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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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意见

医疗机构意见范文1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3.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

二、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

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改变其性质,须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做好与现有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

现有医疗机构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如下原则: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1.现有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性或国家水平的医疗机构,经同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医疗需求予以核定,可继续由政府举办,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余的可自愿选择核定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2.社会捐资兴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当地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4.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5.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6.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医疗机构(包括联合诊所),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和财政部门核准可改造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转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7.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

四、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

1.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转移、出租或变更用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成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从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退出的国有资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解散后的国有资产,经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财政部门后可继续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2.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职工工资等收入的分配方法。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可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确定工资分配办法。要将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要素等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按岗定酬,并将工资待遇计入医疗服务成本。

医疗机构意见范文2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任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实现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所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规范设置村卫生所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规范设置村卫生所。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人口变化、交通条件、服务半径、经济发展等因素,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制定村卫生所设置规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所,人口大于2000人以上的村可增加1所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所。各县(市、区)应以县为单位于5月30日前完成当地村卫生所设置规划,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卫生所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所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政府对村卫生所建设给予一定扶持,各县(市、区)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所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综[]121号)要求,2012年全市要完成1235所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其中省级任务468所,县级自筹资金建设767所。到2012年底,全市1797个行政村都至少拥有一所基本达到国家标准的村卫生所。

(二)合理配备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所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应尽可能与原享受政府公共卫生津贴的对象一致,具体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择优聘用并进行公示,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应优先聘用。

(三)实现村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全面实现每个应设村卫生所的行政村都有1个村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都有乡村医生,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各县(市、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综[]121号)要求,落实-2012年村卫生所建设计划,加快建设进度。对目前无村卫生所或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所,或者通过适当调整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建设并由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确保完成建设任务。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延伸举办的村卫生所,可通过聘请乡村医生或派驻医务人员等方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与卫生院同步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和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管理

(一)加强乡村医生执业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方可在村卫生所执业。在村卫生所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所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对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但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系统化培训取得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的人员,允许其按照省政府批转的《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政〔〕11号)申请到边远山区、海岛村卫生所执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落实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村卫生所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和技术流程,健全乡村医生岗位职责,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进行监管。明确村卫生所功能定位,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记入乡村医生个人档案,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发放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不改变乡村医生现有身份和村卫生所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实行“五统一”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即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实行行政管理、业务指导、药械供应、绩效考核、卫生信息等五个方面的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要组织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和常规,实行统一的处方和诊疗日志,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记录完整。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强化对村卫生所用药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药物配备使用、招标采购与销售供应;规范抗菌素、激素类药物使用,严格输液管理,确保农村居民用药安全。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乡镇卫生院负责对乡村医生年度考核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所信息系统要互联互通,发挥信息系统的优势,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全面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并使其健康发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今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目标。

(四)推进村卫生所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要将村卫生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范围,对村卫生所的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绩效考核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所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设计软件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信息系统建设的硬件配置、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负责筹集,具体建设方案按照省数字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意见执行。

五、将村卫生所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所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村卫生所全部配备使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版)》内的药品,不得再购进基层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库存的基层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在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初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居民常见病用药需求,制定村卫生所常用非处方药品目录,允许村卫生所配备使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要加强村卫生所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和乡村医生业务培训指导,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

村卫生所基本药物参加全市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2012年月日起,村卫生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代购、储存、分发,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领取。严禁村卫生所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乡镇卫生院根据村卫生所基本药物需求情况,向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采购,并以采购价供应村卫生所,不得另外加价。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所集中供应基本药物所产生的采购、保管及药品耗损等方面的费用,在乡镇卫生院“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工作中予以核定,按照原来确定政策由政府给予补偿。村卫生所应建立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的进销管理。

分步实施村卫生所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先在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卫生所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村卫生所按照购进价格销售药品,不得另行加价,6月份前每个县(市、区)筛选2-3个条件较好的乡镇率先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试点,年底前药品零差率改革试点范围逐步扩大。

(二)积极将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扩大新农合门诊统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进程,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门诊统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设施和基本诊疗设备齐全;配置计算机并能够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接;管理规范,诊疗信息记录完整;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并执行国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药品采购、保管、使用符合要求。对于从业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卫生所,可优先纳入新农合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完善村卫生所新农合补偿报销政策。将村卫生所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补偿比例适当高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村居民就近就医。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采取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乡村医生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所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对于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的村卫生所,要坚决取消定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合理补偿,补偿标准要根据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逐步提高,其经费来源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筹集,即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服务人口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预留30%-40%(人均7.5-10元)的经费专项用于补偿乡村医生,使乡村医生完成年度任务后得到的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达到8000元左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落实乡医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参考标准(年版)》(卫农社〔〕64号文的附件3),结合乡村医生提供的具体工作任务、服务人口以及绩效考核结果,兑现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原则上村卫生所一般要承担40%左右的工作量,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主要安排给村卫生所承担。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可由乡镇卫生院发放,实行预拨、考核及次年结算制,每半年发放一次,有条件的也可以按月发放。预拨一般应达到应付的50%以上。乡村医生人均1200元/年的津贴补助继续按照原经费供应渠道筹集和发放。

落实基本医疗服务补偿政策。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结合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实施,制定具体的新农合支付补偿办法,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对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村卫生所,可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对未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村卫生所,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按现有规定执行。2012年新农合普通门诊补偿报销政策在所有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卫生所实施。

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补偿。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所,应确保乡村医生的合理待遇不降低,县(市、区)政府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按照规划设置、核定审批的村卫生所数和服务人口数量确定补助标准,采取政府专项补助的方式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进一步提高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及时发放养老金。鼓励在新农保基础上,给予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执业乡村医生,可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还可根据个人意愿,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多策并举,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实行千名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规范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在强化理论培训的基础上,着重开展临床基本技能培训,注重培训实效,提高培训质量。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实用为目的,将基本医疗服务、急救技术和公共卫生培训与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相结合,切实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队伍及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面向在岗乡村医生举办中专层次的医学学历教育和“中专升大专”临床医学成人学历教育,提升在岗乡村医生学历层次;面向社会通过定向培养的方式,举办全日制中专层次的农村医学及本专科层次的临床医学学历教育,毕业后及时补充到村卫生所;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所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机构意见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本着以人为本,救急、救难、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制度,创新救助方式,提高医疗救助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应有的作用,让农村困难群众患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治疗,确保更广大农村群众享受改革开放成果。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救助方式,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简化医疗救助程序,让救助对象及时、便捷地享受医疗救助。

三、主要内容

将过去的事后救助改为定点医院与新农合结算的“一站式”服务机制。依托本区新农活信息网络平台,在“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管理系统”,两套系统联网并行,实现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与新农合报销同步结算的优质快捷服务。

四、救助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范围

当年批准享受的本区农村低保对象、民政部门已认定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救助标准

1.农村低保对象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新农合报销后,其个人承担部分(不含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费用)按医疗机构级别予以救助。救助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60%,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患重大疾病和精神病者累计最高住院救助金额为15000元)。

2.农村五保对象在规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扣除新农合补偿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规定限额内全额救助,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患重大疾病和精神病患者累计最高住院救助金额为15000元)。

五、工作流程

(一)区民政局首先在“省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管理子系统”中预置数据库,完成救助对象基础信息的录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维护,并在下年办理参合前完成更新救助对象数据库的更新,确保救助对象信息的准确真实,使参合农民与救助对象数据合并管理、区别显示。

(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后三日内,本人或人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低保证或五保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窗口进行登记备案。

(三)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或人按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乡镇民政办申请救助。

(四)乡镇民政办向救助对象或人发放《民政局网上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对入院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做好调查记录备案,并在乡镇审核意见栏签章。

(五)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或人将《民政局网上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交给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将救助对象的相关信录入新农合信息系统。

(六)区民政局通过与新农合信息系统联网的民政救助系统对救助对象身份进行确认许可。

(七)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窗口结帐后,再根据“农村医疗救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报销比例应该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获得医疗救助补助金,医疗机构需在救助对象的低保证或五保证社会救助栏上对享受的救助资金情况作记载,并由救助对象或人签字确认。

(八)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季报制度,本季度报销资金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机构每季度底将本季度医疗救助的相关信息汇总并附医疗救助对象的《民政局网上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报区民政局。

(九)经区民政局审核无误后,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的审核结果及时把救助资金划拨定点医疗机构。

六、职责分工

(一)乡镇政府工作职责

1.救助对象界定:明确农村低保、五保救助对象类型。

2.按季度上报动态管理下的救助对象变更资料及名单。

3.每季度根据区民政局救助的名册,在各乡镇政务公开栏中及时公示救助情况。

(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职责

1.在新农合信息网络平台输入相关信息。

2.接收救助对象提交的《民政局网上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

3.对出院的医疗救助对象先按新农合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剩余部分再按民政局标识的对象及规定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先行垫付医疗救助金。

4.在救助对象的《农村低保证》或《农村五保证》等证书的社会救助栏上对享受的救助资金情况作记载,并由救助对象或人签字确认。

(三)区民政局工作职责

1.在动态管理下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批。

2.基础数据录入。

3.及时向医疗机构提供更新后的救助对象数据资料信息。

4.对救助对象进行确认许可。

5.定期与医疗机构结算并报区财局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6.定期打印救助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住院情况、救助资金情况由乡镇在政务公示栏内予以公示。

7.按季度汇总上报市民政局。

(四)卫生局工作职责

1.负责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软件系统接口。

2.配合区民政局完成“一站式”管理服务系统与新农合系统的完全对接。

3.配合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协调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做好医疗救助的相关业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五)财政局工作职责

1.按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2.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

3.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二)要主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乡镇要定期对医疗救助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三)不定期由民政、财政、卫生部门组织联合检查小组,采取对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查阅住院资料、走访救助对象及社会各界群众,对救助对象是否准确,医疗机构用药是否合理、规范,救助资金是否按规定予以垫付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杜绝违规救助。

八、其他事宜

(一)本方案所指“重大疾病”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范围为准。

(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凭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票据(病人留存联)等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救助。

(三)未参加新农合的不能在医院得到救助。

医疗机构意见范文4

【关键词】:个体医疗机构;消毒灭菌;质量监测

【中图分类号】R187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1007-8517(2009)01-0053-01

为了解个体医疗机构的消毒效果,加强对个体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的监督监测,控制交叉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保证患者就医安全,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对辖区内个体医疗机构消毒质量进行监督并采样检测,现将本县2005~2007年的监测结果报告分析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样品来源和种类 2005~2007年采集本县65家个体医疗机构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消毒液、医务人员手四类样品,共1838份。

1.2 检验方法 依据卫生部2002年《消毒技术规范》[2]进行检验,每年3~4次。

1.3 结果判定 依据GB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3]进行判定。

2 结果

2005~2007年对个体医疗机构共采样1838份,合格1241份,合格率为67.5%。其中2005年最低为60.1%(445/740),2006年为74.6%(417/559),2007年为70.3%(379/539)。环境空气、物体表面、消毒液、工作人员手检测结果,见表1。

3 讨论

2005~2007年,本县个体医疗机构检测结果表明:各医疗机构重点环节消毒灭菌质量均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尤其是空气质量不合格率更高(78.9%)。这与个体诊所消毒意识淡薄,消毒知识缺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有关;也有经济利益驱动,不愿配置消毒设施与用品有关。尽管各医疗机构一般均采用紫外线灯管消毒,但空气合格率很低,主要原因是紫外灯安装数量不足,使用率低。有些紫外灯照度不够,或照射时间不足。消毒药物配制及使用方法不正确,是影响物体表面和消毒液合格率的主要因素。3年来,消毒灭菌质量监督各项指标合格率不稳定,考虑与监管力度和监督频次也有一定的关系[4]。针对以上情况,应采取如下措施:①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加大消毒管理工作的监督监测力度,增加监督监测频率,对所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②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加强个体医疗机构领导、工作人员对消毒工作的重视程度,各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根据自己的实际建立一套规范的消毒工作程序,把消毒灭菌工作纳入到单位的重要内容长抓不懈,使消毒工作不流于形式;③对工作人员的消毒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提高消毒质量,确保消毒效果。只有切实做好这几项工作,才能有效预防交叉性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确保患者就医安全。

参考文献

[1]谷银凤.包头市青山区2005年医疗机构消毒效果评价[J].包头医学院学报,2006,23(3):256-25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S].2002-1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S].2000,11-20.

医疗机构意见范文5

关键词: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F7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1-0122-02

一、医疗质量监管的必要性及其实施条件分析[1~2]

假设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博弈中有两个参与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机构A和医疗服务机构B。A与B之间不存在合谋,即

监管机构是道德高尚的公共利益代表,从不接受被监管医疗机构的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监管机构又是具有较强监管能力与监管技术的监管者,只要医疗服务质量出现问题就能查出。A的策略选择是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控或不监控;B的策略选择是不履行质量标准要求和履行质量标准要求。假设二者都不知道对方的具体策略选择,而只知道对方策略选择的概率。这里,我们假设A以概率а选择质量监控策略,则不进行质量监控的概率为1-а;假设B选择不履行质量要求策略的概率为β,则其选择履行质量要求策略的概率为1-β。监管机构监督的固定成本为C,若违约收益为Y,惩罚系数为R,政府转移即补偿额为T。

根据以上基本假设,在完全信息纯策略博弈且没有串谋的情况下,各自的得益用矩阵表示(见下表)。

由矩阵可知,如果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发挥实际作用,就必须满足:RY-T-C-Y≥-Y-T(1)

即监督成本必须小于罚款收入RY。只有满足这个条件,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实施质量监督才有意义。但根据严格下策剔除法可见,该博弈没有纯策略纳什均衡。为此,我们只能按照混合策略博弈对模型进行求解。

根据以上的假设及给出的得益矩阵,博弈双方各自的期望得益是:

EπA=α[β(RY-T-C-Y)-(1-β)(T+C)]-(1-α)[β(T+Y)+(1-β)T] (2)

EπB=α[β(T+Y-RY)+(1-β)T]+(1-α)[β(T+Y)+(1-β)T] (3)

令аEπA /аα=0和аEπB /аβ=0分别得出:

β*=C/RY;α*=1/R(4)

则该混合策略博弈的纳什均衡为:

[α*,β*]=[1/R,C/RY] (5)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由β*=C/RY可知:(1)医疗机构不履行质量标准要求的概率与政府转移支付T无关,即与服务补偿额度大小无关。这说明,单靠经济激励难以完全消除质量违规行为。因此,无论监管机构或费用支付者按照何种支付机制支付医疗服务费用,都还必须加强而不能放松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控。(2)医疗服务机构不履行质量标准要求的违约概率与监管机构的监控成本成正比关系。说明在监控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存在侥幸心理,以为监管部门会降低监管概率,从而会强化违规意愿,提高违规概率。因此,监管机构必须降低监管实施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透明度。(3)医疗机构的违约概率与惩罚系数成反比关系,说明惩罚力度对于服务机构具有威慑作用,医疗服务质量必须由强力的质量监管才能得以保证。

2.根据α*=1/R可知,监管机构的监控概率只与惩罚力度有关,并与惩罚力度成反比关系。监管机构加大惩罚力度,医疗机构所承担不履行质量标准要求的违规风险就越大,就会降低这种违规的概率。同样说明严厉的惩处对于医疗服务提供者而言是具有威慑作用的。

3.根据博弈均衡点[α*,β*]=[1/R,C/RY]可知,不论监管机构采取何种惩罚措施,即使尽力降低监控成本,提高监控效率,但只要服务机构违约的概率不为零,也不能完全克服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

二、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与监管的内容

1.三级医疗服务质量[3]。三级医疗服务质量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医疗基础质量,主要包括医院硬件设施、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服务质量。医院硬件设施评估的内容包括医院人员素质、学科建设、设备配置、服务设施等项目;二是医疗流程质量,主要包括诊疗流程质量、医技流程质量、医院感染控制流程。诊疗流程质量是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的核心内容,以规范诊疗程序和评价诊疗效率为重点,主要评估医院诊疗过程中的住院流程质量、门诊流程质量、急诊流程质量、护理流程质量等。三是医疗终末质量,主要包括总体终末质量、病例终末质量、预防保健工作质量和单病种管理质量。总体终末质量反映医院的医疗管理和医疗服务效果,是评价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评估内容包括管理质量、诊断质量、治疗质量、护理质量、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综合效益等。病例终末质量评估是按每个病例的严重程度、疾病转归、诊疗水平等项目,分别对疾病的诊疗质量进行分级评价和对病例书写规范的质量进行评价,具体客观地反映终末医疗服务质量的实际情况。预防保健工作质量是医院工作质量的一部分,对医院预防保健工作的评估主要重视考核工作效果。评估内容有社区健康服务、儿童保健、妇女保健、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和防保信息化管理等。单病种管理质量是国际上医疗服务质量控制的发展方向,质量控制的项目为治愈好转率、初诊与确诊符合率、平均确诊天数、平均住院天数及平均住院费用等。

2.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从患者、社会及医疗服务机构效益的角度,“顾客满意度”已经成为当代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的核心。因此,以顾客满意度为核心来构建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是建立现代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与监督机制的关键。

最著名的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有三个:一是瑞典的国家顾客满意晴雨表SCSB( Sweden Customer Satisfaction Beter)。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从国家角度来监测各行业和主要企业的顾客满意水平的指标。二是美国的顾客满意指数ACSI (American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dex );三是欧洲顾客满意指数ECSI ( European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dex)。其中ACSI是应用最好并被其他国家广泛借鉴的指数模型。

ACSI是由多个结构变量构成的因果关系模型,其数量关系通过多个方程的计量经济学模型进行估计。在基本的顾客满意度模型中,共选择了6个结构变量(感知质量、预期质量、感知价值、顾客满意度、顾客抱怨、顾客忠诚。如图1所示),都为隐变量(latent variables),而且每个结构变量包含1个或多个观察变量。其中顾客满意度是最终要求的目标变量,感知质量、感知价值和顾客期望是原因变量,而顾客忠诚度和顾客抱怨则是顾客满意与否的结果变量[4]。

三、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与监管的组织体系与制度机制

在明确了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内容(指标体系)后,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与监督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监管组织体系及其制度机制。

一是要有质量信息检查和收集的渠道,能够较为准确而完备地收集医院内部所有医疗服务质量信息。

二是要有医疗质量信息机制。如建立质控网站,以开设电子公告板(BBS) 形式的医疗质量论坛, 为医务人员提供在网上交流医疗质量信息的讨论平台, 并有利于质控机构实时收集来自医院内外各层面反馈的信息。

三是要有医疗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如定期召开传媒和社会监督员座谈会, 反馈社会对医疗质量方面的意见建议。定期开展门诊及住院病员的问卷调查或组织召开病人或病人家属的座谈会, 认真分析和评价病人满意度的调查结果, 及时了解患者对医院的需求和查找质量隐患。

四是建立病人投诉制度,及时了解患者的不满意的原因及医疗质量瑕疵所在,并责成或敦促医疗机构及时改正。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58-66.

[2]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87-92.

医疗机构意见范文6

一、检查情况

按照《通知》要求,首先由各民营医疗机构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和重点检查内容,全面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并按要求将自查和整改情况以及依法执业承诺书报送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我所于10月20日至11月30日,以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文书、未按公示标准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等技术和泌尿、皮肤性病等诊疗活动的行为等五项内容为重点,对11家市管民营医院进行了监督检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11份,提出整改意见46条,各单位存在问题见附件。

二、存在问题

存在问题主要是:有的单位未严格按照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存在空设诊疗科目现象;有的单位存在开具处方无药剂人员审核、调配签字的现象;有的单位存在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比如项目填写不齐全、处方字迹潦草、医生签名无法辨认或漏签名等现象;有的单位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未使用专用容器,医疗废物暂存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均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