来办理涉税事宜的人员是企业内部人员还是人员,很多没有资格的公司和人员利用这个管理上的漏洞,从事非法的税务业务。有的地区在确认人资格管理方面,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有的部门,在人前来办理涉税事宜时,不是承认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而是认可工商局发放的证件。
三、完善我国税务制度的几点构想
目前税务所存在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税务的发展。而2001年11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税务行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一种要逐步对外开放,如何应对外来的挑战,也是税务业面临的巨大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完善我国的税务制度,使之更加适应时代需要和应对“入世”后的挑战。
(一)要正确认识税务的性质,合理确定税务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
税务是一种服务性的社会中介行业,具有独立的地位,而非税务机关的附庸,这是世界各国的
共识。在税务中,税务师和纳税人是平等的契约关系,为纳税人提供有偿服务,但这种服务必须依法执行税法为前提⑦。要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就必须深化税收征管方式的改革,实现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提出的“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改革目标,转变税务机关的职能,将本由社会中介行业承担的部分职能归还于社会,从而使税务真正成为一种为纳税人服务的社会中介行业,恢复其本来面目,改变社会对“税务是税务机关附庸”的错误观念,以赢得人们的信任。同时,在税务刚刚发展的时候,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适当扶持,加强对税务的宣传,并建立税务机关宏观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二)要建立健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税务的推行提供更具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有关税务的法律规范多是部门规章,效力较低,权威性不够,严重影响其执行实效。而有关税务的职业道德、税务师协会、税务违章处罚、税务师事务所的内部制度建设等内容还没有法律规定。因此,当务之急是制定出“注册税务师法”或“税务法”,加强对税务行业的法律调整,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准入制度及执业制度等,提高税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税务的作用。
(三)要实行依法治税,完善我国税法体系,严格税收执法,改善税务的执业环境。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税法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够,法律漏洞较多;人们对税法意识比较薄弱。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风险承担、税法公平的体现并不完全与税法遵从相关联,甚至纳税人请税务还不如“请”税务机关,因此,纳税人请税务的积极性不够。所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严格税收执法,实行依法治税,有助于税务的发展。当之急是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将工作重点从税款征收转到税务稽查、为纳税人服务上来,真正实现“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目标。
(四)要研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借鉴国外先进的税务经验,促进我国税务业的发展。
“入世”后国外事务所对我国税务业冲击是巨大的。在这种国家零保护的情况下,税务业面临巨大的挑战。当前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发挥本土优势,加强事务所之间的联合,壮大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运行体制,发挥税务师的积极性,加强税务师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只有这样,我国税务业才能得到迅速健康的发展,才能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才能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
【注释】
①《税务试行办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③ 引自黄河清《税务》经济日报社出版1995年版,第16页。
④ 引自赵恒群《税务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税务与经济》2000年第3期。
⑤ 引自《证券时报》10月9日。
⑥ 引自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⑦ 引自叶青主编《德国财政税收政策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版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税务;工作范围与特点;问题与对策
税务是指税务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被人称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但在国外其实很早就已出现。目前,税务行业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行业,在欧洲税务咨询业的产值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近1个百分点,在美国税收咨询业年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在日本注册税务师的数量达7万多人。我国的税务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事业,其产生和发展壮大,对于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一、税务存在的必要性
实行税务制是世界普遍的通行做法,大致分为集中垄断模式、分权松散模式、混合模式三种。税务属于委托的一种,我国对制度的基本规定也明确规定表述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税务业务方兴未艾,有着其历史的必然性。
1、税务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
我国的税收成本远高于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美国的征税成本为0.58%,日本在1%左右,而我国国大约是3%。近年来,随着税务在我国的逐步推广,税收成本有所下降,实践说明了:实行税务是优化税收成本、增加税收收入的有效途径之一。从美国、日本等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推行税务的经验来看,国家税务机关征税,借助了大量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力量,税务人承担了征纳关系中大量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并且他们的一切费用自理,这就大幅度减少了税收成本。因此,开展税务是我国提高税收征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以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途径。
2、税务为纳税人提供了专业化的优质服务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征收管理上实行中央和地方分设两套机构,分别征收。在征收工作中,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同样需要保护,而每个纳税人不可能都及时准确了解和运用税法保护自己,原来由税务部门担负的核税、开缴款书等事务性工作,将由纳税人自己来承担,纳税人由于专业知识、核算水平、办税能力参差不齐,以及考虑到纳税成本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必然要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寻找精通税法,熟悉税收业务的专业人员代为办理税收事宜,而实行税务不仅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及兑现优惠政策,还节时省力,有利于纳税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税务符合一般纳税人的需要。
3、税务具有双重监督职能
偷漏税和反偷漏税、避税和反避税的矛盾,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突出。为了保证办税程序民主化,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正确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这就要求有一个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既能胜任涉税业务,又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以服务为宗旨,以法律为准绳,站在中介立场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从而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由于税务处于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立场,它介入税收事务,就会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建立起一种双向制约关系,在为纳税人服务的同时,税务机关也十分需要这样一个联结税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中介在其过程中实施两种监督,一是通过纳税对纳税人依法纳税进行监督,防止偷漏税发生,减少收入流失;二是又在向客户提供各类税务业务时对基层税务工作者是否依法办事实行监督。当然,税务人也自觉地接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因为税务人的存在,使得征收、交纳、三者之间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体系,构成了社会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4、税务是与国际经济接轨
税务是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涉外税务日益频繁,外商向我国投资而对我国的税收法律与法规不尽了解,我国向外国投资需要了解和熟悉外国的税收法律,这就更需要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以保护投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由于税务的这一特殊地位,决定了者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和税收制度办事,维护国家法律,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纳税人自行办税的盲目性和税务人员直接办税可能发生的弊端,也有利于对外开放,有利于扩大与世界经济体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自由贸易,同国际惯例接轨。
二、税收的特点
税务尽管也是一种民事,但由于是一项以专门知识提供社会的中介服务,具有对委托人和国家的“双重忠诚”问题,因此呈现出与民事不同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税收的委托方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被委托方除具有民法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还需具有税收、法律、财会等专门知识。在我国专门从事税收的是注册税务师,而且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一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
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税务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委托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
3)行为的有偿性。民事可有偿也可以无偿,而税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应该是有偿的,否则将构成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税收是一种竞争性的垄断行业,税务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当然税务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
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税收是一项民事活动,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人的原因,责任承担者均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能因建立了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三、我国税务中存在的问题
从1999年8月以来,对税务行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如何健全和 完善税务,是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对外开放中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
1、税务效率较低。与发达国家税务相比,我国税务率普遍较低,据抽样调查测算,全国委托税务的纳税人约占9%,全国税务市场不旺,纳税人请税务的意愿不强,而日本85%的企业、美国50%的企业几乎100%的个人都委托税务。
2、税务事务所规模过小,税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税务工作是一项具有权威性、垄断性的高智能服务项目。它要求税务人要通晓国家税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业务能力和强烈的责任心及较高的职业道德。但经调查显示,大量规模较小的工商税务公司,从开办者到聘用的工作人员,大多和相关政府部门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如亲属、朋友等。这些公司中的大多数没有资格,聘用的人员也大多没有执业资格。这一现象反映出了我国的税务业无论在机构规模,职业人员的素质,还是管理制度方面,都与国家要求相距甚远,难以适应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竞争环境。
3、税务定位不清,认识有偏差。税务公司和税务部门之间,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人甚至把税务公司称作“铲事公司”,这恰恰反映了税务公司定位不清,对税收筹划这一概念的曲解。长期以来,我国税务机关、税务人、纳税人三者之间关系不明、职责不清,在一定程度上给税务的工作造成了障碍。一方面人们把税务机构视同隶属于税务机关的下属机构,认为搞税务加重了企业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一些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存有偷逃骗税心理,不愿让人介入,何况还要在纳税之外支付费。这些思想严重影响了税务业务的正常开展。
4、税务法制环境不完善。税务是一项政策性强、受法律约束较强的工作,目前,我国的税务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税务资格认定和税务人确认的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大漏洞。日本有《税务法》、《税理士法》;德国有《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也有相应的税务法。我国税务还无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只是规定了税务的合法性和法律责任,但法律级次太低。虽然1994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税务试行办法》,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税务师法》、《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权威性操作法规,导致税务仍无法可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作为调节征纳双方关系的税务必须纳入法制轨道。
四、完善我国税务制度的几点构想
1、明晰税务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
税务是一种服务性的社会中介行业,具有独立的地位,为纳税人提供有偿服务,而非税务机关的附庸。要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就必须深化税收征管方式的改革,实现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提出的“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改革目标,转变税务机关的职能,将本由社会中介行业承担的部分职能归还于社会,从而使税务真正成为一种为纳税人服务的社会中介行业,改变社会对“税务是税务机关附庸”的错误观念。同时,税务机关给予税务机构适当扶持,加强对税务的宣传,并建立税务机关宏观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建立健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税务的法律规范大多为部门规章,效力较低,权威性不够,严重影响其执行实效。而有关税务的职业道德、税务师协会、税务违章处罚、税务师事务所的内部制度建设等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当务之急是制定出“注册税务师法”或“税务法”,加强对税务行业的法律调整,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准入制度及执业制度等,提高税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税务的作用。
3、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加大对从事税务工作的现有各类人员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并从大中专院校招收税务高级人才,改善税务从业人员结构,提高税务人员素质,通过考试选拔合格的税务师,逐步形成税务社会培训和专业系统教育相结合的人才成长机制。
4、积极培育税务市场
拓宽税务业务范围,提高税务服务质量,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推向市场,实行税企分开,给税务提供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集中力量投入税务稽查,加强执法力度,规范税务的收费标准,并逐步建立税务风险赔偿保险制度。
5、借鉴国外经验融入世贸规则
借鉴国际经验,发挥本土优势,加强税务机构间的联合,壮大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运行体制,发挥税务师的积极性,加强税务师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逐步融入国际市场。
「参考文献:
1、《税务》,黄河清著,经济日报社出版。
2、《国际所得税法研究》,刘剑文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 内部控制; 咨询服务; 体系建设
2008年5月22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于2010年4月26日了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在内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我国以规章形式强制要求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做法,既直接形成了我国企业对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需求,也间接打开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服务市场。前者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必须保持独立性,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内部控制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该审计单位提供内部控制咨询等服务。所以,通常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等咨询服务,一般都会单独成立专门的咨询公司来开展这一新业务,它不仅涉及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和会计服务行业的发展问题,也与打造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构建以会计师事务所核心品牌为纽带,相关经济类咨询、服务产业群体为补充的多元化发展模式紧密相关。如何才能开展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咨询服务工作,笔者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动因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企业行政领导和各个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处理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种管理体系,包括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内部控制制度的重点是设计合理的、有效的组织机构和职务分工及实施岗位责任分明的标准化业务处理程序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通俗地说,内部控制既是人、财、物的整合,又是权、责、利的统一;既是企业的“家法家规”,又是制度化管理的核心,它推动了企业的“法治”管理。
就外部原因而言,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是国内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鼓励上市公司提前执行财政部等部委于2010 年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就内部动因而言,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又是受托责任变化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受托经济责任的内涵也在不断拓展和变化。2002年以前,受托经济责任相对简单,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公司的财务状况展开,但这种不重视公司内部控制的做法存在很大风险。美国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我国的中航油巨亏事件等都证明了没有有效的内部控制,就无法从根本上保证受托责任履行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由于经济、产业、法律法规以及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几乎所有的企业都面临着风险。如何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是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现代企业经营者越来越重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越来越意识到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二、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认识上存在的几大误区
尽管推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外部法规越来越健全,企业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观认识也在逐步深化和提高,但毕竟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许多企业对内部控制建设的认识还存在诸多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为内部控制就是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有的企业董事会与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认知还仅仅停留在“文本”层面,认为随便拿个模板就可以搞出一整套来,根本不重视制度适用与落实方面的问题。
二是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内部会计控制,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内部控制应该是全方位的控制,即便其中的财务控制也必须渗透到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与组织管理的各个层次、生产业务全过程、各个经营环节,是覆盖企业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员工的控制,不可能由财务部门单独完成。
三是认为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就能保证不出现舞弊和差错。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内部控制是有局限性的,它只能合理保证、防止、发现并纠正舞弊,不可能提供绝对的百分之百的保证,那种期望内部控制“包治百病”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因此,要正确认识内部控制的作用,不能片面或者过分地夸大。
四是认为内部控制只针对基层岗位和一般员工或只是针对管理层和企业领导的事情。内部控制应是一个全员参与实施的过程。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还包括全体普通员工,要充分发挥其作用需要企业所有员工的参与和有效执行,任何人都不能例外。他们在内部控制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责,企业员工具体执行与经济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具体实施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又与企业领导是否重视、是否带头执行有极大关系。有些企业之所以内部管理混乱,产生公司舞弊,就是因为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所致。
五是认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是一件一劳永逸的事情。内部控制是一个对企业的整个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与控制的过程。企业的经营活动是永不停止的,它可能从专业化到多元化、从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从单一主体发展到集团化运作,面对的风险会发生变化,企业的内部控制也应该相应调整。内部控制应是一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循环往复的过程。
六是认为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的越详细越严格越有可操作性。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严格程度应切合单位的实际,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灵活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所以,内部控制并非越严格越好,关键是要适合企业的自身情况,能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实现企业目标。当然,对事关企业生死存亡的重要环节要遵循重要性原则,要尽可能详细和严格,比如收付款环节、对外担保等。
三、企业内部控制咨询业务定位、目标和内容
正因为企业普遍存在内部控制建设上的认识误区,所以在为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时,必须明确自身的业务定位,向受咨询企业的高管讲明我们的工作目标和内容,做好业务承接前的宣讲和辅导工作。
内部控制咨询的定位在于:“我们是一个实施者,而不是理想的缔造者。”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容非常广泛,每一个企业制定何种内部控制以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包含哪些内容,主要取决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包括组织机构的设计和企业内部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方针、措施等。我们会尽力做好制度设计咨询工作,但制度的执行效果如何,能否达到理想的结果,不可能取决于我们。加之生产经营环境及企业前景的不确定性,内部控制将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它随着企业环境、风险和诸多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所设计的制度也无法达到一个理想状态。
与内部控制建设相关的工作目标应该有以下几项:
一是尽量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达到一种现实的可行状态。当然,不是现状单纯的制度化,而是在现实可行状态下的理想状态。
二是制定一套基本完整的公司治理层面和业务流程层面的内部控制手册,完善公司治理模式和议事规则,梳理和规范业务流程,将公司各项日常经营业务予以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能够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到财务报告体系中。
三是明确组织架构及各部门岗位职责(含治理层、管理层),设置不相容职务分离,保证资产安全。
四是明确授权体系,清晰各项业务流程的审批权限和流转过程,提高员工和管理层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五是完善信息传递和系统管理,使信息传递及时,强化风险识别、判断和应对。
与目标相对应的具体工作内容则又可分为以下若干项:
第一,按照财政部内部控制规范指引和证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补充内部控制制度中缺失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对组织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测评,对现有组织架构中明显职责不清晰的、不利于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和执行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对现有执行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中明显设计不合理的,提出修改的方向和意见。
第四,对现有执行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中对财务报表列报有重大影响的各项业务流程进行测试和梳理,补充完善相关细节,以保证关键内控能够有效执行。
第五,修订形成一本基本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控制手册。
第六,根据需求,分层次对公司的各级人员进行与内部控制制度相关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企业内部控制咨询进度安排、方法和最终产品
根据实际开展的内部控制咨询工作经验,该项业务工作至少应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研阶段。利用调查问卷等手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研访谈,查阅各类内部控制程序中的流转票据和文书资料以及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的相关记录。主要完成对高管约谈及各部门的尽职调查。
第二阶段,流程诊断阶段。在充分调研、了解的基础上,对控制流程运行的效果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对流程中内部控制的全面性、适用性、有效性进行分析,对流程运行可能存在的内控缺陷以及适当的调整和补救措施进行剖析,最主要的工作内容是提出目前内控中主要的缺失点和下一步规范的方向,草拟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草稿,和管理层逐项逐条讨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恰当性和可行性。
第三阶段,《内部控制操作手册》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形成阶段。制定具有可理解性、可操作性的手册,以涵盖控制目标、控制程序、关键控制点、监督检查、自我评价等内容。即完成修订后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手册。包括:文字描述的支撑制度文件;工作流程图或流程的文字描述;相关凭证、表单、文件的样式汇总。
第四阶段,培训阶段。针对执行中的问题和实施中的意见,进行点对点培训。即推行内部控制手册,完成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培训。
在第三阶段工作完成后,可以形成如下成体系的内控书面制度。
第一,内部控制手册。体现基本管理思路和管理原则的制度框架。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内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列示基本经济业务的关键控制节点以及主要的管控方法。
第二,各类经济业务管理制度(核心)。针对各项经济业务梳理设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所有完整的业务流程,从开始到结束、从指令取得直到事后监控和评价的全过程管控。
第三,主要经济业务管理制度的配套细则。各类管理制度中描述的主要流程或者主要内容的下一层次的细化。
第四,配套的岗位职责书、业务流程图及必要的表单设计。
五、达成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目标的关键点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就企业而言,是一项时间跨度较长且内容繁杂的系统工程;就中介服务而言,是一项需要对企业有深入了解且人员素质有较高要求的咨询业务。要做好这项工作,基础在企业,推动在中介,工作中应抓好以下关键环节:
一是提高认识,管理层重视。充分认识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内部控制需要自上而下地推动(对自身权力的限制),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需要最高管理层的亲自推动和直接参与,身体力行。
二是加强沟通,强化内部控制意识。建立日常培训机制,保证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规定;要求员工树立自我约束观念,自觉遵守内部控制规定;了解自己在内部控制中的权责,掌握必要的知识、技能。
三是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控制。内部控制需要所有部门、各层级全体员工执行;内部控制是全过程控制,不能以计划审批代替过程审批;除了重视权限审批,更应重视标准化规范业务流程的建设和实施;严格执行流程规定,完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业务记录,并保持记录的完整性。
四是制度设计与运行监督并重。制度设计没有绝对的好坏,首要的是适用性。应以风险评估为起点,找出各业务流程的关键控制环节,设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每一业务流程应确定责任部门,关键控制点应确定责任人;自我检查,及时完善,落实考核。
【参考文献】
[1] 刘玉廷,李玉环,朱海林,胡兴国,王晶.关于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的研究报告[J]. 中国农业会计,2008(5).
[2] 刘玉廷,王宏.提升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要制度安排[J]. 会计研究,2010(7).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会计信息质量;全面控制;全面控制体系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3.02.001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3)02-0002-03
会计信息是人们在经济活动过程中,运用会计理论和方法,通过会计实践,获得反映会计主体价值运动状况的经济信息,它是投资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经营者评估和预测未来的经济活动,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对维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经济预测和决策的准确性、推动企业发展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所以要求会计信息必须能够作为依据进行各种决策,必须能够如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信息质量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并出现信息失真的可能,对各种经济活动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研究一直是业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笔者也就其“全面控制”略述己见,仅论其纲,以其引玉。
1 会计信息质量的概念和特征
(1)会计信息质量是指会计信息满足信息使用者需求的特征的总和,即会计主体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共同需要应具备的特征,包括会计信息内容的质量和会计信息表述及披露的质量。
(2)会计信息质量的特征是会计信息所应当达到或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和经济秩序维护者要求的属性,是使财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对使用者有用的那些属性,是选择或评价可供取舍会计准则、程序和方法的标准,是对财务报告目标的具体化。包括可理解性、预测价值、反馈性、及时性、真实性、中立与偏袒相悖、可核性、可比性、重要性、完整性、一致性、连续性特征等。
2 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因素
会计信息是决策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会计信息质量直接影响到经济决策的正确与否。因此,保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信息质量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
2.1 政治法律因素
政治因素是指社会政治制度而产生的对会计标准与事务的要求。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直接影响会计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不同的政治体制的国家中,会计的目标、会计的职能和作用各不相同。
2.2 经济因素
经济体制和制度、经济的稳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经济因素不仅直接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重要影响,而且还通过经济因素对政治、法律、文化教育等其他因素间接地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
2.3 社会文化因素
社会文化是一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对会计的影响往往是潜意识的,会计文化作为特定时代会计环境的客观反映,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会呈现出不同的特色,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2.4 教育因素
教育因素包括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全民文化程度、教育结构以及教育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等等。教育同会计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教育水平的高低、教育体系合理与否决定着会计人员素质、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的高低。
2.5 科技因素
主要包括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新技术的开发与利用,科技人才状况等。科学技术的先进与发达及其在会计上的运用,会直接导致会计信息质量的差异。
2.6 理论因素
从会计本身来看,由于受会计自身特点的制约和所运用的会计程序与方法的差异,会计信息的加工过程会影响到会计信息与客观经济活动的吻合程度,从而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包括:会计假设、会计原则、会计核算方法、会计电算化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2.7 制度因素
现行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手段和方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监督约束机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2.8 人力因素
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3 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现状
3.1 概况
据财政部1999-2004年连续6年公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披露,“绝大多数被抽查企业的会计信息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失真问题”,“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等违规问题相当普遍”。
2007年11月6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2007年全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公告显示:在2007年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部分国有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有待规范,个别企业甚至存在严重的会计违规行为;少数上市公司利用少计成本费用、关联方交易等手段粉饰业绩;部分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银行信贷、税款缴纳等方面存在较多违规问题。检查还发现少数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一些中小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薄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问题仍较突出。共有88家会计师事务所、232名注册会计师分别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的
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理处罚。[1]
3.2 具体表现
政府经济行为方面:政府保护,在宏观经济调控方面,不同层次的政府,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求不同。政策制定,会计制度制定方面,我国的法规制度基本上是“舶来品”,约束力较差。会计法规制度还有待完善,而且新制度的贯彻执行力度不大,没有形成社会性的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氛围;政府政策制定,缺乏科学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对新设事务所要求降低,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难以保证。政府监管(包括财政监管、银行监管、税务监管、工商监管),现阶段,我国的执法监管,往往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会计环境方面:产权制度存在缺陷;行政干预严重;会计法规不完善,会计管理体系不完备;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会计信息监管体系方面:会计信息监管目标导向存在弊端;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监管链条脆弱。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方面: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内控制度的实施和监督不规范,内部审计监督不力,甚至形同虚设;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严重;会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导致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不力。公司治理结构是典型的双元治理模式,在实践中并未发挥应有作用;组织结构设置臃肿,管理层次多,责权分派不明确;企业文化认识不足,建设不到位;人力资源政策不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2]
以上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如下结果:会计信息报告失真,导致数据不实;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相关信息不能得到正确反映,企业管理所需的数据无法采集;会计信息数据反映单一化,缺乏完整性和指导性;会计信息传递时效过慢,不能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会计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资源配置效率下降。
3.3 根源分析
(1)主体根源。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影响会计行为的质量,进而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①会计信息供应者:本质上有夸大自身优点的动机,微观利益与宏观利益的差异诱发会计风险。会计人员质量意识淡薄,对管理所需的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认识不够;会计人员政治觉悟和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淡薄;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②会计人员在企业中所处地位及会计法规对会计人员缺乏保护。会计信息需求者:从信息使用方面看,由于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对信息的要求也不一样,有些信息使用者确实需要真实、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而有些则不然,某些产权主体可能存在对不真实会计信息的内在需求。[3]
(2)制度根源。会计制度是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诱因。①会计法规制度的不完备性:新会计准则的运用仍然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可能降低;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一些重要新会计准则吸纳了国际投资者所熟悉的会计原则,但是不可能完全堵住财务报表上所有的漏洞,不可能杜绝某些公司高管操纵利润的冲动和意图。②产权不明晰:产权缺少明确归属,产权界定不明确。会计内部控制认识偏差,控制薄弱,制度执行不力;内部监督不到位。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
(3)技术根源。技术问题是制约会计信息质量的直接因素。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会计信息本身含有估计的因素;会计电算化程度较低,没有考虑现代信息技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4)环境根源。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进入转型期,会计面临的社会环境正日趋复杂。会计环境不理想,贫富差距的悬殊,行业竞争日渐激烈;社会环境的复杂化造成会计人员的流失;传统文化对会计人员的影响根深蒂固;社会审计监督、管理监督不力,会计监督职能形式化,监督处罚力度不到位。
4 会计信息质量的全面控制
4.1 思想控制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会计信息质量优化,必须首先解决思想意识问题。树立良好的大局意识,一切以大局为重;树立会计信息质量的正确意识,经常开展质量教育活动,构建会计信息诚信体系;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强化作风,端正思想,处理好本职工作与服务的关系。
4.2 主体控制
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素质和会计人才队伍整体结构的优劣。注重会计队伍全面建设,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实行终身教育制:改善培育会计人员良好的社会环境;创造企业内部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加强会计人员自身的文化素质教育;加强实践训练,不断积累执业经验,强化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教育;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会计人员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大力培养会计人员专业技术素质;全面实施道德素质教育,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塑造会计人员法规政策素质,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机制,健全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与检查。
4.3 制度控制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加强会计法规宣传,完善会计法规、制度,健全制约机制,加大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形成“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2)加强会计制度、会计规范建设,完善会计规范体系,统一标准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建立严格的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建立重大会计事项报告制度;建立重大差错事故追究制度;建立多层面的监管网络制度;建立举报和曝光制度;建立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制度;实行审计结果公示制度,实现审计公正;建立会计资格综合认定制度。改进会计管理体制,推行会计委派制:明确会计管理机构与委派会计人员的关系;明确委派会计人员与受派单位的关系;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健全与会计委派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4]
(3)完善会计信息质量监管体系。强化监督体系,界定会计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①提高监管主体的监管效率与监管水平:建立科学的监管人员绩效考评制度;建立对监管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监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与技能培训;重塑监管主体监管目标,减少政府的其他目标对监管目标的掣肘;完善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②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在刑法和有关补充规定中明确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在会计信息披露违法事件中的刑事责任;相关法律制度应加大对违法单位负责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加大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借鉴美国相关审判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惯例,以增强相关立法对会计信息披露违法的民事责任规定的可操作性;建立社会检举制度,发挥社会公众及媒体的监督作用。[5]
(4)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对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理顺各方的利益关系,减少利益冲突;对企业经营者行为的控制;人员素质控制;职务分离控制;业务程序控制;完善会计制度设计;增强审计部门的监督力度;强化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外部监督与内部审计相结合;强化单位内部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实现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从“人治”向“法治”、会计管理从“分散型”向“集中型”、会计从“单项内控”向“系统化内控”转变的内控体系。
(5)优化企业内部控制环境。①公司治理结构控制:优化公司股权结构,逐步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重振股东大会,建立合理的监控机制;完善董事会制度;改进和完善监事会。②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控制:构造以业务流程为中心、以顾客为导向、层次扁平的有机式组织结构。在组织结构建设中应遵循公开原则、牵制原则、效率原则。③企业文化控制:确立企业领导者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将企业倡导的价值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即企业文化制度化。④人力资源政策控制:严格人员聘用机制;建立考核机制;设立激励机制;设立员工的培训机制。⑤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监督控制:审核企业内部控制及其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作出报告;指导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处理有关投诉与举报,督促企业建立畅通的投诉与举报途径;审核企业的财务报告及有关信息披露内容;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⑥反舞弊机制控制:应当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协调机制,规范反舞弊调查处理程序,建立情况通报制度。[6]
4.4 技术控制
要卓有成效地做好会计工作,必须要讲究科学的工作方法。加强对会计信息产生全过程的有效控制与管理。通过落实会计工作操作规范,对事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对事中记账算账的程序性,对事后报表上报及披露的规范性,严格实行岗位责任管理;采用科学的会计工作方法,要准确领会和把握上级的指示精神,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构建会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会计管理信息化水平。遵循简便、实用、易推广的原则,加紧研制开发科学实用的财会软件,加快会计信息网络数据库建设,实现会计预算、核算、控制、考核评价的网络化、信息化;改变现有会计信息系统计量性,提高会计信息相关性;建立网络化的会计信息系统,提高会计信息传递的时效性。
4.5 环境控制
会计环境是指与会计产生、发展密切相关,决定着会计的思想、理论、组织、法制、方法,以及会计工作水平的客观历史条件及特殊情况。创造一个团结和谐的良好环境,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保证。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理念,营造会计诚信氛围;建立科学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用人环境;加强文化建设,营造和谐的人际环境;大力培育我国的会计信息需求市场。
总之,对会计信息质量实施有效的全面控制,就像会计工作本身一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从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思想意识、人才队伍、组织体制、制度方法、内外环境等诸多因素着力,以诚信文化和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为支撑点,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为制度保证,社会舆论监督、市场约束、外部审计和政府监管为约束机制,构建以整体性和系统性为特征的会计信息质量控制体系,通过各个控制因素在会计信息质量控制体系中的相互作用,实现对会计信息质量全面控制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冯不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低调行走[J].中国改革,2008(1).
[2]李惠.国有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J].财会研究,2007(7).
[3]徐玉德.会计职业判断绩效、影响因素及其校正[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1).
[4]叶碧玲.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保证机制策略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