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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WTO协定;贸易体制;FTA;双边FTA
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中,以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合组织为标志的区域经济合作势头迅猛。然而,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信息通讯技术为支撑的新经济,为生产销售的国际化注入了新的活力。电子商务、无纸贸易等新手段的运用使传统的国际贸易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率。WTO机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现在越来越演化成一种程序之争,在旷日持久的谈判中达成一种均衡。国际贸易政策向强化双边贸易关系倾斜在WTO解决争端的能力弱化时,另一类实惠的国际性合作机制开始快速发展,这就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reeTradeAgrement:FTA),其特点是两个经济体商签双边FTA,它不仅仅是局限于贸易和投资等经济层面自由化的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TradeAgreements:RTA)。所谓FT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独立关税地区)根据WTO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由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称为自由贸易区。FTA的传统含义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货物贸易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但是最近几年的FTA出现了新的变化,其内容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这种广义的FTA也被称为“经济合作协定”(EconomicPartnershipAgreement,即EPA)。双边FTA的数量也呈现迅速增长态势。根据WTO的《WTO年度报告2003》中的数据,1990年以前,世界上所有进入实施阶段的FTA数目不过27项,到2002年底,但截至2002年12月,总共有259项登记备案,其中176项已处于实施阶段。在所有的RTA中,双边FTA约占90%。至2003年4月底,WTO146个成员中绝大多数都参加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双边FTA。到2005年6月底,向WTO通报的区域贸易安排已经达到了328个,其中大多数是在最近几年出现的,2005年1到6月就新增了21个。据WTO秘书处估计,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至少有50%是在各种区域贸易安排下进行的。世贸组织(WTO)框架下的全球多边贸易谈判一波三折①,而国家与国家间、各区域经济组织间开展的FTA(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却是方兴未艾,两者间形成了强烈反差。
一、WTO协定对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WTO认为,自由贸易协定(FTA)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进行的一种相互取消关税或其它贸易限制的安排。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成员之间经济的一体化,对扩大世界贸易是有好处的。因此,WTO允许成员依据1994年GATT第24条成立自由贸易区、或依据授权条款签署发展中国家间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或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签署以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的经济一体化协定。为了防止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的做法超出WTO特定的规则,WTO将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纳入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加以规范、监督和协调、尽可能减少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从而进一步改善多边贸易体制。
1、1994年GATT第24条以及《关于解释1994年GATT第24条的谅解》对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1)成立目的。GATT第24条第4项规定:成立双边FTA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双边FTA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但对其他缔约国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关于解释1994年GATT第24条的谅解》重申,此类协定的目的应为便利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提高其他成员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在此类协定形成或扩大时,参加方应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2)涵盖范围。GATT第24条第8项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双边FTA成员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己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以避免发生仅就某些特定产品形成优惠待遇,排除或限制其它国家产品进入所形成的区域壁垒现象。(3)过渡期间。双边FTA如果不是立即成立,而要经过一段期间逐步建立,应在合理期限之内完成。GATT第24条第5项第(c)款规定,签订临时协定应具有一个在合理期间内成立双边FTA的计划和进程表。《关于解释1994年GATT第24条的谅解》规定,合理持续时间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方可超过10年。如属一临时协定参加方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它们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期限的全面说明。(4)关税及其它商业法规。GATT第24条第5项规定,就整体而言,对双边FTA或过渡到双边FTA的临时协定来说,在建立双边FTA或采用临时协定以后,每个组成领土维持的对未参加双边FTA或临时协定的缔约各国贸易所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双边FTA或临时协定时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5)审查程序。GATT第24条第7项第(a)款规定,任何缔约国决定加入双边FTA,或签订成立双边FTA的临时协定,应当及时通知缔约国全体,并应向其提供有关所拟议的双边FTA的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得以斟酌向缔约各国提出报告和建议。《关于解释1994年GATT第24条的谅解》规定,成员所做出的通知,应由一工作组按照1994年GATT的有关规定和谅解第1款的规定进行审议。工作组应就其在此方面的审议结果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报告。货物贸易理事会可向各成员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对于临时协定,工作组可在其报告中就拟议的时限和完成双边FTA形成所需要的措施提出适当建议,如必要,工作组可规定对协定进行进一步审议。为一临时协定参加方的成员应将该协定中包括的计划和时间表的实质性变更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如收到请求,理事会应审查这些变更。双边FTA的成员应定期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有关协定的运用情况。协定中任何重大变更和/或进展一旦发生即应报告。(6)组成关税同盟的成员准备提高关税约束税率时的处理程序。GATT第24条第6项制定了一形成双边FTA的成员提议提高约束关税时所应遵循的程序。各成员在形成双边FTA达成同时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之前,必须开始由1980年11月10日通过的准则和《关于解释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详述的第28条所列程序。这些谈判将以诚信原则进行,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补偿性调整。在此类谈判中,按第24条第6项的要求,应适当考虑在双边FTA形成时其他成员领士对相同税号所作的削减。如此类削减不足以提供必需的补偿性调整,则关税同盟将提供补偿,此种补偿可采取削减其它税号关税的形式。对修改或撤销的约束关税拥有谈判权的成员应考虑此类出价。如该补偿性调整仍不能接受,则应继续进行谈判。若尽管作出此类努力,但是根据由《关于解释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详述的第28条所进行的补偿性调整的谈判不能在谈判开始后的合理期限内达成协定,则双边FTA仍然有权修改或撤销减让:受影响的成员因此有权依照第28条撤销实质相等的减让。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的有关规定。WTO成员可以加入或签署以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的的经济一体化协定,但其应符合下列规定:(1)签订服务贸易一体化协定的目的旨在便利协定参加方之间的贸易,并且与订立该协定之前的适用水平相比,对于该协定外的任何成员,不得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内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2)服务贸易一体化的范围涵盖众多部门,此条件应根据部门数量、受影响的贸易量和提供方式进行理解。为满足此条件,协定不应规定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3)除例外情况外,在该协定生效时或在一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对于服务贸易一体化涵盖的众多部门,在参加方之间通过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和/或禁正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方式不实行或取消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歧视性措施。(4)如因协定的订立、扩大或任何重大修改,一成员有意修改或撤销一具体承诺,因而与其减让表中所列条款和条件不一致,则该成员应至少提前90天通知该项修改或撤销,并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1条第2项、第31页第4项规定,进行补偿谈判。(5)WT0成员为经济一体化协定的缔约方,于该经济一体化协定订立、增补或有重大修正时,应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它们还应使理事会可获得其所要求的有关信息。理事会可设立工作组,以审查此类协定及其扩大或修改,并就其与有关规定的一致性问题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3、授权条款的有关规定。1979年11月28日《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决定》第C款规定发展中国家间依此授权条款所签署的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应通知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经该委员会讨论同意后,送交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于审查完成后,将审查报告提交贸易与发展委会进行确认。根据WTO规则,FTA在并不提高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所有贸易障碍和全部谈判10年内完成等三个条件下,可以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成立,但是如果由于FTA的成立使针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有所提高,则视为违反WTO规则。根据“授权条款”建立的FTA则可以享受区别于一般FTA的更为宽松的特殊安排。
目前,WTO已经不限制FTA的发展,WTO对FTA实行了例外原则,即最惠国待遇例外。自由贸易区国家间实行的贸易优惠和贸易便利措施,不必按照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条件地推广到所有WTO成员,这一例外原则,就是默认和允许FTA在某些方面游离于规则之外。所以,为了充分谋求自由贸易的实惠,许多国家都采取既加入WTO这样的多边经济合作组织,又积极参加地区或双边FTA的“两条腿走路”方针。
二、WT0对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的审议
为了审议评估双边FTA是否与WTO规则相一致,正确处理区域性与多边性安排之间的关系以及最大限度减少由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带来的贸易障碍,WTO加强了对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的监察。
1、建立专门的机构。1996年2月6日WTO总理事会改变原来对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的审议由单独的工作小组进行的做法,设置了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CRTA)作为WTO的唯一的审议区域贸易协定的机构。根据WTO总理事会的授权,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审各成员依据GATT第24条、服务贸易总协议第5条及授权条款所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内容并对相关成员提出适当建议:加速审查程序,提交审查报告,考察区域贸易协定的体制性涵义,以及区域与多边贸易组织的关系,并向总理事会提出建议,执行总理事会决议,每年对总理事会提出报告。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建立后,提高了审议程序效率,为讨论全面系统、具有共性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场所。
2、规范通知资料。为了便于审查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是否符合WTO相关规定以及便利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缔约国提交通知的原始资料并将资料格式标准化,WTO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于1996年7月31日和1997年5月2日分别对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和经济一体化协定通知资料内容制订了一套标准格式,该标准格式可视为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缔约国通知WTO基本资料的指导原则,虽属自愿性质,但一般区域贸易协定缔约国均依照该标准格式提交通知。标准格式内容呈然己包括审查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信息,但标准格式所要求的信息并不取代区域贸易协定缔约国应提供WTO成员相关法律文件及详细贸易与关税资料。此外,WTO成员仍有以书面提出质询及要求提供额外信息的权利。
3、规范审查程序。为了减少贸易障碍,保证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不对贸易体制造成扭曲,WTO规范了审查内容和程序(见图1)。
4、加强评审。区域贸易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审理有关货物、知识产权或服务贸易等各项自由贸易协议,同时评价个别优惠的自由贸易协议是否有助于整体自由贸易体系的建立,并就各个协议的审理结果提出报告。到2002年10月,WTO合计受理255项协议的通知,包括依据GATT第24条所提出的213项协议、依据1979年授权条款所提出的20项协议、以及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所提出的22项协议。目前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己完成74项协定的事实审查、尚在进行29项协定的事实审查、另有22项协定准备开始进行评审。
三、双边FTA和WTO协定的关系
关于双边FTA与全球性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国内外学者己经做了很多研究①。我们认为,不必刻意将双边FTA与多边贸易体制对立起来,两者可以是共存共促的。FTA与WTO既是对立的,又是互补的。WTO是多边贸易组织,标志着全球性贸易制度的安排,是世界贸易的基石,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然而WTO也有其局限性,WTO谈判是146个成员一起谈,由于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很难形成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由于WTO机构庞大,一些国家为了保护自己,会采取上些措施,比如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反倾销手段等,限制他国产品进入自己的市场;WTO贸易纠纷诉讼时间长,效率低等。而区域合作针对产品结构互补的需求,体现决策过程的有效性和选择对象的灵活性,避开了WTO谈判中无法回避的难题,容易取得双赢的效果。
双边FTA大多由国家或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区域集团商签,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相比,具有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同时,与程序复杂、缺乏国家强制力的WTO多边贸易体制相比,双边自由贸易机制只有两个当事方,因而具有易操作、约束力强的特点。另外,双边FTA在促进当事双方自由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乃至双方政治经济关系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比WTO多边贸易体制更直接、更有效。双边FTA与WTO协定有相互联系的一面。FTA与WTO框架之间是通向世界贸易、投资完全自由化共同“终点”的两条“导流渠”,它们之间是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关系。
1、双边FTA和WTO协定所体现的原则基本一致。WTO多边贸易体制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自由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等。而这些基本原则正是双边FTA所追求和遵循的,只是这些原则适用的范围大小不同:前者适用于WTO所有成员方,而后者仅适用于双边FTA协定的协议方。如由于墨西哥与马克拉特拉签定了双边FTA,墨西哥将撤消对其的保税加工区,而日木与墨西哥则没有商签双边FTA,因此,原能因保税区而享受到无税优惠的日资汽车、电子电器企业将为在境外调剂零部件及原材料而加负最高达20%的关税,相比与跟墨西哥签署了双边FTA而可以享受无税待遇的美国和欧盟企业,其产品竞争力显然处于不利地位。
2、双边FTA和WTO协定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基本一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各种风险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传播和扩散,一国仅凭自身的力量将难以对付这些风险。双边FTA和WTO贸易体制协定的共同或接近的各项特殊优惠措施,可以减少相互间的投资障碍,降低投资成本,使协议缔结方增加投资,提高双方的工业化程度和水平,从而可以发挥一体化市场的规模效益,增强协议国之间的社会综合发展能力,有利于共同抵御全球化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和冲击。
3、WT0允许其成员之间成立双边FTA等经济一体化组织。由于双边FTA和WTO多边贸易体制具有以上的相似之处,WTO多边贸易体制允许与鼓励双边FTA的存在。同时WTO《服务贸易协定》中规定了双边FTA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立的条件及应履行的义务:任何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立都必须有利于促进缔结方的贸易,不应增加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和对其造成不利影响。同时WTO对双边FTA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还有其它一些具体约束。但是WTO并不反对或阻止其成员国达成双边或多边贸易自由化协议。
4、双边FTA有利于促进WTO所主张的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实现。双边FTA能够促进WTO框架下的多边自由贸易谈判。在WTO框架下实现多边贸易自由化将非常漫长,而FTA则不然,它进展迅速,部分地就自由贸易在地区或双边层次上实现突破,这样,可以积少成多,多点突破,最终促成WTO框架下自由贸易的实现。其中的原因:一是建立双边FTA可以为成员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目标提供多种选择的机会;二是可以弥补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空自和缺陷,为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积累经验;三是有助于减少多边贸易谈判的层次、提高WTO机制运作效率;四是对贸易伙伴的贸易保护主义可以形成牵制;五是能加快WTO有关贸易自由化的谈判进程,比如在WTO新一轮谈判内容中,作为候补课题的有关竞争政策的协作和投资规则的设定,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①及欧盟—墨西哥的双边FTA②里就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见表1);六是双边FTA具有促进成员国国内结构改革的效果。当国内的非效率部门已到非改不可时,基于国际协定这一特性,它有着使改革无法推迟的效果。这有利于革除不利于实现全球自由贸易的成员国的体制。
表1欧盟—墨西哥双边FTA内容达成时间一览
协议及生效时间协议主要内容
《欧盟—墨西哥过渡性自由贸易协定》
2000年7月1日生效它是《全球协定》的组成部分,涵盖货物贸易、政府采购、竞争、争端解决等,服务贸易、投资与知识产权暂例外
《欧盟—墨西哥经济伙伴、政治协调与合作协定》2000年10月1日生效又称《全球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及其支付、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与争端解决、与WTO一致性、谈判结果的实施等,部分议题例外
《欧盟—墨西哥服务自由贸易协定》
2001年3月1日生效对《全球协定》的补充,涵盖服务贸易,以及政府采购、投资和知识产权的特惠安排
资料来源:根据欧盟贸易总司有关资料整理而成。
5、双边FTA终将融入WTO多边贸易体制。双边FTA缔约双方之间消除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具有易操作、约束力强等特点。双边FTA规定的各项宏观经济和贸易政策以及各种贸易和投资便利优惠待遇等措施,其目的就是在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上,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地推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双边FTA给缔结方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应往往会吸引更多的国家或地区加入进来,从而将自由贸易推向更广泛的新阶段。同时,由于贸易体制已推广于全球,许多签定了双边FTA的国家或地区都已是WTO成员国,又由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明确规定了对成立双边FTA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及履行的义务,这就决定了双边FTA要执行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明文规定:“以在不损害各自在WTO多边贸易体制权利的基础上,确保该协定条款的有效实施。”
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的自由贸易区中,双边FTA占据了很大比重,是因为一般而言,在两个国家间开展自由贸易的障碍较小,自由贸易伙伴国的选择也更为机动灵活,而在全球或者多国范围内实现贸易融合要困难得多。首先,区域合作在不违背WTO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认为是对多边合作的补充。如果说WTO代表的多边主义是一种最优的办法,但是在得不到最优之前,地区主义则是一种次优之路。其次,WTO成员的不平衡性,即经济实力和发展水平的差异,促使一些地域上邻近的国家考虑先采取区域合作的方法,从本地区或次区域角度自由配置生产要素的易得性上实现双赢和多赢,促成了地区主义的发展。再次,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的成功推动了一些地区加强合作的势头,比如,东盟的经济地区主义浪潮就是受到欧盟样板的示范性影响。另外,美国、欧盟和日本等都及时调整了通商政策或自由贸易战略,也带头推动了双边自由贸易。双边FTA吸引越来越多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加入,从发展趋势看,双边FTA作为WTO重要的有益补充,终将融入WTO多边贸易体制当中。
FTA对签约方和对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是多方面的。FTA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的确是双刃剑。一方面,这把剑可能为WTO多边贸易体制谈判“劈荆斩棘”,起到“先试先行”的示范作用。但另一方面这把剑也可能把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支柱砍去。事实上,WTO在2003年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年度报告中,已经表示了这种担忧。双边FTA与WTO多边贸易体制还有一些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双边FTA“内外有别”的政策会对WTO的有关原则和规则造成一定的冲击。双边自由贸易的根本特征是“对内自由,对外保护”。而贸易自由化是WTO多边贸易体制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虽然世界上各国的贸易自由化不管是单边的、双边的还是多边的,其贸易自由化的内容基本上都遵循了WTO所制定的规则。但是如果把双边自由贸易放入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大框架内考虑,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WTO的第一条规定:凡自愿加入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必须首先保证履行无差别最惠国待遇这一义务,即基于用于进行贸易的产品原产地规则,在贸易对象国间必须给予一视同仁的优惠待遇。以关税为列,当某种交易商品针对某一成员国适用于最低税率时,根据无差别最惠国待遇原则,该税率将被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但是,如果是双边FTA,协定国间毫无疑问将撤除关税这一贸易障碍,而对域外任何第三国则统一关税壁垒,这种内外有别的关税制度从原则上背离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在WTO的各项协议中,考虑到国际贸易关系的历史和现实,承继了关贸总协定一系列可以合法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条款,主要如历史优惠例外、区域贸易协定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等等,可以说是对WTO规则的“球”。在上述例外中,以自由贸易协定及其过渡安排、关税同盟协定及其过渡安排和优惠贸易协定为主要形式的FTA、RTA最为普遍,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冲击最大。各个FTA、RTA给予其成员的优惠待遇虽然程度不同,但都优惠于WTO成员之间的待遇。FTA、RTA的迅猛增长和全球蔓延,无疑是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种削弱,越来越严重地损害着多边贸易体制的根基。这种“意大利空心粉”现象意味着:最惠国待遇原本是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逐步演变成了一种“例外待遇”,而原本是例外情况下才适用的条款,越来越演变成为一种具有实际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在这样一种趋势下,最惠国待遇,从实际适用的空间来看,成了“最少优惠待遇”。目前,从投资贸易优惠程度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看,世界经济贸易已呈现出:国别贸易(其中1方为非WTO成员)———WTO成员之间贸易———FTA、RTA内部贸易的新趋势,FTA、RTA区内贸易成为贸易自由化的最高形式。不加入WTO将在世界贸易中出局,加入WTO后,不参与FTA、RTA,则将被世界贸易边缘化。
FTA、RTA虽然是WTO的例外规定,不直接违反WTO规则,对世界经济贸易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其真正的动机是政治而非经济,对世界经济贸易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即使是最强大的国家,各种协定的谈判和管理也会牵扯它们的精力,削弱它们对多边层面贸易自由化的积极性。FTA伙伴间形成的既得利益必然会抵制缩小优惠差幅,而来自各方的错综复杂的规则使国际贸易更复杂、成本也更高。尤其是,弱国与强国谈判FTA或RTA,在没有其它势力平衡下,最终会输得更惨,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便是最佳例子。NAFTA实施10年后,我们看到墨西哥的经济增长较10年前更差,除了令墨西哥的关税收入减少外,更制约了墨西哥与中国发展经贸关系,变得更依赖于美国。缔结FTA、RTA最多的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而这些国家又主导着WTO多哈回合的谈判进程,他们对待多边贸易谈判的消极与对FTA、RTA谈判的热衷,可能会使WTO边缘化。因此,高喊贸易自由化的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有责任推进多哈回合的谈判进程,把最惠国待遇还给WTO所有成员。另外,FTA带来的贸易增加和投资转移会对世界贸易的平衡发展造成威胁,尤其是在只有优惠基础上的自由化、而没有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自由化的情况下。最终,世界上最弱小的国家可能会被忽视和排斥。尽管如此,表面上看,FTA是对WTO多边主义的倒退,但实际上,不仅没有阻碍世界范围内自由贸易的发展,反而给世界一体化、全球化注人新的活力,提供新的途径。FTA兴起会促使与WTO相关的各方行为主体更加积极地利用WTO解决FTA解决不了的问题,如知识产权、技术标准、非关税贸易壁垒等问题。而且FTA促成的世界贸易自由化新水平也可能为WTO工作的开展提供新起点。这样,FTA与WTO之间最终会形成共存、共促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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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2
1.亚当·斯密之前的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
在亚当·斯密的自由贸易理论体系创立之前就存在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之争。重商主义最早提出贸易保护的观点,尽管不够系统,但其理论的基本点:“鼓励输出、限制输入,发展经济,实现国家财富积累”已经被当时各国政府所采纳。一些贸易保护的手段诸如行政管制、高额关税、退还税款、发放奖金和补助金、特许证等被政府广泛使用。
16世纪后期的英国,重商主义的发展达到。从17世纪开始,一些商人、政府官员、学者先后提出自由贸易的观点,并且在18世纪上半叶的英国发生了两场着名论战:一是关于放宽与法国贸易的限制是否对英国有利。主张自由贸易的和主张贸易保护的两大派别分别创办了各自的杂志来宣扬自己的观点。尽管两派在理论上各不相让,但政府还是执行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而主张放宽英法贸易的条款未能得到批准。二是英、法、德等国的学者围绕国际经济是否存在内在平衡机制所进行的论战。以休谟为代表的学者从货币数量论出发,认为国际经济中存在自动平衡和调节机制,不需要政府的干预国际经济会自然的保持平衡,因此,他们主张贸易自由;以斯图亚特为代表的学者则反对休谟的货币数量论,否定国际经济中存在自动平衡机制,主张政府干预和贸易保护。这场争论在理论上也是难分胜负,但在现实中各国政府(包括当时比较先进的英国)仍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2.亚当·斯密之后的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
理论界一直把1776年斯密的《国富论》的出版视为自由主义理论体系创立的标志。作为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奠基者,斯密对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观点进行了批判,并鼎力主张对内实现自由放任、对外实行自由贸易,主张降低关税和取消出口补贴和奖励金,并提出了较为系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即“绝对成本说”。大卫·李嘉图对斯密的自由贸易理论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发展,提出了更为现实的“比较成本说”。绝对成本说和比较成本说构成了古典贸易理论的核心。
然而,斯密《国富论》的出版并没有对英国和其他西方各国的政策产生立竿见影的影响。在斯密和李嘉图完善自由贸易体系的同时,和其观点相对立的一些经济学家仍然始终倡导贸易保护,为此双方不断展开理论较量。1860年英法两国签定了《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随后,英国又和其他国家签署了降低关税的商贸条约,从而使西欧各国走上自由贸易道路。《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的签定,标志自由主义政策在英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而这距离1776年斯密《国富论》的问世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由此可见,开辟贸易自由主义政策的道路是多么艰难。
3.现代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与政策
尽管自由主义理论从提出到付诸实践需要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但不能否认,自斯密创立自由主义体系以后,尽管也出现过李斯特和凯里为代表的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但一直到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产生,在170年的历史中贸易自由主义始终占据了理论上风。到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人物马歇尔时期,虽然现实中各种贸易保护的政策不断被实施,垄断也不断出现,但马歇尔在他的《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仍然是宣扬自由主义,在稍后出版的《工业和贸易》一书中虽然涉及到垄断问题,但他认为垄断和竞争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无本质区别。只有到凯恩斯经济理论的提出,才从根本上动摇了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
然而,现实却非如此,真正贸易自由的历史却非常短暂。自由主义在实践中获胜的同时就开始遇到挑战,因为从19世纪60、70年代开始各种垄断组织不断出现,并在各国逐渐取得主导地位,进而为国家垄断奠定了基础。同时,李斯特和凯里的贸易保护理论对德国、美国的政策产生了影响。德国率先实行贸易保护,法国和美国分别于1881和1890年重新设立了关税法,意大利、奥地利和瑞士等国也相继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进入20世纪以来,国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存在生产过剩的危机,为了摆脱危机,各国互相用高关税封闭本国市场,互相用货币贬值及降低工资等方法提高本国经济竞争力,使各国内部和各国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最终导致了世界大战的全面爆发。
二战结束后,除美国以外的各垄断资本主义集团均遭重创,美国对欧洲、日本具备了无可匹敌的竞争优势,美国此时开始倡导自由贸易,但到20世纪60年代末,日本、德国的经济逐渐恢复并日益强大,大量美元外流,致使布雷顿森林体系动摇,1969年尼克松政府以保卫美元为由提出,为了保持对外军事支出,维护冷战盟主地位,美国的贸易收支经常保持盈余是必要的,为此,必须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
上述历史表明,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在自由主义政策实施不久,保护主义的政策则开始陆续在各国出现,到20世纪开始逐渐加强,在二战以后,尽管日益强大起来的美国开始宣扬贸易保护,但60年代以后随着日、德等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各国又重新举起了贸易保护的旗帜。
4.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两次石油危机使世界经济增长缓慢,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都在不断增强,逐渐形成了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新的保护主义和传统的贸易保护相比,更具有隐蔽性的特点:
(1)非关税壁垒
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是通过限制进口来保护国内工业,其手段是构筑高关税壁垒,跟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新的贸易保护更侧重非关税壁垒。具体包括进口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自动出口限制、报关手续干扰、技术和卫生标准等。一些非关税壁垒目前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干预外贸、限制进出口的主要政策措施。据统计,现在各国实行的非关税壁垒手段上千种。有些非关税壁垒如“技术标准法规繁多,让出口国防不胜防,有些技术标准要求严格,使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一些发达国家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潮流,开始使用绿色贸易壁垒进行保护。
(2)集团化和区域化
随着国际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国家纷纷结成各种各样的经济贸易同盟,集团化和区域化趋势加强。集团和区域内部相互取消关税,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同时,对外推行贸易限制政策。很多集团和区域组织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对付外来竞争,保护成员国的经济利益。因此,集团和区域化组织具有天然的排外性和贸易保护性。以欧盟为例,从1958年来欧盟不断排斥成员外的贸易,导致内部相互进口的比重不断上升:1958年为33.8%,1971年为51.0%,1985年为57.0%,1992年为58.9%,1998年为63.2%,2000年为79.2%。
(3)在自由化掩盖下的贸易保护
为了实现本国的贸易利益最大化,各国政府纷纷借助于各种非关税壁垒和其他名义来实现贸易保护,更有甚者高举自由化的旗帜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例如,近几年欧盟各国借环保为名而频繁使用的绿色壁垒,一些国家借各种经济一体化组织实现的各种保护措施等等。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开放,各种贸易组织如GATT和WTO一轮一轮谈判不断地降低关税,东京回合后,欧共体平均关税为6.0%,日本为5.4%,美国为4.9%,乌拉圭回合后,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
又进一步降到4%,但非关税壁垒不断加强,到乌拉圭回合后,非关税壁垒已达2700多种,并且借助于GATT的免除条款、利用公平贸易的借口,逐步走向双边和歧视性贸易,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保护制度和机制,限制的范围已扩展到劳务和高技术领域,出现了许多经济集团搞集体贸易保护政策的情况。在自由化的旗帜掩盖下的各种贸易保护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矛盾性和欺骗性,因此也被称谓“超级保护主义”。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美国举双手赞成贸易自由化和积极参与GATT和WTO的谈判,同时又不断地带头实施各种贸易保护。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贸易与关税法案》,而1988年经里根总统签署,正式成为美国法律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案》也有着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而且近年来保护主义议案不断增加。美国的所谓'301'、超级'301'等条款,都是贸易保护的典型代表。
二、贸易保护的规律性和发展趋势
1.贸易保护的规律性
(1)它经常出现在这些时候:当一国经济比较落后或面临经济危机的时候;当一国原有的优势面临威胁或即将失去的时候;爆发战争期间。(2)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基本是交替进行的,而且自由主义的历史非常短暂。19世纪40年代之前西方工业国都在实行贸易保护措施,1846年英国废除谷物法以后到19世纪70年代各国主要实行自由贸易政策;19世纪70年代各国又开始实行贸易保护政策,二战以后至60年代末实施自由贸易;70年代以后新的贸易主义政策又被各国逐渐采用。(3)谁变成强国谁就率先打破贸易保护而提出自由贸易。19世纪40年代的自由贸易政策由当时的强国英国率先提出和实施;20世纪40年代自由贸易政策由当时强大的美国率先提出和实施。(4)世界经济处于增长和繁荣阶段易实施自由贸易政策,而世界经济面临或处于萧条阶段易实施贸易保护措施。(5)理论上自由主义占据霸主的地位时间较长,在现实中真正的贸易自由发生却很短暂。自由主义更多时候是宣传的口号,可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表达:自由贸易只是高高举起的旗帜,但在这面旗帜下没有更多的国家跟从。
2.贸易保护的发展趋势
(1)在未来很长的时间里贸易保护仍然是各国贸易政策的支撑点。不仅包括发展中国家,一些发达国家之间由于竞争的激烈会不断实施贸易保护。(2)保护的手段时而透明、极端化(关税、政治、军事等手段),时而隐蔽化(各种非关税壁垒)。(3)新的保护手段不断应势而生(各种技术和绿色壁垒)。(4)整体保护增强(更多贸易组织会不断出现)。
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3
【关键词】香蕉案,特惠贸易体制,多边贸易体制
一、香蕉案简介
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香蕉消费市场,每年约进口香蕉390万吨。欧盟市场上的香蕉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欧共体内部及直接来自隶属于某些欧盟国家的海外领土,如加勒比地区的英联邦成员,法国的海外省等;二是《洛美协定》受惠国,即非加太地区的部分国家;三是由美国公司跨国投资的中南美洲国家。
1992年,欧盟404/93号规则,将呈分割状的欧洲香蕉市场整合为欧共体香蕉共同市场(CMO)。该规则延续了《洛美协定》对非加太国家的援助义务,实行配额和许可证制度。1993、94年,中美洲各国因CMO中政策的歧视性,先后诉诸GATT争端解决机制。而真正的“战争”从1994年“洛美豁免”之后拉开了帷幕。1995年9月28日,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和美国要求与欧盟磋商,1996年2月5日上述四国和厄瓜多尔联合提出向欧盟的磋商请求。1996年5月8日,DSB成立专家组,并认为欧盟的许可证制度超出了“洛美豁免”。欧盟上诉无效,被裁定须在1991年1月1日前执行专家组报告。1998年7月,欧盟公布修改后的1637/98号规则,但是“香蕉大战”反而越演越烈。美国竟根据其301条款于1999年3月3日发动“闪电”报复,单方宣布对从欧盟进口的价值约5.2亿美元的近20种产品征收100%惩罚性关税。欧盟表示强烈不满。1999年4月第二轮专家组报告认为欧盟新体制仍旧存在缺陷须改进,期限为2000年之前;同时修正对美国造成的损害应为1.914亿美元,美国只可在此数额内被授权报复。欧盟不再上诉,美国也于同年4月9日申请授权报复。香蕉大战至此终于趋于平静。
二、香蕉案中的特惠制
欧盟的香蕉体制之所以受到中美洲国家的强烈不满且上诉得到WTO支持,原因在于此香蕉体制体现的特惠制与WTO提倡的自由贸易相冲突。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04/93号规则在直接措施方面,给予传统非加太国家国别性的保护性配额,配额内免税且为其预留了30%的市场份额;在间接措施方面,对中南美国家实行配额内每吨75ECU的关税制和条件严苛、程序复杂的许可证审核及发放制度。这种差别和歧视既违反了最惠国待遇也违反了非歧视数量限制原则。
在404/93号规则出台前,欧盟之内并存着三种进口管制模式:第一种是德国的开放模式,一视同仁;第二种是保护模式,主要由英法等传统殖民宗主国采用,其市场不对中南美国家开放;第三种是区别模式,由荷兰、比利时等采用,对中南美的香蕉加征20%的关税。而在404/93号规则出台后,欧盟整体都对中南美的香蕉在配额内征税。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该规则的出台使得中南美国家的状况更糟糕,不符合最惠国待遇中不能伤害第三方利益的规定。
第一次修改后公布的2362/98号规则仍实行有区别的许可证发放程序和审核条件,仍沿用特定国别配额制度,而且故意超越了“洛美豁免”中允许的“最佳业绩原则”为非加太国家虚增配额。可以看出,规则的修改确实是“换汤不换药”。
欧盟与非加太国家并不是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或经济联盟,因此不能适用《GATT1994》第24条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的规定;欧盟只对非加太国家提供优惠而对经济同样处于欠发达状态的中南美香蕉出口国家却不提供优惠,甚至限制,因此也不能适用《GATT1994》第18条、《GATT1994》第四部分以及京东回合通过的“授权条款”有关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第25条第5款的有关“特殊豁免”的规定,而“特殊豁免”有着严格的审核和约束程序,而欧盟超越了该“特殊豁免”。
虽然香蕉体制与WTO的相关规则有着以上多种冲突,但《洛美协定》所体现的特惠制实际上是被WTO所认可的,从通过的“洛美豁免”就可看出。可见,特惠制和多边贸易体制并不是水火不容的。
三、特惠贸易体制与多边贸易体制
特惠贸易体制和多边贸易体制是冲突和协调并存的。一方面,二者相冲突。特惠贸易制度的施行需符合以下两项实质性限制条件:首先,特惠贸易制度下的成员方之间必须在整体上消除贸易的关税和其他限制;其次,不得提高对非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方的其他GATT/WTO成员的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措施的水平。而在现实的特惠制中,这两项条件都没有被完全符合。而且特惠制使得各国在进行多边贸易谈判时转移了主要精力,而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二者相协调。首先,它们在目标和内容上是一致的。它们均以希望通过合作来降低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壁垒,促进成员方之间贸易的发展以及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为目标。虽然特惠制立足区域,而多边体制立足全球。它们均以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为主要内容,且特惠制的很多措施均在多边体制的内容框架之内。其次,特惠制的成功措施可对多边体制起到示范借鉴作用。最后,特惠制有利于降低多边贸易谈判的难度。特惠制下较少的谈判方容易就贸易自由化进程达成一致,促进小范围贸易自由化,进而利于降低多边贸易谈判的复杂程度和难度。
总体看来,协调仍是二者关系的主要方面。因此应以二者共存的立场分析研究特惠贸易体制和多边贸易体制,坚持以多边贸易为主体,特惠贸易为补充。
参考文献:
[1]王文先. WTO规则与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4
一、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含义
所谓自由贸易协定(FreeTradeAgrement:FT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独立关税地区)根据WTO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由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称为自由贸易区。FTA的传统含义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货物贸易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但是最近几年的FTA出现了新的变化,其内容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这种广义的FTA也被称为“经济合作协定(EconomicPartnershipAgreement:EPA)”(在GATT/WTO规则中,将FTA(缔约国之间取消关税和贸易数量限制)以及关税同盟(FTA+对非缔约国实行统一关税)称为“地区贸易协定(RTA)”。本文中的FTA,除了有必要特别区别说明之处外,都包括关税同盟和具有更广泛内容的“经济合作协定(EPA)”在内)。
FTA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被纳入WTO法律框架之内的GATT第24条和根据乌拉圭回合确定的GATS第5条。但是也有一些全部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FTA是依据GATT/WTO的“授权条款”建立的。根据WTO规则,FTA在并不提高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所有贸易障碍和全部谈判10年内完成等三个条件下,可以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成立,但是如果由于FTA的成立使针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有所提高,则视为违反WTO规则。根据“授权条款”建立的FTA则可以享受区别于一般FTA的更为宽松的特殊安排。
关于FTA与WTO所倡导的全球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尽管存在一些不同看法,但多数人认为是一种互补、互动关系,不违背WTO规则的区域贸易安排有利于推动全球的贸易自由化。其中的原因:一是建立FTA可以为成员国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目标提供多种选择的机会;二是可以弥补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空白和缺陷,为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积累经验;三是有助于减少多边贸易谈判的层次、提高WTO机制的运作效率;四是对贸易伙伴的贸易保护主义可以形成牵制。
二、世界的FTA新潮流
按照WTO的统计,截止到2002年6月,向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提出申请的FTA已经达到了143个。WTO的144个成员中,绝大多数成员都至少参加了其中的一个或多个FTA,而没有同任何国家(地区)缔结FTA的WTO成员,2001年底时,包括中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台湾等少数几个经济体,但是到了2002年底时,这一数字又有所减少。目前世界上的众多FTA中,经济规模最大,区域内发达国家成员最多。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最高的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欧洲联盟(EU)。不仅如此,一个在NAFTA基础上扩展成为覆盖整个美洲地区的自由贸易区计划已经开始启动,EU的东扩也在加紧进行。
东亚地区在建立FTA方面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地区。长期以来,不但日本、韩国和中国等主要经济大国没有同任何经济体建立FTA,就连早在1992年就开始启动的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也仅仅限于根据“授权条款”形成了一种并不彻底的自由贸易安排。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近年才有所改变。2002年1月,日本和新加坡签署了“新时代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JSEPA)”,成为日本的第一个FTA。韩国与智利之间在经过长达4年的谈判之后,终于在2002年10月达成关于建立双边FTA关系的一致意见。中国与东盟之间也在2001年11月“10+3”会议期间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于2002年11月签署了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一揽子框架协议,正式确定了10年内建立FTA的目标。新加坡等东南亚地区各国的行动也明显加快。
在中日韩三国中,日本的FTA行动走在了其他国家的前边。2000年前后,日本政府大幅度调整了对外经济政策,完成了由单纯重视WTO多边合作向重视发展双边FTA关系的战略转变。主要目的在于顺应世界潮流,通过对外经济制度创新打破90年代以来的经济低迷,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并在地区合作事务中发挥更多作用。在这种政策主导下,短短几年时间,日本不但已经完成有史以来的第一个FTA(JSEPA),而且正在积极推进与东盟、墨西哥、智利、韩国等国家之间的FTA研究与磋商,甚至由民间机构出面启动了与台湾的双边FTA研究。由于农产品贸易等问题的影响,日本的FTA政策面临着国内以农业部门为代表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强大压力。为了避免激化国内矛盾,日本政府选择了一些能够回避敏感领域的对象,优先进行双边FTA谈判。从日本目前的FTA战略(参见“日本的FTA战略”(日本外务省经济局;日本外务省网页:go.jp)来看,并未将建立日本与中国之间的双边FTA列入优先考虑范围。
韩国实际上是东亚地区最早倡议加强区域内各国制度性合作,提出FTA战略构想的国家之一,并在1998年与智利开始进行建立双边FTA的政府谈判,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韩国在建立FTA方面的实质进展已经落后于日本和中国,与智利的谈判曾一度中断,直到2002年10月才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许多人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韩国国内来自农业等产业部门的反对比较强烈,政府不得不对这些压力有所顾虑。实际上对于韩国而言,在东亚范围内建立FTA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希望通过引导东亚地区制度性合作进程,提高自身国际影响和地位,另一方面又担心处于中间发展水平的国内产业受到日本高技术产业和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夹击”。因此,今后韩国的政策取向仍然是一个变数。但是迫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势的强大压力,为了维持自身的长远利益,韩国政府采取更加积极和实际的FTA政策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东南亚各国在建立FTA方面表现十分活跃。东盟一方面作为一个地区联盟,与一些国家就建立FTA问题进行研究和磋商,另一方面其主要成员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政策,分别寻求与区域外其他国家建立双边FTA的机会。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东盟10国与日本于2002年签署框架协议,决定就建立包括FTA在内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问题进行磋商;同时鼓励东盟成员分别与日本就双边FTA进行研究。目前除新加坡与日本的FTA(JSEPA)已经正式生效之外,泰国、菲律宾等国与日本之间已经开始进行双边FTA的研究和磋商。在东盟国家中,新加坡采取了最为积极的FTA战略,
已经先后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欧盟、美国(2003年5月6日,经过两年的谈判之后,美国和新加坡在华盛顿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预计这一协定将在2004年1月正式生效)等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目前正在推进与加拿大、墨西哥、韩国之间的FTA谈判。
三、我国的FTA实践与国际经验比较
我国自从在2000年的“10+1”会议期间向东盟提出建立中国与东盟FTA的建议以来,在推进双边FTA关系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对促进东亚地区的制度性合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2001年11月中国与东盟双方就正式启动FTA程序达成共识,决定在10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随后经过多轮政府磋商,于2002年11月签署了框架协议,就早期收获项目和不同东盟成员的关税减让时间表达成一致。如果双边谈判能够如期完成,将以高达17亿人口、2万亿美元GDP和1.3万亿美元贸易额的规模成为世界最大的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目前中国内地与香港作为两个关税区之间的“更紧密经济合作伙伴协定(CEP)”磋商也在进行之中。
启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成为我国在FTA领域的一个新的实践,也是“入世”之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开放型经济方面的又一个重大举措。加强与东盟的制度性合作既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也有利于周边区域的繁荣与稳定,具有重要的长期性、综合性和战略性意义。但是我国的FTA尝试还仅仅是开始,与其他地区和日本、东南亚的FTA战略相比,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首先,按照一般经验,自由贸易区对区域内成员经济增长的促进效果与其覆盖范围成正比,但是成员主体越多达成完全一致的难度同样会明显加大。相互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等许多问题上的差异都可能成为多边谈判的“瓶颈”。即使能够按期完成谈判程序,各方共享的自由化范围只有可能成为各方承诺范围的“公约数”,从而使FTA的本来意义大打折扣。因此,许多国家建立FTA一般都是按照“由易到难”的方式,首先从双边谈判开始。我国与东盟整体的FTA谈判,在缺乏实践经验和同时面对10个谈判对象的条件下,如果要取得预期的成果,可能需要作出相当多的让步。日本在与东盟建立FTA关系时采取了多边与双边并进的策略。一方面通过多边形成的一揽子框架协议,在建立全面制度性合作关系方面取得共识,将希望加强合作的领域全部囊括其中,为适度选择合作内容、方式和时间表留下空间。另一方面,在多边框架协议内事先写入鼓励双边合作的内容,为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和优先顺序,推进双边FTA磋商铺平了道路。实际上日本与新加坡、泰国、菲律宾之间的双边进程已经明显领先于多边,最终日本的获益将可能是各个双边FTA获益的“叠加(并集)”,而不是“公约数(交集)”效果。
其次,按照自由贸易区相关理论,由于贸易转移效应的作用,如果与经济效率高的成员建立FTA,则通过区域内贸易投资活动的扩大,有利于整体效率的提高;但如果与效率比较低的国家建立FTA,反而存在低效率商品或投资替代区域外高效率商品或投资的可能性。因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建立FTA,虽然有可能使发达国家的工业制成品更容易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但是由于比较优势的作用,发展中成员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能够得到更大市场空间,并且有利于吸收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和投资,有助于区域整体的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升级。墨西哥在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并与欧盟签署FTA协定以来在贸易、投资和经济发展中的诸多良好表现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韩国、新加坡和东南亚主要国家急于同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建立FTA的原因也同样在于这一点。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仍然十分落后,但是在劳动密集型产品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关系有利于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吸收合作伙伴的资本和技术要素,达到优势互补和双方要素生产效率提升的效果。
再次,选择FTA对象和确定不同组合的优先顺序是一个国家制定对外经济合作战略的基础性工作。各国基本上是按照“由易到难”的原则,从缓解国内压力、发挥互补性和追求经济利益等角度出发来选择谈判对象的。日本选择新加坡作为第一个谈判对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可以回避对方农产品可能对本国农业带来的压力,在东南亚地区发挥更大影响;选择墨西哥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日本企业产品进入墨西哥市场时与欧美企业相比的不利条件,并利用墨西哥作为NAFTA成员同时又与EU签署了FTA协定的有利条件,为日本在墨西哥投资企业产品无障碍进入欧美市场创造条件;选择韩国作为下一个伙伴则主要为了发挥贸易和技术优势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遏制中国的影响,在地区事务中掌握主导权。韩国选择智利作为第一个谈判对象,一是由于有意选择一个较小经济体进行FTA方面的尝试;二是韩国与智利季节相反,智利农产品不会对韩国同类产品构成直接威胁;三是由于智利作为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同时又与EU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这使得韩国有必要采取措施避免韩国企业在智利市场与欧美企业竞争时蒙受损失;四是为了发挥自身汽车等工业制成品的优势,开拓新的市场。东盟与中、日、韩以及美国等分别建立FTA,除了有利于东盟产品进入这些世界主要市场以扩大对外贸易之外,更重要的目的是作为零关税连接各主要市场的生产基地,有利于吸收各国直接投资、获取更多资本要素。我国目前除了正在积极推进与东盟、香港地区之间的FTA之外,尚未形成一整套清晰、立足于长远发展需要的区域多边和双边制度性合作战略与优先安排顺序。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于未来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和作用的足够认识,没有建立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国家战略应对体制。
四、FTA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FTA对区域内经济的影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指由于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关税和贸易数量限制措施之后直接对各成员贸易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第二类是指缔结FTA之后,由于区域内生产效率提高和资本积累增加,导致各成员经济增长加快的间接效果。二者也分别被称为静态效果和动态效果。
静态效果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影响是所谓“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最早提出这些观点的是美国经济学家Viner,他在1950年曾经就关税同盟对贸易的影响进行过研究)。贸易创造效应主要指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由于交易成本下降和贸易限制取消,导致本国内高成本产品被区域内其他成员低成本商品所替代以及过去受到对方数量和高关税限制的本国低成本商品出口扩大,从而给区域内进出口双方带来更多贸易机会和经济利益。长期以来,我国与周边国家的贸易关系得到了很大发展,但是其中一些经济体仍然保持了较高关税水平,许多产品的贸易数量限制仍然存在,反倾销等形式的贸易纠纷也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对相互贸易增长产生了很大制约,并且无益于提高区域内资源配置效率和结构升级。通过FTA,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相互之间的交易成本,刺激贸易需求增长,使各国之间的产业分工进一步趋于合理。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我国的许多比较优势产品将面临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从而带动相关产业的较快发展;另一方面国内市场急需、而且在充分竞争条件下无法替代生产产品的
进口成本也会明显降低,从而满足国内消费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正如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的经验所表明的那样,贸易机会的增加和贸易规模的扩大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贸易转移效应”是指由于区域内交易成本的降低原有与区域外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可能被区域内成员之间的贸易所取代。目前东亚区域内贸易的比重只有30%左右,远远低于EU和NAFTA等主要FTA高达50~60%的水平。这也是各国对区域外经济依赖程度长期居高不下,容易受到外部经济波动影响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与FTA伙伴之间的贸易关系的增长有利于提高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和增长潜力。
动态效果主要包括“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前者是指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将产生生产和流通的规模效益,并带来产业集聚效果。后者是指随着区域统一市场的形成,将促进区域内垄断行业的竞争,提高生产效率。我国建立FTA可以在WTO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比较优势和自然禀赋条件,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合作伙伴,加大相互开放的程度,并通过区域市场的统一促进国内竞争。这一点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尤其重要。
对于FTA成员国而言,贸易创造效应、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会带来许多正面影响,但是贸易转移效应也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原因在于区域内的低效率产品可能会取代非成员的高效率产品。一般来说需要通过吸收高效率成员和扩大区域覆盖范围才有可能防止这一负面影响。
FTA对吸收直接投资也会产生积极作用。一是因为多数情况下FTA协定本身包括了促进相互投资的内容,有利于区域内的资本要素流动。二是从贸易与投资的关系来看,随着贸易扩大效应的显现,跨境投资活动也会增加;三是由于区域内商品跨境流通成本降低,区域外企业在区域内投资生产的产品有利于进入整个区域市场。墨西哥在这一方面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长期以来,周边地区成为我国吸收FDI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资源禀赋、要素条件的不同,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互补性将长期存在,尤其是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将为其他国家的资本和技术提供转化为竞争力和现实利益的大量机会。因此,随着FTA的形成,相互之间的投资增长将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FTA对经济增长率的拉动效果是其经济影响的综合反映。常用方法是通过CGE经济模型进行模拟的基础上评估和比较FTA的经济效果。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对各种不同组合FTA效果进行模拟和比较的权威研究成果。本文将根据日本经济研究中心的模拟结果(参见(日本)日本经济研究中心《日益增加的自由贸易协定与日本的选择》2002年)分析FTA对我国经济增长的综合影响。
在该项研究中,假定存在6种组合的FTA,分别是①日本+新加坡、②日本+新加坡+韩国、③日本+新加坡+墨西哥、④日本+新加坡+墨西哥+韩国、⑤日本+新加坡+韩国+东盟+中国、⑥中国+新加坡+东盟。根据模拟结果,在不包括中国的①~④等4种组合中,仅有①组合下中国的经济增长率会出现0.01个百分点的上升,而在其他三种组合下中国的GDP增长率会下降或不变。其中④组合下日本的GDP拉动影响可能达到0.18个百分点,是四种情形中最高的;而中国的GDP会下降0.03个百分点,是四种组合中下降幅度最大的。在同时包括日本和中国的⑤组合下,中国和日本的GDP上升幅度都高于其他组合;而在不包括日本的组合⑥中,中国的GDP上升幅度为9.17个百分点,而日本GDP增长率反而可能出现0.05个百分点的下降。
根据上述模拟结果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一是如果中国不加入任何一个FTA,则多数情况下,中国的GDP增长率将会出现下降;二是中国加入任何一个FTA都会带来本国GDP增长率的上升;三是包括中国在内的FTA区域覆盖范围越大,对中国GDP增长的拉动效果越明显。其他国家同样符合这些规律。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估计仅仅是静态分析的结果,并未把投资增长的动态影响效果包括在内。一个可以预见的结果是建立FTA明显有利于我国吸收跨境直接投资的进一步增长,由此产生的投资需求增长、技术溢出和结构升级效应也将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参见赵晋平编著《利用外资与中国经济增长》,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
从现实的选择来看,由于FTA谈判的复杂性和模型分析本身的局限性,模拟效果并不是判断FTA可行性和经济效果的唯一依据。但至少可以为我们认识与比较不同组合FTA对我国经济影响的方向、确定我国FTA战略的优先顺序和阶段性目标提供参考。五、我国的FTA战略与阶段性目标
根据以上分析,在今后20年中为了实现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长期性目标,除了积极参与WTO主导下的经济全球化,从多边贸易自由化中获益之外,还应当适应世界经济格局的新变化,通过与周边国家建立FTA的方式加强区域经济合作。这样才能回避被日益增加的FTA所“边缘化”的风险,在地区多边和双边贸易投资自由化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并从中获益。因此,实施国家FTA战略首先是我国经济长期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FTA战略与改革的关系来看。“建立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是“十六大”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之一。根据这一观点,我国应当将逐步建立商品与要素自由流动、内外经济相互融合的开放型市场体系作为对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从推动与周边国家的制度性合作(FTA)起步,首先实现区域范围内的经济融合和要素跨境自由流动,就完全有可能为达到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积累经验和创造条件。
在本世纪初的前20年中,适应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与改革需要的FTA战略应当具有以下几个阶段性目标:首先是努力促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CAFTA)”和“中国内地——香港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CEP〕”早日生效,以巩固我国在发展FTA实践中的最初成果;二是为了对中国+东盟之间的多边协定形成牵制和互动效果,可同时推进与新加坡、泰国等东盟主要成员的双边FTA磋商;三是积极促成中日韩三国FTA或中日、中韩双边FTA的正式磋商,以避免日韩先行建立FTA,使我国在东亚地区合作中陷于被动;四是适时启动我国与其他地区主要伙伴国的双边FTA和东亚自由贸易区(东盟+中日韩)的谈判程序;五是对未来更大范围的FTA进行国际合作研究和多边磋商。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现阶段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国家FTA战略实施指导和协调体系
目前我国缺少FTA总体战略思路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尚未形成统筹组织与协调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行动的有效机制。从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签署FTA协定,不仅需要统筹考虑国际关系、外交政策、贸易投资制度等许多体制与政策层面的问题,而且需要系统了解选择不同合作伙伴及其合作方式对国内国际经济、政治和地区安全带来的可能影响。为此,外交部门、对外经济关系事务部门和国内产业政策部门之间的共同参与和统一协调十分重要。
(二)加强
对FTA战略的系统研究
为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形势发展需要的FTA战略,应组成由政府官员、学者和企业代表共同参与的研究队伍,对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与特点、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问题与前景、各种可供选择的FTA方案可能对我国和地区经济产生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参与WTO主导下的经济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总体战略构想和步骤。在启动各种多边和双边FTA磋商程序之前,也应由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为政府谈判提供参考。
(三)充分发挥民间机构在多边与双边合作可行性研究中的作用
根据WTO的相关规则,正式启动的FTA政府谈判必须在10年内完成。因此,为了避免中途受挫可能对相互关系造成不利影响,一些国家在政府出面进行研究和磋商之前,首先由相关各方的权威民间机构进行合作研究,并向各自政府提出政策建议。这样既可以使政府决策留有回旋余地、同时又能够有效利用民间机构的智力资源和研究成果。我国应当借鉴这些经验,鼓励具有国际合作研究能力与经验的民间机构加强和各国相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研究,并经常保持政府部门与这些机构之间的意见沟通。
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国际贸易环境保护
一、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
为了经济发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目标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国际贸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亚历山大O基斯说:”在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存在着两个对立的趋势:一方面是为了环境保护控制某些国际贸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为了自由贸易取消所有贸易障碍的愿望。”所以,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表现为下面两种具体的形式:
(一)国际贸易对环境保护的限制影响
当代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贸易自由,减少各种各样的贸易障碍,以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贸易自由化要力求扫清各种贸易障碍。但贸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则会造成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破坏。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发达国家利用大国优胜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推行环境殖民主义,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这是建立在对其国内资源的高强度开发甚至掠夺性开发的基础上,是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作高昂代价换来的,而发达国家却以低于实际资源价格的(即没有考虑环境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购买初级产品。
其次,新一轮环境侵略将使环境安全面临新的威胁,长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和危害环境的工业,设备,产品和有害废物,进行环境侵略(也称生态侵略,生态殖民)。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遭受环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制约
正是由于贸易自由带来了新的环境问题,所以整个国际社会都试图在贸易中考虑环境保护,来协调好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具体来讲,是在贸易规则中考虑相关环境因素,在环境规则中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进行规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国际贸易。这样,环保措施在实现其环境保护目的的同时,对国际贸易必然构成一定的障碍,其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构成的法律障碍
首先是国际法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这类条约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的,在规定贸易规则的同时考虑了相关环境因素。最为典型的是GATT第20条。其次是国际法中与贸易有关的环境规则。这类规则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规定了影响环境的有关贸易规则。
2.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设置的经济障碍
第一,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项产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还另外加征税款。第二,绿色壁垒。它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内的环境,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根据WTO,GATT的相关规定的条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约束国际贸易的隐蔽壁垒。第三,环境贸易制裁。即一国针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条约而采取的强制性贸易制裁措施。
3.各国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形成的行政障碍
各国为保护本国环境会制定一系列环境管制措施,环境管制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各个国家实施环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护环境为名,征收环境进口附加税。第二,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口,其依据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国的环境要求。第三,推行国际标准,即对未达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第四,政府环境补贴。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如因经济困难商无力支付污染防治费用)而对厂商进行环境补贴。因此,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制定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构成了环境管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随着环境贸易政策的增多,环境管制措施日趋多样化,由此引发的贸易问题也日益增多,从而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实质
(一)利益的冲突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目的不能同时达到是一种表面上的冲突,更深层的冲突是南北国家之问的冲突;是南北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环保水平上的差异所造成的冲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利益、环境利益上的冲突。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的过程中,希望扩大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尽管过量开发自然资源可能破坏环境,但这些国家迫于贫困很难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放弃出口收入。另外,它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很淡薄,环境法规极不健全,环境标准相对低下,且无力支付改善环境状况的高昂费用。发达国家已完成工业化过程,环境污染的一度加剧,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迫使这些国家逐步完善其环境法规,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措施。所以,环境与贸易之问的冲突其实是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意识基础上的不同利益的冲突。
(二)规则的冲突
国际上环境与贸易争端日益成为焦点,案例之多,种类之多,是空前的。这里还有一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打规则仗,各种各样的规则为争论的各方所援引。而规则的模糊性、规则的不协调正是造成冲突的重要原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自的环境标准截然不同(其中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对严格),难以协调,从而导致发达围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追求环境保护与追求贸易自由上矛盾更趋尖锐复杂。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保护环境是目前国际社会的人趋势,将环保措施纳入到周际贸易的目标和规则中,发达国家的这一行为似乎代表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但发达国家同时又运用各种规则中的例外规定来为自己辩解,规则的原则性、模糊性为其援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这就需要国际社会从全局考虑问题,综合考虑问题的各个方面,以求规则的协调统,减少因规则不协调引起的纠纷,加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三、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协调
㈠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法律协调途径:
1.不断完善国际法
首先,赋予发达国家更多的国际义务。根据圈际环境法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赋予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上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各国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存各国之间,丰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一方面,发达国家要对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物质的生产、排放进行控制,率先采取相关措施,列出时间表,而适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当在技术、资金上给予发展中国家额外的资助。所幸的是,这些已经在一些国际性的条约、协定中有所体现,也引起了同际社会的共同关注。
其次,标准的协调。我们应当寻求产品标准的协调。产品标准的高低表明一国在制度选择上是环保优先还是贸易优先。环保优先会阻碍贸易,贸易优先会降低某些国家的环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围内,产品标准的协调也显得尤为重要。
2.国内法与国际法协
调发展,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上,除了国际法的完善,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也应作相应调整,把国际法、多边协议的内容以国内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不能以经济”零增长”为代价,应当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实现发展与环保的双重目标,所以要完善环境贸易法规,在环境立法中积极考虑外贸行为,在外贸立法中考虑环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实施ISO14000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资法规:等等。通过这‘系列措施协调好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达到环保水平和贸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3.完善解决争端机制,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冲突,且这种冲突短时期内不会消失。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环境与贸易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这两者必然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并最终协调融为一体,但这个协调过程也是漫长的。所以,现阶段,一旦发生冲突,还是要有相对完备的救济机制,妥善解决环境.贸易纠纷与争端,促使两者走上良性循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地球环境,实现全球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新晨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经济协调途径:
首先,广大发展中国家要立足于本国,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合作,积极开发环境无害技术,环保工业产品,实行倾斜扶持政策,发展绿色经济,以科学技术为推动力,应用清洁生产技术,资源节约技术等等,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要抓住机遇,加强与发达国家繁荣交流合作,借鉴吸收其先进技术与经验,争取早日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其次,改变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只有本着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各国共同努力,调整现行多边国际贸易制度与多边环境条约之间的关系,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因此发达国家应从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伸出援助之手,使发展中国家在内外因素的双重作用,迅速走出生存经济状态,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会议,争取与发达国家一起制定公平合理的环境贸易政策,措施,保证其透明度,以免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或不利于其本国的环境保护。
最后,尊重各自的国情,区别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在许多场合下,其本质上都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作为发达国家,其已经渡过了发展与积累的阶段,在经济上处了二有利地位,因此,在面临环境危机时,对环境问题有更多的倾向性措施,甚至不惜减慢发展的速度。而在发展中国家,其正在进入艰苦的发展阶段,甚至有些国家还在为国民的温饱问题苦苦挣扎,因此生存才是其第~要事,面对环境问题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在解决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冲突时,要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实际国情,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国际贸易,环境保护,发展,关系
照目前形势看,国际贸易的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已经成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一些环保主义者认为,由于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导致环境问题日益扩大,应该限制贸易的发展;而一些贸易自由主义者则不这么认为,他们一致认为各国之间只有采取自由贸易,才能更有效的保护环境,随着贸易与投资的不断增长,对环境保护的技术与开发都有益处,而且还能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要努力消除一切贸易壁垒,使贸易更加自由化。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相关理论与实践知识的认识程度的不断加深,日益凸显的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性也是日益凸显。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全球高度重视的热点课题,也是摆在人类发展面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刻不容缓。
一、国际环境问题的现状
(一)自由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提出
1,美—墨金枪鱼案例。在东热带太平洋地区,金枪鱼是渔民捕获的主要鱼种之一。这一案例的导火线主要就是因过度捕获金枪鱼而导致的海豚丧命。而海豚在1972年就已经被美国列入国家保护动物。在1990年,美国颁布法令,禁止进口墨西哥金枪鱼和金枪鱼制品。继而引发了1991年墨西哥向关贸总协定(GATT)申诉,其旨在解决墨美金枪鱼的进出口问题。这一事件就是金枪鱼事件。
为了解决这一贸易纠纷,GATT专家小组经过研究讨论。最终认定美国的做法违背了贸易条例,勒令其恢复墨西哥金枪鱼进口,这一结果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风波。
2,海龟/海虾案例。美国为了保护濒危物种海龟,要求捕虾拖网船上必须要装有“海龟驱赶装置”,以有效的保护海龟。且宣布从1996年5月起,在向美国进口时,所有国家都必须能够证明,在海龟栖息地作业的捕虾拖网船上装有“海龟驱赶装置”,并且能够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此情况下,1997年,马来西亚、印度、泰国、巴基斯坦四国联合向WTO提出申诉,以期解决美国禁止虾及虾制品的进口的贸易纠纷。有关专家组通过讨论,并听取相关技术专家组的建议之后,判定美国609条没有很好的遵守贸易自由的相关规则,并且不在GATT第20条例外规定的范围内。
关于“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案例不胜枚举,由此引发的贸易纠纷也在不断增加。随着全球经济的持续发展,其冲突和机遇并存,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已变得刻不容缓。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一)国际贸易中的自由贸易理论。
自由贸易理论是国际贸易的核心理论。因此,研究国际贸易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也就需要充分了解自由贸易理论。自由贸易理论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古典学派的自由贸易理论。古典学派的自由贸易理论以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论、大卫·李嘉图的相对成本论为代表。李嘉图对国际贸易学说的发展与推进具有重大的贡献。他主要论证了国际贸易领域经济理论,提出了各国比较优势发展战略。这一论点的提出,标志着国际贸易理论体系的建立。第二阶段,现代学派的自由贸易论。也称作是新古典阶段的赫克歇尔——俄林模式,此理论是建立在赫克歇尔与俄林为背景提出来的,并且是与生产要素察赋学说理论相违背的。第三阶段,二战后的自由贸易新理论。新要素贸易理论又与前期的一些贸易内容有些出入,突破了前期理论所遇的障碍,并进行了新的内容补充,主要包括人力资本论、技术差距论等关于国际贸易理论优势比较的理论。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影响。
各国之间的自由化贸易既可以对环境造成污染,也可以使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可以说其影响是双向的。自由化贸易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并不是单方面考虑的,主要包括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科技水平、国家政策、产业结构等诸多因素。环境委员会与世界贸易组织在会议中达到了共识,他们认为首先要综合考虑各国之间的国情与社会发展的经济、生活水平,在此基础上对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与对环境影响进行相关评估。
1,国际贸易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影响。
国际贸易发展是建立在贸易自由化理论基础之上的,其对环境有着多方面的积极影响。第一,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各国的经济实力的增强为环境保护奠定了资金基础。从世界各国发展的实际可以看出,在国民经济实力达到一定程度后,其环境保护的力度会增大,环境污染问题也会相应变少。第二,国际贸易发展提升了各国的环境保护技术和能力。国际贸易量的增大,各种物质产品技术在各个国家间自由的流通,使得最先进的环保技术实现跨国家、跨区域的应用。促进了世界各国的交流和沟通。第三,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提升了环境承载力。如果一个国家本身就资源短缺,那么通过国际贸易就能满足其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源,该国也不用因为资源短缺问题而对其本国资源进行盲目地开采,从而对保护了本国的生态环境。这也就在很大的程度上提升了环境承载力。
2,国际贸易对环境保护的消极影响。
国际间的贸易自由可以给各国环境起到一定的积极正面保护作用,但从某种特殊情形看,对环境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也不能忽视。经过研究分析,发现有以下几种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首先,国际贸易作为自由贸易,其中某些产品如果不加限制,势必影响环境。这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间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某国为减少本国环境污染产品,进而转移到他国生产或处理。目前这种跨国环境污染物的转移在某种程度上是允许的,但这也不可避免的影响了他国的生态环境。其次,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前提下,各个国家的出口产品结构不尽相同,也是对环境产生消极影响的重要因素。由于历史与现实原因,各个国家发展程度与发展水平不同,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与发达国家出口产品不尽相同,这主要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由于生产力相对落后,只能原始地低成本地开发本国有限矿产资源,以换取发达国家高额利润的高科技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这种国际贸易中的剪刀差,发达国家赚取了高额利润,这从另一方面又加剧了发展中国对本国环境资源的恶性开发,从而导致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最后,国际贸易基本上为大宗贸易,运输问题影响环境也在所难免。
第一,国际间货物运输基本分为航空运输和海洋运输,而这两项运输方式是全球消耗石油最多的,而目前还没有很好的石油替代品作为这两种运输方式的燃料,如果不加节约,全球石油资源的枯竭势所必然。
第二,国际货物运输途中运输工具所排放的废气和泄漏事件对环境也会产生影响。由于远洋航运与国际航空这种长途运输,受自然环境影响很大,稍有不慎,沿途所产生的泄漏事故将严重污染环境。一句话,很多国家在市场经济自由化思想的影响下,往往只是单纯的追逐本国经济利益,而可能忽视环境成本,没有对经济发展与环境和谐进行综合考量,而国际贸易又延续了这种思想,更加不顾环境的和谐发展,这种观念将严重造成全球环境的破坏,对世界环境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3,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晌
环境保护作为当今世界探讨的重要问题,它对国际贸易有着巨大的影响,它是国际贸易发展中必须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它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促进贸易的发展,也能阻碍贸易的发展。
(1)优越的环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发展的基础。优越的环境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土壤,而环境保护是创造优越环境的强力手段。优越的环境为国际贸易提供大量优质的资源和能源。而环境保护则能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最大化运用。
(2)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中的一些产品产生影响。环境保护将世界很多的珍稀动物和濒危动植物都纳入了保护的范围之内,这将会对国际贸易中的一些产品产生冲击。此外,人类环保意识的提高使得人们购买产品的价值取向发生改变,从而间接影响了国际贸易中产品的进出口。
(3)环境保护影响国际贸易政策。近年来,环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迫使世界各国改变贸易政策。环境危机的频繁出现激发了人们的环保意识。“绿色贸易壁垒”这一国际贸易政策就是环境保护的产物。
(4)环境保护影响着国际贸易的格局。贸易自由化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加快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步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带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在环境保护浪潮的影响下,发达国家先后都建立了一套适应于自己发展的环境标准,这套标准一般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很难甚至无法达到。这一环境标准的出台既能有效的保护国内市场,又能较快的占领国外市场。与此同时,也进一步深化了世界贸易两极分化的格局。
(三)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关系发展的新动向
近年来,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一直都备受关注。其发展的新动向主要可以概括为“绿色壁垒”的产生和发展。“绿色壁垒”是发达国家保护本国市场的常用手段和方法,因此它也是由发达国家制定实施的,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其本身具有巨大的实践理论价值,它对整个世界的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但是某些国家假借环境保护的名义实施贸易保护措施,这也会使其转化成消极因素。当前形势下,“绿色壁垒”已经成为了各国发展国际贸易不可避免的问题。如何适应“绿色壁垒”的各项指标,促进本国贸易发展已成为各国研究的重点课题。
三、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发展难点
(一)激烈的全球竞争机制所造成的困难。
竞争是社会发展的本质特征和内在动力,它应当建立在法律、伦理道德规范之下。社会生活中,人类以多种形式展开生存和发展条件的竞争,在优胜劣汰的残酷竞争下,在关系到切身利益的竞争压力下,竞争者往往置法律道德规范于不顾,不惜牺牲他人、集体、后代的长远利益,赢得眼前利益或竞争的胜利。在这种情况下,失败就意味着被社会的无情淘汰。因此人类由于求生、竞争的本能反应,往往会将压力转嫁给自然环境,以资源的掠夺开发和对生态系统的巨大破坏来获取眼前的发展利益。可见,竞争机制的存在是协调环境和贸易的最大障碍之一。
(二)国际社会内部协调的困难。
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要实现自然环境和人类协调发展,其国际社会内部协调是十分重要的。当代提出的新型关系,其实际也是以社会内部的积极性为前提的。当今世界,各国由于生产力和科学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其在贸易和环境方面的意识也存在很大的分歧。关于环境保护和贸易方面因内部协调困难而举步维艰。
(三)认识和技术障碍。
由于环境与贸易相互作用和其系统的灰色性,人们至今无法完全搞清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这样就不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环境观念,不利于环保活动的推广。其次,由于技术发展水平和资金的限制,人们缺少足够的清洁生产技术、节约资源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难以有效地实现环境与贸易的协调。
四、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发展出路
经过研究分析,作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发展出路:
(一)建立国际贸易环境成本内化核算体系。
环境成本的内化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才能实现环境成本的内化,如市场手段、行政手段,此外,还要综合考虑多种模式。目前,仅靠市场手段当然是不能实现这一目标的,还必须运用以下一些模式:世界模式:在全球范围内统一机制与制度,运用多种行政、经济手段,如国际条约、环境税收、宣言等。多国模式:顾名思义就是在国家联盟中形成统一规定,可以通过直接合作和间接合作来实现多国模式。直接模式如环境标志、环境认证等;间接合作如国际条约、协定等。双边模式:采取双边模式的前提条件是:各国之间难以达到一致意见,某国机制难以达到平衡或者是能力缺乏等,可以通过采取双边模式来维持。单国模式:也就是说在某一个国家单独采取一项适合本国的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如环境目标管制、许可证贸易、财税等,以达到调节本国的环境行为模式。以上说的这四种模式,可以从不同层次解决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逐步实现环境成本的内化。
(二)建立以贸易与环境协定为准则的多边合作机制
要建立该机制,主要应从以下几大方面着手:
1,加强多边合作。
经济学中的很多理论都可以运用到国际贸易与环境中去,如“囧途困境”假设。贸易与环境出现的种种困境,其主要原因是不信任、个人利益为先,所以全球间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很多发达国家的工业都比较成熟,工业化密集,其中很多都是建立在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基础上建设起来的。作者认为,发达国家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受益者,也应承担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要发展以发达国家为中心,其他国家区别承担的多边合作机制,以共同推进国际间的合作,加快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就目前情况来看,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国际环境合作,如双边合作、多边合作、区域性合作等,这些国际环境合作方式对环境的治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发挥WTO和ISO为主导的国际组织的作用。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在环境与贸易中的作用是越来越显著,如WTO、ISO 、UNCSD、OCED、UNEP等国际组织。其中,WTO、ISO这两个国际组织在环境与国际贸易间的作用更具有实用性。因此,要积极发挥WTO与ISO这两个国际组织的主导作用,并且以其他国际组织为辅,共同促进环境成本内化。
3,发展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就目前形式来看,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开始把目光投向贸易与环境这块,并且引起了高度重视。非政府组织的关注一方面可以很好的促进国际贸易与环境的合作的,同时也能使国际环境“绿化”不断加强。作为一种补充性资源,跨国非政府在组织的力量在协调环境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平衡具有重要的作用。
4,强化跨国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跨国公司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载体。国际贸易活动基本上是由跨国公司完成的。但是,它也是环境冲突的主要制造者。它是自然资源的主要开采者,也是有害产品的主要生产和销售者。有些跨国公司为了牟利,它们生产和销售产品往往对环境的危害也是巨大的。今后应当加强舆论监督,树立正面典型;健全环境标准和法规,制裁违规公司,促使跨国公司增强环保意识,转变经营观念,发挥在协调贸易与环境中的积极作用。
(三)构建环境与贸易协调的全球法律和价值伦理体系
当下世界,人们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他们深刻的认识到环境问题已成为了全球性的问题。人们的每一次醒悟,对环境的改变是非常大的。一方面,建立全球法律和价值伦理体系是建立国际环境新秩序的主要手段,要通过全球性的国际公约、区域性的国际公约等条约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还要注重建立全球社会价值观和伦理体系,加强世界各国的自律能力。用内外两个方面的力量维护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
五、结论
简而言之,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要用全新的贸易伙伴关系的眼光看待贸易与环境问题。各国经济增长的指标应当加上环境成本,这也是环境与贸易和谐共存的价值理念。如果忽视环境对贸易反增长作用,而一味地追求贸易量的提升,经济的发展将不可持续,不能真正带来国家的实际效益与国民幸福。为着当代人的和谐发展与后代人的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应当把贸易与环境这一新矛盾、新关系处理好,只有这样,未来的全球经济才能迎来更高层次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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